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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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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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是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创作的政治哲学著作,首次出版于 1748 年。

全书共 6 卷 31 章,其中上册是 3 卷 19 章,下册是 3 卷 12 章。

该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影响,被载入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

该书中提出的三权分立学说直到现在仍是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孟德斯鸠所倡导的法制、民主、自由的思想,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论法的精神》中提出的“三权分立”学说,即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认为三种权力应该彼此制约,达到一种均衡,这是孟德斯鸠分权学说的核心内容。

此外,孟德斯鸠还主张一种“法律的精神”,认为法律应该是普遍适用的、公正的、明确的,并且应该以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为目的。

他反对专制和暴政,主张法治和民主,认为只有在法治和民主的基础上,国家才能实现稳定和繁荣。

总之,《论法的精神》是一部具有深远影响的政治哲学著作,它对西方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对我们今天的政治和法律实践仍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10第五章 论法的精神

10第五章 论法的精神
➢ 孟德斯鸠的这种自然法思想有力地撼动了专制主义的根基,否定了君主专断政权 的合理性。当时的法国推行神权政治,以一种“君权神授”的思想为专制政权的 合法性和正当性作理论诠释。孟德斯鸠对这种神圣辩护进行了釜底抽薪,他用 “法”来取代上帝在世界中的权威地位,并将“法”看做是由一种根本理性决定 的、由事物自身性质所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这种思想使一切与这种必然的 “法”相悖的统治受到质疑,实质上是要求对君主的专制权力进行限制,使君主 不能凭个人意志操控国家,而最终使国家的统治依法律而施行。
➢ 孟德斯鸠将一种必然的规律同法律联系起来,并且以人类理性为作为桥梁,在 “必然”与“应然”之间,在自然法和人为法之间建立起沟通和联系,将世界的 根本理性作为人间法律的来源和依据,从而为自己的理论大厦奠定了一个较为坚 实的逻辑基点。虽然孟德斯鸠将社会法律等同于某种自然理性或必然规律的做法 是令人质疑的,因为他将法看做先天存在的规定,并且看做是超阶级的东西,而 非看做是对现存经济关系的反映,看做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集中体现,但是,我 们也应看到,孟德斯鸠用理性确证法律的必然性和正当性,从而为反对封建专制、 推行法治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武器。
➢ 27岁的孟德斯鸠担任了波尔多高等法院的庭长。这一职务使孟德斯鸠在学术研 究之外,有机会投身于实际的法律事务,并游走于上流社会。这使得他能够更为 真实地窥视当时法国上流社会的卑污混浊及司法机构中的种种弊病。
➢ 在国家管理上,如何防止权力的滥用以及由此引起的危害,这是自西方政治学说 萌芽以来就不能回避的问题。在西方,自古希腊城邦时期起,人们就在探寻一种 完善的政体,以期实现最好的治国方略。18世纪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继承并发 展了洛克的思想,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且详细论证了 三权制衡的必要性和现实可能性,使“三权”的范围更加明确,使权力间的关系 更加明晰,由此诞生了作为后世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普遍政府组织原则的“三权分 立”学说。而他本人也当之无愧被称为“三权分立学说之父”。

《论法的精神》经典读后感5篇.doc

《论法的精神》经典读后感5篇.doc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的著作。

《论法的精神》凝结了孟德斯鸠毕生心血,被称为是“亚里斯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

【篇一】《论法的精神》经典读后感在书中,作者指出法律同政体、自然地理环境、宗教、风俗习惯等各种因素有关系,法律之间也有关系。

这些关系构成“法的精神”。

然而,马克思认为:“对于孟德斯鸠的幻想‘法的精神’,林格用一句话‘法的精神即是所有权’,就把它全部*了。

”那么,法的精神究竟是什么呢?是公平吗?书中认为,法律是首先为了维持立法者所代表之团体利益而制定;其次更是为了维持自身的发展而制定的。

就此论断而言,法律显然无法超越个体(包括个人和团体)自身利益的羁绊。

但公平要求做到不偏不倚,所有的参与者(人或者团体)的各项属性(包括投入、获得等)平均平等。

个体之间利益不可调和的矛盾,决定了法律自制定起,就不带有公平属性。

孟德斯鸠也认为:“所谓的平等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结果平等(不可能的);第二,起点平等(也不可能);第三,机会平等(不完全可能);第四,规则平等(比较可取)。

