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夫妻财产制度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的开题报告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与目的
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对于财产产生的所有权关系及其管理处理的法律制度。
我国自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以来,夫妻财产制度已经历了多次的修改和完善,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和现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促进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二、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比较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从法律层面和实践层面分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和现状,深入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结合个案分析,提出改进的建议。
三、研究内容
1. 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演变
从《婚姻法》的颁布到现在,夫妻财产制度已经经历了多轮的修改和完善。
本文将较为详细地梳理这一历史过程,了解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演变。
2. 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
通过搜集相关文献,分析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
主要包括以下问题: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执行难度大、夫妻双方权益不均等。
3. 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
通过案例分析,分析夫妻财产制度的实际问题。
主要包括婚前财产继承、婚姻期间财产管理、离婚后财产分配等问题。
4. 改进建议
针对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将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其中包括完善法律规定、优化司法解释、加强宣传教育等措施。
四、研究意义和价值
夫妻财产制度是一项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的法律制度。
本文旨在通过深入分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和现状,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度,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形成的财产权益的规定和管理方式。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包括共同财产制度和个人财产制度两种形式。
共同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形成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无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共同财产制度下,夫妻双方共同享有财产的权益和承担财产的义务。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实施可以保障夫妻双方的利益,避免因财产问题引发的婚姻纠纷。
个人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形成的财产属于各自所有,无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都属于个人财产。
在个人财产制度下,夫妻双方各自享有财产的权益和承担财产的义务。
个人财产制度的实施可以保障夫妻双方的独立财产权益,避免因财产问题引发的婚姻纠纷。
在实际生活中,夫妻财产制度的选择可以根据夫妻双方的意愿和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和确定。
有些国家和地区采用了共同财产制度作为默认制度,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或法律程序选择个人财产制度。
而有些国家和地区则采用了个人财产制度作为默认制度,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或法律程序选择共同财产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的选择对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和婚姻关系的稳定性都有重要影响。
共同财产制度可以促进夫妻之间的财产共享和互助,增强夫妻之间的经济联系和亲密关系。
但同时也可能导致财产纠纷的发生,特别是在离婚或分居等情况下。
个人财产制度可以保护夫妻双方的独立财产权益,但也可能导致夫妻之间的经济疏离和亲密关系的减弱。
为了避免夫妻财产纠纷的发生,一些国家和地区采用了混合财产制度,即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分开管理。
在混合财产制度下,夫妻双方可以选择将一部分财产作为共同财产,而将另一部分财产作为个人财产。
这样可以既保障夫妻之间的财产共享和互助,又保护夫妻双方的独立财产权益。
总之,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形成的财产权益的规定和管理方式。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包括共同财产制度和个人财产制度两种形式。
中国古代夫妻财产制度
中国古代夫妻财产制度
中国古代夫妻财产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有所不同,但总的说来,中国古代夫妻财产制度以夫为主的家族制度起主导作用。
在古代社会,夫妻之间的财产分为妻嫁妆和夫家财产两部分。
妻嫁妆是女方在结婚时从娘家带过来的财产,通常包括金银饰品、织物、珠宝等物品;而夫家财产则是由丈夫掌握和管理的,包括土地、房屋、农具等。
在婚姻关系中,丈夫拥有绝对的财产管理权和支配权,妻子没有个人财产的独立权利。
夫妻双方的经济关系是建立在家族制度基础上的,丈夫负责赚钱养家,妻子则负责管理家务和照顾子女。
夫妻之间财产的所有权一般归于丈夫,妻子只有在丈夫死后或离婚时才有权分享部分财产。
此外,在中国古代还有一种传统的婚姻形式叫做门当户对,即婚姻双方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条件要相当。
门当户对的婚姻往往需要进行彩礼和嫁妆的交换,以确保夫妻双方的经济地位相当。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夫妻财产制度以男性为主导,男性拥有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而女性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分享部分财产。
这一制度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女性的发展和独立权利。
夫妻财产制协议及其效力研究
夫妻财产制协议及其效力研究一、本文概述简要介绍夫妻财产制协议的基本概念和重要性。
夫妻财产制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就其财产关系通过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
这种协议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效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调整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是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阐述研究夫妻财产制协议的现实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通过签订财产协议来明确双方的财产权益,以预防和减少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
深入研究夫妻财产制协议及其效力,对于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接着,概述文章的研究内容和结构。
