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交通事故补偿标准
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制定本解释。
第一章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车辆主责与次责的赔偿标准
车辆主责与次责的赔偿标准概述:在日常的驾驶中,车辆之间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当发生事故时,确定责任的主次关系对于双方的保险赔偿和法律责任的确定至关重要。
车辆主责与次责的赔偿标准是在事故责任划分上的一种依据,它旨在理顺车辆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赔偿金额的确定。
本文将介绍车辆主责和次责的定义以及相关的赔偿标准。
一、车辆主责的定义及赔偿标准车辆主责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直接负有事故原因和过错的一方。
主要根据交通事故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来判定。
1.轻微事故主责轻微事故是指交通肇事后损害较小,车辆不需要进一步修理的情况。
轻微事故主责一般由造成事故的一方负责,其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对方车辆的维修费用、医疗费用以及相应的精神损失费等。
2.一般事故主责一般事故是指交通肇事后,需要对车辆进行维修的情况。
一般事故主责一般由造成事故的一方承担。
赔偿标准一般包括对方车辆的维修费用、医疗费用、误工费以及相应的精神损失费等。
3.重大事故主责重大事故是指交通肇事后,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或者交通设施损坏等情况。
重大事故主责的赔偿标准较高,包括对方车辆的维修费用、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以及相应的赔偿金等。
二、车辆次责的定义及赔偿标准车辆次责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但造成事故的一方也承担了部分责任的情况。
车辆次责的赔偿标准相较于车辆主责来说会有所减少。
1.次责的认定次责的认定主要根据交通事故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来判定。
一般情况下,次责的比例在车辆事故责任划分中会明确规定。
2.次责的赔偿标准次责的赔偿标准较车辆主责来说会有所减少。
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对方车辆的部分维修费用、医疗费用以及相应的精神损失费等。
三、特殊情况下的责任划分1.共同责任在某些情况下,交通事故双方均存在一定责任,无法单独划定主次责任。
这种情况下,交通事故双方按照各自责任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无责事故在某些情况下,交通事故中存在第三方原因或者不可预测的情况导致事故发生,车辆双方均无责任。
2012年内蒙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2年内蒙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内蒙古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道路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698元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995元3、农牧民人均纯收入5530元4、农牧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461元5、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58元/月(2010年标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内蒙古自治区2012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08元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878元3、农牧民人均纯收入6642元4、农牧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508元附注: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08元,比上年增加2710元,增长15.3%。
从收入构成看,工资性收入为14779元,增长17.2%;财产性和转移性收入4791元,增长15.8%。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878元,增长13.5%。
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31.3%,比上年提高1.2个百分点。
全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6642元,比上年增加1112元,增长20.1%。
从收入构成看,工资性收入1311元,增长26.4%;家庭经营性收入4218元,增长14.9%;转移性和财产性收入1113元,增长35.3%。
农牧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508元,增长23.5%。
农村牧区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37.5%。
城乡居民每百户主要耐用品拥有量除城镇居民中彩色电视拥有量出现下降外,其他产品拥有量均实现不同程度增长。
1.误工费:1.1误工时间的确认: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当事人对误工期限有争议的,且法院也难以认定的,可委托鉴定机构对误工期进行鉴定,或者在伤残等级鉴定时一并进行鉴定。
1.2误工费标准/天的确认: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012年交强险赔偿限额
交强险赔偿限额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责任限额:是指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交强险条款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所分别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医疗费
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12.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法释〔2012〕19号)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2012年6月1日--2013年5月31日深圳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残疾赔偿金 精神损 伤残 等级 非农业户口 农业户口 害赔偿 金
十级 九级 八级 七级 六级 五级 四级 三级 二级 一级 73010 146020 219030 292040 365050 438060 511071 584081 657091 730101 18743 37487 56230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74974 93717 112460 131204 149947 168691 187434 10000 20000 30000 40000 50000 60000 70000 80000 90000 100000
672.56×年限÷抚养人数 1345.12×年限÷抚养人数 2017.68×年限÷抚养人数 2690.24×年限÷抚养人数 3362.8×年限÷抚养人数 4035.36×年限÷抚养人数 4707.92×年限÷抚养人数 5380.48×年限÷抚养人数 6053.04×年限÷抚养人数 6725.6×年限÷抚养人数 实 际 支 出 计 算 有固 定收 入按 固定 收入 减少 数 额, 无固 定收 入按 50元 每天 计算
50元 每天
有固 定收 入按 固定 收入 减少 数 额, 无固 定收 入按 同行 业标 准或 者最 低工 资标 准计
按 实 际 发 生 计 算
死亡 同一级伤残;丧葬费39867元:住宿费按实际发生计算。(150元/天一般公务员出差标准)
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咨询热线 王丽群 :18319013060
营 养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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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
医 住院伙 疗 食补助 费 护 理 费 误 工 费 交 通 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 城镇户口
安委会办公室 安委办〔2012〕16号《关于近期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2012‟16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2012年第一季度,道路交通事故总量和重特大事故同比继续下降,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但进入4月以来,接连发生了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4月7日17时22分,一辆个人所有的号牌为“辽B2279W”的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核载27人,实载25人),运送24名绿化植树的农民从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开往花园口经济区,当车辆行驶至大连市保税区县道夏金线1公里400米处时,车辆驶出路外,坠入道路右侧深20米的沟内,造成14人死亡、11人受伤。
据初步调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事故车辆驾驶人所驾车型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行经事发路段时超速行驶,造成车辆失控。
4月12日6时35分,一辆个体经营的号牌为“皖L60670”的少林牌大型普通客车(核载29人,实载24人),从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张庄寨镇开往萧县县城,当车辆行驶至萧县311国道58公里930米处时,越过道路中央分割线,与对面开来的一辆个体经营的号牌为“豫N60023”的满载细砂的货车正面相撞,造成24人死亡、2人受伤。
据初步调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客车在会车时违法占用对向车道。
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上述两起事故的查处实行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该两起事故暴露出部分地区道路交通非法违规现象突出,客运车辆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薄弱环节。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一、迅速集中开展道路交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和4月17日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迅速部署集中开展道路交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加强道路执勤执法,加大对重点路段的巡逻管控力度,落实对7座以上客车登记和安全检查制度,严格查处无证驾驶、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严重违法行为,保持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严管、严查、严惩的工作态势。
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
10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阅读提示: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交通事故案件数量不断上升。
江苏东海法院近日发布了十件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典型案例,逐案剖析权利主张和阐明法律责任。
