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司法实践之深度解析
辽宁高院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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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倍工资赔偿的司法解释
关于双倍工资赔偿的司法解释双倍工资赔偿是劳动法中的一个重要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双倍工资赔偿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由于其较高的效力和广泛的适用范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认可。
本文将对双倍工资赔偿的司法解释进行详细的阐述和解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双倍工资赔偿的基本概念和适用范围。
双倍工资赔偿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解除之前的补偿中,其未支付的工资数额可以按照双倍支付的规定进行赔偿。
这里的双倍指的是未支付工资的两倍。
双倍工资赔偿的适用范围包括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或者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并且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决予以支持的,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的部分可以按照双倍支付进行赔偿。
既然双倍工资赔偿这一制度已经成为劳动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那么有必要了解一下其司法解释的依据和制定过程。
双倍工资赔偿的司法解释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这一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经历了广泛的调研讨论和征求意见,确保了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和威望性。
双倍工资赔偿的司法解释在具体操作中兼顾了公平与合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或劳动争议案件,而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决予以支持,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的部分将按照双倍支付进行赔偿。
这一赔偿规定充分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弥补了劳动者由于用人单位的不支付工资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双倍工资赔偿的司法解释还对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的范围和计算方法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未支付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各种名义上的工资。
司法解释还规定了计算双倍工资赔偿的具体方法,即将未支付工资的一倍作为补偿。
这一规定的制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和合理,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双倍工资赔偿的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时效。
劳动合同(模板)法82——未签劳动合同(模板)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82——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劳动法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市场的稳定。
其中,第82条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备受关注。
未签劳动合同的定义未签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未达成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应当建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关系开始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者交付一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劳动合同。
未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五十的赔偿金。
也就是说,雇主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
这一规定是为了强化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意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双倍工资赔偿计算方法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公式是用劳动者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乘以百分之五十。
具体算法如下:赔偿金 = 上一年度工资总额 × 0.5其中,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是指劳动者在雇佣单位工作的过去一年内所获得的全部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年终奖金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雇佣关系未超过一年,那么赔偿金将根据实际工资总额进行计算。
未签劳动合同的解决方式对于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10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尽快补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或无法与劳动者达成一致,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
在解决劳动争议的过程中,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金。
法律保护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对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它旨在推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正式合同,确保劳动者能够合法享有应有的利益。
此外,该条款还对用人单位采取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了惩罚性赔偿,从法律上给予了劳动者更多的保护。
结语劳动合同法第82条明确规定了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为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持。
未签劳务合同辞职赔付标准
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在用工一个月后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给劳动者相当于其正常工资的两倍作为赔偿。
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1.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三、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1.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 如果用人单位未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未给予劳动者预发一个月工资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给劳动者双倍(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
四、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赔偿1.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所有未缴社会保险费用和险种。
2. 对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其应缴纳部分的经济赔偿。
五、特殊情况下的赔偿1.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按照上述标准支付。
2. 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总之,未签订劳务合同辞职时,劳动者可以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和赔偿。
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一个具体的案例:案例:小王在某公司工作了8个月,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后小王提出辞职,公司拒绝支付经济补偿。
小王可依法要求公司支付其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8个月的工资。
如果公司拒绝支付,小王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如何计算案例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如何计算案例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倍工资从建立劳动关系满一个月后的次日起开始起算,最长期限不超过十一个月。
以一个具体案例为例,假设朱某于2018年8月19日入职杭州某公司,岗位工资标准为4000元/月。
后双方于2019年4月30日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
朱某主张该公司按照4000元/月的标准向其支付2018年9月19日至2019年4月29日期间的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因此,朱某主张的二倍工资计算期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得到支持。
具体计算方式为:从2018年9月19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止,按照朱某的岗位工资标准4000元/月计算,共计8个月。
