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计委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
《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pdf
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规范临床分级护理及护理服务内涵,保证护理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分级护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
分级护理分为四个级别: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
第三条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各级综合医院。
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其他类别医疗机构参照本指导原则执行。
第四条医院临床护士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为患者提供基础护理服务和护理专业技术服务。
第五条医院应当根据本指导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医院分级护理的规章制度、护理规范和工作标准,保障患者安全,提高护理质量。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院护理质量管理,规范医院的分级护理工作,对辖区内医院护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保证护理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分级护理原则第七条确定患者的护理级别,应当以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为依据,并根据患者的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特级护理:(一)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二)重症监护患者;(三)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四)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五)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并需要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六)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并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七)其他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第九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一级护理:(一)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二)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四)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第十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二级护理:(一)病情稳定,仍需卧床的患者;(二)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
第十一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三级护理:(一)生活完全自理且病情稳定的患者;(二)生活完全自理且处于康复期的患者。
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5.22•【文号】卫医政发[2009]49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护士条例》,进一步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规范临床分级护理及护理服务内涵,保证护理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我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规范临床分级护理及护理服务内涵,保证护理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分级护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
分级护理分为四个级别: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
第三条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各级综合医院。
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其他类别医疗机构参照本指导原则执行。
第四条医院临床护士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为患者提供基础护理服务和护理专业技术服务。
第五条医院应当根据本指导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医院分级护理的规章制度、护理规范和工作标准,保障患者安全,提高护理质量。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院护理质量管理,规范医院的分级护理工作,对辖区内医院护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保证护理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分级护理原则第七条确定患者的护理级别,应当以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为依据,并根据患者的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特级护理:(一)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二)重症监护患者;(三)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四)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五)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并需要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六)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并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七)其他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
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1.疾病分级:根据患者的疾病类型、临床症状和体征等,将患者分为不同的疾病分级,如轻型、中型和重型。
不同等级的患者需要不同程度的护理。
轻型患者可以在家庭或社区护理中心进行护理,中型患者可以在综合医院的一般病房或特殊病房护理,重型患者需要在重症监护室或高级护理病房接受护理。
2.护理分级:根据患者所需护理的复杂程度和专业性,将患者分为不同的护理分级,如基础护理、特殊护理和高级护理。
不同等级的患者需要不同程度的护理。
基础护理包括日常生活起居、饮食、排便、洗浴等,特殊护理包括创面护理、胃管护理、鼻饲护理等,高级护理包括呼吸机护理、中心静脉导管护理等。
3.人员分级: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护理需求,将医护人员分为不同的分级,如护理员、护士、高级护士和专科护士。
不同等级的医护人员具有不同的技能和专业知识,能够提供相应等级的护理服务。
4.信息分级: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护理需求,将护理信息进行分级,在医院的信息系统中进行记录和管理。
不同等级的护理信息需要设置不同的权限,以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5.协同配合:综合医院的护理团队需要进行协同配合,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护理需求,共同制定护理计划和护理方案。
不同等级的护理人员需要相互协助,分享护理经验和技术,提高护理质量和效果。
6.持续评估:综合医院的护理团队需要对患者的病情和护理效果进行持续评估和监测。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患者的护理分级,确保护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以上是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的一些内容。
通过按照患者病情和护理需求的不同,对患者进行分级护理,可以提高护理的针对性和个性化,提高护理质量和效果。
同时,也可以合理配置医护资源,提高医院的资源利用效率,减轻医护人员的工作压力,提高医院的整体效益。
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
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规范临床分级护理及护理服务内涵,保证护理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分级护理就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与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
分级护理分为四个级别: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与三级护理。
第三条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各级综合医院。
专科医院、中医医院与其她类别医疗机构参照本指导原则执行。
第四条医院临床护士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与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为患者提供基础护理服务与护理专业技术服务。
第五条医院应当根据本指导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医院分级护理的规章制度、护理规范与工作标准,保障患者安全,提高护理质量。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院护理质量管理,规范医院的分级护理工作,对辖区内医院护理工作进行指导与检查,保证护理质量与医疗安全。
第二章分级护理原则第七条确定患者的护理级别,应当以患者病情与生活自理能力为依据,并根据患者的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特级护理:(一)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二)重症监护患者;(三)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四)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五)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并需要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六)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并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七)其她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第九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一级护理:(一)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二)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四)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第十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二级护理:(一)病情稳定,仍需卧床的患者;(二)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
第十一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三级护理:(一)生活完全自理且病情稳定的患者;(二)生活完全自理且处于康复期的患者。
分级护理指导原则
第二章
分级护理原则
第九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一级护理:
(一)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二)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 (四)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第二章
分级护理原则
第十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二级护理:
(一)病情稳定,仍需卧床的患者; (二)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
第十一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三级护 理:
(一)生活完全自理且病情稳定的患者; (二)生活完全自理且处于康复期的患者。
第三章
分级护理要点
第十二条 护士应当遵守临床护理技术规范和疾病护理常 规,并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按照 护理程序开展护理工作。
