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云南省森林管理条例-精选word文档 (15页)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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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正文:----------------------------------------------------------------------------------------------------------------------------------------------------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管理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资源开发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三)组织基本农田划定,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和未利用土地开发,组织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四)组织实施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土地动态监测,实施土地权属调查、土地登记发证,调处土地权属争议;(五)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交易,组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六)负责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受理使用土地申请、办理土地征用、划拨手续;(七)实施土地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018-2019-森林防火管理条例-精选word文档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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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简单修改即可使用,推荐下载! ==森林防火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除城市的市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国家积极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一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第六条国家设立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其职责是;(一)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实施,指导各地方的森林防火工作;(二)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三)协调解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四)决定有关森林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项。
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倒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实施。
(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五)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七)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八)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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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1.19•【字号】云林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云南省财政厅2019年11月19日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益林的区划界定、保护和利用、管理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目的,并经各级政府认定、公布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等。
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地方公益林包括省级公益林、州(市)级公益林和县(市、区)级公益林。
第四条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科学经营、合理利用,因地制宜、管补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公益林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建立公益林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益林保护相关工作。
第二章区划管理第六条公益林区划界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云南省省级公益林资金管理办法
![云南省省级公益林资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6264f720066f5335b81215e.png)
云南省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建设森林云南的决定》和《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资金。
省级公益林是按照《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区划界定,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核查认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公益林林地。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管理、使用补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补偿标准和范围第四条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分为两种:权属为国有的每年每亩补偿5元,权属为集体或者个人的每年每亩补偿10元。
省级财政补偿资金包括公共管护支出和管护补助支出两部分。
其中公共管护支出为每亩0.25元;管护补助支出中权属为国有的每亩4.75元,权属为集体或者个人的为每亩9.75元。
第五条省级公益林补偿资金的补偿对象为省级公益林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
第六条天保工程区权属为国有的省级公益林纳入国家天保二期森林管护补助,不实行生态效益补偿。
第七条公共管护支出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认定的补偿面积每年每亩列支0.1元,用于省级林业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省级公益林定期调查和动态监测、森林资源档案建立、责任状检查考评、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监测、林区公路维护和建设以及管护站点建设、补偿政策和业务的宣传培训等开支;州(市)财政部门按照省下达的补偿面积每年每亩列支0.15元,用于当地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省级公益林定期调查和动态监测、森林资源档案建立、管护情况检查验收、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监测、林区公路维护和建设以及管护站点建设、补偿政策和业务的宣传培训等开支。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4177145b52ea551810a687ba.png)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国家林业局令第27 号《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2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依照《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配备管理和技术人员,负责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第五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主体功能是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开展森林生态旅游。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从事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
第七条国家级森林公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8个月内,编制完成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国家级森林公园合并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修改完成总体规划。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10年。
第八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突出森林风景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并符合下列要求: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的,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森林景观、生态以及旅游活动的影响,并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可能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导致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明显降低的,应当在取得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行政许可后,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手续。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e871f834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956d5e6.png)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27•【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8年5月1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阮成发2018年6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互联网+政务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省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7年底现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一、对9件规章和1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12件规章和10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本决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规章(一)《云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云政发〔1987〕165号)(二)《云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6号)(三)《云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49号)(四)《云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7号)(五)《云南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六)《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79号)(七)《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登记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9号)(八)《云南省行政奖励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11号)(九)《云南省林木种苗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二、规范性文件(一)《云南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1998〕45号)(二)《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解释》(云政办发〔2001〕109号)(三)《云南省九湖环境综合防治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1〕164号)(四)《云南省鼓励投资公路基础设施办法》(云政发〔2004〕168号)(五)《云南省旅游行业宣传促销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4〕243号)(六)《云南省海外旅游促销奖励试行办法》(云政办发〔2005〕23号)(七)《云南省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办法(试行)》(云政办发〔2007〕129号)(八)《云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办法》(云政办发〔2009〕34号)(九)《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云政发〔2010〕120号)(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15号)中的《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十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城市农贸(集贸)市场商位租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123号)中的《云南省城市农贸(集贸)市场商位租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十二)《云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云政发〔2015〕41号)附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规章(一)将《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3号)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云南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云南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0accd98252ea551811a6875a.png)
