湛江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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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06年湛江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06年湛江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06年湛江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8•【字号】湛府办[2006]43号•【施行日期】2006.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06年湛江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湛府办〔2006〕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2006年湛江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七月十八日2006年湛江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广东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6〕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2006年全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为主线,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紧紧围绕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四个环节,强化监管监测,认真开展专项整治,促进食品生产标准化、流通现代化、市场规范化、经营品牌化、监管法治化、信用普及化,使全市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感明显增强。

二、工作目标(一)加快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机构建设,逐步建立覆盖蔬菜、水果产销全过程的农药残留检测网络。

蔬菜农药残留得到有效控制,年检测蔬菜样品2万个以上,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率降至10%以下,生产基地蔬菜检测覆盖率达50%以上,批发市场和超市蔬菜检测覆盖率达到30%以上,配送中心和农贸市场蔬菜检测覆盖率达到60%以上。

畜产品中违禁药物抽检合格率由2005年的90%提高到95%以上。

养殖环节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检合格率从2005年70%提高到85%以上。

(二)市、县(市、区)建立无公害标准化蔬菜生产基地10个以上,面积5万亩以上。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湛江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湛江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湛江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28•【字号】湛府办〔2017〕39号•【施行日期】2017.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湛江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2017年湛江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食安办(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8日2017年湛江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广东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粤府办〔2017〕3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7年我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以下安排:一、治理食用农产品生产环境贯彻实施省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完成表层样点、深层样点、农产品样点布设和样品采集、制备、流转工作。

编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建立修复项目库。

深入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行动。

(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牵头,市海洋渔业局、市国土资源局配合)落实国务院和省关于加强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完成全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分类,划定粮食禁种区域,严格实施分类管理,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处理好调整种植结构和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严防重金属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粮食局根据各自分工负责)二、开展食用农产品源头整治推进农业、渔业标准化示范区和果菜茶标准园、禽畜健康养殖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场创建工作,建设市级以上农业标准化示范区5-6个、园艺作物标准园4个、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4个。

2024食品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24食品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24食品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目标任务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主要目的是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有效遏制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通过专项整治,使食品加工小作坊的从业环境、加工条件、卫生设施等方面得到明显改善,产品质量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得到有力维护。

二、整治重点对食品加工小作坊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建立台账,实施动态管理。

重点检查小作坊的证照情况、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生产加工场所卫生条件、原料采购与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检测、贮存及交付控制、出厂检验、产品追溯等情况。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加工小作坊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生产加工食品行为,取缔违法违规“黑作坊”、“黑工厂”。

督促食品加工小作坊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自身管理,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生产加工行为,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三、整治措施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和自我保护意识。

同时,加强对食品加工小作坊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严格监督执法。

加大对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快处理。

同时,建立食品安全违法“黑名单”制度,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食品加工小作坊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加强部门协作。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同时,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组织的作用,共同推动食品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强化技术支撑。

加强对食品加工小作坊的技术指导和支持,帮助其改进生产工艺和设备设施,提高产品品质和安全性。

同时,加大对食品检测机构的投入力度,提高检测能力和水平,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有力保障。

落实责任追究。

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失职渎职行为严肃查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9.22•【文号】国质检监函[2005]781号•【施行日期】2005.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改,新法规名称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2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22日)*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27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05年9月22日国质检监函[2005]7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总局在总结各地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在执行中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发现问题及时向总局监督司反馈。

附件: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 食品质量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

根据当前我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多、小、散、差的特点,特别是分散在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各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情况复杂、监管难度大的现状,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已成为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管工作的重点。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全面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卫生监管,现就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界定小作坊的范围(一)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湛江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

