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预防职务犯罪知识竞赛试题0
预防职务犯罪知识竞赛试题0一、填空题1、《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从年月起施行。
2、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使用本条例。
3、本条例所指的职务犯罪包含、与犯罪。
4、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坚持、的方针。
5、、、、人民团体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6、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应注重加强对岗位、岗位、部门与行业人员的教育。
7、、、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8、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人、人与人。
9、在依法履行职责活动中,发现有关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管理与制度建设方面存在问题的,能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批判与意见。
10、建议、建议、建议、建议应当以事实为根据,实事求是的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
11、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
单位、部门要紧负责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12、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预防职务犯罪活动。
13、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工作,应当注重完善教育制度,健全,改进,增强教育的针对性与实效性,能够采取举办法制讲座、建立警示教育基地、组织岗前岗位培训等多种形式。
14、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完善,依法规范,遏制与预防职务犯罪。
1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在建筑、电力、水利、交通、市政等工程建设领域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实行制度与制度。
16、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任用或者者聘用因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机关领导职务、、、财务总监与会计。
17、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办案,公正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完善自律机制,实行与。
18、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廉政建设责任制中,作为、与廉政建设责任的内容。
19、有权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批判与建议。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展打击安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安办发[2008]76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10.15【实施日期】2008.10.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宁安办发〔2008〕7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现将《自治区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二00八年十月十五日自治区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为全面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批示和9月24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遏止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酿成的恶性事故,净化安全发展环境,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集中力量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08]2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通过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解决当前安全生产领域比较突出的非法违法问题,强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坚决维护国家安全生产法律尊严,维护政府监管权威,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权益,加快建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推动各级政府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促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扭转一些地方和单位事故多发的现状,为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和谐宁夏”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打击的重点这次专项行动打击的重点,主要是以下六类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一是无证无照、证照。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10•【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3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已经2015年1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刘慧2015年1月1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
第四条未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职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依法公开,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档案,应当依法允许查阅、摘录、复制。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行为取得的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提出行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行政机关应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采纳其合理意见和建议。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廉政【发文字号】宁党办[2013]17号【发布部门】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3.03.11【实施日期】2013.03.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3〕17号)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11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现就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我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要求以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和人财物管理使用等重要岗位、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为重点,以权力监督制约为核心,推进实施“制度+科技”创新举措,切实加强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和后期处置,建立健全权责明晰、流程规范、措施有力、制度管用、预警及时的廉政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实现廉政风险防控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主要内容(一)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强化前期预防1.预防思想道德风险。
(1)加强廉政教育。
通过举办廉政党课、专题研讨、廉政展览、党风党纪教育、岗位廉政教育、警示教育等形式,抓好党员干部经常性廉政学习教育,增强风险意识和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2)注重人文关怀。
坚持以人为本,从精神生活上关心、爱护、帮助党员干部,采取集体廉政谈话、个别谈心、互帮互助等措施,及时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动态,帮助解决思想困惑,特别是当党员干部出现工作效率不高、工作表现不佳等情况,以及面临职务任免、岗位调动、家庭发生重大事项时,党组织应当及时安排谈心活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发[2010]99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0.06.24【实施日期】2010.06.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宁政发[2010]99号2010年6月24日)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市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各种利益纠纷和矛盾不断凸现,行政争议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
能否预防和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在探索预防化解行政争议新机制等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
实践证明,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建立完善工作联系制度,促进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的良性互动,充分发挥各自在化解行政争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愈来愈明显,建立我区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新机制十分必要。
因此,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法院决定建立《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行政审判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和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制定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通报全区年度行政案件受理和行政案件审判情况;研究行政。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规章和规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廉政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发[2007]154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7.11.17
【实施日期】200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廉政审
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7]15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监察厅拟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廉政审查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七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廉政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使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涉及廉政建设的内容符合廉政建设基本精神,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章。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能反复适用的,除政府规章以外的各类文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管理制度范本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1.为了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保护组织和个人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职务活动的人员,包括领导干部和普通员工。
3.本制度的宗旨是增强职务人员的法纪意识和廉洁意识,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二、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1.加强组织和教育(1)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负责人和成员,并制定年度工作方案。
(2)制定职务犯罪宣传教育计划,包括定期组织培训、宣传材料的制作和发布,以及开展廉洁文化建设。
2.建立健全制度(1)制定职务犯罪预防制度,明确职责和权限。
(2)建立职务犯罪信息登记制度,对职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记录和汇总,实时监控。
3.加强监督和检查(1)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责任制,层层传导压力,确保各级责任人认真履职。
(2)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整改。
4.采取有效的激励和惩戒措施(1)建立制度奖惩机制,对犯罪预防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2)对职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三、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具体要求1.加强职务人员的法律意识(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组织规定,不得违法乱纪。
