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合同法》第73条
You must do what others don't want to do today, so that tomorrow you can have things that others can'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合同法》第73条《合同法》第73条【1】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释义】本条规定了代位权。
代位权和撤销权共为合同的保全。
保全,又称责任财产的保全,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以确保无特别担保的一般债权得以清偿。
从保全责任财产的角度,保全属于一般担保的手段。
保全责任财产,最终使债权得以保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保全又为债权的保全。
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债务人以其财产承担债务责任为一般担保,作为一般担保的债务人的财产亦称为责任财产,责任财产的增减与一般债权能否实现攸关。
虽然债权人不能支配债务人的财产,倘若债务人任意处分财产,自由地减少责任财产,就会害及一般债权,故法律赋予债权人干预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
当债务人消极地怠于行使权利听任责任财产减少害及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维持责任财产。
当债务人积极地减少责任财产害及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恢复责任财产。
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可以有效防止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使债权得以保全。
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虽有代位诉权、间接诉权之称,然其仍属债权人的实体权利。
因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权利,故代位权与代理权全然不同。
代位权发生的条件有四个:一是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案例
债权人代位权案例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权人无法行使其权利时,他人代替其行使债权的权利。
在实际生活中,债权人代位权案例屡见不鲜,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债权人代位权案例。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最常见的债权人代位权案例,即债权人因债务人违约而将
其债权转让给他人的情况。
例如,甲债权人与乙债务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乙债务人在某日偿还借款,但乙违约未能履行。
此时,甲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转让给他人,让他人代替其行使债权,追讨借款。
其次,债权人代位权还包括法律上的代位权。
比如,当债权人因故无法行使债
权时,法律允许其法定代理人或继承人代替其行使债权。
这种情况在继承、离婚等家庭纠纷中较为常见。
另外,债权人代位权还涉及到债权转让的情况。
当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他人时,他人即代替原债权人行使债权。
这种情况在债权债务转让、债权债务转移等情况下经常发生。
此外,债权人代位权还包括了债权人代位诉讼的情况。
当债权人无法行使诉讼
权利时,他人可以代替其进行诉讼。
例如,债权人因病无法进行诉讼时,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
总的来说,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因故无法行使其权利时,他人代替其行使
债权的权利。
这种情况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需要我们在法律意识上有所了解和掌握。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
至此,我们对债权人代位权案例进行了一番探讨,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大家
更好地理解债权人代位权的相关情况。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时刻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化,增强法律意识,做一个合法合规的公民。
祝大家生活愉快,工作顺利!。
代位权
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具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即以债务人的财产是否不能或不足以清偿债务为标 准。债务人不行使权利,只有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时候,才符合其行使的要件。
代位权
法律术语
01 特点介绍
03 行使 05 司法解释
目录
02 成立要件 04 效力 06 法律规定
基本信息
代位权亦称“代位求偿权”。东道国政府对其境内的外国私人投资须予以保证。如果外国投资者在某国的投 资因政治原因而遭受损失,由投资国政府(一般通过海外投资保证公司或保险公司)予以补偿,而投资国政府取得 代替投资者向东道国政府提出索赔的要求。一般说,代位权包括以下内容:(1)代位权的范围和条件。如果投资国 承保者根据承保范围内投资者支付赔偿款项,东道国政府应承认因上述支付而转移给承保者的任何货币、债权、 资产或投资,并承认承保者所继承的任何权利,同时,承保者应受投资者尚存法律义务的约束。(2)代位权的限度 和限制。一是代位权的权益限度不能超过原投资者所享有的权益,二是依照东道国法律禁止或限制承保者代位取 得的财产利益的安排。(3)资金的转移。承保者根据其承保范围取得的法定货币的款项,东道国政府对其使用和兑 换不应低于该资金在原投资者手中的待遇。
成立要件
实施对象
具备条件
实施对象
一是纯粹的财产权利,除债权外还包括物权及物上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等 二是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如对重大误解等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或撤销权; 三是诉讼上的权利,如起诉权、申请强制执行权等。 但是,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以及非财产权都不能成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国家开放大学《保险学概论》章节测试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保险学概论》章节测试参考答案第一章风险与保险第一节随学随练一、单项选择题(5道,每题1分)1.按风险的性质分类,风险可分为()a.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b.自然风险与社会风险c.人身风险与财产风险d.经济风险与技术风险2.股市波动的风险属于()a.投机风险b.自然风险c.纯粹风险d.社会风险3.不属于可保风险特性的有()a.风险必须是意外的b.风险必须是相同性质的c.风险必须具有偶然性d.风险是投机性的4.房东外出时忘记锁门,结果小偷进屋、家具被偷。
则风险因素是()a.家具被偷b.外出时忘记锁门c.小偷进屋d.房东外出5.某建筑工程队在施工时偷工减料导致建筑物塌陷,则造成损失事故发生的风险因素是()a.思想风险因素b.心理风险因素c.道德风险因素d.物质风险因素二、多项选择题(5道,每题1分)1.风险的基本要素包括()a.风险因素b.风险事故c.风险评估d.损失e.风险处理2.下列有关风险的陈述正确的有()a.风险是风险因素、风险事故与损失的统一体b.风险的存在与客观环境及一定的时空条件有关c.没有人类的活动,也就不存在风险d.风险是不可以转移的e.风险是指某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3.商业保险一般可承保下列风险()a.投机风险b.责任风险c.自然风险d.纯粹风险e.战争风险4.按风险损害的对象分类,风险可分为()a.人身风险b.经济风险c.信用风险d.政治风险e.责任风险f.财产风险三、判断题(3道,每题1分)1.如果损失频率为0和1时,风险不存在。
(√)2.纯粹风险所导致的结果有三种,即损失、无损失和盈利。
(×)3.当损失频率为0.5时,风险最大。
(√)第二节随学随练一、单项选择题(3道,每题1分)1.传统有效的风险处理措施是()a.分散b.避免c.预防d.保险2.风险估测是建立在()基础之上的。