因此,朱某应得的二倍工资为4000元/月× 8个月 = 32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超过一年,则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支付了一倍工资,则二倍工资的计算方式为实际工资与已付一倍工资的差额。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专业机构。
劳务派遣单位未签合同双倍赔偿
一、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意味着,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一个月后,若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二、双倍工资赔偿的计算方式1. 按月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双倍工资的支付时间为自用工之日起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止的期间。
在此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劳动者每月工资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2. 按日计算:如果劳动者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离职,则双倍工资的支付时间为自用工之日起至离职之日止。
此时,双倍工资按劳动者每日工资的二倍计算。
三、双倍工资赔偿的申请途径1. 劳动仲裁: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双倍工资赔偿。
2. 劳动监察: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查处劳务派遣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并要求支付双倍工资赔偿。
3. 法律诉讼:劳动者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双倍工资赔偿。
四、案例分析案例:某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但在实际用工过程中,劳务派遣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用工一个月后,发现此情况,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双倍工资赔偿。
经仲裁委员会审理,判决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赔偿。
五、总结劳务派遣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劳动者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或法律诉讼等途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劳务派遣单位也应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经济补偿纠纷一案
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资经济补偿纠纷⼀案【基本案情】:原告肖某在被告处⼯作未签订书⾯《劳动合同》主张“双倍⼯资”和“经济补偿⾦”【判决结果】:本案原告肖某委托⼈律师经过搜集和整理材料后起诉到法院,经过激烈的辩论,最终法院⽀持原告求,要求被告⽀付原告“经济补偿⾦”“双倍⼯资”共计11560元。
法院判决如下(当事⼈名字被简化)】:原告肖某,⼥,汉族,19**年*⽉*⽇出⽣,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
委托代理⼈律师罗某。
被告成都市成华区某礼品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楼**室。
负责⼈王某,经营部经理。
委托代理⼈王某,苟某,经营部员⼯。
原告肖某与被告经营部劳动争议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某独⽴审判,公开开庭进⾏了审理。
原告肖某的委托代理⼈罗学x,被告经营部的委托代理⼈王某,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某诉称,2006年6⽉23⽇,原告通过应聘⽅式到被告处⼯作,双⽅签订了为期⼀年的书⾯《劳动合同》;原告到被告单位后,最初从事销售⼯作,后来担任办公室主任,⼯资标准为1450元+提成;2008年5⽉23⽇,被告让原告与何某负责⼈的某⽂化传播公司签订书⾯《劳动合同》,原告应允,但是两家单位实际上系“夫妻店”(王某与何某系夫妻);2010年12⽉11⽇,原告被告知⼯资标准降为1050元+提成,原告不同意⽽只好离职。
原告认为,在⼯作期间,被告只与原告签订了为期⼀年的书⾯《劳动合同》,被告应当依法⽀付未签订书⾯《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资”余额27500元(2500元/⽉*11⽉);原告在被告处⼯作了5年,被告应当依法⽀付“经济补偿⾦”12500元(2500元/⽉*5⽉);原告为索要上诉费⽤⽆果⽽双⽅发⽣劳动争议,在仲裁环节未得到⽀持,原告不服故提起诉讼,请求法庭判令被告⽀付上诉费⽤。
被告经营部辩称,2006年6⽉23⽇,原告通过应聘⽅式到被告处⼯作,双⽅签订了为期⼀年的书⾯《劳动合同》均系事实;原告2008年5⽉23⽇与某⽂化传播公司签订了书⾯《劳动合同》,⾄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就已经终⽌,因此被告不应当再⽀付所谓的未签订书⾯《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资”余额,也不应当⽀付所谓的“经济补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未签署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标准
未签署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和第6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虽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未约定劳动报酬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同时,第64条还规定,违反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两倍的工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未签署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标准可以参考以下内容:1. 根据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未签署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获得的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2.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需要向受影响的劳动者支付两倍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赔偿。
3. 工资赔偿的计算方式: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准,两倍工资赔偿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 = (最低工资标准 × 2)×合同期限(以月为单位)。
4. 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口头劳动合同,但未缔结书面劳动合同,依然适用未签署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
5. 对于未约定劳动报酬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并且没有额外的赔偿义务。
6. 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其中未约定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则仍然适用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工资支付的基本标准,并无需支付额外的赔偿。
7. 劳动者应当保留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未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例如工资条、支付记录、聊天记录等。
劳动者可以通过调查所在企业的用工情况,了解自己的工资水平是否符合最低工资标准。
总之,用人单位未签署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需支付劳动者两倍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赔偿。
具体赔偿金额的计算应根据最低工资标准和合同期限进行,劳动者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合法权益。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性质认定
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Journal of Shaanxi Youth Vocational College第4期2020 年NO.42020【法律社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性质认定朱海波(法律出版社北京100273)摘要:本文通过对2237年3月至2222年4月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争议观点为二倍工资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例进行实证研究,从工资的含义、立法目的、司法实践三个维度进行论述,认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应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与劳动者所取得的劳动报酬有着本质区别。
关键词:二倍工资差额;惩罚;劳动报酬;再审中图分类号:D922.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 -2885(2222)24 -77 -24二倍工资规则是对《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对促进劳动合同书面签订的一项重要保障制度,对 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合同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者。
然后,由于立法的缺陷,该制度自出 台以来就不断受到质疑和批评,在司法适用的实践 中也存在诸多争议,其首要争议就是性质认定的争议。
一、二倍工资差额的性质之争一一报酬 说与惩罚说二倍工资的构成分成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第一倍的工资,这个属于劳动报酬,在实践中不存在争议。
而第二部分即第二倍(也称为二倍工资差额)的工资的性质是什么,实践中存在报酬说和惩罚说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
