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合集下载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犯关系的脱离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犯关系的脱离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犯关系的脱离一、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一)成立中止的条件:共犯关系的脱离如果有人想中止,只有脱离共犯关系,才有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脱离条件:总体来讲就是不但自己自动停止,还要消除自己的行为对共同犯罪所产生的物理上、心理上的因果性(原因力)。

1.预备阶段:着手前的脱离教唆犯:教唆者引起了他人犯意后,只有消除了教唆行为的心理因果性,即教唆者使被教唆者放弃犯意,才能承认教唆犯的脱离。

如果被教唆者放弃犯意后,之后被教唆者自己再起犯意实行犯罪的,教唆者不对正犯的行为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积极努力采取有效阻止措施(如报警、告知被害人),但很意外的原因未能有效阻止,也可以成立中止。

帮助犯:帮助行为只有消除了物理的因果性与心理的因果性,才能承认帮助犯的脱离。

即消除自己的帮助作用,如明确告知对方自己退出的意思,让对方意识到他自己在单打独斗,离开现场或索回自己的帮助工具,在此不要求有效阻止。

共同正犯:如果有人欲成立中止,需要消除自己的预备行为对其他实行者所产生的物理上、心理上的作用。

消除心理上的作用:就是明确告知其他人,让其意识到自己已退出;如果是主谋欲中止,需要打消其他人的犯意,也即有效阻止其他人犯罪。

消除物理上的作用:如果自己的预备行为为共同犯罪提供了物理性作用(如准备了工具、制造了条件),则应当消除这些物理性作用。

2.实行阶段:着手后的脱离如果行为人在正犯着手后、结果发生前脱离,则仅在未遂的限度内承担共犯的责任。

如果是自动脱离,则成立中止犯。

对于教唆犯、帮助犯,欲成立中止,条件与预备阶段的中止条件相同。

对于共同正犯,由于已经进入实行阶段,共同正犯欲成立中止,须有效阻止其他正犯犯罪。

如果有一人既遂,大家都既遂。

3.只有当所有共犯人自动消除了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性,才能成立中止。

部分中止: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停止犯罪,并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得逞或防止结果发生时,这部分共同犯罪人就是中止犯。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共同犯罪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共同犯罪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共同犯罪司考刑法考点精讲:共同犯罪。

在司法考试复习初期,主要复习刑法和民法部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刑法总则部分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共同犯罪。

精彩链接:司考刑法考点精讲:故意犯罪的形态司考刑法考点精讲:被害人承诺司考刑法考点精讲:正当防卫司考刑法考点精讲:特殊主体一、构成要件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

1.这里两人以上,既可以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单位,还可以是两个以上单位和自然人的结合。

2.如果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犯罪,我国传统观点认为,在自然人犯罪的情况下,要成立共同犯罪,必须至少有两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反之,如果虽然是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其中,只有一个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那么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工具,属间接正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但司法考试已经改变传统观点,认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与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只是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因为存在阻却责任的事由,因而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应当按照共同犯罪处理。

(12年)9.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

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

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D)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二)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行为。

这里共同的行为,既包括共同的实行行为,还包括帮助行为、教唆行为、组织行为,甚至是共谋的行为。

(08延)55.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ABCD)A.甲与赵某共谋共同杀苏某,但赵某因病没有前往犯罪地点,由甲一人杀死苏某(三)主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故意。

司法考试刑事法知识共同犯罪

司法考试刑事法知识共同犯罪

司法考试刑事法知识共同犯罪刑事法知识: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两人或多人联合实施的犯罪行为。

在司法考试中,共同犯罪是考察人们对刑法相关知识的理解与应用能力的重要方面。

本文将从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的种类、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等方面展开探讨。

一、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为了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需要满足以下三个基本要件:1.共同犯罪的共同行为要件共同行为要件是指共同犯罪中必须存在两个或多个人的参与。

这些参与者可以是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也可以是起辅助作用的从犯。

无论是直接犯还是从犯,只要其行为与共犯人的行为构成了共同行为,就可以认定其为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意志要件共同犯罪的参与者必须具备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意志。

也就是说,他们必须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并具备主观上的犯罪倾向。

这是共同犯罪的核心要件,也是共同犯罪行为能够成立的基础。

3.共同犯罪的实施过程要件共同犯罪的实施过程要素包括共同犯罪的计划、准备和实施。

这意味着共同犯罪参与者之间需要有一定的组织和配合,并在事前对犯罪行为进行策划和准备。

此外,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需要有明确的分工和协作。

二、共同犯罪的种类共同犯罪根据参与者的地位和行为特点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主犯和从犯共同犯罪在主犯和从犯共同犯罪中,主犯是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者,而从犯则是协助主犯实施犯罪行为的参与者。