”那么,法的精神是正义吗?“正义”一词,在我国最早见于《荀子》,“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流淌着满满的道德味道。

在西方,柏拉图认为,人们按自己的等级做应当做的事就是正义。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把既存的主导西方社会的正义理论分为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和直觉主义的正义观。

柏拉图无异属于前者,而荀子则属于后者。

无论是哪种主义的正义观,都显然不可能是法律所能捍卫的。

国人似乎对正义有天生的狂热追求,格外推崇“路见不平一声吼”,然“扶不扶”的问题,在法律范畴里怎么处理都显得那么尬。

那么,法的精神是自由吗?人类似乎一生下来,就有追逐自由的本能与冲动。

从装翅膀飞翔到换脑移植,人类不停地从广、深、宽、厚、长多个纬度探索扩张着自由度。

孟德斯鸠认为,人类的普世自由便是凌驾众生,上帝因此为上帝。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主要内容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主要内容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主要内容《话说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嘿,朋友!今天咱来聊聊孟德斯鸠的那本《论法的精神》。

这本书啊,那可是相当厉害!孟德斯鸠这老爷子在书里就像个智慧的小精灵,到处蹦跶着给咱们讲法的那些事儿。

他说啊,法律可不只是一堆条文,那背后有着深层次的精神呢!你想想,要是法律都乱七八糟没个准头,那咱老百姓不就抓瞎了嘛。

他强调说不同的地方要有不同的法律,就好像不同的人得穿不同尺码的衣服一样,合身才舒服呀!比如在一个草原上,和在一个大城市里,那法律能一样吗?肯定不能啊!他还特别提到了权力的制衡,就像玩跷跷板一样,这边重了那边就得起来点,不然就失衡啦!孟德斯鸠说权力不能都集中在一块儿,不然那可就容易出乱子,得让它们相互制约,这样大家才能相安无事。

我就想啊,这老爷子太有远见了,这不就是怕有人权力太大无法无天嘛!这本书里还有很多有趣的观点呢。

比如他说地理环境也会影响法律,北方冷,南方热,人的性格都不一样,法律自然也得有点差别。

嘿,听着还挺有道理!有时候我就琢磨,难怪咱这地方的法律是这样,原来是有这些个原因呢!读完《论法的精神》,我感觉自己好像突然懂了好多。

以前觉得法律就是那些干巴巴的条文,现在才发现背后有这么多门道。

孟德斯鸠就像个法律界的大侠,带着我们在法律的世界里闯荡,让我们看到了法律的丰富多彩。

总的来说啊,这本书真的是让我大开眼界。

它不光是一本讲法律的书,更是一本让我们思考社会、思考人性的书。

它就像一把钥匙,打开了我们对法律这个神秘世界的大门。

如果你还没读过,那可得赶紧去看看,说不定会给你带来意想不到的收获呢!孟德斯鸠老爷子在书里等着给你传授他的智慧呢,哈哈!。

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是1748年所著的图书,作者是查理·路易·孟德

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是1748年所著的图书,作者是查理·路易·孟德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是1748年所著的图书,作者是查理·路易·孟德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内容简介。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

影响最大的著作。

该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

主张法治。

实行分权的理论。

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影响。

被载入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

此书被称为是“亚里斯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一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

凝结了孟德斯鸠一生的心血。

作者指出法律同政体。

自然地理环境。

宗教。

风俗习惯等各种因素有关系。

法律之间也有关系。

这些关系构成“法的精神”。

作者阐述了自然法理论。

法和法律定义。

法律与政体关系。

以及政体分类。

各种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等问题。

阐述政治自由和三权分立学说。

并以英国为例提出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主张。

论述了自然条件同政治法律的关系。

认为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的制约性。

论述了法律和工业。

商业。

货币。

贸易。

人口及宗教等关系。

主张兴办工商业。

发展贸易。

反对横征暴敛。

促进国际交往和世界和平。

并论述罗马继承法和法国民法的起源和变革。

强调严格区分各种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制定法律应遵循的原则及其应注意的问题。

这部著作的分权理论被美国宪法。

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所吸收。

19世纪各国的资产阶级革命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这部著作的影响。

《论法的精神》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

全书分为三卷。

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的概述以及法与政体之间的关系;第二卷讨论的是法与政治权力的关系;第三卷论述了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