a.风险评价b.风险识别c.风险效果评价d.风险选择3.风险管理中最为重要的环节是()a.选择风险管理技术b.风险评价c.风险估测d.风险识别二、多项选择题(1道,每题1分)4.控制型风险管理方法主要有()a.分散b.避免c.预防d.抑制e.转移第三节随学随练一、多项选择题(1道,每题1分)1.可保风险的特性是()a.风险必须是少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b.风险在合同期内预期的损失是可计算的c.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d.风险不是投机性的e.风险可能导致较大损失本章自测一、单项选择题1.按风险的性质分类,风险可分为()a.人身风险与财产风险b.自然风险与社会风险c.经济风险与技术风险d.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2.不属于可保风险特性的有()a.风险必须是相同性质的b.险必须具有偶然c.风险必须是意外的d.风险是投机性的3.传统有效的风险处理措施是()a.避免b.保险c.预防d.分散4.属于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的有()a.风险估测b.抑制与避免c.选择风险管理技术d.风险评价5.属于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的有()a.转移与分散b.抑制与自留c.抑制与避免d.保险与自留6.股市波动的风险属于()。
最高法院: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观点集要
最高法院: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观点集要第一部分债权人代位权案件管辖问题关于代位权诉讼案件的管辖问题,实践中并不统一,存由争议。
一、法院与仲裁,应该由谁管在最高法院〔2013〕民二他字第19号,答复如下: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与债务人、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事先订有仲裁条款的,债务人或次债务人有权依据仲裁条款就双方之间的合同争议申请仲裁,债权人并非该合同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无权对此提出异议。
审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待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恢复审理。
另(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S914号中,上海二中院认为,本案系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这种抗辩既包括实体上的抗辩,也包括程序上的抗辩,如果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于代位权诉讼前订有仲裁条款的,基于保护次债务人管辖利益的立场,代位权人应当受该仲裁条款的拘束。
本案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签署的备忘录中有明确的仲裁条款,故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而在(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500号中,高院认为,根据广农商银行花都支行起诉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其并非基于涉案《中外合资“花都市花都水泥有限公司”合同书》的约定事项提起本案诉讼,而是根据上述生效判决确认其对花都工业总公司享有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本案债权人代位权之诉;且广农商银行花都支行并非上述合同的当事人,因此,本案不受涉案仲裁条款的约束。
根据(2019)粤民辖终207号,司法观点更明确些,债权人代位权是基于债权的保全权能而生成的一项法定权利,不是当事人因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而直接产生的权利,因此,起诉的依据是法律规定并非合同,无须当事人间协议约定。
题问,债权人代位权之诉的法院管辖是否受当事人之间管辖约定的约束?在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中,二审(2018)最高法民辖终107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债权人代位权之诉的法院管辖是由司法解释规定的一种特殊地域管辖,其效力高于当事人间的约定。
债权人代位权案例
债权人代位权案例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死亡后,其债权可以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继
承人代位行使的权利。
这种情况在生活中并不少见,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债权人代位权的案例。
案例一,小明因意外去世,留下了一笔债务未还。
小明的父母代为行使其债权,向债务人要求偿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小明的父母可以代为行使小明的债权,要求债务人偿还欠款。
案例二,小红是一名企业的债权人,她持有该企业的债券。
该企业因经营不善
破产清算,小红可以依法代位行使企业的债权,参与破产清算程序,争取获得债务偿还。
案例三,小李是一名债权人,他的债务人因犯罪被判刑入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小李可以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向监狱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债务人用劳动报酬偿还债务。
案例四,某公司与一家供应商签订了合同,但由于供应商无力履行合同,公司
可以代位行使供应商的债权,向合同违约的一方要求赔偿。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不仅可以在
个人债务关系中发挥作用,也可以在企业间的合同纠纷中发挥作用。
债权人代位权的存在,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债务人死亡、破产、刑事处罚等情况下仍能够有效行使债权,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债权人代位权在实际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它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有效
的法律保护机制,使其在各种复杂情况下都能够维护自身的权益。
希望债权人代位权的相关法律规定能够得到更加完善和细化,为债权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护。
债权人代位权案例
债权人代位权案例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失踪,致使债权人不能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是通过法律程序将自己的权利转让给他人主张的权利。
在实际生活中,债权人代位权案例屡见不鲜,下面我们就以一些典型案例来说明债权人代位权的具体情形和处理方式。
案例一,小明因交通事故导致重伤,住院治疗期间,医药费用高达数十万元。
小明的家人无力支付这笔费用,于是向肇事司机的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然而,在索赔过程中,肇事司机因意外去世,导致债权人无法直接向其主张权利。
此时,小明的家人可以依法主张债权人代位权,将小明的赔偿权利转让给他人主张。
案例二,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合同,规定在一定时间内支付货款。
然而,由于公司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支付货款。
供应商选择向法院起诉公司,要求支付欠款。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公司因破产清算而被法院宣告失踪。
此时,供应商可以依法主张债权人代位权,将自己的权利转让给他人主张。
案例三,小王与小李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规定小李在一年内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然而,到了约定的还款时间,小李却突然失踪,无法联系。
