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外国企业上海常驻代表机构年检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公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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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代表处年检时必须提供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公证吗?

外资代表处年检时必须提供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公证吗?

外资代表处年检时必须提供存续的合法营
业证明公证吗?
我们是一家美国公司驻上海的代表处,去年刚办理了延期手续,现在要办理工商年检,年检提交资料中有一项需要提供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而且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是这样吗?
根据最新的代表处管理规定,代表处延期时必须办理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代表处年检时需不需要对存续证明进行公证认证,要根据各地的要求,比如北京目前代表处年检没有要求提供公证文件,但是根据上海代表处年检的年度报告须知中,第8条“(3)外国(地区)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合法营业证明包括公司注册证明、商业登记证明、企业迄今仍存续证明)”。

因此上海的驻华代表处年检时必须办理存续证明公证认证。

来源于:/html/cjwt/2346.html。

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中国代表机构需要对哪些文件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中国代表机构需要对哪些文件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中国代表机构需要对哪些文件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随着外国企业驻中国代表机构的数量越来越多,很多代表机构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而且之前的代表处管理规章已经不适合最新形势的需要,因此2011年3月开始执行的最新外国企业驻中国代表机构管理规定应运而生,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公证认证。

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哪些材料需要公证、认证?
1.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2.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3.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4.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5.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同时如果首席代表是外籍人士,还需对其护照办理公证认证。

办理国外公证认证的流程一般是国外公证机构公证,该国外交部认证和中国领事馆认证。

来源于/html/cjwt/2367.html。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

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代表机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

外国企业申请办理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有关代表机构的信息。

第六条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代表机构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真实记载外国企业经费拨付和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并置于代表机构驻在场所。

代表机构不得使用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的账户。

第八条外国企业委派的首席代表、代表以及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出入境、居留、就业、纳税、外汇登记等规定;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九条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姓名、业务范围、驻在场所、驻在期限、外国企业名称及其住所。

第十条代表机构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外国企业国籍、外国企业中文名称、驻在城市名称以及“代表处”字样,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国际组织名称;(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禁止的。

代表机构应当以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外国企业应当委派一名首席代表。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操作指南【模板】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操作指南【模板】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操作指南1、设定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申请条件:当年设立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报。

3、办理材料:(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4)提交外国(地区)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文件。

该证明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或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香港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应当经当地中国委托公证人的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澳门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机构签章转递;台湾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应通过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依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出具公证文件。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6)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办理地点:代表机构所属地分局登记窗口5、办理时间: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的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6、联系电话:登录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下载年度报告书(网上办事大厅→→表格下载→→年度报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填写年度报告书→→备齐有关文件→→属地分局登记窗口办理→→分局受理审核年度报告及相关材料→→分局出具《收到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检公告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检公告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检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3.02.20
•【字号】青工商企监字〔2013〕第2号
•【施行日期】2013.0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
正文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检公告
青工商企监字[2013]第2号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的规定和国家工商总局《通知》要求,凡在2012年12月31日前登记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规定时间向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检报告书》,也可在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表格下载”栏下载年检报告书,提交年度报告,报告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

咨询服务联系单位:省工商局企业监督处,
联系电话:************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址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2019年度报告的公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2019年度报告的公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2019年度报告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2.29•【字号】•【施行日期】2020.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2019年度报告的公告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84号令)第六条:“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的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19年度提交年度报告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提交年度报告时间。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2019年度年度报告起止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 30日。

二、提交年度报告范围。

凡在2019年12月31日(含31日)前,经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设立的外国常驻代表机构(含港、澳、台地区企业)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

三、申报年度报告材料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2.关于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对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该审计报告还应包括营利情况的相关内容);3.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4.外国(地区)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公证认证文书)。

四、申报年度报告方式1.疫情防控期间,鼓励代表机构通过邮寄等方式“零见面”报送年度报告。

2.省局登记的外国常驻代表机构(含港、澳、台地区企业),请登陆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网址:/),进入网上服务—企业年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表,下载打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并按要求签字,连同其他相关材料,寄至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路43号1802办公室。

