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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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抵质押物品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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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村镇银行抵质押物品管理办法为了规范信贷业务经营,确保抵(质)押物品保管安全,帐帐、帐实相符,依据信贷基本制度、会计基本制度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部门职责第一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车辆、机器设备等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证的核实、取回,在抵押贷款未发放前的他项权利证的保管;负责存单质押等权利凭证的核实冻结;负责存货质押清单的核对确认,并且必须在办理冻结、质押品核实后,当天发放贷款,当时交付营业室入库保管,不得存放在风险管理部门。

第二条营业部(室)负责对接收后的抵(质)押物,责成专人、专库、分类保管。

第三条各支行、市场部门客户经理依据贷款担保方式,负责抵(质)押品的录入登记及贷款结清后的出库办理、打印抵(质)押物入库清单和出库通知书。

第四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入库、出库业务的核对,确认无误后经有权审批人签批同意,与贷款客户、营业部(室)办理交接手续、登记抵(质)押物交接登记簿。

第五条审查审计岗负责对信贷管理部门、营业部(室)的抵(质)押品的交接、出入库、保管等情况进行检查,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章操作流程要求第六条各支行、市场部门客户经理必须依据抵押人、出质人、借款人情况,如实录入抵(质)押品名称、数量、价值、抵(质)押率等基本信息,确保与评估值、确认值一致,确保权利所有人与清单一致。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门经过贷款资料核对,系统审核无误后,打印物权收妥通知书,及时登记抵(质)押品交接登记簿,确保与贷款客户、营业部(室)柜员交接清楚。

原则上抵(质)押品的交接应该是权利所有人,特殊情况经有权审批人同意,在保证不出问题的前提下,可以是借款人。

第八条营业部(室)柜员依据放款合同、借据、放款通知书、物权收妥通知书,核对无误后,在交接登记簿上签收。

第九条营业室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登记,对接收的抵(质)押品分别按照房产、土地、车辆、机器设备、质押物清单、存单等按顺序编号分类入库保管。

第十一条贷款客户结清贷款后,依据还款凭证找客户经理办理抵(质)押物的出库手续,风险管理部门核实确认后,登记抵(质)押品交接登记簿,打印出库通知书,经有权人签批后,到营业室领取他项权利证或产权证。

房屋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房屋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2017年最新北京房屋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秩序,保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进行抵押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设立房地产抵押,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设立的房地产抵押,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本市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第二章抵押的设定第五条下列房地产,可以依照本办法设立抵押:(一)依法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

(二)依法取得所有权或期得权益的房屋(含附属物)。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抵押的房地产。

第六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未设定租赁期限的出租住宅房屋。

(三)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

(四)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五)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

(六)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它讼诉保全措施的房地产.(七)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产。

第七条以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得违背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附属物(包括在抵押期限内的新增部分),均为抵押物的一部分;以地上房屋抵押时,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八条以属于国有资产的房屋设定抵押时,须报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以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事先书面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第十条抵押人以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时,须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之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抵押期间租赁期满,承租人需继续租赁原房屋的,须经抵押权人同意。

第十一条抵押人以抵押的房地产再设定抵押时,须先征得原抵押权人同意,并应将已设定抵押权状况告知新的抵押权人。

第十二条抵押人设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房地产的资产评估报告,抵押权人有权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查。

抵押品管理办法

抵押品管理办法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远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押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我司抵押资产的管理,确保抵押资产的完整和安全,保障我司授信业务第二还款来源的充足有效,防范风险,依据《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管理是指我司对我司信贷类的抵押品、质押品的实物管理、抵(质)押登记凭证管理和抵(质)押物价值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抵(质)押品集中管理模式。

第三条符合物流金融业务特征的押品管理,按照我司物流金融业务的相关制度要求执行。

第二章抵押品管理第四条抵押品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司有关制度,在国家指定的有权登记行政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在我司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各种抵押物。

主要包括如下的抵押品:(一)土地使用权;(二)房屋所有权;(三)机器设备;(四)车船、航空器材;(五)其他抵押物品。

第五条我司客户经理或贷后监督岗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抵押物管理和维护情况。

第六条客户经理应按我司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实地检查,必要时可聘请我司认可的中介机构参与,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维护我司抵押权利。