小王无法直接向小李主张债权,于是选择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小李支付欠款。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可以根据小王的申请,判决将债权转让给他人主张。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债权人代位权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债权人在债务人无法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仍然能够通过法律手段获得应有的权利。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代位权的主张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程序,包括申请代位权转让、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
因此,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债权人需要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综上所述,债权人代位权案例在实际生活中屡见不鲜,它是债权人维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债权人应当依法主张代位权,并遵循法律程序,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债权人在实践中能够熟知债权人代位权的相关规定,保护自己的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最高法院关于代位权纠纷案件的8条裁判规则
最高法院关于代位权纠纷案件的8条裁判规则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一批裁判文书。
本期天同码,我们挑选其中一份关于代位权纠纷的裁判文书,结合以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典型案例,探讨同类案例的裁判规则。
关注天同诉讼圈(微信号:tiantongsusong),相互分享,促进同行交流,共同为中国诉讼技术提升和法治环境改善而努力!文/天同律师事务所知识管理主管陈枝辉本期导读﹝中国裁判文书网:最新典型裁判案例﹞1.次债务人应对所欠债务人债务是否清偿负举证责任——次债务人应对所欠债务人到期债务是否清偿及以何种方式清偿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同类典型案例裁判规则﹞2.次债务的代物清偿约定未履行,不影响代位权行使——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以代物清偿方式清偿债务的约定,若次债务人未实际履行,债权人仍有权行使代位权。
3.次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债务人债务到期后,对到期次债务的展期行为无效。
债务人与次债务人间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代位权行使。
4.代位诉讼开始后,债务人无权再处分次债务人债权——代位权诉讼程序开始后,债务人即丧失了主动处分次债权的权利,次债务人如果履行义务,只能向代位权人履行。
5.次债务人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时,次债务额如何认定——代位权行使不一定要经过诉讼、仲裁,只要是明确的债权即可,次债务人拒不举证时,由法院结合相关证据认定。
6.代位权人有权诉请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合同无效——在债务人无法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债权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所签合同无效,以行使代位权。
7.代位权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为前提——在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因双方实际抵扣行为而消灭的情况下,债权人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8.债务人享有确定到期债权,是代位权诉讼成立前提——在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是否享有到期债权的事实不确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不应支持。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与效力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和效力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不断活跃,民事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逐渐的成为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怎样解决好这些债权债务纠纷也成为民事法律所关注的对象。
特别是在当今社会,货与款可能在大部分情况下并不是同时交付的,伴随着商业的风险和个体的信用差别,产生了各种债权债务的纠纷,解决纠纷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完善法律规定以及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做好法律的界限,以期能更好的处理现实生活中的债的纠纷。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对于解决多个当事人之间的相互欠款的解决提供了法律的支撑。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债务人是否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债权人不得随意干预,但是债务人因怠于行使自身的权利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受损或可能受损时,就有必要对债务人的漠视行为加以法律的拘束。
债权人代位权即是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以及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后所设立的制度。
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也应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中,作为债务履行的一种保证。
因此,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应当及时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以确保能够及时偿还对债权人的债务。
如果债务人客观上能够行使对于第三人的权利而怠于行使,从而危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法律即应允许债权人代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使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从而确立了我国合同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但该条规定比较狭窄,将债权人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局限于债权,而且要求是对债权造成损害的,方可行使代位权,适用范围较窄,为了能够使该项制度在实务操作中更加可供操作,有必要对该项制度做进一步探讨。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债务人不积极行使自身权利,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很不利,然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也会损害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利益。
最新民法典下的代位权规定
最新民法典下的代位权规定随着2021年开始实施的最新民法典的到来,代位权作为其中一个热门话题备受瞩目。
代位权,作为一种相对较为复杂且专业的法律概念,其规定的相关内容相信更是让人眼花缭乱。
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详细探讨最新民法典下的代位权规定,以期为您提供准确的信息和深入的理解。
一、代位权的基本概念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权关系中,将其所持有的债权通过法定程序转让给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其实质是一种使人代位履行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的效力在于,代位人可继承原有债权人所持有的全部债权,自代位前可以提起诉讼收取应讨债务利息、违约金等法定增加金额。
