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行政立法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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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的分类及其标准

行政立法的分类及其标准

行政立法的分类及其标准摘要:I.行政立法的概述A.行政立法的定义B.行政立法的种类II.行政立法的分类及其标准A.依行政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授权行政立法与特别授权行政立法B.依行政立法的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C.依行政立法的内容、目的不同,可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立法III.各类行政立法的具体内容A.一般授权行政立法1.行政规章2.行政法规B.特别授权行政立法1.授权立法2.委托立法C.中央行政立法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2.司法解释D.地方行政立法1.地方性法规2.地方政府规章E.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立法1.执行性立法2.补充性立法3.试验性立法正文:行政立法是一个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

它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行政立法的分类及其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依行政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授权行政立法与特别授权行政立法。

一般授权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依法制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这类立法在行政立法中占据主导地位,具有法律效力,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主要依据。

特别授权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况下,根据宪法和法律的特别授权,制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这类立法通常涉及国家重大政策、体制改革等问题,具有临时性和特殊性。

二、依行政立法的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中央行政立法是指国务院及其各部、各委员会依法制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中央行政立法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对全国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具有普遍约束力。

地方行政立法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发布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行政立法的法律效力仅限于本行政区域内,对地方行政管理具有普遍约束力。

三、依行政立法的内容、目的不同,可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立法。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 立法概况一览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  立法概况一览
(中华民国宪法的蓝本)、中 实质为蒋介石个人独裁的政治制度。
华民国宪法 1947.1.1(主要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内容:1、确立国民党一
特点:1、表面民主实际独裁。 党专政的国家制度。2、规定五院制的政府组织
2、政权体制不伦不类。3、 形式。3、罗列一系列公民权利和自由。4、利用
充分罗列人民权利。4、以平 国家名义发展官僚资本。
律、令、
魏国魏明帝)、蜀科、
典。
格(刑事法
沿袭汉朝思想。三国:治
泰始律(又名晋律、张杜律, 泰始律新增《法例》,准五服以治罪,张杜注解,
三国两
律,北魏最
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
晋武帝)、
封建五刑初步形成。是此时期唯一一部通行全国
晋南北
早)、
之政,以刑为先。南北朝
北魏律(北魏孝文帝)、北齐 的成文法典。
般犯罪刑罚有所宽缓,重
宋初的敕、令、格、式
《庆元条法事类》之名颁行天下。
视民事法律关系的变通及
经济立法。
大元通制:元英宗,2000 条,分诏制、条格、
祖述变通、附会汉法,(以
扎撒为中心的法思想---元
汉文化影响)
因俗而治、蒙汉异制
断例、别类四部分,篇目仿唐宋九律,分为名例、 大扎撒(一直是核心)、条画
宗修改永徽)、唐六典(唐玄 6 部分,30 卷。第一部系统行政法典。
宗修改)、 刑统:以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格敕。
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将唐
律分为 121 门)
强化中央集权(重刑事行 律、令、格、 宋刑统 12 篇,502 条,内容 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步刊版发行的封建法
政立法,强干弱枝)、义利 式、编敕 chi 上继承的唐律疏议,体例上 典。 宋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法制史一.归纳总结(一)若干“首个”、“第一次”1.“式”第一次出现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格”出现于北朝时期;2.西魏《大统式》为我国第一部统式法律形式;3.赎刑起于夏朝;4.郑国子产铸刑书为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活动;晋国赵鞅铸刑鼎为第二次;5.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为《法经》;6.官当首次入律——北魏律;八议首次入律——曹魏律;“准五服”首次为晋律;7.第一次以律公布封建成文法典——秦律;8.第一次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的——曹魏律;9.第一次以名例律命名刑法总则的——北齐律;10.第一部刊版印刷的封建成文法典——宋刑统;11.第一次五刑法定化——开皇律;12.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唐六典;13.第一次出现凌迟刑在五代,明代正式入律,宋代法定化;14.第一次开创律例合编新体制——大明律集解附例;15.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清代的第一部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16.第一部近代意义上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17.