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学总论部分
金融法学第一章金融法概述
金融法学第一章金融法概述
4、金融的出现有其产生的条件:
1)货币从商品交换过程中自发地分离出来, 起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作用。
2)信用日益发展,多种信用形式的出现。 3)银行等专门金融机构的出现。
金融法学第一章金融法概述
3、信用 人类历史发展到今天,“信用”这个词已经包含着
极其丰富的内涵。它可能是人类认识中极为复杂、 极为难以捉摸的概念之一 信用的意思是能够履行诺言而取得的信任,信用是 长时间积累的信任和诚信度。信用是难得易失的。 费十年功夫积累的信用,往往由于一时一事的言 行而失掉。它还是是指我们过去的履行承诺的正 面记录,它还是一种行为艺术,是一种人人可以 尝试与自我管理的行为管理模式。
第四篇 金融业务管理法 第七章 货币政策、货币发行与现金管理法
第八章 存款与贷款管理法 第九章 支付结算法 第十章 票据法 第十一章 证券法 第十二章 金融信托法 第十三章 融资租赁法 第十四章 保险法
金融法学第一章金融法概述
第五篇 金融刑法 第十五章 金融刑法及罪名 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罪、危害信贷管理制度罪、危害 证券期货管理制度罪、危害金融票证管理制度罪、 危害外汇管理制度罪、危害金融业务经营管理制
约翰.劳为先驱、以19世纪的麦克鲁德、韩以及 20世纪的熊彼特等人为代表的“信用创造学派”。 在这一学派的眼中,信用就是货币,货币就是信 用。 麦克鲁德在他的《信用的理论》
金融法学第一章金融法概述
信用是指商品货币经济条件下的借贷行为,是以偿 还为条件的价值暂时的让渡。
是一个经济范畴,是指不同所有者之间以一定的 财物或货币为客体,以偿还和付息为条件的价 值单方面的运动。
朱明zhubob金融法学(金融法总论、货币法)
2.2人民币法律制度
2.2.1人民币的法律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 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无限法偿能力
员工在一家企业辛辛苦苦干了4个月, 老板不仅不想支付工钱,甚至连员工自 己的电脑也扣押下来。在劳动保障部门 的干涉下,老板终于同意归还电脑、发 放工资。但令执法人员震惊的是,这名 蛮横的老板竟然将该发放给员工的2520 元工资全部兑换成硬币,然后将这半袋 子硬币撒在工厂门口,指着员工的鼻子: “这就是你的工资,自己去点吧。”
货币政策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2条
√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
法律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 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咨询议事机构
货币政策委员会的组成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资格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任免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开户单位现金收支
两户的现金管理
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
坐支控制
现金管理禁止规则
2.2.4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
2000年《人民币管理条例》第25条,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纪念币的买卖, 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第26条,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 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2.2.5严禁人民币代币票券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0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 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第45条,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 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购物券 Q币
2007 年文化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等14个部委 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 作的通知》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网络游 戏中的虚拟货币的规范和管理,严格限制网络游戏 经营单位发行虚拟货币的总量以及单个网络游戏消 费者的购买额;严格区分虚拟交易和电子商务的实 物交易,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的虚拟货币不能用 于购买实物产品,只能用于购买自身提供的网络游 戏等虚拟产品和服务;消费者如需将虚拟货币赎回 为法定货币,其金额不得超过原购买金额;严禁倒 卖虚拟货币。违反以上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篇金融法总论 (金融法 朱大旗完整版)
指向的对象。能够成为金融法律关系客体的有货币、金银、有价证券等
金融资产和金融调控行为、监管行为、交易行为、服务行为等。 3. 金融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 担的义务。
第三节 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
二、金融法律关系
(三)金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1. 2. 金融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存在或变 化,使金融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金融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或变 化,使业已存在的金融法律关系的某些要素发生了改变,从 而引起金融法律关系的变更。包括主体的变更、客体的变更 和内容的变更三种情况。 金融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 金融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金融法》
第一篇
第一章
金融法总论
金融法概述
第一章 金融法概述 —
概要