报酬说认为,从法律条款的字面文义去理解,第二倍工资在性质上就是属于工资,《劳动合同 法》第八十二条对“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文义是明确的、具体的、确立的,并不存在理解上的含糊、偏差。
该观点认为,二倍工资差额属于劳动报酬,适用于劳动报酬特别时效的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惩罚说认为,二倍工资中的第二倍工资并不是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而是用人单位不及时与劳 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赔偿。
未签订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未签订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赔偿。
以下是赔偿的主要内容:
1. 双倍工资赔偿: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 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为: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 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社会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5. 工资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
6. 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法定的劳动权益,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劳动者在要求赔偿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如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明、劳动关系证明等。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赔偿,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惩罚性规则法律探析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惩罚性规则法律探析p[关键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无固定期限;惩罚性规则一、案例与问题A公司原系国有企业,在2001年11月左右购买了某电力公司的一座电站,该电站共有国有职工164名,于2001年11月实际移交给A公司,在移交A公司前原与电力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有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有的合同履行期到2008年7月份,有的履行期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由A公司按移交前的工资分级标准支付工资。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A公司决定按照该法规定与电站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期间,为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政府决定电站国有职工按市改制有关规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决定国有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基准日为2008年4月28日。
因此,A公司于2008年5月7日通知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职工都坚持认为他们是国有职工身份,原来与电力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拒绝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因电站职工抵制并集体上访,为确保社会安定稳定,经政府协调宣布职工安置工作暂缓实施,导致对发电分厂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无法开展。
2010年月8-11月,A公司根据政府部门的会议纪要,多次通知职工签订解除国有劳动关系协议书并重新与A公司签订合同,但有21人拒绝签订劳动合同,A公司终止或解除他们的劳动关系。
2011年4月,21名原电站职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其中一项请求是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赔偿工资。
仲裁委员会裁决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A公司自2008年6月1日才开始要求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而2008年2月-6月因何理由和原因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所提供的证据不充分。
”最终裁决A公司支付2008年2月-6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但A公司认为,职工之前与永泰县电力部门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并且,该书面劳动合同对新的用人单位即原告继续有效,而不是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公司于2008年5月7日正式通知签订劳动合同是按政府部门改制时间要求进行的,没有过错,不应当由此承担支付双倍工资责任;同时,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08年2月-6月份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赔款工资计算依据标准有错,不能包括加班工资和奖金,且违反法律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因此,提起了诉讼。
未签合同双倍赔偿金的6个条件
未签合同双倍赔偿金的6个条件在劳动用工领域,未签订劳动合同可能导致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双倍赔偿金。
这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一项重要的权益保障,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则是需要严格遵守的法律规定。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未签合同双倍赔偿金的 6 个条件。
条件一:用工事实存在首先,要主张未签合同的双倍赔偿金,必须存在实际的用工事实。
这意味着劳动者已经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接受了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并且用人单位也从劳动者的工作中获得了利益。
比如,小王在一家公司上班,每天按时打卡,按照公司的安排完成工作任务,公司给他发放工资。
这种情况下,就存在明确的用工事实。
条件二:超过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超过一个月仍未签订,就满足了支付双倍赔偿金的时间条件。
假设小李于 1 月 1 日入职某公司,公司直到 3 月 1 日仍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从 2 月 1 日起,就应当支付双倍赔偿金。
条件三:劳动者主观上无过错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因为劳动者故意拖延、拒绝签订等自身原因导致的,那么用人单位可能无需支付双倍赔偿金。
但用人单位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是劳动者的过错。
例如,公司多次通知小赵签订劳动合同,小赵却以各种理由推脱,并且公司能够提供相关的通知记录和小赵拒绝的证据,这种情况下,公司可能无需承担责任。
条件四:用人单位不存在免责情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能存在免责事由,比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导致无法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但这种免责情形需要用人单位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
比如说,因为突发的自然灾害导致公司办公场所受损,相关资料丢失,无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并且公司能够提供相关的受灾证明,那么在这种极端情况下,可能会被认定为存在免责情形。
条件五:劳动者未超过仲裁时效劳动者主张未签合同的双倍赔偿金,需要在法定的仲裁时效内提出。
一般来说,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未签署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案例
未签署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案例
最近有一位员工向公司提出了未签署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要求,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案例。
这位员工在公司工作了一年,但是从入职开始,公司一直没有与他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要求公司按照劳动法规定的双倍工资标准进行赔偿。
公司在收到员工的要求后,开始仔细研究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单位同等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平均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
综合以上规定,公司确实存在未与员工签署正式劳动合同的情况,应该按照同等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平均工资支付员工工资。
而员工要求双倍工资的要求,也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
公司最终决定遵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员工双倍工资。
同时,公司还对自己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反思,表示今后会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与员工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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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也败诉?