本文将从夫妻财产制协议的法律依据、种类、效力及其限制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合理制定和运用夫妻财产制协议,以及如何处理因协议产生的纠纷。
文章共分为几个部分,包括引言、夫妻财产制协议的法律分析、案例分析、问题与对策、结论等。
提出文章的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点。
本文将采用比较法研究、实证分析和案例研究等多种研究方法,结合国内外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力求对夫妻财产制协议及其效力进行全面、深入的探讨,并提出具有创新性的见解和建议。
二、夫妻财产制的法律概念及类型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其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和约定。
它是婚姻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对维护家庭和谐与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共同财产制:这是最常见的夫妻财产制类型。
在这种制度下,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有其他约定外,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所有,共同管理,共同使用,并在离婚时按照法律规定或双方协议进行分割。
个人财产制:在这种制度下,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后因继承或赠与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
双方对各自的个人财产享有完全的支配权,不需对方的同意即可进行处分。
约定财产制: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意愿,通过协商一致,约定婚姻期间的财产归属和管理方式。
谈夫妻财产制度
谈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法律制度,是适用对象围相当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
在私有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迅速开展今天,夫妻财产的容和形式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的即时探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就夫妻财产制度有关问题提些初浅的看法与同行探讨。
一、共有财产制是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制度。
夫妻法定财产制是法律直接就夫妻财产关系有关容作出具体规定的法律制度,可分为分别财产制度和夫妻共有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度即夫妻所得财产分别归夫妻个人所有、个人管理,同时也不排斥双方对其中局部或全局部财产共同管理,或者作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以约定形式由另一方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
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夫妻对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由夫妻双方对该财产共同管理的法律制度。
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实现婚姻家庭生活的根本物质要求,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制度。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原则规定,包括以下几方面问题:首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个很重要的概念。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婚姻当事人依照法律程序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的期间,即依法取得结婚证之时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之时的期间。
包括当事人领取结婚证后,双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间,离婚纠纷中分居期间,在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尚未判决离婚,虽经判决准予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前的期间。
这里所说的“婚姻关系存续〞,是法律认可的合法婚姻关系的存续,法律没有确认的婚姻关系,不能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认定。
例如双方虽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因双方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依法进展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没有得到法律认可的期间;双方登记离婚或诉讼离婚生效后,俩人又同居生活在一起的期间;双方已经依法登记结婚,但是登记时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后被宣告无效的婚姻,这些期间均不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此期间取得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论文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婚姻法》;中国论文摘要:中国现行的《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经过几次的修改与补充,已经较为完善,但是《婚姻法》依旧存在规定过于抽象的问题,同时由于现实生活中新情况的不断出现,使得夫妻财产制的完善理论越来越受到法学界的重视。
一、中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现状中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足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
2001年新颁布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作了较大的修改,它的进步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用。
巾困1980年《婚娴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采厢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
这种婚后所得共同制是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相符合的,但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夫妻财产日益增多,原有的“重共同轻个人”的财产制已不适应社会的实际情况,此新《婚娴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闹予以适当的缩小和限定。
2.增加了夫妻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中国自1950年《婿姻法》以来,从未有过等门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新《婚姻法》首创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填补了中同《婚娴法》的空白。
3.健全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
2001年《婚娴法》涉及到约定财产制内容的共有两条规定,一条是第19条,另一条是《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二、中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一)中同法定财产制的不足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过于宽泛。
夫妻共同财产不仅包括夫妻各自或共劳动所得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还包括夫妻因继承所得的财产和冈赠与所得的财产,而这就会存实践中造成够示不公平的情况。
2.夫妻财产权利形式单一。
夫妻财产权利形式单一,缺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无形财产的保护,离婚时将会损害到火_妻一方的合法权益。
