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研究
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案例分析
第34卷第6期V ol.34No.6开封教育学院学报Journal of Kaifeng Institute of Education2014年6月20日Jun.202014275doi:10.3969/j.issn.1008-9640.2014.06.1332010年7月,原告李某某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
被告某旅行社向第三人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旅行责任险。
原告在乘坐被告安排的车辆前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后原告以某旅行社为被告,以某财产保险公司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如下。
第三人与被告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被告系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第三人只对被告负保险责任。
但我国保险法第65条第2款的规定表明,在旅行社对旅游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情形下,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可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本案中,原告虽向被告主张违约责任,但为切实保护原告的权益,减少诉累,原告的损失经本院确认后,第三人可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一、《保险法》第65条的性质定位:是否规定了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一)学者解读有学者指出,第1款的“当事人约定”属于“向第三人履行合同”范畴,并未赋予第三人履行请求权;第2款规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直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属于“代位清偿请求权”;“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人有权就其应获赔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为“附条件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第3款属于对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义务履行的限制。
还有学者认为,第65条规定的是任意责任保险中的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
理由在于,强制责任保险的受害第三人请求权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该请求权应该是无条件的。
任意责任保险中,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实质是一种代位请求权,由第三人取代被保险人来行使保险金赔偿请求权,该请求权不仅可由法律直接规定,也可依保险合同约定取得。
(二)司法解释在最高人民法院主持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司法机关对第65条作出如下解释。
论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
论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作者:许硕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4期许硕(商丘师范学院政法系,河南商丘 476000)摘要:随着现代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对受害人的价值保护日益受到重视,责任保险已经越来越普遍,人们对责任保险的依赖程度也逐渐提高。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不再以被保险人实际向受害人给付赔偿金为条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受害人对责任保险人的直接请求给付保险赔偿金的制度,该权利即为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
关键词: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1)04-0031-03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究其特点而言,责任保险的实质就是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订立责任保险合同,将被保险人潜在的、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转化为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
而保险赔偿金请求权是实现责任保险目的的必要条件,而在传统的理赔模式中第三人不得对保险人直接请求给付保险赔偿金,第三人的权益显然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随着现代保险制度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弊端便逐渐显现出来,而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随之越来越受到立法和司法上的重视。
一、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问题概述所谓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是指发生了责任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事故后,对于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三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即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赔偿金的权利。
而第三人是指因被保险人的行为而受损害,依照法律规定或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人得请求给付保险赔偿金的受害人。
很显然,责任保险补偿的是被保险人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发生的损失,进而间接地为第三人即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的人提供了保障。