第一部专门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第一部正式颁布的民法典——中华民国法典;18.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临时约法;19.近代史上第一部正式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20.第一个减租法令出现在元朝;21.首次规定结婚必须登记的——太平天国;22.最终废除宫刑在北齐;秦汉始设廷尉;明代创制充军;汉代首立录囚制度;刺配始于宋;23.对外贸易始于汉武帝;科举始于隋代;条法事类编撰始于南宋;24.北洋政府首先规定: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5.唐朝第一部法典:武德律;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26.第一部宪法性草案,第二部宪法性文件——十九信条;27.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第一次出现杖刑——北魏;28.死刑复奏制度始于三国曹魏,大理寺始设于北齐;(二)若干历史沿革1.封建成文法典总则历史沿革2.五刑制度历史沿革(1)夏商西周:奴隶制五刑——墨、劓、-、宫、大辟;其肇始于夏,发达于商周,影响及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2)汉代: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景帝二百);斩左趾改为笞二百(景帝一百);斩右趾改为弃市;(3)南北朝:北朝西魏时,北齐下令废止宫刑;流刑的出现弥补了徒刑和死刑之间的空白;北魏增加鞭刑和杖刑,形成死、流、徒、杖、、鞭五刑;(4)隋文帝开皇年间《开皇律》,以笞代鞭刑,形成笞,杖、徒、流、死五刑,自此,封建制五刑正式形成;3.刺配刑的沿革(1)刺配始于宋朝,设此刑原意在于宽贷死刑之意,后来却成了滥用之刑,后人讥之为“六刑”(2)元代在刺配的基础上增设了刺劲,刺项和刺顶刑;(3)明清沿用刺配刑;(4)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废除刺配刑,方才退出历史的舞台;4.凌迟刑的历史沿革(1)始于五代,属法外用刑;(2)北宋仁宗时,在法定绞、斩、死刑外,增设凌迟刑;(3)南宋时,适用范围开始扩大,宁宗《庆元条法事类》中,凌迟被定位法定刑(但未载入《宋刑统》;(4)明朝正式载入《大明律》(5)清朝,凌迟罪名由明朝的13条增加到22条,范围进一步扩大;(6)清末,沈家本之《大清先行刑律》废除凌迟刑;5.大理寺及其沿革6.刑部及其历史沿革7.监察机关历史沿革8.死刑复奏历史沿革(1)曹魏时确立死刑复奏制,为历代王朝所沿用;(2)隋朝设三复奏;(3)唐朝设五复奏,但地方仍实行三复奏;(4)宋朝,京师一复奏,地方不复奏;9.法典编撰体制沿革(1)唐朝以前,以名例律为统率,,以篇为单位;(2)唐朝中期:《大中刑统》,以名例律为统率,后按内容性质分“门”;(3)明朝:以名例律为统率,按六部划分;(4)明神宗万历年间,《大明律集解附例》,将例附后,开创律例合编新体例;(5)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取消六部,按性质以“门”为编撰体例;《大清新刑律》按总则和分则编撰,沿用至今;10.会审制度的历史沿革二.立法概况(一)各朝立法指导思想西周:明德慎罚战国:①一断于法;②刑无等级;③轻罪重刑;④法布于众秦:①缘法而治,②刑无等级;③严刑重法汉:①汉初“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约法省刑”;②汉武帝:“礼法并用,德主刑辅”;唐:①宽简、稳定、划一;②德本刑用;宋:①强化中央集权;②重点治贼盗;元:①附会汉法;②分而治之;明:①刑乱国用重典;②明刑弼教;清:①详译明律,参以国制;②尚德缓刑;备注:西周:明德慎罚;汉代:德主刑辅;唐代:德本刑用;明代:明刑弼教;清代:尚德缓刑;(二)各朝法律形式(三)各朝法典法律汇编(四)重要法典篇目及内容①名例律:关于刑罚种类及其适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②卫禁律:关于警卫皇帝、保卫宫殿、维护国家边疆等方面;③职制律:关于官吏设置、选任、夫职、渎职等职官管理与惩戒方面;④户婚律:有关户籍、土地、赋税、徭役以及婚姻家庭等方面;⑤厮库律:有关畜牧与仓库管理;⑥擅兴律:有关发兵与兴造国家工程方面;⑦贼盗律:惩治贼盗犯罪;⑧斗讼律:因斗殴引起的诉讼;⑨诈伪律:关于诈骗和伪造犯罪;⑩杂律:弥补其他法律不足的关于市场管理和奸非等方面;(11)捕亡律:关于追捕逃犯(12)断狱律:关于关押、审讯在押人犯;(3)汉律60篇①九章律:法经6篇外加户、兴、厮;(9篇)②傍章律:礼仪制度方面(18篇)③越宫律:皇帝与宫廷警卫方面;(27篇)④朝律:关于朝贺方面;(6篇)⑤盗贼: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⑤杂:关于盗贼以外其他犯罪的规定;⑥网(囚):囚禁、审判犯罪;⑦捕: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⑧具:定罪量刑的从轻从重,即“具其加减”;三.刑法体系(一)各朝刑罚原则1.西周:①老幼减免原则(“三赦之法”——幼弱、老耄、蠢愚)②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a. 其中故意为“非眚”,过失为“眚”,惯犯“惟终”,偶犯“非终”;b.“三宥之法”——过失、弗知、遗忘;③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④宽严适中原则;2.秦:①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为准;②区分故意与过失——过失为“不端”,故意为“端为”;③盗窃按赃值定罪;④共犯及集团犯、教唆犯、累犯加重原则,自首减轻原则;⑤诬告反坐原则(特指有期徒刑)3.汉;①上请原则——官吏犯罪需请示皇帝,予以优待;②恤刑原则——矜老恤幼③亲亲得相首匿原则4.三国两晋南北朝:①八议制度②官当制度③准五服以治罪5.唐朝:①区分公罪与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该原则最早规定于《开皇律》;②共犯与合并论罪——首犯从重、重罪吸收轻罪、刑不累加;③自首与类推原则——轻重相举,举重以明轻;④老幼废疾者减免原则;⑤累犯加重与更犯加重原则:a.累犯特指盗犯,且三犯流者绞,三犯徒者流;b.更犯,系惯犯;⑥数罪并罚原则;⑦特权原则⑧化外人处罚原则:a.同国人,属人原则;c.异国人,属地原则,即以唐律论处;⑨同居相为隐原则;6.元朝:蒙汉异法7.明朝:①轻其所轻、重其所重;②从新从重原则;8.清:维护满族特权清末:《大清新刑律》规定:罪行法定、删除比附、刑罚人人平等、幼犯感化教育;9.南京国民政府:①从轻从新原则;属地为主,属人为辅原则;②罪行法定原则;10.工农民主政权:①分清首要、附和而区别对待;②自首、自新减免;③罪行法定与类推结合;④人道主义废止肉刑⑤按阶级成分、功绩定罪;抗日民主政权:①镇压与宽大原则②区分首要与胁从③贯彻保障人权,不纵奸、不冤良;④反对威吓报复、实行感化教育;解放区政权:明确规定:首恶者不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二)各朝刑罚制度1.夏商、西周:奴隶制五刑——墨、劓、--、宫、大辟①肇始于夏,发达于商周,影响及三国两晋南北朝②砍手为刖,砍足为---,去膝盖为膑③拒《吕刑》记载,赎刑起源与夏朝;2.战国:商鞅变法之“连坐法”、“分户令”3.秦国:①死刑:戮、腰斩、车裂、枭首、弃市、夷三族、具五刑②肉刑:墨、劓、--、宫③徒刑:城旦舂、鬼薪白鬏、隶臣妾、司寇④笞刑:属轻微犯,适用于上级官吏对下级属臣,有别与五刑之“笞”⑤赀刑:既罚金;⑥耻辱刑:髡刑、耐刑、完刑4.汉朝:由肉刑向劳役刑的过度,是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转变的标志①汉文帝时:改墨刑为髡钳城旦舂。

