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房地产缴费文件19-水利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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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降低和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降低和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降低和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5.28•【字号】湘发改价费〔2019〕363号•【施行日期】2019.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降低和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363号各市州发改委,省直管县发改局: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规定和省委减税降费专题会议精神,经认真研究,并广泛听取意见,从2019年6月10日起,取消、降低和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中协议出让土地矿产、协议转让土地矿产、抵押(居住用地)、出租土地、特许经营权、林权等交易服务收费。

二、降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中招标挂牌拍卖出让转让地(矿)产、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代建管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采购、产权等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平均降幅30%,具体收费标准另文发布。

三、放开房产测绘、机动车检验检测检定、船舶交易、律师服务、基层法律服务、仲裁、公证服务中出具查询函、副本、上门核实或上门提供办证、司法鉴定服务中建设工程类鉴定、知识产权类鉴定、农林类鉴定、产品商品类鉴定、交通事故类鉴定、经济类鉴定、电力类鉴定、矿山地质类鉴定、假肢类鉴定等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各级发改部门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收费政策调整变化的宣传解释工作,督促相关服务机构按时执行上述规定。

五、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湘价服〔2014〕1029号、湘发改价服〔2016〕129号、湘发改价服〔2016〕172号、湘发改价服〔2016〕220号、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湘发改价服〔2018〕150号、湘发改函〔2018〕90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长沙市水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水利局关于加快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沙市水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水利局关于加快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沙市水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水利局关于加快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09.03.19•【字号】长水发[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长沙市水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水利局关于加快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方案》的通知(长水发〔2009〕13号)各县(市)、区水利(农林水利)局,局属各单位:为积极响应国家应对金融危机关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的政策,抢抓机遇,加快我市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加快水利项目前期工作,以较好的前期工作来争取中央投资,经局领导研究决定,现将《长沙市水利局关于加快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方案》要求,扎实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我局将积极争取前期工作经费来保障各项前期工作的完成,对由县(市)区承担的前期工作视完成工作任务大小和好坏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二OO九年三月十九日长沙市水利局关于加快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发[2008]18号文件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抓住当前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极好机遇,加快项目前期工作,争取国家和省对我市水利建设更大支持,实现我市水利快速发展,在全省率先发展,特制定我局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

一、明确任务职责为确保项目前期和建设任务顺利完成,按照长沙市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的分工,将任务分解到相关职能处室单位,并明确相应的职责。

计审处:主要负责与省市相关单位衔接,牵头相关规划编制,办理相关手续,积极筹措前期工作资金,督促局相关单位按质量和进度要求完成前期工作。

水建处:归口负责堤防、洞庭湖治理项目、四水治理项目、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改造项目、重点小型水库大坝处险项目前期工作。

水管处:归口负责农村安全饮水十二五规划,县级农田水利规划,灌区续建配套改造规划的编制。

湘建价建函[2017]19号附件(完整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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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建筑市场主要劳务作业价格信息采集表
注:劳务作业项目价格数据按建筑规模适中、设计标准常用、施工环境正常的常规工程条件采集。

表中1-7项为建筑工程,8-18项为装饰装修工程,19-23为安装工程,24-28为园林工程分别统计。

附件2:主要劳务作业项目定额人工消耗量及人工消耗量权重系数表
注:1.表中1-7项为建筑工程,8-18项为装饰装修工程,分别计算动态人工单价。

2.定额人工消耗量依据2014年《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计算得出,当定额修订时,定额人工消耗量应做相应调整。

【房地产管理】长沙市住宅供水技术导则

【房地产管理】长沙市住宅供水技术导则

【房地产管理】长沙市住宅供水技术导则长沙市住宅供水技术导则2017年8月2日发布2017年11月1日实施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前言《长沙市住宅供水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是遵照国家和长沙市有关对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供水行业相关规范、标准,参照其他省市调研成果,结合长沙市实际情况对原《长沙市建筑供水一户一表及二次供水技术导则(试行)》进行了全面修订。

《导则》的修订目的在于贯彻长沙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品质长沙的要求,进一步确保长沙市的供水安全可靠度和进一步提高长沙市的供水水质,有效提高长沙市民的健康生活水平。

在修订过程中认真总结了原导则在试行过程中积累的经验,目的是使得本《导则》能更好的指导、规范全市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供水设施的配置设计、方案选定、设备选型和施工安装及验收和运营管理等。

