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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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社区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社区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社区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2.13•【文号】全康办[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社区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全康办〔20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为贯彻落实《社区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提出的任务要求,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制定了《〈社区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社区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提出:“大力开展社区康复,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

《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提出:“普遍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初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

”社区康复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和途径,也是国际上开展残疾人康复的主要形式。

目前,我国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快速发展,基本公共服务不断推进,为我们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十一五”期间,通过积极融入社区卫生、社区建设工作,在社区康复示范区、县培育活动的带动下,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取得了快速发展,服务更加规范,内容更加充实。

至“十一五”期末,全国开展社区康复的市辖区为807个,开展社区康复服务的县(市)为1569个,分别占全国市辖区总数和县(市)总数的90.5%和68.9%,为“十二五”全面开展社区康复服务打下了坚实基础。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社区康复工作也面临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如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社区康复工作如何开展,如何丰富社区康复服务的内容,如何进一步提高社区康复服务水平与工作质量等。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30•【字号】黑政发[2012]58号•【施行日期】2012.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黑政发〔2012〕5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12年9月30日黑龙江省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城乡人口工作整体水平,促进城乡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39号)和《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十二五”时期人口发展形势(一)“十一五”时期人口发展的主要成就。

--生育水平持续稳定。

人口计生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不断创新,以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特别扶助制度为主体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不断完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和生育关怀行动普遍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关爱女孩行动和新农村新家庭计划深入推进,“惠家工程”进一步深化,稳定低生育水平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妇女总和生育率稳定在1.4以下,人口自然增长率保持在4‰以内,2010年末全省总人口为3833万人。

--人口素质稳步提高。

教育、科技、人力资源、文化、卫生、人口计生、体育事业不断发展。

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进一步巩固提高,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大力发展,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9.7年,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3.7年。

人才队伍建设成效显著,人才资源总量不断扩大。

婴儿死亡率下降到11.29‰,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21.73燉10万,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3岁,人类发展指数为0.808,在全国排名第11位。

十二五规划

十二五规划

高新区残疾人事业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期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的重要时期。

必须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改善残疾人状况,不断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使残疾人与全区人民一道迈向全面小康社会。

特制定高新区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坚持“缩小差距、协调发展、共享小康、走在前列”,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使残疾人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促进残疾人状况进一步改善和全面发展,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共享发展。

切实改善残疾人民生,基本满足残疾人生活保障和公共服务的需求,确保残疾人享受普惠特惠政策,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坚持缩小差距、加快发展。

不断缩小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之间的差距、残疾人服务能力建设与残疾人需求之间的差距以及残疾人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差距,加快全区残疾人事业发展进程,实现南、北区之间均衡全面发展。

——坚持依法推进、维护权益。

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和基本制度,确保残疾人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维护残疾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权利。

——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

坚持并完善残疾人事业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领导体制。

将残疾人工作纳入全区发展总体规划与评估考核体系。

建立稳定增长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支持残疾人事业,培育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风尚。

(三)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高新区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率先建立健全具有高新特色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率先实现残疾人生活达到小康水平。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06•【字号】黑政办发〔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黑政办发〔2022〕29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7月6日黑龙江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要求,进一步巩固拓展我省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坚定不移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残疾人实现较高质量的就业,增进民生福祉,依据国务院办公厅《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黑龙江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以我省区域内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城乡未就业残疾人为主要对象,更好发挥政府促进就业作用,坚持就业优先、创业为荣,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完善多渠道灵活就业保障制度,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不断提升残疾人就业质量和效益,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让残疾人各得其所、安居乐业。

2022—2024年全省共实现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3.3万人,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持续提升,残疾人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推动形成理解、支持、参与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主要措施(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建立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制度,制定机关、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项目推进计划,确保“十四五”期间编制50人(含)以上的省级、地市级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

