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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公告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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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公告范本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下面xx 给大家带来公司破产清算公告,供大家参考!公司破产清算公告范文一各位债权人代表:______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于________年__月__向____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年__月__日以(________)__经破字第__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宣告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并于__月__日在《人民法院报》予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及有关政策规定,____人民法院于__月__日指定______事务所、市审计局、市土地规划局、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组成该厂破产清算组。

清算组于__月__日正式进驻破产企业,接管了该企业的全部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

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清算组本着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各债权人及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据清算工作计划的内容及日程安排,以全面彻底清理破产企业债权债务、库存商品、资产评估及责任审计查清破产原因为主要内容,积极开展工作。

现清算工作已经结束。

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清算工作情况做如下报告,请各位债权人代表审议。

一、破产企业基本情况______企业始建于________ 年,现隶属于________公司,是____行业建厂最早的企业。

企业产品主要有________和____系列二十几个品种。

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到“六五”期未为国家实现利税______万元,曾为我国化工行业的发展做出了较大的贡献。

企业现有在职职工____人,离退休职工______人,企业总占地面积________平方米,总建筑占地______平方米,总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

由于企业建厂较早,长期投入不足,设备陈旧,技术落后,产品结构调整缓慢,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加之企业技术改造不足产品成本高,效益低,缺乏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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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公告范本1.公司破产清算公告范本篇1各位债权人代表:______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于________年__月__向____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年__月__日以(________)__经破字第__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宣告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并于__月__日在《人民法院报》予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及有关政策规定,____人民法院于__月__日指定______事务所、市审计局、市土地规划局、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组成该厂破产清算组。

清算组于__月__日正式进驻破产企业,接管了该企业的全部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

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清算组本着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各债权人及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据清算工作计划的内容及日程安排,以全面彻底清理破产企业债权债务、库存商品、资产评估及责任审计查清破产原因为主要内容,积极开展工作。

现清算工作已经结束。

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清算工作情况做如下报告,请各位债权人代表审议。

一、破产企业基本情况______企业始建于________ 年,现隶属于________公司,是____行业建厂最早的企业。

企业产品主要有________和____系列二十几个品种。

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到“六五”期未为国家实现利税______万元,曾为我国化工行业的发展做出了较大的贡献。

企业现有在职职工____人,离退休职工______人,企业总占地面积________平方米,总建筑占地______平方米,总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

由于企业建厂较早,长期投入不足,设备陈旧,技术落后,产品结构调整缓慢,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加之企业技术改造不足产品成本高,效益低,缺乏竞争能力。

同时,企业管理混乱,盈亏不实,损失浪费现象比较严重,生产经营水平日趋下降。

自1985年起企业开始出现亏损,债务负担日趋沉重,只能勉强维持生产,直至流动资金枯竭,使企业陷于困境。

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
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请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五)放弃债权的。
本条是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可撤销行为的规定。
可撤销的行为是指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害于破产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予以撤销,使其失去效力的行为。
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带来两个法律后果:一是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失去效力;二是因债务人的行为而被转让的财产可以依法追回,纳入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所谓“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是指严重偏离该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价格的价格。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在破产程序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较之普通债权优先受偿,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意味着本应用于集体清偿的财产变成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标的,从而使普通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所能够获得的清偿数额减少,这显然是不符合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公平清偿的目标。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 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4.06.2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三章管理人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受理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破产程序前行为的撤销和无效第三节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五章债权申报第六章债权人会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债权人委员会第七章重整第一节重整申请和审查第二节重整期间的营业第三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四节重整计划的执行第八章和解第九章破产清算第一节破产宣告第二节取回权和别除权第三节破产债权第四节变价和分配第五节破产案件的终结第六节免责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行为,公正审理破产案件,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为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下列民事主体:(一)企业法人;(二)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三)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四)其他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

前款规定的民事主体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的,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视为存续。

第三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清理债务。

前款所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

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称连续状态,推定为不能清偿。

债务人不能清偿或者有可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需要进行重整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整。

第四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适用本法规定的重整、和解和清算程序。

第六条人民法院依本法规定的程序作出的裁定,自裁定作出之日起生效。

对人民法院依本法规定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诉。

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依本法作出的裁定,应当公告。

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规定的公告,应当刊登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登载公告的媒体上,并张贴于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布告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07.30•【文号】法释[2002]23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3号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范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第一条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第四条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破产清算程序、流程

