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环境污染侵权举证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举证责任,是指法律要求纠纷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如果原告不能用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将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这种证明责任在当事人之间如何配置的问题。
一般来说,承担较重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因此,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否公平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
依据本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环境污染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环境污染责任确定无过错责任原则,固然可使环境侵害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但是,环境侵权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也是环境污染纠纷中的重要问题。
本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这表明环境污染侵权实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法律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形下,将通常应由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所负担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对方,由对方对否定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它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相对于一般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正常分配结果而言的。
其实质便是免除本应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而就待证事实的反面事实,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将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举证义务加于污染者,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按照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构成环境污染侵权需污染者有污染环境的行为,受害人有损害,污染者污染环境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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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的破坏主要就是两大原因,一个是人为原因,二是自然原因。
在目前的环境污染问题上,人为原因作为环境破坏的主要原因。
所以国家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就采取相应的打击措施,整治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
既然是人为原因就要归责到人。
那么,我国环境污染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规则原则。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受害人有损害事实发生,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中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举证责任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我国现行环境方面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对此已有规定。
如《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于环境污染损害一般具有长期性、潜伏性、持续性和广泛性的特点,而且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过程具有复杂性,有的环境污染损害涉及到一系列的物理、化学、生物、地理和医学等专业知识甚至一些高科技知识,而且,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多因一果的现象经常出现。
法律硕士民法真题练习习题及答案21

一、单项选择题1.(2014年真题)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
A.公平责任原则B.过错责任原则C.无过错责任原则D.过错推定责任原则2.(2014年真题)某医院医生张某在为患者李某做手术时将一块纱布遗留在李某腹腔,李某因此所受的损害应由( )。
A.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B.张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C.医院和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医院承担补充责任3.(2014年真题)章某为曙光中学初一学生。
某日,在放学回家路过育才幼儿园时,章某用弹弓射树上小鸟,不料误伤在园内玩耍的幼儿吕某。
吕某的损害应由( )。
A.曙光中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B.育才幼儿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C.章某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D.育才幼儿园和章某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2014年真题)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经营者的免责事由是( )。
A.战争B.不可抗力C.受害人故意D.受害人重大过失5.(2015年真题)甲在某饭店醉酒闹事,饭店员工和就餐顾客纷纷躲闪,顾客乙躲闪不及被甲打伤。
乙的损害应由( )。
A.甲单独承担责任B.甲和饭店承担连带责任C.饭店承担责任,甲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D.甲承担责任,饭店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6.(2015年真题)甲超速驾驶汽车,乙逆行骑摩托车。
两车相撞,摩托车飞至人行道,将行人丙砸伤。
丙的损害应由( )。
A.甲单独承担责任B.乙单独承担责任C.甲、乙承担连带责任D.甲、乙承担按份责任7.(2015年真题)甲承租乙的房屋。
某日,甲在阳台上修剪花草,顺手将剪刀放在阳台边上,不料剪刀被大风吹落,扎伤行人丙。
丙的损害应由( )。
A.甲单独承担责任B.乙单独承担责任C.丙自行承担D.甲、乙共同承担责任8.(2016年真题)某高校学生甲、乙在学校操场上打篮球时,乙投篮,球反弹将甲的头部砸伤。
甲的损害应由( )。
A.甲自己承担B.乙承担全部责任C.该高校承担全部责任D.该高校与乙共同承担责任9.(2016年真题)甲、乙分别在山上伐木,为图方便各自将伐下的原木从山上滚下,不料其中一根木头砸伤了山下的行人丙,且无法确定是谁推下的这根木头。
破坏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一、破坏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41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案件中的受害人则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进行证明;加害人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作为抗辩。