未签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也败诉?在劳动纠纷中,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主张双倍工资赔偿的情况并不少见。
通常情况下,劳动者会认为,只要单位没有和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一定能够获得双倍工资的赔偿。
然而,事实并非总是如此,有的劳动者即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时却依然败诉。
这究竟是为什么呢?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目的是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但在实际操作中,判断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是时效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时效通常为一年。
这意味着,如果劳动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超过一年才提出主张,那么很可能就会因为超过时效而败诉。
比如,小王在 2018 年 1 月 1 日入职某公司,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小王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之后才向劳动仲裁机构主张双倍工资,就可能因为超过时效而得不到支持。
另外,劳动者自身的过错也可能导致败诉。
比如,有些劳动者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试图以此谋取双倍工资的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是劳动者自身的原因导致合同未签订,那么劳动者的主张也难以得到支持。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经与劳动者就签订劳动合同进行了协商,并且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未能签订,而非用人单位的故意行为,那么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也可能败诉。
比如,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流程向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合同文本,但由于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如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导致合同签订无法顺利进行。
此外,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也可能影响双倍工资的主张。
比如,劳动者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职责包括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等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因为自身工作失职导致自己未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主张双倍工资也很难得到支持。
未签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未签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1. 双倍工资的计算方式:自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日起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止,按照劳动者每月工资的两倍计算。
2. 赔偿期限:自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日起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止,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3. 劳动者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4.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依然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益。
5. 劳动者在要求赔偿时,应当提供工作期间的证据,如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明等。
6.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双倍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7. 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如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明等,以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8. 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劳动者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是否支持劳动者要求双倍工资的裁决。
9. 如果仲裁裁决支持劳动者的请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裁决结果支付双倍工资。
10. 如果用人单位不执行仲裁裁决,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劳动者在遇到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时,应当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要求赔偿。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司法实践之深度解析
未签署劳动合同双倍薪资补偿司法实践之深度分析《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未签署劳动合同双倍薪资的罚则,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出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个月支付二倍的薪资。
该法例不只在立法中惹起激辩,一边叫好喝采,一边没法接受劳动者的无劳而获怀疑条款的合理性和必需性。
但立法通事后,激辩没法阻拦该罚则的实行。
可是该罚则在司法实践中怎样合用所引起的争议更多,无论公司、劳动者、法律工作者,甚至法律的合用者也存在不一样的理解和操作。
所以本文,联合法理和有关司法判例,就题述主题,予以分析和商讨。
一、标准劳动关系系双倍薪资补偿的基数和前提《劳动合同法》仅合用于劳动关系,即未签署劳动合同双倍薪资的罚则也仅合用于劳动关系。
民事关系、劳务关系则不合用于未签署劳动合同双倍薪资的罚则。
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劳务关系的差别,在于单位和劳动者能否系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劳动关系。
所以双倍薪资补偿的合用,第一要考量基础法律关系能否系劳动关系。
而劳动关系又分为标准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
一般来说,只有标准劳动关系中才存在劳动者的双倍薪资恳求权。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整日制用工两方当事人能够订立口头协议,不必订立书面劳动协议,也就意味着非整日制用工这一非标准劳动关系不存在双倍薪资恳求权。
二、双倍薪资补偿的计算时期与基数双倍薪资补偿的时期,开端于自用工之日起超出一个月,这点应当没有异议。
可是停止时间,第一种看法是满一年即止,第二种看法是满一年应签署无固按限期而未签署的时期,仍应支付双倍薪资。
主张第二个看法的,法律依照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犯本法例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按限期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按限期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个月支付二倍的薪资。