办理按揭贷款预抵押登记的地区,客户经理及时办理转现房抵押登记手续,并对预抵押登记情况和抵押登记情况做专门的台帐进行管理。

第七条对抵押品的检查,要把握以下重点内容:(一)抵押手续。

应每六个月一次与登记机关核对,确保抵押手续合法有效。

(二)权属。

抵押品权属是否改变,是否出租、转让、出售、征用、重复抵押等。

抵押人提出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品的, 必须要求其向我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该授信业务的原审批流程进行审批,抵押物出租时的抵押人要求其向我司提出书面备案,我司客户经理与承租人签订当我司实现抵押权时, 承租人放弃对抵押权抗辩的申明。

经审批同意,抵押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抵押品,但抵押人转让抵押品所得的价款必须用于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我司债权;同时应保证剩余抵押品的抵押率不高于我司文件规定的抵押率。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为加强对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管理,防止重复抵押,保障抵押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1995年10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5号公布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管理,防止重复抵押,保障抵押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机关。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由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企业动产抵押物分别存放于两上以上不同登记机关辖区时,由主要抵押物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并将登记情况抄送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和其他抵押物所在地的登记机关。

企业动产抵押物所在地与抵押人原登记注册机关所在地一致的,由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登记。

第三条企业以除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下列动产抵押的,应当在抵押合同签字盖章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一)企业的设备;(二)企业的原辅材料;(三)企业的产品或者商品;(四)企业其他可以依法抵押的动产。

企业动产抵押后,该动产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其余额部分可以再次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第四条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三)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五)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姓名、姓别、住所;(二)申请抵押物登记的原因;(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品牌、型号规格、号码、出厂日期、使用年限、价值、存放地等;(四)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五)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七)抵押担保的范围;(八)登记机关;(九)申请人;(十)申请日期。

抵押品管理制度办法

抵押品管理制度办法

抵押品管理制度办法作者:日期: 2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远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押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我司抵押资产的管理,确保抵押资产的完整和安全,保障我司授信业务第二还款来源的充足有效,防范风险,依据《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管理是指我司对我司信贷类的抵押品、质押品的实物管理、抵(质)押登记凭证管理和抵(质)押物价值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抵(质)押品集中管理模式。

第三条符合物流金融业务特征的押品管理,按照我司物流金融业务的相关制度要求执行。

第二章抵押品管理第四条抵押品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司有关制度,在国家指定的有权登记行政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在我司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各种抵押物。

主要包括如下的抵押品:(一)土地使用权;(二)房屋所有权;(三)机器设备;(四)车船、航空器材;2(五)其他抵押物品。

第五条我司客户经理或贷后监督岗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抵押物管理和维护情况。

第六条客户经理应按我司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实地检查,必要时可聘请我司认可的中介机构参与,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维护我司抵押权利。

办理按揭贷款预抵押登记的地区,客户经理及时办理转现房抵押登记手续,并对预抵押登记情况和抵押登记情况做专门的台帐进行管理。

第七条对抵押品的检查,要把握以下重点内容:(一)抵押手续。

应每六个月一次与登记机关核对,确保抵押手续合法有效。

(二)权属。

抵押品权属是否改变,是否出租、转让、出售、征用、重复抵押等。

抵押人提出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品的,必须要求其向我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该授信业务的原审批流程进行审批,抵押物出租时的抵押人要求其向我司提出书面备案,我司客户经理与承租人签订当我司实现抵押权时,承租人放弃对抵押权抗辩的申明。

经审批同意,抵押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抵押品,但抵押人转让抵押品所得的价款必须用于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我司债权;同时应保证剩余抵押品的抵押率不高于我司文件规定的抵押率。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是指在城市购房抵押贷款过程中,政府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措施。

这些规定和措施的目的是保证购房者和借款人的权益,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抵押登记制度抵押登记制度是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中的核心环节。

根据管理办法,购房者在办理抵押贷款时需要进行抵押登记手续,将房产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抵押登记制度的实施可以确保购房者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避免不法分子利用抵押贷款等手段从中谋取暴利。