本章是金融法一书中最为重要的一章。通过本章的介 绍和阐释,旨在使同学们和其他读者较为全面、系统地掌 握金融法学的基本原理、把握金融法体系的总体框架,进 而为以后各章的学习、为准确把握金融法的各具体法律制 度奠定基本的金融法学理论基础。 在本章中,将着重介绍和阐释金融、金融关系的概念; 金融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金融法的本质、特点及其功 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金融法的渊源及其体系;金融体 制与金融立法的沿革与发展趋势;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总 体目标与金融立法的重点等基本理论问题。
1. 金融法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的特点。
2. 金融法具有融合公法和私法,以社会为本位的社会法的特点。 3. 金融法具有强行性、准则性特点,其法律规范多为义务性、禁止性规范。 4. 金融法具有调整范围越来越广、法律内容日益增多的特点。
第一章 金融法总论
而在英国、比利时、卢森堡,长期以来根据银行高级经理 层与监管当局之间达成的协议或契约式的关系,就可以对 银行的业务活动及其涉及的风险作出比较恰当的判断和评 价。可见,在金融监管机关与金融机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关系中注入某 些平等因素,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已是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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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法是社会本位法 金融法的社会本位主要体现为: 1、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其他社会公众利益是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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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法是公法与私法的融合法 其公法色彩体现在:以金融监管法为例,金融监管主体具
有行使公权的能力,其作为公权者与作为私人的金融机构 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后者必须服从前者的依法监管。金融 监管主体的公权力包括:机构审批权、稽核权、检查权、 处罚权、指导权等。金融监管法强制性规范异常突出。
以维护公众利益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对金融机构及其业 务活动、金融市场等实施的监督管理。包括法定监管和自 我监管。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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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业务法 金融业务法是指调整社会经济成份之间因存款、
贷款、同业拆借、票据贴现、银行结算、证券买 卖、金融信托、金融租赁、外汇买卖、保险等发 生关系的法律规范。金融业务法在金融法结构中 占据重要地位,尤其是近年来,由于金融创新的 不断发展,以货物商品市场和纸面票据为基础的 传统民法越来越难以适应,因此,金融业务法越 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的主要目的。我国(商业银行法)第l条开宗明义把保护存款 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表述为立法的首要目标。 2、金融法关于保障金融机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的 规定,其实质也是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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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维护社会利益是金融监管机关从事一切监管活动的出 发点和归宿。
金融法学总论部分
金融法学总论部分引言金融法学是研究金融法律体系及其规范的学科,它涵盖了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工具等多个方面。
金融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其研究的核心是金融活动的法律规范,旨在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参与者的权益。
金融法学的基本概念金融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它主要研究涉及金融活动的法律规范。
金融活动是指与货币、资本、证券等金融要素相关的一切行为或行动。
金融法学是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来规范和调整金融活动。
金融法学的基本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金融市场是金融法学研究的核心领域之一,它是指供求金融资金和金融工具相互交换的市场。
金融市场的基本功能是融通资金、定价资产、分散风险和提供流动性。
金融市场主要分为现金市场和资本市场。
现金市场是指短期资金的交易市场,如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
资本市场是指长期资金的交易市场,如股票市场和期货市场。
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是进行金融业务的实体,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
金融机构的主要功能是接受存款、提供贷款、投资理财、风险管理等。
金融机构在金融法学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其行为需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监管。
金融工具是金融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证券,包括股票、债券、期货合约等。
金融工具的发行和交易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以保证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金融法学的发展历程金融法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商法和金融活动的规范。
在现代,金融法学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金融市场的出现金融市场的出现标志着金融法学的初步形成。
在这个阶段,金融活动的法律规范主要通过国家法律和习惯法来实现。
第二阶段:金融法的立法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各国开始制定专门的金融法律,以规范金融活动。
这个阶段,金融法学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并吸引了越来越多的研究者。