全书中译本共分上下两册。

六卷。

三十一章。

主要内容可概括为:①法律的定义。

法律和政体的关系。

政体的种类和它们各自的原则。

②政治自由和分权学说。

英国范例。

③地理与政治关系的学说及各种推论。

④工业。

商业人口。

宗教等问题。

⑤罗马和法国法律的变革。

关于封建法律学说。

⑥一般性结论。

作者简介。

查理·路易·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是一种精神,是一种社会共识,是一种道德行为指南。

他认为,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偶然的社会现象,而是一种有意义的社会现象,可以让社会成员行事有章可循,并被所有社会成员接受和遵守。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是一种有意义的社会现象,可以规范社会行为,消除社会混乱,促进社会和谐。

因此,他认为,法律应该以普遍的原则来规范行为,并以公正、公平、公平和社会效益为目标。

他认为,法律应该包含精神上的因素,以便使社会成员能够按照社会规范行事,而不是按照他们自己的私心行事。

孟德斯鸠的观点深深影响了后来的法律思想。

他认为,法律不仅应该包含现实的因素,而且应该包含精神的因素,以此来促进社会的秩序和和谐。

他的观点也对当代法律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当前的法律理论和实践都是在孟德斯鸠的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总之,孟德斯鸠主张将精神因素纳入法律体系,以此来促进社会和谐和秩序,他的观点对当代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使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偶然的社会现象,而是一种有意义的社会现象,可以让社会成员行事有章可循,并被所有社会成员接受和遵守。

《论法的精神》点评

《论法的精神》点评

《论法的精神》点评
《论法的精神》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杰作,该书深
入剖析了法律与政体、权力、自由、气候、土壤、民族习惯、人口、贸易、货币、民事制度以及国家重大事件等多个方面的复杂关系。

作为一部跨越多个领域的鸿篇巨制,其深度和广度都令人叹服。

首先,孟德斯鸠在书中提出的“三权分立”理论,是政治哲学
中的一项重大创新。

他主张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应该分别由不同的机关行使,以防止权力过度集中和滥用。

这一理论不仅为后来的许多国家的政治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也对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其次,孟德斯鸠对法律的理解十分深刻。

他认为,法律不仅
是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础,更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

他强调,法律应该反映事物的本质和规律,而不是简单地服从于某个人的意志或利益。

这种对法律的理性和客观的理解,对于现代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此外,孟德斯鸠在书中还深入探讨了地理环境对法律和政治
制度的影响。

他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和政治制度应该与其地理环境相适应,这是地理环境决定论的核心思想。

