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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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工程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在立项或实施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风险因素开展调查、分析、研究,科学预测、评估涉稳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并提出有针对性的降低风险措施建议,为预防、化解可能引发的矛盾和规避、控制涉稳风险提供重要参考依据,是切实维护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更好地保障和推动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举措。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和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试行)》,结合我省工程建设项目稳评工作实际,制定工作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社会评估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从事稳评工作的人员,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稳评工作的目的、内容、程序和方法等,作为技术指导性文本。各地可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优化。

本导则在编制过程中,得到了河海大学稳评中心、江苏省工程咨询中心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在此谨表感谢。

目录

1总则 (1)

1.1评估原则 (1)

1.2 评估范围 (1)

1.3 评估内容 (2)

1.4 评估依据 (3)

2主体与责任 (5)

2.1 评估责任主体 (5)

2.2 评估实施主体 (6)

3 基本程序 (8)

3.1 制定评估方案 (8)

3.2 公示评估项目 (8)

3.3 开展风险调查 (10)

3.4 全面分析论证 (15)

3.5 编制评估报告 (21)

3.6 审查评估报告 (23)

3.7 评估结论备案 (24)

4 附则 (25)

1总则

1.1评估原则

1.1.1客观性原则。评估所用资料、数据全面、真实、有效,评估过程应摒弃个人主观意愿和偏见。

1.1.2科学性原则。采用科学方法选取调查对象,开展风险调查、识别、评估。评估结论与调查资料、数据之间要有清晰的逻辑关系。

1.1.3系统性原则。评估过程要对各类涉稳风险进行系统分析,并考虑其关联性,充分估计直接风险和间接风险。

1.2 评估范围

按照“应评尽评”的要求,凡是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和民生问题,且利益群体牵涉面广、容易引发矛盾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应开展稳评工作。项目类型包括基础设施类、公益类、工业类和房地产开发建设类等。

1.3 评估内容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等方面进行调查、分析、评估。

1.3.1 合法性

(1)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产业发展政策。

(2)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规划、环保、安全生产、

能源、投资等管理部门是否具有相应的决定权限,审批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取得的有关手续是否合法、完备。

1.3.2 合理性

(1)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兼顾群众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

(2)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应当给予利益相关者补偿、补助、安置及其它救济的,其方案是否充分、合理、公平、及时,是否可能引发不同地区、行业、群体间相互攀比。

1.3.3可行性

(1)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是否具有具体、详实的消除影响方案和配套措施。

(2)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具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是否超越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是否能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支持和认可等。

1.3.4 可控性

(1)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过程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会否引发群体性事件和个人极端事件等,会否引发社会负面舆论炒作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问题。

(2)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对可能引发的涉稳风险是否制定针对性强的防范化解和控制措施,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措施是否充分有力。

1.4 评估依据

1.4.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46号)。

1.4.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

1.4.3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贯彻中办发〔2012〕2号文件的具体意见》(中稳发〔2014〕1号)。

1.4.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

1.4.5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试行)》(苏办发〔2013〕31号)。

1.4.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

2 主体与责任

2.1 评估责任主体

2.1.1公益性项目的评估责任主体

公益性项目主要是指国防、行政、司法、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卫生、环保、广播电视等各项事业及办公设施建设项目,如水利工程、农林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以及司法、行政楼宇工程等。

公益性工程建设项目评估责任主体主要是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部门或单位,如果报建单位为企业,则评估责任主体为该项目主管部门。情况负责的,评估责任主体可以按以下5种要求确定。

(1)需要多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作出决策的项目,由初次决策的政府或政府部门指定评估责任主体。

(2)涉及两个以上政府部门的项目,主办部门作为评估责任主体。

(3)中央和省级事权项目在地方实施的,有关决策部门指定项目实施部门、单位作为评估责任主体。

(4)跨县(市、区)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上一级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单位作为评估责任主体。

(5)工程建设项目成立指挥部的,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指挥部作为评估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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