主犯的主要作用是策划和组织犯罪行为,而从犯则是协助实施犯罪行为。

2.共同故意犯罪共同故意犯罪是指共同犯罪参与者之间共同形成的故意,并以共同故意为基础实施犯罪行为。

该类型的共同犯罪中,每个参与者都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成分。

3.共同过失犯罪共同过失犯罪是指共同犯罪参与者之间共同形成的过失,并以共同过失为基础实施犯罪行为。

该类型的共同犯罪中,每个参与者都具备不应有的疏忽或粗心导致的过失成分。

三、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首先由实际行为人负责。

主犯承担着最重要的责任,他是罪行的策划者和主要实施者。

法考主观题 刑法 考点

法考主观题 刑法 考点

法考主观题刑法考点
法考主观题刑法部分涉及的知识点主要有:
1.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不作为与因果关系: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有作为义务而不履行,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

当行为人因为自己的先前行为,创造了法益侵害的客观危险,因此具有作为义务,如果能够作为而不作为,则成立不作为犯罪。

在确定因果关系时,需要考虑介入因素的类型和特殊体质问题。

介入因素可能会影响结果的发生,需要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属于异常的介入因素。

特殊体质问题也需要考虑,例如行为时已经存在的特定条件,如乙患有精神疾病。

3. 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这是刑法的原则之一,要求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禁止事后法、类推解释和不定期刑。

刑法解释则是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说明或阐述,它有助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

这些知识点是法考主观题的重要考点,考生需要深入理解并能够灵活运用。

在复习时,建议考生结合实际案例进行理解和记忆。

同时,考生还需要注意法条的更新和变化,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

2019法考必背考点[共同犯罪]共犯关系的脱离

2019法考必背考点[共同犯罪]共犯关系的脱离

2019法考必背考点:[共同犯罪]共犯关系的脱离一、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一)成立中止的条件:共犯关系的脱离如果有人想中止,只有脱离共犯关系,才有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脱离条件:总体来讲就是不但自己自动停止,还要消除自己的行为对共同犯罪所产生的物理上、心理上的因果性(原因力)。

1.预备阶段:着手前的脱离教唆犯:教唆者引起了他人犯意后,只有消除了教唆行为的心理因果性,即教唆者使被教唆者放弃犯意,才能承认教唆犯的脱离。

如果被教唆者放弃犯意后,之后被教唆者自己再起犯意实行犯罪的,教唆者不对正犯的行为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积极努力采取有效阻止措施(如报警、告知被害人),但很意外的原因未能有效阻止,也可以成立中止。

帮助犯:帮助行为只有消除了物理的因果性与心理的因果性,才能承认帮助犯的脱离。

即消除自己的帮助作用,如明确告知对方自己退出的意思,让对方意识到他自己在单打独斗,离开现场或索回自己的帮助工具,在此不要求有效阻止。

共同正犯:如果有人欲成立中止,需要消除自己的预备行为对其他实行者所产生的物理上、心理上的作用。

消除心理上的作用:就是明确告知其他人,让其意识到自己已退出;如果是主谋欲中止,需要打消其他人的犯意,也即有效阻止其他人犯罪。

消除物理上的作用:如果自己的预备行为为共同犯罪提供了物理性作用(如准备了工具、制造了条件),则应当消除这些物理性作用。

2.实行阶段:着手后的脱离如果行为人在正犯着手后、结果发生前脱离,则仅在未遂的限度内承担共犯的责任。

如果是自动脱离,则成立中止犯。

对于教唆犯、帮助犯,欲成立中止,条件与预备阶段的中止条件相同。

对于共同正犯,由于已经进入实行阶段,共同正犯欲成立中止,须有效阻止其他正犯犯罪。

如果有一人既遂,大家都既遂。

3.只有当所有共犯人自动消除了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性,才能成立中止。

部分中止: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停止犯罪,并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得逞或防止结果发生时,这部分共同犯罪人就是中止犯。

2019法考共同犯罪考点承继共犯

2019法考共同犯罪考点承继共犯

2019法考共同犯罪考点:承继共犯一、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一)承继共犯1.承继共犯的性质承继的共同犯罪,是指甲已实施了部分犯罪行为,乙中途参与进来,或者共同实行,或者进行帮助。