二、最新民法典下的代位权规定民法通则的第65条规定:“为了支持债务人以及实现债权,债权人有权持权利凭证向债务人或者其他人请求债权的履行。
债权人将其所持有的债权向他人转让的,受让人取得被转让的债权;债权转让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
”在最新民法典中,其规定了代位权的基本要件。
代位权的效力,取决于被转让债权在转让时是否具备传统的债权转让要件,即:以合法形式存在、具有明确权利主体、债权的债务关系确立。
除此之外,最新民法典对于代位权的规定还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明确划分:1.代位请求权代位请求权是指债权人将其所持有的债权通过法定程序转让给符合法定条件的另一方,而被转让方则可以从被代位的债权中主张自己的权利。
在这个过程中,代位人的权利不能优先于被代位人的利益,当代位人主张其权利的同时,必须同时兼顾被代位人的利益。
2.代位人的诉讼请求权代位人可以在自己被代位前就开始提起诉讼收取应讨债务的利息、违约金等法定增加金额,并且代位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所获得的效力是等同于被代位人本人提出诉讼请求所获得的效力。
3.代位人的债权承认请求权代位人在代位后,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债权承认。
债权承认请求所指的是,代位人请求债务人在没有债务人原因拒绝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认可代位人作为债权人。
浅谈代位求偿权情形下的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实务zhigong falv tiandi-21-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4 期浅谈代位求偿权情形下的仲裁协议效力崔 煜(450002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河南 郑州)摘 要:本文基于探讨代位求偿权情形下的仲裁协议效力而展开的,不过笔者将主要以法理(尤其是合同、仲裁领域的法理)来论证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前,债权人是否受债务人与次债务人达成的仲裁协议约束的问题。
关键词:代位求偿权;仲裁协议;效力一、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法理基础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是指仲裁协议有效成立后,基于未签字第三方与仲裁协议所依附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之一方当事人之间的特定关系,赋予仲裁协议在某种特定情形下对未签字第三方有效的制度。
仲裁协议“伸长”了“胳膊”是对传统仲裁协议相对性的最大挑战。
传统认为,仲裁协议最基本的要素便是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
因而,仲裁协议仅对当事人双方有效,而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无约束力。
这就是仲裁协议的相对性,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必然结果。
仲裁协议的效力扩张,实质上就是否认仲裁协议的相对性,在特定情形下突破相对性的限制而及于第三方。
在法理本源上看,合同相对性的例外、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仲裁协议效力得以扩张的最原始也是最根本的理论根据。
1.合同相对性的例外一般认为,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方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方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仲裁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决定了仲裁协议也必须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
然而,市场经济的流通性和外溢性使得“在一个具有整体性的社会关系中,没有第三方效应的契约几乎是不存在的,因此,即使是严格坚持契约效力相对性的罗马法也承认某些特殊的例外情形。
”故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得到了发展。
在仲裁协议对未签字第三方效力问题讨论时,学者们普遍把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作为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法理基础。
代位追偿原则的名词解释
代位追偿原则的名词解释在法律领域中,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当第三人对责任主体执行追偿行动时,责任主体转移向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
代位追偿原则的适用范围很广泛,可以涵盖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包括合同关系、侵权关系等。
该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并确保责任主体的追偿权得到维护和保障。
代位追偿原则的适用条件包括:第一,责任主体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
具体来说,责任主体通常是债务人或者侵权人,而第三人可以是担保人、保险公司、共同债务人等。
第二,代位权的行使需要经过法定程序。
通常情况下,代位权的行使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即第三人需要提起诉讼并通过法院的判决来行使代位权。
代位追偿原则的实际运用可以在不同领域中找到,比如在合同法和侵权法中广泛应用。
在合同法中,代位追偿原则可以适用于担保、保险等方面的合同关系。
当经济条件出现变动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代位追偿原则允许债权人向第三人追偿,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在侵权法中,代位追偿原则可以适用于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侵权关系。
当受害人无法直接向侵权人追偿时,可以通过代位追偿原则将债权转移给第三人进行追偿。
然而,代位追偿原则也存在一些限制和争议。
首先是代位追偿权的转移方式。
不同法律制度中对于代位追偿权的转移方式存在差异,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可能会出现不同的解释和理解。
其次是代位追偿权的可行性问题。
在一些情况下,代位追偿权的行使可能受到法律、事实和经济等方面的限制,导致实际追偿效果不佳。
为了进一步完善代位追偿原则的运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这些规定在具体案件中起到了指导和规范的作用,使代位追偿原则能够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保障和帮助。
然而,代位追偿原则的应用仍然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以适应不同情况下的需要。
总之,代位追偿原则作为一种法律原则,为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该原则在合同法和侵权法等领域广泛适用,并通过特定的法定程序来确保代位权的行使。
债权人代位求偿权是什么意思
债权⼈代位求偿权是什么意思
代为求偿权,是债权⼈保全债权的两⼤法宝之⼀。
那么,债权⼈代位求偿权是什么意思?债权⼈依法⾏使代为求偿权应当符合哪些条件?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债权⼈代位求偿权是什么意思
债权⼈的代位求偿权是指当债务⼈怠于⾏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的时候,债权⼈可以向⼈民法院请求以⾃⼰的名义代位⾏使债务⼈的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五条【债权⼈代位权】因债务⼈怠于⾏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可以向⼈民法院请求以⾃⼰的名义代位⾏使债务⼈对相对⼈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的除外。
代位权的⾏使范围以债权⼈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由债务⼈负担。
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债权⼈对债务⼈的债权合法;
(⼆)债务⼈怠于⾏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