第三阶段:国际金融法的发展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融合和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金融法成为金融法学研究的重要方向。
国际金融法主要涉及跨国金融交易、国际金融合作、金融稳定等领域的法律规范。
第 1 章 金融法规概述
2)金融法律责任的种类 :
根据违法行为人行为的性质不同,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也 有所不同。在金融关系中,违法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返回
本章小结1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 的调整对象是金融关系,金融关系通常分为两类:金融 业务关系和金融调控与监管关系。所谓金融关系是指金 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之间, 在货币流通过程和信用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国家 机关对上述关系实施调控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我国的金融法体系主要有银行法、证券法、票据法、 信托法、保险法、金融租赁法等构成。
(2)证券法 : 证券是一种用以证明或设定权利的书面凭证。证券法 不仅在于维护证券的正常流通秩序,而且要规范证券的发 行行为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本质上 是一种融资行为,故证券法属于金融法的组成部分。 (3)票据法 : 票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具有支付、流通、信用、结 算、融资等作用,是重要的金融工具。因票据的出票、转 让、付款等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种票据关系,这种关系需 要法律加以规范。 票据法就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中 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
赋予其相应的义务。这既是一种必须行使的 权利,也是其必须履行的义务。
返回
1.3.2
金融法律关系构成
金融法律关系是由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金融法律关系 的客体、金融法律关系的内容三个要素构成。三个要素在金 融法律关系中,具有不同的作用,缺少任何一个要素,就不 能构成金融法律关系。
1)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 :
(6)金融租赁法 : 金融租赁又称为融资租赁,是一种将金融信贷和实 物出租相结合的企业财产租赁经营方式。就是当企业需 要添置某些技术设备而缺乏资金时,由金融机构代其购 买或租赁该技术设备,再租借给企业。金融租赁的直接 目的是资金的融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和作为承租人 的企业的关系是一种资金借贷关系, 调整这一关系的金融租赁法当然属于金融法的范围。
金融法讲义第一篇 金融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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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
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是指通过一定的保 护机构,采取一定的保护方法,确保金融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正确行使权利和切实履 行义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保障 整个社会的正常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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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机构
(1)金融监管、调控机构 (2)仲裁机构(省会) (3)司法机构
6、金融司法解释
7、自律性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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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渊源 国际渊源,指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 条约、协定以及一些具有广泛影响的、为 国际社会接受并认可的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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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条约
是我国参加国际金融活动所签订或加入的 双边或多变条约。
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及《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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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金融的基本分类:
直接金融——投资者在金融市场通过购买 股票、债券等各种证券,将资金直接转移 给证券发行人(企业、公司或政府)的资 金融通行为。(发达国家)
间接金融——存款人通过银行、非银行金 融机构等中介机构(贷款人),将资金贷 给借款人的资金融通行为。(发展中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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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金融产生的条件:
(二)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增长 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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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社会整体利益和金融秩序稳定为 依归,依法规范和完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 和金融市场体系,促进金融业公平、公开、 有序竞争,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维护 金融市场各利益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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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原则; (五)在立足于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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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对象 1、金融监管、调控关系 2、金融业务关系(金融交易关系)
