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0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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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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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广告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有线电视费收入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函﹝2004﹞33号
【发文日期】2004-02-05
【实施时间】2004-01-1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2008年03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防止“村村通”工程返盲的几点心得

防止“村村通”工程返盲的几点心得
查 , 入 大量 人财 物 , 时村 为 投 暂 村通了, 由于后 续政 策跟 不上 , 又逐 渐返 盲 。 我县针 对 这 种 情 况 , 别 出 台 了《 庆县 广 播 电视 “ 特 余 村村 通 ” 工 程 设施 维修 维 护管 理 办法 》 其 中 的规定 非 常详 细 , , 首 先从 预 防返 盲 的政 策 上给 予 了后续 政策 支持 。 其 次 , 正 落 实执 行 “ 真 村村 通 ” 各项 优 惠政 策 。 的
我 们花 费 了太 多 的心思 使老 百姓 们 看上 了电视 , 上 听 了广 播 , 他们 “ 上 听鸡 叫 , 使 早 白天 听 鸟 叫 , 上 听 狗 晚
叫” 的生 活得 以改变 。然而 时隔 不久 “ 村通 ” 村 又变成
会 为支撑 的市 、 、 、 三级 服务 网络 , 行 “ 县 乡 村 实 四级 管 理维 护 ” 构建 了一个 方便 快捷 的服务 平 台 , 保服 务 , 确
2 1年 第 4期( 1 0 总第 2 6期) 5

广播电视村村通
重 要 的作 用 。 ( ) 策 的监督 检查 1政
有线 电视技 术
针 对村 村 通工 程 , 省 、 市 、 县应 该 说都 相继 各 各 各
3 人 员支 持 、 术 支 持 跟得 上 技
人 员 支 持 , 立 县 “ 村 通 ” 护 中心 简 称 县 中 设 村 维 心 , 成 人员 以县 电视 台技术 维 护部 为 主 。各 乡镇 以 组 文化 服 务 中心 为 主 , 立 “ 村 通 ” 护 分 中心 ( 称 设 村 维 简 分 中心 ) ,配 备 专业 管 理维 护 人 员 。县 中心负 责全 县 “ 村通 ” 程 的维 修 维护 工作 , 导 乡镇 的 维修 维护 村 工 指 工 作 , 训技 术 人员 , 高设 备完好 率 。 中心业 务 上 培 提 分 受 县 中心指 导 , 具体 负 责本 乡 镇 “ 村村 通 ” 备 的 日常 设 管 理 和 维 护 工作 。村 委 会 、 小 组聘 请 协 管 员 、 络 村 联 员 , 时沟 通 。 及 制 定 学 习计 划 ,分 定 期 和不 定 期 开 展 技 术 培 训 班, 为基 层 广 播 电视 “ 村 通 ” 期 通 、 效 通 提供 了 村 长 有

中国广播电视产业2007年大事记(上)

中国广播电视产业2007年大事记(上)

中国广播电视产业2007年大事记(上)作者:黄金良来源:《声屏世界》2008年第01期一月1日,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CCTV-5)面向北京奥运会进行全面改版,通过“突出赛事、加强新闻、改造栏目、强化奥运、完善包装、统一风格、合理编排、提升影响”,着力打造中国最大、最权威的奥运资讯发布平台。

频道总监江和平对2007年的重要性说了两句话:“谁错过了2007,也就错过了2008”。

(传媒白皮书07-31)17日,中央宣传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等11部门联合发布《2007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系会议工作要点》,宣布启动2007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

整治重点仍是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等广告;监管重点是广告发布环节。

建立和落实发布广告行为主管领导负责制、领导责任追究制、评比考核等制度,强化审查责任。

(中广学刊07.3-95)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7号),明确自2007年1月1日起,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事业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上述两项收入,3年内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上述两项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广影视07.3上-12)22日,东方有线的大股东东方明珠在陕西广电上市公司广电网络的定向增发中,以1.25亿元收购了其4.61%的股份,成为其第二大股东。

广电网络的公告显示,其定向增发募集的8.8亿元资金,将用于收购陕西省11个市、区有线电视网络资产,在对陕西省有线网络进行整合的基础上,进行数字化平移。

(中华传媒网)23日,上海证券报报道,美国好莱坞六大电影巨头索尼影业、福克斯、迪斯尼、华纳、派拉蒙、环球电影公司,均与上海文广旗下从事IPTV业务的百视通公司达成合作,以“出售版权+分成”的方式,为文广的IPTV提供影片,包括在美国院线放映一个月左右的最新影片,达到扩大在华市场的目的。