二、什么是环境民事责任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污染破坏或损害环境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民事责任,是特殊侵权责任的一种,其构成要件在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基础上,已有重要发展和变化,主要表现为:在行为人主观方面,不以过错为原则,而实行无过错责任;在行为方面,不以违法性为必要前提,而更加注重损害事实的客观性,有些合法行为(如排放污染物没有超过标准但造成损害)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在因果关系的认定和举证责任的承担方面,放松了传统法律规定的要求,在国外和我国地方性环境立法中已经开始实行因果关系的推定和举证责任的转移。
三、保护环境的重要性1、环境保护就是研究和防止由于人类生活、生产建设活动使自然环境恶化,进而寻求控制、治理和消除各类因素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并努力改善环境、美化环境、保护环境,使它更好的适应人类生活和工作需要。
换句话说,环境保护就是运用环境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在更好地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深入认识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根源及危害,有计划地保护环境,预防环境质量恶化,控制环境污染,促进人类与环境协调发展,提高人类生活质量,保护人类健康,造福子孙后代。
2、人生活在自然环境中,所以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是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物质源泉。
如果没有地球这个广阔的自然环境,人类是不可能生存和繁衍的。
随着人口的迅速增长和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工业及生活排放的废弃物不断地增多,从而使大气、水质、土壤污染日益严重,自然生态平衡受到了猛烈的冲击和破坏,许多资源日益减少,并面临着耗竭的危险;水土流失,土地沙化也日趋严重,粮食生产和人体健康受到严重威胁,所以,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环境是关系到人类生存、社会发展的根本性问题。
环境侵害的归责原则

环境侵害的归责原则————————————————————————————————作者:————————————————————————————————日期:环境侵害的归责原则-法律环境侵害的归责原则童光法内容摘要:《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了环境侵权无过错归责原则。
环境侵权概念内涵,即指因人为活动而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进而损害或者可能损害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环境权益等的行为。
环境侵害包括环境侵权和纯环境损害,纯生态环境损害不包括在环境侵权范围之内。
试图通过环境权或生态权理论的建构或者通过“纯经济损失”的法律解释方法将纯环境损害纳入传统私法救济路径并非可行。
可行的路径应为借鉴欧盟环境责任指令,制订我国环境责任法,规定一定目录的企业、行业、场地、设施、装置等的所有者、经营者、持有者或占有者对其运营所致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对此以外的情形承担过错责任。
关键词:环境侵害环境侵权纯环境损害无过错归责原则过错归责原则一、问题的提出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规定了我国环境侵权采纳了无过错归责原则。
〔1 〕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存在两种不同观点,即二元归责说和一元归责说。
曹明德、罗丽等教授主张采取无过错归责即一元归责说,〔2 〕而另有少数学者主张无过错归责与过错归责并存的二元归责说。
〔3 〕尽管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等民法过去采取了过错归责和无过错归责并存的二元归责体系,但是在环境侵权方面采取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发展趋势。
〔4 〕尽管《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了环境侵权的无过错归责原则,但是,环境法学界对于何谓污染环境侵权及其与环境侵权有何不同,何谓环境侵害,环境侵权与环境侵害是否一致等基本概念问题,尚未达成共识。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学界就采纳环境侵权、环境侵害、环境损害等不同概念存在分歧。
环境污染归责原则

环境污染归责原则环境污染是当今世界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不仅对人类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巨大影响,还严重破坏了地球生态系统的平衡。
为了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提出了环境污染归责原则。
环境污染归责原则是指对环境污染行为的责任归属问题进行界定和规范。
第一个原则是污染者付费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环境污染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相关的费用,用于环境保护和修复。
例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废物等污染物应由企业自行处理或找专业的处理公司进行处理,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这个原则的目的是推动污染者自觉履行环境保护责任,促使其减少污染物排放和资源浪费。
第二个原则是谁污染谁治理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环境污染的治理应由污染行为的责任主体承担。
例如,一个企业的生产过程存在环境污染问题,那么该企业应负责治理污染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排放或消除污染。
这个原则的主要目的是要求企业以及其他责任主体主动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加强污染治理力度。
第三个原则是谁经营谁负责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负责。
例如,一个工厂因为生产过程存在环境污染问题,那么该工厂的经营者应对污染问题承担责任,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污染源。
这个原则的目的在于推动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责任,促使其改善生产过程,减少环境污染。
第四个原则是预防为主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应采取预防措施来减少环境污染的发生。
例如,在新建工厂或改造现有工厂时,应考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这个原则的目的是通过预防手段减少环境污染的发生,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第五个原则是公众参与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公众应当有权参与环境污染问题的决策和治理过程。
例如,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公开发布,公众可以对其提出意见和建议。
这个原则的目的是提高公众对环境污染问题的关注和参与度,加强环境保护的监督力度。
总之,环境污染归责原则是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指导原则之一,通过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促使污染者承担相关费用和责任,加强环境保护和治理。
论《环境保护法》中的损害担责原则

论《环境保护法》中的损害担责原则[摘要]2014年新出台的《环境保护法》第五条对损害担责原则予以了明确规定。
这在我国环境立法上具有非凡意义,因为这是首次对环境基本法原则的规定。
本文将阐明损害担责原则的演进,结合法理分析损害担责原则的具体含义和性质,立足于法条分析损害担责原则的制度内容,分类讨论责任的具体内容与该原则可能存在的问题。
最终得出结论,损害担责原则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仍是法治社会进步的体现,它有利于落实我国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同时它也将继续服务于我国环境法治的发展。
[关键词]环境环保法;损害担责;法治近年来,我国法治进程不断加快,2014年修订了《环境保护法》,其第五条明确了,环境保护应当优先考虑保护,主要是预防,要求进行综合治理,需公民共同参与,出现损害要担责的原则。