湛江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
5.牛初乳粉
6.乳清粉
0503
其他乳制品
1.炼乳
2.奶油
3.稀奶油
4.无水奶油
5.干酪
6.再制干酪
7.特色乳制品
饮料
0601
瓶(桶)装饮用水
1.饮用天然矿泉水
生产设备、场地、生产过程控制等要求高,且本市已有相当数量的获证生产企业生产。
2.包装饮用水(饮用纯净水、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天然水、其他饮用水)
传统手工制作的湿米粉(河粉、濑粉等)、汤圆粉(糯米粉)、大米粉不在禁止之列。
2.专用[面包用小麦粉、面条用小麦粉、饺子用小麦粉、馒头用小麦粉、发酵饼干用小麦粉、酥性饼干用小麦粉、蛋糕用小麦粉、糕点用小麦粉、自发小麦粉、小麦胚(胚片、胚粉)、其他]
0102
大米
大米(大米、糙米、其他)
0103
挂面
1.普通挂面
《湛江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
加工食品目录》
食品、食品添加剂
类别
类别
编号
类别名称
禁止食品小作坊加工食品的名称
禁止主要理由
备注
粮食加工品
0101
小麦粉
1.通用(特制一等小麦粉、特制二等小麦粉、标准粉、普通粉、高筋小麦粉、低筋小麦粉、营养强化小麦粉、全麦粉、其他)
粮食类属重点监管产品,生产条件要求较高。食品安全风险较高。且本市已有相当数量的获证生产企业生产。
3.增鲜味精
0304
酱类
酿造酱[稀甜面酱、甜面酱、大豆酱(黄酱)、蚕豆酱、豆瓣酱、大酱、其他]
0305
调味料
1.液体调味料(鸡汁调味料、牛肉汁调味料、烧烤汁、鲍鱼汁、香辛料调味汁、糟卤、调味料酒、液态复合调味料、其他)
2.半固态(酱)调味料[花生酱、芝麻酱、辣椒酱、番茄酱、风味酱、芥末酱、咖喱卤、油辣椒、火锅蘸料、火锅底料、排骨酱、叉烧酱、香辛料酱(泥)、复合调味酱、其他]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三小”场所及城中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三小”场所及城中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三小”场所及城中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9•【字号】湛府办[2006]24号•【施行日期】200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三小”场所及城中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湛府办〔2006〕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湛江市“三小”场所及城中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湛江市“三小”场所及城中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为加强我市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以下简称“三小”场所)及城中村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除隐患,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果断措施,切实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坚决整治“三小”场所及城中村消防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二、组织领导为保证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达到治理的目的和效果,由市政府统一协调和部署,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联合行动、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开展。

市成立由副市长何成华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刘兵、市公安局副局长杨国光为副组长,市消防联席会成员为组员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

各县(市、区)(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下同)应成立相应的专项治理机构,协调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各司其职,共同开展工作。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湛江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湛江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湛江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05•【字号】湛府办函〔2016〕88号•【施行日期】2016.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湛江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2016年湛江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5日2016年湛江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6〕3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广东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粤办函〔2016〕25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6年我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如下安排:一、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全面宣传贯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后续工作,修订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食安办负责)推动建立健全食品掺假造假行为刑事责任追究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加大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相关产品打假力度。

(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负责)二、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检计划,将日常消费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添加剂、重金属污染的监督抽检责任落到实处。

(市卫生计生局、市农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负责)完善食品安全风险会商机制,整合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监测、监督抽检数据,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状况综合分析和风险研判,确定重点风险隐患监管名录,加大巡查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实施严格监管。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第一批22项证明(盖章)事项目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第一批22项证明(盖章)事项目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第一批22项证明(盖章)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7.04
•【字号】湛府函〔2018〕228号
•【施行日期】2018.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第一批22
项证明(盖章)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湛江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第一批22项证明(盖章)事项目录》已经市政府第十四届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对取消的证明(盖章)事项,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再行要求办事人提供,开具证明单位也不再开具(市外单位确实要求提供相关证明的,本着方便办事人的原则可予以出具)。

各地、各单位要及时通知证明事项材料收取单位修改办事指
南,优化办事流程,确保事项取消落到实处。

要切实加大信息共享力度,通过信息共享、网络核验、主动调查、告知承诺以及加大失信惩治力度等方式,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径向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办公室(市编办)反映。

附件:《湛江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第一批22项证明(盖章)事项目录》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4日附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第一批22项证明(盖章)事项目录。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7•【字号】湛府办[2006]23号•【施行日期】2006.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湛府办〔2006〕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湛江市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各类市场整治和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全市市场基本情况据工商部门统计,我市各类登记在册的市场共有399个(其中30个空壳市场拟注销,实有369个),其中消费品市场347个,生产资料市场22个。