可见承继的共同犯罪就是共同犯罪在参与时间上的特殊形式。

承继共犯属于事前无通谋的共犯,分为承继的共同正犯与承继的帮助犯。

共同实行的就是承继的共同正犯,进行帮助的就是承继的帮助犯,不存在承继的教唆犯。

区分承继的共犯与事后犯:事后犯是后行为人在犯罪终了后加入的单独犯,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毁灭证据罪、窝藏罪。

2.承继共犯的成立条件加入时点:犯罪终了之前。

后行为人在前行为人的实行部分犯罪行为之后,在犯罪行为尚未终了之前加入。

即成犯、状态犯犯罪既遂即为终了;复行为犯数行为实施完毕为终了;继续犯中状态消失才为终了。

行为性质:刑法理论存在肯定说(主流观点)、否定说、折中说的分歧。

原则上,后行为人参与的行为性质与前行为人的行为性质相同;在诈骗、敲诈勒索犯罪中,前行为人实施了欺骗、恐吓行为之后,后行为人只是参与接受财物的,可认定为承继的帮助犯。

在抢劫罪中,前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胁迫等行为,后行为人参与了取走财物的行为的,由于这一独立犯罪需要具体根据所起的实质作用,认定是承继的共同正犯或承继的帮助犯。

在结合犯的情况下,后行为人仅参与后一犯罪的,不再定结合犯的罪名,仅成立后一犯罪。

3.承继共犯的责任承担基本原则:提供物理心理因果联系的方有责任。

先行为人导致的结果不能归责于后行为人;后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的结果承担责任。

延伸原则一:能证明后行为人参与后共同行为引发的结果,两个人都要承担结果。

延伸原则二:能证明结果是其中一个人所导致的,但查不清是谁,先行为人承担,后行为人不承担(归责于先行为人不会冤枉他,但归责于后行为人可能会冤枉他)。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犯罪形态的从属性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犯罪形态的从属性

【导语】把⼯作当事业,把备考当⼯作考核,认真,是⼀种态度,这样便不愁拿证了。

为了帮助⼤家成为备考⼩能⼿,⽆忧考为⼤家提供了“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犯罪形态的从属性”,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忧考!
⼀、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犯罪形态的从属性
共犯从属性理论不仅体现在犯罪成⽴上(实⾏者若⽆罪,教唆者帮助者也⽆罪),还体现在犯罪形态上:实⾏者处在预备阶段,则教唆者、帮助者的犯罪形态也处在预备阶段;实⾏者进⼊实⾏阶段,则教唆者、帮助者的犯罪形态也进⼊实⾏阶段。

共犯⼈为危害结果的发⽣提供了物理或⼼理的因果关系,就要将危害结果归属于共犯⼈,应以既遂论处。

⾏为⼈消除这种因果性,如果具有⾃动性成⽴中⽌,否则成⽴未遂或预备。

1.与实⾏⾏为、结果有因果关系者:⼀⼈既遂、全体既遂。

2.对于共同正犯:⼀⼈既遂、全体既遂。

正犯未遂的,教唆犯帮助犯也未遂。

3.对于狭义共犯(帮助、教唆犯):有因果关系才既遂。

要求共犯⾏为(帮助、教唆⾏为)与实⾏⾏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促进关系、造意关系)时,亦即实⾏犯实际利⽤了帮助犯提供的帮助条件,或者实⾏犯的犯意是教唆犯制造,实⾏犯既遂才认为共犯也既遂。

如果共犯⾏为(帮助、教唆⾏为)与实⾏⾏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促进关系、造意关系)时,亦即实⾏犯没有实际利⽤了帮助犯提供的帮助条件,或者实⾏犯的犯意不是教唆犯制造,即使实⾏犯既遂,也不认为共犯既遂。

教唆犯可能不成⽴,帮助可能是未遂。

刑法中的共同犯罪

刑法中的共同犯罪

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在刑法领域,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员共同参与犯罪的行为。

共同犯罪具有其特殊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

本文将探讨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包括共同犯罪的定义、要件、法律责任等方面。

一、共同犯罪的定义与要件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在一定的犯罪意识和犯罪行为基础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彼此之间具有共犯的关系。

共同犯罪通常要求具备以下要件:1.共同犯意识:参与共同犯罪的人员必须具备共同犯的意识,即大家都明确知道并同意参与犯罪行为。

2.共同犯行为:共同犯罪需要具备实质性的共同犯行为,即多个人员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各自负责不同的犯罪行为但互相协作。

3.共同犯关系:参与共同犯罪的人员之间应当存在着一种犯罪共同体的关系,即相互之间具有共犯的联系。

二、共同犯罪的法律责任在刑法中,共同犯罪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有以下几个方面:1.共同犯责任:共同犯罪的参与者应当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负有共同的责任。