2. 抵押评估制度抵押评估制度是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管理办法,购房者在申请抵押贷款时需要进行抵押评估,确保房产价值与借款金额相匹配。

抵押评估制度有效避免了购房者过度借贷,保护购房者的权益。

3. 利率管理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对贷款利率进行了规定和管理。

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和经济发展需求,确保贷款利率在合理范围内,并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抵押贷款牟取暴利。

4. 贷款审批制度购房者申请抵押贷款需要通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了贷款审批的具体要求,确保审批程序公正、透明,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资料骗取贷款。

这样可以有效减少风险,保护借款人的利益。

5. 审查机制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还规定了相关审查机制,对贷款及其监管进行审查。

政府可以通过对贷款使用和相关文件的审查,确保贷款资金的合法使用,防止贷款被非法挪用。

通过以上的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抵押市场能够得到有效监管,保证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购房者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市场秩序得到维护,风险得到控制。

这些措施的实施对于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是政府为了保护购房者和借款人权益,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措施。

通过建立抵押登记制度、抵押评估制度、利率管理、贷款审批制度和审查机制等,可以保证房地产抵押市场的健康发展,为购房者和借款人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购房和贷款服务。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全文.doc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全文.doc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全文.doc文档模板范本:《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地产抵押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抵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房地产抵押活动。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抵押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安全的原则,依法开展,保护合法权益,防范风险。

第四条凡依照本办法规定设立抵押、注销抵押、变更抵押等手续的,必须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手续及要求第五条城市房地产抵押的手续及要求如下:(一)抵押人应当提交城市房地产抵押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二)获得权利人应当提交同意城市房地产抵押书及相关材料;(三)抵押权人应当提交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及相关材料。

第六条抵押人设立抵押的抵押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应当具有以下条件:(一)所有权明晰,未被查封、冻结或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设立抵押权的情形;(二)价值稳定、有明确评估价值,并可按照指定程序实现对该抵押物的变现。

第七条抵押合同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中明确抵押物的种类和范围以及债权的形成、变更和清偿方法等内容。

第八条处理城市房地产抵押申请应遵循审慎、严谨的原则,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抵押人及其代理人、获得抵押权人及其代理人都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工作。

第三章监管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房地产抵押监管计划,加强对城市房地产抵押活动的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城市房地产抵押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督促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各方依法履行约定。

对违反市场规则、侵害抵押人权益等情形,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和打击。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抵押人设立抵押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抵押人、获得抵押权人和抵押权人在办理城市房地产抵押活动时存在违法行为的,由监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警告、罚款、吊销资格等处罚。

安全风险抵押管理办法范文(三篇)

安全风险抵押管理办法范文(三篇)

安全风险抵押管理办法范文《安全风险抵押管理办法》范文【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风险控制和管理,保障企业和社会的安全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拥有资产、债务或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风险抵押,是指将企业或个人的固定资产、现金等有价值的财产权益作为抵押物,在经济安全形势严峻的时候,为了减少风险而进行的一种保障措施。

第四条安全风险抵押的目的是通过把重要的资产财产抵押出去,以便在遭遇严重的经济、安全风险时能够及时获得相应的帮助和保护。

第五条安全风险抵押管理应遵循“保护、预防、控制、处置”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采取综合手段,确保安全风险抵押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和个人进行安全风险抵押,改善固有风险,提高发展活力。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设立相关机构,加强安全风险抵押的监管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风险抵押的条件和程序第八条安全风险抵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明确的抵押物,其价值能够与所贷款金额相匹配。

(二)抵押物是单位或个人合法拥有的,并有必要的文件和证明进行支持。

(三)抵押人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还款能力,能够按时履行合同义务。

(四)借款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第九条安全风险抵押的程序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抵押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抵押申请进行审核和评估;(三)根据评估结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决定是否同意抵押申请;(四)如同意抵押申请,签订安全风险抵押合同,并进行相关登记。

第十条抵押人在进行安全风险抵押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规定,如实提供资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一条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办理安全风险抵押业务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保障抵押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安全风险抵押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安全风险抵押的管理和监督应当涉及到以下几方面:(一)抵押物的评估和鉴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决定是否同意抵押申请前,必须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和鉴定,确保其价值能够与所贷款金额相匹配。