金融法
《金融法》课件第一章金融法总论第一节金融一、信用与金融(一)金融1.定义(1)货币的转移,资金的融通。
金融有广义,狭义之分(2)广义的金融,指全社会的货币资金的筹集、分配、融通、使用和管理活动的总和。
(3)狭义的金融,指货币流通和信用分配活动的总和。
货币发行、流通、回笼;存款吸收与支付;贷款的发放与收回;金融行为票据的承兑与贴现;银行同业拆借;金银及外汇的买卖、财产的信托;融资租赁、保险及个人之间的借贷等活动。
金融学和金融法意义上的金融指狭义上的金融。
(参加主体:企业、银行、个人、国家等)2、分类(金融形态)直接金融(1)从资金融通有无中介来:间接金融直接金融:指融资双方当事人即筹资人和投资人直接发生货币资金有偿借贷行为或投资行为,产生的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间接金融:指融资双方当事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媒介体而发生资金有偿借贷行为,产生的法律上的债权和债务关系。
(2)从金融资产交易的方式看证券融通(证券投资方式交易)信贷融通(借贷方式交易)债务融通(3)从筹资主体的资产形成来源股本融资债务融资:信贷形式取得,筹资者必须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股本融资:以证券形式进行,投资者自己承担融资风险。
(二)信用1.定义(经济学和金融学上的)信用:是指不同所有者之间以一定的财物或货币为客体,以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为条件而实现的一种价值运动形式。
2.职能(1)资金分配;(2)提供和创造货币的职能。
3.信用形式与信用体系(1)以信用主体为标准,(公用信用、私人信用)(2)以信用的对象为标准(对物信用、对人信用);(3)以信用的用途为标准(生产信用、消费信用);(4)以信用的时间长短为标准(长期信用、中期信用、短期信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形式不断发展,并出现多样化和相互结合的趋势。
各国的信用形式主要有:产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消费信用、借贷信用、信托信用、民间信用、国际信用。
所有这些信用构成了统一的信用体系。
金融法知识纲要
第一章金融法总论第一节金融法概述一金融概述(一)金融的概念金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金融是指全社会的货币资金的筹集、分配、融通、使用和管理的总和。
它包括资金的财政分配活动和信用分配活动。
财政分配具有无偿性和强制性。
信用分配具有有偿性和自愿性。
狭义的金融是指货币流通和信用分配活动。
具体包括货币的发行、流通和回笼;存款的吸收和提取;贷款的发放与收回;银行的转账结算;票据的承兑与贴现;有价证券的发行、交易及管理;信托投资;融资租赁;各种保险;金融期货、期权的交易及管理;外汇、外债的管理等。
金融学和金融法意义上的金融仅指狭义的金融。
(二)金融的分类从资金融通有无中介来看,金融有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之分。
直接金融(direct finance)是间接金融的对称。
指资金提供方与资金需求方直接协商借贷,或者由资金提供方直接购入资金需求方的有价证券而实现资金融通的金融行为。
间接金融(Indirect finance)是直接金融的对称。
指资金提供方与资金需求方之间通过金融中介机构间接实现资金融通的金融行为。
发达国家的直接融资比重一般在50%-80%之间。
而在发展中国家,金融一般以间接金融为主。
(三)金融在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地位邓小平同志指出:“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金融搞好了,一着棋活,全盘皆活。
”1998年5月12日,中共中央在中南海怀仁堂举办第七次法制讲座,讲座的题目是《金融安全与法制建设》。
《金融安全与法制建设》:金融安全正成为经济安全的核心。
没有金融安全,最终就没有一国的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
各国金融危机已经反复证明,如果一国在防范金融风险问题上认识不足或处理不当,就会威胁到自身的经济安全乃至国家安全;而一国的金融风险、金融危机就可能会演变为经济危机、政治危机甚至国家危机。
二、金融法概述(一)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法是调整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我国,金融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金融法复习课件模板
❖ 五、金融法体系的主要内容 ❖ 1、金融组织法 ❖ 2、金融调控与监管法 ❖ 3、金融业务法 ❖ (1)间接融资法 ❖ (2)直接融资法 ❖ (3)期货、期权与外汇法(特殊融资法) ❖ (4)金融中介业务法
❖ 七、我国金融立法现状和当前金融立法的 工作重点
❖ 我国的金融立法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成就, 但总的来说还远远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迅速发 展的要求。突出表现在:
❖ 1、立法层次整体上看不高、法律效力低。 ❖ 2、法律系统性差。 ❖ 3、现有的高层次的金融立法内容抽象、
欠缺可操作性。
❖ 4、缺乏前瞻性的法律法规。
3、实施外汇管理 , 监管银行间外汇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实施外汇 管理, 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的职责。 4、管理支付结算、清算 (1)负责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2)组织清算系统、协调清算事项和提供清算服务。 (3)会同中国银监会制定支付结算规则。 (4)人民银行对清算行为的检查监督和违反清算管 理规定的处罚权。
❖ 当前,世界各国的银行评级制度基本上是借鉴美 国的CAMEL银行评级体系,即联邦监督管理机构内 部统一银行评级体系。它包含五项考核指标,即资 本充足性(Capital Adequacy)、资产质量(Asset Quality)、管理水平(Management)、盈利状况 (Earnings)和流动性(Liquidity)。
用? ❖ 6、中国人民银行的禁止性业务包括那哪些? ❖ 7、请论述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权。
第三章 金融监管法