行政立法的概念和分类

行政立法的概念和分类

行政立法的概念和分类
行政立法是指由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行政规范,用于规范和组织行政机关的活动和行为。

行政立法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具体内容包括行政管理的组织形式、权力范围、程序规定、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方式等。

根据立法的对象和内容,行政立法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行政权力立法: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组织形式、职权范围、权限划分等方面的规定。

这类立法旨在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确保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

2. 行政程序立法: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行政活动的程序规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行政行为所需遵循的一系列程序。

这类立法旨在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过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决策公正、公开、合法。

3. 行政行为立法: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有关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方式的规定,包括政策、标准、规范等。

这类立法旨在规范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合理,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

4. 行政管理立法: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方式的规定,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管理、预算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这类立法旨在规范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确保行政机关的高效运行和公正执法。

总之,行政立法是为了规范和组织行政机关的活动和行为制定的法规,主要涉及行政权力、行政程序、行政行为和行政管理等方面,旨在保障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

中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是指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变迁过程。

以下是中国法制史中的一些重要名词的解释:1. 法律法律是国家统治者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而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规范。

法律对于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至关重要,它规定了权力的来源、行使和限制,保障了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2. 律令制律令制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一种形式,始于汉代,盛行于隋唐时期。

它通过制定法律条文,以律令的形式强制推行,规范了社会秩序和个人行为,起到了统治者维护政权稳定的作用。

3. 六法六法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一种形式,盛行于明清时期。

六法分别是刑律、律令、御制、案牍、格致和格物。

这些法典体系以刑法为核心,为国家治理提供了法规和法律手段。

4. 私法私法是指以保护个人和私人财产关系为目的的法律体系。

在中国的法制史中,私法最早可以追溯到秦代的《律历》和汉代的《鞠诸法式》。

私法的核心是保护个人权益,确保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5. 公法公法是指以调整国家和个人、国家和国家之间关系为目的的法律体系。

在中国的法制史中,公法主要由刑法、宪法、行政法等组成。

公法的核心是维护国家的权威和社会秩序。

6. 法官法官是司法机关中负责审理案件、解释法律、作出裁决的职业人员。

在中国的法制史中,法官的地位和权力逐渐得到提升和确立,成为法律实施的重要角色。

7. 司法司法是指国家对于各种案件进行审理、裁决和执行的过程。

在中国的法制史中,司法制度经历了从吏治时期到律令时期、法官时期的演变,逐步走向独立公正、专业化和现代化。

8. 法治法治是指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律规范行事、依法办事的原则。

在中国的法制史中,法治观念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进程。

法治的核心是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权力合法、公正和公平。

9. 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能够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或立法机关的干涉和影响。

在中国的法制史中,司法独立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公正司法的关键要素。

第五章:行政立法

第五章:行政立法

1、行政立法的形式
A:行政法规 以“条例”、“规定”、“办法”命名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戴办法》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行政法规与规章
B: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规章一般采用“规定”、“办法”、 “细则”等,不得称“条例”。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的暂行规定》
2、行政法规地制定主体及权限
A:最高权力机关与国务院立法权限的划分 《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保留事项:国家主权 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 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 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 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 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诉讼 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行政立法的权限划分
国务院与地方人民政府之间立法权限的划分: 仅涉及某一地区的问题、法律规定由地方制 定实施细则和办法的、涉及地方经济、社会、 文化、教育等方面问题的,制定地方政府规 章。其他由中央政府制定。
3、行政立法程序
概念: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步骤、方 式和时限等规则的总称。 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1)立项。(2)起 草。(3)审查。(4)决定与公布。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参照行政法规立 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般经过提议、起草、听证、审议决定、公 布、备案等程序。
司法机关的监督
我国司法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很有限。没有对 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权,主要表现为审判监 督。 判断行政法规是否与宪法和法律相一致而决 定是否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行政立法分类

行政立法分类

根据马工程教材、PPT资料、网上相关资料文献整理归纳如下:行政立法的分类分类依据类别内涵意义举例1 根据其权力来源的不同职权立法(一般授权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直接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依据职权立法,推进行政管理的有序进行行政机关对根据《立法法》规定应由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进行的行政立法授权立法(特别授权立法)指依据特定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据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决议授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行为健全与完善法制,与职权立法互补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所进行的立法2 根据行使行政立法权主体的不同中央行政立法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各部门制定部门规章的活动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具有地域的普遍性全国性的治安管理问题、环境保护问题、交通问题、国家安全问题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地方行政立法地方行政主体依法制定和发布行政规章的活动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执行性事物、地方性事物以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如《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3 根据其内容的不同执行性立法国家行政机关明确具体法律规范的确切含义和适用范围的活动为了更好地执行具体法律规范国务院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而制定的实施办法创制性立法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或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创制新的权利义务规范的活动对法律、法规或决议尚未规定的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创设新的权利义务规范1994年的《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4 根据主体的不同法规性立法指国务院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的活动为了执行法律,实现国务院对全国各项行政工作的领导《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章性立法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依法制定和发布行政规章的活动为了执行法律,实施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对行政工作的领导《长沙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中国古代法律形式和行政立法