因此,责任保险具有保护被保险人和第三人的双重功能,但更倾向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可以说,对第三人的利益予以保障是责任保险的最终目的。
立法直接规定责任保险的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已经为立法界、司法界及学界人士所认同,成为一种趋势。
工作心得: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请求权
工作心得: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请求权责任保险目前已成为全球性险种,其对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都起着强有力的保障作用。
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是不同于一般保险中的受益人的特殊当事人,责任保险由对被保险人的保护转化为对第三人的保护,但就第三人是否对保险人享有直接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至今尚无定论,我国立法对这个问题也没有明确规定。
在法理分析和比较研究各国立法的基础上对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是否对保险人享有直接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实质是被保险人为了免除因自己的行为而依法应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与保险公司订立以转移赔偿责任风险为目的的制度。
因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以填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承担的赔偿责任所受损失为目的,因此又被称为第三人保险或者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请求权的性质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请求权是指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直接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由于责任保险有强制责任保险和任意责任保险之分,两种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请求权的性质也有所区别。
(一)强制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性质对于强制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性质,我们通过对有关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条文的分析,如德国《汽车保有人强制责任保险法》第3条第1款规定的是,“第三人于??范围内,得对保险人行使其损害赔偿请求权”;英国1995年《商船航运法》第165条规定的是,“??受害人可以向保险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挪威1994年《海商法典》第10章第200条的规定是,“污染损害的请求权可以直接向为船舶所有人责任承担担保义务的人提起”等,可以发现其所使用的措辞是一致的,即第三人的索赔可以向保险人提出。
单纯从该种表达方式上来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属于程序意义上的请求权(诉权),因为它规定的是第三人可以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而不是直接规定第三人对保险人享有某种实体上的权利,如债权或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浅析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
204 ) 0 0 2
“ 以” 可 而不是“ 当” 应 直接 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第三人仍然不 能
依据该条款 向保险人 即保险公 司请求直接 由保 险人给付保险金 。
《 险法 》 6 保 第 5条第二 、 三款规 定 ,责任保 险的被保 险人 给第 “ 三者造成损害 ,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 责任确定的 , 据被 根 保险人 的请求 , 保险人应 当直接 向该 第三者 赔偿保 险金 。被保 险 人怠 于请 求 的, 第三者有 权就其应 获赔偿部分 直接 向保 险人请 求
定 或 者 合 同约 定 , 险 人 可 以直 接 向第 三 者 赔 偿 保 险 金 ; 第 二 款 保 而
【 关键 词】 责任保 险 ; 第三人 直接请 求权 ; 法状 况 ; 立 必要性
中则 具体 阐述 了一种法 律规定 的情形 , 即被 保险人给第 三人造成
一
、
责 任 保 险 第 三 人直 接 请 求权 概 述
内容 。该法第 18条第 l 6 款规定 : 仅在经营人破产等两种情形下 , 受
保 险人 赔付 的金额 越来越 高, 产 、 破 死亡 、 逃逸 等现 象层 出不 穷, 这样 就 给 受伤 害的第三人 造成 了重大损 害 , 三人 的利益往 往 不能 获得及 时 、 第 迅 速 的救济 。 为 了平衡 各方 的利 益 并且 更加 偏 向保 护 第 三人 的利 益 , 第三人 直接 请 求权 的 明确 的设立是 必要 的 。本 文 主要 从我 国现今 立法
状况 出发 , 结合各 国的立法状 况 , 理论 和 实际立 法两 方面分 析责任 保 从
险的 第三人 直接请 求权 , 述我 国第 三人 直接 请 求权 制度 建 立 的 必要 详
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初探
责任保 险是指 当被保 险人 对第 三人 依法应 当承 担 损害赔 偿责 任时 ,由保 险人 代替 被保 险人 向第 三 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 责任保 险 的发展初 期 , 立法 目 在 其 的主要 是为 了保 护被保 险 人 的利益 ,即补偿 被保 险 人 因对 第三 人 承担 损 害赔 偿 责任 所 遭受 的损 失 , 但 随着责 任保 险的发展 ,其 对受 害人 的保 护价 值 1益 3 受到重 视 .从 纯粹 的填补 损害 的责任保 险 中分离 出 “ 以被保 险人 对受害 人 的赔 偿 责任 ” 为填 补 对象 的责 任保 险 。 保险人 对被 保 险人 承担保 险责 任 , 不再 以被 保险 人实际 向受害 人给 付赔偿 金 为条 件 。并在 此基 础 上 。 一 步发 展 了受 害 人 对责 任 保 险人 的 “ 接 ” 进 直 请 求 给付保 险赔偿金 的制度1 , l 该权 利 即为责 任保 1 ( ) 险 中第三人 的直接请 求 权 。立 法例 承认 责任保 险 的
接 请 求权 的 必要 性 和 可 行 性 。 关键 词 :责 任 保 险 ; 三人 ; 接 请 求 权 ; 质 第 直 性 中 图 分类 号 : 9 2.8 D 2 24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 6 1 3 9 ( 0 6 0 — 0 7-5 17 — 69 20 )2 0 1 - 0