《导则》共分十五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设计总要求、室外管道、二次供水方式、泵房及水泵、水箱(池)及水质保障、管材及配件、阀门、水表及给水管道、电气和自动检测设备、施工及安装、节水和节能、验收、运营和管理。

《导则》由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和意见向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反映,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长沙市建筑供水一户一表及二次供水技术导则(试行)》同时废止。

主编单位:湖南省建筑设计院某公司参编单位:长沙水业集团某公司长沙供水某公司长沙鸿源水处理技术开发某公司主编人员:周健参编人员:李彦青吴良斌陈伟李冬李荣芳刘成铭林小润李群彭泽肖远疆张杰王静陈圆王宇婷周正审查人员:许仕荣姚志强段正湖李天如罗德俊目次1总则12术语23设计总要求 53.1设计资质 53.2系统设计 54室外管道 65二次供水85.1一般规定85.2高位水池(箱)供水85.3变频调速供水85.4叠压式供水96泵房及水泵116.1泵房116.2水泵147水箱(池)及其水质保障167.1基本要求167.2容积167.3尺寸177.4配管177.5水质保障188管材及配件209阀门209.1材质209.2阀门的设置219.3阀门及附件2110水表及给水管道井2410.1普通机械表2410.2智能水表2510.3水表箱2610.4给水管道井2611电气和自动检测设备2811.1电气设备2811.2自控设备2911.3仪表设备3011.4安防系统3011.5数据采集智能终端单元(D C U)32 12施工及安装3412.1一般规定3412.2设备安装3412.3管道敷设及安装34 12.4管道试压3512.5阀门安装3512.6水表安装3613节水和节能3714验收3714.1一般规定3714.2验收要求3815运营和管理4215.1一般规定4215.2水质管理4315.3巡检4415.4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45 导则用词说明47引用标准名录481总则1.0.1为配合《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9)和长沙市《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的贯彻实施,落实《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提高长沙市区住宅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水平,保证供水水量、水压和水质,制订本《导则》。

长沙市水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水利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水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水利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水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水利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水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6.25•【字号】长水发〔2018〕114号•【施行日期】2018.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水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水利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长水发〔2018〕114号各区县(市)水务(农林水利)局、财政局:现将《长沙市水利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长沙市水利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长沙市水务局长沙市财政局2018年6月25日长沙市水利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长沙市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湖南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湘发改农〔2016〕157号)、《湖南省水利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办法(试行)》(湘政办发〔2017〕43号、《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政发〔2016〕3号)、《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长政发〔2017〕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长沙市水利专项资金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水利项目建设、水利工程运行补助以及财政奖补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利专项资金”)。

第三条水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界定第四条市水务局和市财政局是水利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分别履行相应职责。

第五条市水务局负责编制水利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拟定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实施项目管理,配合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5•【字号】长政发[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长政发〔2012〕32号)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对2010年清理后确认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及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制定并经本级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质量振兴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通告》等85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市人民政府决定,确认《长沙市人民政府批转长沙市城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暂行规定的通知》等238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市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公布《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长部队随军家属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等17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标注日期(未注明日期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各区县(市)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严格施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进一步管理好经济社会各项事务。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湘建房〔2019〕199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湘建房〔2019〕199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湘建房〔2019〕199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财政局: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所有权人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管理,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分摊”的原则,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以下简称物业维修工程),不得列支与物业维修工程无关或者应当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的费用。

二、各市州、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相关工作。

三、设区的市、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商品住宅、非住宅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

同时,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公开招标办法,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在当地选择存款利率高、信誉好、服务优的商业银行作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

长沙房地产缴费文件04-商品房交易

长沙房地产缴费文件04-商品房交易

湘价服〔2009〕59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二○○九年五月六日各市、州、县物价局、建设局、房产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湖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印发你们,并就贯彻实施《规则》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物价、建设(房产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对于促进我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湖南的重要意义,把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各地要集中时间和力量,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对当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和营销人员的宣传,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包括物价责任人和物价员制度在内的各项价格管理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贯彻执行《规则》。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规则》的做法,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附:湖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国家有关法规及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新建商品房交易活动。

