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审核计算试行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2017年修改)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2017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28•【字号】•【施行日期】2017.10.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城乡规划正文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2015年2月25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经2017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修改自2017年10月28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市园林部门负责,区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区园林部门负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园林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审查阶段对项目规划配套绿地面积情况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核实阶段,园林部门应当对项目配套绿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以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应当符合《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
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经园林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70%。
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配套绿地率标准按照所含各类别用地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各类别用地面积不明确的,按照不同类别建筑面积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武汉市建筑管理审批指导意见》 (试行)汉十条(正式版)2017.5.31
《武汉市建筑管理审批指导意见》(试行)为提升城市形象品质,促进城市公共空间重塑,进一步提升建管审批效能与质量,引导建设项目建筑方案设计,有效指导报建方案的审批工作,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管理,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本指导意见在遵循《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为进一步凸显城市生态滨水特色,打造优美的空间景观风貌,维护城市公共利益,重点对住宅项目的建筑布局、高度、立面及公共空间等要素提出更为细致的引导与控制要求。
第二条位于已编制城市设计区片的建设项目,应当参照城市设计的控制要求执行;位于未编制城市设计区片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方案报审时,同步进行所在区片的城市设计意向方案研究,并参照城市设计意向方案的控制要求执行。
位于城市重要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当至少邀请2个设计机构编制较高水平的比选方案进行报审。
因特殊原因报建方案不能满足本指导意见要求的,应当提交市局专题会议进行审查。
第三条滨水、临山及临城市重要干道的一线住宅建筑,高度在20米及以下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80米;高度在20米至100米之间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70米;高度在100米及以上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65米(附表3-1)。
纵墙面面山、面湖或临城市重要干道的高层住宅建筑若采用条式,其连续布局不得超过2栋。
第四条滨水、临山及临城市重要干道的建设项目,应当增加空间开敞度,并与城市设计中确定的主要景观轴线及视线通廊贯通。
第五条滨水、临山及临城市重要干道一线,同一项目地块或相邻地块之间,90米及以上的高层住宅建筑连续布局3栋以上的,应有高度梯度变化,且高度之间差值应不少于25米。
第六条建筑规模达到8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应当至少采用2个建筑高度层次(不含裙房)。
建筑规模达到15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应当至少采用3个建筑高度层次(不含裙房)(附表6-1)。
关于《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6.24•【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的说明——2013年6月25日在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市园林局局长苏霓斌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必要性我市是国家园林城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旅游城市,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历来非常重视城市园林绿化立法工作。
1994年,我市就制定了《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原《绿化条例》),并于2003、2004年进行了2次修正。
原《绿化条例》的公布实施,对我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影响深远,促使我市园林绿化步入投资力度加大、建设速度加快、发展水平增强的较好历史时期。
绿化建设由“见缝插绿”向规划建绿、拆迁建绿、拆墙透绿发展,综合改造了“两江四岸”、月湖、蛇山、龟山等自然景观,山水园林特色逐渐显现。
市、区人民政府将公园免费开放、绿化进社区等作为为民办实事、体现绿化事业公益性的重要内容,从单一重视绿量向建管并重、布局均衡、服务于民转变,绿化设计理念更加人性化,广大市民享受到更多绿化成果。
在植物配置上更加注重园林绿化的生态功能,植物品种更加丰富、空间层次更加完善、季相色彩更加分明;在管理上强化依法行政、完善市场机制和依靠科技手段,园林绿化水平不断提高。
2003年以来,我市城市绿化总量保持稳步增长,每年建设绿地300万平方米,新(改、扩)建公园30余个、街头游园100余个和城市小森林30个。
城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三项基本指标分别从2003年的30.13%、34.92%、8.32平方米提高到2012年的32.93%、38.19%和9.92平方米。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绿化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绿化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于土地资源稀缺,导致可用于绿化的土地严重不足,城市绿化发展空间受到制约。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2015版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万勇2015年2月25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市园林部门负责,区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区园林部门负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园林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审查阶段对项目规划配套绿地面积情况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核实阶段,园林部门应当对项目配套绿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以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应当符合《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
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经园林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70%。
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配套绿地率标准按照所含各类别用地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各类别用地面积不明确的,按照不同类别建筑面积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在对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项目进行前期审批时,应当会同园林部门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核意见组织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2.25•【分类】地方立法调研报告正文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2008年11月19日在武汉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肖常谷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根据常委会工作安排,从6月下旬至10月,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全市贯彻实施《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情况进行了检查。