联系电话:*************、88527991,邮箱:*******************。

3.各市登记的外国常驻代表机构(含港、澳、台地区企业)请按当地要求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

Annual Report Form-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检报告书-中英文版

Annual Report Form-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检报告书-中英文版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20 年度)谨此确认:本代表机构对年度报告书及提交的其他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代表机构名称:注册号:登记机关:首席代表签字:申报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Annual Report for Establishment of ResidentRepresentative Offices of Foreign Company(20 Year)Hereby confirm that: the representative organization of the annual report and other materials submitted by the responsible for the authenticity, and to submit false documents and certificates the consequences caused by bear legal responsibility.Name of Representative Office: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Registration Number: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Registration Authority: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Signature by Chief Representative: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ate: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Issued by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of the People'sRepublic of China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明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委托事项□提交年度报告。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2010年度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2010年度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2010年度报告和换证有关事宜的公告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2.25
【实施日期】2011.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2010年度报告和换证有关事
宜的公告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现对上海市登记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提交2010年度报告和换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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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2010年度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2010年度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2010年度报告和换证有关事宜的公告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2.25
【实施日期】2011.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2010年度报告和换证有关事
宜的公告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现对上海市登记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提交2010年度报告和换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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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2010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操作事项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2010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操作事项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2010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操作事项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公布日期】2010.04.29•【字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企业正文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2010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操作事项通知各境外企业投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下简称“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联合发布的《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合函<2009>60号)精神,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将联合开展2010年上海市境外投资企业的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时间和对象(一)年检时间:2010年6月1日-2010年7月31日(二)凡年检年度以前由境内投资主体直接投资以新设、收购(含参股)方式设立的境外企业(使用援外资金设立的境外企业、金融类境外企业除外)均应参加年检。

如2010年的年检对象为2009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境外企业。

二、年检步骤:(一)各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登陆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网站(http:///),从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网站“通知公告”栏上下载境外投资联合年检的相关资料。

1、以纸制形式上报《年检报告书》。

登陆上海市商务委员委网站,点击“通知公告”,进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2010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操作事项的通知”,下载、填写并统一用A4纸打印《年检报告书》(全套)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另一份报送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并同时提供上一年度境外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的中文译件。

各境内投资主体应根据境外企业情况认真填写《年检报告书》。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期满办理延期登记手续问题的复文-[83]工商企字第73号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期满办理延期登记手续问题的复文-[83]工商企字第73号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期满办理延期登记手续问题的复文正文:----------------------------------------------------------------------------------------------------------------------------------------------------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期满办理延期登记手续问题的复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司1983年9月7日(83)工商企字第73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八月十八日(83)工商企字第223号文收悉。

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根据国发〔1980〕272号和国办发〔1981〕64号文,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须经审批机关批准,一次批准驻在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三年的精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仍以审批部门在批准证书上注明的有效期为准。

期满后如需延长,应由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

对批准证书上未注明期限,而又需继续存在的,如未超过三年可不重批。

此点,作为内部掌握,不对外公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办理换证延期登记的程序不变。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的,应提前通知其向原审批机关申请领取延期批准证书,具体通知由你局负责。

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的,重新办理延期登记时,除提交原审批机关的延期批准证书、填写延期登记表外,还应提交申请延期批准时所提交的文件副本或影印件。

三、如果原审批机关与其所批准的常驻代表机构已无业务联系,不再批准其延期申请,或如果超过原批准期限一个月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重新办理延期登记时,所在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得通知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四、常驻代表机构延期登记收费为人民币300元。

——结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广告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批准权限的通知-[86]工商223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广告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批准权限的通知-[86]工商223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广告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批准权限的通知
正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广告企业
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批准权限的通知
([86]工商223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文]第四条第五款“其它行业,按照业务性质,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主管委、部、局批准”的精神,按照业务归口,外国广告企业在我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请按此规定在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内办理登记手续。