从2005年10月以来,我市共发生三起市场火灾事故,死亡2人,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主要存在问题:市场开办主体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绝大多数市场没有经过消防验收,没有消防合格证;市场消防安全设施陈旧,安全隐患十分严重。

二、整治工作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开展市场整治,加强监管,促进市场繁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发展地方经济。

三、整治工作主要目标(一)所有市场有市场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开业手续。

(二)所有市场通过消防安全验收,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三)所有市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四)市场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有较大提高。

(五)有危房迹象的市场,全部要经过房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认可以使用。

四、整治工作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市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08•【字号】湛府规〔2018〕6号•【施行日期】2018.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商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8日湛江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粤府办〔2014〕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湛江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的住所(含经营场所,下同)登记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场主体(商事主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

住所是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

第四条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方便注册、规范有序、合法使用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使用证明材料、住所信息申报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申报住所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市场主体申请登记注册时,除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实行住所信息自主承诺申报制。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报住所信息作为其住所使用证明,无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居(村)委会证明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提交市场主体住所信息自主申报表和市场主体住所信息自主申报承诺书即可予以登记。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管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布部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8.09.12
【实施日期】2008.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
为全面贯彻全省“五小”专项整治工作现场会精神,巩固和深化食品小作坊整治和监管成果,确保年底前实现食品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100%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的整治目标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管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积极开展食品小作坊整治“回头看”,进一步摸清底数、完善质量档案,建立动态监管网络,及时更新数据,全面摸清情况,提高整治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二、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积
1 / 1。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商品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在划定或者临时指定区域内摆摊设点,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生产的食品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不得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奖励、资金资助、场地租金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统一规划建设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实行集中管理。

第七条鼓励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组建行业协会或者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作用。

广东拟制止小作坊制售婴幼儿孕产妇等特殊人群专供食物

广东拟制止小作坊制售婴幼儿孕产妇等特殊人群专供食物

广东拟制止小作坊制售婴幼儿、孕产妇等特殊人群专供食物
广东省食物出产加工小作坊和食物摊贩处置条例〔草案〕?近来向社会各界揭露征求意见。

草案拟制止小作坊制售局部食物,一路要求食物小作坊出产运营者在开业运营前应当取得食物小作坊挂号证,并进展工商挂号。

草案清楚制止食物小作坊出产加工以下食物:乳制品、罐头制品等食物;专供婴幼儿、老年人、患者、孕产妇等特殊人群的食物;宣称具有特定保健功用的食物;国家和省规那么的制止出产的其他食物。

草案要求对食物小作坊出产运营的食物实施目录处置。

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食物平安监视处置部门依据本地域实际情况,拟定本地域允许食物小作坊出产的食物目录及具体要求,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食物平安监视处置部门存案。

依据草案的相关规那么,食物小作坊取得食物小作坊挂号证后,应当请求处置工商营业执照。

未收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不得出产运营食物。

食物小作坊不得出产冒充伪劣食物和食物小作坊挂号的种类规模外的食物,不得在挂号的出售区域外出售食物。

草案一路制止食物小作坊运用以下质料出产加工食物:收回的食物;抛弃食用油脂及其制品;非食物质料;病死、毒死或许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或许其他或许损害人体安
康的物质处置的食物质料;其他不符合食物平安标准或许要求的食物质料。

湛江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

湛江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

湛江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
背景
最近,湛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则关于湛江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的通告,其中提到了一系列的禁令和要求,以确保市民食品的安全和健康。

禁令和要求
通告中明确提出了以下禁令和要求:
禁止生产有害的食品
小作坊不得生产以下食品:
•无证厨房生产的食品
•使用过期食材生产的食品
•使用药品、化学品等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未经检验合格的食品
禁止销售烂货、低价劣质产品
小作坊不得销售以下产品:
•摊位上堆放的脏、乱、差的食品
•低价售卖的在保质期内但已发酸霉变的食品
•不明杂质、工业原料的产品
•家禽、家畜等动物类食品,未经专门场所屠宰、检疫后的产品
强制实施生产许可制度
湛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小作坊实施生产许可制度。

