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兽医管理办法(最新)

合集下载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兽医从业管理,提高乡村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乡村兽医合法权益,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村兽医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乡村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监督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鼓励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

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三)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四)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第七条申请乡村兽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二)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者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乡村兽医登记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乡村兽医登记证应当载明乡村兽医姓名、从业区域、有效期等事项。

乡村兽医登记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申请续展。

第九条乡村兽医登记证格式由农业部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兽医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登记的乡村兽医名单逐级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乡村兽医从业管理办法(草案)

乡村兽医从业管理办法(草案)
制定本办法。
( ) 一 乡村 兽 医臀 记申 请 表 : ( ) 历证明 、 二 学 职业 技 能 鉴 定 证 书 、 训 合 格 证 书 或 者 培 乡镇 畜 牧 兽医站 出具 的从 业 年 限证 明 : ( ) 级 人 民政 府 兽 医 主 管部 门指 定 的 医 疗 机 构 出具 三 县
第 四 十 四条 在 乡村从 事 动 物 诊 疗 活 动 的 乡村 兽 医 的具 体 管 理 办 法 由农 业 部 另 行 规定 。
民政 府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考 核 合 格 的 , 以 参 加 执 业兽 医 资格 可
考试。 第 四 十 … 条 本 办 法 实 施 前 ,具 有 兽 医 本科 以 上 学 历 , 从 事 兽 医 科 研 、 学 和动 物 诊 疗 活 动 , 取 得 高 级 兽 医 师 教 并 以上 专业 技 术 职 称 或 者 具 有 同等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五 年 以 , 申请 兽医 执 业 的 , 省 、 经 自治 区 、 辖 市 兽 医主 管 部 门考 核 直
经省 、 A治 区 、 辖 市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考 核 合 格 , 农 业 部 审 直 报
核批准后 , 由农 业 部 授 予执 业兽 医师 资 格 。 第 四 十 三条 动 物 饲 养场 聘 用 的取 得 执业 兽 医 师 资格 证 书 和执 业 助 理 兽 医 师 资 格证 书 的 兽 医 人 员 , 以依 托 动物 可 饲 养 场 申请 兽 医 执 业 注 册 或 者 备 案 , 不 得 对外 开展 兽 医 但
注册 机 关 为 上 一级 兽医 主管 部 门 。 第四十 匕 本办法 自20 条 0 8年 1月 1日起 施行 。
乡村 兽 医从 业 管理 办法
( 案 ) 草

村级兽医员管理制度

村级兽医员管理制度

村级兽医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级兽医员管理工作,提高兽医员队伍素质,保障农村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级兽医员是指由村委会雇佣的主要从事畜牧服务和诊疗工作的技术人员。

村级兽医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热爱畜牧事业,具有责任心和服务意识。

第三条村级兽医员管理制度适用于本村所有从事兽医工作的人员,旨在规范村级兽医员的行为规范,提升服务质量,确保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村级兽医员的选拔和聘任第四条村级兽医员的选拔和聘任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相关规定组织考试或面试。

考核内容包括专业知识、技能、工作经验等。

第五条村级兽医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学历和技术职称,同时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服务意识。

第六条村级兽医员的聘任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合同内容包括工作职责、工资待遇、保险福利、责任义务等。

第七条村级兽医员需经过规定的培训考核后方可上岗从事工作。

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疾病防控、诊疗技术、常见疾病治疗等。

第八条村级兽医员的工作属于特殊岗位,需经过定期的专业技能培训和考核,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三章村级兽医员的职责和权利第九条村级兽医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开展农村畜牧服务工作,提供健康养殖咨询和技术支持;(二)定期进行畜禽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防控动物疾病;(三)开展疫病防控工作,做好疫苗接种和防疫工作;(四)协助农户开展畜牧生产,提高养殖产出和效益;(五)记录和整理工作数据,做好工作报告和汇总。

第十条村级兽医员有权要求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一条村级兽医员有权对农户进行兽医服务,提出专业意见,并要求农户积极配合工作。