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和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的重大问题;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完善扶助措施,提高保障水平,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第五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章程或者接受本级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协助做好有关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行业管理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方式为乡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备残疾人专职委员,做好残疾人服务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彩票公益金,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服务业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将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作为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按照教育用地或者社会福利用地形式,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并在立项、规划、建设经费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第八条县级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确定残疾评定定点医院,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做好残疾评定工作。

经市(地)级残疾人联合会审定,符合残疾标准的残疾人,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救助残疾人和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宣传工作,形成全社会尊重和关爱残疾人的良好舆论氛围。

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

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

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从1980年代开始,中国残疾人事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发展。

近年来,随着残疾人事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中央政府制定了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

本文将对该纲要进行全面剖析和阐述。

一、制定背景中国残疾人事业是一个极为重要的社会事业,事关着千万残疾人的生存和发展,也是中国政府承认残疾人权利和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

2008年,国务院出台了《全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规划》,提出了2011年至2015年的“十二五”期间,加快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力争实现残疾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基本保障、权利的保障、服务的保障和自我发展的保障。

2010年,中央政府在全国残疾人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在保障残疾人权益、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促进残疾人融入社会等方面,推进国家残疾人事业改革,大力提升残疾人事业建设水平。

为此,中央政府起草了《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随后,该规划于2012年正式发布。

二、内容梳理该规划分基本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举措三大类,主要内容如下:1. 基本目标该规划的基本目标是: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全面提高残疾人生存和发展水平,促进残疾人与全体人民共同享有发展成果,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全面协调可持续。

2. 主要任务(1)加强残疾人事业宏观管理、政策法规制定和统计监测等基础建设。

(2)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强化残疾人工作领域脱贫攻坚措施,切实解决残疾人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

(3)推进残疾人康复服务和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领域全面发展,提升残疾人生产、生活和文化水平。

(4)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和社会服务,促进残疾人融入社会,并改善社会公众对残疾人的认知和态度,提高社会的残疾人意识和包容度。

3. 政策举措在具体政策方面,该规划提出了以下一些举措:(1)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中央统筹和战略制定。

(2)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提高保障水平。

(3)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完善康复设施建设,改进康复技术。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视力残疾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视力残疾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视力残疾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2.13•【文号】全康办[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视力残疾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全康办〔20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为贯彻落实《视力残疾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提出的任务要求,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制定了《〈视力残疾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视力残疾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十一五”期间,白内障复明、低视力康复和盲人定向行走工作,通过《视力残疾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顺利完成。

实际完成白内障复明手术423.6万例,其中为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施行复明手术127.6万例;为17.3万名低视力者配用助视器,培训低视力儿童家长6.5万名;为6.3万盲人进行定向行走训练。

为完成《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视力残疾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和实施办法提出的任务,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白内障复明自1988年残疾人三项康复工作开展以来,已完成白内障复明手术1031.5万例。

但是,由于我国每年新发生白内障50万例,每年百万人口白内障手术量不足900,白内障致盲尚未得到完全控制,贫困白内障患者手术难的问题仍然突出。

因此,控制白内障致盲仍是我国防盲治盲和视力残疾康复工作的长期任务。

为做好“十二五”白内障复明工作,根据《视力残疾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一、任务目标1.完成白内障复明手术300万例,每年完成60万例。

2.协调有关部门对贫困白内障患者手术进行医疗救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关于印发《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二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关于印发《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二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关于印发《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二五”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1.12.29•【文号】残联发[2011]28号•【施行日期】2011.12.29•【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二五”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1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财政厅(局、委)、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为做好“十二五”期间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2011年-2015年)》制定了《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二五”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12月29日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二五”实施方案一、背景--“十一五”期间,国家积极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和司法权威。

为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共同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56个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采取有效措施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探索了解决弱势群体获得司法公正问题的有效途径。

--各地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公安、民政、人为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推进本地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的建立,发挥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职能和作用,为残疾人获得法律服务提供了保障条件。