(三)债务⼈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的债权。
通过上⽂的详细介绍,我们知道,只有当债务⼈怠于履⾏届期债务并⽆⼒清偿时,债权⼈才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向次债务⼈⾏使代为求偿权。
如果您情况⽐较复杂,本⽹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代位求偿权名词解释
代位求偿权名词解释
代位求偿权是一种特殊的大额赔偿权,是债权人或其代表的担保权,当债权人受损时,有权可以从负有积极责任的其他主体那里代位求偿。
代位求偿权是一种独特的民事法律责任,表示债权人的权利,由受损者或其代表可以替代自己索取赔偿。
一般来说,当发生损失时,受害方无法索取赔偿,但是有了代位求偿权,受害方或其代表就可以采取法律行动,以求得赔偿。
代位求偿权与担保权是不同的,担保权是由债权人来承担担保义务的,而代位求偿权则是债权人或其代表的担保权,用以索取赔偿。
此外,代位求偿权还有一个重要的作用,那就是可以保护受害方、促使负有责任的主体承担责任,并必要时向受害方索取赔偿。
- 1 -。
建设工程合同中代位求偿权
建设工程合同中代位求偿权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代位求偿权。
简单来说,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导致债权人损失时,若债务人对第三方有请求权而怠于行使,债权人可以依法代替债务人向第三方行使请求权,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这通常涉及到承包商、业主和分包商之间的复杂关系。
我们来看一个实际的例子。
假设A公司(业主)与公司(总承包商)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公司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C公司。
如果C公司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A公司损失,而公司又未能及时向C公司追偿,那么A公司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求偿权,直接向C公司索赔。
在实践中,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债务人对第三方有请求权但未行使或懈怠行使;2.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3. 债权人无法从债务人处得到满足。
了解了这些基本概念后,我们来看看代位求偿权的标准范本。
以下是一份简化的模板,供参考:h2建设工程合同代位求偿权范本/h2甲方(业主):__________乙方(总承包商):__________丙方(分包商):__________鉴于:1.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2. 乙方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3. 丙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损失;4. 乙方未能及时向丙方追偿,现甲方依法行使代位求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有权直接向丙方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求丙方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
二、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____天内,对甲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三、若丙方未按约定履行赔偿责任,甲方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究丙方的责任。
四、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乙方(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丙方(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通过上述范本,我们可以看到代位求偿权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应用。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方式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方式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 权利人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实现其对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2.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因为怠于行使其债务从而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行使的权利。
3. 代位权是权利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4.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5.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6.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需要注意的是,代位求偿权并不适用于责任保险。
在人保、财保合同中,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人身、财产,是客观存在物,可以适用代位求偿权。
而责任保险中,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实质是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义务,不符合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前提条件。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律师。
代位追偿工作总结
代位追偿工作总结代位追偿工作是指在债权人无力追偿债务的情况下,由代表债权人进行追偿工作的一种法律程序。
在实际工作中,代位追偿工作需要债权人和代位追偿人之间的密切合作,以便有效地追回债务。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团队在代位追偿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在此,我将对我们的代位追偿工作进行总结,希望能够为今后的工作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首先,在代位追偿工作中,我们注重与债权人的沟通和合作。
债权人是我们的委托人,他们对债务的情况和追偿的要求非常清楚。
因此,我们需要与债权人保持密切的联系,及时了解债务的情况,并根据债权人的要求进行追偿工作。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与债权人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通过及时的沟通和反馈,有效地解决了一些追偿难题,取得了一些追偿成果。
其次,在代位追偿工作中,我们注重与债务人的沟通和协商。
债务人是我们的追偿对象,他们有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无力偿还债务。
因此,我们需要与债务人进行沟通和协商,了解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并寻求解决债务的途径。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通过与债务人的沟通和协商,成功地解决了一些追偿难题,帮助债务人摆脱了困境,同时也为债权人追回了一部分债务。
最后,在代位追偿工作中,我们注重法律手段的运用和保护。
代位追偿工作需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追偿工作,同时也注重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追偿工作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
总的来说,我们的代位追偿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我们将继续加强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沟通和合作,提高追偿工作的效率和成效,为债权人追回更多的债务。
