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间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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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医院文件

人民医院政〔2012〕45号

关于印发《医学检验、检查结果

互认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科室:

为进一步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简化病人就医环节,降低病人的医疗费用,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08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院开展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现将《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抄送:市医管中心。

无锡市人民医院

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实施方案

一、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原则

(一)保证质量,确保安全。进行临床诊疗活动时,检验、影像检查结果的互认应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医患双方应遵循疾病的变化规律,恪守诊疗常规,由临床医生根据诊疗需要科学选择互认结果,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知情同意,资料齐备。在诊疗过程中,由诊治医生根据病人的具体病情判断是否认可外院的检查结果,进行院内会诊或再次检查。须向病人或家属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对予以认可的外院检验、检查结果应在病历中载明,包括检验、检查结果、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编号、检验流水号等资料;住院病人的检验、检查互认资料应在病案中予以留存。

(三)互认条件:无锡地区三级医疗机构所出具的正式报告原件予以互认。

二、检验、检查结果互认项目的范围

第一类:临床检验类项目:

(一)临床生化:包括钾、钠、氯、钙、磷、葡萄糖、尿素、肌酐、尿酸、总胆固醇、甘油三酯、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乳酸脱氢酶、肌酸激酶、碱性磷酸酶、-谷氨酰基转移酶。

(二)临床血液:包括白细胞、红细胞、血红蛋白、红细胞压积、血小板、平均红细胞体积、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含量、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浓度。

(三)临床免疫:包括甲状腺功能测定、乙肝表面抗原、乙肝表面抗体、乙肝e抗原、乙肝e抗体、乙肝核心抗体、丙肝抗体。

第二类:医学影像检查项目:

(一)普通放射线检查,包括普通平片、CR、DR。

(二)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检查项目,包括PET-CT、PET、SPECT、CT、MRI、DSA等。

(三)其他医技类检查项目:包括心电图,B超等。

三、检验、检查结果不互认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

1、因病情变化,已有检验、检查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

2、是在疾病发展过程中临床检验、检查结果容易产生较大幅度变化,且对疾病诊断有一定影响的。

3、检验、检查项目意义重大的(如实施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4、检验、检查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

5、急诊、急救病人。

6、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的。

7、既往临床检验结果报告的时效性对疾病的诊断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

8、其它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鞠躬尽瘁,死而后已。——诸葛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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