首次以法律条文的方式规定了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此规定对我国环境责任所遵循的原则进行了概括规定,有利于发挥基本原则对环境保护制度的规范和指引作用,推动我国环境保护的发展。
损害担责原则作为一个环境法的新原则,值得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一、损害担责原则的概述(一)损害担责原则的历史演进1.污染者付费原则对于环境问题中,损害行为人应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随着历史的演进不断发展的,如同哲学上所说的认识是螺旋式的前进和上升的一样。
在以前,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之后,政府开始用财政对环境问题进行援助,此时遭到了许多民众的反对,民众认为国家财政是由纳税人缴纳的,大部分纳税人并没有造成污染,为什么用全体纳税人的钱治理,纳税人缴纳的钱应该用于公共事业,造福于公共利益。
类似这样的反对声越来越高,关于此类问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环境委员会(由西方的24个国家组成)于1972年提出了“污染者付费原则”,那次决议对污染损害行为明确要求应当予以经济赔偿。
使污染治理外部费用内部化。
然而,在关于污染者负担费用的范围方面,委员会认为该原则不应仅停留在对于污染行为的惩罚上,而应该全面重视环境的保护,资源的管理。
完整版)环境保护培训试题及答案

完整版)环境保护培训试题及答案1、每年的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
2、我国环境保护法所指的环境是大环境概念。
3、当事人对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我国环境保护法规确立的环境污染危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5、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3年。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并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7、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行为主体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有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8、对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能拆除或者闲置。
9、全国环境监测网分为国家网、省级网和市级网。
10、环境依据其功能的不同分为生活环境和人工环境。
11、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12、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不属于新环保法立法的目的。
13、违反新环保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14、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2、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应为“XXX”)3、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应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
(√)1、环境保护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和领海范围。
环境侵权纠纷的归责原则

环境侵权纠纷的归责原则由于很多⼈没有保护环境的意识,导致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
污染环境不仅给⼈们⾝体带来影响,同时也可能构成侵权的⾏为,那么环境侵权纠纷的归责原则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环境侵权纠纷的归责原则(⼀)从过错责任原则到⽆过错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的确⽴过错责任原则源于罗马法,其基本含义为,加害⼈对其有过错的⾏为(包括故意和过失)承担民事责任,即主张“⽆过失即⽆责任”。
2、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和完善--过错推定论的出现过错推定原则,也叫过失推定,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种特殊表现形式,它是在适⽤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在某种特殊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推定加害⼈有过错,并据此确定过错⾏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3、⽆过错原则的出现和确⽴⽆过错责任原则,⼜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发⽣后,法律规定不以⾏为⼈(侵权领域⾥的致害⼈和合同领域⾥的债务⼈统称为⾏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要件,换句话也就是不考虑⾏为⼈有⽆过错⽽使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标准。
(⼆)公平责任原则不是侵权⾏为法的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根据致害⼈的情节不能适⽤⽆过错责任,⽽适⽤过错责任原则⼜会使受害⼈遭受的损害得不到赔偿,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可根据双⽅当事⼈的情节,按照公平合理分担原则确定,由双⽅各⾃分担损失的⼀种民事责任。
1、公平责任原则是合理分配损失的辅助⼿段“公平责任”最早起源于古罗马法,即罗马裁判法中对“不法损害”额的确认⽅式。
这⼀⽅式本⾝在当时就是已超过了责任确认的范畴,⼀开始就是⼀个补充的⼿段,⽽不是⼀个⼀般的原则,是在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由法官出于公平合理的考虑确定损失负担。
公平责任的本意就是赋予法官公平分配损失的⽩由裁量权。
2、公平是法的价值之⼀公平是法的逻辑前提,法律因公平的需要⽽产⽣;法是公平的客观要求,公平因法的产⽣⽽得以保障和发展。
公平,作为法的正义价值内核、法的灵魂,始终贯穿于法的整个发展史中。
民法典如何保护环境权益

民法典如何保护环境权益在当今社会,环境问题日益严峻,保护环境已经成为全人类共同的责任和使命。
而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在保护环境方面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对环境权益的保护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规定,为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民法典》确立了绿色原则。
这一原则贯穿于整个法典之中,为民事活动提供了基本的价值导向。
绿色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这一原则的确定,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民事法律只注重个人利益和交易自由,而忽视环境保护的倾向。
它使得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考虑其行为对环境的影响,从而引导人们树立绿色发展的理念,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在物权编中,《民法典》对自然资源的归属和利用进行了规范。
明确了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同时规定了用益物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
这就防止了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滥用,保障了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例如,对于土地资源的利用,要求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土地的生态功能。
对于水资源的利用,要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的原则,防止水资源的浪费和污染。
在合同编中,《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这就为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设定了绿色义务。