破产清算程序、流程

公司注销的步骤:公司不论是何性质的清算,均应依下列步骤展开: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1、成立清算组。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的人员和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

2、展开清算工作。

3、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组自成立起10日内债权人申报债权,并60日内至少公报3次.4、提出清算方案。

在清算进行完以后,才能进行注销的步骤:1、注销公司国、地税登记证。

2、到公司主管工商局办理。

3、登报公告(登报45日后在去注销公司)4、登报45日后,再次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申请。

5、到质监局注销代码证。

5,分配剩余财产,终结清算工作.破产清算程序、流程破产财产的清算,主要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分和分配。

(一)、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

如:破产财产范围: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所有财产;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ā⒆ㄓ屑际酢⑸毯诺取?BR>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其变现的价额超过其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的那部分财产。

破产企业财产自然状况的核实。

该部分工作主要是对企业的各项财产一一核实与确认,一般对企业的有形资产进行,包括核实与确认财产名称、形成时间、原值、坐落、型号、新旧程度、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等。

(二)、破产财产的评估。

这是为破产财产的处理作准备,提供参考价格和底价。

一般由专业的评估师进行。

(三)、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

一般指清算组对破产财产中非货币财产变现为货币财产的过程,是整个财产清算的最后一项工作。

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征求意见稿)目录一、破产清算1、收到债权人破产申请后致债务人的通知书2、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3、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提交材料的通知书4、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5、受理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7、不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8、不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9、不受理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0、不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1、维持或撤销不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12、驳回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3、驳回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4、驳回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5、驳回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6、维持或撤销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17、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18、受理破产申请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19、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告20、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相关义务的公告21、扩大有关人员范围的决定书22、要求有关单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书23、要求有关单位中止执行程序的通知书24、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的决定书25、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民事裁定书26、宣告破产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27、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28、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的民事裁定书29、有异议债权期满无人诉讼时确定债权额的民事裁定书30、临时确定表决权额的决定书31、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的民事裁定书32、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的民事裁定书33、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34、维持或撤销本院民事裁定的复议决定书35、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民事裁定书36、认可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复函37、针对监督事项的决定书38、许可管理人为某些行为的复函39、批准或驳回债权人会议更换管理人申请的决定书40、依职权更换管理人的决定书41、更换管理人的公告42、许可或驳回管理人辞职申请的决定书43、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决定书44、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决定书45、确定管理人收取报酬数额的决定书46、管理人报酬异议的决定书47、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48、拘留决定书49、罚款决定书50、不服拘留、罚款决定的复议决定书51、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书52、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告53、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的决定书54、追加分配破产财产的民事裁定书二、重整55、收到债权人重整申请后致债务人的通知书56、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民事裁定书57、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对其重整的民事裁定书58、根据出资人的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民事裁定书59、根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申请对金融机构重整的民事裁定书60、裁定债务人重整的公告61、不受理债权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2、不受理债务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3、不受理出资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4、不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5、维持或撤销不受理重整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66、许可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决定书67、裁定债务人重整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68、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的复函69、许可担保权人恢复行使担保权的复函70、设小额债权组的决定书71、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的民事裁定书72、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民事裁定书73、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74、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75、延长重整期限的民事裁定书76、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民事裁定书77、不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民事裁定书78、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的公告79、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的民事裁定书80、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民事裁定书81、受理变更重整计划的申请的民事裁定书82、批准变更后的重整计划的民事裁定书83、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民事裁定书84、重整计划执行时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三、和解。

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五)放弃债权的。
本条是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可撤销行为的规定。
可撤销的行为是指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害于破产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予以撤销,使其失去效力的行为。
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带来两个法律后果:一是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失去效力;二是因债务人的行为而被转让的财产可以依法追回,纳入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依据本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可撤销的行为包括:
(1)无偿转让财产。
无偿转让财产,是以无对价的方式将债务人财产让渡给他人的行为。
例如,直接将债务人财产赠与他人。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包括高价买入和低价卖出两种行为。
高价买入是指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当事人购进产品或者服务;低价卖出则正好相反,是指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当事人卖出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申请人பைடு நூலகம்以上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5)放弃债权。
一般说来,债权可以放弃,债权因债权人的放弃而消灭,法律不能强迫债权人行使自己不愿行使的权利。