(2)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职务人员的法律素质。
2.加强职务人员的廉洁意识(1)加强廉政教育,培养职务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
(2)加强职务人员的家风建设,培养廉洁家庭环境。
3.加强职务人员的安全意识(1)提高职务人员的防范意识,加强安全知识教育。
(2)严禁职务人员参与非法经济活动,预防经济犯罪。
4.加强职务人员的信息管理(1)严格保护组织和个人的信息安全,禁止泄露相关机密信息。
(2)加强网络安全意识,防范职务人员利用网络进行犯罪活动。
四、责任追究1.对于职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对于工作中疏忽、不作为等失职行为,将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推进惩防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党办[2009]104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发布日期】2009.11.06【实施日期】2009.1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推进惩防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党办[2009]104号2009年11月6日)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宁夏回族自治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推进惩防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推进惩防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扎实推进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央纪委关于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检查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客观公正、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促进和保证作用,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分析原因,督促整改,推动工作,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惩防体系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三条基本要求(一)组织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
既要考核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又要了解广大干部群众对反腐倡廉工作的满意度,使考核结果客观、公正、全面。
(二)重点考核与全面了解相结合。
紧紧围绕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对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行使权力的情况进行考核,同时全面了解反腐倡廉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等工作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5.03.31
•【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一号
•【施行日期】2015.03.3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一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的决定》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3月3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的决定
(2015年3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予以修改:
删去第二十九条(一)项中的“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劳动教养场所和”、“接受劳动教养或者”,第三十三条中的“或者解除劳动教养”,第三十四条中的“和解除劳动教养”,第三十五条中的“或者接受劳动教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和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党办[2013]24号【发布部门】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3.04.28【实施日期】2013.04.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和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3〕24号)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监察厅、公安厅、国家安全厅、司法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法制办等机关和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28日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以下简称“《衔接工作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工作与检察监督工作相衔接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1〕37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要求1.坚持“谁主管谁负责”。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确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责任领导、责任机构、责任人员,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执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切实做到该移送的移送、该受理的受理、该立案的立案,禁止以罚代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工作与检察监督工作相衔接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检察机关【发文字号】宁政发[2011]37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1.02.17【实施日期】2011.0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工作与检察监督工作相衔接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1〕3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市、县(区)人民检察院:为了规范和完善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工作相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以及其他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根据《宪法》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央有关政策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工作与检察监督工作相衔接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工作与检察监督工作相衔接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行政执法工作与检察监督工作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等违法犯罪,保障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央有关政策精神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执法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设案件信息查询网络平台,建立健全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互相配合、各尽其责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对执法活动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管理制度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维护国家和单位的安全稳定,制定本工作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工作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职务犯罪早期干预、预防和规范管理的综合工作。
第四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目标是切实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原则是依法依规、预防为主、综合施策、维护权益、公开透明。
第六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任务是建立健全职务犯罪预防体系,提高预防能力和效果。
第七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应当坚持中央和地方相结合、政府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八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组织形式有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协作机构。
第九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领导机构是为加强统一领导、协调指导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而设立的机构。
第十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工作机构是为具体组织和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的工作而设立的机构。
第十一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协作机构是为加强部门之间、地方之间的沟通协作而设立的机构。
第十二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协作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协作机构应当密切与综治、公安等部门协作配合。
第二章工作机构的职责第十四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计划、进行职务犯罪预警和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沟通协作,及时了解职务犯罪案件的最新情况,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第十六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培训和教育,提高各类人员的职务犯罪预防意识和能力。
第十七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构应当开展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和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提出建议和措施。
第十八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构应当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组织实施,推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
第十九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构应当在单位内部建立健全职务犯罪预防制度和机制,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纪律约束。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施方案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施方案在当前社会中,职务犯罪已经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制定和实施一套科学有效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本方案旨在通过一系列措施和方法,有效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保护企业和社会的利益。
一、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1. 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建立规范的决策程序和流程。
2. 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估机制,激励诚信守法的员工,惩戒违法违纪行为。
二、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教育1. 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教育,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
2. 定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对职务犯罪的辨识和防范能力。
三、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1. 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和审计,发现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2. 加强对重要业务环节的监控和审核,防止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1. 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企业各项业务的全面监控和数据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2. 利用大数据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加强对企业内部各项业务的风险预警和预测,提高对职务犯罪的防范能力。
