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法介绍
外商投资企业法讲义
外商投资企业法一、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一)概念与种类概念:依照中国法律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单独投资特征:(1)外商直接投资(2)外国私人投(3)依照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投资者共同承担风险分享利润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契约式合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问题:中外投资者范围的规定](二)投资项目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允许类*鼓励类: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限制类:1)技术水平落后的;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发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禁止类: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环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适用效能的;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允许类:不属于以上三类的,属于允许类。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1、并购形式(1)股权并购-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2)资产并购①先设立、再并购:外国投资者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的资产并运营该资产。
②先并购,再设立:外国投资者协议先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运营该资产。
重点普及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20)
重点普及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20)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经济法基础》教学课件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名额 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 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责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每年 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 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 能举行。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申请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正式文 件:① 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② 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 告;③ 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④ 由 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⑤ 审批机 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3)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我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 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 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以前年度的 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 利润分配。
(4)合营企业应当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报送季 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当经中国的 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① 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② 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③ 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上述各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②、③、④项文件可同时用 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二)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审批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 准。批准后,由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经济法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是调整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在设立、管理、经营和终止过程中所产生的 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88年4月13日七 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 合作经营企业法》,该法于2000年10月31日经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作了修正,本法 及其他具体法规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主要法律 依据。
2. 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 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 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其人员由合 营企业董事会聘请或任命。 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 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 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 的商业竞争。
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出资 方式
(一)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 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 为其他责任形式。 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 务承担责任。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 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有关中国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三、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与管理机构
(一)合作企业的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 联营式合作企业 (二)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董事会制 联合管理制 委托管理制
四、合作企业的出资、利润分配和风险承担 及投资回收
(一)合作企业的出资 (二)合作企业的利润分配和风险承担比例 (三)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 (四)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定条件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主要包括1979年7月1日 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过1990年和 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法》(简称《合营企业法》),1983年9月20日国 务院公布并经1986年、1987年和2001年三次修订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简称《实施条例》)及其他关于合营企业的法律 法规。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商法(第四章)第1页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本章主要法律规定】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外资企业法》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外商投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
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以合营协议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
3.外资企业。
(略)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1.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中,外方合营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方合营者则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中国公民个人。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中外合营各方以投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4.中外各方依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回收投资。
5.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一)投资人由上可知,法律对“外国合营者”没有身份限制;而“中国合营者”只能是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不包含“个人”。
(二)设立合资企业的审批机关、设立登记机关1.审批机关。
4外商投资企业法
• 二、我国对外资企业的监督管理
• 三、外商面对的国内环境的转型
案例分析
• 一、中外双方经过协商,准备签署中外合作 经营的合同,合同的内容中有以下条款: • (一)合作企业设立董事会,中方担任董事 长,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每届任期4年, 董事长和董事均不得连任。 • (二)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为50万美元,中 方出资40万美元,外方出资10万美元。 • (三)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为12年,合作期 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 合作者所有,外国合作者依法可以先行回收 投资。 • 请问上述条款,是否合法?为什么?
• 三、中日两个企业,双方签署了一份合营 企业合同,请指出条款中的错误: • 1、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法》和中国其他法律以及日本的法 律,同意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 • 3、甲乙双方对合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无 限责任;
• 2、公司中的名称为“中日某某印染公司”;
• 4、乙方从企业获利后的第二年,每年从 企业利润中提取10%的出资额; • 5、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6、本合同从签字起生效,中方上级总管 批准之日为企业成立之日; • 7、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经甲、乙 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后即告生效。
• 四、中、德双方企业意共同建立一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双方约定:德方在出资比例中所 占比重为20%;全部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 企业投资总额为600万美元;双方按注册资 本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和损失;企业股东大 会为最高权利机构,以企业总经理为法定代 表人。问:该合营企业在设立中有何不符合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地方?该合同应 如何定立?