小作坊需要向相关部门提出生产许可申请,符合条件后才能进行生产。

同时,小作坊也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生产标准生产。

加强清洁卫生管理
小作坊需要加强清洁卫生管理,确保所有的食品都在干净、卫生的环境下生产和销售。

要求小作坊配备冷库、密闭储存设备等保证食品的质量与安全。

并且,每天生产和销售结束后要进行仔细的清洁和消毒。

结语
总体来说,湛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这项禁令和要求是为了保障市民的食品安全和健康,对小作坊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提醒了消费者要更加关注和保护自己的食品安全。

湛江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内容

湛江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内容

湛江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六条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组织专家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可能存在的有害因素进行评估。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生产经营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培训和宣传。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不得录用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疾病的从业人员。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材料采购、储存、加工、销售、运输、配送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召回制度,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第四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对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情况、食品召回情况等进行评估,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

湛江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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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最新湛江作为一个沿海城市,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市民关注的焦点。

为了确保市民的饮食安全,湛江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制定了一系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本文将介绍湛江最新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组织建设湛江市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成立了湛江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由市长担任主任,相关副市长担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各相关部门负责人。

同时,设立了湛江市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食品安全工作。

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湛江市食品安全办公室制定了一系列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包括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此外,还建立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

三、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湛江市食品安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食品进行风险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隐患。

监测内容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加工工艺等。

对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四、加强食品安全执法检查湛江市食品安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

检查内容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记录、食品检验报告等。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五、强化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湛江市食品安全办公室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通过举办食品安全知识讲座、发布食品安全警示信息、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等方式,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六、建立食品安全守信激励机制湛江市食品安全办公室对表现优秀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给予奖励,鼓励企业诚信经营,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奖励措施包括给予税收优惠、贷款支持等。

同时,对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并将处罚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其今后的经营活动产生约束。