Ab t a t T e dr c li f h f t i a t n l b l y i s r n e me n h t t e hr a y s r c : h i t ca m g t o h r p r i i i t n u a c a s t a h t i p r e i d y a i d t ma c am t e n u a c c mp n a i n fr y li h i s r n e o e s t om t e n u e d r cl a c r i g t t e lw o t e o h i s r r i t e y c odn o h a r h i s r n e o ta t T i p p r n lz s h c n e t n n g n r l i ai n f h d r c c a m n u a c c n r c . h s a e a a y e t e o c p i a d e e a st t o t e ie t l i o u o i t f ti f h o h r p r , t e a u e f t e i c c a m fg t f t i p r , a d h n c s i a d g d a y h n t r o d r t l i i h o h r t h e d at y n t e e e st y n f a i i t o n o i g h t i p r w t t e i c ca m fg t S r i g s mo e t p r o e sb l y f e d w n t e h r i d at y i h h d r t l i i h . e v n a a e ds s u t
浅谈责任保险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
人向第三人为保险赔偿金的给付时 , 第三人有予 以接 受并保 有 因给 付 所 取得 之 利 益 的权 利 , 三 第 人 取得 保 险人 的给付 , 有契 约或者 法律 上的原 因 。
第 三 , 权保 护 请 求权 。第 三人 在 保 险人 未 给 付 债
或 者拒绝 给付 保 险赔 偿 金 时 , 请 求公 力 救 济 而 有
承担损 害 赔偿 责任 。 对 比各 国保 险法 律 制 度 , 承认 责 任保 险 中第 三人对 保 险人 的 直接 请 求权 , 已经 逐 渐 成 为 相 关 立法 的潮 流或 趋势 。其 主要原 因在于 在各 种责 任 保险中 , 如果不承认第三人 的该项权利 , 则受害的
若优 先考 虑 责 任 保 险 赔 偿 第 三 人 的公 共 目 的, 则第三 人和 保 险人 之 间 的关 系 就 要 比保 险 人 和被保 险人 的关 系 、 保 险人 和 第 三人 的关 系 重 被 要 。在 侵权 法上 , 肇事 谁负 责赔偿 , 谁 事故受 害人
的赔偿 给 付 , 取决 于肇事 者 赔偿 能 力 , 但是 , 以 若
使 得 责任保 险具有 了保 护受 害第 三人及 社会大众
的功 能。
一
保 险人 的关系 、 保 险人 和 第 三人 的关 系这 样 两 被
个 方 面 , 少 考 虑 第 三 人 和 保 险 人 之 间 的关 系 。 较 保 险人和被 保 险人 之 间 的关 系 , 于 被保 险 人 和 优 第三 人之 间的关 系 , 险 人对 被 保 险人 依 照保 险 保 合 同承担 的责任 , 因为被 保 险人 和第 三 人之 间 不 的赔 偿 责任而 发生 变化 。
孟 旭 万 立 伟
( 北 农 业 大 学 , 龙 江 哈 尔 滨 10 3 ) 东 黑 50 0
论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问题
论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问题作者:吕晓捷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7期摘要我国于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中的第65条确认了责任保险之受害第三人享有附条件的直接请求权。
但是在有关责任保险的特别法中,法律对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规定参差不齐,难成系统。
本文以强制责任保险中较为典型的交强险为视角,通过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相似规则的对比研究,对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责任保险中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有关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对我国相关制度的优化建议。
关键词责任保险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作者简介:吕晓捷,华东政法大学,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083-02根据1995年首次出台的《保险法》第49条到2002年修正后的《保险法》第50条,清楚地体现出我国保险法中存在责任保险制度,且确认了保险人直接向受害第三人提供赔偿的义务。
但是该条文中的规定并没有涉及到责任保险中受害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问题,并未明确指出第三人是否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请求损害赔偿。
至2009年2月,我国《保险法》进行了全面的重新修正,2009年修正的《保险法》第65条第2款增加了有关责任保险中受害第三人的规定,顺应保险制度发展的重大改变。
立法者对于这一规定的修订强化了对受害第三人的保护,明确了受害第三人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但该条文中第三人的权利并不是不附条件的请求权,受害第三人必须在“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这一权利。
一、确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必要性(一)解决传统责任保险救济不利的现状,平衡当事人利益的需要第三人是责任保险区别于其他保险类型最为显著的特征之一。
《保险法》规定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赋予受害第三人更多保护自身利益的权利,从积极意义上实现责任保险制度社会功能,成为保障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在更大程度上保障受害人的利益,解决传统责任保险救济不利的现状,使受害第三人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论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请求权
论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请求权[摘要]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责任保险成为全球性的险种,其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都起着强有力的保障作用。
责任保险由对被保险人的保障转化为对第三人的保护,责任保险合同中的第三受益人应享有直接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
[关键词]责任保险,第三受益人,直接请求权社会互助和救济激发了保险的萌芽,海上贸易的产生、发展促使了人类最早的保险险种——海上保险的诞生。