比如,在能源供应合同中,供应方应当提供清洁能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施工方应当采取环保措施,减少施工过程中的扬尘、噪声和废弃物排放。
如果当事人违反了这些绿色义务,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编中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规定,更是《民法典》保护环境权益的核心内容。
明确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等。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造成了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
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

•
2、主张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违法性为前提,而是以侵权损害的客观 性作为承担责任的要件;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各国的通例。
•
3、主张二元归责体系。分两类处理:一种是破坏环境的污染,以过错
责任原则归责;另一种是非故意造成环境污染责任,以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
以结果的违法性直接断定行为违法的做法,有悖于法的客观理性。
•
•
2、英美法系立法
自1970年以来,美国逐渐采取以环境专门立法的形式来确立严厉的行
政控制制度以及损害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如《综合环境治理损害赔偿法》
(或称1980超级基金法)、《安全饮用水法》、《清洁空气法》和《清洁水法》 等,均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
六、无过错原则的理论基础
• 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个必要条件是,损害事
•
2、由于环境案件十分复杂,要证明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是十分困难的。
如果坚持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受害人提出加害人是否有过错的证据,就必然 使受害人陷入不利的境地,在举证成本与获胜机会作价值权衡时,如果受害 人另有退路-如获得社会救助可供选择的话,往往会选择后者而使侵权行为 人免责。这对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都是非常不利的,同
的生命或健康时,与该排放有关的企业者对由此而引起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
任。”
•
《水污染防治法》第19条规定:“伴随企业的活动排放含有有害物质的
废水或废液,或者向地下渗透而危害了人的生命和身体时,与该排放或向地
下渗透有关的企业者,应该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 《矿业法》第109条第1款规定:“为了采掘矿物而挖掘土地,由于排放 坑水或废水、堆积废石或排放矿烟,对他人造成损害时,损害发生时的该矿 区的矿业权者,或者损害发生时矿业权业已消灭,矿业权消灭时该矿区的矿 业权人,负赔偿该损害的责任。”
《资源环境保护法》练习题

《资源环境保护法》练习题一、填空(每空1分)1、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和相协调。
2、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和。
3、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年。
4、城市污水应当处理。
5、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的原则。
6、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和禁止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7、我国《环境保护法》所称的环境,既包括,也包括,体现了“大环境”的概念。
8、对固体废物应当实行“三化”管理。
所谓“三化”是指固体废物、、。
9、在大气层和外层空间的环境保护方面重要的国际条约规定有:、。
10、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形式有和两种。
11、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并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12、由于自然界的运动所引起的环境问题,称。
由于人类运动所引起的环境问题,称为。
13、我国大气污染严重,以和污染危害最大,并呈发展趋势。
14、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了联合国大会。
会议的重要成果之一是,以各国普遍接受的方式,正式通过了《》。
15、排污收费是指国家保护机关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排放污染物和向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
16、造成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事故查清后,还应向其作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17、新《刑法》对环境犯罪作了专节规定,其名称为,共规定了种罪名。
18、我国的环境标准是由标准、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和标准三级及标准、标准和环境保护基础标准、环境保护方法标准和标准样品标准五类构成的。
19、《排放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年;《临时排放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年。
20、环境影响评价的特点是:性,性,性。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环境污染的责任问题是比较难划分的一类问题,有很多的要求和注意事项,也经常受到大家的热议。
那么,法律上关于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怎么介绍的呢?下面,律师365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环境污染的责任问题是比较难划分的一类问题,有很多的要求和注意事项,也经常受到大家的热议。
那么,法律上关于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怎么介绍的呢?下面,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案件中的受害人则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进行证明;加害人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作为抗辩。
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依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受害人有损害、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在立法过程中,对环境污染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争议不大。
值得注意的是,从侵权纠纷角度研究环境污染责任,根据不同的污染源,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居民之间生活污染适用过错责任,主要由物权法规定的相邻关系解决,不受本章调整。
而企业生产污染等污染环境的适用无过错责任,主要由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调整。
▲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背景环境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经济社会永续发展,我国目前正处于工业化中期,重工业比重高,原材料消耗高,污染风险也高。
由于国际经济结构的变化,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完成了经济结构的调整,第二产业比重下降,第三产业比重大幅提升。
