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再反思
劳动合同法立法的几点思考
劳动合同法立法的几点思考自1995年贯彻《劳动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对保障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和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的落实,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调整劳动力结构,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调整劳动关系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由于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调整劳动关系的意识不到位,企业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滞后于劳动合同制度的实行,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形成,企业调整劳动关系又出现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由此直接影响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劳动者合法权益受伤害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影响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维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和谐社会,没有一个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认真的总结十年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经验,针对劳动合同制度实践过程中的问题采取必要的对策加以规范,及时颁布《劳动合同法》就显得十分必要和可能。
从我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际情况看,尽管绝大部分用人单位均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但在一些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以及乡镇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还不高,调整劳动关系的随意性较大,甚至出现一些恶意规避义务的现象。
这些现象只有通过有关劳动合同管理的立法,加大对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的约束来解决,现《劳动合同法》(送审稿)为解决这些矛盾采取了很多对应的措施,为进一步做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起草工作,建议在立法起草过程中应妥善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一、关于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的政府定位问题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应坚持“劳动关系双方自主调解,政府依法调整”的原则,所谓依法调整就是政府通过完善立法,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行为,一旦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调解或者仲裁,而企业依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则属于企业的权利,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因此现草案规定的“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初次订立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与政府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定位是不对应的,而且《劳动合同法》面对所有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备案怎么办?劳动合同签订后不备案是否有效?草案对此均没有规范,实现这种管理的可行性也就大打折扣了。
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作为最集中体现一部法律基本价值判断准则的立法宗旨,它的确立关乎我们对于一部法律的性质的基本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立法过程中激烈争辩的内容。
在《劳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其立法宗旨的表述四易其稿,在表述上存在着某些一致的地方,也存在着一些变化。
对4次审议稿中立法宗旨的演变过程进行回顾,我们能够清晰地看到立法者的思维轨迹。
4部稿子4次审议中,没有变化的内容主要有:一是,一直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是,一直强调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4次审议中,发生变化的内容主要有:一是,一审稿中强调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二审稿强调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三审稿和最终稿提的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二是,一审稿、二审稿都以《劳动法》作为立法依据;三审稿、最终定稿中都没有再提以《劳动法》作为立法依据。
三是,最终定稿与一审稿、二审稿、三审稿中有显著变化的是增加“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相配套。
一、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争论及其质疑在劳动合同立法过程中,关于立法宗旨,劳动法学界出现了所谓“双保护”和“单保护”之争。
所谓“单保护”,是指“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所谓“双保护”,是指“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有人认为立法必须在“双保护”与“单保护”之间做出非此即彼的选择[1]。
更有人认为,劳动合同立法发生了所谓从“双保护”到“单保护”,从民法调整到社会法调整的变化[2]。
“双保护”观点是学者对某些人大常委会委员观点的一种概括。
例如,曾宪梓在《劳动合同法(草案)》进行第3次审议的时候,认为“劳动合同是由劳资双方签订的,既应该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也应该保护雇佣劳动者的人的利益。
我们制定劳动合同法,就应该兼顾各方的利益,保护各方的权益。
”倪岳峰委员也建议“在草案第一条的立法目的中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改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一、引言劳动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重要法律,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执行,后经多次修订完善。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围绕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展开阐述。