3.对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不明确。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中国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益的规定和管理制度。
由于中国的婚姻家庭观念一直以来都是以男性为主导,中国夫妻财产制度在历史上长期以来都是以男性对财产权的掌握为主,而女性一直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制度逐渐受到了质疑和批评。
本文将从现状和完善两方面来分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
首先,现状方面,中国夫妻财产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目前,中国的婚姻法规定,夫妻的财产归属原则是原财原则,即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完全独立,夫妻之间没有共同财产。
这种制度使得婚姻关系成为一种经济关系,夫妻之间经济利益的博弈成为婚姻关系中重要的问题。
另外,中国的财产制度没有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导致夫妻财产的界定存在困难。
一些不良现象,如婚姻中的经济不公平、夫妻间的财产纠纷等都充分说明了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问题。
其次,中国夫妻财产制度需要进行完善。
首先,应该建立健全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婚姻关系中产生的财产归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这种制度能够确保夫妻在经济上的平等,同时也能够避免夫妻之间因经济利益而导致的矛盾和冲突。
其次,应该建立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
财产登记制度可以帮助夫妻准确确定财产的归属,避免产生纠纷。
另外,应该加强对夫妻财产的保护。
夫妻财产制度应该保护婚姻中较弱势的一方的利益,防止夫妻之间出现不公平情况。
最后,要完善中国夫妻财产制度,需要从法律、经济、文化等多个方面入手。
法律方面,应该制定合适的法律和相关政策,保护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权益,建立健全的夫妻财产登记制度,并规定相关的财产分割原则。
经济方面,应加强维护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鼓励夫妻共同参与经济活动,提高夫妻间的经济独立性和平等性。
文化方面,应加强对婚姻家庭的观念教育,强调夫妻之间的平等性,促进婚姻关系的发展和稳定。
综上所述,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完善。
只有建立起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建立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加强对夫妻财产的保护,才能够建立公正、平等、和谐的婚姻关系。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下面是搜集的一篇探讨夫妻财产制的,欢迎阅读查看。
引言法定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或之后,没有以协议方式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约定,或者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法律预定设置的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1980年制定新《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现行《婚姻法》,有关法定夫妻财产制采用的都是共同财产制,较之前的立法状况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
但由于立法上的滞后性,难以满足现实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需要。
本文将通过评析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存在的不足之处,借鉴外国立法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建议。
一、我国夫妻财产案例分析(一)案例11.案例甲、乙系夫妻,二人共同经营有一家日用品商店。
某日,甲开车前往某地进货,乙随车同去。
途中,甲的车与丙的车相撞,甲、乙、丙均受伤。
经公安机关认定,甲因违章行驶应负这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丙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共同赔偿其损失,但乙表示自己不应对丙的损失负责,而且,乙也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现查明,甲乙共有价值20万元的共同财产,甲有个人财产5万元,丙的损失为7万元。
本案涉及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清偿问题。
司法实践中,由于夫妻之间一般有着较深厚得感情基础及休戚与共的利益关系,双方通常并不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个人债务、共同债务,当一方以共同财产对外偿债时,另一方一般也不会提出异议。
但本案中的乙已明确声明不同意分担对丙的赔偿义务,同时,乙还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乙的这两个主张是否应支持?倘若应支持,在实务上又该如何操作?2.关于案例的思考这里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对于丙的损失是由甲单独赔偿还是由甲、乙共同赔偿?《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婚烟法中的夫妻财产登记制度
婚烟法中的夫妻财产登记制度夫妻财产登记制度在婚姻法中的作用在婚姻法中,夫妻财产登记制度是为了保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共同财产利益的一项制度安排。
它的目的是在夫妻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登记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和权益比例,明确财产的归属关系,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夫妻财产登记制度的起源、主要内容和实施中的问题进行详细论述。
一、夫妻财产登记制度的起源夫妻财产登记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我国1980年代初,当时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浪潮冲击着传统观念。
在这样的背景下,人们开始对传统的婚姻财产制度进行反思。
1981年,我国首次颁布的《婚姻法》中包含了夫妻财产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
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财产登记制度逐渐成为我国婚姻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夫妻财产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夫妻财产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登记书的起草、财产状况的登记和财产权益的确定。
登记书的起草是夫妻财产登记制度中的首要步骤。
夫妻双方需要共同起草登记书,准确地描述双方的财产状况和权益比例。
登记书应包括夫妻双方的基本信息、财产的具体情况和权益比例等内容。
财产状况的登记是夫妻财产登记制度的核心环节。
夫妻双方需要详细登记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信息,包括房产、车辆、存款、股票等。
在登记财产状况时,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商议权益比例,并在登记书中明确记载。
财产权益的确定是夫妻财产登记制度的最终目的。
夫妻双方通过登记书的签署,确认各自的财产状况和权益比例。
这样,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无论财产的增减变化如何,夫妻双方的权益都得到法律保护。
三、夫妻财产登记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夫妻财产登记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充分重视和解决。