现在,我代表执法检查组将执法检查的情况以及我们的意见和建议报告如下:一、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这次执法检查的目的是:通过检查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相关部门执行条例工作,推动依法行政,保证条例有效实施,督促解决条例施行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城市绿化工作。
重点检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及实施情况;规划绿地控制线(简称绿线)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落实情况;发动社会单位和群众参与绿化建设工作情况;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为提高执法检查实效,主要开展了几项工作:一是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成立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市人大常委会分管负责人为执法检查组组长,市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有关副秘书长、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及有关市人大代表组成了执法检查组。
检查组研究制定了执法检查方案,进一步学习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是督促市园林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市建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林业局等单位,从6月下旬开始到10月底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在此基础上,市人民政府形成了条例施行情况的报告。
三是充分发挥各区人大的作用,上下联动。
各区人大常委会按照执法检查的内容和要求,结合实际开展了执法检查活动。
四是执法检查组集中开展执法检查。
10月7日、8日,执法检查组在孙亚副市长陪同下实地检查了江南、江北的道路、公园广场、湖泊、公园、山地、湿地绿化以及社区和单位绿化等共36处绿化点,对中心城区的绿化情况有了一个较为全面直观的了解。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2〕32号关于印发《市园林局关于工业项目落地审批收费减免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园林局(园林部门),局机关相关处室:为做好工业项目落地审批收费减免政策的落实工作,我局制定了《市园林局关于工业项目落地审批收费减免工作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市园林局关于工业项目落地审批收费减免工作的实施细则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武办文〔2011〕40号)文件精神,结合园林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业项目的认定标准经国土规划部门以土地证或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有效文件认定该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其建筑性质用途包括企业生产、制造、配套服务和办公设施等建设项目。
二、继续执行原有工业项目优惠政策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工业项目绿地率应不低于25%。
其中产生有害气体及其它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设立宽度50米以上的防护林带。
继续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武政办〔2009〕37号)文件相关优惠政策,对绿地率达到17.5%的无污染工业项目,其绿化补偿费予以免收。
三、工业项目绿化补偿费减免程序对经我局认定的工业项目,在办理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批时,由园林部门对建设单位提前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对园林部门作出承诺,达到标准的工业项目免缴绿化补偿费。
对未达标的项目,依规按差额绿化用地面积700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绿化补偿费。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目录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管理和保护第四章奖励和处罚第五章附则编辑本段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1993年12月21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批准;根据2002年9月29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六次会议通过的、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6月25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14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审核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2015-03-31 09:49 来源:长江日报《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5年2月25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市园林部门负责,区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区园林部门负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园林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审查阶段对项目规划配套绿地面积情况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核实阶段,园林部门应当对项目配套绿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以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应当符合《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
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经园林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70%。
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配套绿地率标准按照所含各类别用地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各类别用地面积不明确的,按照不同类别建筑面积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在对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项目进行前期审批时,应当会同园林部门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核意见组织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
武汉市城市绿地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试行)
一、总则1.1为规范绿地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内容,统一审查尺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9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规定,编制本要点。
1.2本要点适用于武汉市城市绿地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1.3建设单位报请施工图技术审查资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3.1相关部门批准的立项、规划和初步设计文件等。
1.3.2经园林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及配套绿地面积指标。
1.3.3涉及占用、变更现状绿地,或移栽砍伐现有树木的,应提供相应的行政许可文件。
1.3.4公园、附属绿地和广场等专项城市绿地建设项目和城市重点基础设施配套绿化工程,应提供园林部门批准的专项初步设计文件。
1.3.5专项城市绿地建设项目中配套的其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建筑,按市城建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执行。
1.3.6签章齐全的全套施工图若干套及其电子文档,各类计算书及其电子文档。
1.3.7外省市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勘察业务的,还需提供省住建厅发放的《登记备案通知书》一份。
1.3.8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1.4本要点规定的审查内容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编写,主要包括: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条);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对安全性、公众利益影响较大的部分非强条条文;法规中涉及技术管理且需要在施工图设计中落实的规定。
1.5城市绿地工程中包括了园林专业、建筑专业、道路专业、桥梁专业、给排水专业、电气专业、结构专业等相关专业,而上述专业因城市绿地种类不同,涉及的深度亦不相同。