无论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谋、策划者,还是参与者、协助者,都应当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和程度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共同犯惩罚:共同犯罪通常会受到比单独犯罪更严厉的刑罚。

这是因为共同犯罪涉及多个参与者,其犯罪行为更具有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因此需要更严厉的惩罚。

3.共同犯证据:在共同犯罪的审判过程中,法庭会依据合法的证据来认定和证明共同犯罪的事实和责任。

共同犯罪的证据通常包括个人陈述、物证、证人证言等。

三、共同犯罪的判罚与辩护对于共同犯罪的判罚,法庭通常会根据各个参与者的犯罪程度、犯罪手段和犯罪结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在共同犯罪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辩护策略:1.否认共同犯罪:被控方可以否认自己与他人存在犯罪共同体的关系,主张并非共同犯罪中的参与者。

2.减轻共同犯责任:被控方可以主张自己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影响较小,要求法庭对其刑罚予以减轻。

3.同谋辩护:被控方可以辩称自己虽然与他人共同策划了犯罪行为,但并未实施具体犯罪行为,并请求法庭将其从共同犯罪中剥离。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正犯与共犯的关系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正犯与共犯的关系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正犯与共
犯的关系
一、狭义共犯(教唆犯、帮助犯)
(一)正犯与共犯的关系
例如三人犯罪,如果正犯一人没有去实施犯罪,另外两人共犯是否构成犯罪?即共犯成立犯罪,是否以正犯成立犯罪为前提?
1.共犯独立性说
共犯的处罚根据是共犯行为本身,即教唆行为、帮助行为本身就是值得刑法处罚的违法行为。

共犯独立性的理由是共犯主观上具有教唆或帮助他人犯罪的故意,这是主观主义立场。

2.共犯从属性说:主流观点
共犯的处罚根据是共犯通过正犯行为间接地侵害了法益,即共犯诱使、促成了正犯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法益侵害行为。

正犯必须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否则,不能处罚教唆者与帮助者。

如果正犯侵犯的法益,不是教唆者、帮助者必须保护的法益(共犯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则正犯成立犯罪,教唆者、帮助者不成立犯罪。

根据共犯从属性理论,主观上只要具有帮助故意,客观上对实行行为至少起到了帮助甚至引起或者支配作用的,都成立帮助犯;主观上只要具有教唆故意,客观上引起甚至支配了实行行为的,成立教唆犯。

3.二重性说:传统理论
依共犯从属性说,教唆者、帮助者成立犯罪以实行者成立犯罪为前提。

共犯罪名的认定:共犯罪名=正犯的实行行为+共犯的故意。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大全——共同犯罪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大全——共同犯罪

第六章共同犯罪 「内容指导」 (⼀)重点:1.共同犯罪的认定,尤其是不认为共同犯罪的⼏种情况;2.主犯的种类和责任;3.从犯的种类和责任;4.胁从犯的种类和责任;5.教唆犯的责任;6.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尤其是部分共犯的中⽌问题。

(⼆)难点:1.共同作案但故意的内容(或性质)不同的不成⽴共犯;2.间接正犯;3.教唆犯的责任;4.教唆犯的独⽴性与从属性;5.必要的共犯与任意的共犯;6.教唆犯的罪名;7.分则具有教唆性质的犯罪不适⽤教唆犯规定;8.共谋。

第⼀节共同犯罪的概述 共同犯罪是指⼆⼈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相对于单个⼈犯罪,共同犯罪是⼀种在主体数量上特殊的犯罪形态。

(1)共同犯罪被认为是⼀个⽐单个⼈犯罪更为危险、更为严重的犯罪形式。

因为在客观上,犯罪⼈数量的增加,使犯罪能量更⼤,能够实施某些单个⼈不可能实施的犯罪,特别是⼀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也能够在犯罪中造成更⼤的危害。

在主观上,共同犯罪⼈之间存在相互激励、坚定犯罪意志的作⽤,往往能够使犯罪意志薄弱的⼈坚定犯意,甚⾄使共同犯罪⼈犯下单个⼈不敢犯的罪恶。

(2)共同犯罪的责任更加复杂。

在单个⼈犯罪的场合,“⼀⼈做事⼀⼈当”,责任简单明了。

在共同犯罪的场合,涉及各共同犯罪⼈责任⼤⼩的区分与区别对待的问题,处理起来⽐单个⼈犯罪复杂。

第⼆节共同犯罪的成⽴条件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没有刑事责任能⼒的⼈,不能成为单独犯罪的主体,同样也不能成为共同犯罪的主体。