中国古代法律形式和行政立法

中国古代法律形式和行政立法第一部分法律形式法律形式是需要我们掌握的内容。

首先要记住历朝历代法律形式的名称,其次要明确区分不同名称所代表的具体含义。

(一)夏朝的法律形式是誓,商朝除了誓外,还有诰和命等。

(二)西周在夏朝法律形式的基础上,出现了礼、遗训和殷彝。

1.誓,带有军令性质的誓词。

2.诰,统治者关于施政的训令。

3.命,周王就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所命令。

4.礼,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包括多种规范内容。

5.遗训,先王发布的誓命。

6.殷彝,商朝法律规定中有利于周朝统治的那些内容。

(三)秦朝的法律形式有:1.律。

商鞅改法为律,律自秦始。

律是秦朝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为后世的法典化奠定了基础。

2、令。

秦朝的命、令、制、诏,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原则性的区别,都是皇帝针对特定的事项、特定的对象临时发布的命令、批示等。

3.式。

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秦。

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等的程序、文书程式以及对司法管理审理案件的要求。

4.法律答问。

是指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作解释,类似后世的律疏,是我国古代注疏法律的滥觞。

5.廷行事。

司法机关的判例。

(四)汉的法律形式包括:1.律,基本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

2.令,皇帝的命令,也叫诏或诏令。

令是根据需要,随时颁布的单行法规。

它的法律效力高于律,可以变更或代替律的有关规定。

3.科,即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

4.比,也叫决事比,即可以用来作为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

(五)唐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1.律,是基本法律形式,相当于近代的法典。

具有相对稳定性,具有完整的结构体系,内容相当广泛,各个部门的法律内容都合编在一起。

违反其他法律规定,都以律所规定的刑罚处理。

2.令,是确立和规定国家基本政治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主要是关于行政性的指令。

3.格,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官吏应遵守的法规。

4.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帐籍报表以及各项行政事务具体操作管理。

行政法律法规基础知识资料

行政法律法规基础知识资料

行政法律法规基础知识资料行政法律法规基础知识资料1. 行政法律法规的定义行政法律法规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效力,强制性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法律性文件。

它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履行职责、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规范的重要手段。

2. 行政法律法规的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律法规分为下列几类:行政法规: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规。

部门规章:国务院下设部委、各省级地方政府及其下设机构制定的规章。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所在行政区域范围内。

地方性规章:由地方政府及其下设机构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章,适用于所在行政区域。

3. 行政法律法规的特点行政法律法规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普遍适用性:行政法律法规适用于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论其特殊身份或地域。

具有强制性:行政法律法规的内容具有强制性,违反法规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可变性:行政法律法规可以根据时代发展和社会需要的变化进行修订和调整。

补充性:行政法律法规通常被用于补充国家法律的不足之处,进一步规范行政管理行为。

程序性:行政法律法规在制定过程中,会涉及配套的程序和程序性要求。

4. 行政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行政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研究阶段:由有关部门进行立法研究,收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立法经验,对立法问题进行调查和分析。

起草阶段:由立法机关的法律顾问或专业人员起草法律草案,并进行反复修改和完善。

审议阶段:由立法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及社会各界代表进行法律草案的审议和讨论。

通过阶段:在立法机关的会议上,代表们对法律草案进行表决通过,并经过领导签署公布后生效。

实施阶段:行政法律法规在颁布后由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并对不遵守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5. 行政法律法规的加强与完善为了更好地推进行政法治化建设,加强行政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需要加强行政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加强立法调研:对于重要行政管理领域的立法,应开展合理、全面的调研,了解社会情况和立法需求。

行政立法新版

行政立法新版

行政立法定义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一定普遍适用性、约束力和发现异议后可以被撤销或调整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立法的特征1.具有规范性:行政立法具有明确的规范性质,可以对具体事项进行规范。

2.具有约束力: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立法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对其所规范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3.具有普遍适用性:行政立法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对大多数人亦或多数企事业单位具有普遍适用性。

4.可被撤销或调整: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对其规范的行为有权进行撤销或调整。

行政立法的分类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细化了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职能范围、法定程序、行为准则等问题。

其制定范围广泛,适用范围广阔,法律效力较高。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亦称行政部门规章,是指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具体行政事务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以及审批程序由法律规定。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定本地区行政管理工作的法律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自治权的体现。

地方性规章地方性规章是地方政府与行政机关制定的制度规范的文件。

其范围和内容较为具体,适用范围也相对较小。

行政立法存在的问题立法权的划分问题行政立法与立法机关的划分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虽然在宪法中规定了行政立法机关,但是现实生产中,行政部门利用立法权制定的法规和规章条例属于行政立法的范畴。

因此,行政立法机关的范围和立法权的归属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

行政立法程序的不透明在行政立法的过程中,行政机关较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行政立法的程序缺乏透明度。

这不仅容易导致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同时也会影响行政立法制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行政立法的效力问题在行政立法制定过程中,往往缺乏对其效力的评估与监督。

行政部门的机构制定了过多过滥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会增加法律效力的不确定性,使人们容易产生法律纠纷。

行政立法改革行政立法改革迫在眉睫。

在改革的过程中,需要完善行政立法制约机制,建立健全行政立法程序,并优化相应的评估和监管机制,确保行政立法的规范性、透明度和效力。

行政立法的分类及其标准

行政立法的分类及其标准

行政立法的分类及其标准
行政立法的分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划分,常见的分类及其标准如下:
1. 内容分类:
- 行政法规:以行政机关的名称发布,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约束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

- 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

-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制定,属于行政法规的一种,适用于特定行政机关和特定对象。

- 地方规章: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特定行政机关和特定对象。

2. 制定程序分类:
- 统一版: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 授权版:由国务院委托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或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委托地方政府制定。

- 委托版:由国务院委托部门制定,或由地方政府委托部门制定。

这种行政法规的约束力相对较弱。

3. 领域分类:
- 法律具体化的行政法规:根据法律的授权制定,对法律规定的具体事项进行细化,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规定。