第四章村级兽医员的管理和考核第十二条村级兽医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或隐瞒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村级兽医员应当积极主动为农户提供服务,解决兽医问题,尽最大努力提高畜牧生产效益。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自2022年10月7日起施行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合法权益,规范动物诊疗活动,加强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队伍建设,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

本办法所称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备案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信息管理系统。

农业农村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的继续教育计划,提升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素质和执业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工作,加强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备案、执业活动、继续教育等监督管理。

第四条鼓励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接受继续教育。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继续教育工作可以委托相关机构或者组织具体承担。

执业兽医所在机构应当支持执业兽医参加继续教育。

第五条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依法执业,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兽医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兽医人员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第六条对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动物防疫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抚恤。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确定乡村兽医作为村级动物防疫员。

第二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第七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全日制高校在校生,专业符合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布的报考专业目录;(二)2009年1月1日前已取得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依法备案或登记,且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十年以上的乡村兽医。

乡镇兽医管理制度

乡镇兽医管理制度

乡镇兽医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乡镇兽医工作,提高乡村动物卫生水平,保障群众养殖业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管理1.乡镇兽医机构应当依法设立,配备足够的兽医人员和设施设备,确保对乡村动物卫生进行有效管理和服务。

2.乡镇兽医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队伍,配备足够的专业兽医人员,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技术能力。

3.乡镇兽医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对兽医进行定期考核评估,确保兽医队伍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业务管理1.乡镇兽医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兽医医疗服务制度,对乡村动物进行健康检查、疫病防治、免疫注射等工作。

2.乡镇兽医机构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兽医卫生知识,提高乡村养殖户的兽医管理意识和技能。

3.乡镇兽医机构应当建立并健全兽药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兽药销售许可证管理,保证合格产品进入市场,杜绝假冒伪劣产品流通。

四、监督管理1.乡镇兽医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兽医事故报告制度,对发生的兽医事故及时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和处理。

2.乡镇兽医机构应当定期检查和评估兽医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并进行通报。

3.乡镇兽医机构应当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兽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接受听证并配合调查处理。

五、保障措施1.乡镇兽医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兽医工作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2.乡镇兽医机构应当落实相关保险政策,确保兽医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3.乡镇兽医机构应当建立卫生防护机制,保障兽医队伍的健康和卫生,对兽医工作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加强职业病防控工作。

六、附则1.乡镇兽医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农业部门开展农村兽医卫生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工作。

2.乡镇兽医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科研机构和学术机构的合作,开展兽医科研工作,为提高乡村动物卫生水平提供技术支持。

3.乡镇兽医机构应当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兽医人员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兽医队伍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乡镇兽医站规章制度

乡镇兽医站规章制度

乡镇兽医站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乡村家畜兽医卫生工作的管理,规范兽医站的运营行为,保障农村兽医卫生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乡镇兽医站的建设、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三条乡镇兽医站是乡村兽医基层实施单位,是政府提供基本兽医服务和兽药供应的窗口,是农村兽医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乡镇兽医站的主要任务是为农户提供家畜兽医卫生保健服务、兽药供应和技术指导,预防和控制家畜疾病传播,维护畜禽生产健康和农村环境卫生。

第五条乡镇兽医站的管理原则是依法管理、规范运作、保障质量、提供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乡镇兽医站设站长一名,其他工作人员若干名,具体人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七条乡镇兽医站应当设立办公室、诊疗室、药品库房等工作场所。

第八条乡镇兽医站工作人员应当配备合格的兽医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备相关资格证书和工作经验。

第九条乡镇兽医站应当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十条乡镇兽医站应当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加强党的建设,做好自身建设工作。

第三章工作内容第十一条乡镇兽医站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一)家畜兽医卫生保健服务:为农户提供兽医诊疗服务,帮助预防和治疗家畜疾病,保障家畜健康。