首先,登记书的起草难度较大。
夫妻双方可能对财产的具体情况了解不足,也可能存在沟通不畅的情况。
因此,在起草登记书时,夫妻双方需要充分沟通和协商,确保登记书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其次,登记簿的保存和管理需要加强。
夫妻双方需要妥善保管登记书和相关材料,以防止遗失或损毁。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内容摘要:本文以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为基础,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与探讨。
首先,概述了什么是夫妻财产制,归纳了夫妻财产制的种类,更讲述了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完善。
在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概括阐述后,分析了《婚姻法》对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新的《婚姻法》中完善了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及约定财产制的规定,确定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使我国夫妻财产进一步健全。
同时,由于《婚姻法》受立法技术、认识因素的影响,仍存在不少问题,诸如没有通则性规定,约定财产制规定不明确,欠缺特殊时期财产的规定,等等。
针对所发现的以上问题,提出了一些个人的立法建议,以期望更加完善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非常法定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财产关系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法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夫妻共同生活中,必然牵涉财产关系;而在夫妻财产关系中,又以夫妻财产制度最为显著。
它不仅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评判男女是否平等的重要标志,因为财产权的平等是男女平等的基础。
再者,由于夫妻双方作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必然与他人有着各种经济交往;所以,夫妻财产制度又关乎与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及其利益保障。
基于夫妻财产制度在我们生活中的重要性,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下文中或称之为新《婚姻法》)中,顺应社会形势的发展与人民生活的变化,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大改动,使其进一步完善。
作为新时代的法律学习者及未来的法律工作者,在即将完成学业进入社会之际,结合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与有限的生活观察就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发表一下个人的认知及见解。
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一)概念与种类夫妻财产制(matrimonialregime),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关于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 夫妻财产约定
关于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 夫妻财产约定关于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一、绪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夫妻财产关系也日渐复杂。
为了满足不同社会阶层对夫妻财产制度的不同要求,2001年《婚姻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但依然存在着立法的缺陷。
笔者认为应在该制度基本原则的规定、约定的变更或撤销程序、约定的内容范围、约定自由度、约定的公示程序等方面进行改进。
从而使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得到广泛并且规范的实施,更好的发挥调节作用,从而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财产制度。
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概述(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目前,多数国家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时都采用夫妻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并行的方式(如美国、日本、法国、瑞士等国),我国亦是如此。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家庭收入多元化趋势日益显著,社会现实情况的复杂,人文观念的不断更新,使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了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指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双方)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1]。
(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历史沿革1、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有较长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
《中华民国民法典》第4编《亲属》第4节《夫妻财产制》第1004条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就本法所定之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其夫妻财产制”,第1007条规定:“夫妻财产制契约之订立、变更或废止,应以书面为之”。
这应视为我国历史上正式有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
2、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未对夫妻财产约定作出明文规定。
但是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指出,婚姻法“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约定方法来解决,这也正是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的另一具体表现”。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研究
2023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研究•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概述•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法律特征和基本原则•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类型和内容•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实践问题和对策目•结论和建议录01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概述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各自所有财产的范围、管理、使用和处分等事项进行明确的约定。
夫妻财产约定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个人财产的范围、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个人财产的使用和处分等。
约定内容夫妻财产约定的定义1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历史发展2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前,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姻登记时对财产进行简单的约定。