“十二五”规划纲要(全文)2

“十二五”规划纲要(全文)2

第十篇传承创新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中华文化,建设和谐文化,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充分发挥文化引导社会、教育人民、推动发展的功能,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

第四十二章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全面持续有效地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为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一节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加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理想信念教育,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努力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

倡导爱国守法、敬业诚信和勤俭节约,构建传承中华传统美德、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和行为规范。

深入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

第二节拓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弘扬科学精神,加强人文关怀,注重心理疏导,培育奋发进取、理性平和、开放包容的社会心态。

提倡修身律己、尊老爱幼、勤勉做事、平实做人,推动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氛围。

强化职业操守,支持创新创业,鼓励劳动致富,发扬团队精神。

广泛开展志愿服务,建立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

第三节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为青少年营造健康成长的空间。

加强青少年文化活动场所建设,创造出更多青少年喜闻乐见、益智益德的文化作品,广泛开展面向青少年的各类文化体育活动。

积极倡导企业文化建设,深化文明城市创建活动,推进农村乡风文明建设。

切实加强文化市场监管,有效遏制违法有害信息传播。

综合运用经济、教育、法律、行政、舆论手段,引导人们知荣辱、讲正气、尽义务,形成扶正祛邪、惩恶扬善的社会风气。

第四十三章推进文化创新适应群众文化需求新变化新要求,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使精神文化产品和社会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

第一节创新文化内容形式立足当代中国实践,传承优秀民族文化,借鉴世界文明成果,反映人民主体地位和现实生活,创作生产更多思想深刻、艺术精湛、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精品,扶持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重大文化项目,研究设立国家艺术基金,提高文化产品质量。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一)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一)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12•【字号】•【施行日期】2015.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黑政法发〔2014〕18号)要求,市政府对2010年以前保留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及2010年至2014年12月31日发布的173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市政府决定,确认《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黑河市植树日的政府令》等45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1)。

二、市政府决定,待修改《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等31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三、市政府决定,废止《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等97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上述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同时,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31日之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未列入本通知继续有效和待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废止。

对已公布需要修改的31件规范性文件,要在一个月内修改完毕并对外公布。

附件:1.市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市政府决定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黑河市人民政府2015年8月12日附件1市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5件)附件2附件3。

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摘要)

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摘要)

▲系统开展残疾预防 ,有效控制残疾
的发生和发展。
工作领导体 制 。将残 疾人工作 纳入 政府重 系相 结合 。优先解 决残疾 人反映 突 出、 要议事 日程和 目标管 理 。建立 稳定增长 的 要 求迫切 的实 际困难 。加 强制度 建设 , 残疾人 事业经费投入 保障机 制。充分 发挥 完善运行机 制 ,提 高服务 能力 ,依法 发 残疾人和残 疾人组织 的作用 ,支持残联依 展残疾人事业 。 照法律法 规和章程开 展工作 ,参与残疾人
保 障。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城 乡残疾人普遍按 规定加入基本养 中阶 段教 育和 高等教育 。 老保险和基 本医疗保 险。 ▲减少残疾 人青壮年文盲 。 ▲逐步 扩大残疾 人社 会福利范 围 ,提 四 、就业 高社会福 利水平。 ▲完善残疾 人就业促 进和保护 政策措 二 、康复 施 ,稳定和 扩大残疾 人就业 ,提高 残疾人 ▲完善康复服务 网络 ,健全保障机 就业质量 ,鼓励残疾 人创业 ,城镇 新就业 制 ,加快康 复专业人 才培养 ,初步实 现残
七 、文化
▲ 加强公 共文化 服务 ,满足残 疾人 基本文化需求。 ▲ 丰富残疾 人文 化生活 ,发展残 疾 人文化艺术 。
疾人 “ 人人享有康复 服务 ” 目 。 标 ▲全面 开展社 区康复 服务 ;实施重 点
残疾 人i0 0 万人。
八 、体育
▲ 加强残疾 人群 众体育 工作 ,促进 需求的各类 残疾人普遍 获得就 业服务 和职 残疾人康复健身 ,提高社会参与能力。 康复工程 ,帮助lo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 30 业技台 培训。 % ▲提高残 疾人竞 技体 育水平 ,在 重 度的康复。 大残疾人 国际赛事 中争取优异成绩。 五 、扶贫 ▲构建 辅助器具适 配体系 ,组织供 应 ▲ 加强 农村 残 疾 人 扶 贫 开 发 ,扶 持 九 、无 障碍环境 50 0 万件 各类 辅助器 具 ,有需 求的残疾 人 ▲加快推进无 障碍建设与改造 ,开展 l0 万农村 贫困残疾人改 善生 活状况 、增 00 普遍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 全国无障碍建设市、县 、区创建工作 。 加收入 、提高发展能力 。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残疾人康复人才建设“十二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残疾人康复人才建设“十二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残疾人康复人才建设“十二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2.13•【文号】全康办[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残疾人康复人才建设“十二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全康办〔20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为贯彻落实《残疾人康复人才建设“十二五”实施方案》提出的任务要求,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制定了《〈残疾人康复人才建设“十二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残疾人康复人才建设“十二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十一五”期间,通过实施《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人才培养规划(2005-2015年)》和“康复人才培养百千万工程”,康复人才建设工作体系初步建立,康复人才极度匮乏的局面得到暂时缓解,奠定了全国康复人才建设的基础。