案例一:车辆没有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主体案情概要:2012年 8 月11日16时许,朱某驾驶的轿车与陈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前部与轿车右侧发生撞碰,致陈某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
另查明,朱某为冒某所雇驾驶员,该轿车登记车主为刘某,实际车主为冒某。
陈某遂将登记车主刘某、实际车主冒某和肇事司机朱某以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统统告上法庭,索赔3400余元。
裁判要旨: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的损失。
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由原告陈某、被告冒某按责承担。
被告刘某虽系登记车主,因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朱某作为雇员,其造成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应由其雇主被告冒某承担。
法官点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主已经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买受人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也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法官同时也提醒车主,在转让车辆时,买卖双方最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事故后双方陷入说不清的境况。
案例二:车辆借给没有驾驶照的人员驾驶,发生事故后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案情概要:2012年4月4日,刘某将其二轮摩托车(无证、未投保险)借给朋友王某外出游玩,王某没有驾照。
在某一路段上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孙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孙某受伤。
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交警队没有进行责任认定。
孙某伤好后将车主刘某、借车人(肇事者)王某告上法庭,索赔6万多元。
裁判要旨:机动车辆之间因事故无法认定责任,双方各承担 50%。
2012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2012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居民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989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909元/年;二、居民支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189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3665元/年;三、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2906元/年;四、各行业年人均工资:(一)农、林、牧、渔业:20541元/年;(二)采矿业:54970元/年;(三)制造业:37315元/年;(四)电力、煤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6726元/年;(五)建筑业:25674元/年;(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8348元/年;(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25780元/年;(八)批发和零售业:23922元/年;(九)住宿和餐饮业:19947元/年;(十)金融业:39595元/年;(十一)房地产业:27671元/年;(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5653元/年;(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35024元/年;(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5208元/年;(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23114元/年;(十六)教育业:32188元/年;(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29463元/年;(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9170元/年;(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0560元/年。
五、伙食补助标准参照《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省委办发〔2007〕63号)有关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附件2: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数据来源于省委办发[2007]63号)区别级别省外省内市州县厅局级人员300 250 200其余人员200 150 100附件3: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数据来源于省委办发[2007]63号)省外省内伙食补助费50元/人•天40元/人•天主题词: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通知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省政法委,省检察院。
2012年度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0403
24192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63537
29325
(八)批发和零售业
35084
23069
(九)住宿和餐饮业
24526
20694
(十)金融业
94149
37415
(十一)房地产业
40617
27521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8143
25914
45402
20057
2012年度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一、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50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480元
二、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974元
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4502元
三、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042元/年3336.83/月
四、分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单位:元
行业分类
城镇非私营单位
城镇私营单位
全市
40042
26251
(一农、林、牧、渔业
31868
18791
(二)采矿业
37738
29677
(三)制造业
36654
25955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60061
25185
(五)建筑业
32091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地质勘查业
66419
25626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7445
22350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8385
20861
交通事故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作者:张先明发布时间:2012-12-21 09:11:04为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五位一体的重大战略部署,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形成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值此司法解释公布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解释》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出台背景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月21日施行,请您谈谈为何要出台该《解释》?答:近年来,我国道路交通事业高速发展,机动车的保有量飞速增长,根据公安部发布的信息,截止2012年6月底,我国机动车总保有量2.33亿辆,其中汽车1.14亿辆,摩托车1.03亿辆。
全国机动车驾驶人达2.47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1.86亿人。
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数量的飞速增长导致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案件数量也大幅增加。
2010年,全国公安部门接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390.6万件,2011年达到422.4万件。
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为612596件,2011年为744570件,分别比上一年上升31.83%和21.54%,今年上半年,新受理的案件更是达到403476件,位居增幅最快的民生类案件的前列。
此类案件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基本人身财产权益,如何迅速妥当审理此类案件、及时化解矛盾、保护道路交通事故的各方参与人尤其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践行为民司法的必然要求,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解释》的价值基础和现实依据。
2012年贵州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2年贵州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贵州省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贵州省2012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495.01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352.88元;2.农民人均纯收入4145.35元,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455.76元;1.误工费:1.1误工时间的确认: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当事人对误工期限有争议的,且法院也难以认定的,可委托鉴定机构对误工期进行鉴定,或者在伤残等级鉴定时一并进行鉴定。
1.2误工费标准/天的确认: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护理费:2.1 护理期限的确认:由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确定;后者较为权威,可获法院认可。
法条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2.2护理人数的确认: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2.3护理费标准/天的确认: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4.住宿费以实际支出为准,但一般不超过150元人/天;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一般为30元人/天。