起源自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订后,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逐渐受到重视,并得到不断完善。
发展目前,夫妻财产约定已成为现代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更多的财产安排选择。
现状明确财产归属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可以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和各自所有财产的范围,避免财产纠纷。
促进家庭和谐夫妻财产约定可以协调夫妻之间的经济利益,避免因财产问题产生矛盾和纠纷,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
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可以更好地适应这种变化,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
保障个人权益夫妻财产约定可以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于个人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的个人收益,可以通过约定明确其个人所有性质。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意义02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法律特征和基本原则1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法律特征23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通过协商一致,对夫妻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作出的约定。
约定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不得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约定形式必须合法,不能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
03公平合理原则夫妻双方在约定财产时应当考虑双方的利益和家庭的整体利益,不能只考虑一方的利益而损害另一方的权益。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基本原则01平等自愿原则夫妻双方在约定财产时应当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不能一方强迫另一方接受。
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管理的建议
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管理的建议婚姻法作为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管理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合理、公正地管理夫妻共同财产是维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增进夫妻感情以及家庭和谐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就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管理的建议进行探讨。
一、确立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即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原则上分开,但夫妻双方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在婚前或婚后立功财产指定,明确每位配偶的个人财产边界,有助于避免日后产生财产归属纠纷。
此外,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应基于相互尊重、公平公正的原则,双方应当签订财产管理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方式和分配原则。
二、保护夫妻个人财产权益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婚姻中一方的个人财产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
建议夫妻双方在财产管理中尊重彼此的个人财产权益,遵守财产共有的协议,不得侵犯对方的个人财产。
同时,应增强对夫妻共同财产管理协议的约束力,确保双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管理制度夫妻共同财产管理制度涉及到财产的获取、使用、处分等方面。
为了更好地管理夫妻共同财产,建议夫妻双方制定详细的财产管理制度。
首先要定期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登记和盘点,确保财产状况的透明度。
其次,双方应当就财产的收入来源、支出计划、储蓄安排等事项进行协商,并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最后,夫妻在决策财产的转让、买卖等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充分的内部沟通和协商,做到公平合理。
四、加强对夫妻共同财产管理的监督加强对夫妻共同财产管理的监督是确保法律依法实施的重要环节。
建议相关部门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监督夫妻共同财产管理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监督,例如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设立咨询热线等方式,引导夫妻双方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五、加强婚姻法教育与宣传为了加强对夫妻共同财产管理的宣传与教育,建议相关部门加大力度宣传婚姻法和夫妻共同财产管理相关规定,提高夫妻双方的法律意识和财产管理能力。
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度与我国夫妻财产制比较研究
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度与我国夫妻财产制比较研究在当今社会,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法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财产权益,也对社会的经济秩序和家庭稳定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不同国家由于其历史、文化、法律传统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夫妻财产制度。
本文将对世界各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进行简要介绍,并与我国的夫妻财产制进行比较研究。
一、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度概述(一)分别财产制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管理、使用和处分。
这种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较为常见,如英国、美国等。
分别财产制强调夫妻双方在财产上的独立性,有利于保护个人的财产权益,鼓励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但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削弱夫妻之间的经济互助和共同责任。
(二)共同财产制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视为夫妻共同所有。
共同财产制又分为一般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和劳动所得共同制等。
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共同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强调夫妻之间的财产共有和共同管理,有利于保障家庭的经济稳定和夫妻之间的平等地位,但在财产分割时可能会产生较为复杂的纠纷。
(三)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约定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等事项。
约定财产制在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中都得到了承认,但其具体规定和效力有所不同。