”从立法原意,我以为第二款应是对第一款的增补,无固按限期合同相同应是指书面的劳动合同,应当认定第二个看法。
可是从司法实践来看,上海法院广泛以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按限期劳动合同,所以未签合同满一年,单位应肩负责任为订立无固按限期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无需再支付双倍薪资。
没有签署劳动合同怎么赔付工资
没有签署劳动合同怎么赔付工资引言劳动合同作为雇佣关系的法定文件,是雇主与员工之间权利义务的约定和约束。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员工并未与雇主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或因某些原因未能签署合同,这给工资支付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本文旨在解答在没有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进行工资的赔付。
注意事项在讨论如何赔付工资之前,有几个需要注意的事项:1.建议员工尽快与雇主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虽然没有签署合同不意味着劳动关系不存在,但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明确双方的权益义务,避免发生纠纷。
2.雇主在没有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支付工资时,应确保支付工资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保留相关支付凭证,以便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处理。
赔付工资的渠道在没有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员工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来争取工资的赔付:1. 口头约定尽管没有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但雇主与员工之间可能存在口头约定。
口头约定是可以被认定为有效的劳动关系,员工可以通过提供证据(例如证人证言、工作计划、薪酬支付记录等)来证明与雇主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和工资支付约定。
在法律上,有效的口头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追索工资的依据。
2. 法律保护在一些国家的劳动法中,如果雇主没有按时支付工资,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仲裁委员会投诉。
这些机构会根据劳动法进行调查,并要求雇主赔偿被拖欠的工资。
即便没有签署劳动合同,这些机构仍然会根据劳动关系的实际情况进行裁决,并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3. 社会组织协助员工可以寻求劳动法律援助机构或工会等社会组织的帮助。
这些组织通常会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帮助员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他们可以代表员工与雇主协商,争取合理的赔付。
4. 当地惯例与习俗某些地区可能存在特定的惯例和习俗,这些惯例和习俗在法律上被认可,并可作为工资支付的依据。
员工可以参考当地的惯例和习俗,尝试通过与雇主协商来争取工资的赔付。
如何维护自身权益除了通过上述途径来争取工资的赔付外,员工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的权益:1. 保留相关证据员工应妥善保留与工资支付相关的证据,如薪酬支付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
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诉讼时效
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诉讼时效:法律规定与实践操作一、引言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是双方权益保障的重要依据。
在我国,劳动合同的签订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部分用人单位存在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制度。
本文将对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实践操作及注意事项进行探讨。
二、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1. 双倍工资赔偿制度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也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2. 诉讼时效规定关于双倍工资赔偿的诉讼时效,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请求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三、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诉讼时效的实践操作1. 计算双倍工资赔偿期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之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支付双倍工资。
因此,在计算双倍工资赔偿期间时,应从劳动者入职的次日开始计算,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止。
2. 确定诉讼时效起算点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为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通常自离职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3. 注意事项(1)劳动者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如工作证、工资条、入职通知书等,以证明劳动关系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
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案例
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案例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是劳动者维护劳动权益的有力凭证。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用人单位出于种种原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甚至存在故意拖延、逃避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
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案例,来揭示相关法律规定及其应用。
二、案例概述王某于2018年3月1日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双方约定月工资为6000元。
然而,公司在王某入职一个月后,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王某多次催促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8年5月1日,王某因故离职。
在离职后,王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三、案例分析1.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 案例适用法律在本案中,某科技有限公司自王某入职一个月后,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向王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3. 案例判决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时间内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向王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最终,劳动仲裁委员会判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王某4月份至5月份的二倍工资差额共12000元。
