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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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是什么

自从第一次工业革命开始,环境污染就已经开始,但是随着现代经济的迅猛发展,环境污染的速度已经远远大于环境自身的修复能力,从而造成了一些损害,我们称之为环境损害,那么环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下面律师365小编就为您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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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他所解决的是侵权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在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各专家学者对此众说纷纭。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民法通则是将环境污染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除了民事基本法之外,有关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均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如《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完全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四款规定:“水污染损失有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完全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失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1)战争行为;

(2)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3)负责灯塔或则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是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安全是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也正是《海洋环境保护法》开创了我国环境污染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先河。

从以上我国环境立法关于造成环境污染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来看,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中,只要污染环境造成危害的,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也不管行为人在客观上是否违法,都要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在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中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在自然资源保护法中,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侵权民事案件上的适用,是对民事责任制度及其理论的突破与发展,对解决现代社会新型侵权行为新特点,弥补过错责任的缺陷,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一原则在环境侵权领域中的广泛适用,更加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价值的精神,维护了公众和社会的利益。同时也表明了他比过错责任原则更加严格对企事业单位和一切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侵权者提出可更高的要求。此原则在环境民事侵权案件适用,一方面说明了我国环境侵权民事制度不断完善与发展,这也顺应现代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归责原则;另一方面这也是有效保护环境与公民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什么,以上就是现有的有关对环境损害的归责原则的一些说明,但是在新时期,现代新能源以及新危害物质所带来的环境侵权,比如生态破坏、地面沉降等也是面临环境污染的难题,总之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在现实中是可以保护一部分权益,但是我们的立法理论也应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完善,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台州律师。

什么是环境污染责任,环境污染责任是如何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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