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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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病床管理制度

家庭病床管理制度

家庭病床管理制度一、家庭病床的定义和范围1.家庭病床是指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由医疗机构出租给患者或其家属在家中使用的床位。

2.家庭病床适用于需要长期护理和康复的患者,包括卧床不起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慢性疾病患者等。

二、家庭病床的评估和审核1.家庭病床的申请需由医疗机构的医生进行评估,并提供详细的病情资料和护理需求。

2.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审核申请,决定是否批准使用家庭病床。

三、家庭病床的配置和使用1.家庭病床的配置需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包括床位、床垫、床单等设备和物品。

2.家庭病床的使用需满足以下条件:a.家庭环境安全、卫生达标。

b.有照顾患者的合格护理人员,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c.需定期接受医疗机构的护理指导和监督。

四、家庭病床的管理1.家庭病床的租用方需与医疗机构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用期限、费用及其他相关责任。

2.家庭病床的使用方需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承诺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家庭病床。

3.医疗机构需定期自查家庭病床的使用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4.家庭病床的使用方需保持与医疗机构的沟通和配合,及时提供患者的病情变化和康复情况。

五、家庭病床的维修和消毒1.家庭病床的维修需由医疗机构负责,并确保床位和设备的正常运转。

2.家庭病床的床垫和床单需定期更换和消毒,保持卫生洁净。

六、家庭病床的监管和处罚1.卫生行政部门将加强对家庭病床的监管,定期进行检查和抽查。

2.对于违规使用或管理不善的家庭病床,卫生行政部门将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

七、家庭病床的信息管理1.医疗机构需建立健全家庭病床的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家庭病床的配置、使用和维修情况等信息。

2.家庭病床的使用方需按照规定提供患者的相关信息和病历资料,以便医疗机构进行护理指导和监督。

家庭病床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家庭护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减轻医疗机构的床位压力,同时也提高了患者的康复效果和生活质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家庭病床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全面落实。

医院家庭病床管理制度

医院家庭病床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家庭病床的管理,提高家庭病床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家庭病床是指医疗机构在患者家中设立病床,为符合条件、需要连续治疗的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一种特殊服务形式。

第三条家庭病床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以患者为中心,确保患者安全、舒适、满意;2. 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医疗风险;3.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能力;4. 严格收费标准,合理使用医疗资源。

第二章家庭病床的设立与管理第四条家庭病床的设立应经医院批准,由医院相关部门负责。

第五条家庭病床的设立条件:1. 患者病情稳定,符合住院指征;2. 经医师评估,后续需连续观察治疗;3. 患者及家属同意在家接受治疗;4. 家庭环境符合医疗护理要求。

第六条家庭病床的设立程序:1. 患者及家属向医院提出申请;2. 医院进行评估,确认是否符合设立条件;3. 双方签订家庭病床服务协议;4. 医院安排医护人员上门服务。

第七条家庭病床的管理:1. 医院设立家庭病床管理办公室,负责家庭病床的日常管理工作;2. 定期对家庭病床进行巡查,确保医疗护理质量;3. 对家庭病床的医护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4. 加强与患者及家属的沟通,了解患者需求,及时解决问题。

第三章家庭病床的服务内容第八条家庭病床的服务内容包括:1. 医师定期上门查床、治疗、护理;2. 药物配送、注射、换药等服务;3. 康复指导、健康教育;4. 协助患者办理住院、转诊手续。

第九条家庭病床的医护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2. 熟悉家庭病床的服务规范和操作流程;3.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

第四章家庭病床的收费标准第十条家庭病床的收费标准按照医院相关规定执行,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家庭病床的收费项目包括:1. 医疗服务费;2. 药物费;3. 护理费;4. 其他相关费用。

第五章家庭病床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医院对家庭病床的设立、服务、收费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家庭病床管理制度