• 3、资本转让:中外合营者的任何一方在合 营过程中可以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第三者, 但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原审批机关审 查批准,且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转让 给第三者的条件不得比向合管他方转让的 条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法
–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 •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
1.由中外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申请文件 2.审批机关审批 3.注册登记
பைடு நூலகம்
–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
•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1.现金 –2.实物 –3.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 –4.场地使用权 –5.其他财产权利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为合作企业。是指 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 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据中国的法律 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 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产品或收益、分担 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具有灵活 性
外资企业的特征 (1)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入 (2)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是中国企业法人。 (3)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
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 二、外资企业的设立 • (一)外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 (二)外资企业设立的程序
1.外国投资者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具有可选择性
–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
•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
1.由中方合作者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 2.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3.申请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针对外国投资企业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旨在保护外商的投资权益,提升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促进国际间经济合作与交流。
法规框架外商投资企业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法规框架:《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以下对这三个方面进行简述。
《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是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础,于2019年3月15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1月1日正式生效。
该法规共计七章五十条。
重点包括外商投资保护、市场准入、投资行政许可、知识产权等方面。
其中,外商投资保护是本法的核心内容。
该法规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经营、转让和退出等方面的权益和保护措施。
例如,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与国内投资者同等的法律地位,不得在投资、经营过程中因国籍、股份比例等因素造成不公平待遇。
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家安全审查、税收、非现场执法等方面也享有相应保障。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主要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备案管理、报告事项等内容进行规定。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情况、注册资本等基本信息。
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股权变更、投资范围变更、工商信息变更等都需要及时更新登记备案。
同时,该法规也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的管理办法,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报告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情况、国家安全相关情况等。
《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则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报告的规定,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按时履行年度报告的管理义务。
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投资状况报告、公司财务报告、国家安全和涉外法律法规合规情况报告等。
其中,国家安全和涉外法律法规合规情况的年度报告更具有针对性和实质性。
法规实践外商投资企业法规的实践中,有一些关键的问题和热点需我们关注。
三资企业法
三资企业法
三资企业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该法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生效。
这部法律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运营和退出等方面的相关制度。
其中,“三资”指的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和利润分配。
具体来说,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由外国投资者全额出资,不得采用中国境内资金进行注资。
2. 资产总额:外商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应当以外国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金为准,且不得向中国境内借款或从中国境内融资。
3. 利润分配: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将所得税款及时缴纳给中国政府。
此外,外商投资企业还需遵守中国境内的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同时,在外商投资企业退出时,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清算和结算,并履行相应的税务义务。
总之,三资企业法的实施旨在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管,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和安全,促进外商投资的合法、有序和稳定发展。
经济法4外商投资企业法
再次修改
一、定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 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 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 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二、特征
1、企业的一方为外国合营者,另一方为中国合营者
2、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的形式条件
有二个方面
第一,项目批准;审批机关应在接到申请后45天决 定批准与否。 第二,企业登记。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批准后,应 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 税务登记。
合作各方的具体出资方式、合作条件完全由 合作各方在合作企业合同当中约定。法律对 双方出资比例没有限制,以非现金出资不必 作价。 注册资本未做规定。 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薄,依照规 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 督。
1)合同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应自营业执照 签发日起6个月内缴清
2)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 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 且应在营业执照签发日起3个月内缴清。否 则视同企业自动解散,设立企业批准书自动 失效
3)收购而合资经营
(五)资本转让
经合营他方同意和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一 方可以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 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
资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征
(1)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
(2)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
