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操作流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操作流程
为了进一步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的增值税抵扣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文件的规定,上海地区税务局将推广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操作流程明确如下:
一、海关缴款书抵扣清单报送
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当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报送日期-填发日期≤180天)及时通过电子申报软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申请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013年7月1日前开具的海关缴款书,未在之前所属期申报过的,按新的管理办法操作。
填写条件:增值税纳税类型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入口:网上电子申报软件--涉税事项
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电子申报软件直接录入《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所属期为本月度。录入完成后报送稽核比对(可多次报送)。
附图一:《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报送完成后可接收并打印《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接收结果通知书》:
附图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接收结果通知书》
2013年8月(税款所属期7月)申报抵扣的海关缴款书,必须在7月1日至
31日就采集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以后月份按此类推。
上门报送数据的纳税人,仍采用原有海关数据采集软件采集数据和运用检测软件进行数据检验,并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数据报送。
二、税务机关稽核比对
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将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按日与进口增值税入库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每个月为一个稽核期。海关缴款书开具当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次月及第三个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及次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以后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
三、海关稽核结果明细查询确认
1、企业申请稽核比对的海关缴款书全部已产生比对结果的,每月1日由电子申报系统自动确认并生成《海关稽核结果通知书》。
2、企业申请稽核比对的海关缴款书中尚有留待继续比对的滞留票的,纳税人可在每月1日至申报期结束前两日于系统自动批量确认后自行确认,并自行导出《海关稽核结果通知书》。
3、企业申请稽核比对的海关缴款书中尚有留待继续比对的滞留票且纳税人未作自行确认的,在申报期结束前2日内,稽核系统自动将未确认的数据生成《海关稽核结果通知书》。
纳税人每月只能对稽核结果确认一次,如存在“留待继续比对”的数据,提前确认稽核结果将导致部分海关缴款书无法在当期抵扣。确认成功后,纳税人可直接下载《海关稽核结果通知书》。
附图三:《海关稽核结果通知书》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
纳税人不再在申报时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但需将已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的第5栏。辅导期纳税人不再填写附表二第30行待抵扣栏 ,申报要求同一般纳税人。
附表二第5行需与稽核结果通知书进行比对,应小于等于稽核结果通知书中的数据,否则将申报失败。
五、稽核结果的处理
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稽核比对的结果分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
相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也均相同。
不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但比对的相关数据有一项或多项不同。
滞留,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内系统中暂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留待下期继续比对。
缺联,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结束时系统中仍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
重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申请稽核同一份海关缴款书,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与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数据相同。
(一)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
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二)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
(1)稽核结果产生日期距海关缴款书开具日期小于等于180天的,企业可修改后直接报送海关缴款书抵扣清单,重新进行稽核比对。
(2)稽核结果产生日期距海关缴款书开具日期大于180天的,纳税人可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办税服务大厅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申请数据核对、核查需提供材料:《海关专用缴款书数据核对、核查申请单》(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二份),《海关稽核结果通知书》(加盖企业公章),需进行数据核对、核查的海关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纳税人通过网上电子申报系统自行对申请数据核对的海关缴款书的稽核结果进行查询并确认,比对相符的在稽核结果产生当月进行进项申报。
纳税人也可以至办税服务大厅对稽核结果进行查询并确认。
(三)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
由税务机关主动发起核查。
(四)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要申请数据核对或核查。
五、会计处理规范
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
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六、注意事项
1、数据录入需仔细
数据录入错误将会影响纳税人的实际抵扣时间,因此在第一次录入时,数据报送前,仔细核对。
附图四:填表规则
附图五:海关缴款书号码规则
2201 2012 1 018227577-L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