家庭病床管理制度

家庭病床管理制度1. 背景介绍家庭病床是指在家中为患病人提供医疗护理和康复治疗的专用床位。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和家庭医疗服务日益完善,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在家中照料患病的家庭成员。

然而,家庭病床管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如缺乏统一管理制度、床位资源分配不公等。

为了更好地管理家庭病床,提高照护质量,制定家庭病床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2. 目的和意义制定家庭病床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家庭病床的管理工作,提高照护质量,保障患者的权益。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2.1 规范管理家庭病床管理制度将规范家庭病床的设置、使用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使管理更加有序高效,避免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2.2 提高照护质量通过管理制度,确保患者能得到专业的照护服务,提高治疗效果和生活质量,减少发生意外事件的概率。

2.3 保障患者权益制度的实施将确保患者的权益得到尊重和保障,如床位的公平分配、个人隐私的保护等。

3. 管理内容家庭病床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3.1 床位设置和分配确定家庭病床的设置标准,如床位数量、床位大小等,同时建立公平的分配机制,确保床位资源的合理利用。

3.2 病床使用规定明确家庭病床的使用要求,包括使用对象、使用期限、使用范围等。

规定符合条件的家庭病床使用者应具备哪些条件和资质。

3.3 床位维护管理制定家庭病床的日常维护管理规定,包括床位卫生、床上用品更换、设施维修等,以确保床位的干净、整洁和安全。

3.4 专业照护要求明确由家庭病床使用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的照护责任和要求,例如定期安排专业护理人员上门巡视、提供康复训练、监测患者生命体征等。

3.5 床位回收和再利用制定床位回收和再利用的规定,确保不需要使用家庭病床时能及时回收,以满足其他患者的需求。

4. 管理程序为了保证家庭病床管理的顺利实施,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程序:4.1 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设立家庭病床管理机构,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各项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殊病种门诊和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

特殊病种门诊和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

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和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洪劳险字(2001)18号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和家庭病床管理,根据《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资料:地方法规共1部第二条特殊病门诊是指特定的一些需长期门诊治疗、费用较高而又不需住院治疗的慢性疾病的治疗。

家庭病床是指符合住院条件而参保人行动不方便、住院治疗有困难的家庭治疗。

第三条参保人因特殊病种门诊和家庭病床的,其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在一个统计年度内,每办理一次特殊病种门诊和家庭病床的,在职参保人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每个病种定额标准的10%,退休参保人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8%。

第四条特殊病种门诊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实行单病种年度内限额结算,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特殊病种门诊和家庭病床仅限于以下所列10类疾病:(一) 肾功能不全(慢性肾衰)2000元1、有肾病史,且有肾功能异常;2、目前有肾衰的监床表现,血肌酐>145umoL/L。

(二) 器官移植后的抗排斥治疗2000元(三) 恶性肿瘤5000元恶性肿瘤患者的门诊放疗、化疗、康复治疗等。

(四) 糖尿病2000元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

(五) 高血压病3期2000元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者。

(六) 脑溢血、脑梗塞、脑血栓形成3000元1、头部CT确诊经住院治疗后病情好转;2、有偏瘫后遗症、血压高者;3、脑溢血、脑梗塞出院后留下偏瘫后遗症半年之内。

(七) 帕金森氐病重症2500元原发或继发震颤麻痹确诊后需长期治疗。

(八)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2500元1、慢性进行性贫血、有头昏、眼花、心悸、气短等症状;2、实验室检查,有全血红细胞减少,严重的并发症,有感染、出血。

(九) 老年性慢支气管哮喘2500元1、年龄在55周岁以上;2、发作时的哮鸣,呼气性呼吸困难,呼气时间明显延长;3、发作时有“三凹症”;4、肺部叩诊呈过清音,肺界下降,心界缩少,两肺可听到哮鸣音;继发感染时,可听到干湿罗音,呼吸音粗糙;5、可并发慢性支气管炎、阻塞性肺气肿和慢性肺源性心脏病;6、发作时嗜酸性粒细胞增高,痰涂片可见大量嗜酸粒细胞和夏科-雷登氐结晶。