(3)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经中国政府批 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第05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经营企业法律规定,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 )万美元。(2002年)
A、500
B、480
C、450
D、400
A
服务性行业、从事土地开发和经营房 地产的、从事资源开发 的、国家规 定限制开发的
合
有的行业必 1、期限:一般项目10---30年
营
须约定期限
2、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用
企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 2.设立条件和法律程序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 理
4.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 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五外资企业法 1.外资企业的特点 2.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 3.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4.外资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
率低以及由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
业
或者关键技术生产尖端产品项目;或
期 限
有的行业 可以约定
者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的产品的项目 可延长到50年
3、经国务院批准的,可在50年以上
延长
应当在距合营期满6个月前提出申请
2002年2月1日--2002年8月1日,应当在2002年2月1日前提出申 请
香港甲公司收购境内乙公司部分资产,并以该部分资 产作为出资与境内丙公司于1998年3月1日成立一家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甲公司收购乙公司部分资产的价款为120万 美圆。下列选项中,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价款支付方式 是:
CD
2.双方于是对合同作了相应的改正,合营企业于1997年1月领 取了营业执照。同年3月,HB公司出资的机器设备全部运抵,经 我国商检部门认定,这批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比HB公司的报价 低80万美元。对此,双方在磋商过程中提出了以下几种解决方案 。其中哪些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A.HB公司的这部分实物出资改为现金出资,于2个月内一次缴清 B.这80万美元算作HB公司欠合营企业的债务,从今后的利润分 配中扣除 C.HB公司的出资额减至220万美元,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相应地 减少20% D.HB公司将80万美元的出资份额转给第三方,由第三方以现金 投入并取得相应的投资权益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促进第三章投资保护第四章投资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外商投资企业法
经济法》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一、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有以下基本特征:(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外资企业。
(4)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权利:(1)生产经营计划权。
(2)资金筹措运用权。
(3)物资采购权。
(4)产品销售权。
(5)外汇收入使用权。
(6)劳动用工管理权。
(7)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权。
义务:(1)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2)必须履行依法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3)必须依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4)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和经营情况,接受中国政府有关机关的管理和监督;(5)应承担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根据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各方的出资方式有:现金、实物、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1)掌握有关现金出资的规定。
外方合营者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其用外币缴付的出资,应当按照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挂牌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整算成约定的外币。
中国合营者以人民币缴付的出资如需折合外币,应当按照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挂牌汇率(中间价)折算。
(2)了解有关实物出资的规定。
(3)了解有关工业产权、技术出资的规定,注意掌握技术转让协议的7点规定。
(4)其他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很重要,特别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4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掌握5点出资期限的规定。
外资投资企业法
• (2)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 【相关链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 (3)董事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 • (4)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 • (5)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合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中国急需的或中国 需要进口的,可以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为主。
(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与解散
• 1、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 一般情况下,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 期限,也可以不约定。但下列行业必须约定合 营期限:
• (1)服务性行业;
• (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 2、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 总额
•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 投资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 于25%
•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是两个不同 的概念(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 和企业借款)
•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
• (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 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0%(7/10)。
• 【相关链接】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有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 1、合资企业的物资购买 • 合营企业所需要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
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有权自行决 定在中国购买或向国外购买,但在同等条件下, 应优先在中国购买。
• 2、合营企业的产品销售 • 中国政府鼓励合营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
探的项目 • 参考答案:AC •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三、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 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 资额之和。 1、法定底线:外方的投资比例不低于25%,某些特 定的行业中,规定了中方投入的最低比例。如:民 航,中方不低于51%. 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 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要求
(二)合作企业的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2)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 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3)中外合作者一方或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 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 经营;(4)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 解散事由已出现;(5)合作企业因违法被责令 关闭。
