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建〔2012〕498号关于印发《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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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中电建〔2012〕498号
关于印发《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总部各部门、事业部,各成员企业(单位),西藏代表处:《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集团公司第十七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电建
2012年12月28日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和专业技术水平,结合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的学术、技术水平的评价,可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任、人才流动和参加学术技术活动的依据。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实行评、聘分开。
第三条国家统考和实行考评结合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和评审,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集团公司具有工程系列、经济系列、会计系列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权和审批权,政工系列高级资格评审权(评审结果报国资委审批)、中初级资格的评审权和审批权,一级企业法律顾问评审权(评审结果报国资委审批)、二级及以下企业法律顾问的评审权和审批权。
第五条第三、四条范围之外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经征得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意,可委托具有评审权的机构进行委托评审。
第六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落实集团公司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工作规定,承办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的日常事务,授权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开展相关职称评审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采取“集团统一报备,分级组织评审,集团审核确定”的原则。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由集团公司向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进行申请报备。
第二章管理权限划分
第八条工程系列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审批权限划分:
1. 集团公司统一组织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的评审、审批工作。
各子集团、事业部负责按集团公司要求组织申报工作。
2. 水电股份公司、水电顾问集团(含水电规划总院)负责组织所属成员企业(单位)的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评审结果需报集团公司审批。
所属各成员企业负责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评审结果需报主管子集团审批。
3. 事业部管理企业的高级工程师评审、审批,由集团公司会同勘测设计事业部、电力工程事业部、装备制造事业部统一组织。
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事业部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九条经济系列、会计系列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审批权限划分:
1. 集团公司负责统一组织经济系列、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
审、审批工作。
2. 各子集团、事业部负责组织所属企业(单位)中级及以下职称申报和审查工作,并报集团公司进行统一认定。
第十条政工系列、法律顾问系列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审批权限划分:
1. 集团公司统一负责政工系列、法律顾问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评审结果报国资委审批。
2. 水电股份公司、水电顾问集团(含水电规划总院)所属成员企业(单位)负责中级及以下职称评审,评审结果报子集团审批。
3. 勘测设计事业部、电力工程事业部、装备制造事业部负责组织所属成员企业的中级及以下职称评审工作,评审结果需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三章评委、评审委员会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系列组建不同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评审委员会委员由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单位)组织推荐,组成评委专家库。
第十二条水电股份公司、水电顾问集团和水电规划总院、勘测设计事业部、电力工程事业部、装备制造事业部在评委专家库中选择评委进行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授权勘测设计事业部、电力工程事业部、装备制造事业部和水电股份公司、水电顾问集团、水电规划总院的所属企业,组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授权
各单位组建的中级评审委员会组建方案及委员名单,按系列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四条各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十五条各系列各级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具备本系列相应或较高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
高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具有本系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六条各系列各级评审委员会委员以现职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已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参加。
第十七条各系列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委库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适当调整。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评审委员会的备案工作。
第四章申报和评审
第十八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
计算现有资格取得年限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含业绩成果取得时间)的截止时间,以及履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程序后取得资格的认定时间,均为当年度的12月31日。
第十九条当年度的申报、评审工作一般在下一年进行,下一年第一季度申报相关评审材料,第二季度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工作的有关事宜和要求由集团公司提前发文通知。
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自愿申报参加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二十条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按照其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办理(实施细则具体见附件1至附件5)。
第二十一条各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评审一般采取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投票表决结果在会议结束前向出席会议的全体评委当场宣布,工程系列、经济系列、会计系列、政工系列、企业法律顾问系列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评委总数的2/3的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投票结果应明确记载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表”相应栏目,并由主持会议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名或盖章。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保密”的原则,各位委员应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要求,确保评审质量。
第二十五条各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应将各级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期限一般为一周。
公示情况不影响评审结果的,正式行文确认,并依据文件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要坚持回避制度。
凡遇到评审委员会委员、工作人员亲属参加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该人员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二十七条各系列各级评审委员会如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或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应及时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对违反规定程序呈报或不符合基本条件的,取消其评审资格,不予评审;对已经取得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取消其任职资格,3年内不得参与评审,并在集团公司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委员违反规定进行评审,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撤销评审委员会委员资格,并在集团公司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授权的各级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和调整,应按程序报集团公司备案,未经批准或备案的评审委员会,不得开展评审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