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的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往往容易受到侵害。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包括工作时间、休假、社会保险、劳动报酬等,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待遇。
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平等协商的原则,保障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
三、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劳动合同法的另一个立法宗旨是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
劳动合同法通过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建立了合理的劳动制度。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健康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进行工作调动或解雇时的权益保护措施,防止劳动关系的不稳定性,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
四、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劳动合同法的第三个立法宗旨是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劳动者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形成良好的劳动关系,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劳动质量。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定,合理确定劳动报酬,并保障劳动者按时足额收取劳动报酬。
这一规定有助于激励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五、总结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严格规定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建立合理的劳动制度,劳动合同法提供了法律保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劳动合同法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了公平、合理的劳动关系,为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做出了贡献。
劳动合同法的心得体会
劳动合同法的心得体会劳动合同法是一项针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其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接触和学习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它对于实现公平、公正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我对劳动合同法的一些心得体会。
1. 保障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法的核心目标是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通过规定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双方的义务和权利,劳动合同法确立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等方面的合理权益。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违法解雇劳动者的限制,保障了劳动者的就业稳定。
2. 规范用人单位行为劳动合同法不仅关注劳动者的权益,也规范了用人单位的行为。
法律明确用人单位应履行的义务,如为劳动者提供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按时支付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歧视、虐待、欺压劳动者的行为。
这些规定有利于提升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劳资双方关系的和谐发展。
3. 重视合同签订和文本的重要性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文本提出了明确要求。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确保双方权益的明确和保护。
劳动合同的文本应当清晰、具体,明确规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避免产生争议。
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都要认真阅读、理解合同内容,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4. 依法解决劳动纠纷劳动合同法为处理劳动争议提供了明确的程序和途径。
法律规定当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保障了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并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
5. 加强劳动监督与执法为了保障劳动合同法的有效实施,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加强了劳动合同的监督与执法工作。
他们依法开展各项检查,保障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劳动监察机构加大了对违法解雇、拖欠工资等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了劳动关系的稳定。
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
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1、立法宗旨非常明确,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是前法与后法,旧法与新法的关系,按照《立法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地方,以《劳动合同法》为准;《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而《劳动法》有规定的,则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突出了以下内容:一是立法宗旨非常明确,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劳动关系,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二是解决目前比较突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三是解决合同短期化问题。