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篇一:国家工商局关于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xx年10月12日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

第三条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二)代理人名称(姓名);(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四)担保的范围;(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六)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七)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条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第六条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抵押品管理办法

抵押品管理办法

抵押品管理办法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远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管理是指我司对我司信贷类的抵押品、质押品的实物管理、抵(质)押登记凭证管理和抵(质)押物价值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抵(质)押品集中管理模式。

第三条符合物流金融业务特征的押品管理,按照我司物流金融业务的相关制度要求执行。

第二章抵押品管理第四条抵押品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司有关制度,在国家指定的有权登记行政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在我司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各种抵押物。

主要包括如下的抵押品:(一)土地使用权;(二)房屋所有权;(三)机器设备;(四)车船、航空器材;(五)其他抵押物品。

第五条我司客户经理或贷后监督岗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抵押物管理和维护情况。

第六条客户经理应按我司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实地检查,必要时可聘请我司认可的中介机构参与,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维护我司抵押权利。

办理按揭贷款预抵押登记的地区,客户经理及时办理转现房抵押登记手续,并对预抵押登记情况和抵押登记情况做专门的台帐进行管理。

第七条对抵押品的检查,要把握以下重点内容:(一)抵押手续。

应每六个月一次与登记机关核对,确保抵押手续合法有效。

(二)权属。

抵押品权属是否改变,是否出租、转让、出售、征用、重复抵押等。

抵押人提出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品的,必须要求其向我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该授信业务的原审批流程进行审批,抵押物出租时的抵押人要求其向我司提出书面备案,我司客户经理与承租人签订当我司实现抵押权时,承租人放弃对抵押权抗辩的申明。

经审批同意,抵押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抵押品,但抵押人转让抵押品所得的价款必须用于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我司债权;同时应保证剩余抵押品的抵押率不高于我司文件规定的抵押率。

经审批同意出租的抵押物,其租金收入原则上存入我司指定专户或偿还我司债权。

(三)状态。

抵押土地是否维持原有用途,有无新的开发利用;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形态、结构是否改变,有无毁损,是否改变用途,抵押人是否进行了正常的维护;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是否办理年检,抵押人在使用过程中是否正常维护;在建工程投资是否按计划到位,建设期是否拖延,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工程总投资是否超概算,是否按时进行竣工验收,是否及时完成必要的抵押手续;其他抵押财产应根据其特征进行检查。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xxxx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促进本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的有关信贷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经营利润较为稳定、现金流量较为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商业营业用房、办公用房以及标准工业厂房,包括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写字楼、星级宾馆酒店、综合商业设施、用于出租的标准工业厂房及相关配套设施等物业形式。

第三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我行向经营性物业所有人发放的,用于物业在经营期的资金需求,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借款人经营性收入进行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借款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其所拥有的商业营业用房、办公用房以及标准工业厂房已经投入商业运营,并拥有独立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第五条贷款条件(一)借款人须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有有效法人营业执照;2.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3.信用等级在A(a)以上,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无不良信用记录;4.拥有经营性物业全部产权,产权清晰合法、有效;5.所拥有的经营性物业应已产生稳定经营性现金流或预计可产生稳定现金流,对于出租的物业要求提供相应的租赁协议或经营协议资料,对于自营物业提供因物业产生的相关收益佐证材料;6.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7.同意对物业经营收入、支出款项的进行管理,同意我行对物业经营产生的相关资金流动和结算的监管并承诺物业经营所产生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在我行办理;8.借款人在我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为“低风险”。

(二)商业经营性物业须具备的基本条件:1.经营性物业应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要求,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并已投入商业运营;2.地理位置优越,物业原则上应位于城镇中央商务区和中心商业区等城镇中心繁华地段。

抵押品管理办法

抵押品管理办法

抵押品管理办法篇一:押品管理办法通海兴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押品管理办法为完善和规范通海兴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抵押资产的管理,确保抵押资产的完整和安全,保障我公司授信业务第二还款来源的充足有效,防范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押品管理是指我公司对全公司信贷类的抵押品、质押品的实物管理、抵(质)押登记凭证管理和抵(质)押物价值管理。