家庭病床科室管理制度

家庭病床科室管理制度

家庭病床科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家庭病床科室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健全科室管理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家庭病床科室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家庭病床科室管理工作。

第三条家庭病床科室管理应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确保服务质量。

第四条家庭病床科室管理应遵循卫生部门有关规定,确保病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五条科室管理应根据病人需求和医疗服务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保障病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科室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七条家庭病床科室管理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履行职责,维护科室正常秩序。

第八条家庭病床科室管理制度的制订、修改和解释由科室负责人负责,经科室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章科室组织与管理第九条家庭病床科室的组织架构由科室主任、副主任和科室人员组成,具体设置人数根据科室规模而定。

第十条科室主任是科室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科室的工作。

第十一条科室副主任协助主任处理科室事务,分工明确,合作顺畅。

第十二条科室人员按照医疗服务需要进行分工,各司其职,协作配合。

第十三条科室人员要求业务能力强,并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提升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科室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服从领导安排,保守病人信息。

第十五条科室主任、副主任和工作人员每月进行一次例会,总结前一段时间的工作,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科室主任负责制定科室绩效考核方案,按照考核结果奖惩有方。

第三章病床管理第十七条家庭病床科室的病床管理应遵循卫生部门有关规定,保证病房整洁、卫生。

第十八条家庭病床科室的病床要分类管理,按照科室规定进行分配使用。

第十九条家庭病床科室要做好病床的消毒、清洁、定期更换被单等工作,确保病人的医疗环境安全。

第二十条家庭病床科室要定期对病床进行保养维修,确保床榻的牢固和使用寿命。

第二十一条家庭病床科室要保证病床设施的正常使用,确保病人的舒适度。

第二十二条家庭病床科室要配备完善的医疗设备和器材,确保医疗服务的顺畅进行。

医院家庭病床服务规范细则

医院家庭病床服务规范细则

在病人家中直接操作 原则
01
02
6 服务项目
检查项目一般有血常规、尿常规、粪常规三大常规检查、心电图、测血糖、抽血化验等。
1
治疗项目一般有肌肉注射、静脉注射、静脉输液、皮下注射、换药、褥疮护理、导尿、吸氧、康复指导、护理指导、针灸、推拿等。
2
6 服务项目
项目举例为经常开展的、最基本的医疗服务。一般是无创伤的,只有一根针的伤口。
1
涉及康复、护理的范畴广,内容多,这里是指导;
2
换药有很多内容,要看具体情况,应是能适合在家庭做的。
3
要注意避免出现意外,如导尿的出血,针灸的晕针等。
4
6 服务项目
6 服务项目
有人分析国内家庭病床服务范畴目前还是以医疗为主,包括定期上门观察诊治、送药、肌肉注射、静脉输液、针灸按摩、外科换药、鼻饲、导尿、雾化吸入、治疗性灌肠、化疗、小型理疗、取化验标本、测血糖、心电图检查等。
家庭病床服务是指对需要连续治疗,又需依靠医护人员上门服务的患者,在其家中设立病床,由指定医护人员定期查床、治疗、护理,并在特定病历上记录服务过程的一种社区卫生服务形式。家庭病床服务对象是居住在辖区内提出建床需求,且符合家庭病床收治范围的患者。
又只能靠 医生 全程负责
3 定义
4 收治范围
家庭病床的收治对象应是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适合在家庭条件下进行检查、治疗和护理的患者。具体包括:
家庭病床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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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天津
1958年6月卫生部在天津召开家庭病床现场会议
1984年上半年全国23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建家庭病床20余万张。
1984年9月,卫生部在天津召开全国家庭病床工作经验交流会,

家庭病床安全管理制度

家庭病床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保障家庭病床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家庭病床服务质量,规范家庭病床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所有医护人员、管理人员及家属。