七、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湛江市食品安全办公室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公开食品安全信息,包括食品原料来源、食品生产过程、食品检验结果等。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规定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规定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草案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小作坊,应当遵守本办法;已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小作坊是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产品采取简易包装,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即做即食的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的是现做现卖食品,并在本生产加工场所销售为主的生产经营行为纳入食品流通领域;生产经营的是即做即食食品,并在本生产加工场所销售和消费为主的生产经营行为是餐饮服务活动;小作坊可以生产具有地方特色且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食品,不得生产蜜饯、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罐头制品、果冻、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和各种酒类以转化饲料为主,生产米酒为辅的酿造米酒除外等高风险食品;第四条小作坊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小作坊质量安全负总责;村委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掌握本地区内小作坊的基本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小作坊监管工作;第六条小作坊监管坚持“引导、规范、监管、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生产许可第七条质量监督部门对确认达到食品生产基本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发给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第八条小作坊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到所在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登记后到质量监督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第九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在接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发放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10日内未补正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第十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审查通则完成对申请人必备条件的现场核查,并将现场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现场核查合格的,应当在10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报地市级质量监督部门;现场核查不合格的申请人,自接到核查结论之日起,应当立即整改,1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许可申请;第十一条地市级质量监督部门收到符合核查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后,应当在10日内完成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的有效期为四年;第十三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实施年审制度,小作坊应当在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每年期满前1个月内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第十四条小作坊应当在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实施换证审查;第十五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的审查通则及证书的制作由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实施;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证书;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的小作坊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证书;第十七条已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变更为小作坊;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十八条小作坊应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第十九条小作坊应当具备基本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并对设备定期清洗、消毒;第二十条小作坊应当具备与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车间,并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生活区、生产加工区、营业区、原辅材料与成品库应当有效分隔,防止各工序之间交叉污染,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虫设施;第二十一条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应采购、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十二条小作坊应建立产品生产与销售台账;第二十三条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严禁在食品中超量或超范围使用;第二十四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产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二十六条小作坊生产简易包装的食品应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的显着位置,明示产品准许证编号注明“本产品仅限在XX地区销售”等内容;第二十七条小作坊生产简易包装食品,其产品标识应到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办理标识备案;第二十八条小作坊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第二十九条小作坊对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必须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应索证索票,建立购进与使用台账,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第三十