虽然这一观点在今天看来可能有些过于简单和片面,但在当时却是一种全新的视角和思考方式。

总的来说,《论法的精神》是一部具有深远影响的政治哲学著作。

它不仅为我们提供了许多宝贵的思想和观点,更重要的是,它启发了我们对于法律、政治和社会制度的深入思考和探索。

在今天这个复杂多变的世界里,我们仍然可以从这本书中汲取智慧和启示,为未来的发展和进步提供有力的思想支撑。

第三专题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第三专题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第三专题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简要生平
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55年)攻读法学,任律师、 年 攻读法学,任律师、 法官、法院院长, 法官、法院院长, 1716年继承 年继承 男爵封号并担任波尔多议会的 议长职务。 议长职务。 1726年辞职,考察,著述。 年辞职, 年辞职 考察,著述。 法国科学院院士、 法国科学院院士、英国皇家学 会会员、柏林皇家科学院院士。 会会员、柏林皇家科学院院士。 波斯人信札》《 》《罗马盛衰原 《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 因论》《论法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 因论》《论法的精神》。
主要思想
一、法、人类法、自然法 二、政治自由与基本法 三、政治自由和特别法
一、 法、人类法、自然法 人类法、
法的精神所用的“ 法的精神所用的“法”字,是含有法、法则、法律、 是含有法、法则、法律、 规律等多种含义。根据孟德斯鸠的界定: 规律等多种含义。根据孟德斯鸠的界定:“从最广泛 的意义来说, 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本性所产生出来的必然关 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 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显 这里的法是广义的, 然,这里的法是广义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是世界上万事万物存在 和运动的规律、法则。 和运动的规律、法则。
第一,孟德斯鸠所说的人类理性就是支配一切民族的共同法规, 第一,孟德斯鸠所说的人类理性就是支配一切民族的共同法规, 也就是同时代的启蒙思想家所谓的“自然法” 也就是同时代的启蒙思想家所谓的“自然法”。 第二,作为人类理性适用的各国法律不仅仅指关于犯罪、 第二,作为人类理性适用的各国法律不仅仅指关于犯罪、惩罚等 规定的法律条文,而且包含着具体的政治制度、 规定的法律条文,而且包含着具体的政治制度、政治机构和政治 行为的规定,也都在法律的范畴内。 行为的规定,也都在法律的范畴内。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介绍如下:
孟德斯鸠(Montesquieu)是18世纪法国的一位思想家,他的著作《论法的精神》(The Spirit of the Laws)被认为是法学领域的经典之作。

该书中提出的“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法律的本质是客观的、普遍的、不变的。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该反映人类普遍的
道德和自然法则,而不应该仅仅取决于当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

因此,法律应该超越特定的国家、民族和阶级的利益,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

2.法律应该符合不同国家和民族的习俗和传统。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该符合当地的
社会和文化习俗,否则法律就会失去人们的信仰和认可。

他主张应该在不同的国家和民族之间寻求相似性和普遍性的法律原则。

3.法律的权威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的权威来自于它代表了人民
的利益和普遍的道德原则。

因此,政府和司法机构应该尊重法律的权威,遵循法律的程序和原则来处理案件,防止政治和个人的干扰。

综上所述,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强调法律的客观性、普遍性和不变性,要求法律符合当地的文化和传统,同时要保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这些原则至今仍然是现代法学和法律体系发展的基础。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简介孟德斯鸠(Montesquieu)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和政治哲学家,他的著作《法政论》(The Spirit of the Laws)对法治和立宪制的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孟德斯鸠的论法精神提倡权力分立、制约和平衡,对当代的法治国家建设和政治体制设计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指导。

权力分立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主要体现在对权力分立的追求上。

他认为,政治权力应当得到合理的分隔,以避免权力过度集中而导致的滥用和专制。

他将政治权力分为行政权力、立法权力和司法权力,主张这三者相互制约,共同参与国家决策的过程。

行政权力行政权力是指行政机关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和执行权力。

在孟德斯鸠的论法精神中,行政权力应该和立法权力和司法权力相互独立,互不干涉。

这样可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违背法律规定。

立法权力立法权力是制定法律的权力。

孟德斯鸠主张立法权力应该由代表民意的机构行使,通过公正的法律程序进行立法决策。

他强调立法权力应当与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相互制约,形成一种平衡机制,以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司法权力司法权力是审判和裁决案件的权力。

孟德斯鸠认为,司法机关应该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以保证判决的公正和合法性。

司法权力应当负责解决纠纷、保护公民的权益,并有效地制约行政和立法的滥用。

权力制约与平衡除了权力分立,孟德斯鸠的论法精神还强调权力的制约与平衡。

他认为,政治体系中的不同权力机构应当相互制约,形成一种平衡关系,以确保政府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权力制约孟德斯鸠主张通过相互制约的方式来限制不同权力机构的行为。

例如,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为应当受到立法机关的监督和制约,司法机关应当独立裁判,不受其他权力机关的干扰。

这种制约可以有效地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

权力平衡权力平衡是确保政府稳定和社会公正的关键。

孟德斯鸠认为,不同的权力机构应当相互平衡,互补而不是相互对立。

他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理论,即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应当相互制衡,形成一种相对平衡的政治体系。

论法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上)》读书笔记《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一生中最重要的著作,孟德斯鸠是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前期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又是法国资产阶级著名的法学家。

