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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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
税次数的公告
【标 签】申报缴税管理,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简并征期
【颁布单位】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6-03-31
【实施时间】2016-04-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相关要求,现就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3月31日前统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定期定额户)的税种认定信息在税收征管系统进行批量处理,纳税期限由按月改为按季。
(税款及附加税费所属期为2016年3月实行按月申报的纳税人,2016年4月征收期仍须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
二、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不实行按季申报的,可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重新核定纳税期限。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