(一)每3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二)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三)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四)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第十七条 护士在工作中应当关心和爱护患者,发现患者 病情变化,应当及时与医师沟通。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护理规章制度、护士岗 位职责和行为规范,严格遵守执行护理技术操作规范、疾 病护理常规,保证护理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医院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患者、家属对护理工作 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分析处理,不断改进护理工作。 第二十条 医院应当加强对护理不良事件的报告,及时调 查分析,防范不良事件的发生,促进护理质量持续改进。 第二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省级护理质量控 制中心,对辖区内医院的护理工作进行质量评估与检查指 导。 第二十二条 本指导原则自2009年7月1日施行
第二章
7.《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
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规范临床分级护理及护理服务内涵,保证护理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分级护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
分级护理分为四个级别: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
第三条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各级综合医院。
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其他类别医疗机构参照本指导原则执行。
第四条医院临床护士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为患者提供基础护理服务和护理专业技术服务。
第五条医院应当根据本指导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医院分级护理的规章制度、护理规范和工作标准,保障患者安全,提高护理质量。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院护理质量管理,规范医院的分级护理工作,对辖区内医院护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保证护理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分级护理原则第七条确定患者的护理级别,应当以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为依据,并根据患者的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特级护理:(一)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二)重症监护患者;(三)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四)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五)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并需要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六)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并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七)其他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第九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一级护理:(一)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二)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四)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第十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二级护理:(一)病情稳定,仍需卧床的患者;(二)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
第十一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三级护理:(一)生活完全自理且病情稳定的患者;(二)生活完全自理且处于康复期的患者。
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9-05-31 18:24:34卫医政发〔2009〕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护士条例》,进一步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规范临床分级护理及护理服务内涵,保证护理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我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规范临床分级护理及护理服务内涵,保证护理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分级护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
分级护理分为四个级别: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
第三条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各级综合医院。
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其他类别医疗机构参照本指导原则执行。
第四条医院临床护士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为患者提供基础护理服务和护理专业技术服务。
第五条医院应当根据本指导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医院分级护理的规章制度、护理规范和工作标准,保障患者安全,提高护理质量。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院护理质量管理,规范医院的分级护理工作,对辖区内医院护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保证护理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分级护理原则第七条确定患者的护理级别,应当以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为依据,并根据患者的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特级护理:(一)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二)重症监护患者;(三)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四)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五)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并需要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六)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并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七)其他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
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规范临床分级护理及护理服务内涵,保证护理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分级护理就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与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得护理、分级护理分为四个级别: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与三级护理。
第三条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各级综合医院。
专科医院、中医医院与其她类别医疗机构参照本指导原则执行、第四条医院临床护士根据患者得护理级别与医师制订得诊疗计划,为患者提供基础护理服务与护理专业技术服务。
第五条医院应当根据本指导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医院分级护理得规章制度、护理规范与工作标准,保障患者安全,提高护理质量。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院护理质量管理,规范医院得分级护理工作,对辖区内医院护理工作进行指导与检查,保证护理质量与医疗安全。
第二章分级护理原则第七条确定患者得护理级别,应当以患者病情与生活自理能力为依据,并根据患者得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得患者,可以确定为特级护理:(一)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得患者;(二)重症监护患者;(三)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得患者;(四)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得患者;(五)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并需要严密监护病情得患者;(六)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并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得患者;(七)其她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得患者、第九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得患者,可以确定为一级护理:(一)病情趋向稳定得重症患者;(二)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得患者;(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得患者;(四)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得患者、第十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得患者,可以确定为二级护理:(一)病情稳定,仍需卧床得患者;(二)生活部分自理得患者。
第十一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得患者,可以确定为三级护理:(一)生活完全自理且病情稳定得患者;(二)生活完全自理且处于康复期得患者。
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
南江县人民医院关于转发卫生部印发《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各科室:为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规范临床分级护理服务内涵,保证护理质量,保障患者安全,特将卫生部印发的《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转发到各科室。
请各科室认真组织护士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护士条例》,进一步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规范临床分级护理及护理服务内涵,保证护理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我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规范临床分级护理及护理服务内涵,保证护理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分级护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
分级护理分为四个级别: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
第三条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各级综合医院。
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其他类别医疗机构参照本指导原则执行。
第四条医院临床护士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为患者提供基础护理服务和护理专业技术服务。
第五条医院应当根据本指导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医院分级护理的规章制度、护理规范和工作标准,保障患者安全,提高护理质量。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院护理质量管理,规范医院的分级护理工作,对辖区内医院护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保证护理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分级护理原则第七条确定患者的护理级别,应当以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为依据,并根据患者的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特级护理:(一)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二)重症监护患者;(三)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四)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五)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并需要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六)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并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七)其他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
六、护理质量指标
1.护理基础合格率≥80%