三、组织机构1.成立家庭病床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病床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

2.设立家庭病床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管理制度1.人员管理(1)医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熟悉家庭病床诊疗护理技术,掌握家庭病床安全管理知识。

(2)医护人员应定期参加家庭病床安全管理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意识和能力。

(3)家属应积极配合医护人员进行家庭病床安全管理,确保患者安全。

2.设施设备管理(1)家庭病床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安全、可靠、适用。

(2)设施设备使用前应进行试运行,确保无安全隐患。

(3)设施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3.药品管理(1)药品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储存、保管,确保药品质量。

(2)药品使用前应核对患者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3)药品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医嘱执行,防止药物滥用。

4.诊疗护理管理(1)医护人员应按照诊疗护理规范进行操作,确保诊疗护理质量。

(2)对患者进行评估,制定个体化诊疗护理方案。

(3)加强病情观察,及时发现并处理病情变化。

5.环境卫生管理(1)家庭病床环境应保持整洁、舒适,符合卫生要求。

(2)定期进行消毒、杀虫、除霉工作,防止交叉感染。

(3)患者排泄物、分泌物等应及时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6.应急预案(1)制定家庭病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流程。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发生突发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患者安全。

五、监督检查1.家庭病床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家庭病床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医护人员应自觉遵守家庭病床安全管理制度,接受监督检查。

3.家属有权对家庭病床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奖惩1.对在家庭病床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家庭病床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家庭病床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家庭病床规章制度范本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家庭病床患者的安全和健康,加强管理,规范服务,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家庭病床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家庭病床的患者及其家属,严格执行,不得违反。

第三条家庭病床的所有者应当依法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服务和管理。

第四条家庭病床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预防控制及治疗工作。

第五条家庭病床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保证患者的生活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家庭病床管理应当遵守家庭病床规章制度的要求,提高服务水平。

第七条家庭病床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服务质量。

第二章家庭病床的设置及使用第八条家庭病床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保证患者的安全和舒适。

第九条家庭病床的使用应当由专业人员指导,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条家庭病床的使用者应当遵守规定,按照要求配备相关设备和药品。

第十一条家庭病床在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当及时与相关单位联系,及时解决。

第十二条家庭病床的使用者应当妥善保管设备和药品,禁止私自使用。

第十三条家庭病床的使用者应当尊重专业人员的建议,积极配合治疗。

第三章家庭病床的管理第十四条家庭病床的管理应当符合标准,保障患者的权益。

第十五条家庭病床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资质和素质,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六条家庭病床的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患者的监督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家庭病床的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家属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家庭病床的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响应政府的政策,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章家庭病床的服务第十九条家庭病床的服务应当满足患者的需求,保障患者的权益。

第二十条家庭病床的服务应当及时提供,有效解决患者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家庭病床的服务应当保障患者的生活质量,提高患者的生活水平。

第二十二条家庭病床的服务应当加强沟通和交流,建立良好的服务关系。

第五章家庭病床的监督第二十三条家庭病床应当接受政府的监督和检查,定期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家庭病床应当积极配合政府的监察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家庭病床安全管理制度

家庭病床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保障家庭病床使用者的生命安全,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确保家庭病床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家庭病床的使用、管理及维护。

三、管理职责1. 家庭病床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家庭病床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安全检查,监督指导家庭病床的合理使用。

2. 家庭病床使用者及其家属应遵守本制度,积极配合家庭病床管理部门的工作。

3. 医疗机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为家庭病床使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药品。

四、安全管理制度1. 家庭病床选购(1)选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家庭病床,确保病床结构稳固,安全可靠。

(2)病床尺寸、材质、功能应符合使用者的需求。

2. 家庭病床安装(1)安装病床时,应确保病床与地面固定牢固,避免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移位。