因此,具备主体资格的⼈同⼀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共同犯罪”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其刑事责任由具备主体资格的⼈承担。

⼀个具备主体资格的⼈唆使⼀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犯罪的,也不认为是共同犯罪,其刑事责任由具备主体资格的⼈承担。

对情况,认为教唆者是在把他⼈当⼯具使⽤,属于间接实⾏犯。

单位犯罪,虽然可能有很多单位成员参与,但是此时是作为⼀个法律主体出现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

因此,对于⼀个单位犯罪主体有数个责任⼈承担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只需要根据个⼈的罪责承担刑事责任。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与意思联络的关系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与意思联络的关系

【导语】没有被折磨的觉悟,就没有向前冲的资格。

既然选择了,就算要跪着也要⾛下去。

其实有时候我们还没做就被我们⾃⼰吓退了,想要往前⾛,就不要考虑太多,去做就⾏了。

⽆忧考整理了“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与意思联络的关系”,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忧考! ⼀、共同犯罪与意思联络的关系 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共同犯罪要求共同故意。

意思联络是产⽣共同故意的基础。

意思联络是⼀种认识因素,就是对对⽅的客观违法⾏为有⽆认识到。

共同故意则要求两个⾏为⼈有共同的意志追求。

同时犯是两⼈相互缺乏意思联络,偶然在同⼀场所、同⼀时间实施犯罪。

同时犯因为缺乏意思联络,没有共同故意,所以不构成共同犯罪,独⽴定罪。

⼆、共同犯罪的分类 1.结构上看: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 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的⼀⼈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以上共同实施的情形。

必要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必须由⼆⼈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分为对向犯、聚众共同犯罪与集团共同犯罪。

包括: (1)对向犯(分为三种) 双⽅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重婚罪;代*试罪。

双⽅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贿罪与受贿罪;利⽤影响⼒受贿罪与对有影响⼒的⼈⾏贿罪;出售假币罪与购买假币罪。

只处罚⼀⽅的⾏为(⽚⾯的对向犯):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贩卖毒品罪;贩卖 **物品牟利罪;破坏军婚罪。

⽴法者已经预设另⼀⽅不构成犯罪,另⼀⽅的存在是⼀⽅构成犯罪的条件。

通常只处罚销售者贩卖者,不处罚单纯的购买者。

双⽅都实施违法⾏为时,双⽅具有共犯关系(罪名可能不同);当只有⼀⽅的⾏为才被规定为犯罪⾏为时,双⽅不具共犯关系。

(2)聚众共同犯罪 聚众犯罪不⼀定是共同犯罪,聚众犯罪分为两类: 属于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

刑法并不处罚所有的参与者,仅处罚⾸要分⼦与积极参与者,如292条聚众⽃殴罪。

不属于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

刑法仅处罚⾸要分⼦。

如果⾸要分⼦是⼆⼈以上,构成共同犯罪;如果⾸要分⼦仅有⼀⼈,不成⽴共犯。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共同犯罪(下)——重点知识点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共同犯罪(下)——重点知识点

共同犯罪人的责任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这是分工分类法。

实行犯有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或胁从犯,帮助犯不可能是主犯,但有可能是从犯或胁从犯,教唆犯有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

|「主犯」1.主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三种人:(1)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团是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有两种专门规定的犯罪集团:一是恐怖活动组织;二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2)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3)聚众性犯罪的首要分子。

但聚众性犯罪的首要分子并非一定都是主犯。

如果刑法分则明确规定对某聚众性犯罪仅仅处罚首要分子而不处罚其他参加者时,如果首要分子只有一个,就不存在所谓的主犯问题。

主犯不等于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也不一定是主犯。

2.可能是实行犯、教唆犯,但不可能是帮助犯。

3.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要坚持部分行为之整体责任。

作为主犯他的行为虽然只是共同犯罪的一部分,但是他承担的责任却是全部责任。

对于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但是如果集团犯罪的参与者实施了明显超出首要分子概括故意的行为,首要分子不应承担责任。

4.主犯的处罚:没有从重处罚,按照单独犯罪处罚。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

「从犯」1.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可以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

2.从犯通常有两种:(1)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2)本人没有实行行为,仅仅是提供帮助的帮助犯。

帮助犯一般是从犯,实行犯如果起的作用较小的,也可以是从犯。

3.从犯的刑事责任,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犯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胁从犯」1.胁从犯只能是被胁迫参加的。

可以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

2.条件:被胁迫参加犯罪,而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

3.开始被胁迫参加犯罪,着手实行后变得积极主动,不认定为胁从犯,转化为主犯。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一、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共同犯罪在刑法总论中有三个最:地位最重要,难度,理论性。