(一)要求病房干净整洁,责任护士对所负责的患者提供整体性、连续性、全程的护理服务,做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经管护士做到十知道(床号、姓名、年龄、病情、治疗、护理、饮食、心理、家庭、经济状况。
病情包括患者的生命体征、意识、管道、症状、体征。
(二)对病人有安全知识指导,预防跌倒、坠床、烫伤。
经常与病人沟通,了解掌握情况。
病情轻者向病人宣教,神志不清者向家属宣教。
对在岗护士进行护理技术操作及理论培训,培训率达100%
2.特护、一级护理合格率≥80%
(一)分级护理符合标准,护理级别与病情、诊断、病历相符,有专人负责,有护理记录。
对危重患者进行高危风险评估。
护士应每天床头交接班,内容包括病情、治疗、护理、皮肤情况等,随时观察T、P、R、BP及病情和心理变化,有连续性。
(二)做到定时巡视,及时发现护理问题,及时处理。
护士掌握患者病情、专科知识及相关急救技能。
正确执行护理常规与护理技术的操作规程。
6.急救物品完好率100%
7.常规器械消毒灭菌合格率100%
8.护理文书合格率≥85%
9.理论考试合格率100%
10.操作技能合格率100%
11.患者满意度合格率≥99%
12.每百张床严重护理差错率≤0.5%
13.年护理事故发生率0。
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
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规范临床分级护理及护理服务内涵,保证护理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分级护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
分级护理分为四个级别: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
第三条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各级综合医院。
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其他类别医疗机构参照本指导原则执行。
第四条医院临床护士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为患者提供基础护理服务和护理专业技术服务。
第五条医院应当根据本指导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医院分级护理的规章制度、护理规范和工作标准,保障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患者安全,提高护理质量。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院护理质量管理,规范医院的分级护理工作,对辖区内医院护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保证护理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七条确定患者的护理级别,应当以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为依据,并根据患者的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特级护理:(一)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二)重症监护患者;(三)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四)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五)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并需要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六)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并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七)其他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第九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一级护理:(一)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二)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四)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第十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二级护理:(一)病情稳定,仍需卧床的患者;(二)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
第十一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三级护理:(一)生活完全自理且病情稳定的患者;(二)生活完全自理且处于康复期的患者。
解读《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
密切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和病情变 化
正确实施治疗、给药及护理措施, 并观察、了解患者的反应 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提供 照顾和帮助 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特级护理(旧)
广东省卫生厅护理工作管理规范(2006) (一)安排设专人护理,严密观察病情及生 命体征变化。 (二)制定护理计划、严格执行各项诊疗及 护理措施,及时准确逐项填写危重患者护 理记录。 (三)备好急救所需药品和用物。 (四)做好基础护理,严防并发症,满足病 人身心需要。
※二级护理(旧)
(一) 1-2小时巡视病人一次。观察病情。
(二)按相应护理常规护理。
(三)给予必要的生活照顾和心理支持,满
足病人身心需要。
※二级护理(新)
(一)每2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 化; (二)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三)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 施; (四)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护理措施 和安全措施; (五)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三级护理
(一)生活完全自理且病情稳定的患者; (二)生活完全自理且处于康复期的患者。 VS病情较轻,生活能基本自理
Ж四个护理级别的病人需要护士给予 的直接护理依次递减。
在《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 原则(试行)》中,明确规定: “护士应当遵守临床护理技术规 范和疾病护理常规,并根据患者 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订的诊疗计 划,按照护理程序开展护理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监测生命 体征; (二)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 施; (三)根据医嘱,准确测量出入量; (四)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 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 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 (五)保持患者的舒适和功能体位; (六)实施床旁交接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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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规范临床分级护理及护理服务内涵,保证护理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分级护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
分级护理分为四个级别: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
第三条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各级综合医院。
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其他类别医疗机构参照本指导原则执行。
第四条医院临床护士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为患者提供基础护理服务和护理专业技术服务。
第五条医院应当根据本指导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医院分级护理的规章制度、护理规范和工作标准,保障患者安全,提高护理质量。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院护理质量管理,规范医院的分级护理工作,对辖区内医院护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保证护理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分级护理原则
第七条确定患者的护理级别,应当以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为依据,并根据患者的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特级护理:(一)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二)重症监护患者;
(三)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
(四)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五)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并需要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六)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并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七)其他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第九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一级护理:(一)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二)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
(四)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第十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二级护理: (一)病情稳定,仍需卧床的患者;
(二)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
第十一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三级护理:(一)生活完全自理且病情稳定的患者;
(二)生活完全自理且处于康复期的患者。
第三章分级护理要点
第十二条护士应当遵守临床护理技术规范和疾病护理常规,并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按照护理程序开展护理工作。
护士实施的护理工作包括:
(一)密切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和病情变化;
(二)正确实施治疗、给药及护理措施,并观察、了解患者的反应;
(三)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提供照顾和帮助;
(四)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第十三条对特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一)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监测生命体征;
(二)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三)根据医嘱,准确测量出入量;
(四)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五)保持患者的舒适和功能体位;
(六)实施床旁交接班。
第十四条对一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一)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二)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三)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四)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五)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第十五条对二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一)每2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二)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三)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四)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护理措施和安全措施;
(五)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第十六条对三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一)每3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二)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三)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四)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第十七条护士在工作中应当关心和爱护患者,发现患者病情变化,应当及时与医师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