用人单位有自主权,劳动者可自主选择《劳动合同法》是比较完整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在涉及劳动关系双方基本权利方面都给予了充分保障,保障劳动关系双方都有一个基本权利。
劳动者在就业方面有一个自由流动、自主选择的权利,而用人单位有一个用人用工的自主权,今后不允许对劳动者的流动加以特别限制。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最基本的原则是提前告知。
《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41条,对比《劳动法》的相关条款,有了很大调整,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得到充分保障。
以前的用工形式很多,有正式工、临时工、农民工、周转工、农转非等。
《劳动合同法》规范了用工形式,明确规定3种用工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一月内不签订合同,赔劳动者两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对订立劳动合同作出了新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应当在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签订合同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双保护”观点是学者对某些人大常委会委员观点的一种概括。例如,曾宪梓在《劳动合同法(草案)》进行第3次审议的时候,认为“劳动合同是由劳资双方签订的,既应该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也应该保护雇佣劳动者的人的利益。我们制定劳动合同法,就应该兼顾各方的利益,保护各方的权益。”倪岳峰委员也建议“在草案第一条的立法目的中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改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3}厉无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劳动合同法一是要保护劳动者,二是要保护企业。保护了企业也就是保护了劳动者,企业的权益无法保障,劳动者的最终权益也无法保障{4}。
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董保华
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立法宗旨集中地体现了一部法律的基本价值判断准则。从《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的激烈争辩可以看出,立法宗旨问题关乎我们对劳动合同法的定位以及对其根本性质的认识。在承继劳动法立法宗旨的基础上.倾斜保护的社会法思路应该成为劳动合同法的基本指导思想。
一、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争论及其质疑
在劳动合同立法过程中,关于立法宗旨,劳动法学界出现了所谓“双保护”和“单保护”之争。所谓“单保护”,是指“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所谓“双保护”,是指“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有人认为立法必须在“双保护”与“单保护”之间做出非此即彼的选择{1}。更有人认为,劳动合同立法发生了所谓从“双保护”到“单保护”,从民法调整到社会法调整的变化{2}。
劳动合同法的个人感悟
劳动合同法的个人感悟
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个人感悟如下:
1. 重视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如工资、工时、休假等,强调了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中的弱势方应当得到保护。
作为劳动者,我深切感受到这个法律对我的保障和支持。
2. 平等协商原则:劳动合同法强调了劳方和资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当平等协商的原则,这让我认识到作为劳动者,我有权利和资方平等讨论劳动条件和薪酬待遇,不再盲目接受资方的安排。
3. 合同解除的途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途径,如双方协商解除、事业单位解除、劳动者辞职等。
这让我明白到,如果我遇到不公平待遇或者工作环境不合适的情况,我有权利通过合法途径解除合同,保护自己的权益。
4. 法律意识的培养:学习劳动合同法让我更加重视法律意识的培养,明白了法律对我的保护作用。
我会更加注重了解和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以便在工作和生活中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让我在工作中更加自信和有底气,同时也提醒了我应当注重法律意识的培养,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对《劳动合同法》若干不足的反思
对《劳动合同法》若干不足的反思一、本文概述《劳动合同法》作为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实施以来,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任何法律都是时代的产物,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劳动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劳动合同法》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旨在对《劳动合同法》的若干不足进行反思,以期为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参考。
本文将首先概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和实施情况,阐述其在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
随后,文章将结合具体案例和理论分析,深入剖析《劳动合同法》在适用范围、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解除等方面存在的若干不足。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参考。
通过本文的反思和分析,我们期望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关注和思考,推动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是我国为保护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
该法于2007年颁布,2008年开始实施,其主要内容涵盖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设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与义务,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实施情况上,《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响应。