云南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云南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云南省林业厅公告第4号《云南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已经2010年6月25日云南省林业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3云南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注:本标准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若是最高一档处罚则包括上限数。
)种类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细化标准资源林政类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1、盗伐林木不足0.3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10株的,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2、盗伐林木0.3立方米以上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10株以上不足20株的,处盗伐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3、盗伐林木0.5立方米以上不足1立方米或者幼树20株以上不足50株的,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4、盗伐林木1.立方米以上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50株以上不足100株的,处盗伐林木价值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b4ef05e28762caaedd33d4c9.png)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自然保护为目的,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陆地、水域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对保护、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作为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之一。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积极保护、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方针;妥善处理好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自然保护区实施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组织自然保护区的列级评审;组织查处污染事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重大事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管理一些综合类型或特殊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地矿、农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相关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制定保护和管理措施;组织查处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事件。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c2d2c2906137ee06eef91836.png)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自然保护为目的,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陆地、水域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对保护、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作为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之一。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积极保护、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方针;妥善处理好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自然保护区实施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组织自然保护区的列级评审;组织查处污染事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重大事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管理一些综合类型或特殊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地矿、农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相关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制定保护和管理措施;组织查处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事件。
第八条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依法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自然保护知识的教育;负责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设置和管理。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2022)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2022)](https://img.taocdn.com/s3/m/90f94e45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12ddc55.png)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2022)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29•【字号】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修订)》于2022年2月19日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22年6月29日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6月29日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1999年3月13日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29日云南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2011年2月26日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1年3月30日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2022年2月19日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2年5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培育和可持续利用森林资源,守护好怒江的绿水青山,筑牢我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财政资金,支持林业发展。
【2018-2019】实施条例第60条-精选word文档 (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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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实施条例第60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0条是什么意思?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0条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0条释义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释义」本条是对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
虽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长短,只是涉及缴纳税款的时序问题,但是国家每年财政收入的要求、通货膨胀或者紧缩等经济情况的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决定了,若不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基本要求,仍然会影响到国家的税收利益。
所以,国家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的共有特性,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最基本的强制规定,以避免国家税收利益受到大的冲击。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直接的规定,而是笼统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参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则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作了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本条基本沿用了外资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但也作了小幅度的调整:首先,增加授予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除外规定的权力;其次,将飞机的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10年;再其次,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最后,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关于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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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关于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3.10.09•【字号】•【施行日期】2023.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关于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州、市林草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云南省关于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林草局党组2023年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2023年10月9日云南省关于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经营与利用,充分发挥森林多重效益多种功能,全面提升森林可持续经营水平,规范和引领全省森林经营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紧紧围绕我省“3815”战略发展目标,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的,以森林可持续经营为主线,坚持和完善分类经营制度,着力提高森林质量,发挥森林多重效益,助力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保护与发展,发挥森林综合效益原则;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原则;坚持先易后难、有序推进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森林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分类经营、分区施策、突出主导功能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激励经营主体原则;坚持助力生态文明建设,助力乡村振兴原则。