本规则所称的的商品房交易,是指经营者向购房者出售新建商品房的行为。

本规则所称的经营者,是指具有开发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条经营者销售商品房,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条实施市场调节的商品房销售价格,由经营者根据商品房的建设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依法自主制定。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关于物业维修资金交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关于物业维修资金交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关于物业维修资金交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6•【字号】长房政发[2008]115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关于物业维修资金交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长房政发〔2008〕115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开发企业:根据长政发[2008]2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物业维修资金交存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附:长沙市关于物业维修资金交存的若干规定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附件:长沙市关于物业维修资金交存的若干规定为全面贯彻《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我局对物业维修资金的交存作出如下规定:一、下列原由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物业维修资金的物业可不交存物业维修资金:1、经规划审批的为多栋服务的公用设施及用房,如配电间、水泵房、垃圾间、厕所、值班室、保卫室、社区用房、架空开放式空间、摩托车车库、自行车车库等。

2、经规划审批的栋内技术转换层,地下人防消毒间等。

3、物业服务用房。

二、开发建设单位可销售的物业,物业维修资金推迟至办理产权分户证时交存。

在办理转移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时须提供物业维修资金缴款凭证。

三、依法属于开发建设单位且不可销售的物业(在建工程抵押和法院冻结除外),在办理初始登记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交存物业维修资金。

四、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两年仍未销售的物业,期满后由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物业维修资金。

五、开发建设单位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得代收物业维修资金,业主在办理房屋交房手续前交存物业维修资金。

长沙市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长沙市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长沙市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确保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和《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新建住宅供水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区包括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两限”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廉租房以及集中安置住房等)、有居民居住的综合性楼宇和小区的住宅部分及住宅区内为小区配套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等。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位置至用户与供水企业的结算水表前的供水管道、水箱、水泵、电机、阀门、自动控制设施、配电设施、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结算水表及泵房的安防系统等附属设施(含泵房环境要求),不含消防、热水、直饮水、中水回用系统等其他供水设施。

第四条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必须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技术标准、统一质量监管、统一管理维护的原则,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建住宅供水设施设计审查、建设和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发展改革、质监、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建住宅供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新建住宅供水设施的建设须严格执行《长沙市住宅供水技术导则》(以下称《技术导则》),具体技术要求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对新建住宅供水设施设计方案按照《技术导则》的要求同时进行审查,未按《技术导则》要求进行初步设计的项目,不得办理施工图备案等手续。

第八条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单位可依法选择有相关资质的企业按照《技术导则》要求进行项目的供水设施建设,也可依法委托供水企业进行项目的供水设施建设。

长沙市水务局关于集中开展全市水利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紧急通知

长沙市水务局关于集中开展全市水利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紧急通知

长沙市水务局关于集中开展全市水利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09.07.22•【字号】长水发[2009]54号•【施行日期】2009.07.2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长沙市水务局关于集中开展全市水利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紧急通知(长水发〔2009〕54号)各县(市)、区水利(农林水利)局,黄材、株树桥水库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和省水利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水利实际,现就集中开展全市水利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通过集中开展全市水利系统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进一步落实水利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基础,确保安全度汛,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与水利的同步协调发展。

二、检查的范围本次集中开展全市水利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范围是: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和设施存在的各种危险因素和管理漏洞进行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全力防范重特大事故,把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与防汛抗旱、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检查,违规水电站清查整改等工作相结合,以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农村水电、水文测验、勘测设计、水工机电设备以及隐患突出、安全事故多发的部门和单位。

三、检查的内容在继续抓好落实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的基础上,认真查找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种危险因素和管理漏洞。

既要排查基础设施、机械设备、作业现场、防控措施中的隐患,也要检查体制机制、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教育培训、事故查处等方面的问题,具体为:1、安全管理。

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贯彻落实情况;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开展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情况;应急管理工作落实和应急预案制定情况;职工(包括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重要岗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以及劳动保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事故报告、处理和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等。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10•【字号】长住建发〔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相关单位: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8]7号)规定,为做好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长沙市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4月10日长沙市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根据《长沙市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长政发〔2018〕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必须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技术标准、统一质量监管、统一管理维护的原则,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工作。

第三条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单位负责新建住宅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移交,开发单位应依法选择有相关资质的企业、也可委托供水企业进行项目的供水设施建设;承担供水开梯、结算水表及其组件安装、加封和供水设施管理维护服务费用。