同时,我们也将不断学习和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为代位追偿工作提供更加专业和优质的服务。
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的代位追偿工作一定会取得更加辉煌的成绩!。
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例题
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什么是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他人的权益受到损害,而该损害应由他人赔偿时,原权利人可以将其权益的主张权利转给另一人,由该另一人代为实行该主张权利并获得相应的赔偿的权利。
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指的是原权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期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按照一般的诉讼时效规定,并根据不同情况确定起算点。
具体的起算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中有明确规定,但因具体案件的不同及法律逐步变化,适用的规则也会有所改变。
一般的起算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代位求偿权的起诉时效期间一般由知道权益受损时起计算,但必须在发生损害的二年内行使权利。
这意味着,从权利人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时间开始,他只有两年的时间来行使代位求偿权。
如果在这两年期限内未行使代位求偿权,则该权利将被法律认定为失效,权利人将无法再行使代位求偿权进行诉讼。
特殊情况下的起算点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代位求偿权的起算点可能有所变化。
1.当权利人对于权益受损的时间没有知识,即权利人无法得知其权益受损的具体时间时,代位求偿权的起算点可以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损的时间开始计算。
2.当权利人对于权益受损的时间有知识,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代位求偿权的起算点可以是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有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能力时开始计算。
3.当权利人因正当理由未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代位求偿权的起算点可以是该正当理由消除之日开始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计算起算点的时间应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判例进行具体分析。
总结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是指原权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期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起算点是从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算,但必须在发生损害的两年内行使权利。
在特殊情况下,起算点可能有所变化,分别根据权利人的知识或能力以及正当理由进行计算。
对于权利人来说,了解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有助于其充分行使权利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代位追偿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当债权人无法直接向债务人追偿时,可以通过代理人或其他途径来追偿的一种法律原则。
这种原则在商业和金融领域中非常常见,因为在这些领域中,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很难直接追偿。
代位追偿原则的实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债权人必须有权利向债务人追偿,即债务人必须存在违约行为。
其次,债权人必须无法直接向债务人追偿,例如债务人已经破产或者已经逃逸。
最后,代理人必须有权利代表债权人进行追偿。
代位追偿原则的实施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实现。
例如,债权人可以将债权转让给代理人,代理人则可以代表债权人向债务人追偿。
此外,债权人还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代位追偿,即将代理人作为原告,向债务人提起诉讼。
代位追偿原则的实施对于商业和金融领域中的债权人来说非常重要。
在这些领域中,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很难直接追偿。
因此,代位追偿原则可以为债权人提供一种有效的追偿途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代位追偿原则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可以为商业和金融领域中的债权人提供一种有效的追偿途径。
在实施代位追偿原则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通过多种方式来实现。
通过代位追偿原则的
实施,可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商业和金融领域的正常运转。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遇到债务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债权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法律效果我国于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正式确立了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的制度。
但是合同法并没有对代位权的效果归属问题进行界定,带来了实务上的不便。
1999年12月2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第四部分对于这一制度进行了补充。
1债权代位权行使效果归属不同理论的分析1.1我国对代位权制度的立法状况代位权制度是债的保全的一种重要制度,由于涉及第三人,所以属于对外效力。
在代位权制度的设计上立法者试图突破了传统民法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其立法的基础在于确保债权的实现。
债权需要债务的适当履行才能实现,而债务的履行多体现为从债务人的总财产中分离出一定的财产给债权人。
这样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状况如何直接影响着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情况。
因为责任财产不仅为某一债权人的债权的一般担保,而且也是全体债权人的债权的共同担保。
所以,责任财产的多少直接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为防止此情况的发生,固然可以通过特别担保手段来保障债权实现,但特别担保亦有其弱点。
因此,合同法设置了债的保全制度,在我国,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第73条规定了代位权制度,其后在《合同法解释》中第20条规定了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属。
这两条都初步的代表我国设置了代位权制度,但在实践中也由于适用中有些问题难于解决引发了一些立法上的争议。
1.2债权代位权制度的不同理论分析1.2.1“优先受偿说”评析(1)“优先受偿说”的内容对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法司法解释》20条规定,有学者认为此条采用了“优先受偿说”。
“优先受偿说”是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果应直接归属于代位债权人。
他们认为代位权诉讼取得的财产归债务人会使债权人丧失代位权诉讼的积极性,而且徒增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而债权人直接受领,不仅高效,而且不会损害债权平等原则:首先,符合法定条件的债权人可以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
其次,如果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同时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财产不足的,依照各自债权的数额按比例分配。
