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矿石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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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矿石运输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活动、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的原则,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甲方决定将铁矿石运输项目交给乙方施工,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制定以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项目概况

1、运输项目:运输铁矿石。

2、装卸地点:由繁峙县的南磨近方圆铁矿装车到豆村太星厂卸车。

3、运输距离及价格:全程运输距离43公里,每吨运输元/吨(乙方领款时为税后价)。

4、车辆要求:车型规格:前二后八(车厢长5.6米或5.8米,马力为290马力以上)或前四后八(车厢长不超出7.2米)。

5、进场日期:年月日。

6、车辆到达现场后甲方需马上支付乙方每辆车元进场费,五天后在计价款中分期扣除。

二、工程运输结算方式

1、在本协议签订生效后,运输车辆按甲方的要求从指定地点到卸点,次日十二点结清(由乙方财务人员持甲方结算运输单据交由甲方,甲方以现金方式与乙方结算)。

2、如甲方不能按时结算,超过48小时后乙方即可有权停运,

如停运造成乙方经济损失,一切由甲方负责。

三、甲乙双方的责任

1、甲方责任:

(1)甲方确保乙方车辆装卸地点的道路畅通,如因道路上、城管、交警、大桥问题所受的罚款(交通事故等除外),由甲方负责及调和地方势力恶意扰乱。

(2)若因原料供应不上或装点的原因,纯属甲方的因素造成乙方车辆不能正常运输其损失由甲方承担。(按每天每车1000元赔付给乙方,人员工资每天每人100元)。

(3)甲方保证场内道路平整装卸点机械正常,无排队误工现象(一般装卸点不得超过半小时)。

(4)在运输过程中,若运输距离变更,视实际情况互相商定,重新签订补充合同,但不能造成双方延误工期,若甲方因变更运输的路段与运距,双方按实际的公里数取长补短,而造成未履行合同运输任务,甲方应承担乙方每日每辆车1000元经济赔偿及人员工资每天每人100元赔偿。

(5)甲方按照合同按时付款,以便乙方正常运输,确保运输顺利。

(6)甲方负责协调乙方进场的住宿,而所产生的生活用水、电费及住宿费用由乙方负责。

2、乙方责任:

(1)甲方为乙方出面办理通行许可证,乙方保证车容、车况良好,出现的故障应立即排除,严禁车辆“带病”上路,在施工过程中,乙方严格要求车辆人员的管理应注意安全,如出现交通事故人身伤亡、扣车所产生的问题由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

连带责任及经济法律责任。

(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及调度,按照甲方路线正常运行,中途不能倒卖矿石,否则经甲乙双方核实倒卖车辆罚款壹万伍仟元人民币赔偿给甲方,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移交给执法机关处理。

(3)乙方运输车辆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路线运输,若乙方不听甲方统一指挥或跳槽,乙方要承担每部车5000元罚款。

(4)在施工中不允许喝酒、打架斗殴、滋事、赌博、嫖娼、无故拒载行装,如有发生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若因外界因素:如地方势力恶意扰乱,装卸点群众干扰而造成停运,甲方应承担经济责任及调解配合,其损失由甲方全权负责。

(5)进场后,乙方应将行车证和保险证交甲方存档备案,乙方如退场需提前三天通知甲方,结清运费方可退场。

(6)乙方车辆每车路耗不得超出100公斤。

四、其他条件

1、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公里变更、工期变更、施工内容变更、增减数量以施工变更计划单结算单据为依据,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不在重新签订合同。

2、自然灾害、领导视察封道、政府行为、人身事故、矿区整合等因素除外,每月必需保证二十五天的工作量,若低于二十五天甲方应给予乙方每日每辆车1000元经济赔偿及人员工资每天每人100元赔偿。

五、违约责任

1、本协议条款甲、乙双方各自遵守,如一方违约,并承担合同违约及法律责任。

2、甲方不按合同付款或是无故拖欠造成乙方停运,乙方有权单方面向甲方提出索赔,每天每车1000元的误工费,时间不得超过三天,如超过一星期,甲方应承担合同违约金,并承担违约法律责任。

六、解决协议纠纷方式

双方约定在协议签订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七、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问题双方分清责任,不得推诿,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后签订附加协议,增加补充条款双方认可有效。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年月至年月,付款方式:每,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年月日合计收取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

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

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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