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要点摘录
2020年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全文)
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全文)根据《中华人民 ___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 ___道路交通安全法》《 ___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___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___道路交通安全法》《 ___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 ___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 3730.1-xx)第2.1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
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新能源企业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 第44号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后,和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二OO九年六月十七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第五条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成熟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产技术成熟,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完备,可以进入产业化阶段的产品。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1月16日,工信部政法司对外发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规定明确了新能源汽车的定义和范围;完善了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产品准入条件,监督检查措施;建立了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制度;强化了法律责任.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管理、规范使用新能源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确保出厂合格证及其信息与实际产品唯一对应、保持一致,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售后服务承诺制度,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按照与新能源汽车产品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
企业监测平台应当与地方和国家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信用数据库,将企业违反生产一致性要求、申请材料弄虚作假、行政处罚等情况列入信用数据库。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10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年6月17日公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7年1月6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3730.1-2001)第2。
1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的资质准入。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技术能力,具有良
好的质量管理体系,且车辆型号认证等工作也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二是产品准入。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汽车型号及型号变更,都
要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否则不得上市销售。
在审核过程中,要检查汽
车型号的技术参数、安全性能、环保性能、排放情况等情况,确保产品符
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是质量管理。
生产企业应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对生产线、生
产设备、零件采购、人员培训、质量检测、出厂检测等工作都要有明确的
规定和管理制度,遵守相关法规,确保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17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公布,根据2020年7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3730.1-2001)第2.1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
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
理规则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是指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准入管理规定。
根据《新能源汽车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所有进行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必须取得国家工信部颁发的“新能源汽车准入证书”,按照《办法》的规定,生产的产品需要经过检测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此外,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还应遵守《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管理办法》,在设计、制造、检验、检测、使用等过程中,符合相关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同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开展质量审核活动,不断提升产品质量水平。
此外,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还应当遵守《新能源汽车物流管理办法》,严格执行产品运输管理制度,加强对新能源汽车供应链的控制,确保产品安全可靠。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1。
技术阶段的划分主要以储能装置种类为依据.
2.采用电-电混合方案的汽车,其技术阶段的确定以储能装置中技术阶段较低的一种为准,如:采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与超级电容器电-电混合方案的纯电动商用车,其技术阶段确定为起步期;采用燃料电池与超级电容器电-电混合方案的乘用车/商用车,其技术阶段确定为起步期。
3。
目前表中所列的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括锰酸锂型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和磷酸铁锂型锂离子动力蓄电池两种类型。
如果有企业申报采用其它锂离子动力蓄电池的产品,需临时提请专家委员会确定技术阶段.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1.表中准入条件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标注“*"的条款为否决项。
2。
判定原则:
(1)现场技术审查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20%,审查结论为通过;
(2)当现场技术审查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审查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收录到2009年4月1日)。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解读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解读随着全球环保意识的增强,新能源汽车已经逐渐成为了未来汽车产业的发展方向。
为了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以及其产品的准入管理,保障公众的安全和权益,国家出台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本文将针对该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企业准入管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准入管理是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实施的。
该规定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需要先申请准入,并通过该局审核才能进行生产和销售。
申请企业需要提交如下资料:1. 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员工人数等;2. 企业的生产能力、设备和生产线状况;3. 企业的研发能力;4. 新能源汽车的技术参数、设计图纸和产品说明书等。
经过审核通过后,企业才能取得生产和销售新能源汽车的资格。
二、产品准入管理申请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需要提交相关产品资料,并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审核。
审核要求主要包括以下:1. 新能源汽车的技术规范及技术参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2. 新能源汽车采用的动力系统和电池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3. 新能源汽车在复杂路况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必须得到证明;4. 新能源汽车的噪音、排放等环保指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5. 新能源汽车的使用寿命和维修保养服务必须得到保证。
在产品准入管理方面,新能源汽车的安全、环保和质量是最为重要的。
国家对于新能源汽车的检测,也采用了更为严格的标准,以确保其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此外,国家还规定了新能源汽车的维修保养环节,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的维修保养服务以确保新能源汽车的正常使用。