广播电视财税法规-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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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9]38号 2009-4-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17号 2007-1-1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大连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6]144号 2006-10-1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卫星电视节目收转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191号 2005-12-2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销售机顶盒业务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字[2004]173号 2004-7-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41号 2004-1-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付费电视业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哪些政府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哪些政府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哪些政府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注:发文日期: 2007-06]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注:发文日期: 2007-07]二、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9]38号)规定“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代国家保管储备棉所获得的财政补贴是国家对承储企业保管储备棉的成本补偿。

因此,对其保管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5号)规定: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5号)规定:“ 一、在2005年底前,对华商中心从中央财政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其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华商中心在从事储备糖、肉具体储备管理业务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享受上述税收政策的国家直属储备糖库、肉库必须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列名单位)。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9号)规定: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备案资料操作规范

企业所得税备案资料操作规范

企业所得税备案资料操作规范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的有关文件要求,强化税收服务,方便纳税人,现将企业所得税事前备案项目有关申请资料明确如下。

1、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1)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定额扣除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2)政策依据: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②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3)主要报送资料:①减免税申请备案表;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③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④《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政策(1)政策规定: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2)政策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5号)(部分废止);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2-知》(国税发[2000]24号);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36号)(部分废止);⑦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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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征收营业税问
题的通知
【标 签】广播电视有线付费频道,营业税问题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4﹞141号
【发文日期】2004-01-20
【实施时间】2004-01-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全国有线数字广播影视业务发展规划,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以下简称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已正式开播。

现就有关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数字付费频道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中的“播映”项目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计税营业额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税发〔2001〕22号)的规定,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数字付费频道收视费的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对各合作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关联知识: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0.08.31
•【文号】财税[2010]33号
•【施行日期】2010.08.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营业税,税收征管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
维护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0]33号)
山西、黑龙江、上海、江苏、江西、湖北、湖南、广西、重庆、云南、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试点工作,推动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精神,对本通知附件所列有关单位根据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10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名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2月13日国税发〔2001〕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现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批准成立文件、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证明;合同、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下列收入不征或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一)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为:1.财政拨款;2.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3.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4.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二)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在2002年底前暂不作为应纳税收入。

四、除上述第三条明确的各项收入以外,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所取得的其他收入,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五、凡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免税项目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一)财政拨款,须提供财政部门或上级拨款部门出具的拨款证明;(二)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须提供相关文件及收入凭证;(三)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须提供拨款证明文件;(四)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收入,须提供捐赠人或赞助人签字的捐赠、赞助证明;(五)税务登记证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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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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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2004年度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
知》的通知
【标 签】有线收视费收入
【颁布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皖国税函﹝2005﹞176号
【发文日期】2005-02-16
【实施时间】2005-02-16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2004年度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2004年度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2004年度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07]76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07]76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10.09施行日期2007.10.09文号赣府厅发[2007]76号主题类别广播影视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07〕76号2007年10月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79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全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07〕170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村村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做好新时期“村村通”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受广大农民群众欢迎的民心工程,对于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传播先进文化,普及科技知识,提高农民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地区广播电视覆盖工作。

1998年以来全省共投入资金136亿元,完成了6167个5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和行政村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建设,并修复“返盲”行政村366个,农村受益人口达350万人。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巩固和推进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巩固和推进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巩固和推进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07.21•【文号】国办发[2004]60号•【施行日期】2004.07.2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巩固和推进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广电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巩固和推进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关于巩固和推进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的意见(广电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04年6月24日)1998年以来,为解决我国部分农村地区收听不到广播、收看不到电视的突出问题,广电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了村村通广播电视(以下简称“村村通”)工程,使全国已通电的行政村基本实现村村通广播电视,大大提高了我国广播电视人口覆盖率。

目前,全国大部分行政村“村村通”工程运行良好,但一些地方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返盲”现象。

主要原因是一些地区没有建立起确保“村村通”工程长期运行的有效机制,日常维护费用得不到保障,设备损坏后得不到及时修复,少数因经济条件较差实行集中收看的行政村的收看场地、管理人员和电费得不到落实。

为进一步巩固“村村通”成果,推进“村村通”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村村通”工程的实施,对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普及科学文化知识,提高农民素质,推进扶贫工作,提高农村居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实践证明,“村村通”工程是一项德政工程、民心工程。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村村通”工程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调配合,落实职责任务,把“村村通”工程作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好、利用好、管理好,切实巩固成果,确保党和政府的声音传入千家万户,确保收到实效。