它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了企业的用工行为,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然而,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的不断变革,该法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方面,尽管《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内容,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条文相对原则性,导致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上存在争议和不确定性。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执行效果。
另一方面,随着新经济形态的出现和劳动关系的复杂化,传统的《劳动合同法》在某些方面已经难以适应新的需求。
劳动合同法解读一:立法的宗旨
劳动合同法解读一:立法的宗旨《劳动合同法》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
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层意思: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在国营企业中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开始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
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制度,规定适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者,不分固定工和临时工,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作了专章规定,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劳动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
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劳动用工情况多样化,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工、家庭用工、个人用工等等。
同时,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正常的劳动用工变为劳务派遣等等,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
因此,有必要根据现实存在的问题对劳动合同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几点看法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几点看法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同志们:大家好!很高兴参加今天的座谈会。
去年以来,《劳动合同法》成了社会上的热门话题,无论是学者、官员,还是老板、员工,都对这部法律空前地关注,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现在,这部法律实施已经有半年了,有关的争论不但没有尘埃落定,反而愈演愈烈。
不久前,国务院制订的《实施条例(草案)》再一次引起了各方的论战,看来盖棺定论尚需时日。
下面,我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仅供大家商榷。
单从这部法律本身来说,初衷很好。
看得出来,立法者力图制订出一部“善法”,来解决经济高速发展中劳动领域内的社会公平问题——考虑到我们改革开放以来长期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大背景”,这次显然就是要向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有所倾斜。
但很遗憾,不光用人单位尤其是私营企业叫苦连天,地方政府顾虑重重,很多劳动者也并不“买帐”。
所以,刚才我说的“好”,主要是指的立法意图,也含有一些尊重国家法律、尊重立法者的意味。
但是,好心未必办好事,落脚到现实,情况就不太乐观了,用一句话概况,那就是政府、企业和劳动者都很头痛。
主要的问题:首先是阻碍经济发展。
香港经济学家张五常坚决反对劳动合同法,基本观点之一就是认为劳动合同法会“搞垮经济”。
“搞垮”的说法也许有些言过其实,但对中国经济竞争力的负面影响的确不容忽视。
根据专家估算,新法实施后,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人工成本增幅高达50%。
按照美国《华尔街日报》的说法,“珠三角7万家港资工厂中10%今年将停产。
”深圳对外迁企业的调查发现,“人工成本高”排在了企业外迁原因的第二位,占53.3%。
这里面,劳动合同法有很大的影响。
现在,外资纷纷把目光转向人力成本更低的印度、越南等国。
亚洲鞋业协会提供的数据显示: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搬离珠三角的制鞋企业,大约四分之一迁到越南、印度等亚洲其它国家或地区。
尤其是越南号称“中国经济杀手”,他们的“革新开放”简直就是“改革开放”的翻版,从2000年开始,每年的经济增长率都超过7.5%。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与立法价值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与立法价值作者:张晓虎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4年第05期《劳动合同法》从制定到实施始终广受社会各界关注,学界对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价值的态度有着不同的声音,进一步研究其立法宗旨和立法价值有着很强的实践意义,本文将对此作出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观点,期望为相关问题的研究提供可行的参考。
所谓的立法宗旨是指立法者通过立法所希望达到的目的,是制定法律的根本指导思想。
立法宗旨贯穿在一部法律之中,是其灵魂所在,一部法律的全部规定都必须围绕着立法宗旨设定。
本文在分析《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基础上对其立法价值进行了分析。
1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劳动合同法的第一条明确指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这一规定表明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宗旨。
可从以下两个角度对其进行分析:首先,从《劳动合同立法》的“单保护”与“双保护”之争的角度分析:“双保护”和“单保护”一直是《劳动合同立法》宗旨中的一个争论,事实上,这并不是由误会引起的一场无端的争论,在“双保护”和“单保护”争论之后隐藏着《劳动合同法》在立法过程中是否需要强调劳动合同法的私法规范问题。
在《劳动合同合法》立法过程中,立法人员针对《劳动合同法》是“单保护”还是“双保护”进行了长时间的激烈的争辩,对立法宗旨和立法根据出现了不同的意见。
自颁布实施劳动合同法以来出现的各种争议和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部分企业在用人过程中认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过当,《劳动合同法》是一种“单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等。
甚至有一些人认为诸如珠三角洲的部分企业的倒闭、撤离的大部分原因也是劳动法的“单保护”造成的。