(二)兽药供应:提供兽药销售服务,做好兽药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技术指导:为农户提供家畜养殖、饲料配制、防疫措施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帮助提高家畜养殖水平。

(四)疫病防控:做好疫病预防工作,加强家畜兽医卫生监测和报告工作,保障农村兽医卫生安全。

第十二条乡镇兽医站应当建立健全家畜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家畜养殖户信息搜集和记录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乡镇兽医站应当定期开展家畜兽医健康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家畜兽医健康知识,提高农户兽医意识和兽医卫生水平。

第四章工作要求第十四条乡镇兽医站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恪守职业操守,热爱兽医事业,秉承为农民服务宗旨,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村级兽医管理制度

村级兽医管理制度

村级兽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级兽医管理,保障畜禽健康,防止疫病传播,保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畜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级兽医管理制度适用于各村级畜牧兽医所,各村级兽医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并在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三条村级兽医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检疫、防疫、诊治、监测等工作,确保畜禽健康。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村级兽医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兽医工作的及时、全面、有效开展。

第五条村级兽医管理工作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统筹协调,依法履行执业兽医资格审查、管理、监督和检查职能,制定并监督实施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村级兽医的职责和权利第六条村级兽医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开展畜禽免疫接种、防治疾病和常见病的诊治工作;(二)协助开展畜牧兽医信息化工作,保障畜禽健康;(三)协助开展畜牧兽医科技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四)协助开展动物防疫监测、检疫和处理工作;(五)完成上级畜牧兽医机构下达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村级兽医有权利:(一)参加相关培训,提高业务水平;(二)获取与工作有关的信息资料和技术支持;(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兽医工作的正常秩序。

第三章村级兽医队伍建设第八条村级兽医队伍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第九条村级兽医队伍应当加强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不断提升综合素质。

第十条村级兽医队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四章村级兽医站工作机制第十一条村级兽医站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畜禽防疫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村级兽医站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做好相关数据统计和报送工作。

第十三条村级兽医站应当定期组织对兽医队伍进行业务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第五章村级兽医送兽服务第十四条村级兽医应当加强送兽服务,确保畜禽健康。

第十五条村级兽医应当规范操作,严格遵守《动物卫生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确保兽医工作的质量。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一、引言乡村兽医服务是保障农村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和提升乡村兽医管理水平,促进乡村兽医服务的全面发展,制定并实施乡村兽医管理办法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旨在介绍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实施效果等方面的问题,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背景农村畜禽养殖业是我国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途径。

然而,目前农村兽医管理存在不少问题,如兽医资源不均衡、服务能力不足、疾病防控不到位等,制约了兽医服务的发展和农村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制定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加强对乡村兽医工作的规范和指导,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三、主要内容1. 兽医资源建设建立健全兽医服务网络,增加兽医资源配置,确保乡村兽医服务辐射全面,提高兽医服务覆盖率。

加强对乡村兽医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鼓励各级政府加大对农村兽医事业的支持力度,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设备支持。

2. 疾病防控与监测制定健全兽医疫病防控制度,建立兽医疾病监测系统,并加强对疫情的监测和报告。

加强兽医疫苗的研发和生产,提高其疫苗接种率。

加强对养殖场环境的卫生监督,加强兽药使用的管理,确保畜禽养殖过程中的药物安全。

3. 兽医服务价格管理制定适当的兽医服务价格,确保兽医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对乡村兽医服务价格的调整应做到合理、透明,并与服务质量相匹配。

加强价格监管,打击兽医服务乱收费等行为。

4. 兽医卫生管理加强兽医卫生管理,制定兽医服务场所的卫生要求和标准,确保兽医服务场所的环境卫生和安全性。

严格规范兽医工作流程,加强兽医器械的管理和维护,做到规范操作,防止交叉感染的发生。

5. 兽医信息管理建立兽医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兽医信息的共享和流通,并保护兽医信息的安全。

推动兽医信息化技术的应用,提高兽医信息更新速度和准确性,为兽医服务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支持。