供水企业负责制定新建住宅项目供水方案、供水开梯、结算水表及其组件安装、加封,以及供水设施验收合格后的统一管理维护等。

第四条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单位向供水企业申请用水时,应按供水设施统一管理维护要求,与供水企业签订《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委托管理框架协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办理用水手续的新建住宅项目提供水源。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9年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9年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9年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4.04•【字号】•【施行日期】2019.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9年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布2019年全国城市排水防涝安全及重要易涝点整治责任人名单的通告》(建城函〔2019〕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9〕176号)、省防指办《转发国家防总办关于认真贯彻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精神全力做好2019年防汛抗旱工作的紧急通知》(湘防办明电〔2019〕1号)有关要求,按照省领导批示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各项工作,确保2019年安全度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落实主体责任(一)落实主体责任。

据省气象、水文部门初步预测,2019年我省的排水防涝形势不容乐观,汛期总降水量偏多一成左右,降雨时空分布不均,总体呈北多南少分布,并且可能有台风对我省影响较重。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了我省各地排水防涝安全责任人(见附件1)和重要易涝点整治责任人(见附件2)。

各地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各地排水防涝安全责任人要对照本地排水防涝责任清单,将工作部署、项目建设、汛前准备、指挥调度、应急管理、物资保障、组织协调、巡检问责等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项目、小区、岗位和人员。

各地排水、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城市重要易涝区段区域、责任人和应急措施,接受公众监督,严肃考核问责,杜绝出现责任盲区,避免出现因暴雨内涝导致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财产损失,确保城市安全度汛。

(二)落实管渠河道清疏维护责任。

各地排水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排水管道清疏,按照管网的实际工况和存泥量,科学确定清疏次数,做到下井清淤、入管除积、错峰施工,消除管道堵塞、淤积、损坏等问题。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购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服务的通知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购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服务的通知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购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1.24•【字号】长住建发〔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购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服务的通知各有关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购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服务费用操作文件(见附件1-附件6)已经由市政府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请认真执行,现将相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一、本通知适用于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称市住建委)负责施工图审查管理的建设项目。

湘江新区、高新区、望城区、内五区及园区审查管理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具体工作由其住建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

二、市住建委施工图审查采用“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全省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定点入围”单位名录(见附件4)中遴选审查机构。

三、自发文之日起,市住建委负责施工图审查管理的项目均由市住建委(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按照《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操作实施细则》(见附件2)的要求,核定项目施工图审查控制价、组织施工图审查计算机遴选、签订审查服务合同(见附件5、6),核实并支付施工图审查费用等工作。

四、自2016年3月20日至发文之日止,建设单位已经与施工图审查机构签订施工图审查服务合同(协议),且已经完成了施工图审查备案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长沙市政府施工图审查服务费用报销支付操作实施细则(见附件1)的要求,到市住建委报销已经支付的施工图审查服务费用。

五、2016年3月20日至发文之日止,建设单位已经与施工图审查机构签订施工图审查服务合同(协议),但未完成了施工图审查备案的,请建设单位在上报施工图审查备案时,同步上传施工图审查服务合同(协议),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将按照《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操作实施细则》(见附件2)第九条规定和《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最高控制单价》(见附件3)的要求,核定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费用。

长沙房地产缴费文件10-有线电视

长沙房地产缴费文件10-有线电视

湘价服〔2007〕73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有线数字电视收费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二○○七年六月十二日各市、州物价局:《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我省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标准进一步规范有线电视收费行为的通知》(湘价服 [2006]39号)下发以来,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有线电视收费行为,完善有关价格政策,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有线数字电视安装开通费1、有线数字电视安装费从趋势上应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由开发建设单位与接受委托的安装施工单位协商确定收费标准,不得由双方以合同形式规定向有线电视用户(第三方)收取。

2、首次销售的商品房的有线数字电视安装费。

经查实暂未将有线电视安装费用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的城市或小区,安装费标准(包括偏远的城郊用户)授权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湘价服 [2002]217号文件的规定核定,可向有线电视用户收取;但房屋的开发建设单位在出售房屋前应明确告知房屋购买方其房价款未包括有线电视安装费;凡未告知房屋购买方的,有线电视安装费应由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在售房收入中列支,不得向有线电视用户收费。