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四用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五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六无标签的简易包装食品;七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第三十一条季节性、临时性生产的小作坊,在开业或歇业时,应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申报;小作坊开业前,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应对小作坊的卫生状况、生产条件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准许开业;第三十二条小作坊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小作坊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小作坊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第三十三条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只能在本乡镇、街道办行政区域内销售,不得超范围、超区域生产经营,并不得进入商场、超市等流通环节和食堂、餐馆等餐饮环节销售;第三十四条小作坊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发生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及时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小作坊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第三十六条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实施抽样检验,及时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接到有关不安全食品投诉、举报时,应当对相关食品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进行抽样检验;第三十七条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抽样检验,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并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小作坊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抽样检验;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对小作坊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验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小作坊经营者签字后归档;第四十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受污染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第四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廉洁奉公、文明执法;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小作坊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准许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准许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用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生产食品的,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二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生产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四以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为原料生产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为原料生产食品;五生产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六食品生产者在有关部门责令其召回后仍拒不召回的;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准许证:一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食品生产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在食品中超量或超范围使用;四生产经营无标签的简易包装食品;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准许证:一未按规定建立进货台账和使用台账;二未建立食品生产销售台账;三未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清洗、消毒;四生产加工场所无相应的防蝇、防鼠、防虫设施;五身体患有传染疾病、不健康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六食品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出厂或者销售的;七超范围、超区域生产销售食品的;八未执行开业或歇业申报制度的;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质量监督部门吊销准许证;第四十七条伪造、变造准许证证书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取得生产准许证的小作坊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准许证证书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准许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准许证证书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小作坊未按规定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实施年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隐匿、转移、变卖、占用、损毁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以隐匿、转移、变卖、占用、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未履行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内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的处分;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六、附则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日为工作日;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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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冰棍
5.食品
1.生制品(速冻饺子、速冻包子、速冻汤圆、速冻粽子、速冻面点、速冻其他面米制品、其他)
生产条件要求较高,食品安全风险高,非传统工艺食品。