- 法律之外的行政法规:对法律范围之外的事项进行规定,如内部管理规定、行政工作程序等。

4. 法源分类:
- 上位法制定的行政法规:由上位法(如宪法、法律、国家政策等)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

- 下位法制定的行政法规:由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分类标准并不是互相排斥的,可能会同时适用于某一条行政法规。

行政立法、执法、许可

行政立法、执法、许可

第五章行政立法第一节行政立法概念与分类一、行政立法的含义和特征●概念: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行政立法行为)广义:所有有关行政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狭义:专门指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不包括权力机关有关行政法律的制定不包括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以外规范性文件●行政立法的动态(过程)与静态(内容和形式)●特征:主体特征:主体是特定行政机关内容特征: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从属性、多样性、灵活性权限和程序的法定性性质特征:立法性质:从属性立法与权力机关不同行政性质:抽象、具体职权、授权宪政性质:公共利益性二、行政立法的历史发展●在三权分立的理论下,行政立法难以存在●19世纪中期严格的分权制度开始发生变化——英国1834年的济贫法——美国最高法院承认授权立法●19世纪末20世纪初行政立法数量剧增原因和弊端的控制●21世纪:积极发展,发挥作用加强控制,防止对民主政体的侵害三、行政立法的分类:●根据行政立法权的来源不同:职权性立法:依据宪法、组织法授权性立法:其他法律、法规授权国家权力机关的专门授权决议授权对象:职权立法主体授权立法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第51条第1项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立法法》第9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全国人大常委会《海关关衔条例》22条:海关关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19条第2款: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发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另行制定。

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
立法的效力不同
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行政法律,其效力仅次于宪法,而高于行政法规、规章,它是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或 从事行政行为的依据;而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其效力低于法律,且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地方政府的 规章同时不得与地方法规相抵触,否则无效。
基本特征
立法者的不同
行政立法的立法者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授权的受权性组织。行政立法职权和权限须由法律特别规定。 不是所有的国家行政机关都享有行政立法权。除上述指出的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 法》规定的五个层级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法律特别授权的某些组织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外,其他行政机关和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均无权从事行政立法行为。至于县(市)、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行为,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应视为行政立法行为。其他行政行为,一般指具体行政行为,所有法定行政机 关或经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都有权在其职责权限内实施,无须法律特别规定。
基本介绍
含义
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并颁行有关行政管理事项普遍应用的 规则的活动。
区别方式
主体
内容 生效要件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建立的国家行政机关。由于国家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干预增多和行政权力 的相对扩大,单靠立法机关立法已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立法机关以委托立法方式,赋予行政机关以立法权; 同时,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也是一种行政立法活动。
行政立法的生效要件:①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或经授权制定的法律规范;②行政立法的内容 不得与宪法、法律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相抵触,必须符合法定程序;③行政立法的内容须采用书面表 示,注明制定、批准机关的名称,以及首长签署和发布时间等。

考研管理学:我国行政立法的类型

考研管理学:我国行政立法的类型

考研管理学:我国行政立法的类型我国行政立法的类型1、职权立法:指政府按照行政机关根据管理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的职权所进行的立法。

这种行政立法,必须以政府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为限,不能超越。

2、授权立法:指政府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或者根据国家权力机关专门决议的授权,就自己职权范围以外的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

我国授权立法的另一种方式是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

行政立法的权力配置(一)立法权。

国家制定法律规范的目的在于规范行为、调整社会关系。

总之,在我国代议制民主条件下,立法权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共同行使。

(二)国家权力机关与政府行政机关立法权力配置1、国家权力机关与政府行政机关间立法权力配置的依据:二者都主要依据的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后者主要是指宪法、立法法、组织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专门授权的决议。

2、国家权力机关与政府行政机关间立法权力配置的具体内容:第一,国家专属立法权的配置及其行使(1)涉及国家主权的事项;(2)涉及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权利的强制措施和出发的事项;(3)涉及国家和国家机构的一些基本制度方面的事项;(4)涉及民事基本制度的事项;(5)涉及有关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方面的事项;(6)涉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7)涉及犯罪与刑罚方面的事项;(8)涉及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方面的事项;(9)涉及诉讼和仲裁制度方面的事项;(10)涉及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国家专属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

第二,国务院立法权力的配置及其行使。

(1)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2)《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职权的事项。

第三,国务院所属各部、委的立法权限。

(1)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规定由有关部、委作出规定的事项;(2)为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第四,地方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

行政立法的分类

行政立法的分类

行政立法的分类
行政立法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分类方式:
1. 依行政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授权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

一般授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特别授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特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

2. 依行政立法的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中央行政立法是指中央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行政立法是指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活动,如省、市、县等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3. 依行政立法的内容、目的不同,可分为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试验性立法。

执行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而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补充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补充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不足而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试验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进行试验、试点而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4. 依行政立法的对象不同,可分为内部行政立法和外部行政立法。

内部行
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规范内部管理、工作程序等事项而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外部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规范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权利和义务等事项而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分类方式可能存在一定的交叉和重叠,具体的分类结果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行政立法的概念和分类

行政立法的概念和分类

行政立法的概念和分类
行政立法是指政府机构为执行和管理公共事务,制定具有行政力和强制力的全国性或地方性规章制度的活动。

主要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两种形式。

规章是指由行政机关进行制定、发布、实施和管理的普遍适用或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规则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为对特定对象、事项或行为所做的指导性文件,其制定和实施范围通常较为明确,强制力较弱。

按照法律的关系,行政立法可以分为上位立法和下位立法。

上位立法是指宪法、法律等制定的规则和原则为基础制定的行政规章,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