同时,康复人才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体制机制不健全、康复人才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区域发展不平衡等,特别是基层康复人才匮乏,严重制约了康复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为完成《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及《残疾人康复人才建设“十二五”实施方案》提出的任务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任务目标(一)到2015年,基本建立康复人才建设工作体系,完善人才建设工作机制,使康复人才队伍建设基本适应残疾人康复服务需求。

(二)建立康复人才保障机制试点,逐步推进康复人才培养及使用制度。

(三)加强残疾人康复人才培养教学能力建设,编订教材、教学大纲,保障康复人才培养的数量和质量。

(四)继续实施“康复人才培养百千万工程”,培养230名高端人才,培训约25万名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培训30万名社区康复协调员。

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14号

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14号

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残联,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残联: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中国残联制定了《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中国残联2016年7月15日附件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和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四条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时限,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国残联)每年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下达补助资金。

第五条补助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各地需求因素、财力因素和绩效因素三大类,重点向工作任务重、贫困程度深、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

其中:需求因素主要参考各地补助对象数量等指标,财力因素主要参考地方财政困难程度系数指标,绩效因素主要参考绩效评价结果或其他体现相关工作成效的指标。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精神病防治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精神病防治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精神病防治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2.13•【文号】全康办[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精神病防治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全康办〔20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为贯彻落实《精神病防治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提出的任务要求,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制定了《〈精神病防治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精神病防治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随着我国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精神残疾问题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国家对精神残疾康复工作的投入也逐步增加。

自1991年起,“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经过20多年的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

“十二五”期间,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纳入《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教育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共同制定了《精神病防治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将在全国范围内,对780万名精神病患者开展“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使更多的精神病患者受益。

目前,我国精神卫生工作整体环境越来越好,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已形成了一套较为成功的工作模式和较为成熟的工作方法。

但与之前的工作相比,“十二五”期间,我国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覆盖面更大、任务更重、要求也更高,对精防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保证“十二五”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供各地开展工作时参考。

一、任务目标在全国范围内,对780万名精神病患者开展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进展情况的通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进展情况的通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进展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4.12.19•【文号】残联厅函〔2014〕311号•【施行日期】2014.12.19•【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进展情况的通报残联厅函〔2014〕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兵团残联,黑龙江垦区残联:为保障和改善残疾人基本民生,推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和《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以下简称两项补贴制度)。

