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券发放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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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券发放合作协议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就消费券发放合作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1条合作内容

1.1 甲方为消费券发放活动的发起方,乙方为商家拓展及营销交易系统平台(以下简称:营销平台)的技术支持方。

1.2 甲方制定消费券发放方案,也可称为营销活动。

1.2.1 消费券发放方案包括消费券发放的方式及期限等内容,具体以附件的为准。

1.2.2 消费券发放方案中涉及到地面推广营销物料的,该营销物料由甲方负责设计、印刷及运输。

1.2.3 协助乙方完成相关商户对消费券的咨询、投诉事宜。

1.2.4 其他:

1.3 乙方负责通过营销平台提供技术支持及运营支持。具体包括:

1.3.1 负责消费券发放方案在营销平台的公告、发布事宜。

1.3.2 负责活动商家的拓展及培训。包括:

(1)对符合消费券发放方案要求的商户进行沟通协调及业务培训。

(2)与商户确认最终的消费券发放方案。

(3)就核销消费券的操作步骤进行培训。

(4)协助商户就相关营销物料进行摆放、宣传。

1.3.3 提供消费券发放及使用的对账平台,并提供可供查看并下载包括但不限于日账单、月账单等相关消费的数据。

1.3.4 处理相关商户对消费券的咨询、投诉事宜。

1.3.5 乙方负责根据甲方需要对指定优惠群体在指定特惠商户处消费的营销资金与银行卡交易资金进行并账,并按正常收单模式向商户提供个工作日合并清算服务。

1.3.6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每张兑现消费券的市民与商户交易信息。交易信息包括手机号、使用消费券的商户名称和交易金额。

1.3.7 其他:

第2条合作费用及支付

2.2 甲方根据合作的项目向乙方支付合作服务费,本合同费用均为含税费用。

2.1.1 费用分类

(1)一次性平台接入费:人民币元;

(2)合并清算服务费:人民币元;

(3)验证核销服务费:人民币元;

(4)机具服务费:人民币元;

(5)商户拓展及营销服务费:人民币元;

(6)宣传物料设计印刷费:人民币元;

(7)其他费用:

2.1.2 合作服务费合计为:人民币元。

2.2 费用支付

2.2.1 甲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指定的收款账号支付合作服务费用。

2.2.2 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信息

开户行:

户名:

指定收款账号:

2.3 发票开具

2.3.1 乙方应于甲方每一期付款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发票内容为:。

2.3.2 甲方的开票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地址:

电话:

纳税人识别号:

第3条营销补贴的预付及结算

3.1 如通过乙方进行营销补贴(含营销平台积分)资金与实际交易资金的并账处理(即合并清算),甲方应按约定将预计的营销资金在活动开始前个工作日内,划入乙方指定账户。

3.2 乙方应于每月日向甲方提供执行营销补贴款的清算报表。

3.3 乙方接收甲方营销补贴资金,用于对商家特惠进行补贴,该资金不得挪用。

3.4 营销活动结束后,如该营销补贴金额有余款,经双方核算、确认后划回甲方指定账户。

3.4.1 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信息

开户行:

户名:

指定收款账号:

第4条合作期限

4.1 双方合作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4.2 合作期限到期后,如双方续签合同,应另行签订书面续签协议。

第5条违约责任

5.1 逾期付款责任

5.1.1 如甲方未按约支付营销补贴款,则乙方要求甲方补足营销补贴款。如甲方未按约补足,乙方有权停止相关营销活动。

5.1.2 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乙方相关合作服务费用的,应当以合作服务费用总额为基数,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万分之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经乙方书面提醒,甲方仍未按照乙方约定期限支付的,乙方有权停止自违约之日起的营销活动,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再退回甲方已支付的合作服务费用。

5.2 执行瑕疵责任

5.2.1 如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执行相关营销活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关损失,并要求乙方支付人民币元的违约金。

5.2.2 如乙方未按照约定内容执行营销活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修正执行内容。如乙方未按约修正,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全部合作服务费用,并要求乙方支付人民币元的违约金。

5.2.3 因营销活动平台政策调整、相关主管部门政策调整等非乙方原因而导致消费券发放方案不能按约执行的,乙方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双方另行协商替代方案。

5.3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经守约方通知后日内仍未改正的,守约方有权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另外约定处理。

第6条保密条款

6.1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未公布的广告内容、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6.2 双方承诺保守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得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该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无论何种原因)之后仍需履行。

第7条合同联系方式

7.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微信号:

(2)乙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微信号:

7.2 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早一个日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7.3 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7.4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7.5 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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