第一节 金融监管法概述 第二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一、金融监管及金融监管法的概念
金融法第一篇 总论48页PPT
2、要冒一次险!整个生命就是一场冒险。走得最远的人,常是愿意 去做,并愿意去冒险的人。“稳妥”之船,从未能从岸边走远。-戴尔.卡耐基。
梦 境
3、人生就像一杯没有加糖的咖啡,喝起来是苦涩的,回味起来却有 久久不会退去的余香。
金融法第一篇
总论4、守业的最好办法就是不断的发展。 5、当爱不能完美,我宁愿选择无悔,不管来生多么美丽,我不愿失 去今生对你的记忆,我不求天长地久的美景,我只要生生世世的轮 回里有你。
55、 为 中 华 之 崛起而 读书。 — 事 常成 于困约 ,而败 于奢靡 。——陆 游 52、 生 命 不 等 于是呼 吸,生 命是活 动。——卢 梭
53、 伟 大 的 事 业,需 要决心 ,能力 ,组织 和责任 感。 ——易 卜 生 54、 唯 书 籍 不 朽。——乔 特
金融法总论
第一节 金融与金融法
一、金融的概念
金融是资金融通的简称。金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金 融是指全社会的货币资金的筹集、分配、借贷、使用和管理活动 的总和,包括财政融通和信用融通。狭义的金融是指货币资金的 信用融通活动的总和。
金融法上的金融指的是狭义的金融。
第一节 金融与金融法
二、与金融相关的概念
第一节 金融与金融法
三、金融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一)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地说,金融 法是确定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并调整在金融活动 中形成的金融监督管理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二)金融法调整对象
1.金融组织关系 2.金融交易关系 3.金融调控关系 4.金融监管关系
1. 货币 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是商品交换的媒介,伴随着商 品运动而运动。货币经历了从实物货币、金属货币、代用货币到信 用货币的发展演变过程。 2. 信用 “信用”一词有多种含义。从本质上看,信用反映了以还本付息为 条件的让渡财物或货币的经济利益关系。 金融信用是发生在金融领域的信用,金融活动也就是信用活动。在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已经形成了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 、消费信用、证券信用、保险信用、信托信用、租赁信用、民间信 用和国际信用等信用体系。其中,银行信用居于核心地位。
第四节 金融法的地位和作用
二、金融法的第二节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三、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在国际上,金融机构的经营模式分为两种:混业经营与分业经 营。所谓混业经营,是指金融机构可以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 等业务。所谓分业经营,是指金融机构只能经营银行、证券、保险 业务中的一种或数种。我国现行金融法仍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的原则。
金融法总论
(二) 按照不同的标准,信用可以划分为不同的形式。 以信用主体为标准,可分为公共信用和私人信用。 以信用的对象为标准,可分为对物信用和对人信用。 以信用的用途为标准,可分为生产信用与消费信用。 以时间长短为标准,可分为长期信用、中期信用和短
期信用等等。
现代各国存在不同的信用形式,并构成了统 一的信用体系。
信用促进了金融的活跃、持续的发展,金融也 丰富和提高了信用的内涵。
第二节 金 融 市 场
一、金融市场的涵义 金融市场是资金融通的场所,是金融资产买
卖交易而形成的资金供求的总和。
二、金融市场的要素
(一)
金融市场一般应具备市场主体、交易的对象、 交易的工具及交易的价格四个要素。
(二)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货币本身随着币材 的变化也呈现出不断发展的趋势。
实物货币
金属货币
纸币
信用货币和电子货币五种形式。
(三)
货币是沟通经济生活的媒介,是市场经济社会 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从而货币也成为金融运 作的基础工具,金融与货币密不可分,相辅相 成。
三、 (一)信用的本质、要素与职能 经济学上的信用是指商品货币经济条件下的借贷行为,
1、间接金融关系
是以金融机构为主导,以货币市场为基础,主 要表现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非金融机构的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吸收存款、发放 贷款关系。
2、
是以资本市场为基础,主要表现为筹资人的 公司和国家与投资人的公司、企业、基金等 社会组织和自然人之间的证券发行、交易关 系及产权交易关系。
(二)
金融机构又称信用机构,是专门从事货币流通 和信用业务活动的机构。按照金融机构创造货 币、创造交换媒介和支付手段的能力不同,一 般把金融机构分为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 融机构两大类。
《金融法复习》
金融:所谓金融,就是资金的融通。金融活 动的内容是货币资金的买卖交易,目的是实 现资金的融通。
直接金融:融资供求双方当事人即筹资人和 投资人之间直接进行货币资金有偿借贷或投 资,产生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称直接金 融。
精品ppt
间接金融:间接金融是指存款人通过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中介机构,把资金贷给 借款人的资金融通行为。
精品ppt
大额支付交易的具体表现 如果属于法人或是其他组织或是个体工商户, 统称为单位,它们之间的金额如果每一笔的 收付额度超过100万元以上,称之为大额;单 位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交易;个 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账户与单位 银行账户之间,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款项的 划转,不管是否属于现金划转,一概视为大 额支付交易。
信用:信用是指商品货币经济条件下的借 贷行为,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暂时的让 渡,即所有者将一定的财物或货币为客体, 以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为条件贷给借者, 借者承诺到期还本付息。
精品ppt
金融市场:金融市场是指资金供求双方运用 各种金融工具以信贷、投资及其他方式进行 的资金交易获得的总和。
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又称信用机构,是专门 从事货币流通和信用业务活动的机构。