财政部关于确认国家广电总局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确认国家广电总局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确认国家广电总局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12.29•【文号】财库[2008]98号•【施行日期】2008.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确认国家广电总局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8]98号)国家广电总局: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1]24号)及相关规定,结合你局实际情况,现将你局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资金范围你局本级执收的因公出国外国签证代办费、签证代办加急费和考试考务费,及所属单位执收的广告收入和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

具体执收单位、收入项目及文件依据等情况,详见附件《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基本情况表》。

中央电视台应上缴中央财政的广告收入收缴按我部《关于实施中央电视台财务管理改革方案的若干规定》(财教[2008]10号)执行,由广电总局(计财司)负责执收。

二、账户设置由财政部为你局所属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和中央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分别开设一个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你局本级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按财教[2008]10号文件有关规定开设。

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设后,上述纳入改革范围的非税收入,缴入相应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请按照改革有关规定,办理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开设工作,并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等情况及时通知缴款人。

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设后,你局本级以及所属纳入改革范围的各执收单位的原收入过渡性存款账户均予以撤销,请于2009年1月20日前办理销户手续,并向财政部(国库司)反馈撤户结果。

在销户前,请你局本级以及各有关执收单位按规定分别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原收入过渡性存款账户中应缴中央财政的资金缴入相应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7.01.18
•【文号】财税[2007]17号
•【施行日期】2007.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79号)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现对广播电视村村通的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事业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从农村
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上述单位对于其取得的上述免税收入应当和应税收入分别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本通知的执行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广播电视服务公司、服务部恢复征收所得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广播电视服务公司、服务部恢复征收所得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广播电视服务公司、服务部恢复征
收所得税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88.07.11
•【文号】国税国[1988]58号
•【施行日期】1988.07.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广播电视服务公司、服务部恢复征收所得
税的通知
(国税国[1988]58号1988年7月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一九八四年,财政部以[84]财税字第142号文件规定,对国家广播电视机构所属的预算外管理的全民所有制性质的服务公司或服务部经销、维修,服务所得利润,从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五年内免征所得税。

这一规定,将于一九八八年底到期,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应恢复征收所得税。

考虑到目前广播电视服务公司、服务部(特别是县以下单位)仍有一定困难,为支持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对恢复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由省、市、自治区税务机关审查批准,酌情给予适当减税免税照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6.09.20•【文号】国办发[2006]79号•【施行日期】2006.09.2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部署,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以下简称“村村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村村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做好新时期“村村通”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前农村文化建设的一号工程,是深受广大农民群众欢迎的民心工程,对于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传播先进文化,普及科技知识,提高农民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村村通”工程实施以来,有效扩大了农村广播电视覆盖面,解决了近亿农民听广播难、看电视难的问题,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从总体上看,目前农村广播电视建设还处于较低水平,广播电视覆盖还存在“盲区”,一些农村地区还存在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套数少、质量差的问题,农村广播电视无线覆盖效果滑坡严重。

农村广播电视发展现状与中央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目标、与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与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还有很大的差距,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快发展,全面推进新时期“村村通”工作。

二、切实明确新时期“村村通”工作的目标任务(三)做好新时期“村村通”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目标,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以政府为主导,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加大投入、强力推进,不断提高农村广播电视基本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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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地方税务局文件
涪地税发…2007‟187号
重庆市涪陵区地方税务局转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
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税务所(分局)、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1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主题词:广播电视税收政策通知
重庆市涪陵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07年8月24日印发打字:徐秋玉校对:税政一科谭敏
急件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渝地税发〔2007〕173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79号)精神,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文件中的“农村居民用户”是指居住坐落在农村地域范围内的房屋中使用有线电视网络的用户。

二、根据重庆广播电视村村通发展的情况,现明确以下地区为可享受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优惠政策的农村地域范围:
(一)15个国家及省级重点帮助贫困县(巫溪县、城口县、酉阳县、彭水县、武隆县、石柱县、秀山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丰都县、开县、忠县、南川区、潼南县)的所有地区。

(二)除上述15个国家及省级重点帮助贫困县以外的其他区县的镇(不包括县政府所在镇设立的街道)、乡、村。

三.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应分别划分相关的成本费用,确实划分不清的,可按取得的免税收入与应税收入的比例划分相关的成本费用。

四、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应当将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分别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各单位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对符合优惠政策的单位进行结算,对多征的税款应及时予以退库或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税款。

六、各地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广播电视税收政策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8月1日印发
打字:兰菊校对:流转税处程劼
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17号
2007-1-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79号)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现对广播电视村村通的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事业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上述单位对于其取得的上述免税收入应当和应税收入分别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本通知的执行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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