虽然这本书有一定的时代和思想局限性,但仍值得我们去阅读。

那么“法的精神”的具体含义是什么?孟德斯鸠回答说:“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

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

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

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

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

”第一章一般意义上的法一切存在物都各有其法,法提醒着存在物的初元理性,同时建立了各种存在物之间的联系。

但人类作为一种智能存在物,会受萌生出的欲念引诱,违背自己的初元法则。

我们需要道德规范来提醒自己,因此立法就是为了让我们恪尽义务。

自然法先于其他任何法则诞生,在社会组成之前便为人们所接受。

自然法是依据人的需求产生:人们害怕什么,就会有相应的法条阻止这种情况的发生;人们渴望什么,就会有法条来保障。

我觉得自然法就是反映了人类对生活的愿望和要求。

法律是人为的。

人与人之间的竞争会扩大为国与国之间的战争,这促进了万民法的产生,维护国与国之间的和平共处。

每个国家内全体公民还会设立自己的公民法。

法律的制定要与本国的社会性质、政治体系所能承受的自由度、人民的习俗、宗教信仰等相结合,同时立法时还要考虑各种法律还要相互照应。

第二章直接源自政体性质的法政体有三种: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但这里的专制政体与我国古代的君主专制并不完全相同,这里的专制政体指君主政体因腐败而蜕变成的最坏政体,不是指君主独自掌握政权。

人民在共和政体中尤为重要,人民既是君主也可以是臣民。

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

产生不同的关系及其相适应的法这样一天根本规律 。孟德斯鸠断言:“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 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 。”在人为规律创设之前,人类处于一种自然状态 。自然法就是人类在自然状态中所接受并遵循的一 种规律。 自然法“所以成为自然法,是因为它们完全 从 我们的身躯和存在中汲取力量。”孟德斯鸠认为, 我们人类具有双重性:既是“物理的存在物”,又 是“理智的存在物”。作为前者,人与一切事物一
本性所决定而接受的自然法则。 自然法师永恒的。孟德斯鸠认为自然法调整 的对象是因人的自然本性而产生的自然关系。因 此,不论在自然状态还是在社会状态中,只要人 类存在,这种自然关系便不会消失,自然法亦将 不断地发挥调节作用。 总之,自然法是人类因其自然本性所决定 ,在 自然状态中接受并在社会中继续存在,调整人类自 然关系的规律。 与古典自然法学派其他代表人物的理论相比 ,
滥用权力的情况司空见惯。但是,在孟德斯鸠之前 ,还没有一个人从这一熟视无睹的事实中真正悟出 一条“以权力制约权力”的道理。即使孟德斯鸠所 崇拜的古典自由主义创始人之一的洛克,在提出立 法权与执行权分立以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和掌权者违 背政府宗旨时,也未明确谈到以权力制约权力。如 果说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与制约学说,前半部分是 在洛克两权分立的理论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而成,后 半部分,即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思想却是前无古人的 。
西方世界,这一论断是正确的。 在谈到法律与民族精神的关系时,孟德斯鸠 指 出:“人类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气候、宗教、法律 、政府准则、先例、道德和习惯;这些因素形成了 各民族的一般精神。……在不违反政府诸原则的条 件下,遵从民族的精神就是立法者的事务。” 法律与商业、货币、人口的关系可以统称为 法 律与经济的关系。孟德斯鸠所说的商业是商品经济 的集中体现。作为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

(完整)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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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孟德斯鸠作为法国18世纪资产阶级杰出的思想家之一,成为当时进步的资产阶级向腐朽的封建主义英勇进攻的坚强斗士。

《论法的精神》于1748年出版,它以探寻和阐释法的精神为中心内容,又涉及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内容极为丰富,是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这部影响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的学术名著内容丰富,体系完整,论点严密,一经问世便震撼了世界。

这部著作凝结着孟德斯鸠一生的心血,也是他的代表作,这部著作不仅使他蜚声世界,而且作为人类进步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载入史册,成为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之一。

一是对法的精神定义的探讨在《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的中心任务就是阐释何谓“法的精神”。