下位立法是指政府机构在法律授权下为详细实施法律规定而制定的规章,具有行政法律效力。

按照行政层级的关系,行政立法可以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

中央立法是指由国务院和其下属部门或委员会发布的规章,地方立法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规章和区、县、市制定的地方性办法、规定等。

2018法硕-法制史纵向分类梳理表

2018法硕-法制史纵向分类梳理表

私铸银元罪
新增有关国交、外患、电
讯、交通、卫生等罪
《大清新刑律》才取消十
恶、官当、八议、按官秩
良贱服制入罪

司法官办案责任: 不直 纵囚 失刑

强奸幼女罪(10 岁以下)
两汉
危害中央集权犯罪——阿 党附益、左官、非正、出 界、僭越、漏泄省中语、 酎金 危害君主专制犯罪——欺 谩、诋欺、诬惘,废格诏 书,怨望诽谤,左道 危害皇帝尊严和安全犯罪 ——不敬、大不敬,阑入 和失阑 危害国家政权犯罪——沈 命,见故知纵,群饮酒, 通行饮食
权能分治 -权-政权-人民管理政府的力量-选举、罢免、创制、复 决 -能--政府管理国家事务的职能-行政、立法、司法、考 试、监察
五权宪法: 国民大会-全国最高政权机关-四项政权 政府-五院-治权
建国三时期: -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宪政时期
训政保姆论-胡汉民-国民党长期实行训政的理论依据
2、篇章体例
帝废丞相直属六部 内阁
通政史司
“九卿”=六部尚书+通政史+左都御史+大理卿
监察制度:御史台→督察院 巡按御史 六科给事中
三法司(三司会审):、大理寺、刑部、督察院
厂尉
申明亭:里老
三法司同明朝,刑部职责有改变:司法行政→司法审判
内务府、宗人府、步军统领衙门 “理藩院”
行政司法分立
刑部 → 法 部 (司法行政) 省按察司→提 法史司
肉刑(刺字、劓、黥)
酷刑(醢 hai 刑、剥皮)
笞刑尾数十改七
元初折杖法→徒刑+附加杖刑
公开允许私刑
烧埋银-具有损害赔偿性质-蒙古人借此逃避刑事追究
充军 (宋元存在, 明广泛适用)
廷杖 (源于东汉明 帝,非明首创)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行政法之行政立法篇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行政法之行政立法篇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行政法之行政立法篇【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

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

下面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行政法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

一、行政立法的基本概念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二、行政立法的分类按照不同标准,对行政立法可以作不同分类。

行政立法具有法律意义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根据行政立法权的取得方式,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2)根据行政立法的功能,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3)根据行政立法的主体,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例题】为了补充已经发布的法律、法规而制定规范性文件,这种行政立法属于( )A.补充性立法B.执行性立法C.试验性立法D.地方性立法【解析】B。

三、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1、民主立法原则民主不仅应体现在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中,而且应体现在抽象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上。

实际上,只有行政法规和规章本身具有公平性和正义性,实施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行政行为才能有公平、正义的基础。

民主立法原则体现在行政立法程序上,就是行政立法的开放性和行政相对人的立法参与,确认公众对法案的讨论和听证权,并建立对所提意见、建议是否采纳的答复制度。

2、法制统一原则法制统一是人民行为得以协调、效益得到充分发挥、政局和社会保持稳定的前提,是建立统一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原则。

3、可操作性原则的行政法规、规章内容明确、体系完整、要求具体、针对性强,即做到切实可行。

行政法制史

行政法制史

行政法制史第一篇:行政法制史行政法制史1.公务员品位分类:指以职位分类为基础,按照公务员个人的资格、能力、水平等个人素质条件进行的公务员分类。

2.前行政法时代:指从有了真正意义的行政意识到出现实质意义的行政法的这一段时期也就是说,由行政规则的萌芽到行政法的出现,是一个伴随行政法孕育到诞生的过程,这一时期构成了前行政法时期。

3.行政立法动议权:指社会各个阶层、各种组织实体、各种社会力量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状况提出有系统的立法案,而且应将此确定为各市场参与者的一项权利。

4.行政直接强制:是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以达到与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或方法。

5.政府职能的强化:就是要求增强政府在经济管理中的宏观调控职能,通过建立稳定透明的法律体系对企业和市场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给企业和市场提供一个相对自由发展的空间和优良的外在经济环境6.行政许可制度泛化:是指行政许可的范围越来越广,行政许可的要件和基准越来越笼统、抽象,内容越来越不明确,以致限制或者剥夺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7.行政强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和实施行政管理秩序,预防和制止社会危害事件与违法行为的发生与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行为及财产进行约束与处置,或者在当事人拒不履行业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下,国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取有关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特定行政法上的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性的行为。

8.初步证明责任: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向法院起诉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其符合起诉条件;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9.政党分赃制:西方国家执政党领袖把政府官职作为酬劳分配给在竞选中出过力的本党党员和个人亲信的任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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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行政立法是法制史中次重要的问题,但是鉴于其离我们生活较远,所以往往是掌握起来感觉比较困难的地方,再就是中国古代行政立法非常发达,所以掌握起来要有一定的条理性,主要着眼于机构的名称及其职责,重点掌握其沿革与前后变化,并掌握有特色的行政制度。

汉朝行政立法主要从以下四方面掌握皇帝制度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官吏制度监察制度皇帝制度主要体现其进一步神秘化,董仲舒鼓吹君权神授,重点掌握将皇帝的神圣地位法律化制度化的一系列措施:正号曰皇帝,自称曰朕,臣民称之曰陛下,其言曰制诏,史官记事曰上,车马衣服器械百物曰乘舆,所在曰行在,所居曰禁中,所至曰幸,所进曰御。

其命令,一曰策书,二曰制书,三曰诏书,四曰戎书。

中枢机构主要掌握其三公九卿制,及其各自职权,以及先后的沿革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丞相:掌丞天子,助理万机,辅佐皇帝,总理百政。