对此,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并不能单纯用“单保护”还是“双保护”来定义,他是一种倾斜保护,即劳动合同法一方面是以保护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重,但同时也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再反思
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再反思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也需要不断进行反思和调整。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主要包括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平衡劳动双方的权益和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稳定。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这些宗旨是否仍然适用,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成为了当前的重要问题。
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作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其立法宗旨始终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随着新经济形态的兴起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传统的保护措施是否还能满足现代劳动者的需求,依然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现代劳动者面临的问题不再局限于基本劳动权益的保护,还包括如何保障他们的就业机会、职业发展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益。
因此,在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中,应该加强对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的全面保护,包括提供就业机会、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制度保障。
二、平衡劳动双方的权益劳动合同法不仅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需要平衡劳动双方的权益。
目前,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主要是平衡雇主和劳动者的权益,在保护劳动者的同时,也要考虑到企业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然而,由于劳动合同法对雇主的权益保护较为有限,一些企业可能会面临经营困难甚至倒闭的风险。
因此,在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中,应当加强对雇主的权益保护,建立健全的劳动关系调解机制,促使劳动者和雇主在权益保护上达到相对平衡。
三、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劳动力市场的稳定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之一。
通过确立合理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可以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稳定,从而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但是,当前的劳动力市场正面临着新经济形态的冲击和供需矛盾的加剧,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也需要相应地调整和完善。
在劳动力市场的稳定方面,劳动合同法可以通过规范劳动关系、加强劳动力培训和提供就业机会等措施来推动。
此外,还需要考虑到新经济形态下劳动者的特殊需求,如自由职业者、网络劳动者等,为他们提供更多适应性的保护措施。
总结而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平衡劳动双方的权益和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稳定。
对《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认识
关键词 : 劳动合同法》 “ 《 ; 单保 护” “ ; 双保 护” 倾斜保护 ;
中 图 分 类 号 : 9 . D加 0 文 献标 志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4— 6 7 2 1 )6— 16一O 17 6 2 (0 0 0 0 2 3
立 法宗 旨是指 制定 某法 的根本 目的和指 导思想 , 立法者 希望 通过立 法所 达到 的 目标 , 是 因而立 法宗 旨应该 成为贯 穿 于该 法 整体 的灵 魂 , 并最 终对该 法 的具体适 用起 着最 高 的指导 作用 , 整个 一部 法 律文 件 的所 有规 定 , 都是 围绕 着这 一立 法 目标 设定 的 。《 动合 同法》 劳 第一 条 明确 规定 : 为 了完 “ 善 劳动合 同制 度 , 明确劳 动合 同双方 当事人 的权 利 和义 务 , 护 劳 动 者 的合 法 权益 , 建 和发 展 和 保 构
在 以下 几个 方面 。
1立 法依 据 。立法依 据又称 立法 根 据 , 指 以何者 作 为立 法 的前 提或 者 指 导 。由于 立 法依 据 . 是 和立法 宗 旨紧密联 系 , 因此 , 法依 据 不 同 , 么 导 致 的立 法 宗 旨肯定 存 在 差 异 …【 。在 《 立 那 2 ’ 劳动 合 同法》 的立法 过程 中 , 于立法依 据一 直存 在争 议 , 有 两种 观点 : 对 主要 一种 观 点认 为 ,劳 动合 同法 》 《 应 当以《 劳动 法》 为立法依 据 , 为《 作 作 劳动 法 》 律 体 系 的《 动合 同法 》 义 无 反 顾 地 以保 护 劳 法 劳 应 动者合法 权益作 为 立法宗 旨 ; 一 种观点认 为 ,劳动 合 同法》 以 民法 作 为立 法依 据 , 当对 合 另 《 应 应 同关 系 双方 当事人 的权益 一体保 护 , 仅仅保 护 劳动 者 的合法 权 益 有失 法 律公 平 。也 有 观 点从 反 面
试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试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一、引言《劳动合同法》是中国制定和实施的一部重要的劳动法律,它的出台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作为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本文试就《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作一阐述。
二、立法背景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在经过多次修订、完善后,逐渐建立了以《劳动合同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劳动合同法》是中国第一部全面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法律法规。
2007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和发布,顺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适应了现代经济的发展需要,是我国劳动政策和制度的重大变革,是我国劳动法律的一次突破。