2、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 选项中,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一方转让出资 额必须符合的条件有()(2001年) A.通知合营各方 B.经合营各方同意 C.经董事会会议通过 D.经原审批机构批准 3、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时应符 合下列规定中的( )。 A、必须经合营他方同意 B、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C、应当经审批机构批准 D、合营他方有优先受 让的权利
二、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 变更、终止以及组织管理和经营活动中发生的 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公司、 和其他的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 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 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 共同经营管理、共享权益、共担风险的股权式 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法》课件
03
总结词:外商投资企业的义务 是指企业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
和合同约定。
04
详细描述:外商投资企业应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纳税、 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履行合 同约定的义务,维护交易安全 ;保守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 尊重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
的发生。
04
外商投资企业的保护与促 进措施
外商投资企业的保护与促进措施 外recognition投资企业 的金融支持措施 principal
出资义务。
04
增资扩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 要增加注册资本,增资扩股应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企
业实际情况。
03
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与运 营
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体制
总结词
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体制是指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管理 制度和决策机制。
总结词
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体制应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稳定发展。
外商投资企业的退出方式与程序
01
退出方式
02
退出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的退出方式包括股权转让、企业清算、破产等。其中, 股权转让是最常见的退出方式,而企业清算和破产则是处理企业债务 和资产的方式。
外商投资企业的退出程序包括股东会决议、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办理 股权变更登记等程序。在清算和破产程序中,还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清算和分配等程序。
注册资本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应具备法定的注册资本, 并符合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要求。
经营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具备必要的经营条件, 如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设备和专业 人员等。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最常见的组织形式是 有限责任公司,其具有独立的法人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2
单选
• 外国投资者甲收购我国境内企业乙51%的股权 于2008年10月8 日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 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甲于2009年1月15日支付 了购买股权总金额50%的款项,于2009年3月 20 日支付了购买股权总金额20%的款项,于 2009年10月5日支付了剩余的购买股权款项。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乙 取得丙控股权的时间是( )。 • A.2008年10月8日 • B.2009年1月15 日 • C.2009年3月20日 • D.2009年10月5 日 • 【答案】:D
单选
• 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中国 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为60%,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为 40%,双方约定分期缴付出资。其中,外国合营者第 一期出资不得低于( )。 • A.12万美元 • B.18万美元 • C.24万美元 • D.30万美元
• 【答案】:A
单选
• 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合营 企业合同中约定双方分期缴付出资。其中,外国合营 者第一期缴付出资的数额至少为( )万美元。 • A.18 • B.18.75 • C 22.5 • D.45 • 【答案】:B
• 例1(多选题):外商投资企业 是吸引外国( )投资举办 的企业。 A.私人 B.政府 C.个人 D.企业法人 答案:ACD
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式合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契约式合营企业) 3、外资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4、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 它是指外国股东和中国股东依中国法律在中 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 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 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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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400 小法考点精粹外商投资企业法海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六、外商投资企业法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1设立设立的禁止性情形、设立的申请、审批机关、审批的时间规定、登记机关、营业执照的签发1.2组织形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1.3注册资本与出资(可考性50%)中外方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利技术、场地使用权。
(对外国合营者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出资的条件要求、对知识产权出资的条件要求、对场地出资的规定)出资期限:合同规定一次缴清的,合营各方应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缴清;规定分期缴清的,各方的第一期出资一般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缴清。
一方逾期缴资的,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
1.4组织机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
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
监督机构Ⅱ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1设立设立的申请、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与材料、审批机关、审批的时间规定、登记机关、营业执照的签发2.2组织形式(可考性50%)具有法人资格的为,不具法人资格的是合伙关系2.3投资与合作条件,出资方式灵活,可约定。
2.4组织机构与议事规则(可考性50%)组织机构具有灵活性,管理形式多样化:(1)董事会制;(2)联合管理制;(3)委托管理制不同组织形式对组织机构和议事规则的灵活要求Ⅲ外资企业法3.1设立设立的禁止性规定,设立程序3.2组织形式(可考性50%)原则上为,经批准也可为其他责任形式,即合伙和独资企业3.3出资方式和缴资期限(可考性50%)对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要求,对出资期限的要求,逾期缴资的后果3.4外资企业的用地用地解决方式: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或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核后予以安排3.5经营管理物资购买方面的管理规定、产品购销方面的管理规定、财务会计方面的管理规定、职工与劳动方面的管理规定七、海商法Ⅰ船舶与船员1.1船舶船舶不包括:军事船、政府公务船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
1.2船舶国籍:国籍登记所在国,必须悬挂国旗。
1.3船舶所有权:可为自然人、法人和国家所有,所有权取得、转让和消灭均须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转让所有权应签订书面合同。
1.4船舶担保物权(可考性50%)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以及船舶留置权的定义和优先顺序。
1.5船员船员的概念、船长的职责。