企业撤销、吊销、注销之间的区别

企业撤销、吊销、注销之间的区别

企业撤销、吊销、注销之间的区别在经济迅速发展的时代,商机都是一闪而过,为了抓住商机,很多人都会迅速的选择适合自己的企业形式来进行运营。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够规范的运营下去,“歇业、破产宣告、被撤销、被吊销、注销”,这些字眼可能会出现在企业发展历程中,那么这些词语在法律上的含义是什么?我们今天就来了解一下。

一、歇业歇业是指企业停止经营活动且不再继续。

它是企业的一种经营不作为行为。

我国法律法规对歇业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

二、破产宣告破产宣告是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即人民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经审查认定后,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行为。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以书面裁定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企业没有进行和解或重整,被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破产;2、企业进行重整失败(《破产法第七十八条》;3、企业进行和解失败(《破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佰零四条)。

三、撤销撤销,主要是指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作出的撤销行政行为的决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公司破产基本工作流程

公司破产基本工作流程

公司破产基本⼯作流程如果公司难以运⾏的,向⼈民法院申请破产的,⼈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符合破产条件的,应当作出破产的宣告,然后公司进⾏破产⼯作程序。

那么,公司破产基本⼯作流程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破产基本⼯作流程⼀、破产宣告所谓破产宣告,是指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对债权⼈或债务⼈所在地提出的破产申请,经审查认定后,宣告债务⼈破产的法律⾏为。

也就是说,法院对破产宣告条件进⾏审查判断,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进⾏清算程序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程序。

破产宣告是继破产申请、破产受理之后的程序阶段,以破产受理作为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受理后即产⽣程序开始的效⼒,但并没有进⼊实质性阶段。

破产宣告是破产程序进⼊实质阶段的标志,且从破产宣告起不再产⽣破产程序的中⽌、回复情况。

企业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清偿到期债务,其债权⼈可以向债务⼈所在地⼈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破产还债。

债权⼈提此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供关于债权数额,有⽆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同时,该企业作为债务⼈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债务⼈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交董事会会议关于申请和解或宣告破产的决议、企业财产状况说明书、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

债务⼈确属严惩亏损,不能清偿还到期债务的,⽽且债务⼈与其债权⼈间不能和解或和解⽆效,由⼈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破产公告与申报债权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民法院宣告债务⼈破产应当公开进⾏,也就是不论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是否公开,法院在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时,必须公开进⾏。