(2)病床的配件应齐全,如有损坏,应及时更换。

3. 家庭病床使用(1)使用者应按照病床的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了解病床的各项功能。

(2)使用者及家属应熟悉病床的安全注意事项,如病床倾斜角度、防滑措施等。

(3)使用者在使用病床时,应保持身体平衡,避免跌倒。

4. 家庭病床维护(1)定期检查病床的部件,如螺丝、垫片等,确保其牢固。

(2)定期清洁病床,保持病床的清洁卫生。

(3)如病床出现故障,应及时联系维修人员进行检查和维修。

5. 家庭病床药品管理(1)药品应存放于干燥、阴凉处,避免阳光直射。

(2)药品应分类存放,避免混淆。

(3)药品使用前,应仔细阅读说明书,按照医嘱使用。

五、监督检查1. 家庭病床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家庭病床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家庭病床使用者及家属应主动配合家庭病床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奖惩措施1. 对遵守本制度,积极维护家庭病床安全的使用者及家属,给予表扬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予以处理。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社区医院家庭病床管理制度

社区医院家庭病床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医院家庭病床的管理,提高家庭病床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障患者权益,促进家庭病床服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社区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社区医院设立的家庭病床服务,包括家庭病床的申请、评估、建床、服务、管理、监督和终止等环节。

第三条家庭病床服务以患者为中心,遵循自愿、便民、高效、安全的原则,为患者提供连续、便捷的医疗服务。

第二章家庭病床申请与评估第四条家庭病床服务对象为居住在本社区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患者:1. 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2. 慢性病患者,病情稳定,需要定期治疗和护理;3. 老年人、残疾人等行动不便,需在家庭环境中接受治疗和护理;4. 其他经医院评估认为适合在家庭环境中接受治疗和护理的患者。

第五条患者或家属向社区医院提出家庭病床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社区医院对申请人进行评估,包括患者病情、家庭环境、经济状况等因素,评估结果作为建床的依据。

第三章家庭病床建床与服务第七条经评估合格的患者,社区医院与其签订家庭病床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流程、费用标准等。

第八条社区医院根据患者病情和需求,安排医护人员上门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定期检查、治疗;2. 护理指导;3. 药物配送;4. 康复训练;5. 病情监测。

第九条医护人员应按照服务协议和操作规范,确保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

第四章家庭病床管理与监督第十条社区医院建立健全家庭病床管理制度,包括人员培训、设备管理、服务规范、费用结算等。

第十一条社区医院设立家庭病床管理小组,负责家庭病床服务的日常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十二条家庭病床管理小组定期对家庭病床服务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服务质量和患者满意度。

第五章家庭病床终止与结算第十三条患者病情好转或不符合家庭病床服务条件时,社区医院与患者协商终止家庭病床服务。

第十四条家庭病床服务终止后,社区医院按照医保规定和协议约定,及时办理结算手续。

家庭病床服务管理制度

家庭病床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家庭病床服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家庭病床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病情,在其家中提供的一种医疗服务。

家庭病床服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家庭病床服务应遵循患者自愿、知情同意、安全、高效、优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家庭病床服务管理制度应包括组织管理、人员管理、设施设备管理、服务流程管理、质量控制、监督与考核等方面。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家庭病床服务应由医疗机构设立专门部门负责,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第六条家庭病床服务部门应配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医护人员,负责家庭病床服务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家庭病床服务部门应制定家庭病床服务发展规划,明确服务目标、任务和措施。

第八条家庭病床服务部门应定期对家庭病床服务进行总结和评估,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九条家庭病床服务医护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医师、护士执业资格,且在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满两年以上;(二)具备家庭病床服务相关知识和技能,熟悉家庭病床服务流程;(三)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沟通能力。

第十条家庭病床服务医护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通过考核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家庭病床服务医护人员应定期参加业务学习和技能培训,提高专业水平。