随着经济发展,在13世纪初的意大利出现了现代意义的保险法,历经几百年的演进,保险险种不断丰富和更新,在本世纪70年代,责任保险取得了长足进步,成为极具潜力的险种。
1 责任保险概述人类进入工业社会以来,科学技术带动着生产力迅速发展,创造巨大财富的同时也出现了新的社会问题。
工厂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环境污染、医疗事故等反复频繁、持续不断,给人类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巨大的财产损失。
民事责任是私法领域处理民事法律纠纷最基本的法律手段。
通过强令加害人向受害人赔偿所遭受的损害来保护受害人和制裁加害人,这在简单的、零星的、个体之间的侵害行为上,这种做法有广阔的用武之地,但是在诸项问题面前,却显得苍白无力。
一是事故所生成的损害巨大,除了有巨额的财产损失,还有不菲的非财产上损害的慰抚金等;二是由于民事责任的认定有严格的诉讼程序,而诉讼费用的高昂使许多受害者望而却步;再者;加害人的赔偿能力的有限性使受害者所能获得的赔偿更为不确定。
大家把目光转向了保险市场,保险制度尽管能最大限度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但传统的保险制度的保险标的仅为财物或人身,现实生活的需要呼唤建立新的保险制度,这样,责任保险制度应运而生,它的出现给各工厂主、车主带来了福音,也为各种事故的受害者提供了保障。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实质是被保险人为了免除因自己的行为而依法应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与保险公司订立以转移赔偿责任风险为目的的制度。
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价值定位及其抗辩分析
方兴未艾 ,2 0 0 9年 新修 改 的 《 险法 》 第 六 十五 保
条 已迈 出 了全 面 建 构 直 接 请 求 权 制 度 的第 一 步 , 从 而提 出 了对 直接 请求 权 的研 究应 从 理论 层 面 向 立法应用层 面转变 的新课题 。然而 ,有关直接请求
权 的理 论 学说 与各 国立 法 实践 的多样 化加 大 了选
者 对直接请 求 权 价值 的定 位 ,即直接 请 求 权 具有 担 保的属 性 。尽 管 有关 直 接请 求 权 的各 种 理 论学
说 分 别从 不 同角 度为 直 接请 求权 的建 构 提供 了不
择适 当的直 接请 求 权 立法 模 式 的难 度 。本文 尝 试
而 法 定债 务共 同分 担 说 则认 为保 险人 应 承担 分担
、
直 接 请 求权 的价 值 定位 与 责 任保 险在 损
害 赔 偿 法 中 的 地 位
从有关直接请求 权理论基础 的学说 阐述 以及现
被保 险人 侵权 损 害赔 偿 债务 的法 定义 务 。基 于上 述 学说 ,直接 请 求 权 只是受 害 人 侵权 损 害 赔偿 救
及 立 法模 式之 间 的 一 般 性 差 异 入 手 ,探 究 导 致 这 些 差 异 的 深 层 次原 因 , 以 期 从 根 源 上 为 直 接 请
求权 的建构提供 参考。
关键词 :直接请 求权 ;责任保险 ;寄生说 ;并存说
中图分类 号 :F 4 . 804 文献标 识码 :A
改变研究 思 路 ,从 分 析各 种 理论 学 说 以及立 法 模 式之间 的一 般性 差 异人 手 ,探究 导 致 这 些一 般 性
论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行使条件之完善
论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行使条件之完善【摘要】责任保险是为保障被保险人在民事责任纠纷中的法律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保险,其中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是指第三人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
目前我国对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规定并不完善,存在着一些法律适用和司法解释的不足,导致实际操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此,有必要对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明确规定,以解决现有问题并提升保险制度的效率和公平性。
未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民事责任纠纷的增多,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重要性将得到更多的认识和重视,相关法律法规也将不断完善和发展。
展望未来,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有望成为保障公民和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关键词】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立法现状、问题、挑战、建议、法律适用、司法解释、重要性、发展趋势、展望1. 引言1.1 研究背景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涉及到保险法、民法等多个法律领域的交叉问题,至关重要。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责任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第三人并不具有约束力,这使得第三人在与被保险人发生纠纷时往往无法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完善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条件和机制,对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我国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存在着一些不足和局限性,导致在实践中可能出现一些问题和挑战。
有必要对我国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法律规定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修订,以提高其适用效果和保护力度,推动责任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提出了完善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迫切需求,为后续的研究奠定了基础。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探讨当前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分析我国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立法现状,提出完善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建议,以及对法律适用和司法解释进行讨论。
责任险第三者对保险人请求权问题探析