三、新能源汽车资质认证新能源汽车资质认证是指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认证。
认证标志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新能源汽车安全认证的要求:1. 汽车电池安全认证:对于新能源汽车而言,电池是最核心的部件之一。
因此,电池的安全性必须得到保障。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信部44号文) 2
新能源汽车生产许可证属于工信部管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第五条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成熟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产技术成熟,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完备,可以进入产业化阶段的产品。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聘任有关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负责确定和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的技术阶段,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建议。
第七条对处于不同技术阶段的产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起步期产品只能进行小批量生产,且只在批准的区域、范围、期限和条件下进行示范运行,并对全部产品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则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那么2021-06-26 [ 字体:大中小]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21] 第44号根据?汽车产业开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那么?,现予以发布,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那么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那么施行后,与本规那么不一致的,以本规那么为准。
附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那么二OO九年六月十七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开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开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那么。
第三条本规那么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
本规那么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第五条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开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全文(2)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那么全文(2)注:1.表中准入条件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标注“*”的条款为否决项。
2.判定原那么:(1)现场技术审查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20%,审查结论为通过;(2)当现场技术审查结果未到达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到达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审查结论为通过;验证未到达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前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附件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申请企业名称(盖章)::邮政编码:联系人:职务:电话::电子信箱:填表日期:年月日填表须知1.填写本申请书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2.本申请书用墨笔或电子方式填写,要求字迹清晰;3.本申请所有填报工程(含表格)页面缺乏时,可另附页面;4.请在本申请书所选“”内打“√”。
企业声明1.本企业自愿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2.本企业自愿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那么》及相关文件的规定;3.本企业自愿如实提供开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现场技术审查、管理、监督所需的信息和资料,并为其审查工作提供方便。
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名):申请企业(盖章):年月日一、企业根本情况股份公司其他地址生产地址法人代表产品商标企业《公告》序号与新能源汽车产品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人)与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零部件产品相关的资产情况(单位:万元)注册资金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现值总资产(不含土地价值)净资产(不含土地价值)企业及产品简介(包括企业人员、生产能力、资产、企业历史、占地面积与建筑面积、新能源汽车产品研发投入及研发成果、参与国家科研工程情况等内容):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技术、技术方案和主要特性说明: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能力及设计开发过程说明(组织、人员、设备、过程等,请附流程图):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过程、生产条件和能力说明:新能源汽车产品示范运行及销售情况:二、主要生产、检验和产品开发设备(设施)清单(一)主要生产设备清单(万元)备注(二)主要检验设备清单(量程、精度等)检定日期/有效期设备原值(万元)备注(三)产品开发主要设施设备(含必要的程序、软件)清单(万元)备注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4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
家标准(GB/T 3730.1-2001)第2.1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
轮车辆。
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
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
12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新
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审查方
式包括现场审查、资料审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新能源汽车领域专家库,从中选取专家组成 审查组。
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第十条规
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
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
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
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
服务项目及内容、备件提供及质量保证期限、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
题的反馈、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出现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严
重问题时的应对措施以及索赔处理等内容,并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
发布。
15
第十七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
态监测平台,按照与新能源汽车产品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第五条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成熟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产技术成熟,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完备,可以进入产业化阶段的产品。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聘任有关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负责确定和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的技术阶段,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建议。
第七条对处于不同技术阶段的产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起步期产品只能进行小批量生产,且只在批准的区域、范围、期限和条件下进行示范运行,并对全部产品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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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七条
发展期产品允许进行批量生产,只能在批准的区域、范围、期限和条件下销售、使用,并至少对20%的销售产品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成熟期产品与常规汽车产品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方式相同,在销售、使用上与常规汽车产品相同。
第八条
(四)具备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以下简称《准入条件》)见附件2。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以下简称《准入条件》)见附件2。
第十条
(二)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