本审查要点主要针对城市绿地工程施工图设计中的要求进行明确,涉及上述专业的施工图审查需同时按照相关专业的建设标准进行审查。
1.6审查中发现违反法规和不符合强条的,以及因编制依据不充分或达不到设计深度要求导致无法判定的,必须进行修改,否则不能通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38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3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25日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推广“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的审批模式,提高城建项目前期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4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采用直接投资或者以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建设的公路、轨道交通、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园林绿化、城市给排水及水环境整治、环境卫生和城市景观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城建项目)的前期审批工作。
对需要转报国家、省级部门审批的城建项目,其前期审批工作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建项目前期工作包括规划土地审批(含规划方案研究、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线网规划审批〉、办理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土地供应)和前期审批(含项目建议书〈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建设规划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及其相关工作(具体工作流程见附图)。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分别负责城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或者报批工作。
武汉市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审核计算试行办法
武汉市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审核计算试行办法为了切实贯彻执行《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关于 "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所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的审核行为,现参照建设部1993年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2002年修订版)及2002年建设部发行的《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结合实际,特拟定以下绿地审核计算试行办法。
一、绿化用地比例(一)在建筑密度一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2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每户平均按3.5人计算)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在建筑密度二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0.8平方米;在建筑密度三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二)商业中心、仓储不低于20%。
(三)交通枢纽、工业企业不低于25%,其中产生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设立宽度50米以上的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科研机构、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机构、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二、用地范围的界定及审核原则(一)在规划红线范围内分期建设的项目分期审核绿地,并在发放施工许可证前办理。
市政代征道路不纳入建设用地范围内,绿化用地应在建设用地范围内计算。
(二)一次性建设项目用地范围,以土地证用地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分期建设项目可按道路中线或建筑物间距1/2至围墙周边或自然分界线。
(三)对于综合性建筑,按加权平均值测算绿地指标。
(四)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和组团绿地(组团级)、以及儿童游戏场和其它的带状、块状公共绿地,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表一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各级中心公共绿地设置规定表一(2)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3)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4)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14版)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13年11月27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彰显山水园林特色,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森林资源、城市公园、古树名木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绿化建设和养护,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促进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的协调增长,保障城市绿化均衡发展。
第四条市园林主管部门和市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范围,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对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进行查处。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化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优化植物配置的原则,注重生态保护、休闲游憩、文化传承、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功能的协调。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指导和服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劳务等形式认建、认养城市绿地、树木,种植纪念林。
认建、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绿地、树木冠名权。
第七条绿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绿化建设、养护先进技术以及雨水收集、中水利用等节水、节能技术,保护生物多样性,组织培育、应用本市适宜的植物品种。
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绿化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增强社会绿化意识。
武汉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批办理流程及材料一览
武汉城市建设项⽬配套绿化⽤地⾯积审批办理流程及材料⼀览对于武汉城市建设项⽬配套绿化⽤地⾯积审批办理流程及材料⼀览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许可依据及条件《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建设项⽬绿化⽤地所占该项⽬总⽤地⾯积的⽐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在建筑密度⼀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2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规模⼈均不少于0.5平⽅⽶;在建筑密度⼆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规模⼈均不少于0.8平⽅⽶;在建筑密度三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规模⼈均不少于1平⽅⽶;(⼆)商业中⼼、仓储不低于20%;(三)交通枢纽、⼯业企业不低于25%,其中产⽣有害⽓体及其他污染的⼯⼚不低于30%,并设⽴宽度50⽶以上的防护林带;(四)学校、医院、科研机构、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化机构、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五)园林景观道路不低于40%;宽度⼤于50⽶的道路不低于30%,宽度在40—50⽶的道路不低于25%,宽度⼩于40⽶的道路不低于20%。
因特殊情况,⼯程建设项⽬绿化⽤地⾯积达不到前款第⼆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标准的,经市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民政府批准,可适当降低⽐例,但不低于规定标准的70%,并按所缺的绿化⽤地⾯积缴纳绿化补偿费。