责任险第三者对保险人请求权问题探析田1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一般而言,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产生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遭受了财产损失。
但特殊情况下,为发挥特定责任保险第三者保护作用,法律会规定保险人将保险赔偿金直接支付给第三者,甚至赋予保险合同之外的第三者对保险人的请求权或诉权。
《保险法》第65条,就吸收了这样的思想,规定了特定情况下第三者对保险人的请求权,极大地加强了对责任险第三者的保护力度,使责任险的社会风险防范功能得到进一步凸显。
保险法实施后,得到新闻媒体的关注,使新法理念深入人心。
但由于种种原因,实践中出现了对这一规定的误读,甚至一些保险公司的法务人员也不能正确认识。
他们认为,责任险中特别是车辆三者险的第三者可以直接依据新法第65条起诉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赔偿金,甚至在理赔实践中不加区分地承认第三者的直接请求权。
这种认识,经常造成在诉讼中将侵权之诉与保险合同之诉不加区分、一并处理的现象。
如不理清这种认识,将会增加了保险人的诉讼负担,而且不利于理清两种不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容易引发错判及乱判现象的发生。
因此,有必要对责任险中第三者请求权的问题进行分析。
依据王泽鉴教授的观点,当事人是否享有请求权,要看当事人的权利主张是否具备相应的请求权基础。
换言之,即其请求权是否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约定。
因此,具体到责任险中第三者对保险人的请求权,理应以此理路进行思考。
一、第65条第1款不能当然推出第三人享有直接请求《保险法》第65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1作者邮箱:thwlex@著作权保留,未经作者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本文。
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第1款保留了原《保险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这是原法的延续。
有观点认为,根据这一条,可以推出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
论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
论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作者:曲辰冬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08年第12期摘要:责任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时,需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第三人赔偿保险金。
然而,是否能因此引伸出保险事故中的受损害第三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给付,则不无疑问。
基于责任保险保护第三人利益特性,如果未对此问题予以说明,则对于责任保险受损害第三人在保险诉讼中,将处于不利地位,甚至可能发生求偿无门情形,因此有必要对此一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说明。
关键词:责任保险;第三者;保险金;赔偿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12-0312-1 责任保险的意义《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因此,责任保险的意义,即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保险。
由此观之,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之保险。
当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向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
2 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2.1 责任保险中第三人之意义与范围责任保险的第三人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以外,对被保险人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责任保险的第三人并不参加保险合同的订立,其是否有意思表示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责任保险的第三人仅在其因被保险人的致害行为遭受损害时才能特定化,并且就有对被保险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此外,为避免道德风险,法律也规定了有些人不属于责任保险的第三人。
例如因夫妻关系,考虑到道德因素,责任保险不承保被保险人对其配偶所承担的责任。
因此,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对其配偶造成损害而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无须承担保险责任。
除上述以外,责任保险单对第三人的范围另有限定的,依其限定。
2.2 责任保险第三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在责任保险中,第三人是否有权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给付?对此问题,学界一般存在两种观点:(1)否认说。
论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
Vo l.32No .4Apr.2011第32卷第4期2011年4月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J o urnal of C hifeng University (S o c.S ci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究其特点而言,责任保险的实质就是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订立责任保险合同,将被保险人潜在的、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转化为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
而保险赔偿金请求权是实现责任保险目的的必要条件,而在传统的理赔模式中第三人不得对保险人直接请求给付保险赔偿金,第三人的权益显然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随着现代保险制度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弊端便逐渐显现出来,而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随之越来越受到立法和司法上的重视。