应在裁定宣告进⼊破产还债程序后⾸先通知债务⼈和已知的债权⼈到庭,当庭宣布裁定,债权⼈、债务⼈拒不到庭的,不影响裁定的效⼒。

⼈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的同时可发布公告。

公告是⼈民法院送达破产宣告裁定的基本形式,是对所有的利害关系⼈的送达。

破产公告⼀般应当刊登在专门公告刊物上,并进⾏其他的公告安排,或通过⼴播、电视进⾏公告,同时应加盖⼈民法院的印章。

【推荐】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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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18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02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二00二年七月三十日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范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一、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二、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三、关于债权申报四、关于破产和解与破产企业整顿五、关于破产宣告六、关于债权人会议七、关于清算组八、关于破产债权九、关于破产财产十、关于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十一、关于破产费用十二、关于破产财产的分配十三、关于破产终结一、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第一条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二、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第四条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第五条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第六条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破产申请;(二)企业主体资格证明;(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四)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五)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六)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七)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八)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九)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十)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十一)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十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七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一)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二)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第八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务人核对以下情况:(一)债权的真实性;(二)债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的到期债务中所占的比例;(三)债务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第九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告知债权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第十条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破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按期更正、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补充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债务人。通知书作出时间为破产案件受理时间。第十一条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在撤回破产申请之前已经支出的费用由破产申请人承担。第十二条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一)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二)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裁定。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或者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并在十日内完成下列工作:(一)将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书面通知破产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在法院公告栏张贴企业破产受理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写明:破产申请受理时间、债务人名称,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二)在债务人企业发布公告,要求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擅自处理企业的帐册、文书、资料、印章,不得隐匿、私分、转让、出售企业财产;(三)通知债务人立即停止清偿债务,非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支付任何费用;(四)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债务人的结算活动,并不得扣划债务人款项抵扣债务。但经人民法院依法许可的除外。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通知债务人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会计报表、债权债务清册、企业资产清册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资料。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除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外,还应当于三十日内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内容同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除可以随即进行破产宣告成立清算组的外,在企业原管理组织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可以成立企业监管组。企业监管组成员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股东会议代表、企业原管理人员、主要债权人中产生,也可以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参加。企业监管组主要负责处理以下事务:(一)清点、保管企业财产;(二)核查企业债权;(三)为企业利益而进行的必要的经营活动;(四)支付人民法院许可的必要支出;(五)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工作。企业监管组向人民法院负责,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监督。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案件已进行到二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二)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终结诉讼。(三)尚未审结并有其他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四)债务人系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案件继续审理。三、关于债权申报第二十一条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当记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已经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上述债权登记工作。第二十三条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第二十四条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四、关于破产和解与破产企业整顿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债权人、债务人具体情况向双方提出和解建议。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前,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后,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破产宣告裁定,并公告中止破产程序。第二十六条债务人不按和解协议规定的内容清偿全部债务的,相关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破产程序。和解协议系在破产宣告前达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恢复破产程序的同时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第二十八条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如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系国有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四章的规定,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申请应当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提出。企业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股东会议可以通过决议并以股东会议名义申请对企业进行整顿。整顿工作由股东会议指定人员负责。第二十九条企业整顿期间,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实施整顿方案的人员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报告整顿情况、和解协议执行情况。第三十条企业整顿期间,对于债务人财产的执行仍适用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五、关于破产宣告第三十一条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一)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二)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二)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三)债务人在整顿期间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四)债务人在整顿期满后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公开进行。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破产宣告时应当通知债务人到庭。第三十三条债务人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为债权人利益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须经人民法院许可。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当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限定其银行帐户只能由清算组使用。人民法院通知开户银行时应当附破产宣告裁定书。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当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债务人亏损情况、资产负债状况、破产宣告时间、破产宣告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对债务人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的保护等内容。第三十六条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通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办理移交手续。第三十七条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会、财产保管人员必须留守。第三十八条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六、关于债权人会议第三十九条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少数债权人拒绝参加债权人会议,不影响会议的召开。但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剥夺其对破产财产受偿的机会或者不利于其受偿的决议。第四十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三个月期满后召开。除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提前终结外,不得以一般债权的清偿率为零为理由取消债权人会议。第四十一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人民法院除完成本规定第十七条确定的工作外,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拟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二)向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必须到会;(三)向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代表发出通知,要求其派员列席会议;(四)通知破产清算组成员列席会议;(五)通知审计、评估人员参加会议;(六)需要提前准备的其他工作。第四十二条债权人会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二)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三)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四)安排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五)由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六)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与分配方案等。讨论内容应当记明笔录。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登记的债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七)根据讨论情况,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表决。以上第(五)至(七)项议程内的工作在本次债权人会议上无法完成的,交由下次债权人会议继续进行。第四十三条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第四十四条清算组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讨论未获通过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前款裁定,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半数以上债权的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定。第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并可以授权代理人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授权委托书。第四十六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又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会议主席应当在发出会议通知前三日报告人民法院,并由会议召集人在开会前十五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七、关于清算组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第四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也可以从政府财政、工商管理、计委、经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中指定。人民银行分(支)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第四十九条清算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聘请破产清算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承担一定的破产清算工作。中介机构就清算工作向清算组负责。第五十条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一)接管破产企业。向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接收原登记造册的资产明细表、有形资产清册,接管所有财产、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料。破产宣告前成立企业监管组的,由企业监管组和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进行移交。(二)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三)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四)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五)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六)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七)提交清算报告;(八)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九)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十)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第五十一条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指导清算组的工作,明确清算组的职权与责任,帮助清算组拟订工作计划,听取清算组汇报工作。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纠正。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第五十二条清算组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接受债权人会议的询问。债权人有权查阅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事项;清算组的决定违背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定。第五十三条清算组对破产财产应当及时登记、清理、审计、评估、变价。必要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保全。第五十四条清算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破产企业的财产。债务人的财产权利如不依法登记或者及时行使将丧失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登记或者行使;对易损、易腐、跌价或者保管费用较高的财产应当及时变卖。八、关于破产债权第五十五条下列债权属于破产债权:(一)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二)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三)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四)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五)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六)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七)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八)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九)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十)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十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十二)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以上第(五)项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第五十六条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第五十七条债务人所欠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第五十八条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债权。第五十九条债务人退出联营应当对该联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联营企业的债权人对该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第六十条与债务人互负债权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请求行使抵销权,抵销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得到确认;(二)主张抵销的债权债务均发生在破产宣告之前。经确认的破产债权可以转让。受让人以受让的债权抵销其所欠债务人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十一条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公司破产的清算顺序