第一章出入库管理一、抵(质)押品正常入库管理信贷员办理的抵(质)押信贷业务,在放款的当日,应把相关的抵(质)押品其登记证明资料原件交风险管理部档案管理员入库,并办理入库手续,具体程序按以下步骤操作。

(一)填制《通海兴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质)押品凭证入库通知书》,入库通知书上一式两份,由交递抵(质)押品的信贷员签字后,同抵(质)押品其登记证明资料原件一同交递给风险管理部的档案管理员。

(二)档案管理员向信贷部落实抵(质)押品登记证明资料原件的真实性,并核实入库通知书的准确性之后在入库通知书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入库通知单一份交信贷员做归档处理,档案管理员将另一份入库通知单和抵(质)押品凭证一同办理入库。

(三)档案管理员根据入库通知书登记《通海兴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质)押品凭证管理台账》)。

二、抵(质)押品正常出库管理信贷员在项下的信贷业务全部的条件下,应办理相关的抵(质)押品出库手续。

出库具体程序按以下步骤操作:(一)信贷员应审核还款凭证,与放款台账和抵(质)押品台账核对,确保拟出库的抵(质)押品凭证与到期已收回的贷款相对应。

同时要确认信贷系统中与抵(质)押品凭证相对应的信贷业务余额已经结清。

(二)信贷员填制《通海兴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质)押品凭证出库通知书》,出库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作为财务会计部抵(质)押品凭证出库依据。

由信贷员签字后提交总经理审批。

(三)总经理在向信贷部了解该笔信贷业务的真实性之后,在《通海兴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质)押品凭证出库通知书》上签字后,由信贷员递交档案管理员。

商业银行抵质押担保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抵质押担保管理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抵押担保管理 (1)第三章质押担保管理 (8)第四章附则 (13)附件 (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活动中的抵押、质押业务及抵押物、质押物(权利)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XXX银行授信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抵押担保管理第二条抵押物范围(一)可以抵押的财产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且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2.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3.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 林权,包括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

具体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5.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6.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7. 交通运输工具。

8.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不得抵押的财产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 土地所有权。

2.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 无法处置变现的林权作为抵押财产,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和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等防护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以及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等特种用途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

抵押权登记管理办法

抵押权登记管理办法

抵押权登记管理办法抵押权登记管理办法1. 引言抵押权登记是指债权人通过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以便在抵押标的物被处置或转让时,享有优先受偿权。

为了规范抵押权登记的管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制定了抵押权登记管理办法。

2. 登记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登记机关是指依法负责抵押权登记的机关。

其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受理抵押权登记申请;- 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确认抵押权人的权益;- 登记抵押权的设立、变更和清除;- 维护抵押物的登记档案。

登记机关的权限主要包括:- 受理抵押权登记申请,并核发登记证明;- 驳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 就登记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3. 抵押权的设立条件抵押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抵押合同成立,即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书面的抵押协议;- 抵押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抵押标的物的权利归属清楚明确;- 抵押权的设立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4. 抵押权登记的申请和办理程序抵押权登记的申请和办理程序如下:1. 债权人向登记机关提交抵押权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2.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材料审查;3. 审查无误后,登记机关核发抵押权登记证明;4. 抵押权登记成立,并将登记信息记录在抵押登记档案中;5. 债权人可根据抵押权登记证明行使相应的权益。

5. 抵押权的变更和清除抵押权的变更和清除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变更或清除抵押权的申请须由债权人提出,并提交相关材料;- 登记机关对变更或清除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后,登记机关发出变更或清除的登记证明。

6. 登记档案的管理登记机关负责抵押权登记档案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登记抵押权的设立、变更和清除相关的文件;- 抵押权人的登记证明;- 抵押标的物的证明文件。

7. 法律责任和监督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等违法行为,登记机关有权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处罚,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机关对登记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修订)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修订)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12.01•【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8号•【施行日期】2000.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2日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2日)废止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1995年10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5号发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8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管理,防止重复抵押,保障抵押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机关。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由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企业动产抵押物分别存放于两个以上不同登记机关辖区时,由主要抵押物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并将登记情况抄送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和其他抵押物所在地的登记机关。