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考性50%)2.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2.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承运人的责任、托运人的责任、货物的交付2.3提单--物权凭证(可考性50%)提单的概念、法律特征、性质、种类、签发、容和转让,详细掌握!Ⅲ海上旅客运输合同1.1承运人的权利和责任(可考性50%)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基本责任及责任基础、承运人责任的免除和减轻、承运人的责任限额、实际承运人的责任1.2旅客的权利与义务1.3旅客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2年,但要分具体情况有所不同,详见海商法Ⅳ船舶租用合同(可考性80%)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及其区别。
Ⅴ船舶碰撞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损害赔偿原则: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诉讼时效与法律适用。
Ⅵ海难救助(可考性80%)6.1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6.2救助合同种类、订立、变更,救助方的义务6.3救助报酬确定救助报酬应考虑的因素,救助报酬的减少与取消、承担与分配,担保的提供与救助款项的先行支付。
Ⅶ共同海损(可考性80%)7.1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7.2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海上危险必须真实,共同海损的措施是有意的、合理的和有效的,共同海损的损失是必须的和直接的。
7.3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主要是掌握牺牲和费用给子的围认定7.4理算Ⅷ海事诉讼概念海事诉讼的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海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海事担保海事诉讼中的送达海事诉讼审判程序(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特别规定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特别规定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规定)经济法I 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从历届考试试题看,本法的重点非常突出。
从1994年至今7年来共考了约15道题,其中有13道题集中于法典的第2章“不正当竞争行为”。
可以说,本章的每一个条文(第5—15条)都被考过1次或1次以上,个别法条甚至已被考过4次以上。
除本章之外,第1章中的第2条也是重点法条,曾被考过2次。
1.1竞争原则(1)自愿、平等、公平。
(2)诚实信用。
(3)尊重并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1.2限制竞争行为(可考性80%)所谓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相关市场主体利用自己的各种优势妨碍、阻止、排除其他市场主体进行公平竞争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有以下四种:(1)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3)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4)招投标中的串通投标行为1.4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考性80%)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违反商业道德的手段与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竞争的行为。
具体有以下7种:(1)欺骗性交易行为具体有以下几类: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混淆,使购买者误认的行为。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相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人员以财务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3)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使公众知道的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反不当竞争法的第9条做了规定。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是利用非法的手段获取、使用、披露其他经营者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行为,仍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5)低价倾销行为低价倾销,是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但下列行为除外: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将到的商品或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而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有奖销售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常用的一种促进消费的手段。
法律并不禁止所有的有奖销售,只是禁止一些不当的有奖销售。
依反不当竞争法13条及有关规章规定,下列行为为不当有奖销售行为:1.有奖实际无奖,或者对奖项容做虚假表示;2.让定人员中奖;3.将设有标志的商品,奖券不与同类商品同时投放;4.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额超过5000元;5.利用有奖销售手段促销质次价高的商品;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7)诋毁商誉行为诋毁商誉,是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其竞争力,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
1.5监督检查(1)监督检查部门反不当竞争法中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
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其他部门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物价部门等。
(2)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1.6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被侵害经营者造成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此应当注意:1、侵害的经营者有权赔偿,此条适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所有违反行为的造成的损失。
2.赔偿额的计算:A.应当赔偿被侵害的经营者因此受到的损失;B.被侵害经营者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而获得的利润。
注意这是在前一项不能适用时才适用。
C.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反不当竞争法中主要责任形式,依据该法,行政责任形式有:责令停止行为,责令改正,没收所得等。
需要注意:公用企业或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要有省级或设区的市的工商管理行政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3)刑事责任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侵权行为,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拍卖法拍卖法分值不高,这部分容比较琐碎,但并不深奥。
重点是拍卖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以及拍卖程序和拍卖规则。
结合法条掌握重点容即可。
2.1拍卖拍卖是以公开竞价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卖有以下一些特点:(1)通过中间人即拍卖人进行。
(2)公开竞价。
(3)现场成交。
2.2拍卖法《中华人民国拍卖法》已由中华人民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7月5日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3拍卖业的管理部门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同时,拍卖行业协会作为拍卖业的自律组织,依照拍卖法和行业协会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
2.4拍卖当事人(可考性50%)拍卖当事人有:拍卖人,拍卖师,委托人,竞买人与买受人。
(1)拍卖人设立拍卖企业必须具有下列条件:1.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3.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必要的从业人员,包括拍卖师及其他工作人员;4.符合《拍卖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5.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6.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7.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是从事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在注册资本和从业人员资格方面还有特殊要求:1.有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2.有具有文物拍卖专门知识的人员。
(2)拍卖师拍卖师是主持拍卖活动的自然人,拍卖师应当具备条件为:1.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2.在拍卖企业工作2年以上;3.品行良好;4.依法取得拍卖书。
不得出任拍卖师的情形:1.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书未满5年的;(注意5年的期限)2.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