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交换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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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交换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为规范本科交换生的学籍管理,保证跨校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选派的学生应是我校在读的全日制本科生,主要输送到国内其他重点高校进行交换培养。交换生应按时赴对方学校报到。学习期满,交换生须在后继学期开学前回我校注册上课。

第二条选派交换生的程序为:教务处根据与对方学校达成的交换生培养协议,启动选拔程序。经学生自愿申请,院系推荐,最终报送教务处审批。交换生人选确定后,教务处将名单送学生处和相关院系备案。

第三条交换生在对方学校一学期修读的学分数应不少于20学分。在对方学校的选课过程中,交换生应优先选择修读对方学校培养计划中与我校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

第四条交换生在对方学校修读的课程和学分,经调整后,可转换成我校相应的课程和学分。

第五条课程名称及性质的调整:交换生在对方学校修读的公共必修课程,若与我校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程相同或相近,则转换为我校相应课程;专业课程名称与我校教学计划中相近的,可调整为我校教学计划中的名称。公共选修课程可采用对方学校的课程名称;若是我校教学计划中没有的课程,属于专业领域的,可作为我校的专业选修课;不属于专业领域的,可作为我校的公共选修课程。

第六条学分的调整:对于实行学分制的高校,若对方学校课程学分大于或等于我校教学计划中该课程的学分,以我校所确定的学分为准;若对方学校课程学分小于我校教学计划中该课程的学分,以对方学校的学分为准,不足的学分用我校专业选修课程学分补足。对于不实行学分制的高校,可根据对方学校该课程的学时数转换为学分数,一般18学时作为1学分。若学分不足,可用我校专业选修课程学分补足。

第七条成绩的调整:对方学校采用百分制的课程,按百分制予以记载;对方学校采用等级记分制的课程,根据我校规定按等级制予以记载。这些课程的绩点可采用我校的计算方法。

第八条交换生返校后,须填写《华东师范大学本科交换生成绩及学分转换认定表》。院系根据对方学校提供的学生成绩单,进行审核和认定,并报教务处备案。课程名称、课程性质、学分、成绩的调整工作由教学院长或系主任按上述

原则处理。特殊问题由教学院长或系主任与教务处商议解决。交换生在对方学校的成绩单由院系存档。

第九条交换生逾期两周不返校注册,将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未涉及事宜按照《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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