⼆、实施机关市园林局三、申请材料(⼀)申请表1份---原件;(⼆)该建设项⽬法定代表⼈和经办⼈的个⼈、授权委托书各1份---原件(扫描件);(三)该建设项⽬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地证、建设⽤地规划许可证1份---原件(扫描件);(四)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案设计图(绿化⽤地区域为⽤点表⽰的闭合线,绿地⾯积要有分区计算数据,有地下室的应标明范围和覆⼟厚度。
属住宅项⽬其图中技术经济指标或设计说明内应含住户数)3份---原件(电⼦稿);(五)建筑核位红线图、建筑红线定位册1份---原件(扫描件);(六)⼯业项⽬需提交环保评估书1份---原件(扫描件)。
绿地率计算规则最新版2017
绿地率计算规则一、为加强建设项目绿地率审核验收管理,根据有关规范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订本计算规则。
二、本规定所指的绿地率,是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占地面积的总和占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比率。
三、本规定所指的建设项目用地与范围,是指建设项目总用地中扣除由建设项目方带征的区外道路、公共对外道路用地(即净用地面积)。
四、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各类绿地包括以下类型绿地:(一)地面绿化用地:覆盖各类生长机质,上部无建筑物、构筑物遮挡,适于栽植各类植物的用地。
折算系数:按投影面积的100%计算。
(二)悬空建筑(阳台、雨蓬等)下绿地用地。
折算系数:见表一表一(三)在绿地包围内的水体,主要有以下类型:1、景观水体;2、跌水;3、景观良好、水质清澈、水岸造型优美的各类水池(不包括游泳池、旱喷池及各类水体浑浊、景观效果差的生产水池)。
折算系数,见表二:表二(四)、屋顶绿化,主要有以下类型:1、地下车库屋顶绿化;2、地下建筑物的屋顶绿化;3、建筑物裙房的屋顶绿化。
折算系数,见表三:表三(五)草坪砖绿化,仅指建设项目总平面图中确定的地面停车场地。
折算系数,见表四:表四城市绿地比率也叫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一般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6种类型。
其中的居住区绿地率,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综合与居住区总用地的比率。
绿地率是指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与小区用地的比率,在计算时,要求距建筑外土墙1.5米和道路边线1米以内的用地,不得计入绿化用地。
此外,还有几种情况也属不能计入绿地率的绿化面积,如地下车库、化粪池,这些设施的地表覆土一般达不到3米的深度,也就是说在上面种植的大型乔木成活率较低,所以计算绿地率时不能计入。
绿化覆盖率是指绿化垂直投影面积之和小区用地的比率。
树的影子、露天停车场可以中间种草的方砖都可算入绿化覆盖率,所以绿化覆盖率有时能做到60%以上。
《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
《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发布文号】武政[xx]24号【发布日期】xx-03-19【生效日期】xx-03-1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年3月19日武政〔xx〕24号)第一条第一条为提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水平和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单位以及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是指城市公园、游园、街头绿化、干道绿化、防护绿地等专项园林绿化工程,单位家庭绿化、居住区绿化等与建设工程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以及与园林绿化相关的花坛、园林小品、假山、草坪、园路等绿化工程。
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是指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和施工的单位。
第三条第三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区(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市区(县)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必须按建设部制定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和接受年度资质审查。
第五条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申领资质证书,必须一律报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核发或报有关部门核发。
第六条第六条新设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应按规定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报经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同意,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发资质试行证书,两年后经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审查验收合格,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核发资质证书。
第七条第七条除规划设计甲级和施工一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承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地点和规模不限外,其余资质等级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承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规划设计乙级和施工二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可承揽省外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但规模限在50公顷以下;(二)规划设计丙级和施工三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可承揽省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但规模限在20公顷以下;(三)施工三级以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只能承揽市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且规模限在10公顷以下。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28•【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施行日期】2017.10.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28日起施行。
市长万勇2017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和全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经认真清理,现决定对《武汉市印铸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等27件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进行集中修改,对《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等14件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集中修改27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具体内容(一)对《武汉市印铸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删去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
(二)对《武汉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作如下修改: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垃圾转运站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时间对有作业条件的社会单位开放,保证设施运行良好、车辆进出有序和站内外环境整洁。
”(三)对《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二十二条中的“和银行贷款等”。
(四)对《武汉市统计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作如下修改:1.删去第十五条;2.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3.删去第十九条第(四)项;4.删去第十九条第(六)项中的“、(四)”。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办法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办法的通知2007-05-1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办法的通知武政〔2005〕3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二OO五年七月十五日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工作,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的审核工作。