他认为: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

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

因此,“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

”法律与政体的联系:首先政体如何与有无法治直接相关。

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

”君主政体虽由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不待说是有法治可言的。

其次,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

在实行民主政治的共和政体下,“有一条基本规律,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

”在实行贵族政治的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

在专制政体下,则无所谓立法权。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读后感读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就像在思想的大森林里漫步,一会儿碰到参天大树,一会儿又遇到涓涓细流。

孟德斯鸠像是一位特别厉害的导游,带着我们去看不同的风景。

他说的法的精神,就好比是一个地方的风气。

你想啊,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风气,就像不同的人家有不同的家风一样。

有的人家讲究尊老爱幼,这就是他们家的“法”,这股风气就会让家里的人都按照这个规矩来做事。

一个国家也是这样,它的法的精神就像是家风,让整个国家的人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

在书里,孟德斯鸠谈到了政体的事儿。

他说有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这就好比是三种不同的管理模式的大家庭。

共和政体呢,就像是大家一起商量着办事的家庭,每个人都能说上话,都有自己的想法,大家共同努力把这个家管好。

君主政体呢,就像是有一个大家长,这个大家长挺开明的,他虽然有很大的权力,但是也会听听家里其他人的意见。

专制政体就不行了,那就是一个独裁的家长,他说啥就是啥,家里人都得听他的,一点商量的余地都没有。

我们肯定都希望生活在像共和政体或者君主政体这样比较民主、开明的家庭模式的国家里呀,谁愿意在专制政体那种压抑的环境里呢?孟德斯鸠还提到了三权分立。

这可太有趣了,就像是把一个大蛋糕分成三块。

一块是立法权,这就好比是做蛋糕的配方,决定这个蛋糕该怎么做;一块是行政权,就像是做蛋糕的师傅,按照配方来做蛋糕;还有一块是司法权,就像是品尝蛋糕的人,看看这个蛋糕做得到底好不好,有没有按照配方来做。

如果这三块权力都集中在一个人或者一个小团体手里,那这个蛋糕可能就会被做坏了。

要是这三块权力分开呢,就像大家分工合作,蛋糕就会做得又好看又好吃。

他在书里还谈到了很多关于地理环境对法的影响。

这就像是不同的土壤适合种不同的庄稼一样。

在寒冷的地方,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在炎热的地方就不一样。

寒冷地方的人可能更加坚强、勇敢,因为他们要对抗恶劣的环境。

而炎热地方的人可能更加热情、开朗。

那不同地方的法也得根据当地的人的特点来制定呀。

孟德斯鸠和他的《论法的精神》_2022年学习资料

孟德斯鸠和他的《论法的精神》_2022年学习资料

▣孟德斯鸠作为法国18世纪资产阶级杰出的-思想家之一,成为当时进步的资产阶级向腐-朽的封建主义英勇进攻的坚 斗士。《论法-的精神》于1748年出版,这部影响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的学术名著内容丰富,体系完整-论点严密, 经问世便震撼了世界。这部著-作凝结着孟德斯鸠一生的心血,也是他的代-表作,这部著作不仅使他蜚声世界,而且作 为人类进步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载入史册,-成为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之一-6
口作者指出法律同政体、自然地理环境、宗教、-风俗习惯等各种因素有关系,法律之间也有-关系。这些关系构成“法 精和法律定义,法-律与政体关系,以及政体分类、各种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等问题。阐述政 自由和三权分-立学说,并以英国为例提出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主张。-16
评价:-▣他在社会历史领域排除了神意-的影响,将人的自然本性看作-社会的根本法厕,、因而试图从-自然因素中 找决定社会制度-的原因,这种观点在当时的确-可缺示的和经常的物质系彳-之-的建贵,老不酯揆是鞋套-癢韵劈膏 -19
▣论述了法律和工业、商业、货币、贸易、人-口及宗教等关系,主张兴办工商业,发展贸-易,反对横征暴敛,促进国 交往和世界和-平。并论述罗马继承法和法国民法的起源和-变革。强调严格区分各种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制定法律应遵 的原则及其应注意的问题。-20
“三权分立”学说:-▣“专制政体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 “在专制政体之下,君主把大-权全部交给他所委任的人们.-那些有强烈自尊心的人们,就-有可能在那里进行革命, 以-就要用恐怖去压制人们的一切-勇气,去室息一切野心。-21
“三权分立”学说-口“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力;(二)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三)有关民政 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我-们将称后者为司法权力,而第-二种权力则简称为国家的行政-22