(三)总体目标科学有效地分区、分类保护和利用林地,以“调结构、提质量、增效益”为主攻方向,增强森林的供给、调节、服务、支撑能力,充分发挥森林水库、钱库、粮库和碳库功能,促进全省林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四)集约经营人工商品林集约经营的人工商品林以提高森林的物质产品功能和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坚持速生、丰产、优质和高效原则,发展林下经济,充分发挥林地生产潜力,最大限度发挥林地综合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2b9d031a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95.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03.19【实施日期】2018.03.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一)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云南省集体商品林采伐管理办法
![云南省集体商品林采伐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fdb85a10740be1e640e9a7b.png)
云南省集体商品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采伐森林资源,及时更新采伐迹地,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协调发挥森林得生态、经济与社会效益,保障林权人得自主经营权与处置权,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辖区内得集体、个体商品林(含林木与散生木,下同)得采伐与更新,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得除外。
第三条集体、个体商品林实行限额采伐与凭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制定,规范与控制集体商品林消耗。
第四条集体、个体商品林采伐,就是指集体、个体所有得商品林,包括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发展商品林地上生长得树木。
法律禁止采伐得树木除外.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与受权得乡级林业工作站负责辖区内得集体、个体商品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二章商品林采伐第六条采伐类型分为主伐、抚育采伐、低效林改造与其它采伐。
第七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凭证采伐。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所有者申请采伐林木得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林权证与包括采伐林木得目得、地点、范围、林种、树种、年龄、面积、株数、蓄积、出材量、采伐方式、更新方式及更新时间等内容得文件(或者简易采伐作业设计);(二)林业主管部门下达(或者批复、核准)得木材生产计划或者森林经营方案;(三)上年度有采伐情形得,还应提交伐区验收与更新验收合格得材料。
第八条对用材林得成熟林与过熟林实行主伐。
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或发展规划得,以经营方案或者发展规划确定得主伐年龄为准;没有编制过森林经营方案或者发展规划得,以经营目得确定得工艺成熟或者数量成熟年龄为准.第九条商品林得主伐方式为择伐、皆伐与渐伐。
林权人可根据采伐目得与迹地更新计划,确定采伐方式。
(一)择伐实用于中幼龄林木多,且符合培育目得异龄林。
择伐强度一般控制在伐前林木蓄积量得40%以内,有利于后续资源得培育。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全文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41ca1f6b5ef7ba0d4a733bd8.png)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以外的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专业队伍扑救为主、专群结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负总责的森林防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长,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森林航空消防机构等组成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其编制核定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长,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预防、扑救和基础保障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火灾保险,提高抵御森林火灾风险的能力。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森林防火工作。
第八条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森林防火组织,制定村规民约,组织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签订联防协议,建立联防机制,做好责任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落实森林防火管护人员和措施。
第九条相邻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森林防火联防区域,建立联防组织和联防制度,共同做好联防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云南省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28664a8f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9eaa06e.png)
云南省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8.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云南省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林业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林地、林木(以下简称林地、林木)流转行为,保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流转,是指林地、林木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可以流转的林地使用权或者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林权证的林地、林木流转,适用本办法。
非林地上林木的流转,以及依法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的林地、林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工作。
第二章流转原则及范围第五条林地、林木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自愿、平等、公开、依法;(二)有利于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三)林地、林木权属无争议;(四)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六条林地、林木流转,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互换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可以依法继承、担保、入股或作为合资、合作的条件,也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再次流转。
林地使用权发生流转时,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以同时流转,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同时转让。
第七条下列林地、林木可以依法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宜林地。
云南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试行)
![云南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2fc01499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30.png)
云南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4.03.07•【字号】•【施行日期】2024.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云南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试行)前言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保护优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等原则,制定相应的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制定了《云南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采伐原则、采伐类别、采伐年龄、伐区调查设计和伐区管理等。
本《规程》结合试行阶段发现的问题,适时修订。
本《规程》由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程》由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本《规程》起草单位: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魏雪峰、杨启运、余涛、王雁、瞿林、徐伦先、程静、宋永全、张林艳、张以棚、吴兴华、杜宇航、陈晓东。
本《规程》主要审定人:胡志林、陈玉桥、王革、余昌元、张成程、许彦红、刘敏、白祖云、李恩良、杨德勇、王德昌。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目录1 适用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采伐原则4.1 生态优先4.2 分类经营4.3 合理利用5 采伐类别5.1 商品林采伐5.2 公益林采伐5.3 特殊情况采伐6 采伐年龄6.1 主伐6.2 更新采伐6.3 抚育采伐6.4 低效林改造采伐6.5 其他采伐7 伐区调查设计7.1 设计深度7.2 伐区区划7.3 伐区调查7.4 采伐生产设计7.5 更新设计8 伐区管理8.1 伐前公示8.2 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8.3 伐区拨交8.4 安全生产8.5 伐区作业监督8.6 档案管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1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林地上的林木采伐作业。
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
![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0c135165727a5e9856a61b3.png)
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发文字号】云政发[2009]58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4.01【实施日期】2009.04.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2009年3月18日以云政发〔2009〕58号文件发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护地方公益林所有者、管护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方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公益林是指除国家重点公益林以外,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
第四条地方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界定、依法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和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公益林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公益林的管理工作。
财政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区划界定第六条地方公益林分为省级公益林、州(市)级公益林和县(市、区)级公益林,具体区划界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实施。
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应当落实到山头地块。
公益林区划界定应当尊重林权人的意愿,不愿划为公益林的,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七条省级公益林,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按照本省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的政策和有关要求及本办法确定的区位和范围进行区划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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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森林管理条例
云南省森林条例【1】
(201X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自201X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
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经营管理、科学研
究和开发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将林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
增加对林业的投入,确保林业发展规划的实施。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保护、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享受比非民族自治地方更多的自主权和优惠政策。
第四条各级政府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
术水平,对在植树造林、森林保护、森林管理、林业科研以及林业法制宣传等
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