三、立法宗旨1.保障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制定本法。
” 可以看出,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是立法宗旨的第一要义。
在《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做了具体规定,如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内容、签订的程序、解除的条件等,进一步明确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说《劳动合同法》把劳动者当做法律的主体,全面保障其合法权益和利益。
2.规范劳动关系通过对劳动关系中双方合同关系的规范,明确合同的期限和作用,制定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规则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变得更加稳定和有序。
同时,为了达到更好的规范化劳动关系的目的,《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明确了劳动合同的期限和形式等,对劳动关系的规范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
3.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法》制定的核心之一,同时也是整个法律的终极宗旨。
试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论文
试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论文试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论文摘要:《劳动合同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重要的立法工作之一,其对于维持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良好的劳资关系、充分发挥劳动力的价值、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基础等方面都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所以,针对当前《劳动合同法》,对其立法宗旨进行分析,能够为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更好的在《劳动合同法》的引导下进行企业人力等方面管理发挥重要的引导作用。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理念基础选择分析一、《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确立的理念基础分析1.倾斜保护。
《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确定是在一定的理念指导下进行的,那么对于我国《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发挥指导作用的最为重要的理念则是我国对于劳动力的倾斜保护。
《劳动合同法》作为我国社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的最为主要的目标则是能够通过建立和谐、良好的劳资关系对于社会的平衡和良性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
那么,从这一方面而言,我国在制定《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为了能够保证相对于企业管理者而言的弱势群体的利益,会采用政策性倾斜的方式对《劳动合同法》相关内容的制定发挥指导作用,以此通过向市场劳动力的倾斜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带来的一系列的不平衡的问题和现象。
但是,现今我国将倾斜保护贯彻到《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确立的过程中,出现了其外延性较小、适用性不足的问题。
一方面表现在《劳动合同法》未对家庭雇佣和个人雇佣等作出明确的合同规定和限制;另一方面则是对临时工、承包工等方面劳动关系的确立则是忽视的,对这部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则是出于灰色地带,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的劳动纠纷问题。
而对于以上的问题来讲,《劳动合同法》作为调节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关系、劳资关系等的重要法律杠杆,其立法宗旨的进一步确定应不断贯《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主题双方责任和义务以及身份角色等多方面的确定,以此不断提高《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2.利益兼顾。
我国对于《劳动合同法》的性质界定与民事法律的性质界定是一一致的,我国市场经济在践行《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不能违反《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这是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存在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劳动合同范本法》的立法宗旨与立法价值
《劳动合同范本法》的立法宗旨与立法价值《劳动合同法》从制定到实施始终广受社会各界关注,学界对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价值的态度有着不同的声音,进一步研究其立法宗旨和立法价值有着很强的实践意义,本文将对此作出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观点,期望为相关问题的研究提供可行的参考。
所谓的立法宗旨是指立法者通过立法所希望达到的目的,是制定法律的根本指导思想。
立法宗旨贯穿在一部法律之中,是其灵魂所在,一部法律的全部规定都必须围绕着立法宗旨设定。
本文在分析《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基础上对其立法价值进行了分析。
1《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劳动合同法的第一条明确指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这一规定表明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宗旨。
可从以下两个角度对其进行分析:首先,从《劳动合同立法》的“单保护”与“双保护”之争的角度分析:“双保护”和“单保护”一直是《劳动合同立法》宗旨中的一个争论,事实上,这并不是由误会引起的一场无端的争论,在“双保护”和“单保护”争论之后隐藏着《劳动合同法》在立法过程中是否需要强调劳动合同法的私法规范问题。
在《劳动合同合法》立法过程中,立法人员针对《劳动合同法》是“单保护”还是“双保护”进行了长时间的激烈的争辩,对立法宗旨和立法根据出现了不同的意见。
自颁布实施劳动合同法以来出现的各种争议和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部分企业在用人过程中认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过当,《劳动合同法》是一种“单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等。