特此通知。

一九八六年十月七日
——结束——。

根据2019年北京工商局关于外资代表处年检的规定

根据2019年北京工商局关于外资代表处年检的规定

根据2019年北京工商局关于外资代表处年
检的规定
办理时限:
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代表机构应当于6月30日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

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须提交下列文件:
外国(地区)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须经公证、认证)
所谓外国(地区)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就是相当于国内工商年检通过的文件,在国外不同地区,叫法不同。

在英属维尔京等离岸岛屿是良好信誉证明Goodstanding.
办理时需要经过外国公证机构公证,该国外交部认证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根据2011年3月施行的最新代表处管理规定,所有涉及到代表处母公司出具的文件都必须办妥公证认证手续。

代表处设立,延期,变更,年检等都需要提供相关国外文件,因此都需要公证认证。

关于代表处年检是否需要提供存续证明,各地要求不完全一一致,目前北京地区无需提供存续证明,而上
海浙江等地需要提供,如果要求提供,则必须办理公证及中国驻外领事馆认证。

对于美国公司来说,需要到州政府申请Goodstanding,然后送美国公证人公证,州务卿认证和中国领事馆认证。

来源于。

在上海注册外资企业瑞士公司怎么做公证认证

在上海注册外资企业瑞士公司怎么做公证认证

在上海注册外资企业瑞士公司怎么做公证认证
一家瑞士贸易公司要在上海自贸区注册外资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时,商务及工商部门要求提供瑞士公司公证认证文件,请问需要对哪些文件办理公证认证,要在哪里办理?
根据在自贸区成立外资公司的规定: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需要办理的文件:瑞士公司主体资格文件,即工商登记注册文件。

瑞士公司公证认证的流程:
欲送往中国国内使用的各类文书可在我馆或苏黎世总领馆办理再认证。

1、申办认证的各类文书,须先办妥瑞士公证手续,并经公证处所在州政府以及联邦办公厅认证后,方可在我馆办理再认证;
2、提供认证文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及中文译文。

3、申请人护照和居卡的原件和复印件,如委托办理民事或商事认证须提交申请人或公司的代办授权书。

办理完瑞士公司公证认证后,要在中国使用还需提供中文译本。

来源于/html/cjwt/4034.html。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2014年度年度报告公告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2014年度年度报告公告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
交2014年度年度报告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5.02.26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
正文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2014
年度年度报告公告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2014年12月31日前登记设立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于2015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申报2014年度报告(详见网站申报须知),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截止日期为2015年6月30日,凡逾期提交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登记证。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2013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操作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2013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操作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2013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操作事项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2013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操作事项的通知(2013年)各境外企业投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下简称“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联合发布的《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合函[2009]60号)精神,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将联合开展2013年上海市境外投资企业的年检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时间和对象(一)年检时间:2013年7月15日-2013年8月31日。

(二)凡年检年度以前由境内投资主体直接投资以新设、收购(含参股)方式设立的境外企业(使用援外资金设立的境外企业、金融类境外企业除外)均应参加年检。

如2013年的年检对象为2012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境外企业。

二、年检步骤(一)各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登陆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网站(http:///),从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网站“工作通知”栏上下载境外投资联合年检的相关资料。

1、以纸质形式上报《年检报告书》(见附件1)。

下载、填写并统一用A4纸打印《年检报告书》(全套)一份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同时提供上一年度境外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的中文译件。

各境内投资主体应根据境外企业情况认真填写《年检报告书》。

2、2013年8月31日前,境内投资主体应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网址http:///asone/)填报2013年年检信息报表,即《2012年境内主体境外投资出资情况表》和《2012年境外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表》,无需向外汇局提供上述纸质报表,但应留存备查。