主要重点考点:部分犯罪共同说;共同故意;共同正犯(承继的共同正犯、共谋的共同正犯);间接正犯;教唆犯、帮助犯;主犯与首要分子;共犯与犯罪形态。

(一)共同犯罪的立法宗旨根据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犯罪概念可以阶层化理解。

符合客观阶层的行为,因为具有法益侵害性,可以视为一种暂时的“犯罪”;如果既符合客观阶层又符合主观阶层,该行为就是最终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概念,也应如此理解:二人具有符合客观阶层的共同行为,可以视为一种暂时的共同“犯罪”;如果既符合客观阶层,又符合主观阶层,那就是最终需承担刑事责任的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认定思路是:1.坚持以不法为判断重心:共同犯罪是不法形态,是为了解决违法事实的归属问题,而在责任层面,共同犯罪与个人犯罪没有区别。

首先要判断参与人中谁的行为符合什么罪的构成要件,哪些人的行为对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做出了贡献。

2.坚持以正犯为判断中心:犯罪的本质即具体侵害或威胁法益,而支配这种侵害结果或危害结果发生的人就是正犯。

故在处理共同犯罪案件时,要先确认正犯,在正犯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的前提下,再判断是否存在教唆犯、帮助犯。

3.坚持以因果性为判断核心:单独正犯、共犯中的正犯,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必要条件。

教唆犯、帮助犯,要求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存在物理的因果性或心理的因果性时,帮助犯、教唆犯才对正犯结果负责。

【小结】共同犯罪这种犯罪现象,在制造法益侵害事实上,二人具有连带性。

至于在主观(责任)阶层,谁应受谴责,可以分别判断:即所谓“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

在对各共同犯罪人认定具体罪名时:“各自罪名=共同不法+各自责任”。

千万不能认为:只要具有责任能力者、达到法定年龄者与没有责任能力者、未达到法定年龄者一起实施违法行为,前者一律成立间接正犯。

共同犯罪名词解释

共同犯罪名词解释

共同犯罪名词解释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实现共同的犯罪目的或者各自不同的犯罪目的的一种形式。

共同犯罪通常包括从犯和主犯两个角色,而他们之间的关系一般是互相之间起辅助作用。

共同犯罪有以下几个特点:1. 合谋关系:共同犯罪的实施通常是经过事先协商和计划的,各个参与者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就会达成一定的共识和合谋关系。

2. 互相关联:共同犯罪的参与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相互关联,相互之间有特定的分工和协作,以便顺利实施犯罪行为。

3. 共同责任:共同犯罪的每个参与者都对犯罪行为承担责任,无论其在实施过程中扮演的是从犯还是主犯的角色,都需为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同罪在身:对于共同犯罪的参与者,无论其在实施过程中扮演的是从犯还是主犯的角色,其犯罪的行为和结果都应当受到同等的法律制裁。

在共同犯罪中,根据参与者的具体角色和作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主犯:主犯是指共同犯罪中对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或关键作用的人。

主犯通常是有故意、主观恶意的犯罪分子,其行为对犯罪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2. 从犯:从犯是指共同犯罪中对实施犯罪行为起辅助或协助作用的人。

从犯通常是在犯罪行为中充当配角,为主犯提供帮助或实施某些辅助行为。

3. 共同犯:共同犯是指共同犯罪中,多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中起到共同决策和共同实施的作用,他们共同承担犯罪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共同犯罪的参与者并不一定需要直接的身体接触或现场参与。

他们也可以通过指使、策划、组织和提供帮助等方式参与其中。

只要具备共同犯罪的行为要件,即使没有亲自实施犯罪行为,仍然可以被认定为共同犯罪。

总之,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合谋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在犯罪行为中各自扮演不同角色,共同承担犯罪责任。

共同犯罪的关键在于合谋和共同责任,对于每个参与者都需要通过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实施犯罪行为的事实和依法进行追究。

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素与共犯关系

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素与共犯关系

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素与共犯关系犯罪构成要素是刑法中对一种犯罪行为必要的成分,是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

而共犯关系则是指在犯罪行为中,多人共同参与并具有一定分工或相互关联的关系。

本文将就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素与共犯关系展开讨论。

一、犯罪构成要素犯罪构成要素是一种理论概念,是约定俗成的法定要件,是衡量行为是否符合犯罪定义的标准。

刑法中的各种罪名都对应着不同的构成要素。

以盗窃罪为例,其构成要素包括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他人财物”、“秘密”和“侵犯他人财产”的要素。