四、实施效果制定并实施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将会取得以下效果:1. 提高乡村兽医服务水平,增加兽医资源配置,解决服务不足的问题。

乡村兽医管理制度诊疗服务制度

乡村兽医管理制度诊疗服务制度

乡村兽医管理制度诊疗服务制度一、引言乡村兽医是保障农村畜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其职责包括预防和治疗动物疾病,确保农村动物卫生安全。

为规范乡村兽医的执业行为,提高诊疗服务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与诊疗服务制度。

二、乡村兽医管理制度资格认证(1) 乡村兽医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2) 乡村兽医应定期参加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执业登记(1) 乡村兽医应在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执业登记。

(2) 乡村兽医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办理变更手续。

诊疗规范(1) 乡村兽医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诊疗。

(2) 对危重病例,乡村兽医应及时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

药品管理(1) 乡村兽医应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严禁使用假劣药品。

(2) 乡村兽医应建立药品使用记录,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1)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乡村兽医进行监督检查。

(2) 对于违反规定的乡村兽医,应依法予以处罚。

三、乡村兽医诊疗服务制度接诊规范(1) 乡村兽医接到动物疾病诊疗请求时,应尽快安排就诊时间,确保动物得到及时诊治。

(2) 乡村兽医应对就诊动物进行详细的病史询问和检查,确保诊断准确。

诊断与治疗(1) 乡村兽医应根据诊断结果,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

(2) 治疗过程中,应确保动物安全,尽量减少动物的痛苦和损失。

处方与用药管理(1) 乡村兽医应根据诊疗需要开具处方,处方内容应完整、准确。

(2) 乡村兽医应向养殖户说明用药方法和注意事项,确保用药安全有效。

会诊与转诊(1) 对于复杂病例或需要专家会诊的病例,乡村兽医应及时向上级医疗机构求助。

(2) 若发现患病动物病情严重或出现危急情况,乡村兽医应及时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

病历管理与随访(1) 乡村兽医应建立完整的病历管理制度,确保病历资料完整、准确。

(2) 治疗结束后,乡村兽医应对患病动物进行随访,了解康复情况,评估治疗效果。

四、结语乡村兽医管理制度与诊疗服务制度的执行,有助于规范乡村兽医的执业行为,提高诊疗服务质量,保障农村动物卫生安全。

农业兽医日常管理制度

农业兽医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农业兽医队伍建设,提高兽医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分工1. 农业兽医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地区的动物防疫工作,对兽医人员实行统一管理。

2. 兽医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本区域内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2)负责动物诊疗、防疫消毒、兽药使用等技术服务;(3)负责动物疫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4)负责兽药、生物制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和监管;(5)负责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和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检验。

三、日常工作管理1. 严格执行动物防疫制度,定期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动物疫情。

2. 定期对动物饲养场、屠宰场、交易市场等进行防疫消毒,确保动物环境卫生。

3. 严格执行兽药处方药制度,规范兽药使用,确保动物用药安全。

4. 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确保动物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5. 定期开展动物诊疗技术服务,提高动物健康水平。

6. 加强兽药、生物制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和监管,确保产品质量。

7. 做好动物疫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及时上报疫情信息。

8. 规范填写养殖档案、诊疗记录和用药记录,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9. 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四、监督检查1. 农业兽医部门定期对兽医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工作态度、职业道德等方面。

2. 对兽医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3. 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动物疫情发生、蔓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农业兽医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为了确保兽医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兽医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农业部对《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新修订的《执业兽医管理办法》针对兽医执业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更新和完善,以确保兽医工作的规范性和标准化,下面将对这些修订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修订后的《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明确了兽医的基本资质和职业要求。

根据修订后的规定,兽医从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兽医专业学位,并通过考核和培训达到一定的技能水平。

这一修订旨在提高兽医行业的专业素养和职业能力,为兽医执业提供有力的保障。

其次,修订后的《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了兽医临床行为的标准。

根据新修订的规定,兽医执业应遵循医学伦理规范,为动物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此外,兽医在开展临床诊疗工作时,应做到精确诊断、科学治疗,并制定合理的康复方案。