公司破产的清算顺序

公司破产的清算顺序公司破产清算的顺序1、成立清算组。

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

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清算组应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监督。

我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3、召开债权人会议。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请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4、确认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指用以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已作为担保物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应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5、确认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指宣告破产前就已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开清偿的可强制性执行的财产清求权。

主要包括:1宣告破产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2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至期日的利息;3宣告破产前成立的有关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果该项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公司破产公告

公司破产公告

公司破产公告尊敬的用户、客户和供应商:我们非常遗憾地向大家宣布,由于严重的经济困境和财务问题,本公司已经无法继续运营,将在数日内正式宣布破产。

我们深表歉意并向大家道歉,感谢大家在过去的时间里对我们公司的支持和信任。

我们深知这个消息可能对各位造成重大影响,但是我们将尽最大努力来最小化这种影响。

以下是我们为各位用户、客户和供应商所做的安排:用户我们将为所有用户提供充分信息和支持,以便大家做出对于个人或家庭的最佳决策。

具体来说,我们将:•提供有关账户信息和余额的准确信息。

如果您的账户余额为正,我们将尽力让您获得这些资金。

•提供数据备份和迁移的支持。

如果大家需要,我们将帮助大家备份他们自己在本公司的数据,并提供迁移数据的相关服务。

•提供数据删除的支持。

如果大家需要,在备份和迁移完成后,我们将帮助大家彻底删除他们在本公司的数据。

客户我们将极力确保在当前合同项下,按时交付所有产品和服务。

如果有延误或取消发生,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与大家合作,找到最好的解决方案。

由于公司当前资金状况的严重性质,我们不能承担在当前合同项下的退款,我们深感抱歉。

供应商我们将与所有供应商合作,找到最好的解决方案,确保货品返还或合同完成。

由于公司当前资金状况的严重性质,我们无法承担任何延误赔偿或未能履行的惩罚。

我们深感抱歉。

结论这是一条非常悲伤的消息,但是我们相信我们可以度过难关。

我们要再次向大家表示深深的歉意,并感谢大家在过去几年里对我们的支持。

我们相信我们的用户、客户和供应商将在共同努力下度过这一困难时间。

最后,我们会在公司破产过程中的每个阶段向大家提供更多信息。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疑虑,请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中心。

再次感谢大家的支持和合作,我们会努力让这个过程变得尽可能顺利。

此致敬礼公司董事会。

破产法第七章

破产法第七章

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虽然《民法通则》没有规定统一的 优先权制度,但特别法上的优先权规定已陆续出现,如:
1、我国1993年《海商法》确立了船舶优先权制度。 2、我国1995年《担保法》和1994年颁布、1995年生效实施 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确立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优 先权。 3、1996年《民用航空法》确立了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4、我国1999年《合同法》确立了建设工程款优先权。 我国《企业破产法》并未对上述具体的法定优先权在破产程序 中的地位作出规定,司法实务中不妨比照别除权进行处理。 在日本民法典上,法定优先权称为“先取特权”,又分为“一 般先取特权”(对总财产)与“特别先取特权”(对特定财 产)。根据日本破产法规定,仅在债务人特定财产上成立的特 别先取特权才能行使别除权。
❖ 2.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 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第二节 破产债权
一、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
(一)破产债权的概念
❖ 破产债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 享有的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的,债务人进入破产清 算程序之后有权参与分配的债权。
务合同以及收回投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 为破产债权。 –7. 票据(含汇票、本票、支票)的出票人破产时,付款 人或承兑人不知其事而付款或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8. 委托人破产时,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 务而产生的请求权。
劣后债权
❖ 劣后债权应当包括:
1、债权人因参加破产程序而支出的费用。 2、破产宣告后的利息。 3、因破产宣告后的债务不履行行为而产生的违约金。 4、破产程序开始后逾期未申报的债权。 5、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6、破产宣告后产生的罚金、罚款、滞纳金等。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8.08•【字号】赣高法〔2018〕 162号•【施行日期】2018.08.0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18〕162号全省各级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于2018年7月12日本院审判委员会第9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与本院民二庭联系。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8月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破产案件审理,明确人民法院相关职责,充分发挥破产制度调节市场经济秩序的职能和作用,促进破产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破产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破产案件应当坚持依法受理原则,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破产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第三条破产案件审理应当坚持公正与效率原则,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章申请、审查与受理第一节案件申请一、具有申请人资格的债务人和债权人第四条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目前,合伙企业、民办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可参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