对此,中国残联党组、理事会高度重视,积极推动有关部门加强研究,并指导各地自下而上建立两项补贴制度。

特别是中国残联“六代会”后,将建立两项补贴制度确立为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构建残疾人基本生活安全保障网一项重要工作,并对各地开展两项补贴制度的建立进行部署和调度。

各地按照中央文件精神和中国残联的总体部署,积极协调党委、政府,及时反映残疾人诉求,扎实开展工作,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

经中国残联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各地开展残疾人两项制度建设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总体建设情况“十二五”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级残联按照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的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周密部署安排,稳步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建设。

特别是今年以来,中国残联着力加快推动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建立,会同民政部三次召开专项调度会议,对各地开展此项工作进行督导,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成效。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18个省(区、市)建立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专项制度,14个省(区、市)建立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专项制度,其中,天津、山西、内蒙古、江苏、福建、山东、广东、甘肃等8个地区实现两项制度全覆盖,上海、浙江虽未明确建立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但在生活补贴制度的基础上,对重度残疾人的护理照料通过其他制度安排也给予保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24•【字号】黑政办发〔2022〕26号•【施行日期】2022.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黑政办发〔2022〕26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24日黑龙江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康中国建设和新时代残疾人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残疾预防,有效减少和控制残疾发生、发展,依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黑龙江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到2025年,覆盖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的残疾预防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全人群全生命周期残疾预防服务网络更加健全,全民残疾预防素养明显提升,遗传和发育、疾病、伤害等主要致残因素得到有效防控,残疾康复服务状况持续改善,残疾预防各项目标任务全面落实,主要指标达到国家控制水平。

(二)主要指标。

二、主要行动(一)残疾预防意识提升行动。

提升公民残疾预防主体意识。

树立残疾预防人人有责的理念,加强全民残疾预防意识教育,大力宣传、营造全社会重视残疾预防、防范致残风险的氛围。

增强从我做起,自觉预防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疾病致残和伤害致残的意识,提升公众残疾预防健康素养水平,增强残疾预防能力。

(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省委宣传部牵头,省民政厅、省妇联、省广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提升部门残疾预防责任意识。

黑龙江省“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黑龙江省“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黑龙江省“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方案黑龙江省“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方案一、背景与目标1.1 背景介绍1.2 发展目标二、编制原则与方法2.1 编制原则2.2 编制方法三、规划结构与内容3.1 总体结构3.2 内容细化3.2.1 经济发展与科技创新关系的分析3.2.2 科技政策与环境分析3.2.3 科技领域发展目标与重点任务3.2.4 科技资源配置与保障3.2.5 组织与管理机制建设3.2.6 法律法规与政策支持 3.2.7 国际合作与交流3.2.8绩效评估与监测体系四、实施路径与保障措施4.1 实施路径4.2 保障措施4.2.1 资金保障4.2.2 人才保障4.2.3 制度保障4.2.4 支持措施五、组织与协作机制5.1 主体责任5.2 协作机制六、进度安排与监测评估6.1 进度安排6.2 监测评估指标6.3 监测评估方法七、附录附件1、相关统计数据附件2、相关政策文件附件3、规划实施细则法律名词及注释:1、制度保障:指为确保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而建立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保障措施。

2、绩效评估与监测体系:指对科技发展规划实施效果进行定量和定性评估,并建立相应的监测机制,以确保规划目标的达成和规划措施的有效实施。

3、科技资源配置与保障:指对科技资源的统筹配置和保障措施,包括对科研经费、科研设施、科研人员等资源的合理调配和有效利用,以支持科技创新和发展。

4、国际合作与交流:指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共同开展科技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包括技术引进、人员交流、科技合作项目等合作形式。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黑龙江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黑龙江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黑龙江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黑政发[2011]110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12.31【实施日期】2011.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黑龙江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黑政发〔2011〕11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省政府同意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制定的《黑龙江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黑龙江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发〔2009〕3号),加快推进我省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状况,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和《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残疾人事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纲要。