2.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实施细则
3.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会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实施细则
4.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政工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实施细则
5.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
评审实施细则(暂行)
附件1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系列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的人才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广大工程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集团公司科技进步与企业发展,结合集团公司企业特点,制定本评审细则,作为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指导标准。
第二条本细则中的“工程技术人员”是指在工程建设、装备制造及相关行业中,从事工程建设、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装备制造、技术咨询、技术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条件,经评审合格可获得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需要在今后的从业经历中以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加以保持。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凡申报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五条学历和资历的要求
(一)具有助理工程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工
程师资格:
具有理工类(下同)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四年。
(二)具有工程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满两年。
2.具备硕士或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满四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工程师资格满五年。
(三)具有高级工程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
具有理工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满五年。
(四)以上学历当中含后续学历,但需取得后续学历满一年方可申报。
(五)对于军队转业干部和原为公务员,调入企业单位后属于首次参加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人员,大专毕业后(含后续学历,下同)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年限满7年、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年限满5年,可直接申报工程师资格;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年限满10年、取得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年限满7年、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年限满2年,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第六条外语要求
申报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除符合免试条件人员外,须取得相应级别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合格成绩后才能
申报。
第七条计算机要求
申报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除符合免试条件人员外,须取得相应级别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后才能申报。
第八条破格申报条件
对于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和资历要求,但成绩特别突出的,可破格申报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如下:(一)工程师
中专毕业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四年,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者:
1.司局级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
2.集团级及以上优质工程的主要贡献者:项目经理、总工、副总工以及优秀工程设计奖的前三名贡献者。
(二)高级工程师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工程师资格不满五年,符合如下条件之一者:
①国家或省(部)级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②省(部)级特殊津贴获得者;
③中国青年科技奖(原名称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青年科技奖)的获奖者;
④国家级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项目的获奖者;
2.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工程师资格满五年,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者:
①司局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或集团级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前三名获得者;
②省部级及以上优质工程的主要贡献者:项目经理、总工、副总工以及优秀工程设计奖的前三名贡献者;
③经司局级单位正式批准并管理的工程技术专家(含专业总工、专业副总工)、专业技术带头人一年以上者。
(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具有高级工程师资格满五年,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者:
1.国家级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优秀设计奖二等奖及以上的前三名获奖者或者是国家级优秀工程奖的主要贡献者:项目经理、总工、副总工;
2.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集团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前三名获者;
3.独立完成并在省部级及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的与本专业相关的论著20万字或译著50万字以上。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九条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工程师
1.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所从事的专业方向(或工作领域)有一定的研究;
2.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现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安全规程等规章制度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3.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市场信息和发展趋势;
4.了解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专业知识;
5.了解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
(二)高级工程师
1.熟练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对从事的专业方向(或工作领域)有比较深入的研究;
2.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专业有关的现行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
3.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市场信息和发展趋势;
4.比较熟悉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及其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5.比较熟悉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
(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1.熟练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对所从事的专业范围(或工作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在同行专家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2.熟悉掌握和运用与本专业有关的现行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
3.熟练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水平、市场信息和发展动态,熟悉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