2.熟制品(速冻饺子、速冻包子、速冻粽子、速冻其他面米制品、其他)
1102
速冻调制食品
1.生制品(具体品种明细)
2.熟制品(具体品种明细)
酱卤肉制品(酱卤肉类、糟肉类、白煮类、其他);熏烧烤肉制品(熏肉、烤肉、烤鸡腿、烤鸭、叉烧肉、其他)不在禁止之列。
2.油炸肉制品(炸鸡翅、炸肉丸、其他)
2.熟肉干制品(肉松类、肉干类、肉铺、其他)
3.其他熟肉制品(肉冻类、血豆腐、其他)
0402
发酵肉制品
1.发酵灌制品
2.发酵火腿制品
0403
预制调理肉制品
3.固态调味料[鸡精调味料、鸡粉调味料、畜(禽)粉调味料、风味汤料、酱油粉、食醋粉、酱粉、咖喱粉、香辛料粉、复合调味粉]
4.食用调味油(香辛料调味油、复合调味油、其他)
5.水产调味料(蚝油、鱼子酱)
肉制品
0401
热加工熟肉制品
1.肉灌制品(灌肠类、西式火腿、其他)
原料来源难以追溯,食品安全风险较高,且本市已有相当数量的获证生产企业生产。
1604
其他蔬菜
制品
其他蔬菜制品
水果制品
1701
蜜饯
1.蜜饯类
容易用腐烂水果和边角料,食品安全风险高,且本市已有一定数量的获证生产企业生产。
2.凉果类
3.果脯类
4.话化类
5.果丹(饼)类
6.果糕类
1702
水果制品
1.水果干制品(葡萄干、水果脆片、荔枝干、桂圆、椰干、大枣干制品、其他)
2.果酱(苹果酱、草莓酱、蓝莓酱、其他)
酱腌菜
酱腌菜(调味榨菜、虾油渍菜)
生产设备、场地、生产过程控制等要求高,且本市已有一定数量的获证生产企业生产。
酱腌菜(腌萝卜、腌豇豆、酱渍菜、盐水渍菜、其他);自然干制蔬菜不在禁止之列。
1602
蔬菜干制品
1.热风干燥蔬菜
2.冷冻干燥蔬菜
3.蔬菜脆片
4.蔬菜粉及制品
1603
食用菌制品
1.干制食用菌
2.腌渍食用菌
0202
食用油脂
制品
食用油脂制品[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植脂奶油、粉末油脂、植脂末]
生产条件要求较高,食品安全风险高。
0203
食用动物
油脂
食用动物油脂(猪油、牛油、羊油、鸡油、鸭油、鹅油、骨髓油、鱼油、其他)
原料不可控,“地沟油”等高食品安全风险存在。
调味品
0301
酱油
2.热风干燥方便面
3.其他方便面
0702
其他方便食品
1.主食类(方便米饭、方便粥、方便米粉、方便米线、方便粉丝、方便湿米粉、方便豆花、方便湿面、凉粉、其他)
2.冲调类(麦片、黑芝麻糊、红枣羹、油茶、即食谷物粉、其他)
0703
调味面制品
调味面制品
饼干
0801
饼干
饼干[酥性饼干、韧性饼干、发酵饼干、压缩饼干、曲奇饼干、夹心(注心)饼干、威化饼干、蛋圆饼干、蛋卷、煎饼、装饰饼干、水泡饼干、其他饼干]
3.茶浓缩液(红茶浓缩液、绿茶浓缩液、其他)
4.茶膏(普洱茶膏、黑茶膏、其他)
5.调味茶制品(调味茶粉、调味速溶茶、调味茶浓缩液、调味茶膏、其他)
6.其他茶制品(表没食子儿茶素没食子酸酯、绿茶茶氨酸、其他)
1404
调味茶
1.加料调味茶(八宝茶、三泡台、枸杞绿茶、玄米绿茶、其他)
生产条件要求较高,食品安全风险高。
《湛江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
加工食品目录》
食品、食品添加剂
类别
类别
编号
类别名称
禁止食品小作坊加工食品的名称
禁止主要理由
备注
粮食加工品
0101
小麦粉
1.通用(特制一等小麦粉、特制二等小麦粉、标准粉、普通粉、高筋小麦粉、低筋小麦粉、营养强化小麦粉、全麦粉、其他)
粮食类属重点监管产品,生产条件要求较高。食品安全风险较高。且本市已有相当数量的获证生产企业生产。
2.浓缩果蔬汁(浆)
3.果蔬汁(浆)类饮料(果蔬汁饮料、果肉饮料、果浆饮料、复合果蔬汁饮料、果蔬汁饮料浓浆、发酵果蔬汁饮料、水果饮料、其他)
0605
蛋白饮料
1.含乳饮料
2.植物蛋白饮料
3.复合蛋白饮料
0606
固体饮料
1.风味固体饮料
2.蛋白固体饮料
3.果蔬固体饮料
4.茶固体饮料
5.咖啡固体饮料
6.可可粉固体饮料
1103
速冻其他食品
1.速冻肉制品
2.速冻果蔬制品
薯类和
膨化食品
1201
膨化食品
1.焙烤型
生产条件要求较高,食品安全风险高,非传统工艺食品。
2.油炸型
3.直接挤压型
4.花色型
1202
薯类食品
1.干制薯类
生产条件要求较高,食品安全风险高,非传统工艺食品。
2.冷冻薯类
3.薯泥(酱)类
4.薯粉类
5.其他薯类
0902
果蔬罐头
1.水果罐头(桃罐头、橘子罐头、菠萝罐头、荔枝罐头、梨罐头、其他)
2.蔬菜罐头(食用菌罐头、竹笋罐头、莲藕罐头、番茄罐头、其他)
0903
其他罐头
其他罐头(果仁类罐头、八宝粥罐头、其他)
冷冻饮品
1001
冷冻饮品
1.冰淇淋
生产条件要求较高,食品安全风险高。
食用冰不在禁止之列。
2.雪糕
3.雪泥
1.代可可脂巧克力
2.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
1304
果冻
果冻(果汁型果冻、果肉型果冻、果味型果冻、含乳型果冻、其他型果冻)
生产条件要求较高,食品安全风险高。
茶叶及
相关制品
1401
茶叶
1.绿茶(龙井茶、珠茶、黄山毛峰、都匀毛尖、其他)
生产设备、场地、生产过程控制等要求高,且本市已有的获证生产企业的生产已能满足市场需求。
4.根茎类代用茶[甘草、牛蒡根、人参(人工种植)、其他]
5.混合类代用茶(荷叶玫瑰茶、枸杞菊花茶、其他)
6.袋泡代用茶(荷叶袋泡茶、桑叶袋泡茶、其他)
7.紧压代用茶(紧压菊花、其他)
酒类
1501
白酒
1.白酒
国家产业政策限制,食品安全风险高,且本市已有相当数量的获证生产企业生产。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传统手工制作的湿米粉(河粉、濑粉等)、汤圆粉(糯米粉)、大米粉不在禁止之列。
2.专用[面包用小麦粉、面条用小麦粉、饺子用小麦粉、馒头用小麦粉、发酵饼干用小麦粉、酥性饼干用小麦粉、蛋糕用小麦粉、糕点用小麦粉、自发小麦粉、小麦胚(胚片、胚粉)、其他]
0102
大米
大米(大米、糙米、其他)
0103
挂面
1.普通挂面
0602
碳酸饮料(汽水)
碳酸饮料(汽水)(果汁型碳酸饮料、果味型碳酸饮料、可乐型碳酸饮料、其他型碳酸饮料)
0603
茶(类)饮料
1.原茶汁(茶汤)
2.茶浓缩液
3.茶饮料
4.果汁茶饮料
5.奶茶饮料
6.复合茶饮料
7.混合茶饮料
8.其他茶(类)饮料
0604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
1.果蔬汁(浆)[原榨果汁(非复原果汁)、果汁(复原果汁)、蔬菜汁、果浆、蔬菜浆、复合果蔬汁、复合果蔬浆、其他]
3.增鲜味精
0304
酱类
酿造酱[稀甜面酱、甜面酱、大豆酱(黄酱)、蚕豆酱、豆瓣酱、大酱、其他]
0305
调味料
1.液体调味料(鸡汁调味料、牛肉汁调味料、烧烤汁、鲍鱼汁、香辛料调味汁、糟卤、调味料酒、液态复合调味料、其他)
2.半固态(酱)调味料[花生酱、芝麻酱、辣椒酱、番茄酱、风味酱、芥末酱、咖喱卤、油辣椒、火锅蘸料、火锅底料、排骨酱、叉烧酱、香辛料酱(泥)、复合调味酱、其他]
5.牛初乳粉
6.乳清粉
0503
其他乳制品
1.炼乳
2.奶油
3.稀奶油
4.无水奶油
5.干酪
6.再制干酪
7.特色乳制品
饮料
0601
瓶(桶)装饮用水
1.饮用天然矿泉水
生产设备、场地、生产过程控制等要求高,且本市已有相当数量的获证生产企业生产。
2.包装饮用水(饮用纯净水、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天然水、其他饮用水)
白酒[米香型固态法酿造白酒]不在禁止之列。
2.白酒(液态)
3.白酒(原酒)
1502
葡萄酒及
果酒
1.葡萄酒(原酒、加工灌装)
生产设备、场地、生产过程控制等要求高,且本市已有一定数量的获证生产企业生产。
2.冰葡萄酒(原酒、加工灌装)
3.其他特种葡萄酒(原酒、加工灌装)
4.发酵型果酒(原酒、加工灌装)
1503
3.谷物粉类制成品(生湿面制品、生干面制品、其他)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0201
食用植物油
食用植物油(菜籽油、大豆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葵花籽油、棉籽油、亚麻籽油、油茶籽油、玉米油、米糠油、芝麻油、棕榈油、橄榄油、食用调和油、其他)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9.紧压茶[普洱茶(生茶)紧压茶、普洱茶(熟茶)紧压茶、六堡茶紧压茶、白茶紧压茶、其他]
1402
边销茶
边销茶(花砖茶、黑砖茶、茯砖茶、康砖茶、沱茶、紧茶、金尖茶、米砖茶、青砖茶、方包茶、其他)
不属于我市传统工艺食品
1403
茶制品
1.茶粉(绿茶粉、红茶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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