下设九卿,分管各种行政事务太尉:掌四方兵事功课,岁尽即奏其殿最,而行赏罚。

为最高武官御史大夫:监察官之首,丞相之副,九卿之右。

要注意,汉武帝时期,为加强皇权,分散削弱了相权,注意此时三公名称与职能的变化丞相→大司徒:掌管民政财政和教育(徒伤悲)太尉→大司马:仍掌管军事(戎马一生)御史大夫→大司空:掌管土木营造(空职权)新的三公互不统属,直属与皇帝,九卿也改为三公分管对此变化从两方面评价:皇权加强的标志便于发挥政权组织机构的效能,行政机构完善的标志随着皇权的加强,皇帝侍从机构开始参政,最典型的就是以前在内廷掌管图书、秘籍奏章的尚书,逐渐被皇帝委以处理军国大事的权利。

此外,给予宦官以“中书令”称号,使之与闻国政。

至东汉,尚书台的职权不断扩大,而三公的职权不断缩小,以至于形同虚设。

尚书台的建立与完善,是古代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发展。

地方行政机构首先掌握汉朝初期郡县、王国、侯国并行的局面封国拥兵自重,做大地方削藩从汉武帝开始,藩国对中央的威胁才解除。

西汉地方行政机构为郡县两级统治者为加强中央集权,化大为小,缩小郡的辖区,增加郡的建制县以下设乡、里、亭,基层推行什伍编制的户籍制度。

东汉末期,西汉武帝设置的监察区“州”逐渐演变为一级地方独立的行政单位,从而形成州、郡、县三级地方行政机构选拔官吏的方法主要有两个:荐举和考试(注意与唐朝对比)察举:掌握其定义,以及察举的人有哪些征召:掌握其定义与分类辟举:定义任子和荫袭:掌握其定义以及条件太学补官:注意汉武帝之后中央设立太学同时要掌握汉朝对做官者身份的限制,以及回避制度“三互法”考课制度:主要是上计的方式进行同时掌握其休假制度以及退休制度。

注意予告、赐告的不同,以及退休的年龄监查制度中央监察机关:御史台,长官:御史大夫下设御史中丞和侍御史地方检察机关:司隶校尉和州刺史。

其中,司隶校尉“掌察举百官以下,及京师近郡犯法者。

司隶校尉主近京,刺史主地方注意汉代为加强对地方的监督,将地方划分为十三个监察区,每区派刺史一人,刺史在御史中丞(御史台的副手)的领导下,依照“六条问事”行使监察权、注1、监察区不是一级政权注2、刺史职权不断扩大东汉时期,司隶校尉,御史中丞,尚书令在皇帝面前有专坐,成为“三独坐”,注意是哪三人唐朝的行政立法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掌握三省六部制(区别于汉代三公九卿)御史台官吏管理制度:科举、考课、致仕三省六部制属于唐朝中央政府组织体制,沿用隋朝,不同于汉的三公九卿制。

三省六部制的确立与完善,表明封建行政体制走向完善和定型。

主要掌握三省名称与职权尚书省:下设六部,负责执行皇帝诏敕和皇帝批准的各项政令,实际上是最高的行政机构(相当于现代的国务院)中书省:传承皇帝的命令,草拟诏书;经门下省审核驳正后交皇帝批准门下省:审核驳正御史台:中央最高监察机关,长官为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二人为副,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别由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若干人组成。

台院的侍御史:地位较高,掌管纠察百官,弹劾违法失职,负责参与皇帝交审的案件殿院的殿中侍御史:主要纠察朝仪朝会,即活动的礼层面的监察,也参与案件审理察院的监察御史:品级较低,但职权广泛,主要负责监察地方官吏。

玄宗时,令监察御史六人分别对尚书省六部进行监察,称“大察官”,明朝“六科给事中”即源于此唐朝官吏的主要来源:科举和门荫(注意与汉朝的沿革与发展)注意参加科举考试的人的资格,参考的科目,且此时的考试一年一次通过之后并不马上做官,而仅仅是取得了做官的资格,要想正式走上官位,还必须通过“释褐试”。

吏部择人之法有四:身言书判考课制度:从以下四方面掌握1、时间:一年一小考,四年一大考2、机构:小考由本司或州县长官主持,大考中,四品以下由吏部考功司负责,三品以上有皇帝裁决3、标准:四善二十七最(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二十七最则是根据不同的部门提出的二十七项不同的具体专业要求。

4、结果:根据善最,定上中下三等九级。

小考优者加禄,劣者夺禄,大考优者晋升,劣者降职唐朝致仕的年龄是70岁,除年龄外,身体状况也是一大考虑因素具体制度:五品以上上表,六品以下申省奏闻退休后,五品以上官吏仍旧给予半禄,其他官员也有永业田养老(注意,不是所有官员都保留俸禄)宋朝行政立法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掌握国家政权机构的调整官员选任与考课制度监察制度国家政权机构的调整方面要首先从总体上把握,宋初政治制度的特点在于厉行中央集权,尤其是通过机构间的分权与牵制,强化皇帝对政权机构的操控权和对国家事务的决定权宋初仍保留隋唐以来的三省六部制,但不使其有实权,而是以二府三司共治国事注1、其沿革注2、名称与职权中书门下:宋朝最高行政机关,长官为中书门下平章事,通常有两三人担任,二府分权实际行使宰相职权,同时进一步削弱相权,设副职参知政事枢密院:最高军事行政机关,长官枢密使与宰相品级相同制衡:枢密院虽掌军政,但枢密使枢密副使具不统兵。