一、现实基础、主要问题和发展形势(一)现实基础。

“十一五”期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服务残疾人的能力逐步增强,残疾人事业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全面完成了我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全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

1.残疾人的社会保障能力日益增强。

全省34.2万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城镇14.6万残疾人、农村10.1万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全省已有17.3万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3.3万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贫困残疾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5年扶持残疾人脱贫32万人;国家投入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1.25亿元,扶持贫困残疾人16.1万人,其中脱贫11.6万人。

农村残疾人住房困难逐步得到解决,中央和省级合计投入补助资金9475万元,建设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1.44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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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发〔2009〕3号),加快推进我省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状况,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和《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残疾人事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纲要。

一、现实基础、主要问题和发展形势(一)现实基础。

“十一五”期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服务残疾人的能力逐步增强,残疾人事业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全面完成了我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全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

1.残疾人的社会保障能力日益增强。

全省34.2万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城镇14.6万残疾人、农村10.1万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全省已有17.3万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3.3万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贫困残疾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5年扶持残疾人脱贫32万人;国家投入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1.25亿元,扶持贫困残疾人16.1万人,其中脱贫11.6万人。

农村残疾人住房困难逐步得到解决,中央和省级合计投入补助资金9475万元,建设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1.44万户。

2.服务残疾人的能力和水平逐步提高。

众多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全省完成白内障复明手术4.7万例,供应辅助器具6.3万件,为18万精神病人提供了康复服务。

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水平不断提高,我省现有特殊教育学校74所,普通学校附设随班就读班181个,适龄三残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3%以上,参加高考的上线残疾考生录取率达到100%。

求职的残疾人得到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全省已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119个,城镇新增就业人数达到14万人,农村稳定就业人数达到23万人。

全省有850个乡镇配备了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社区(村)残协组建率达到80%以上。

3.残疾人参与社会的环境明显改善。

残疾人法制建设日渐完善,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我省建立各级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111个,设立残疾人维权示范岗188个。

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力度不断加大,全省13个市(地)、132个县(市、区)以城市主要道路、公共建筑物、公共设施、信息交流等为重点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取得新进展。

省及部分市地人民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开设了残疾人专题节目和手语新闻节目。

省残联与黑龙江人民广播电台共同主办的《同在蓝天下》残疾人专题节目架起了与残疾人心灵沟通的桥梁。

我省有6名运动员入选2008年北京残奥会中国体育代表团,实现了我省残疾人体育工作的奥运金牌梦想。

成功举办了全国第四届特奥运动会;冬季残疾人体育项目取得新的突破。

(二)主要问题。

从总体上看,尽管全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实施进展顺利,但仍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是:残疾人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还存在很大差距;残疾人服务设施和专业人才队伍比较匮乏;残疾人保障和服务投入明显不足;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还不完备,残疾人在康复、教育、扶贫、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存在许多实际困难。

(三)发展形势。

“十二五”时期,我省将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残疾人事业作为保障民生和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既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1.有利机遇。

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对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更加重视社会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加注重推进残疾人与健全人“机会、收入、参与”三个均等化,为残疾人事业发展创造更大空间;更加重视加强社会建设,推进社会服务管理创新,加快培育社会组织,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不竭动力;更加重视增强社会保障能力,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更为有利的社会环境;更加重视统筹推进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促进经济快速发展,不断增强综合实力,为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提供较为雄厚的物质基础。

2.主要挑战。

随着经济较快发展,社会结构加快转变,收入分配面临重大调整,残疾人群体要求缩小与社会平均水平差距的强烈愿望对加强社会建设构成了新的挑战;残疾人受教育程度整体较低,就业竞争能力较弱,就业压力进一步加大,通过劳动实现增加收入和参加社会生活的难度越来越大,对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构成新的挑战;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快,对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构成新的挑战。