第三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提出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应当达到的标准。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的审核,并应当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完成有关审核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绿地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在建筑密度一区内的居住区(含居住区、小区、组团,下同)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2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在建筑密度二区内的居住区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0.8平方米;在建筑密度三区内的居住区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二)商业、金融保险业、贸易咨询业、服务业、旅馆业、市场等商业金融业项目,以及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仓储项目,其绿地率不低于20%。
(三)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项目和工业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25%,其中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业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设立宽度50米以上的防护林带。
(四)机关团体办公、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等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35%。
武汉市工程技术项目配套绿地技术审查要点
武汉市工程技术项目配套绿地技术审查要点
1、对绿地的定义。
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市出台[1997]第2号),“绿地”是
指供市民休息休闲活动、吸引鸟兽植物、环保起到解放雾霾清新空气作用、提高城市品位的城市公共空间,包括公园、森林公园、植物园、植物人工
景观和绿色廊道、城市绿化带等。
2、对绿地的要求。
(1)绿地面积占整个土地面积的比例要求:按照《武汉市城市绿化
规划》(市出台[1999]第7号)的要求,土地要求的最低绿地面积百分比
应达到总建筑面积的50%,以公园、林地和景观带为主;
(2)绿地的功能要求:按照《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市出台[1997]第2号)的要求,绿地分为景观绿地、水体绿地和植物绿地,景观绿地在
开发区建设中也要考虑硬景观、软景观等;
(3)绿地的分布要求: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市出台[1997]第2号),在新建住宅小区的建筑物设置绿地的要求是,其绿地应当分布
于小区的各区域,并且要求面积不低于小区总建筑面积的20%。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试行)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试行)为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全国、全省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思路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减程序、减时限、减费用”要求,以“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为目标,针对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采取“整合流程、提前介入、下放权力、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等改革方式,梳理管理链条,削减审批环节,明确各方责任,强化监督机制,建立审批标准化体系,深入推进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不断优化。
二、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两大类。
园林、管线、电力、水利等专业性工程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抢险救灾、应急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等适用简易审批程序的建设工程不纳入.三、改革方式(一)整合流程。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立项、可研”、“土地供应”、“设计方案审核”、“初步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6个阶段。
其中,市发改委、市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牵头组织“立项、可研”、“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阶段,市国土规划局牵头组织“土地供应”、“设计方案审核”阶段,市城乡建设委牵头组织“施工许可”阶段,其他部门协同配合。
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土地供应”、“核准(备案)"、“设计方案审核"、“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5个阶段。
其中,市发改委牵头组织“核准(备案)"阶段,市国土规划局牵头组织“土地供应"、“设计方案审核”阶段,市城乡建设委牵头组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阶段,其他部门协同配合。
部分相关部门直接对建设单位的外部程序改为内部程序,但法律关系主体不变,应出具意见的出具意见、应备案的备案。
(二)提前介入。
突破项目审批条框,解放审批事项约束,超前进行技术服务,将下一审批流程中的技术审查部分提前,实现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对分离,确保审批流程顺利进行。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试行版)
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土地、园林绿化、消防、人防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实施工作。
第四条建设用地规划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五条建筑工程规划应当彰显滨江、滨湖特点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创造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
第六条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综合协同,合理布局,保证功能,适度超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交通和市政设施先行,发挥基础和保障作用。
为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凡符合《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表》(附表1—1)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第七条在风景名胜区、旧城风貌区等城市特殊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报建。
城市重要地段、重点区域、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在报建时应当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同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方案;其他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总平面设计.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后,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等的,应当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对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实行放线和验线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的决定(2024)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的决定(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18•【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规章名称“《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修改为“《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办法》”。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区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工作,提供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指导,并对配套绿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由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四、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应当符合《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的标准。