五、加强对外部合作和监管1. 加强与政府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及时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2. 加强与行业协会和其他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形成合力。
六、加强对职务犯罪的惩处和打击1. 建立健全的违法违纪行为惩处机制,对违法违纪行为严肃处理,形成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2. 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合作,对职务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企业和社会的正常秩序。
七、加强舆情宣传和舆论引导1. 加强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宣传和宣传,提高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对职务犯罪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2. 积极引导舆论,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共同抵制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总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企业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4篇)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为全面_____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预防职务犯罪,现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宣传1、积极开展反腐倡廉形势教育。
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务人员医德规范》等医德医风教材,认真制定医德医风教育计划和措施,每年组织医德医风测试,将医德医风教育纳入医务人员在职教育。
2、实行廉政谈话和诫免谈话制度。
3、建立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档案。
4、利用单位宣传栏、公示栏等加大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力度。
二、建立健全反腐倡廉的法规制度,完善各项工作机制1、制定完善单位组织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
2、建立健全科学、依法、民主决策的机制。
加强对重大问题的研究,提高抓大事、议大事的能力。
建立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认真研究并着力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3、深化医院院务公开工作。
4、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制度规定。
5、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6、完善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7、健全党内监督制度。
三、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1、加强对单位、科室负责人的监督、管理。
2、加强医院管理,深入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
3、加强对全院的财务和医疗服务收费的监管。
4、继续加强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
四、推进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创新1、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2、深化财务管理制度改革。
3、推进卫生事业发展和体制改革。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二)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职务犯罪预防,落实党内监督条例,保证党员干部依法公正、廉洁的履行职务,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以_______为指导,深入_____、湖北省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立足于教育防范,致力于制度落实,为加快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制度(一)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办公室,实行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负全面责任,班子成员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责任制。
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7.29•【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7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2004年7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职务犯罪,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保证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推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的职务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其他犯罪。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职务犯罪体系。
第五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社会各界参与,共同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章责任第六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健全工作机制,并组织实施;(二)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三)建立健全人事、财务等内部管理制度,对多发、易发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和管理;(四)对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五)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信息资料;(六)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七)依法查处违纪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报案、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八)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
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制度是指通过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和机制来预防和防范职务犯罪的发生。
以下是一些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制度:
1. 选拔任用制度:建立严格的选拔任用制度,确保任命到职务上的人员具备一定的道德品质和职业素养,排除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职务岗位。
2. 审查监督制度:建立严格的审查监督制度,对拟选拔任用的人员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调查,确保其过去及个人背景无不良记录。
3. 财产申报制度:建立财产申报制度,要求公职人员定期申报个人及家庭成员的财产状况,对异常的财产进行核查和调查。
4. 行为规范制度:建立行为规范制度,明确公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公职人员在担任职务期间的行为规范,包括廉洁行为、不得收受贿赂等要求。
5. (纪委办公室)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纪检监察机构,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职务犯罪行为。
6. 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定期的教育培训制度,提高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加强对职务犯罪的警示教育,增强预防职务犯罪的能力。
7. 报告制度: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和职务人员主动向相关部门举报职务犯罪行为,对举报者进行保护和奖励。
8. 快速反应机制:建立职务犯罪快速反应机制,对发现的职务犯罪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和追究责任,确保及时处理职务犯罪行为。
总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的建立可以提高公职人员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0.12.18•【文号】•【施行日期】2000.12.1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2000年12月18日)遵照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反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努力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要求,检察机关在不断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力度的同时,要更加重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这是检察机关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体现,是通过检察职能促进廉政勤政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新世纪检察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
在新的形势下,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是:适应新世纪依法治国和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围绕经济建设中心,结合检察职能,按照“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的精神,积极探索建立在党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配合,专门预防和系统预防、检察机关预防同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有效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
为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原则1、坚持党中央关于反腐败要标本兼治的方针。
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实行综合治理,惩治于既然,防范于未然,促进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深入发展。
2、坚持党的领导,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参与。
主动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置于党委的领导下,纳入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和综合治理总体格局中,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下,依靠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支持、配合和参与,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3、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增强全局观念,紧紧围绕国家经济建设中心,结合深化改革、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及时确定和调整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思路和措施,为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和决策的顺利实施服务。
4、坚持立足检察职能。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施方案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施方案职务犯罪是指以职务便利或职务权力为基础,实施非法行为、违法犯罪的行为。
为了预防职务犯罪,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正秩序,需要制定相应的工作实施方案。
1. 加强人员选拔和教育培训:- 通过严格的选拔程序和先进的有效评估方法,选拔具有高尚品质、道德操守和职业素养的人员进入关键岗位。
- 加强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明确职责和义务,增强纪律意识。
2. 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增加对关键岗位的检查频次和深度,确保关键岗位人员的行为得到有效监督。
- 建立完善的内部监控体系,实施监察与审核,通过内部审计、职务轮岗等机制,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公正性,防止个人便利和权力滥用。
3. 完善权力运行的规范化机制:- 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权力运行的边界和权限,规范行为准则,避免权力滥用和违法行为。
- 加强权力运行监管,建立起权力运行的透明、公开、公正的机制,制定相关流程和标准,并加强对重要决策的监督和审查。
4. 加强外部监督机制:- 依法设立监察机构,全面监督公职人员的行为,对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处,维护公正、公平的工作环境。
-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媒体对公职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报道,增加违法犯罪行为的曝光度,提高违法犯罪的惩治力度。
5. 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辨识能力,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举报和揭发违法犯罪行为。
- 定期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和考核,提升他们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