第十二条家庭病床服务医护人员应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确保患者安全。

第四章设施设备管理第十三条家庭病床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二)性能稳定,安全可靠;(三)便于患者使用和维护。

第十四条家庭病床服务部门应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家庭病床服务部门应制定设施设备使用和维护制度,明确责任人。

第五章服务流程管理第十六条家庭病床服务流程包括以下步骤:(一)患者咨询;(二)评估病情;(三)制定治疗方案;(四)签订服务协议;(五)上门服务;(六)病情观察与随访;(七)服务评价。

家庭病床管理制度

家庭病床管理制度

家庭病床管理制度
家庭病床管理制度
家庭病床是指在患者家中设立的一种住院形式,旨在为适合在家庭条件下接受治疗和护理的病人提供社区卫生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以为这些病人建立病床,并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等服务。

收住办法:
门诊医生或住院医生可以联系负责家庭病床管理的医生对患者进行体格检查,并办理家庭病床建床手续。

病历书写、保管制度:
主管医生必须在24小时内完成病史采集,并按照“家庭病床病历书写规范”要求书写病历。

每次查床或治疗后,应及时记录病程。

上级医师查床、会诊、病例讨论都要做好记录,并将各项检查结果粘贴在病历附页上。

病历书写应字迹清晰、术
语准确、规范、语句通畅,并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

病人出床后,主管医生必须在24小时内完成病历,并将其交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定的专人进行集中存档保管。

查床制度:
主管医生必须在24小时内向上级医师报告新建家庭病床病人的具体情况,二级查床应于72小时内完成。

主管医生必须每两周进行一次病情小结,必要时应提出会诊、转诊要求。

三级查床应每两周进行一次,主管医生应及时记录上级医师的指导意见并具体执行。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制定家庭病床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家庭病床管理质量检查。

医疗事故、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建立医疗事故、死亡登记报告制度,并及时向上级医疗机构报告。

同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对医疗事故和死亡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确保家庭病床管理的安全和质量。

基层医疗机构家庭病床管理办法

基层医疗机构家庭病床管理办法

XX市基层医疗机构家庭病床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工作原则 (2)第三章收治范围 (2)第四章服务机构配置 (3)第五章服务项目 (4)第六章服务流程 (5)第七章医疗安全 (7)第八章收费标准 (8)第九章管理与绩效评价 (8)第十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医改办发〔2016〕1号)、《关于规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18〕35号)以及《关于推进我市“互联网+家庭病床”工作的指导意见》,促进家庭病床工作有序开展,加强家庭病床规范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病床服务是在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基础上,利用信息化技术,进一步满足辖区居民医疗服务需求,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的重要举措,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办法所指家庭病床服务是指基层医疗机构对需要连续治疗、又需依靠医护人员上门服务的患者,在其居住场所设立病床,由指定医护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家庭医生团队成员)定期上门提供医疗、康复、护理、临终关怀及健康指导等,并在规定病历上记录服务过程的一种基层医疗服务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基层医疗机构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以及具有家庭病床服务方式的其他医疗机构。

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开展家庭病床服务。

第四条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制定全市家庭病床工作计划、质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制度,负责全市家庭病床的监督管理。

各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辖区家庭病床工作计划,结合辖区实际,细化家庭病床操作规范与管理制度;负责辖区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作原则第五条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中西医并重、优势互补原则。

在家庭病床服务中,应坚持中西医结合,促进中西医互相补充、协调发展,共同担负起维护和促进人民健康的作用,创出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中国特色。

卫生院家庭病床管理制度

卫生院家庭病床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卫生院家庭病床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患者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家庭病床的设立、管理、运行和监督。

三、家庭病床设立条件1. 患者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病情稳定,但仍需持续治疗和护理;(2)行动不便,无法到院接受治疗;(3)病情较轻,但需要定期观察和护理。