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阶段,经园林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
具体规定由市园林主管部门制定。
”五、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临近宅间路、居住街坊附属道路、小区路的,集中绿地边界算到路边,宅旁(宅间)绿地边界算到路边;”六、将第九条修改为:“居住街坊内集中绿地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区建设不低于人均零点五平方米,旧区改建不低于人均零点三五平方米;“(二)宽度不小于八米;“(三)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少于集中绿地面积的三分之一,其中应当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七、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覆土厚度在一米以上不足一点二米的,按照其实际绿化面积的百分之八十计算;”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覆土厚度在零点四米以上不足零点六米的,按照其实际绿化面积的百分之三十计算;”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采用新技术改良栽培基质并且布置新型园林滴(渗)灌技术设施,灌木种植面积超过百分之三十,屋顶绿化覆土厚度在零点一米以上的,按照其实际绿化面积的百分之四十计算;屋顶绿化覆土厚度不足零点一米的,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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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审核计算试行办法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关于 "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所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的审核行为,现参照建设部1993年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2002年修订版)及2002年建设部发行的《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结合实际,特拟定以下绿地审核计算试行办法。
一、绿化用地比例
(一)在建筑密度一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2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每户平均按3.5人计算)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在建筑密度二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0.8平方米;在建筑密度三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二)商业中心、仓储不低于20%。
(三)交通枢纽、工业企业不低于25%,其中产生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设立宽度50米以上的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科研机构、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机构、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二、用地范围的界定及审核原则
(一)在规划红线范围内分期建设的项目分期审核绿地,并在发放施工许可证前办理。
市政代征道路不纳入建设用地范围内,绿化用地应在建设用地范围内计算。
(二)一次性建设项目用地范围,以土地证用地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分期建设项目可按道路中线或建筑物间距1/2至围墙周边或自然分界线。
(三)对于综合性建筑,按加权平均值测算绿地指标。
(四)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和组团绿地(组团级)、以及儿童游戏场和其它的带状、块状公共绿地,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表一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
各级中心公共绿地设置规定
表一
(2)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3)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4)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二中的各项要求:
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
表二
注: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
L2-当地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6)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m2和本条第(2)、(3)、(4)项及第(5)项中的日照环境要求;
(五)绿化用地按公共绿地和其它绿地的类别分别审核,公共绿地实际面积超过其指标的超额部分,可计算为其它绿地面积;其它绿地的实际面积超过其指标的超额部分不能作为公共绿地面积计算。
若在公共绿地与其它绿地规定标准之内用地之和达不到绿化用地总面积指标或其单项指标达不到绿化用地标准的,均应由开发单位缴纳绿化补偿费。
三、绿化用地的计算办法
(一)公共绿地内的园林设施(包括亭、台、楼、阁、廊、喷泉、雕塑、假山石、游泳池、硬覆盖地活动场等)占地面积≤30%时,纳入绿地计算内。
反之,应扣除超出部分园林设施的占地面积。
(二)公共绿地内的水景,纳入绿地计算,公共绿地外的人工造景水域按1/3计算绿地。
(三)公共绿地内游园道路(不允许走机动车)设置纳入绿地内计算。
(四)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为应符合附图1的规定: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边1米;小区路当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5米。
(五)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应符合满足表二的规定:至少在一个面面向小区路,或向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组团级主路敞开,并向其开设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和满足附图2的规定。
(六)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落院式组团绿地。
沿居住
区(级)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算到红线。
(七)两个以上单位共有的绿化用地,按其所占单位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开计算。
即:
不同时设计、施工的两个以上单位共有的绿地,经当事双方协商同意后,可按下述方式计算:
(八)若分期实施小区内公共绿地,按用地面积分摊法则计算,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绿化用地的计算办法"中第7项第2个计算式。
(九)绿化用地内的地下车库(或人防工程、地下室、地下商网)顶板至室外自然地面必须覆土≥0.6米厚度种植树木,按2/3计算绿地。
(十)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应符合附图3的规定:绿地边界为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小区路当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5米;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十一)行道树的株距≤8米时,按照种植长度乘以1米宽度计算。
(十二)零星乔木按1平方米计算绿地面积。
(十三)空心砖植草皮,按面积折算1/4计算。
(十四)1∶500建施总平面图中,技术经济指标要求地面停车位数量,平面图未设置,每辆车位按3×6米设置范围扣除绿地面积。
(十五)凡未设计自行车位按每户0.5平方米计算扣除绿地面积。
(十六)凡经复合建施总平面图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批租(或转让、出让)合同或土地证用地面积,将超出部分面积扣除绿地面积。
(十七)建施总平图设置道路宽度必须满足《规范》第8.0.2.1条至8.0.2.4条的下限要求,反之,扣除绿地面积。
(十八)商业性临时建筑绿地计算,按建筑占地计算绿地率,按1/3收取绿化补偿费。
公建性临时建筑可免交绿地补偿费。
(十九)凡经办理手续后又加层的建筑,可免交绿化补偿费。
新报建项目以建筑加层垂直面用地指标计算绿地率,可按1/3收取绿化补偿费或视作新建项目办理。
加层为3层以上建筑项目视作新建项目办理。
(二十)不计算绿化用地的绿化,只作工作成绩单独考核统计。
1、屋顶、晒台(包括地上架空层停车)人工绿地;
2、垂直绿化、阳台(平台)绿化、室内绿化、盆栽花草树木,墙、栏杆上的花台、花池;
3、独立园林设施;
4、小区道路、宅旁间道路、消防道路等不含在绿地内计算;
5、以物质生产为主的林地、耕地、牧草地、果园和竹园等;
6、城市总体规划中不列入绿地的水域。
五、其它
(一)本办法自二○○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二)在执行该审核计算试行办法的过程中,今后若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三)《市园林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居住区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审核计算试行办法〉的通知》(武园字[2002]70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