一、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问题概述所谓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是指发生了责任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事故后,对于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三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即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赔偿金的权利。
而第三人是指因被保险人的行为而受损害,依照法律规定或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人得请求给付保险赔偿金的受害人。
很显然,责任保险补偿的是被保险人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发生的损失,进而间接地为第三人即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的人提供了保障。
因此,责任保险具有保护被保险人和第三人的双重功能,但更倾向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可以说,对第三人的利益予以保障是责任保险的最终目的。
立法直接规定责任保险的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已经为立法界、司法界及学界人士所认同,成为一种趋势。
虽然目前我国的《民用航空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都有关于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相关规定,但作为保险基本法的《保险法》却并未明确赋予责任保险中第三人以直接请求权,因此有必要对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二、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性质研究关于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性质,理论界众说纷纭,总的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基于原始取得而产生。
论责任保险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的开题报告
论责任保险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责任保险是一种为了保障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而设立的一种保险形式。
在实际应用中,如果被保险人的行为造成了其他人的损失,那么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同时,被保险人也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索赔来实现赔偿。
但是,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是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而不是第三人(受害人)。
因此,如果第三人想要向保险公司直接索赔,就会遇到一些问题,这就需要对责任保险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进行研究。
有关责任保险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的研究已经得到了学界的广泛关注。
在国内,相关法律制度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的有关规定上。
但是,现在仍存在许多争议,特别是关于第三人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的具体赔偿责任、索赔条件和诉讼程序等方面的问题,需要深入探讨和研究。
因此,对于责任保险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
它不仅可以完善我国的保险法律制度,提高第三人索赔的效率,促进社会公平司法,同时也可以为大众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和保护。
二、研究意义1. 分析责任保险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的相关法律制度,深入研究其规则和原则,有助于加深对保险法律制度的认识。
2. 确定第三人索赔的具体条件和限制,可以寻找保险索赔的适切途径,解决索赔问题。
3. 探讨和分析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和赔偿方式,将有助于加强保险公司的责任感和维护公共利益。
4. 和国际上抵消性责任保险的发展相结合,可以为我国失信赔偿制度的建设提供参考。
三、研究内容1. 索赔权的界定:初步对责任保险第三人索赔权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基于《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探讨第三人索赔的范围和条件,以及他们是否具有直接请求权。
2. 责任与赔偿的规定:研究保险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索赔人的损失和对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所做出的应赔偿款。
3. 请求种类的规定:考察请求种类的问题,比如索赔的方式、时间、金额等方面,给出实现请求的具体步骤和措施,以保证索赔的顺利进行。
课题研究论文:论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行使条件之完善
95638 保险学论文论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行使条件之完善作为市场经济和保险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同时也是整个保险行业的重要构成部分,责任保险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
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
保障第三人的利益责任是责任保险的重要目的,而保险人是否积极履行保险合同的义务则成为了能否实现这一目的的关键。