我国有些企业一方面大量开发和利用资源,以获取利润;另一方面为节省处理成本大量排污,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和公共环境的损害。
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追究侵权人的责任,促使其积极治理污染,预防和减少污染,保护环境,救济受害人。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原则是什么?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原则是什么?1、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2、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另外有人认为还应包括公平责任原则。
小时候看见蓝天白云,许多人都觉得很正常。
然而,现在看见蓝天白云,许多人都会感叹一句好美。
由此可见,我们所处的环境变糟糕了,曾经习以为常的事,现在不多见了。
对于现在所处的环境,还好人们发现的及时,并且在尽力挽救。
对于一些乱排乱放的企业,环保部门是会对其追责的。
接下来,365律师将和大家分享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原则。
一、什么是环境污染侵权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为因素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从而影响人类健康和生存生活,影响生物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侵权责任法》所指的环境污染,既包括对生活环境的污染,也包括对生态环境的污染。
因污染者的行为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规则原则。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受害人有损害事实发生,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环境侵权的责任承担第六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在一定的时间、空间里,可能会出现对个污染者共同排污的行为可能超过环境容量和环境的自净能力,污染环境给受害人造成损害时,多个污染者之间对受害人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对于污染者来说,也相对公平、合理。
第六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知识点二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知识点二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生产的迅速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
全国每年发生的工业污染事故多达数千起,因环境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逾千亿元,由环境污染和破坏引发的民事纠纷日渐增多。
作为承担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法律后果最主要的责任形式——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目前已成为我国环境立法、司法及环境法学研究中普遍关注的问题。
环境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责任,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违反了民事法律上的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环境造成人身、财产或环境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民事责任,不仅对民事责任的一般问题作了规定,而且还特别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0条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时,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无过失责任原则概念所谓“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只要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客观上造成了财产损失,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转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失责任”原则是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或个人,只要自己的污染危害环境行为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即使自己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论我国环境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体系

理论上对 于无过失责任原 则存在许 多争议 , 实际操作 中也存在 一些 弊端。合 法排 污造 成的损 害责任 由谁 承担 , 适用 何种 归责原则 , 法律规 定有欠缺 。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一种独立的 归责原则 , 能否介入 环境污 染侵权 的 归责原 则 , 与无 过 失责任 原则一并构成环境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体 系, 值得探讨 , 与之相配套的制度也应该尽快建立健全 。 [ 关键词 ] 环境 污染 ; 侵权 ; 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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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研究
山 东财政 学院学报 ( 月刊 双
2O 年第 4期( O6 总第 8 期 4
论 我 国环 境 污 染 侵 权 的 归 责原 则 体 系
, 同 范 娟 巳
’
( 昆明理工大学, 云南 昆明 602) 524
[ 摘 要] 环境侵权从狭 义上讲就是特指环境 污染侵权 , 目前 对其归责原 则实行单一 的无过 失责任 体 系。但是在
均未把故意或过失作为环境侵权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 件。可见 , 国相关立 法对环境污染侵权采取无过 我 错责任原则。 ( -无过失责任原则的现实争议 -) 目前 , 针对环境污染侵权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 , 学术界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对因合法排污行为而 产生的环境污染 侵权是否应 承担 民事责任 的问题 上 。对 此 , 有学者认 为 企业 取得 了排 污许 可 证 、 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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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 也可以是违反 了我 国环境资源法律 的有关规 定 。如果 企 业按 照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排 污 , 是 符 合 只
行 政法 上 的要求 , 给他人 的合 法权 益 造 成侵 害 , 若 仍
污染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 不论其行为是否合法 , 而 笼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往往对一方 当事人极为不 利 , 时甚至对 双方 都不利 , 有 更体现不 出法律 的公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的要件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的要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摘要: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理论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本文通过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中所谓的无过错主义归责原则的分析,认为其本质仍然是过错主义归责原则。