第六条债权符合下列情形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一)债权为具有金钱或财产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二)债权合法、有效。

第七条债务人可以申请本企业破产清算、和解或者重整。

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或者重整。

对企业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可以申请清算中法人破产清算。

第八条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明确选择具体的破产程序,并按本章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社会组织破产清算流程

社会组织破产清算流程

社会组织破产清算流程首先,在社会组织发生破产或其他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下,该社会组织的管理人员需要主动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程序的开展。

申请时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如破产清算申请书、债权人及债务人名单、社会组织章程等。

同时,需要指定一名具有资格的破产清算管理人。

其次,法院会确认破产申请的合法性,并对社会组织进行宣告破产。

宣告破产后,法院会发布破产公告,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通知债权人和债务人关于社会组织破产清算的信息。

同时,法院会对社会组织的财产进行查封和保全,以保证破产清算的进行。

接下来,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清算管理人会对社会组织的财务状况进行核实和审查,并对社会组织的资产进行清查和评估。

清查和评估包括确定社会组织的财产状况、债权债务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事项,以便进行后续的清算和分配工作。

在核实和审查完社会组织的财务状况后,破产清算管理人会进行破产财产的清算和变现。

清算是指将社会组织的财产变卖并将所得资金用于偿还债务的过程。

变现的方式可以是拍卖、协议出售或其他方式。

在清算过程中,破产清算管理人会按照清算顺序和法定要求,通过公告的方式通知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同时对债权进行核实和确认。

在清算过程中,不仅需要偿还债务,还需要按照法定顺序对社会组织的债权进行清偿。

一般来说,优先清偿的顺序依次是破产清算费用、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基本生活费等。

在清算过程中,破产清算管理人还会根据法定规定处理社会组织的资产、合同、税务等其他事项。

最后,在完成清算和分配工作后,破产清算管理人会向法院提出终结社会组织法人资格的申请。

法院根据破产清算管理人提供的材料和财务报告,对社会组织的破产清算工作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法院会裁定终结社会组织的法人资格,并公告解散社会组织。

总体来说,社会组织破产清算流程是一个复杂而严格的程序,需要由破产清算管理人和法院共同参与和监督。

通过清查、清算、分配和终结等阶段,实现对社会组织资产和债权的合理清偿和终结。

关于银行破产法律规定(3篇)

关于银行破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核心,其稳定运行对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破产的风险依然存在。

银行破产不仅会对存款人、债权人、股东以及整个金融体系造成严重影响,还会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研究银行破产法律规定及其应对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银行破产的定义、法律规定、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银行破产的定义银行破产是指银行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产质量恶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经法院宣告破产的法律程序。

三、银行破产法律规定1. 破产申请与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债权人也可以申请破产。

破产申请应当向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 破产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银行破产的原因包括:(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 破产程序(1)破产申请与受理;(2)债权人会议;(3)管理人;(4)债务清偿;(5)破产清算;(6)破产终结。

4. 破产财产的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为:(1)破产费用;(2)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3)税款;(4)普通破产债权。

四、银行破产应对措施1. 强化内部管理(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2)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3)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质量;(4)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

2. 完善外部监管(1)加强对银行的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2)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提高监管效率;(3)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银行风险;(4)加强金融监管合作,共同应对国际金融风险。

3. 优化市场环境(1)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提高市场竞争力;(2)加强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3)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护金融稳定;(4)推进金融改革,优化金融资源配置。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3.20•【字号】川高法〔2019〕90号•【施行日期】2019.03.2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川高法〔2019〕90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已经我院2019年第13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现将该《解答》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认真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上级法院有新要求的,按新的规定、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3月2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法院破产案件审判工作,规范办案程序,统一裁判标准,更好地服务保障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就破产审判实务中的相关问题,作出如下解答:一、破产申请与受理1.除企业法人外,哪些主体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程序进行破产清算?答: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程序适用的对象是企业法人。

对于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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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宣告破产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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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根据债务的申请(债权人申请的,写明:院根据债权的申请,日受该公司(债权人申请的,写债务人名称)破产还债一案。

经审理该公司(债权人申请的,写债务人名称)日资产总额元,负债额资产负债率。

该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严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符合法定破产条件,本日依法裁定宣破产还债并指定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债权人日前向本院申报债权,说明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逾期未申报的视放弃债权。

清算组办公地点设,通讯地联系电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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