这些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兽医执业行为、提高兽医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再次,修订后的《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加强了兽医执业机构的管理。

根据修订后的规定,在兽医执业机构的设立和经营管理方面,要求严格审查和监督。

执业机构须具备相应的场地和设施条件,并配备合格的兽医从业人员。

这一修订加强了对兽医执业机构的监管,有助于提高兽医服务的整体水平和质量。

最后,修订后的《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增加了对兽医执业质量的监测和评估要求。

根据新修订的规定,兽医执业机构应定期进行执业质量自评和外部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这一修订举措旨在增强对兽医执业质量的监测和评估,促进兽医行业的内部提升和外部监督,为广大兽医从业人员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

综上所述,修订后的《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为兽医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行业规范。

新修订的规定从兽医的基本资质要求、兽医临床行为、兽医执业机构管理以及兽医执业质量监测和评估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强化。

相信通过这一系列的修订和完善,兽医行业将得到更好的发展和推进,服务对象和公众的满意度也将得到有效提升。

村兽医室管理制度

村兽医室管理制度

村兽医室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村兽医室的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保障畜禽养殖的健康与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架构1. 村兽医室设主任一名,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村兽医室的工作;2. 村兽医室设医师若干名,负责诊疗、兽药管理等具体工作;3. 村兽医室设医药管理员一名,负责兽药的配发管理、库存盘点等工作;4. 村兽医室设前台接待、病历管理等行政工作人员,负责接待患畜禽、病历记录等工作。

三、岗位职责1. 主任(1)全面负责村兽医室的管理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2)对医师团队进行招聘、培训和考核,规范诊疗工作;(3)定期召开医务会议,总结工作经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4)负责进行设备和药品的采购,保证医疗设施的正常运转。

2. 医师(1)负责对患畜禽的诊断和治疗工作,提供专业的医疗建议;(2)指导养殖户进行防治和养殖管理,提高养殖效益;(3)定期开展健康检查和疫苗接种工作,防范传染病的发生;(4)做好病历记录和药物使用登记,保证医疗服务的合法合规。

3. 医药管理员(1)负责制定兽药的配发方案,进行药品的分装和标识;(2)管理药品的库存和有效期,保证药品的质量和数量;(3)对医师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和核对,确保药品使用的合理性;(4)定期对药品库存进行盘点和整理,保证医疗卫生用品的供应充足。

4. 行政人员(1)负责接待患畜禽及其主人,做好患者登记和排队工作;(2)管理和归档患畜禽的病历,确保病情跟踪和诊疗记录的完整性;(3)配合医师团队进行医疗设备的消毒和清洁工作,维护医疗环境的卫生和整洁;(4)定期检查医疗设备和用品的完好性,及时汇报维修和更换需求。

四、工作流程1. 接待患畜禽及其主人,登记患者信息,安排诊疗顺序;2. 医师对患畜禽进行诊断和治疗,开具处方并交由医药管理员审核;3. 医药管理员发放合理用药,并记录药品用量和剩余数量;4. 行政人员协助病历的管理和存档,跟踪患者病情及治疗效果。

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制度

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制度

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制度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动物防疫法》、《草原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区乡镇畜牧兽医站(以下简称乡镇站)的管理,促进畜牧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乡镇站包括行政区划调整后的11个乡镇站和区动物防疫检疫站(即市场检疫站)。

第三条乡镇站是国家设置在基层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站长负责制,经济上自收自支,独立核算。

第四条乡镇站的工作职能是: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区畜牧主管部门搞好牧政管理;在区主管部门和当地党政的领导下搞好动物的疫病防治工作;开展辖区内的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推广畜牧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扶持、帮助、指导龙头企业和专合经济组织、畜牧科技示范户和畜禽养殖大户发展畜牧生产;引导组织广大农户大力发展畜禽商品生产。