虽然我国已在保险法中规定了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但对于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这一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制度的研究尚显不足,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因此,从法学角度研究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行使条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及其行使条件1.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责任保险的第三人享有的请求保险人直接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是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合同具有相对性是合同法历史最悠久的规则之一。
然而,合同相对性随着合同法理论的逐渐发展发生了重要的演变,更深层地反映了合同法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这种演变体现的最为明显的就是保险合同。
这一规则的突破为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在法学理论上创造了可能,成为了它的基石。
英国明文规定了第三人对保险人享有的权利,突破了一直以来相对性规则对责任保险合同下第三人受到的权利限制。
英国道路交通法第149条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责任保险合同后,被保险人对受害人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如处于保险单承保的责任范围之内,受害人有权在取得对被保险人的赔偿判决后直接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
而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也肯定了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作用,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另一方面,保险人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与第三人的对抗与和解,这也为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做好了实务操作中的实际准备。
在订立合同时,保险人为了便于影响和抗辩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往往会做出保留保险人参加该争议解决过程的权利的特殊约定。
保险人通过这一特殊合意享有了被保险人在该程序中的角色和作用,可以代替被保险人进入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的相关程序。
责任保险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探讨(刘铁光).doc
责任保险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探讨刘铁光上传时间:2004-3-18内容提要:责任保险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是责任保险发展趋势的要求;对不附抗辩事由的直接请求权应该以法定权利说作为其法理上的支撑,而对于附抗辩事由的直接请求权来说,应当以权利转移说来作为其法理基础;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确立的目的在于更有利的保护受害之第三人的利益和减少索赔的成本和诉讼成本;基于这两个原因应当对我国《保险法》中的责任保险的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进行重构。
关键词:责任保险、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发展到今天,从某种程度上说责任保险是为受害之第三人的利益而存在的,但对于责任保险的理赔,传统上的做法是保险人先向被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再向受害之第三人赔偿,也就是采取保险人----被保险人----受害之第三人的顺序理赔的方式,这样无疑增加了责任保险三方的成本。
鉴于对受害之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和减少保险三方的成本,本文拟对责任保险中的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进行尝试性探讨。
一、责任保险受害之第三人之直接请求权的基础分析------责任保险发展趋势的要求由于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以填补被保险人对受害之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造成的损失为目的,因而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第三人保险(third party insurance)或者第三者责任保险(third party liability insurance)。
无论其如何称谓,也无论对责任保险下何种定义,责任保险发展到今天,从某种角度上说责任保险是以受害之第三人为其存在基础的。
承认受害之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可以说是责任保险发展趋势所必须。
首先我们从责任保险发展趋势来分析责任保险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确立的基础分析。
诚如学者指出,责任保险是顺应工业革命后分散危险(赔偿)的需要而产生的1。
课题研究论文:论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
保险学论文论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它的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的责任保险,它具有强制性。
受害第三人指的是受到被保险机动车的侵害后,有权利对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人。
受害第三人究竟能否对保险人行使直接请求权,理论上存在着一定的争议,本文旨在对此问题作一探讨。
一、直接请求权的性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里,关于直接请求权的性质问题,是进行其他问题探讨的基础。
但对此问题尚无定论,学理上大致有以下四种观点:1.法定权利说法定权利说具体是指,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设立由法律直接规定,它的内容和行使条件也由法律作出规定,或者是由法律对当事人双方的合同约定赋予合法性。
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在强制责任保险中不得附加抗辩事由。
保险人对抗被保险人的理由不能用来对抗第三人,通过这种形式对第三人进行更有利的保护。
无奈法定权利说仅是对直接请求权发生原因的解释,对于性质问题并没有做出充分的解释,也没能说明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2.原始取得说该学说主张,由于发生了保险事故,责任保险的第三人才取得了直接请求权,该项权利的内容与被保险人所拥有的权利内容相同,性质独立而不需要依附于其他权利,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始取得。