例如,有些国家要求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有些国家则对约定的内容和范围进行了限制。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主要包括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一)法定财产制我国的法定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财产制度 开题报告
夫妻财产制度开题报告夫妻财产制度开题报告一、引言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在夫妻关系中,对财产的归属、管理和继承等方面所采取的制度安排。
它关系到夫妻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也涉及到家庭财产的保障和传承。
本文将探讨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问题以及可能的改革方向。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夫妻共有财产制度,即夫妻双方共同享有财产权益;二是夫妻个人财产制度,即夫妻双方财产归各自所有。
这两种制度各有优缺点,但都存在一些问题。
1. 夫妻共有财产制度的问题夫妻共有财产制度在保障夫妻双方财产权益方面具有优势,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夫妻共有财产制度容易引发夫妻之间的争议和矛盾。
财产的共有可能导致资源分配不公平,夫妻双方在财产使用和支配上产生分歧。
其次,夫妻共有财产制度对于个人财产的保护不够充分。
在离婚或夫妻一方去世时,个人财产可能被剥夺或无法继承。
再次,夫妻共有财产制度在商业活动中存在一定的风险。
如果一方夫妻经营企业失败,另一方的个人财产也会受到波及。
2. 夫妻个人财产制度的问题夫妻个人财产制度在保护个人财产权益方面具有优势,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夫妻个人财产制度可能导致夫妻之间的财产隔离,缺乏共同财产的保障。
这在家庭共同财产的建设和继承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
其次,夫妻个人财产制度可能导致财产分割不公平。
在离婚或夫妻一方去世时,个人财产的归属可能存在争议。
再次,夫妻个人财产制度在家庭财产管理上存在一定的不便利,特别是在共同经营企业时。
三、夫妻财产制度的改革方向针对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可以考虑以下改革方向:1. 引入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可以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制度,让夫妻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实际情况,自由选择财产归属和管理方式。
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夫妻个人财产的权益,同时也能够在共同财产的管理上提供更多的灵活性。
2. 加强财产保护和继承制度可以通过完善财产保护和继承制度,保障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权益。
《我国夫妻间财产制》
装修送车不如参与买房
传统的婚姻架构中,以男方买房居多,而女方负责装修 买车,婚后也以男方来还按揭,女方负责家常日用为主 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或许会改变这些传统婚姻模式, 可能会促使女方婚前购房以及婚后积极支付按揭。 首先,别在奢求什么灰姑娘嫁给白马王子,那只是 童话而已,在立法的中国,这样灰姑娘现实版就是离婚 后打回原形。甚至是更加凄惨! 其次,实在想要保证自己的权益,那就做婚前财产公 证,或者签一个婚前协议,内容为:“双方约定该房子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可以避过这个新条款。
案例
张某(女)的父亲于2005年去世,留有遗产房屋4间,存 款20万元。张某于2006年8月与唐某结婚。婚后,张某的 姑姑寄给张某3万元作为结婚礼物。婚后的张某专心从事 写作,丈夫唐某在一家外企上班。张某于2005年开始长 篇小说《都市佳人》的创作,写了2年多,终于完成。 2008年,张某与某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出版社支付 给张某稿费8万元。2007年时,张家的兄弟姐妹们凑在一 起,对父亲的遗产进行了分割,张某分得10万元。丈夫 唐某在婚前攒了6万元,婚后工作之余,将这6万元加上 婚后攒的6万元共12万进行投资,购买了股票和基金,挣 了4万元。2010年,两人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同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问:上述钱财中,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一方 个人财产?
对于夫妻间的财产约定,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对该第 三人有对抗力,否则无对抗力。而第三人是否知情,由婚 姻当事人举证。
四、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
司法解释一:第17条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 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 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 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 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 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财产管理
夫妻财产管理夫妻财产管理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共同管理自己的财产,包括收入、支出、投资等方面的决策。
良好的夫妻财产管理可以帮助夫妻双方更好地规划家庭财务,避免因为财务问题而引起的矛盾和争吵。
一、制定家庭预算制定家庭预算是夫妻财产管理的首要任务。
夫妻双方应该共同商量家庭开支,并列出详细的预算表,包括生活必需品、房租水电费、交通费用、医疗保健等各项开支。
在制定预算时,应该考虑到收入和支出之间的平衡,避免因为过多花费而导致经济困难。
二、理性投资夫妻双方可以共同商量投资计划,并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
在投资时,应该注意风险控制和收益稳定性。
可以选择一些比较稳健的投资方式,如银行存款、基金等。
三、建立共同账户夫妻双方可以建立共同账户,将自己的收入存入共同账户中。
这样可以更好地管理家庭财务,并避免因为个人支出而导致经济不平衡。
在使用共同账户时,应该注意控制支出,避免过度花费。
四、保险规划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保险规划,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可以选择一些比较全面的保险产品,如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在购买保险时,应该注意选择正规的保险公司和产品,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
五、定期复盘夫妻双方应该定期对自己的财务状况进行复盘,看看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并及时调整自己的财务计划。
复盘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预算表进行修订,并重新制定新的财务计划。
六、信任和沟通夫妻双方应该建立起相互信任和良好的沟通机制,在处理家庭财务问题时要相互协作、理解和支持。
如果出现分歧或者矛盾,应该及时沟通并找到解决方法。
在夫妻财产管理中,最重要的是建立起相互信任和良好的沟通机制。
只有相互理解、支持和协作,才能更好地规划家庭财务,实现共同目标。
夫妻财产制的特点及约定财产制的不足与完善
夫妻财产制的特点及约定财产制的不足与完善一、引言我国新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非常多,同时也存在部分需要改进的地方。
随着时代的发展,夫妻财产制度需要进行不断地修改和完善,才能够更好的符合我国的国情。
作为婚姻制度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夫妻财产制度是维持和谐婚姻家庭的重要依据。
二、夫妻财产制的特点夫妻财产制,也称为婚姻财产制,是对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进行有效规范的法律制度。