只有当这些要素同时满足时,才能认定为盗窃罪。

犯罪构成要素的重要性在于其决定了法律对于犯罪行为的定性和判定标准。

法律要求每个罪名都必须具备特定的构成要素,否则无法认定其为犯罪行为。

同时,不同的罪名对应的构成要素也有所区别,这取决于各个罪名所要求的行为方式、结果以及社会危害性的程度等。

二、共犯关系共犯关系指的是在一起犯罪行为中,多个人之间存在某种形式的合作和分工关系。

共犯可以是同案犯,也可以是连续犯。

同案犯是指在同一时间、地点、共同实施一起犯罪行为的人,而连续犯则是指在一定时间内,相继犯下一系列相同或相似的犯罪行为的人。

共犯关系的成立有三个要件:一是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意图,即多人之间达成共同犯罪意图;二是明确分工和相互协作,各自担当特定的责任;三是相互之间具有一定的认同感和合作意识。

共犯关系的存在会对犯罪的结果和法律责任产生影响。

在法律上,同案犯或连续犯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实际参与程度判定刑罚。

此外,共犯关系中也涉及到从犯责任和从犯减轻或免责的规定,即根据从犯与主犯之间的关系和参与程度,确定相应的刑罚减轻或免除。

三、犯罪构成要素与共犯关系的关联犯罪构成要素与共犯关系是密切相关的。

犯罪构成要素是对于犯罪行为本身的要求,而共犯关系则是在犯罪行为中多人之间的关系。

共犯行为的实施必须满足犯罪构成要素的要求,否则无法认定为共犯。

共犯关系的形成通常涉及到犯罪事实的共同目标、明确分工等要素,这与犯罪构成要素的满足密切相关。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同正犯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同正犯

【导语】有时候,你必须⼀个⼈⾛,这不是孤独,⽽是选择。

我们时时刻刻都在选择,你选择过什么样的⽣活就需要付出什么样的代价。

⽆忧考整理了“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同正犯”,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忧考! ⼀、正犯(实⾏犯) (⼀)共同正犯 1.正犯的类别 正犯并⾮仅存在于共同犯罪之中,只是表明其对法益侵害事实起到⽀配作⽤⽽已。

集团犯罪与聚众共同犯罪中的⾸要分⼦通常认定为正犯。

正犯包括四种: (1)直接正犯:可能单独成⽴犯罪,也可能存在于共犯之中。

(2)间接正犯:通过⽀配他⼈的⾏为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结果。

应将利⽤者的⾏为归属于间接正犯。

(3)共同正犯:按照部分实⾏全部责任原则,应将危害结果归属于所有参与共同正犯的⼈。

(4)同时正犯:没有共谋同时侵犯同⼀法益且⽆法证明谁导致危害结果的,应当适⽤存疑时有利于⾏为⼈的原则,按照未遂处理。

2.共同正犯 (1)成⽴条件: 共同实施⾏为的事实(⾏为的分担):分担了导致结果发⽣的重要⾏为,或对构成要件的实现起到重要或关键作⽤。

共同的⾏为意思(意思的联络):共同实现构成要件的意思,不要求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只要求具有共同实施⾏为的意思。

(2)部分实⾏全部责任 不仅在共同正犯中适⽤“部分实⾏、全部责任”原则,⽽且在共犯(教唆犯、帮助犯)与正犯关系中也是如此,除⾮共犯关系出现过剩或脱离。

(3)区别对待、罪责⾃负 各共犯⼈只能在⾃⼰有责的范围内对共同造成的违法事实承担责任,对他⼈超出共同故意实⾏的犯罪不承担责任。

(4)违法的相对性 如果能够确定有的⾏为⼈的⾏为对危害结果的发⽣没有因果联系,则不能将该结果归属于该⾏为⼈;或者对有的⾏为⼈⽽⾔,客观上存在阻却违法性的事实,也不能将该违法事实归属于该⾏为⼈。

3.共同正犯的类型 (1)共谋共同正犯:由于正犯是指为违法事实起到了关键或者重要作⽤的情形,故对于共同犯罪起到了实质的⽀配作⽤的共谋者,也应认定为共谋共同正犯,⾄少具有⼼理上的因果性。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主犯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主犯

【导语】中国有“书读百遍,其义⾃见”的古谚,⼀直在强调重复练习的重要性。

考试⽇益临近,多看书,勤做题是⼤有裨益的。

⽆忧考为您提供了“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主犯”,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忧考! ⼀、共犯犯罪的处罚规定 (⼀)主犯:可能是实⾏犯、教唆犯,但不可能是帮助犯 主犯不等于⾸要分⼦,⾸要分⼦也不⼀定是主犯(聚众犯罪也有⾸要分⼦但只有⼀⼈时⽆所谓主犯) 1.主犯的分类 (1)犯罪集团⾸要分⼦; (2)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者:犯罪集团中除⾸要分⼦外起主要作⽤者;⼀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者。