甚至有一些人认为诸如珠三角洲的部分企业的倒闭、撤离的大部分原因也是劳动法的“单保护”造成的。
对此,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并不能单纯用“单保护”还是“双保护”来定义,他是一种倾斜保护,即劳动合同法一方面是以保护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重,但同时也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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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对 劳动合 同法立 法依 据的再 反思 个 公 正 、 合 理 的 保 护 标 准 对 立 法 来 说 是 最 为 劳 资 双 方 不 仅 仅 是 对 立 的 关 系 , 而 更 是 合 作 在 《劳 动 合 同法 》起 草过 程 中 ,关 于 立 关 键 的 问 题 。 该 法 的 实 际 运 行 情 况 也 恰 恰 证 与 伙 伴 的 关 系 。 法 律 真 正 要 做 的 就 是 在 劳 资
一
《劳动 合 同 法 》起 草过 程 中 ,立 法 宗 旨 种 认 识 存 在 着 共 同 之 处 , 即 都 承 认 劳 资 关 系 其 实 , 劳 资 关 系 的 不 对 等 性 既 是 法 律 所 要 调 , 曾 四 易 其 稿 , 从 劳 动 合 同 法 立 法 的 不 对 等 性 是 劳 动 合 同 特 有 的 属 性 , 由 此 必 整 的 方 面 , 同 时 也 是 法 律 所 要 保 障 的 方 二 次 变 更 , 一 审 稿 和 二 审 实 了 这 样 的 认 识 , 在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短 暂 实 施 双 方 之 间 找 到 相 对 理 想 的 平 衡 点 , 当 然 , 这 稿 都 以 劳 动 法 作 为 立 法 依 据 , 三 审 稿 和 最 终 过 程 中 , 利 益 各 方 的 争 议 大 多 不 在 是 否 要 对 个 平 衡 点 是 非 常 难 定 位 的 ,在 理 论 上 或 许 存 定 稿 都 没 有 再 提 及 以 劳 动 法 作 为 立 法 依 据 。 劳 动 者 进 行 倾 斜 保 护 , 而 恰 恰 在 倾 斜 保 护 程 在 这 个 点 , 但 实 践 中 由 于 各 利 益 方 复 杂 的 博 关 于 劳 动 合 同 法 立 法 依 据 的 争 论 主 要 是 依 据 度 上 的 不 同 。 弈 使 得 这 个 点 很 难 定 位 。 实 际 上 , 在 追 求 劳 劳 动 法 ,还 是 依 据合 同法 进 行 立法 的 问题 , 由 此 , 笔 者 认 为 应 当 尽 可 能 划 定 一 个 保 资 双 方 双 赢 局 面 的 时 候 , 必 然 是 以 双 方 都 要
合同法 的立法 基准 ,这个基 准鬈 比立法依 据更 为重兽。 就劳动合 同 法是
“ 保 护 还 是 “ 傈 护 的 争 论 , 褒 们 应 o 确 对 劳 动 老 的 保 护 是 适 当 单 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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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 种 立 法 依 据 之 争 的 关 键 在 于 如 何 看 待 劳 动 合 同 的 性 质 。 简 要 地 说 , 关 于 劳 动 合 同 性 质 主 要 有 两 种 不 同 的 认 识 : 一 是 认 为 劳 动 合 同 是 一 种 特 殊 的 民 事 合 同 , 劳 动 关 系 作 为 一 种 护 劳 动 者 权 益 的 合 理 标 准 和 界 限 , 尽 可 能 勾 作 出 适 度 的 让 步 和 牺 牲 为 代 价 的 , 而 且 劳 动 勒 出 对劳 动 者 权 益 保 护 的 大致 范 围和 程 度 , 合 同法 对 于 劳 资关 系 的平 衡 也 是 有 限度 的 , 以 此 作 为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立 法 基 准 , 这 个 基 ; 其 不 是 绝 对 有 效 的 , 制 约 劳 资 关 系 的 因 素 非 隹 要 比立法依 据 更为 重要。 常 繁 复 , 法 律 的 促 进 作 用 也 是 有 限 的 , 这 是 我 们 必须 正 视 的 一 个 现 实 。 基 于 以 上 分 析 , 笔 者 认 为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二 、对 劳 动 合 同 法 立 法 取 向 的 再 反 思 关 于 劳 动 合 同 法 立 法 取 向 上 的 争 论 主 要 立 法 取 向 必 须 要 明 确 其 对 劳 动 者 的 保 护 是 适 是 所 谓 的 “ 保 护 ” 和 “ 保 护 ” 之 争 。 所 当 的 保 护 , 这 种 保 护 是 为 了 让 天 然 不 对 等 的 单 双 谓 “ 保 护 ” , 是 指 “ 护 劳 动 者 合 法 权 劳 资 关 系 尽 可 能 达 到 平 衡 , 从 而 构 建 和 谐 的 单 保 益 ” : 所 谓 “ 保 护 ” , 是 指 “ 护 劳 动 者 劳 资 关 系 。 双 保 和 用 人 单 位 合 法 权 益 ” 。 事 实 上 正 如 某 些 劳 动 法 学 研 究 者 所 说 , “ ‘ 保 护 ’ 与 ‘ 保 单 双 护 ’ 之 说 并 无 本 质 上 的 矛 盾 , ‘ 保 护 ’ 说 单
【 键 词 】 法 宗 毒 立 法 依 据 立 法 取 向 再 反恩 关 立
作者简 介 :张 杨 ( 7 ~),女 ,汉族 ,辽 宁沈阳市 人 ,吉 林 大学理论 法学研 究 中心2 O 级博士研 究生 ,研 究方向 :西 方法哲学 。 1 94 9 07
顿 富争 议 过程 的激 起 的 巨大 同法 的立 利 益博 弈 再 反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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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动 合 同法 立 法 宗 旨 的 再 反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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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劳动 合同法 是依 据劳 动法 ,{ 依据 台 同法进 行立 法酌 争论 ,鼗们 应尽 可能 划 定一个保 护劳动 者 的合理 标准 和界 限 . 就 丕是
此 作 为 劳 动
烈 争辩 ,到 劳 动 合 同法 短 暂 实 施 引 争 议 , 使 得 我 们 有 必 要 结 合 劳 动 合 法 过 程 、 实 施 效 果 及 其 背 后 复 杂 的 重 新 对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立 法 宗 旨 进 行
须 要 对 劳 动 者 进 行 倾 斜 保 护 , 无 论 基 于 何 种 这 听 起 来 有 些 悖 谬 ,但 确 是 我 们 必 须 要 立 法 思 路 , 这 个 特 点 是 必 须 都 要 给 予 体 现 的 问 题 。 正 是 由 于 劳 资 关 系 的 不 对 等 性 的 。 可 见 , 这 两 种 认 识 的 根 本 分 歧 不 在 于 是 得 资 方 保 有 强 大 的 资 金 、 人 力 、 管 理 否 要 对 劳 动 者 进 行 倾 斜 保 护 , 而 在 于 对 劳 动 产 、 经 营 等 方 面 的 优 势 , 企 业 才 有 可 能 者 进 行 倾 斜 保 护 的 程 度 和 力 度 不 同 , 事 实 与 发 展 , 也 只 有 这 样 才 谈 得 上 劳 动 者 上 , 立 法 的 难 点 也 恰 恰 在 这 一 点 上 。 因 此 一 存 、 劳 动 、 获 得 报 酬 、 发 展 等 权 利 。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