第五条乡镇站应积极开展有偿技术服务,不断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鼓励科技人员领办、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增强基层畜牧兽医站的经济实力。

第六条乡镇站的主要业务工作:一、协助乡镇政府制定发展畜牧业的规划、计划,搞好畜牧业生产调查、统计,制定和实施畜牧科技推广方案。

二、认真宣传、贯彻、实施畜牧“二法”、“三条例”,完成区畜牧主管部门委托在辖区内的动物防疫、检疫、消毒和动物卫生管理工作,管理好兽药、饲料市场,加强对种畜禽的鉴定、发证管理和种畜禽更新换代的引种工作,使畜牧生产发展迈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三、积极引进和推广优良畜禽品种,加速畜禽品种改良步伐,积极引进优质饲料和推广优质牧草新品种,推广、普及新兽药和牧医新技术。

四、夯实乡镇站的经济基础,为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提供有利保障。

五、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做好技术咨询和信息沟通工作。

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制度

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制度

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制度•相关推荐增强其推广服务功能,促进畜牧业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推动农村经济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站是国家在基层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接受县畜牧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双重领导。

第三条乡镇站的基本职责是:宣传贯彻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乡镇政府搞好牧政管理工作;开展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各项服务;培训指导村级服务人员、科技示范户和广大农牧民;推广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组织农牧民发展商品生产。

第四条鼓励乡镇站开展有偿服务,兴办经济实体,不断增强自身经济实力。

第五条乡镇站应面向农村,面向生产,面向农牧民,以服务为宗旨,以发展畜牧业为目的,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推动当地畜牧业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转化。

第六条县和县以上畜牧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乡镇站的管理,协调各方关系,解决存在问题,为乡镇站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第七条乡镇站实行条块结合,双重领导。

县畜牧主管部门重点负责业务、财务、人事工作的'管理,乡镇政府主要负责行政管理工作。

县乡既要分工,又要协作。

第八条乡镇站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畜牧、人事、编制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人事部(1992)农(人)字第1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编制和补充人员由县畜牧主管部门管理。

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编制。

第九条编制内人员由录用制干部和聘用制干部组成。

乡镇站应安排好未进编的在岗集体人员、农民技术员的工作,可允许其留在站内从事服务或经营性工作,与编内人员统一管理、统一报酬。

经费主要靠服务创收解决。

第十条乡镇站编制应主要用于安排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十一条乡镇站的技术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或经过专业培训达到相当水平。

第十二条乡镇站站长由县畜牧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政府协调后,由县畜牧主管部门任命。

要保持乡镇站人员的相对稳定,保证他们从事技术工作的时间,人员安排调动由县畜牧主管部门负责,但要征求所在乡镇政府意见。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全文教学2022年新修订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ppt资料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全文教学2022年新修订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ppt资料

《办法》的修订背景
4
4
学习解读《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PPT是我们在生活,学习和工作中经 常使用 的一个 办公软 件。如 果大家 掌握一 手好的 PPT技 能,可 以更加 方便的 工作, 也可以 让工作 变得简 单。所 以今天 我们给 大家带 来PP T制作 教程LH J+FH X。



为适应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和改革要求,并与上位法的规定相衔接,农业农村部成立起草组,对五个原有办法进行修 改完善,并将《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两个规章合并为《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形成了 新公布的四个《办法》。
——学习解读《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PPT是我们在生活,学习和工作中经常使用的一个办公软件。如果大家掌握一手好的PPT技能,可以更加方便的工作,也可以让工作变得简单。所以今天我们给大家带来PPT制作教程LHJ+FHX。
学习解读《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PPT是我们在生活,学习和工作中经 常使用 的一个 办公软 件。如 果大家 掌握一 手好的 PPT技 能,可 以更加 方便的 工作, 也可以 让工作 变得简 单。所 以今天 我们给 大家带 来PP T制作 教程LH J+FH X。