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通过分析,得出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三要素说”,即(1)违法的环境污染行为;(2)损害事实;(3)损害事实和污染环境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环境纠纷日益增多,而环境民事纠纷在环境纠纷中占绝大部分。
由于我国解决环境民事纠纷的机制仍欠完善,导致许多环境问题难以解决或难以妥善解决,严重损害了受害人的权益。
而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的确定,是确定行为人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的基础,也是解决环境民事纠纷的前提。
环境民事责任分为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和环境破坏民事责任,关于环境破坏民事责任理论界争议不大,因此本文所称环境民事责任仅指环境污染民事责任。
一、对环境民事责任的界定“环境民事责任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民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关于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学界有环境违法行为民事责任、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三种观点。
从传统民法中关于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分析,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责任。
而环境民事责任是由于污染者的排污行为,对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造成了损害而应承担的责任,是明显的侵权行为民事责任。
因此环境民事责任明确的说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侵权民事责任的一种,因此其具有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特点。
但是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民事责任,其在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上与传统的侵权民事责任有很大的区别。
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对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界定归责的含义,“是指行为人因为侵权行为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标准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归结探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归结探讨随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的不断加剧和社会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也逐渐成为了重要的司法问题。
然而,目前我国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域还存在不少争议,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司法归结问题。
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比较深入的探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司法归结是指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确定责任人以及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面对这个问题,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看法。
但是,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司法归结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污染者付费原则”。
该原则认为,生产和经营活动造成了环境损害的,责任应该由污染者承担,即污染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种方式可以较好地保护环境和受害者的权益,推动环境保护政策的落实,是较为理想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式。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法》中也规定了“污染者付费”的原则。
第二种方式是“企业主体责任原则”。
该原则认为,企业作为生产和经营的主体,应该对其产生的环境损害负主体责任。
这种方式适合于企业为主导的经济活动中的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例如,在矿区和化工厂等大型企业的环境污染案件中,往往是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在个体或小型企业的环境污染案件中,单纯的企业主体责任原则可能不太适用。
第三种方式是“土地使用者责任原则”。
该原则认为,在土地利用中产生环境损害的,责任应由土地使用者承担。
这种方式适用于土地利用活动中的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例如,在城市开发过程中,如果建筑工程对周边环境产生了不良影响,那么通常由土地使用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种方式是综合考虑以上三种归结方式。
由于环境和生态问题的复杂性,很多时候环境损害并不是由一个单一的因素所导致的,而是由多个因素复合产生的结果。
因此,在某些情况下需要综合考虑上述三种归结方式,确定责任主体以及承担的赔偿责任。
总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司法归结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归结方式。
环境污染归责原则

环境污染归责原则环境污染归责原则一、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责任的概念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进展的各种自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爱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因污染生活、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当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为无过错责任,但法律规定不承当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按照其规定。
二、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无过错原则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别的侵权责任,其特别性首先表如今其采纳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依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受害人有损害、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的状况下,不管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承当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背国家爱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责任。
'《环境爱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海洋环境爱护法》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有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当赔偿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实行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试论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