论法的精神简介作者简介

论法的精神简介作者简介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重要、最有影响力的著作,是他20年辛勤探索的最后成果和理论总结。

他在1749年曾经说过:“我毕生精力,耗尽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上面。

”同时,《论法的精神》也是一部划时代的作品,它即使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步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也是到他那个时代为止的一部最近不的政治理论著作。

《论法的精神》分上下两册,共卷6卷,上册是1—3卷,下册是4—6卷。

全书围绕着“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这一核心主题展开,详细论述法与政治、经济、历史、宗教和地理等因素的关系。

第一卷:法律的定义,法律和政体的关系,政体种类及各自的原则(1-8章);第二卷:法律与国家安全的关系,政治自由下的法律与基本制度、与公民、与税收的关系(9-13章);第三卷:法律与气候、土壤的关系,法律与民族的一般精神、习惯、风俗的关系(14-19章);第四卷:法律与贸易、货币的关系,法律与人口的关系(20-23章);第五卷: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法律之间、法律与所规定事物之间的关系(24-26章);第六卷:法国民法的起源和变革,法律的制定,封建法与法兰西君主制建立和变革之间的关系(27-31章)。

著名学者罗伯特·夏克尔顿认真研究了孟德斯鸠的全部手稿和他的几位秘书的笔记之后,认为《论法的精神》的写作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1741年以前,他在此阶段写出了若干片段的原始稿;第二阶段为1741年至1743年之间,他在此阶段写出了全书的基础稿;第三阶段是从1743年开始,他在此阶段对基础稿进行了第一次修改;此后直至1746年底为第四阶段,他在此阶段对稿子进行了第二次修改。

四、主要内容帕斯卡说过:“人的一切尊严就在于思想。

我们如果跌倒后想再爬起,就要从这思想爬起,而不是从我们所无法填塞的空间和时间爬起。

”虽然身是贵族,但孟德斯鸠秉持着贵族应有的操守——“为正义而呐喊”,他身处封建王朝的统治之下,对专制主义有切实的感受。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法文:l'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sprit des lois) ,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的政治学名著。孟德斯鸠花费了 14年著成此书。他采取与意识主义和自然主义截然不 同的斱法来分析政治行为,幵致力于从社会学的角度来 分析政治习俗,从而提出了一种创新的理论:法律不 是戒律的表现斱式,而是对不同因素的观察和调整,这 些因素分为文明(传统、宗教等)和自然(气候、地 理等)两类。
孟德斯鸠的社会政治思想,尤其是他的法制思想、三权 分立思想、君主立宪思想,对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谢林、 黑格尔也产生过不同程度的影响。
时代背景: • 此篇法学巨著的诞生正值法国历史上最黑暗的时刻,封建 主义和君主专制从发展颠峰急剧走向没落,广大民众在特 权专制的残暴统治下被压榨着血汗,反抗导致战乱,苛政 使农民起义经常此起彼伏。专制的结果导致资产阶级与社 会最低层民众结成反封建的盟友,在受迫害之时已经为反 抗积聚着革命的力量。
孟德斯鸠在本书中提出了三权分立的学说,是孟德斯鸠最重要 的、影响最大的著作,也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该书所倡导的 法制、政治自由和权力分立是对神学和封建专制的有力抨击,成为此 后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政治纲领。
三权分立思想
• • • • 为了反对全部国家权力集中于专制君主一人手中,孟德斯鸠根据约翰·洛兊的分权论, 幵加以发展,提出了三权分立的学说。他说:“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 (一)立法权力; (二)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 (三)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他主张立法、行政、司法这三种权力应该分属于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