代销与包销 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 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 行人的承销方式; 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 全部自行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 余证券全部购入的承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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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是指任何单位或个人以获取收益或
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
精品ppt
贷款风险五级分类
正常类贷款 ;关注类贷款 ;次级类贷款 ;可 疑类贷款 ;损失类贷款 。
新编金融法学教学大纲
第一部分教学大纲:第一章金融法总论第二章银行组织法律制度第三章银行业务法律制度第四章货币管理法律制度第五章票据法律制度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金融衍生品法律制度第七章金融衍生品法律制度第八章信托法律制度第九章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第十章保险法律制度第一章金融法总论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与金融法学密切相关的基本知识,包括金融的构成要素,金融的相关概念,金融法的概念、体系、基本原则,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中国金融体制和金融立法的概况。
第一节金融概述一、金融概念的产生和发展二、金融的相关概念第二节金融法概述一、金融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1)金融法的概念(2)金融法的调整对象二、金融法律关系(1)金融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2)金融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 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2.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3.金融法律关系的内容三、金融法的体系(1)金融法的体系的概念(2)金融法的体系的构成四、金融法的基本原则(1)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则(2)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3)实行金融管理和金融经营相分离,政策性金融业务和商业性金融业务相分离,适度地开展金融竞争的原则(4)与国际接轨原则第三节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一、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金融体制与立法(1)金融体制是指一国划分金融管理机构和金融业务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业务范围,协调彼此之间的活动及其相互关系而形成的制度系统,包括金融机构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监管体系和金融制度体系四方面的内容。
目前,在发达工业化国家中,经过长时期的发展演变,基本上都形成了在法制基础上以国家金融主管部门为监管中心,以商业银行和证券机构为主体,与信托、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并存,以货币、证券和保险等市场为枢纽的金融体制。
(2)美国的金融体制与立法(3)英国的金融体制与立法(4)德国的金融体制与立法(5)日本的金融体制与立法(6)我国香港地区的金融体制与立法二、金融国际化与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第四节中国金融体制和金融立法一、我国金融体制的发展过程二、我国金融立法的沿革与现状三、WTO与我国金融立法改革研究(1)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不足(2)入世后我国金融立法的完善四、我国金融经营模式的选择五、世界金融监管模式的变革趋势和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完善(1)世界金融监管模式的变革趋势(2)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完善第二章银行组织法律制度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银行组织法律制度中一些最基本的问题,了解我国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涉外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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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94年起至现在是全面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时期。按照1993年12月国务 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通知》的规 定,我国自1994年1月1日起开始进行金融体制的全面改革,以建立适应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金融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归结起来就是建立“三个体 系”,实现“两个真正"。即: (1)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 (2)建立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 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 (3)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系; (4)实现“两个真正'’是指把中国人民银行办成真正的中央银行,把国有专业 银行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金融宏观调控职能和服务职能,防范和化解 金融风险,我国金融体制的深化改革和金融法制建设正紧锣密鼓地进行。
二、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成就和存 在的问题 (一)成就 (二)问题
三、金融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金融宏观调控体系(中央银行)
(二)金融机构组织体系
1、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 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商业银行: (1)国有商业银行; (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 (2)股份制或合作制商业银行