全文学习 PPT是我们在生活,学习和工作中经 常使用 的一个 办公软 件。如 果大家 掌握一 手好的 PPT技 能,可 以更加 方便的 工作, 也可以 让工作 变得简 单。所 以今天 我们给 大家带 来PP T制作 教程LH J+FH X。


修订背景 PPT是我们在生活,学习和工作中经 常使用 的一个 办公软 件。如 果大家 掌握一 手好的 PPT技 能,可 以更加 方便的 工作, 也可以 让工作 变得简 单。所 以今天 我们给 大家带 来PP T制作 教程LH J+FH X。

最新《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全文最新《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执业兽医执业行为,提高执业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执业兽医合法权益,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活动的兽医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的监督执法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执业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执业兽医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有关动物防疫、动物诊疗和兽药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执业。

执业兽医应当定期参加兽医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七条执业兽医依法履行职责,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鼓励成立兽医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资格考试第八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由农业部组织,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第九条具有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者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第十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内容包括兽医综合知识和临床技能两部分。

第十一条农业部组织成立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

考试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二条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承担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拟订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建立考试题库、组织考试命题,并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等。

第十三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符合执业兽医师标准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符合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标准的,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

乡镇兽医人员管理制度

乡镇兽医人员管理制度

乡镇兽医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乡镇兽医人员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兽医卫生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乡镇兽医人员的管理工作,包括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各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乡镇兽医人员应服从上级兽医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履行本职工作,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第二章乡镇兽医人员的招聘与聘用第四条乡镇兽医人员的招聘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资格条件进行,招聘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的人员。

第五条乡镇兽医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薪酬待遇等,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条乡镇兽医人员应接受一定期限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应经过培训和考核,确认其是否适合本岗位。

第七条乡镇兽医人员的聘用应按照相关政策和流程进行,确认其工作岗位和职责。

第三章乡镇兽医人员的培训与提升第八条乡镇兽医人员应接受定期的培训,提升自身工作能力和专业素养,适应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乡镇兽医人员应参加各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个人的工作表现和奖惩措施。

第十条乡镇兽医人员应积极参与本单位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和交流会议,增加工作经验和技能。

第四章乡镇兽医人员的考核与奖惩第十一条乡镇兽医人员应接受上级兽医主管部门的考核,按照相关标准来评定其工作表现和绩效。

第十二条乡镇兽医人员根据考核结果,可享受相应的奖励,例如奖金、荣誉称号等。

第十三条乡镇兽医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出现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应受到相应的处罚,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四条乡镇兽医人员应定期接受健康体检,保持良好的身体状态,确保工作质量。

第十五条乡镇兽医人员应保护兽医资源,防止浪费和滥用,做到勤俭节约。

第十六条乡镇兽医人员在工作中应遵守岗位规章制度,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关乡镇兽医人员的管理规定如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八条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乡镇兽医主管部门所有。

以上是关于乡镇兽医人员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各位乡镇兽医人员能够遵守制度规定,切实履行工作责任,为兽医卫生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17号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长:孙政才

○○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兽医从业管理,提高乡村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乡村兽医合法权益,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村兽医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乡村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监督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鼓励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

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
(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三)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
(四)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第七条申请乡村兽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者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乡村兽医登记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乡村兽医登记证应当载明乡村兽医姓名、从业区域、有效期等事项。

乡村兽医登记证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申请续展。

第九条乡村兽医登记证格式由农业部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兽医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登记的乡村兽医名单逐级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乡村兽医只能在本乡镇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不得在城区从业。

第十二条乡村兽医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有固定的从业场所和必要的兽医器械。

第十三条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的规定使用兽药,并如实记录用药情况。

第十四条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处理使用过的兽医器械和医疗废弃物。

第十五条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第十六条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乡村兽医应当参加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组织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乡村兽医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兽医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培训。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兽医培训计划。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优先确定乡村兽医作为村级动物防疫员。

第十九条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一)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
(二)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第二十条乡村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登记机关应当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中止兽医服务活动满二年的。

第二十一条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从事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的乡村兽医由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和监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