孟德斯鸠主张由议会行使立法权,君主掌握行政权,法院专管司法权,使它们之 间互相制约,防止滥用权力。
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实际上成了资产阶级国家机 关各部门的分工、相互制约和保持权力平衡的理论根据。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论法的精神》读后感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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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后感《论法的精神》读后感范文《论法的精神》读后感【一】《论法的精神》是十八世纪上半叶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1689-1755)最重要的着作,内容涉及广泛,它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文化、军事、宗教、道德、哲学、历史、地理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展示了一幅广阔的思想画卷。

特别是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

《论法的精神》一书反映了当时处于社会下层的资产阶级与劳动人民对于政治与经济的愿望。

全书在政治理论上极力主张建立相互制衡的三权分立。

目的是为了避免独裁者的产生。

独裁者们往往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

在法律理论方面阐述了法律的定义和种类,法律与各种事物的关系,刑法和民法的理论,以及立法的理论。

孟德斯鸠认为法由事物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也就是事物之间的内在规律。

由此将法律分为人定法和自然法,提出了立法应与政体相互适应的原则。

并且讲述了法律与防御力量、进攻力量、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贸易、宗教习俗、货币等各种事物的关系。

全书在经济理论上认为私有财产权是人类的自然权利。

在地理环境决定论中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当考虑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和人们的性格、感情有关的这些因素。

该书首先讲述了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

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有无与法治有着直接关系。

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所以在专制政体下,根本就无所谓立法权。

君主政体与专制政体相比虽由也是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所以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

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但并不等于说就是有法治可言的。

但是有一条基本法则,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共和国的人民的权力是相对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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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抨击封建主义和当时黑暗的君主专制政体的代表作。

利用大量的历史及当下的实例来试图描述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即封建专制必将被资本主义替代。

“法的精神”是一个很大的概念,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必须与下面几个方面有联系:
⑴法律要反映一个国家的整体情况。

他说,一个国家的法律能适合另一个国家的情况是非常巧合的事情。

⑵法律要同国家政体的性质,原则相适应。

孟德斯鸠在书中大致将国家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所以,法律要与这些国家的政体以及它们治理国家的原则相适应。

⑶法律要和国家的自然条件相适应。

即与气候,土地质量,地形地势等。

还要与人民的生活方式等相适应。

⑷法律要与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相适合,与居民的信仰,性情,财富,人口等相适应。

一、政体与法律的关系
何为政体,现代人对它的解释是:政体一般指一个国家政府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

但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对于政体就有三种解释:⑴政体的意义与公务团体相同,而公务团体就是每一个城邦“最高治权的执行者”,最高治权的执行者人数不确定;
⑵政体是城邦公职的分配制度,公民团体凭这个制度分配公职时,或以受职人员的权能为依据,或以所有受职人员之间的某种平等原则为依据;
⑶政体是一种宪法,是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的组织。

到了孟德斯鸠,他对于政体的分类就简单多了,即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并用了大量的笔墨讨论政体与法律的关系。

我就孟德斯鸠的想法上简要分析下各政体与法律的关系并加入自己的看法。

首先孟德斯鸠讨论的是“共和政体和民主政治有关的法律”。

何谓“共和政体”,即“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当然,如果要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有点不现实,所以,要推选出部分人民来代表其他人民行使权力,并且固定在一定的数量。

孟德斯鸠提到罗马因为其议会的人数不一定而导致罗马帝国的毁灭。

在固定人数后,能让人民信服地推选出官吏的办法就只有投票了。

于是,“只有通过选举,人民才能当君主,因为选举体现了人民的意志”。

这就是为什么共和政体为什么要对于选举进行立法,并且“在这种政治之下,建立投票权利的法律,就是基本法律。

”另外,人民对于官员的能力和道德素质都是心知肚明的。

以正常人的评价标准是绝对不会让一个贪婪又无德的人行使公共职权。

正如孟德斯鸠说的,人民知道哪些法官秉公执法并且能让人民从法院回来后感到满意;哪些将领英勇善战,致力于保卫家园。

人民就可以以自己的愿望投下神圣的一票。

但是,人民在治理家园方面没有任何经验。

一个经验丰富,能力超人的官吏尚且不能将国家治理好,何况一个什么都不懂的平民。

人民往往不是出于客观而是主观意识来判断被选者得能力或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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