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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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 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容积率低于0.5的,按建筑面积的两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 值的地价。 (9)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一、计税依据
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即考虑自然损耗,又考虑 后期增值)。其中: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 “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 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房产税
第一节
概
述
一、房产税的概念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 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 的一种财产税。 二、房产税的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 2.征税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
第二节
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一、计税依据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 屋的原值。 (4)更换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 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 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 计入房产原值,原零配件的原值也不扣除。 (5)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 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 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据有关 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则是指有屋面和围 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 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 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 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则不属于房产。 与房屋不可分离的附属设施,属于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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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原值 房屋原价的50~60% 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房屋原价的70~80% 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 产原值×(1-原值减除比 例)×1.2%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 产原值×(1-原值减除比 例)×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 3.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房产税税率
(一)从价计税:1.2%
(二)从租计税:12%
1.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 收房产税。
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 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 征收房产税。
第三节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按计税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 税两种。
3.投资联营及融资租赁房产的计税依据。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区别对待。 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 风险的,按房产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 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地上建筑物
计税方法 从价计征 从租计征 房产计税余值 税 率 税额计算公式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 产原值×(1-扣除比例) ×1.2%
1.2%年应纳税额=租金收 为4%) 入×12%(个人为4%)
(二)地下建筑物
房产用途 1.工业用 途房产 2.商业和 其他用途 房产
一、计税依据
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 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 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6)在确定计税余值时,房产原值的具体减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 如果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原值,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 调整房产原值。 (7)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 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一、计税依据
4.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的计税依据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 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 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 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 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 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一、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不包括农 村。
二、纳税人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其中: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 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 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经营的房产,也应 纳房产税 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外资企业、外籍人员在缴纳房产 税时,应根据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
第四节
减免税优惠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