二、指导思想、发展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黑发〔2009〕3号文件精神,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加快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残疾人状况改善和全面发展,努力使残疾人同全省人民一道向着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迈进。

(二)发展原则。

——坚持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及时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的重大问题,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统筹规划、同步实施、整体推进、加快发展。

——坚持党委、政府为主导的工作模式。

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建立有效的统筹协调机制,督促制定和实施有关残疾人事业政策、法规、规划。

——坚持把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放在首位。

着眼基层实际和残疾人愿望,千方百计为残疾人群体解决实际困难。

突出普惠加特惠政策,对特困残疾、重度残疾、多重残疾、一户多残及老残一体、孤残儿童等群体给予重点和特殊扶持,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

——坚持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作用。

不断提高残疾人工作者素质,建立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工作者队伍。

激励广大残疾人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积极参与社会生活。

(三)总体目标。

1.实现残疾人事业科学、全面、快速发展。

紧紧围绕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以更大的决心和勇气创新发展体制机制,建立起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基本框架,残疾人生存状况显著改善,残疾人生活总体达到小康,实现我省残疾人事业更好、更快、更大发展。

2.实现残疾人基本生活有效保障。

不断完善城乡一体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对残疾人给予重点保障和特别扶助。

强化专业救助,完善社会福利制度,加强社会保障服务,实现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全面覆盖。

3.残疾人社会服务体系基本建立。

将残疾人特殊服务需求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残疾人生产、生活、康复、教育、就业、托养、文化、体育、法律、无障碍等服务体系基本建立,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明显提高。

大力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全面提高残疾人服务能力和水平。

4.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基础进一步增强。

不断完善各级、各类残疾人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残疾人专业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大力发展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

合理配置政府、社会、残疾人组织资源,新建、改建、扩建一批残疾人服务设施。

残疾人人口基础信息系统和残疾人社会保障服务系统平台基本建立,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主体作用有效发挥,形成依法有序、健康持续、充满活力的残疾人事业发展机制。

三、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一)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主要任务: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稳定的制度性保障;城乡残疾人普遍加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政策措施:1.强化残疾人社会救助措施。

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应保尽保。

按规定将靠父母或亲属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按规定对有特殊困难的低保家庭残疾人给予低保金加发的照顾,对重度残疾、多重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困难残疾人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对城乡流浪乞讨、生活无着落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

将住房困难的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每年按照不低于政府建房任务10%的比例,解决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家庭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予以照顾,保障性住房项目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按照国家和省里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规划,继续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

与国家福彩公益金“‘阳光安居’工程——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相结合,全省年实施5000户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

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逐步提高救助标准,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合理设置封顶线。

开展残疾人康复救助,对贫困残疾人无法通过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渠道解决的康复费用予以补助。

各级政府每年要统筹安排本级福彩公益金,实施0周岁至6周岁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

落实残疾人就业促进优惠政策,将就业困难残疾人纳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就业援助范围,免费对贫困残疾人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落实按比例就业、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安置残疾人单位税收优惠政策。

开展产业化和项目扶贫。

按规定实施“阳光助残扶贫基地建设工程”,扶持创建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

每个县(市)至少选择两个规模项目,集中组织贫困残疾人开展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加工业等生产劳动,县级政府根据当地工作实际,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走出一条符合残疾人实际、有当地特色的脱贫致富之路。

2.推进残疾人参与社会保险。

城乡残疾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落实和完善贫困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提高社会保险参保率和待遇水平。

落实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代缴全部最低标准保险费的政策。

研究制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保险制度。

加大执法检查和劳动监察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企业吸纳、灵活就业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按规定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费补贴政策。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实施超龄残疾职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一次性趸缴办法,确保所有残疾职工退休后能够享受到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待遇。

制定非公有制经济从业残疾人员、残疾农民工、被征地农村残疾人、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的优惠政策。

对工(农)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给予优惠政策。

按规定将残疾人康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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