2018年上海工商局企业年报年检网上申报流程指南

2018年上海工商局企业年报年检网上申报流程指南

2018年上海工商局企业年报年检网上申报流程指南● 企业年检正式取消2014年起企业年检正式取消,改为:企业年报。

● 企业年报时间是什么时候?答:年报时间为:1月1号至 6月30号。

过期未按时申报公示的,将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下面有移出异常名录流程)● 网上年度申报入口●年度报告填报步骤说明企业年报业务咨询电话:021-12315企业年报网站技术支持电话:************-1002● 未按时年报会有什么后果?答:企业逾期不报送公示年报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逾期不报送年报的,将被标记经营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示。

● 那些企业需要年报?答:凡在去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 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会产生什么后果?答: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今后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银行信贷、合同签订、海关通关、企业外籍人员工作证件等、、将受到信用约束机制的影响。

● 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哪些?答:㈠、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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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外国企业上海常驻代表机构年检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公证认证
2018年度外国企业上海常驻代表机构年检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公证认证。

根据上海最新外资代表机构年检规定,必须提交经公证认证的国外企业合法存续营业证明。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设立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应于2018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2017年度报告。

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所需材料: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17年度报告书》(网上填报并打印);
2、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并加
盖代表机构公章);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关于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对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该审计报告还应包括营利情况的相关内容)(原件一份);
4、外国(地区)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原件一份)。

合法营业证明指:公司注册证明或商业登记证明,或企业迄今仍存续证明。

合法营业证明必须经公证、认证,公证、认证日期应晚于2017年7月1日。

存续证明为外文件的,须附中文翻译件。

2017年7月1日以后办理登记证延期手续的代表机构,在申报2017年度报告时可提交存续证明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代表机构公章)。

二、网上申报流程:
1、登录。

代表机构登录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凭代表机构登记证上的机构名
称和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码)登录用户界面。

2、填写年度报告书。

代表机构登录用户界面后点击“填写年度报告书”按钮。

网上申报系统将自动匹配并显示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表式。

代表机构在线填写年度报告书的过程中,可点击“暂存”按钮暂时保存所填写的内容,并可重复登录,对错漏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改,直至确认所有填写内容准确完整。

3、打印年度报告书并提交书面材料。

代表机构确认填写内容准确完整后点击“提交”按钮。

网上申报系统将根据年度报告书中设置的必输项进行判断,不符合要求的,自动提示代表机构进行补充修改;符合要求的,提示代表机构申报成功,并显示打印年度报告书按钮。

代表机构打印《申报意见书》和年度报告书,携带《申报意见书》所列材料,在2018年6月30日之前到指定地点提交年度报告。

4、工商部门接收代表机构年度报告。

代表机构携带年度报告书和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提交年度报告。

工商部门对其提交年度报告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予以接收并加盖戳记。

“外国(地区)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须经公证、认证)”的办理方式如下:
1、国际公证律师或公证员公证(NOTARY PUBLIC);由于离岸公司大多属于普通法法律体系,沿用英国的公证制度,而普通法系的英国实行判例法,所以也没有统一的公证法律,公证人可由律师或其他执业者担任。

通常只能见证当事人宣誓或签名,在可能的情况下辨别文件的真伪,一般不对文件内容的真实合法性负责。

因此所做的公证多数是“原件与复印件相符”的公证;
2、外交部认证
文书出具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认证,也叫海牙认证,国际认证或加签(APPOSTTILE),认证过程就是对公证书的签发人(通常是当地公证处)进行认证,并在认证书的公证词上方加盖印章或贴标签。

这个印章或标签就叫加签。

外交部认证不是对文件内容的认证,而仅仅是对认证的第一级签发人(公证处)的认证,证明其真实性并有权利进行公证。

认证机关一般为一国家的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或最高法院。

3、使领馆认证
将办好公证、认证的文件送使馆申办领事认证。

使馆办理的认证只确认外交部及其授权机构认证官员的签字和该办的印章属实,对文件内容不负任何责任。

但是,如果认证文件内容与中国法律及有关规定相抵触,使馆将拒绝认证。

来源于/html/zlzx/74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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