4.熟悉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及其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5.熟悉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
第十条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一)工程师
1.具有独立工作能力,曾独立完成本专业一般难度的技术
项目,或直接参加过难度较大项目的全过程;
2.了解并能正确运用本专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导则和规程;能够独立编写本专业有关技术方案;
3.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在工作中能够创新或改进;
4.具备对主要技术方案进行分析、综合、比较、判断、总结的能力;
5.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能够担任本专业小型项目技术负责人,能组织、指导本专业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
(二)高级工程师
1.曾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司局级及以上重点攻关项目,或大中型工程设计、施工项目,或组织过重要的生产运行工作,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解决过较复杂的技术难题;
2.能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本专业的技术文件审查、技术成果鉴定和验收等工作;
3.能承担或主持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编写本专业的理论与技术报告、专题报告;
4.具有较强的开拓能力,技术工作有创新,或在引进、消化、吸收和推广新技术中取得较好效果;
5.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分析、综合、判断和总结的能力,或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
6.能够担任本专业中型项目技术负责人,能组织、指导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
(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具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者(前三名,以获奖证书和报奖材料
为准,下同)参加过一项国家级或两项省部、集团级的科技攻关项目、或重大技改项目;
2.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总工、副总工、专业总工),主持过大、中型工程的科研、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咨询、审查和工程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
3.作为主要编写人(前三名),主持或参加过水利水电、火电建设等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工法等编写工作;
4.有将国内外先进技术或新理论应用于科研和生产实际工作、开拓新的应用研究领域或解决工程中重大技术问题的经历。
第十一条业绩与成果要求
(一)工程师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在直接参加完成的工作中,做出以下贡献之一者:
1.完成国家或地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或调试,通过审查或验收;
2.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或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有一定的创新性;
3.完成有一般技术难度的技术项目(包括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经验收认定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完成的项目获得一项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或二项局级科技进步(成果)奖,或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等专项奖;
5.提出科技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对科技进步和专业技术发展有促进作用;
6.在生产中,能保证安全经济运行;在设计、施工、设备
检修或修造中,能保证质量、缩短工期和节约投资,经实践检验取得一定的技术经济效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撰写下列技术报告或论著之一者:1.作为参加者,出版过一本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
2.独立或作为主要撰写人在省市区域及以上组织的专业学术会议、或在集团级、省部级及以上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过一篇本专业有关的论文,或在内部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过二篇及以上本专业有关的论文;
3.撰写过二篇本人直接参加工作的正式技术报告,要求主要数据齐全、准确、文字通顺、结论正确,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或实用性;
4.作为执笔者,参加过有关教材或技术手册的编写工作。
(二)高级工程师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做出以下贡献之一者:
1.完成国家或地方一项大型或二项及以上中型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或调试,通过审查或验收;
2.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或重点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有较大的创新性;
3.完成二项及以上技术难度较大的技术项目(包括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新技术开发、新技术推广等),经验收认定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完成的项目获得一项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或二项及以上局级科技进步(成果)奖,或优秀设计或优质工程等专项奖。
5.提出科技建议,被省部级有关部门采纳,对科技进步和
专业技术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
6.在生产中,能保证安全经济运行;在设计、施工、设备检修或修造中,能保证质量、缩短工期和节约投资,经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的技术经济效益。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撰写下列技术报告或论著之一者:1.作为主要作者(前三名),正式出版过一本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
2.独立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省市区域及以上组织的专业学术会议、或在集团级、省部级及以上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过两篇及以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术或技术论文;
3.参与编写或修订过公开出版发行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或教材、技术手册;
4.主持制定或修改集团级、省部级施工工法的总结编写,采纳并应用于实践;
5.作为主要参加者(前三名)制定或修编过本企业有关技术报告、技术规程、导则、规章的编写工作,并被企业采纳、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使用价值。
(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担任高级工程师以来,有下列业绩之一:
1.组织和解决了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开发、咨询项目的关键性问题,取得了显著的技术成果或经济效益。
2.在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开创性地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或发展方向,取得重要成果,或有创建性的技术专著、论文,或填补国内空白、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
3.组织重大技术改造、先进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工作,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者(前三名)从事的重要技术经济工作,通过相应级别的审查或被国家有关部门采纳,并应用于工程实践,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担任高级工程师以来,撰写以下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著作或技术报告之一:
1.独立完成,正式出版过一本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不少于五万字;
2.在公开出版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刊物上发表三篇及以上论文(至少二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3.在同行专家认定的国际行业学术年会宣读交流专业论文一篇(为第一作者)及以上,在全国性工程专业学术会议宣读交流专业论文两篇(其中一篇为第一作者)及以上;
4.编写或修订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国家级工法或公开出版发行的教材、技术手册,本人为主要完成者(前三名),或撰写的部分不少于两个标准或累计大于三万字;
5.主持制定或修改国家级施工工法的总结编写,采纳并应用于实践;
6.作为主要编写者(前三名)撰写的工程项目的规划报告、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题技术报告、工程施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等相关专业部分三篇及以上,或独立撰写由本人承担的科研或工程技术项目的技术报告三篇及以上,以上均被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通过、采纳或经同行专家鉴定为国内先进水平或经应用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使用价值(需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