2.主犯与⾸要分⼦的关系 ⾸要分⼦分为:⼀是犯罪集团中的⾸要分⼦,⼆是聚众犯罪中的⾸要分⼦。

犯罪集团的主犯包括⾸要分⼦和其他起主要作⽤的犯罪分⼦。

因此犯罪集团的⾸要分⼦⼀定是主犯,但犯罪集团的主犯不⼀定是⾸要分⼦。

聚众犯罪有两种:⼀是只处罚⾸要分⼦的聚众犯罪,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此时如果⾸要分⼦只有⼀⼈,则⽆共同犯罪⽽⾔(客观阶层的共同犯罪事实是存在的),所以聚众犯罪不⼀定都是共同犯罪。

⼆是既处罚⾸要分⼦,也处罚积极参与者的聚众犯罪。

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此时聚众犯罪属于共同犯罪。

聚众犯罪中的⾸要分⼦有多⼈,那么起主要作⽤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的是从犯,因此聚众犯罪中的⾸要分⼦不⼀定都是主犯。

反过来,聚众犯罪中的主犯也不⼀定都是⾸要分⼦,因为聚众犯罪中其他参与者如果起主要作⽤,也可以是主犯。

主犯:犯罪集团的⾸要分⼦;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者:①犯罪集团中除⾸要分⼦外起主要作⽤者+②⼀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者。

⾸要分⼦:犯罪集团⾸要分⼦;聚众犯罪⾸要分⼦:①⼀个⾸要分⼦,不存在主犯;②多个⾸要分⼦,存在主犯、不都是主犯。

【结论】除犯罪集团的⾸要分⼦⼀定是主犯外,其他情形下的⾸要分⼦和主犯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

主犯既可能是⾸要分⼦也可能不是⾸要分⼦,⾸要分⼦既可能是主犯也可能不是主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同犯罪
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一、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1.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有三项指标:客观行为是否相同;主观故意是否相同;触犯罪名是否相同?理论上存在三种观点:
(1)完全犯罪共同说(要求三项指标完全相同):二人以上只能就完全相同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此学说已被淘汰。

(2)部分犯罪共同说(只有两项相同既可,客观行为部分相同+故意内容部分相同):二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时,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犯。

在成立共犯的前提下存在分别定罪的可能性。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3)行为共同说(事实共同说:两项相同既可,客观行为部分相同+有意思联络即可,无论故意过失):共同犯罪是数人共同实施了违法的构成要件该当的行为,不要求实施特定的犯罪,只要具有意思联络就行,不需要共同实现犯罪的意思联络。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法考中,按部分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得出的结论正确,命题或论断就正确。

2.以下罪名之间认为具有重合部分
(1)法条竞合:如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事物资罪与盗窃罪、
抢夺罪是子法条和母法条关系,就可以出现部分犯罪共同的情况。

(2)高度罪名与低度罪名之间重合于低度罪名。

法益相同,但实行行为的程度、方式有别。

如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是程度更高的伤害)二罪重合于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与抢劫罪(抢劫是程度更高的盗窃)二罪重合于盗窃罪;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强奸是最严重的强制猥亵)二罪重合于强制猥亵罪。

(3)整体法与部分法重合于部分法,一般法与特别法重合于一般法。

具有包容关系,在被包容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例如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二罪重合于非法拘禁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罪二罪重合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4)转化犯(本质是想象竞合),部分人实施了转化行为的,就转化前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转化后结果如果具有通常性,则两人都需要负责,只是罪名不同。

如甲、乙共同非法拘禁丙,乙外出后,甲单独对丙使用暴力致其死亡。

则乙构成非法拘禁罪,甲构成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二人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5)想象竞合:甲,乙共谋杀害丙,甲提供了枪支。

某日乙进入丙家后,朝站在名贵屏风后的丙开枪,将屏风击碎,同时将丙打死。

则乙构成故意杀人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想象竞合,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二人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6)二罪之间有其它重合的情形(A罪、B罪有可能重合于C罪行为)。

例如,强奸罪与抢劫罪可以重合于暴力行为,绑架罪与抢劫罪可以重合于非法拘禁行为。

如重合部分能构成犯罪,各行
为人可以就该重合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如重合部分不能构成犯罪,各行为人也可以在该重合范围内的不法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