3、非首次销售的商品房的有线数字电视安装费。

有线数字电视对非在册用户和新装用户可收取安装开通费,其中对已自行安装符合有线数字电视技术标准线路系统的住宅小区或成栋房屋,只收取开通费; 对在网络改造过程中或尚未预埋有线电缆的,应用户要求进行电缆暗线施工的可加收暗线施工费,具体收费标准仍按我局湘价服[2002]217号文件规定授权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4、对申请临时使用有线电视的用户(包括暂住户),可免收安装开通费,由用户自愿选择购买机顶盒、智能卡或免费配置机顶盒、智能卡。

其中由网络公司免费配置机顶盒和智能卡的,可按每台机顶盒和智能卡收取600元的押金、每月不超过5元的租金,并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用户申请停止服务时应依合同退还押金。

二、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1、对免收安装开通费的临时用户(包括暂住户),收视维护费标准按每月每户23.5-24.5元的标准收取。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供排水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长住建发〔2018〕1号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供排水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长住建发〔2018〕1号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供排水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供排水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各区县(市)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建设局):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城镇供排水类行政处罚行为,确保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我委制定了《城镇供排水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2月4日起实施。

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请与市住建委法制处联系反馈。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1月4日城镇供排水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且造成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购房屋水利基金收费标准文件

购房屋水利基金收费标准文件

购房屋水利基金收费标准文件
根据《XXX人民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XXX购房屋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和征收标准为:
(一)从收取的部分性基金(附加)、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提取3%作为水利建设基金。

项目包括:公路养路费、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征地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交通及公安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

(二)全区各级财政从年度新增收入中,剔除列收列支、政策性先征后返及按规定上解后,提取5%的资金作为水利建设基金。

(三)按照《XXX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收取的水土流失防治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水利建设基金。

(四)非农业生产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按获得土地使用权发生的全部费用的3%,向用地单位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社会福利和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军队、学校用地,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五)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计征。

按上述第(四)项、第(五)项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可计入企业(单位)成本。

(六)上述征收范围和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等项目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等项目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等项目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湘税发〔2020〕92号•【施行日期】202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等项目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各市州水利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部署,自2021年1月1日起,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河道砂石经营收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等项目征管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

为确保划转工作有序开展、平稳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费款确定及申报缴费(一)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利部门核定缴费金额、入库级次等缴费信息,向缴费人下达《水土保持补偿费缴款通知单》(简称缴款通知单,详见附件),并将《缴款通知单》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抄送税务部门。

缴费人持《缴款通知单》到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或政务大厅税务窗口进行税费种认定(首次办理缴费时),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并缴费。

缴费人也可以在办理税费种认定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缴费。

(二)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我省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由税务部门委托电力公司代为征收。

(三)河道砂石经营收益水利部门向缴费人开具《采运凭单》,缴费人持《采运凭单》到所属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或政务大厅税务窗口进行税费种认定(首次办理缴费时),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并缴费。

缴费人也可以在办理税费种认定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缴费。

(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缴费人持与水利部门达成的磋商协议或经人民法院判决、调解生效的法律文书到事件发生地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或政务大厅税务窗口进行税费种认定(首次办理缴费时),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并缴费。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商品房建设项目报建费缴纳管理有关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商品房建设项目报建费缴纳管理有关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商品房建设项目报建费缴纳
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长政办函[2014]18号
【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24
【实施日期】2014.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商品房建设项目报建费缴纳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政办函〔2014〕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加强商品房建设项目报建费缴纳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商品房建设项目报建费缴纳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和湖南省财政厅收费文件以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基金征收的相关规定,凡在长沙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商品房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必须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基本建设联合收费办公室窗口办理由市本级收取的基本建设项目报建费缴费手续。

二、建设项目报建费收费项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劳动保险基金、价格调节
基金、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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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价费〔2004〕68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重新发布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规范执收单位的收费行为,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经济发展工作的通知》(湘办发[2001]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0]28号)要求,我们对水利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重新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此次审定后的项目和标准执行(详见附件)。

今后如需增减收费项目须经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审批,调整收费标准须经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

二、省水利厅要加强对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

各执收单位应持本通知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管理办法》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三、水利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即收入上缴同级财政,支出由财政部门核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坐支或挪作它用。

执收单位应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水利系统内举办的培训班等收费由主管部门另行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规定办理。

五、凡未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规定的,一律按《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由物价、财政部门依法查处,对直接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水利系统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湖南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湖南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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