3、非银行金融机构:
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 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等
4、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 融机构
融资租赁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 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 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 同。
(二)金融产生的条件
金融作为一种经济活动,是在商品经济社会开始出现的, 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和完善的产物,其产生的条件有以下三个 方面:
1.货币的出现。
2.信用的产生。
3.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出现。
二、金融关系
金融关系是在金融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是指银行 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和金融监 督管理活动过程中,同其他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信 用活动和货币流通相关联的各种经济关系。
1.1949年至1977年是我国单一制的银行体制时期(或称一级 银行体制、大一统银行体制时期),即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领导、
垄断金融的时期。其特点是中国人民银行既是行使货币发行和
金融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又是从事信贷、储蓄、结算、外汇等 业务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其机构遍及全国城乡。另外,有少数 几家专业银行存在,但并不受中央银行的领导,而是直接受命于 政府。这种体制适应了当时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的需要。
职责、权限、业务范围、内部构成及各当事人之间的 相互关系。 新中国的金融体制从建立到目前,围绕中央银行这一 核心,根据中央银行职能的变化与发展,共经历了三 个体制形态。 (一)复合式中央银行制 (二)混合式中央银行制 (三)单一式中央银行制
金融体制是指一国划分金融管理机构和金融业务 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业务范围,协调彼 此之间的活动及其相互关系而形成的制度系统。 包括金融机构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监 管体系和金融制度体系四方面的内容。
1.金融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 2.金融关系是一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经济关系。 3.金融关系的参与者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
个人等,前者是当然主体,后者为非当然主体。
三、金融法
(一)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在金融
金融法学总论部分
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金融法概述
一、金融的含义及产生条件 (一)金融的含义 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
心形成的信用活动以及在这种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 流通的总称。包括货币的发行、流通、回笼,存款的吸收 和提取,贷款的发放和收回,票据的汇兑及结算,银行的 转账及支付,证券的发行、交易及管理,外汇的交易及管 理,金融期货的交易及管理以及涉外金融活动等内容。
活动中发生的金融关系,包 括金融监督管理关系和金融 业务关系两大类。
四、现代金融与金融法
内核为资金融通的现代金融实际上是个“三信行业, 即信息、信用和信心。
信息
信用
信心
信息是前 提
信用是基 础
信心是 保障
第二节 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
一、新中国金融体制的建立与发展 金融体制泛指从事金融活动的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目前,在西方发达工业化国家中,经过长时期的 发展演变,基本上都形成了在法制基础上以国家 金融主管部门为监管中心,以商业银行和证券机 构为主体,与信托、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并存, 以货币、证券和保险等市场为枢纽的金融体制。
新中国金融体制的沿革与发展
新中国的金融体制,是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金融体制 基础上,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国家的不同阶段的需要,逐 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经历了艰难曲折的发展过程。大 体而言,可分为以下四个时期:
2.1978年至1986年是我国中央银行体制的确立时期。在这一 时期,逐步建立起适应我国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需要的二级银行 体制,又称中央银行体制。在恢复、分设专业银行、中国人民保 险公司的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执行中央银行的职能, 另设中国工商银行办理工商信贷和城镇储蓄业务。
3.1987年至1993年是我国试办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完 善中央银行体制的时期。在这期间,重新组建了交通银行等全国性综合银 行,设立了中信实业银行等全国性商业银行和招商银行等区域性商业银行。 同时,还大力发展保险、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了中外合资银行或 财务公司等。到1993年底,我国除了中央银行外,还有4家全国性专业银 行、9家全国性和区域性的商业银行、12家保险公司、387家金融信托投 资公司、87家证券公司、29家财务公司、11家金融租赁公司、5.9万家 农村信用合作社、3900家城市信用合作社。此外,还有225家外国金融 机构在中国设立的302个代表处和98家营业性分支机构。这样,在我国已 初步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领导,以国有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 存、分工协作的金融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