最后,在代位权诉讼中,每一个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都以其债权为限,请求数额超出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额或者超出其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他们认为赋予代位债权人对保全财产的优先权,是对代位债权人鼓励。
同时对于不主张其债权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遵循了“当事人不主张法院不积极的干涉私人领域”的法律常理。
(2)“优先受偿说”的理论困境首先,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而不是实现债权,是对全体债权人的保护而不是对提起代位权的债权人的特殊照顾。
“优先受偿说”对其它债权人实现债权会显失公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动机是增加债务人应增加的责任财产,使债务人有资力清偿债务,而不是直接从中受偿。
其次,“优先受偿说”违背了债权平等性原则。
债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债权具有平等性”。
债权因其相对性,数个债权不论其发生先后,均以同等地位并存受偿,学理上称此为债权平等原则。
据此原则当债务人有数个债权人时,各债权人的地位是平等的,只要其债权已届清偿期,他们均有平等受偿的机会,任何人均不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权,代位权人也不例外。
代位权来源于债权,是对债权的突破,而不是否定,以“优先受偿说”提起代位权的债权人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违背了债权人平等原则。
最后,代位权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解决债务人“沉睡于权利之上”的问题,故该制度的社会功能具有局限性。
对于其他债权人来说,因债权不具有公示性,一个债权人因偶然机会了解到债务人对他人拥有债权,因而向该次债务人行使了代位权,而其他债权人尽管也想行使代位权,却因不知道债务人的债权存在而错过机会,如果依不告不理原则,对其他债权人显失公平。
1.2.2.“入库原则”的评析(1)“入库原则”的内容“入库原则”是指代位权的行使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成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
代位的债权人也不能以代位而取得优先受偿权,只能与其他债权人平等的接受清偿。
即使在债权人受领给付场合,也须作为对债务人的清偿,而不能将他直接作为对债权人自己债权的清偿。
法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均采用此说,此种学说依据债的相对性理论,合同的当事人仍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债权人的代位权只是代位行使权利而已,因为代位权本身与代位权的客体并不是一回事。
但如果债务人仍怠于受领或只有一个债权人时,为减少交易成本债权人可在债权范围内代位受领。
此外,债权人可通过执行程序使其债权受偿。
(2)“入库原则”的不足首先,由于“入库原则”是代位权诉讼取得的财产只能先归于债务人,会使债权人丧失代位权诉讼的积极性。
其次,在只有一个债权人或债务人有足够的清偿能力时,而且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权相等的情况下,如果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债务人后,债权人再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增加了当事人诉讼的成本,徒增当事人的诉累,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甚至可能会产生人民法院对本诉和代位权诉讼作出不同判决的情形。
2“入库原则”理论的详细分析2.1 “入库原则”的起源关于代位权制度的起源,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代位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因为该法曾经确认了利他合同,使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可以以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或债权受让人的名义向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直接诉请给付。
尤其是在罗马法的破产制度中,由于破产者的财产被概括性拍卖,财产受让人成为概括性的继承人,由此可行使属于破产者的所有权利。
另一种观点认为,代位权制度起源于古代的日耳曼法,在日耳曼时期曾有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由于对债务人财产的变动有着利害关系,在契约上就体现为像概括性继承人那样可以行使债务人在契约上的权利。
法国民法典继受这一观念,逐渐形成为代位权制度。
2.2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于“入库原则”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立法例中正式起源于《法国民法典》第1116条,由于法国法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不完备,为了弥补这种缺陷,民法上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称为“间接诉权”或者“代为诉权”。
同样,日本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继受了这一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执行的措施也比较完备,但《合同法》规定代位权制度是为了解决困扰我国企业多年的“三角债”问题提供一个可资利用的手段。
但我国关于债权代位权的相关规定只能在只有单个债权或债务人的财产足够清偿的条件下才能行使,才能不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平等债权。
2.2.1《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基于对债的相对性和平等性的传统认识,法国民法典否认代位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它把代位权的主要功能定位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弥补强制执行法的不足,为强制执行做准备。
因而,强调其行使“以债务人之名义”。
因此,法国是绝对遵循“入库规则”的。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为了使自己的债权能够得到清偿,但提起代位权后次债务人只能向债务人清偿,并不是向债权人清偿,此时法国民法遵循了严格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债权人要想得到债务人的清偿,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这个意义上并不能说明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因为这是两个不同的诉讼,就代位权诉讼来说,是严格遵循“入库规则”的。
2.2.2《日本民法典》的规定法国民法典的代位权制度对日本民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日本民法典》第423条明确规定,日本代位权的客体包括除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以外的一切权利,诸如“依据没有行为能力或者欺诈胁迫的撤销权,无权代理的追认权、撤销权,在为第三人订立契约中接受利益的意思表示,以及选择权、买回权、解除权、抵销权、减价请求权、共物分割请求权等的形成权、债权代位请求权、债权撤销权,以及登记请求权等。
”与法国民法规定的不同的是,它不是作为诉讼法上的权利,而是实体法上的权利。
从日本民法典可以看出日本采用的仍然是传统的“入库规则”,其行使的前提条件是为了保全债权,而不是为了实现债权。
代位债权人行使的效果应归属于债务人而非代位权人。
但是“入库规则”,也有其缺陷,就是在债务人不配合而拒绝受领的情况下,代位权人的努力也会付之东流,为了避免此种弊端,日本的判例和学说都承认“抵销”制度,就是在债务人不配合而拒绝受领的情况下,债权人被许可请求第三人直接向自己履行,同时,如两个债权属同一种类,代位债权人即可援引“抵销”。
2.2.3我国《台湾民法典》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跟日本一样强制执行制度和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并存。