这一学说与法定权利说相比,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但是它更为强调法律所赋予的直接性以及强制效力。
同时,依照该学说,直接请求权属于第三人的原始取得,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它不产生影响,也就是说,保险人不能够以他对抗被保险人的事由来对抗责任事故的受害第三人。
3.权利转移说这一学说主张,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请求权可以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从被保险人转移到第三人,第三人通过此种方式取得直接请求权。
同时转移给第三人的,还有相关的前提或条件。
这一学说在商业责任保险领域能够同时考虑到第三人以及保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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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的是 由于旅行社 的过错 而对旅客所承担 的赔偿 责 偿 而陷入经 营不能的地步 。因此 ,填 补旅行社 因承担
任 。在旅 行社责任保 险法律关 系 中,旅行社及保 险公 赔偿 责任而受 到的损 失 ,是旅行社责 任保 险的惟一功 司为保 险合 同当事人 ,旅行社 和保险公 司之外 的人 为 能 ,受 到伤害 的第 三人 ,不能直接请求保 险人 ( 保险 保 险合 同之外的第三人 。本文 所探讨的旅行社责任保 公 司 )给付赔偿金 。另外 ,基于合 同相对性 原理 ,旅 险中第 三人的直接请求权是指 在旅行社与保险人订 立 行社责 任保险合 同的当事人是旅行社 和保 险公司 ,第 的责任保 险合 同之外 的受 害第 三人依法或依约定享有 三人 与保险合 同不存 在法律上 的关 系 ,保 险公司对其 的请求保 险人 给付保 险赔偿金 的权利 。
收稿 日期 :2 0 . l 5 0 9o 一 0
作者简介 :肖萌菊 ( 9 0 ) 18 ̄ ,女 ,河南邓州人 ,西南政 法大学民商法 学院硕士研 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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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0・
肖萌菊 :旅行社责任保险 中第三人直接请 求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研究
以向受害第三人直接给付保 险赔偿 金 ,而且 ,更 应该 续 ,再 由旅行社到保险公 司索赔 ,旅行社得到保险金 承认受害第j人对保险公司给付 责任保 险赔偿金 的请 后 ,再给付第三人 。这种方式 中,第 i人承受着赔付
向保险公 司支付保 险费 ,保险公 司承担旅行 社在从事 是否享有对保 险人 的直接请 求权 的认识就存在分歧 。 旅游业务经营活 动中致 使旅游者人身 、财产遭 受损害
一
而应承担 的赔偿责任 的一种责任险 。这 意味着 ,投保 的责任保 险 ,责任保险是为 了被保 险人的利益而存在 旅 行社责任险 ,旅行社 要和保险公 司签订合 同 ,游客 的 ,是为 了弥 补被保险人 因对第 三人 承担赔偿责任所 在 遭受人身 、财产损 害应 由旅 行社承担责任 时 ,保 险 承受的损失 。具 体到旅行社责任保 险 ,其设 立的初衷 公 司进行理赔 。旅行社 责任险在性质上 为责任 保险 ,
求权 。从法理层面看 ,旅行社对保 险公 司享有的请求 兑现拖拉甚至无法得到最终赔付 的巨大风险 :即现实
其给付保险金 的权利 ,作为合同之债 ,当然 ,可以依 中可能存在 的旅行社不愿将从保险人处领取 的保险金 法或者依约定转 让给受害第三人 ,因此 ,第三人 享有 支付给第三人 ,或者在领取赔偿款后解散 。如此 ,则
一
不 负有 给付义务 ,其 不享有直接请求保 险人 承担损 害
赔偿责 任的权利 。此 种观念 反映在实务 中则 为保 险公 司对第 三人的直接请求权 置之不理 ,当第三人诉 至法
、
理论及实务界对第三人直接请 求权的认识现状
《 险法 》 5 条规 定 : 保 第 0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 的被 院时 ,又被告知保险公 司非 适格的被告进而被裁定不
摘
要 :从平衡旅行社 、保 险公 司、第三人之 间的利益 出发 ,以保障第三人 获得迅速 、实际的赔偿 为落脚点 ,
借鉴其他 国家和地 区的立法经验 ,在旅行社责任保 险中 , 国立法应赋 予第三人 直接请 求权且不 宜对 第三人 直 我
接请 求权 的行使 附加任何 限制条件。 关键词 :旅行社责任保 险 ;第三人 ;直接请求权
保 险人给第 三者造成的损害 ,可以依 照法律 的规定或 予受理 。
者合 同的约定 ,直接 向该第三者赔偿 保险金 。因此 ,
一
种 观点认为 ,旅行社 责任保险涉及 三方 面的关
根据保险法 的规定 ,责任保险 中第三人 获得救济 的途 系 :旅行社 与保险公 司的关 系 、旅 行社和第三人 的关 径有两条 :一是直接 向被保 险人请求赔偿 ,由被保险 系以及第三人 和保 险公 司的关 系。旅行社责任保险虽
人赔偿 后再 向保险人理赔 ;二是 由保险人按 照法律规 以保 护被保险人旅行 社的利益为基 础 ,然 而考虑到旅
定 或合同约定直接赔偿 给第 三人 。虽然旅行 社责任保 行 社 、保 险公 司 、第三人在 资源 占有及享有利益上 的 险是 责任保险的一种 ,但 由于 《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 责 力 量对 比及现代 责任 保险更注重保 护受害第三人及社 任保 险的规定 》并未对第三人 是否享 有直接请求权 作 会公 众 的功能 ,旅行 社责任保险应该 承认 保险公司可
对保 险公 司的直接请求权并非毫无根据。此种观念投 第三人 的获得赔付之路遥遥无期 ,其遭受 的损失在短 射在实务 中则为第j 人对保险公司享有直接的诉 权 , 三 保 险公 司直接对第i人承担 给付责任 。 以上两种观点及相对应 的实务处理各有市场 、各
时间 内无法获得补偿 。在立法上赋予受害第 人 ( 游
中 图 分 类 号 :D9 22 4 2 .8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 10 — 2 12 0 ) 3 0 4 — 4 0 6 5 6 (0 9 0 — 0 9 0
旅行社责任 险是指 ,旅 行社根据保 险合 同的约定
出规定 , 自其 实施 之 日起 ,理论界及 实务界对第三人 种观点认 为 ,旅行社责任保 险属于财产保险 中
客或者其权利继受人 )的直接请求权 ,保险人有义务
向第i人支付赔偿金 ,就迫使保 险人改变过去 的理赔
行其是 ,导致旅行社 、保险公 司、第三人三者均颇有 观念 ,提前介入保 险事故 中 ,同时基 于行业声誉和诉 微词。就 目前来看 ,这种状况不能不归咎于我 国现行 讼费用等 因素考虑 ,尽量 与第 三人协商解决 ,从而避 责任保 险法律制度 中旅行社责任保 险第三人直接请求 免 了纷繁 的诉讼 和理赔程序 ,缩短 了时间 ,有效地 降 权制度的缺失 。
第2 卷 第 3 4 期
2 0 年 6月 09
天 中 学 刊
J u a f in h n o r l Ta z o g n o
V 1 2 NO 3 b.4 .
J n. 09 u 20
旅行社责任保 险 中第 三人 直接请 求权研 究
肖 萌 菊
( 南政 法大学,重庆 4 0 3 ) 西 0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