6.交通费:以实际支出为准7.医疗费:以实际支出为准,附医疗机构的证明,如收款凭证,结合病例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最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0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xx2012年12月1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2号公布根据2012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12月1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 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被多次转让但是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 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 第十一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 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损 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 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目的作用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五位一体的重大战略部署,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形成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 制,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及时化解矛盾、保护道路交通事故的各方参与人尤其是受害人的 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践行为民司法的必然要求,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解释》的价值基础和现实依据。
我国各省市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我国各省市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合肥交通事故律师网()原创文章2012年6月3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受害人因人格损害而遭受的精神上的痛苦。
但是在《解释》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计算只是在第十条中做了指导性和概括性的阐述,并没有详细的计算标准,在审批实践产生一定的困扰。
针对此种情况,各地法院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因地制宜的制定了当地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意见,为科学、合理、合法的作出精神损害抚慰金判决提供了依据。
目前已有以下省市法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一、安徽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一)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二)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三)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
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
二、山东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85.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2年修订)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2年修订)收藏下载发文字号:常委会公告第98号颁布部门: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颁布日期:2012-01-12生效日期:2012-02-01分享到:0《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发现未按规定接受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驾驶人在发现地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合格证,发还机动车。
”二、将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有第一项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清除校车标志;对有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拆除违规安装的装置、设备。
拒不清除或者拆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代为清除或者拆除。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通安全责任第三章车辆和驾驶人第四章道路通行条件第五章道路通行规定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其他个人和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全社会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道路交通状况,每五年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工作目标,提出管理对策,落实经费保障,并组织实施。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全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全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分总则、投保、赔偿、罚则、附则5章47条,根据2012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0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第2次修订了,下面是修订后的的条例全文,欢迎阅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2号公布根据2012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第二章投保第五条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2012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赔偿计算公式
2012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赔偿计算1、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一级伤残为100%,二级伤残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2、各种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如下:(一)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3、具体计算如下: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18元×住院天数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365日)×误工天数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9、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计算公式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11、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丧葬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城镇)×6个月12、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5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5年。
汉川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汉川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交通事故某些项目的赔偿是与当地人均收入和受害者的年龄挂钩的,因此两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相同,在不同地区的赔偿数额也是会有所差别的,那么你知道汉川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吗?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汉川交通事故赔偿标准1、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X6个月,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X抚养年限,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X住院天数4、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5、误工费误工月收入X误工时间,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6、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X护理天数,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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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项
目
4
国 有 各 行 业 的 平 均 收 入
住宿费 5 伙食补助费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职工月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 采矿业 制造业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建筑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批发和零售业 住宿和餐饮业 金融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研、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一般地区 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 省内 外省 经济特区
说明: 说明
1、以上第1—4项依据湖南省统计局提供的2011-5-5统计数据,第5项按省财政厅颁布的 《湖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湘财[96]行字第136 行。 2、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 4、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 算。 6、关于第五项,由于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实务中各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 量。
项按省财政厅颁布的 136号)的标准执
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
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
12) 2012)
标准
16565.7 5622 11825 4310 2439.6 16518 25033 28846 36586 24458 34281 41925 27828 20658 51822 27901 25379 37292 23959 24148 32412 37362 33691 30788 40元/人.天 30元/人.天 12元/人.天 15元/人.天 20元/人.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