《台湾民法典》第242条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时,债权人因保全债权,得以自己之名义,行使其权利。
但专属于债务人本人,不在此限。
”第243条规定:“前条债权人之权利,非于债务人负迟延责任,不得行使。
但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之行为,不在此限。
”其行使的效力也是归属于债务人。
台湾地区的民法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日本民法的做法,但是在几个方面进行了一定的修正,比如将“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作为构成要件,规定了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规定了债务人负迟延责任时才能行使。
台湾也同样承认“入库原则”,因此债权人如果想自己代替债务人受偿其所受领之物时,非经债务人之任意清偿或依强制执行程序,均不可直接受偿,但如果代位受领之给付物,如与债权人之债权标的物为同种物,而发生抵销适状时,则可以主张抵销,与优先受偿发生同一效果。
可以说,台湾民法中的代位权制度相对于日本的代位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相应的健全和完善,具有进步的作用。
∙婚前债务的法理基础及转化情形/l/zw/571225.html∙关于伦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l/zw/571224.html∙借款担保也有时间限制/l/zw/571223.html∙股权转让经过的手续/l/zw/571222.html∙打债务纠纷官司,应提供哪些证据/l/zw/571221.html∙催收款项的15个要点/l/zw/571220.html∙民间借款利息如何保护/l/zw/571219.html∙非诉程序的特点及适用的法定要/l/zw/571218.html∙建筑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l/zw/571217.html∙广州民间借贷火爆,利率一周涨四成/l/zw/571216.html∙债权人主动降低利息,保证人是否应对变/l/zw/571215.html∙欠薪三年不给 /l/zw/571214.html∙夫妻间打借条是否有效/l/zw/571213.html∙退出同意的适用条件/l/zw/571212.html∙希尔顿酒店集团完成债务重组/l/zw/571211.html∙讨债技巧二十二技 /l/zw/571210.html ∙欠条怎么写 /l/zw/571209.html∙资产重组框架协议书范文2018最新内容/l/zw/571208.html∙企业讨债有何技巧 /l/zw/571207.html ∙正确处理债务重组损益和资产转让损益/l/zw/571206.html∙反间计催款兵法运用技巧/l/zw/571205.html∙房价下跌找开发商讨差价/l/zw/571204.html∙债务重组协议书范文2018最新范本/l/zw/571203.html∙10点窍门帮助追债人利用电话得到最大的收益/l/zw/571202.html∙债务重组收益的分析/l/zw/571201.html∙离婚时债务的清偿 /l/zw/571200.html ∙偷网上虚拟财产犯法吗/l/zw/571199.html∙鄞州五起债务纠纷案件好蹊跷/l/zw/571198.html∙催收欠款的几大要点/l/zw/571197.html∙债务重组怎么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l/zw/571196.html∙债务重组将有利于公司改善业绩/l/zw/571195.html∙离婚后还以夫妻名义同居生下子女/l/zw/571194.html∙基于担保法的金融债权风险成因分析/l/zw/571193.html∙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辨别规定/l/zw/571192.html∙诉讼时效一二谈 /l/zw/571191.html∙离婚后哺乳期后的子女归属的确定标准/l/zw/571190.html∙借款利率及利息计算问题/l/zw/571189.html∙债务擅自转让第三人转让协议书范文2018最新被/l/zw/571188.html∙建筑市场的债务链问题/l/zw/571187.html∙债务追讨案例 /l/zw/571186.html∙企业债务重组的方案选择问题/l/zw/571185.html∙高法就两部司法解释【2018最新】征求意见禁离婚逃债/l/zw/571184.html∙债务重组收益的处理分析/l/zw/571183.html∙什么是对账函 /l/zw/571182.html∙债务重组的会计与纳税处理/l/zw/571181.html∙债务转移协议书范文2018最新书怎样写/l/zw/571180.html∙债务纠纷中物保与人保的效力关系是怎样的/l/zw/571179.html∙债务重组概念及方式/l/zw/571178.html∙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前不得/l/zw/571177.html∙借条不合常理举证不能败诉/l/zw/571176.html∙怎么认定夫妻个人债务/l/zw/571175.html∙两人一直分居,对债务不清楚,开庭时怎么办/l/zw/571174.html∙公司重组并购的对策/l/zw/571173.html∙债务重组是消化坏账的新途径/l/zw/571172.html∙涉不良金融债权案件给法院审判工作造成/l/zw/571171.html∙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偿还/l/zw/571170.html∙债务纠纷起诉书 /l/zw/571169.html∙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l/zw/571168.html∙解决企业债务纠纷的主要措施/l/zw/571167.html∙债务重组收益处理方式/l/zw/571166.html∙债务重组的概念及方式/l/zw/571165.html∙外国婚前债务转化立法/l/zw/571164.html∙登记的程序 /l/zw/571163.html∙债权债务转让的形式/l/zw/571162.html∙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如何执行/l/zw/571161.html∙借款人是否能要求赔偿/l/zw/571160.html∙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审理的特点/l/zw/571159.html∙或有支出和或有收益的正确处理/l/zw/571158.html∙关于代位追偿权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l/zw/571157.html∙哈尔滨神秘讨债人:债务低于500万决不亲自出马/l/zw/571156.html∙债务重组业务中特殊会计问题的处理/l/zw/571155.html∙公积金贷款人遇意外可减免余债/l/zw/571154.html∙分期债务诉讼时效如何计算/l/zw/571153.html∙关于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的比较研究/l/zw/571152.html∙工程款纠纷成讨薪隐患/l/zw/571151.html∙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进路/l/zw/571150.html∙催款通知书纠纷案件例汇总/l/zw/571149.html∙欠款起诉书怎么写 /l/zw/571148.html ∙债务人以欺骗的手段骗担保人签字贷款/l/zw/571147.html∙关于债务重组协议书范文2018最新/l/zw/571146.html∙讨债举证指南 /l/zw/571145.html∙如何催货款的经典做法/l/zw/571144.html∙债权债务纠纷 /l/zw/571143.html∙债务重组的账务处理/l/zw/571142.html∙夫妻共同债务之概念/l/zw/571141.html∙关于债务重组的基本准则的比较研究/l/zw/571140.html∙民间借款注意防范风险的方法/l/zw/571139.html∙催收欠款的十五个要点/l/zw/571138.html∙企业债务重组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l/zw/571137.html∙北京要债公司 /l/zw/571136.html∙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l/zw/571135.html∙怎样确定债务重组日/l/zw/571134.html∙关于新旧债务重组准则的比较研究/l/zw/571133.html∙海南航空债务重组流产案例/l/zw/571132.html∙借款纠纷诉讼时效 /l/zw/571131.html ∙物业费催款通知书范本/l/zw/571130.html∙非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欠款的对策/l/zw/571129.html∙针对案例分析企业债务重组企业所得税处理/l/zw/571128.html∙全面清理核实,锁定债务数额/l/zw/571127.html∙相关的债务重组收益案例解析/l/zw/5711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