四、案例启示1. 提高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本案中,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时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支付了二倍工资差额。
用人单位应提高法律意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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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司法实践之深度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罚则,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该法则不但在立法中引起激辩,一边叫好喝彩,一边无法接受劳动者的无劳而获质疑条款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但立法通过后,激辩无法阻挡该罚则的实施。
但是该罚则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所引发的争议更多,不论公司、劳动者、法律工作者,甚至法律的适用者也存在不同的理解和操作。
因此本文,结合法理和相关司法判例,就题述主题,予以解析和探讨。
一、标准劳动关系系双倍工资赔偿的基数和前提
《劳动合同法》仅适用于劳动关系,即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罚则也仅适用于劳动关系。
民事关系、劳务关系则不适用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罚则。
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在于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系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劳动关系。
因此双倍工资赔偿的适用,首先要考量基础法律关系是否系劳动关系。
而劳动关系又分为标准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
一般来说,只有标准劳动关系中才存在劳动者的双倍工资请求权。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无须订立书面劳动协议,也就意味着非全日制用工这一非标准劳动关系不存在双倍工资请求权。
二、双倍工资赔偿的计算期间与基数
双倍工资赔偿的期间,起始于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这点应该没有异议。
但是终止时间,第一种观点是满一年即止,第二种观点是满一年应签订无固定期限而未签订的期间,仍应支付双倍工资。
主张第二个观点的,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
支付二倍的工资。
”从立法原意,我认为第二款应是对第一款的补充,无固定期限合同同样应是指书面的劳动合同,应该认定第二个观点。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上海法院普遍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未签合同满一年,单位应承担责任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无需再支付双倍工资。
双倍工资赔偿的基数,因为《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如何计算,而工资的发放,情况错综复杂,因此,也产生了争议,是未签合同期间的所有收入,还是提供正常劳动的所得呢?上海法院在操作中,首先考量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
双方对
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因此,应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工资予以确定。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双倍工资赔偿中的适用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罚则实施后,出现了劳动者为了利益或其他原因拒签致使未形成书面劳动的情形。
上海法院认为: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
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因此只要能证明单位尽到了磋商的诚实义务,未签订的原因在于不可抗力或劳动者本身,也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四、双倍工资赔偿的时效问题
双倍工资的时效,有三种观点,第一,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即申请仲裁时往前推一年,之前的期间都认为过了时效。
第二,劳动报酬争议适用特殊时效,即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双倍工资应属劳动报酬,应适用特殊实效。
第三,因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因此未签订合同赔偿的时效应该从侵权行为停止时计算,即单位后来签订合同时或者未签合同满一年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时间来往后推算一年,过了一年即过了时效。
从罚则规定的立法本意分析,双倍工资的性质并非完全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一种劳动报酬,其超出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
因此鉴于双倍工资的上述性质,双倍工资赔偿不应适用特殊实效,即第二种观点不可得到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上海劳动仲裁委员会都统一采取了第一种观点,而上海人民法院不同法官对于第一和第三观点有不同的偏好,笔者的同事,就有一个二中院的判决书,采纳了第三种观点。
本人认为诉讼时效的设立是为了稳定社会各种关系,避免长时间的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本人也同意第一种观点,但涉及到具体的案子,要结合各案、法院、法官来综合判断。
五、人事高管是否适用双倍工资赔偿罚则
关于一些企业经理、人事主管等负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高管,起诉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赔偿的案件,在零八年,不少法官和仲裁员认为单位应针对这些岗位的人员特别签订合同特别保存,因此适用双倍工资赔偿与他人并无异处。
但是在后来,法院和仲裁员会更多的考虑这些人岗位的特殊性,是否故意不签或者隐匿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对于用人单位虽无法提供书面劳动合同的原件,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法院和仲裁委对其提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通常不予支持。
六、特殊劳动关系是否适用双倍工资赔偿罚则
对于协保人员、内退人员、退休返聘人员,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把他们定义为特殊劳动关系,并规定除在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方面要执行劳动法,其他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约定。
特殊劳动关系这一非标准劳动关系亦被排除在双倍工资请求权存在的劳动关系之外。
但是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的颁布,该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退休人员按劳务关系处理,第八条规定停薪留职内退人员按劳动关系来处理来,因此我认为,退休返聘人员不适用双倍工资赔偿罚则,而协保人员、内退人员应适用双倍工资赔偿罚则。
双倍工资罚则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成为了劳动争议案件中数量较大的一类,随着劳动合同法的进一步实施,该类案件会逐渐减少,但是,单位不签合同的行为仍然会受到该罚则的限制,因此单位的规范管理、签订对但单位有利的劳动合同,才是解决不签合同、避免法律风险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