2. 家庭病床所在家庭应具备以下条件:(1)居住环境安全、卫生;(2)有专人负责患者的护理和照顾;(3)所在社区(村)卫生服务中心同意提供家庭病床服务。

四、家庭病床设立程序1. 患者或家属向所在社区(村)卫生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社区(村)卫生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设立条件后,报卫生院审批。

3. 卫生院对申请进行审批,同意设立家庭病床后,安排医护人员进行评估和确定治疗方案。

4. 家庭病床设立后,患者或家属与卫生院签订家庭病床服务协议。

五、家庭病床管理1. 医护人员定期上门为患者提供治疗和护理服务,确保患者病情稳定。

2. 医护人员应严格按照治疗方案执行,确保用药安全。

3. 定期对患者进行健康评估,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4. 做好家庭病床的消毒和卫生工作,确保患者生活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5. 家庭病床所在家庭应积极配合医护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六、家庭病床监督1. 卫生院设立家庭病床管理小组,负责对家庭病床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2. 定期对家庭病床的设立、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服务质量。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卫生院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卫生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改。

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

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

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4.12.15•【文号】•【施行日期】1984.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令第78号--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暂行办法》等48件部门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8日)宣布废止和失效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1984年12月15日卫生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家庭病床的管理,充分发挥家庭病床的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家庭病床是医疗单位对适合在家庭条件下进行检查、治疗和护理的某些病人,而在其家庭就地建立的病床。

第三条家庭病床是我国社会主义医疗卫生工作的组成部分,是一种深受群众欢迎,符合医学发展规律的医疗服务形式。

它适合我国国情,便民利民,利于缓和看病难、住院难的矛盾,利于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各级医疗机构(含厂矿企业职工医院和卫生所),都应当把开展家庭病床作为自己的一项长期任务。

第四条坚持普及与提高结合,中西医结合,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相结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方针,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家庭病床,不断改善服务态度,努力提高医疗质量,做好优质服务。

第五条加强领导,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到组织、技术、管理三落实,使家庭病床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第二章任务和收治范围第六条家庭病床的主要任务是:一、做好对建床患者的医疗服务。

二、扩大预防,开展健康体检、疾病普查、防治疾病。

三、开展家庭条件下的康复医疗。

四、宣传、普及防治疾病、家庭医学保健知识。

五、选择适当病种,进行疗效观察,研究治疗、预防和康复措施,不断加以总结。

第七条医院一般只在所负责的地段内建立家庭病床。

家庭病床收治病种的范围,应由各级医疗单位根据自身的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确定。

一般是:一、病情适合在家庭医疗的老年病、常见病、多发病患者。

徐州市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

徐州市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

徐州市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徐州市家庭病床服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徐州市行政区域内提供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家庭病床服务是指医疗机构为行动不便、长期卧床或需要连续治疗的患者,提供上门医疗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徐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服务对象与服务内容第五条家庭病床服务对象主要包括:(一)长期卧床的患者;(二)行动不便的患者;(三)需要连续治疗的患者;(四)其他需要家庭病床服务的患者。

第六条家庭病床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病情评估与监测;(二)治疗与护理;(三)康复指导;(四)健康教育;(五)心理支持;(六)其他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三章服务机构与人员资质第七条提供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二)具备相应的医疗设备和药品;(三)有专业的医疗团队。

第八条从事家庭病床服务的医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执业证书。

第四章服务流程与规范第九条家庭病床服务流程应包括:(一)患者申请;(二)医疗机构评估;(三)签订服务协议;(四)制定治疗计划;(五)提供服务;(六)定期评估与调整。

第十条家庭病床服务应遵循以下规范:(一)尊重患者意愿,保护患者隐私;(二)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三)合理收费,公开透明;(四)建立完善的服务记录和档案。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徐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定期对家庭病床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和个人,卫生健康委员会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徐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暂行办法,实际制定时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规划和调整。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试行办法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试行办法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12.30•【字号】杭劳社医[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试行办法(杭劳社医[2008]5号)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妥善解决部分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就医困难问题,根据《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以下简称医保家庭病床)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具备家庭病床服务管理能力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符合住院条件,但因本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行动不便,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确有困难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根据医疗需要而在其家庭设立的病床。

