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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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栗运管所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确保行政执法权由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熟悉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交通局和全体执法人员的形象,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人员培训
第二条坚持实行学法制度。各股、队、办在学习例会上都要安排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辅导或宣讲,学习内容以综合法律知识、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交通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为主。
第三条坚持自觉学习制度。全所人员要坚持自学法律知识,学习时要结合执法实际写出笔记。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对执法人员学习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考评执法人员执法情况的依据。
第四条所每年要对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统一考试。
第五条通过学习培训,要使全所执法人员熟练掌握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为实施依法决策、依法管理、
依法行政奠定基础。
二、执法资格管理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县法制办培训考试合格,由所向上级部门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后持证上岗。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未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可参加与行政执法活动、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完成工作任务,但不能代表市运管处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行政执法证只限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本辖区范围内执行公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证件遗失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法制机关报告。
第九条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应将执法证件交回,由所按规定程序交上级法制办注销。
第十条执法人员越权使用执法证件或执行职务时不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以及利用证件谋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由市运管处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暂时收回其执法证件。暂时收回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按照《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执行。被暂时收回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
人员必须下岗学习培训,在改正错误后再申请发还。
三、执法人员纪律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在公务活动中以权谋私、优亲厚友,做到公正执法;
2、不准刁难管理相对人,不准吃、拿、卡、要,做到勤政为民;
3、不准接受管理相对人的各种宴请、礼金、礼品,做到公正办事;
4、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管理相对人从事行政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或保护,做到克己奉公;
5、不准酒后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做到文明执法;
6、不准私自从事各种执法活动,做到依法行政;
7、禁止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餐饮娱乐活动;
8、禁止以执行公务之名,进行损公利己的违法违纪活
动;
9、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到营业性娱乐场所进行免费娱乐活动;
10、执法人员不得利用执法证件谋私,在不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出示执法证件。
四、行政执法责任的考评与奖励制度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实行考评制度,作为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负有执法责任的工作人员在进行年度考核评议的同时,对履行执法责任的情况进行评议。由上一级执法责任人对具体执法责任人提出考评意见,作为对各岗位工作人员评优评先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考评工作由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依照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的考核内容,采取自评与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群众评议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日常检查的计分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参考依据。在考核评议时,对各级执法责任人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面,结合各岗位执法依据进行评议和考核。具体包括:
(一)岗位执法依据的学习、宣传情况;
(二)岗位执法依据、执法职责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三)贯彻执行岗位执法依据,履行岗位执法职责的情况。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考评的结果应当公开,考评结果作为评选先进工作人员的依据。
第十五条本单位在年终考评总结时,对落实执法责任制和依法行政中取得显著成绩的股室和执法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奖励办法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发生错案或过错,依照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对经考评被评为先进的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和相应的物质奖励。
五、岗位责任制度
第十八条成立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人员由所长、副所长、各执法单位负责人组成,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推进和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实施全面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所综合股,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工作,并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所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交通行政执法负全面责任,就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向萍乡市运管处、县人大和县政府负责。分管副所长为本单位行政执法第二责任人,就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向所长负主管责任,负责协助所长组织、指导、协调本所的行政执法、法制建设工作。
第二十条各承担交通行政执法职责的股、队的正职是本队的直接执法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分管所领导负责。各岗位的行政执法人员是具体执法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股长(队长)负责。
第二十一条直接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具体责任人;共同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共同责任人;承担具体行政行为审核任务的是审核责任人;承担具体行政行为批准任务的是批准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各执法责任人对各自岗位的执法工作及承办的执法任务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属于领导集体讨
论决定的,由领导集体负执法责任。
第二十三条综合股的执法责任
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江西省档案管理规定》、《实施〈信访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
第二十四条财务审计股的执法责任
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交通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制审计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以执法责任与岗位工作职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人应自觉以执法依据规范行政行为,履行执法职责。
第二十六条各股室、队应依照本规定建立和实施本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