同一般的财产关系相比较,夫妻财产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一) 夫妻双方主体的特定性我国的婚姻家庭主要是以男性和女性双方结为夫妻作为共同体。
夫妻财产制度的前提条件是男女双方必须是一对夫妻。
因此,夫妻财产制度只用适用于具有特定身份的主体之间。
也就是说,如果男女双方是非合法的夫妻身份,那么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夫妻财产权。
由于我国尚未承认同性之间的婚姻关系,因此同性之间的婚姻家庭财产关系不在夫妻财产制度范畴内。
(二) 权利的平等性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法中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民法范畴中的一个部分,因而所调整的主体双方也是平等的。
通俗地说,夫妻双方不管谁的贡献大、收入高,都可以平等地享有公共财产。
比如,如何支配和使用等。
但是,夫妻双方在行使财产所有权时,必须充分地尊重对方,通过讨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由于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的收入难免会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因而也会存在表面上的不平等。
(三) 夫妻财产制度的易变性所谓易变性,指的是该制度会随着夫妻双方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如果夫妻双方由于各种原因而离婚,则夫妻的身份立刻终止,双方的财产制度也就不存在了。
同时,单独的个体也不能享有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只有男性和女性两者结为夫妻时,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才开始确立。
三、约定财产制的局限性分析根据夫妻财产制度的使用依据,可以划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其中约定财产制主要是指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对夫妻财产制的形式进行确立的法律制度。
约定财产制的主体必须是夫妻,形式必须是书面形式,约定内容不受限制,对双方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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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夫妻财产制度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婚姻法,缺陷摘要:财产是一个英美法和大陆法都广泛采用的概念,它是金钱、财物及民事权利、义务的总和。
它可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
前者指金钱、财物和基于物权、债权可供直接支配利用的标的物;后者指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网络虚拟财产等智慧性财产与预期收益。
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立法中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经过几次修改,仍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针对这些问题,《婚姻法》应做相应的修改,并对非常夫妻财产制度加以完善。
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立法中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始终受到包括立法、司法及全社会的普遍关注。
经过几次修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但仍存在一些缺陷。
一、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及其特征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除具有一般财产的特性外,还具有五个显著特征:1、主体限于夫妻双方的特定性;2、人身性与财产性相互融合为一体,财产性从属于人身性;3、财产范围的有限性;4、由婚姻态势所决定的广泛性与复杂性;5、植根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受制于社会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社会性、民族性和历史性。
(二)、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规定的缺陷婚姻法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就总体而言,该规定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利于保护弱者一方特别是没有劳动能力或劳动收人的一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持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稳定。
但是仍存在以下缺陷。
1、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因而,一般认为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内容只能属于创造者自己,只有其中的财产权内容可以转移(继承、赠与、转让等)。
正是基于知识产权的一般特性,婚姻法第17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司法解释(二)第12条又将知识产权的收益进一步明确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但是,这些规定只强调了“知识产权的收益”所得时间,却忽略了“知识产权”的取得时间。
于是,就有可能出现不公平的现象:一是一方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获得收益则归夫妻共同所有;二是一方婚后创作或者创造并取得的知识产权,离婚前尚未取得或未明确可能取得收益,离婚后取得的收益,却又只归一方所有。
显然,在第一种情况下,对取得知识产权的一方不利;在后一种情况下,则对取得知识产权的配偶方不公。
2、关于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的归属问题《婚姻法》第17条、18条和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夫妻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一方因遗嘱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合同中明确表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为夫或妻一方所有;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合同没有明确表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这些规定首先不符合国际通例。
任何国家的立法,都应从本国的具体情况出发,考虑本国的历史、习惯等具体情况。
但是,当今世界是一个开放的世界。
一个国家要面对开放的世界,在立法上必须借鉴或参考他国的有关规定。
就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规定方面看,大多数国家法律,不论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还是前苏联等国家的法律,都规定夫妻一方继承或受赠予的财产属于个人。
其次是与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不一致。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不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是确定的,法定继承制下的遗产只能让法定继承人继承,遗嘱继承人也必须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但是依照婚姻法有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如被继承人没有明确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是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到了继承人的配偶,与《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矛盾。
二、婚姻法关于夫妻特别财产制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了“夫妻特别财产制”。
