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的程序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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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的程序和责任(建议了解)

股东出资应当依据公司法相关规范确定的程序出资,股东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后,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的程序、期间履行出资义务,认缴出资或实缴出资后,股东仍需就相关问题承担一定的责任。本文就股东出资的相关程序和义务、责任进行了简单描述,以供参考。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程序

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主要履行以下出资义务:

(1)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立的临时账户。

(3)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然后,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股东在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2. 履行出资义务的程序(适用于实际缴纳期间)

(1)全体股东签订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书,约定出资额度、出资期限和出资形式(构成),股东应对出资形式的财产权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如约定设立公司全部或部分立即实缴的,公司根据全体股东约定设立临时账户(可约定确定设立前以个人账户作为临时账户),股东货币出资的,于约定的期间内将约定货币种类和数量汇入该临时账户;

(3)以实物出资的,股东协商确定或指定财物保管人,及时交付发生物权转移的,将该出资实物交付保管人,并由保管人出具收到证明;

(4)以需变更产权登记的实物出资的,暂将该实物权属证明交付保管人或承诺公司设立后变更登记事项,公司设立后根据约定或法定时间为公司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5)以须经登记的工业产权出资的,应当于公司设立成功取得营业执照后合理期限内为公司办理变更权属登记,需将该技术约定为公司所有,并将该技术的相关资料移交公司备存;

(6)以不需登记的工业产权(如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等),需将该技术约定为公司所有,并将该技术的相关资料移交公司备存;

(7)以著作权出资的,如需登记,应将著作权财产性权利登记变更为公司所有(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如不需登记的,应当将授权文书、权利记载文本等财产性文件交付公司;

(8)以其他无形财产权出资的,如需经登记的,应当于公司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后合理期限内为公司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如土地使用权等),无需登记的,应将相关权利记载文件和资料移交公司备存。

3. 履行出资义务应当置备的文件

(1)货币出资的,应当出具银行入资证明或验资文件;

(2)实物出资的,应当出具权属证明文件,须经登记的,出具产权证书;不需登记的,出具获取该物的合法证明(如购买发票等);实物出资还需出具价值证明文件,如评估证明文件等;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约定价值的,可暂时认可该价值作为出资,原出资人及其他同意股东承担价值担保责任;

(3)工业产权出资的,应出具权属证明文件,不需登记的,应当出具该产权的其他权利记载文件(如研发投入发票、相关技术资料等),出资人对权利瑕疵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时,应出具该工业产权价值评估文件,全体股东同意一定价值作为出资要件的,可以暂按该价值范围内作为出资,但原出资人及其他同意股东承担价值担保责任;

(4)其他无形财产权出资的,如需产权登记的,应当出具权属证明,并于公司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后合理期限内为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如不需产权登记的,应当出具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或资料,并将相关证明资料交付公司备存。

(5)非货币出资的,应当对相关物和权利进行价值评估或依约定价值出资,原出资人对评估价值不足出资额部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意约定价值的其他股东同时对不足出资额度部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程序特殊规定

1. 发起设立的股东出资程序问题

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为发起人,全体发起人应当足额认缴全部股份。

(1)发起人缴纳出资的形式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2)发起人应当依据发起人协议和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但是,约定不得突破法律规定;

(3)发起人足额缴纳认购股份前,不得向其他人募集出资。该规定约束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对外增资行为。

2. 募集设立的股东出资问题

(1)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股本不得低于总股本的35%;(2)发起人缴足认缴股本前不得对非发起人募集,也就是募集设立时,发起人全部认购股份必须先期缴足;

(3)募集设立的股份不得公开募集;

(4)公开募集的公司应当依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发起人认购股本必须足额缴足),经证监会核准。

3. 其他类别的特殊公司从特别法规范,如对投资公司的规定、对金融类公司的规定等。

三、股东出资义务和责任

1. 出资义务

公司股东签订出资协议或章程后,股东就对公司承担出资义务,不论实缴制还是认缴制,股东均应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尚未出资的,应对其全部认缴出资承担出资责任;股东部分出资的,股东应当就未缴纳部分承担补足出资的义务。

2. 股东出资瑕疵担保责任

股东出资有瑕疵的,股东应对瑕疵部分为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担保责任,股东应当赔偿该瑕疵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3. 股东出资损害赔偿责任

股东因出资行为或实物、权利等对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就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 股东连带责任

其他股东同意部分股东未出资或出资不足、出资瑕疵,因而造成公司或第三人损害的,该股东及同意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未出足出资的,应当对未出资完成的部分承担连带补足责任,因瑕疵造成公司或第三人损害的,同意的股东与该股东就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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