试论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作者:杭昀竹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2期摘要:具体到环境侵权,目前我国多数学者主张采无过错责任原则。
鉴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笔者更赞成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应该是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二元体系,而不应当在一涉及到环境侵权就无条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关键词:环境侵权;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对于不同类型的污染案件,法院往往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就是未能明晰归责原则的本质内涵以及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笔者在研究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是:应对环境侵权行为应如何进行归责?是主张单纯的无过错责任归责体系还是过错与无过错责任归责二元体系?一、环境侵权的特殊性根据对环境侵权定义[ ]的描述,有关其侵害主体国内学者大多认为限于公民或法人的排污等人为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坏和破坏,因此侵权的主体就存在明显的不对等性,加害人往往属于具有经济实力的工商企业,而受害人多为缺乏规避与抵制能力的一般公众。
就环境侵权的侵害客体而言,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权、人身权作为客体应当毫无争议,关键争议较大的就是近来为环境法学家们所关注的环境权能否作为侵害客体之一。
有学者认为只要扩大对传统的人格权和财产权的保护,以及更新侵权理论,就足以弥补传统法律的缺陷,不必要再确立一个概念模糊的环境权。
[ ]王明远教授认为环境权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新型权利,不仅具有程序意义和实体意义两个方面,还具有公权和私权的双重性格。
某些私权性质较强的环境权也可以作为环境侵权的客体[ ],譬如尽管公权性质较强的清洁空气权不太好界定,但如“私权性”较强的采光权、通风权的加害人和受害人便容易确定。
但不得不否认的是,目前国内学者对于环境权的定义确实还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另外,环境侵权要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再作用于人身及公私财物,其侵害客体范围较一般侵权更广泛而复杂。
二、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归责二元体系笔者认为,单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的问题如下:首先,由于不同种类的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和环境损害难以计量的特点,完全以无过错责任作为归责原则苛刻企业的行为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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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是什么
自从第一次工业革命开始,环境污染就已经开始,但是随着现代经济的迅猛发展,环境污染的速度已经远远大于环境自身的修复能力,从而造成了一些损害,我们称之为环境损害,那么环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下面律师365小编就为您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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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他所解决的是侵权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
在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各专家学者对此众说纷纭。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民法通则是将环境污染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除了民事基本法之外,有关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均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如《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完全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四款规定:“水污染损失有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完全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失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1)战争行为;
(2)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3)负责灯塔或则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是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安全是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也正是《海洋环境保护法》开创了我国环境污染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先河。
从以上我国环境立法关于造成环境污染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来看,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中,只要污染环境造成危害的,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也不管行为人在客观上是否违法,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在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中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在自然资源保护法中,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侵权民事案件上的适用,是对民事责任制度及其理论的突破与发展,对解决现代社会新型侵权行为新特点,弥补过错责任的缺陷,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一原则在环境侵权领域中的广泛适用,更加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价值的精神,维护了公众和社会的利益。
同时也表明了他比过错责任原则更加严格对企事业单位和一切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侵权者提出可更高的要求。
此原则在环境民事侵权案件适用,一方面说明了我国环境侵权民事制度不断完善与发展,这也顺应现代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归责原则;另一方面这也是有效保护环境与公民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什么,以上就是现有的有关对环境损害的归责原则的一些说明,但是在新时期,现代新能源以及新危害物质所带来的环境侵权,比如生态破坏、地面沉降等也是面临环境污染的难题,总之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在现实中是可以保护一部分权益,但是我们的立法理论也应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完善,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台州律师。
什么是环境污染责任,环境污染责任是如何承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