二、医保家庭病床的申请(一)建床机构的确定具备家庭病床服务管理能力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根据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设置医保家庭病床,并就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等具体问题与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家庭病床服务协议,成为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建床机构)。

(二)建床申请的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参保人员,可申请建立医保家庭病床:1、脑血管意外,肢体肌力在3级及以下者;2、骨折牵引固定需卧床治疗者;3、恶性肿瘤晚期者;4、长期卧床不起或8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慢性病需要连续治疗者。

(三)建床申请的程序符合医保家庭病床建床条件的参保人员,可由建床机构家庭病床责任医师填写《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建床登记表》,加盖建床机构公章后,附参保人员证历本、市民(医保)卡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建床登记手续。

三、医保家庭病床的费用结算和管理(一)医保家庭病床每一建床周期一般不超过90天,确需继续建床治疗的,须重新办理登记手续,但每一结算年度累计不超过180天。

(二)建床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按一次住院结算,由统筹基金与个人共同分担,并不设起付标准,该类病人年度内最高限额包括家庭病床医疗费、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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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适应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宁政发[2000]259号)和《南京市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管理的暂行办法》(宁劳社医[2006]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参保人员长期卧床不起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设置家庭病床。

(一)脑血管意外瘫痪康复期;
(二)恶性肿瘤晚期;
(三)骨折牵引需卧床治疗的;
(四)符合住院条件的70周岁以上老人。

第二条开展家庭病床的医疗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系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经卫生部门认定具备开展家庭病床服务条件的。

第三条凡符合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向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申请家庭病床定点资格。

经市医保中心审查合格后,向社会公示。

取得定点资格的,双方签订《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服务协议》。

第四条申请家庭病床程序:
(一)凡符合设立家庭病床条件的参保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设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治医生检查确诊,在《申请表》填写设立理由,科室主任签署意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盖章。

(三)参保人员本人或其家属持病历、《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和《申请表》到参保人员户籍或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提出申请,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并报市医保中心备案。

第五条医疗管理
(一)家庭病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严格掌握家庭病床收治标准,为每位患者建立家庭病床病案
(参照住院病案管理)。

应提供完整的治疗方案,坚持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二)家庭病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和卫生、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

治疗期间,凡需个人自付30%以上(含30%)、个
人自理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必须事先征得病人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在家庭病床病案上做好记录。

第六条费用结算
(一)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自设床之日起计算,每90天结算一次。

参保人员在家庭病床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实行确定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比例支付以及费用封顶办法。

每次起付标准为300元(恶性肿瘤晚期的参保人员免予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5%,个人自付5%,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1500元。

属于参保人员个人承担的费用,由设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直接与其结算;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市医保中心定期与设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规定结算。

(二)已办理过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在设立家庭病床期间,享受家庭病床待遇,不再重复享受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慢性病待遇。

(三)参保人员在设立家庭病床期间如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的,其住院起付线仍需缴纳,住院费用按有关规定结算,出院后继续设立家庭病床的时间与住院前设立家庭病床时间合并计算。

(四)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家庭病床等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以20万元为封顶线,封顶线以上部分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需要撤销家庭病床时,由设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治医生提出撤床理由,经科室主任同意,在家庭病床病案中明确记载后,予以撤床。

同时设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应告知参保人员户籍或居住地所在
的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参保人员撤床事宜,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险所应登记备案。

第七条市医保中心负责对家庭病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结算考核,各区、街道劳动保障部门应配合市医保中心,对家庭病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市医保中心在收治标准、日常管理、个人自理占总医疗费用的比例及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等方面对家庭病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考核。

凡经查实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一经查实,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负责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八条实行单独统筹的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施行。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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