6. 建立职务犯罪举报机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举报受理和处理机构,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 鼓励公众积极举报职务犯罪行为,提供举报奖励制度,确保举报人的个人安全和隐私。
7. 加强国际合作,打击跨国职务犯罪行为:- 加强与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职务犯罪行为。
- 加强信息交流和情报共享,加大对涉及职务犯罪的国际追逃和遣返力度,通过国际合作实现对职务犯罪的有效打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2004年7月29日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责任第三章教育第四章制度第五章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职务犯罪,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保证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推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的职务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其他犯罪。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职务犯罪体系。
第五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社会各界参与,共同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章责任第六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健全工作机制,并组织实施;(二)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三)建立健全人事、财务等内部管理制度,对多发、易发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和管理;(四)对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五)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信息资料;(六)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七)依法查处违纪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报案、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八)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和行政执法机关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行为实行监督,提出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意见;(二)对有关单位、行业、系统发生的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及规律进行调查,提出预防对策和措施;(三)会同有关单位、部门共同开展个案预防、系统预防、专项预防活动;(四)结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咨询活动;(五)对有关单位、部门履行预防职责,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检查,提出建议和意见;(六)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经验;(七)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
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公正廉洁,恪尽职守,遵纪守法,接受监督。
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权,在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中,以权谋私;(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谋取私利;(三)干预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房地产开发经营和政府采购等市场活动,谋取私利;(四)干预建设工程招投标或者在行使行政审批权和资金安排使用中,为个人和团体谋取利益;(五)收受单位、个人的货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等;(六)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自己配偶、子女、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纵容、包庇配偶、子女、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进行违纪、违法活动;(七)违反规定为他人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九)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十)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章教育第十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开展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思想道德、职业操守、预防方法、制度纪律和法制教育,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
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预防职务犯罪活动。
第十一条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坚持全面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注重加强对领导岗位、关键岗位、重要部门和重点行业人员的教育。
第十二条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工作,应当注重完善教育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改进方式方法,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可以采取举办法制讲座、建立警示教育基地、组织岗前岗位培训等多种形式。
第四章制度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完善行政管理体制,依法规范行政行为,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
(一)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公开审批程序,对行政审批行为加强监督制约;(二)实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三)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四)对建筑、电力、水利、交通、市政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五)对经营性土地审批、评估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进行管理和监督;(六)对重大建设项目、国债资金、基金收支、扶贫资金、救灾资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退耕还林还草补偿款物、社保资金和其他资金收支情况、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财务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在建筑、电力、水利、交通、市政等工程建设领域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实行廉洁准入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任用或者聘用因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机关领导职务、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和经营性事业单位应当在改制、融投资、企业破产、合并、分立活动中,加强管理,实行重大事务公开,建立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及其他重要经营活动的决策、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十七条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办案,公正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完善自律机制,实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
第十八条司法机关和监察、公安、审计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协调和配合工作机制。
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交流信息,通报情况,共同研究制定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和办法。
第五章监督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廉政建设责任制中,作为部署、检查和考评廉政建设责任的内容。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人大代表在依法履行职责活动中,发现有关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管理和制度建设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发现有关单位在预防职务犯罪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方面存在可能导致职务犯罪发生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
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
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被建议单位收到建议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并在30日内将整改措施书面答复提出建议机关。
第二十二条公民有权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报案、控告和举报。
有关部门对报案、控告、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受理,并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第二十三条新闻单位有权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行职务活动,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一)项至(六)项规定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其责任单位的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职务犯罪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二)拖延、拒绝提供与查办案件有关证据的;(三)提供虚假证据的。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负责人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造成职务犯罪案件多次发生,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对发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被建议单位拒不采纳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的,建议单位应当及时向被建议单位的主管部门反映,由被建议单位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因拒不采纳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致使发生职务犯罪的,对被建议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审判、检察、监察、审计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预防职务犯罪监督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的人员或者国有控股公司和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其所在单位、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2007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高工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规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在党委统一领导的职务犯罪综合防治工作格局中,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立足检察职能,积极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完善与纪检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构。
县级人民检察院未设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构的,应当指定具体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具体负责和实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其他业务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开展工作,并结合本职业务作好相关预防工作,形成惩治和预防并重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规定;(二)组织、协调和指导职务犯罪工作,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经验、方法;(三)分析研究典型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向发案单位提出改进、防范建议;(四)分析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研究报告和对策建议;(五)开展预防咨询和警示宣传教育;(六)发现和处置预防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七)管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受理社会查询;(八)承办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