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夫妻在结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这里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指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根据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赠给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用,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特有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具有专属于个人使用的特点,如个人的衣服、鞋帽等,应当属于夫妻特有财产。
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也将个人专用的生活物品,作为个人财产处理。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该条的规定,符合我国夫妻财产关系所呈现出的多元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也有利于正确处理婚姻财产纠纷。
但是,其中有关“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的界定,仍需进一步明确。
三、关于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又称契约财产制,是指夫妻通过协商就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处分和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与分割达成协议,并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二)、夫妻财产约定的条件1、订约当事人须在订约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2、须意思表示真实;3、须合法,不得规避法律,不得侵害对方、第三人权益;4、约定的时间;5、约定的内容6、应采用书面形式;(三)、约定财产制的缺陷从总体上看,婚姻法的上述规定仍过于简单,没有形成制度化和体系化,具体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1.没有明确约定的时间。
约定财产制适用于夫妻之间,但在理论探讨中,又主张“约定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
如果允许男女双方在婚前约定,不符合主体资格的要求,因为双方的身份还不是“夫妻”。
同时,还存在以下弊端:一是将婚姻关系财产化,容易导致有婚姻基础的双方因财产约定不一而分手,无婚姻关系的双方因财产约定有利可图而匆忙结婚。
二是将出现大量的婚前财产约定只是“一纸空文”。
因为,婚前作出财产约定并不等于双方此后一定结婚。
三是婚前财产约定是有可能出现预测错误,出现夫妻财产悬殊,从而直接影响夫妻在家庭关系中平等地位。
2001婚姻法修正案第19条没有明确规定约定财产的时间。
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大量婚前财产约定纠纷“无法可依”的现象。
2.没有建立约定财产登记制度。
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登记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依法制止夫妻双方恶意逃避夫妻共同债务,保护市场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夫妻双方,有着共同的家庭利益,在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为了家庭的共同利益劳苦奔波,也会为了家庭的共同利益达成共识而不惜损害他人的利益。
而夫妻作为独立的个体,他们要参与各种民事行为,进行市场交易,形成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当第三人作为债权人请求夫妻双方履行债务时,夫妻双方有可能将共同财产转移,或者将债务约定由无个人财产的一方承担,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夫妻财产制的几点思考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实施以来,我国经济社会有了飞速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了变化,现行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的缺陷也逐渐凸现出来,应加以完善和健全。
(一)、《婚姻法》或司法解释应考虑夫妻法定财产制的特殊情形,作出合理界定:1、分居期间或离婚诉讼期间所得财产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因为一些长期分居的夫妻在分居期间或离婚诉讼期间,实际上已解除了夫妻同居的义务,夫妻间已没有经济联系,各自以自己的合法收入,购置一些财产,并对其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已经是事实上的两个独立的经济个体,在此情况下,将分居所得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有悖于民法物权的取得原理;2、婚前夫妻一方参加集资,婚后交纳了部分房款购买产权的公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公房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含有双方工龄等补助,婚前一方只是取得了对该房的集资资格,实际购买是在婚后,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3、夫妻一方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所获得租金应是个人财产经营后的收入,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但如果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可认定为共同所有;4、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5、对于婚前同居期间财产纠纷的处理可以借鉴对于无效婚姻的处理原则,即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是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应当按照共同共有,双方依据投入资金的比例取得财产所有权,但能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二)、设立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公示制度。
夫妻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如未公示只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而不能对抗第三人,不能充分发挥约定财产制的作用。
在《婚姻法》第19条第3款以“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来对抗第三人,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性差。
约定财产制的一个重要意义就在于通过事先约定来明确责任财产的范围,从而实质上限定夫妻未来承担责任财产的范围,而我国夫妻财产契约不能充分发挥这一作用,主要原因是未采取公示。
至于公示采取何种模式,各国规定不一,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公证方式,二是登记方式。
(三)、实行夫妻婚前一方财产登记制度。
对于婚前财产,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可以向婚姻管理机关申请进行个人财产登记,发给夫妻财产登记证书,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无法确认。
(四)、根据物权法的理论,完善夫妻双方处分共同财产的规定。
关于夫妻处分共同财产的代理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日常生活中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第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夫妻而言,可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需协商一致,若因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给配偶造成损失的,需赔偿其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