企业动产抵押物所在地与抵押人原登记注册机关所在地一致的,由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登记。

第三条企业以除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下列动产抵押的,应当在抵押合同签字盖章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一)企业的设备;(二)企业的原辅材料;(三)企业的产品或者商品;(四)企业其他可以依法抵押的动产。

企业动产抵押后,该动产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其余额部分可以再次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第四条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三)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五)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6号]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6号]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6号)《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已于1997年4月27日经第四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1997年5月9日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企业抵押管理制度

企业抵押管理制度

企业抵押管理制度是指企业为了规范抵押行为,保障抵押物权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以及维护企业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企业抵押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抵押物的范围和条件:明确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资产范围和条件,如房地产、机器设备、知识产权等,以及抵押物的价值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

➢抵押物的登记和公示:规定抵押物登记和公示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登记机关、登记内容、公示方式等,以防止抵押物重复抵押或被查封、扣押等。

➢抵押合同的管理:规范抵押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流程,明确合同内容应包括的事项,如抵押物信息、抵押期限、抵押权人、抵押人等。

➢抵押物的管理:制定抵押物管理制度,包括定期检查、记录、维护等,确保抵押物的安全和完整。

➢抵押权的实现:规定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和程序,如债务到期、违约等情况下,抵押权人如何实现其权益。

➢监督和处罚:设立监督机制,对违反企业抵押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以确保制度的严格执行。

在制定企业抵押管理制度时,企业应考虑实际情况,根据自身需求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同时,为确保制度的实施效果,企业应加强培训和宣传,提高员工对抵押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除了以上提到的内容,企业抵押管理制度还可以包括以下内容:➢抵押物的风险控制:通过建立抵押物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抵押物可能出现的风险,如损坏、丢失等,以保障抵押物的安全和完整。

➢抵押物权属的确认:明确抵押物权属的确认标准和程序,防止因权属不清而引起的纠纷和风险。

➢抵押物处置的程序:规定抵押物处置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如何变卖、拍卖等,以及处置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法律责任的规定:明确违反企业抵押管理制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以保障制度的严格执行。

这些内容可以作为企业抵押管理制度的参考,但具体内容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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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莱山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抵(质)押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我公司抵(质)资产管理,确保第二还款来源的充足有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质)押物,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好我公司有关规定,在国家制定的有权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在我公司登记的各种抵(质)押物。

主要包括如下种类:
(一)土地使用权
(二)房屋所有权
(三)机器设备
(四)权利凭证
(五)其他抵(质)押物
第三条业务部经办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抵(质)押物的管理和维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条对抵押品的检查要把握以下要点:
(一)权属。

抵押品权属是否改变,是否出租、转让、出售、征用、重复抵押等。

(二)状态。

抵押土地是否维持原有用途,有无新的开发利用;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形态、结构是否改变,有无毁损,是否改变用途;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是否办理年检,使用过程中是否正常维护;其他抵押财产依据其特征进行检查。

(三)价值。

分析判断抵押品市场价值的变化,评价抵押担保的
充足性。

(四)变现能力。

分析变现的可能性,能变现多少。

(五)保险。

抵押品保险到期后是否及时续保,是否发生理赔事项。

第五条股权质押检查,主要分析公司净资产变化情况。

查看公司股份有无改变、有无改变的意向;公司其他股份有无质押;评价股份质押的价值是否依然充足。

第六条贷款发放后,业务部经办人员填制抵(质)押物交接清单,将抵(质)押品的登记凭证、权利凭证交由风险管理部档案管理人员统一管理。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档案管理人员依据交接清单登记抵(质)押物台账,并定期盘库核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八条抵(质)押物原则上不得借用。

如有临时需要,企业需提前联系业务经办人员并提出书面申请。

档案管理人员登记抵(质)押物借用台账,经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借用。

借用时间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15天,台账备注栏要登记归还日期。

第九条贷款结清担保责任解除后,档案管理人员审核还款凭证,确保拟出库的抵(质)押物与到期收回的担保贷款相匹配。

第十条企业领取抵(质)物时,要出具单位证明。

列明抵(质)物名称、编号、领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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