这样军政移与枢密院,削弱了相权,使得枢密院和宰相相互牵制,防止专权;同时又使调兵权与统兵权相互牵制盐铁司:掌工商收入、兵器制造又称计相,因为宋朝不使地方留税,全国三司度支司:掌财政收支、粮食漕运赋税尽归三司,以供庞大军费官奉赔款户部司:掌户口,赋税,榷酒中央政权机构经历过变革:由于分官受职,造成令出多门,效率低下。

神宗元丰年间改革官制,裁汰三司归户部,恢复了三省六部的原有权利,三省长官集体任宰相地方行政制度的特点在于强调中央对地方的控制1、新设路一级地方政权,并使其权力一分为四,长官分为:经略安抚使、转运使、提点刑狱使、提举常平使,成为“四司”互不统属,相互监督,听命于皇帝2、路下设府、州、军、监为直属于中央的同级行政机构。

州级长官由朝廷任命文官任职,官职冠以“权知”以表明临时性,实行三年一换和籍贯回避制,另设置通判,与之联署公文,分知州权力。

州以下仍为县,由皇帝任命文官做知县。

官员选任与考课制度首先从大背景入手:宋朝为贯彻集权主义的政策,加强对职官的管理,无论任用调遣还是考课奖惩,都有严格的法制与程序任官方式:与前代有所发展,宋朝的选官途径主要是科举考试,此时的科举考试为三年一次。

但科举并不是唯一的方式,门荫仍然存在宋朝科举制度的发展:1、录取和任用的范围较宽广,一经录用即可做官,考生门槛降低2、皇帝亲自考选的殿试成为常制,目的是避免考生与考官结党3、防止舞弊的措施:糊名(弥封)、誊录、回避,被明清沿用4、考试内容的变化:仍然侧重诗赋经义,但切近国家实际治理的策论受到重视,一改唐朝只考诗赋的做法,进士科增加了经义等内容,还设有明法科官制制度:1、差遣制盛行。

官、职、遣互有分别。

(注意分别是什么)2、差遣制的目的考课制度:1、机构:京朝官由审官院掌考,州县官由考课院掌考2、标准:四善三最(内容是什么)(注意与唐朝的变化,防止选择题偷换概念)3、时间:一年一次,三年为一任4、方法:磨勘制,(即定期考核);历纸制(类似于现代的考勤工作登记,规定官吏按日自记功过,交给上级主管监察制度从中央与地方两级检察机关及其名称职权入手掌握1、中央监察机关:御史台仍设台院、殿院、察院(沿革部分)察院监察御史职权最重,从两任知县的官员中选任,宰相不得推荐,宰相亲故,也不得任此官,须经皇帝批准,每月奏事一次,(月课),可以风闻弹人2、创新部分:将唐朝分属于中书省、门下省的谏官组成专门的谏院,负责提出建议。

与御史台配套,合称“台谏”,旨在分散宰相权力3、地方监察机关:设于各路的监司(转运使和提点刑狱使等)负有监察职能,州级政权的通判官称作“监州”元朝行政立法元朝行政立法相对于唐宋变化较大,要认真掌握从以下三方面掌握中枢和地方行政机构科举制度的变化监察制度的发展中枢行政机构:1、中书省取代唐朝三省2、枢密院3、宣政院1、中书省:长官中书令;下设左右丞相、平章政事、左右丞。

长官由皇太子兼领,但一般不到职,左右丞及其他副职统称宰相,下设六部2、枢密院:掌军事,皇太子兼领枢密使,下设枢密副使和同知院事。

3、宣政院:掌管全国佛教及吐蕃地区军民政教事务,权力很大地方行政机构:形成行省、路、府(州)、县四级。

行省和路分别以丞相和总管为长官,府、州、县长官为尹。

各级行政机构都设有蒙古管事官达鲁花赤一人掌握实权科举制度(主要掌握其变革的部分)时间:三年一次等级:乡试、会试、殿试内容:结束诗赋取士的历史,首开以程朱理学为内容的经义取士制度,对明清影响很大监查制度(主要注意其变革部分)1、加强监察立法,注意仁宗时的《风宪宏纲》成为元朝监察立法的集大成者2、监察体制设置严密,并赋予较大权限。

中央:御史台,与中书省互不统属,官级相同,其职权是考察百官,监督司法,参与审判地方:设置两个行御史台(行台):江南(南台),陕西(西台)。

在中台行台之下,设二十二道监察区,长官肃政廉访司3、 重视加强对监察官本身的监督4、 体现民族歧视政策:监察官大多为蒙古贵族,汉朝官吏连担任地方监察官的资格都不具备明朝行政立法明朝的制度特点是极度强化君主集权,所以行政主度较前朝有较大变化明朝行政立法从以下几方面掌握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官员选任制度监察制度中央:1、 废除丞相制度和三省制度,皇帝直接控制六部(并不是废除三省六部制)2、 军事指挥权分别由前、后、左、右、中五军都督府掌管3、 御史台扩大为都察院4、 特设通政使司统一收发各部与皇帝之间的奏章文件,即连接皇帝与六部5、 六部尚书与通政使、左都御史、大理寺卿合称“九卿”6、 成祖时正式组建内阁,直接对皇帝负责,不同于原来的中枢机关中书省,首席内阁大学士成为首辅,实际上掌握丞相权利,但由于明朝后期宦官专权扩大,削弱了首辅权利,使其始终处于“辅臣”地位。

地方:1、 地方行政机构分为省、府、县三级2、 各省设布政使司掌行政,按察使司掌司法和监察指挥使司掌军事,合称三司,同为一省长官,均直属于中央,相互地位平等,互不隶属,相互制衡,府设知府,县设知县,掌握地方行政司法官员选任制度,主要掌握其科举考试制度1、 生源条件提高:只有官学的学生才可以参加科举考试2、 机构设置:中央设国子监为最高学府学生称为监生,有地方官学选送,各府县均设官学,学生称为“生员”,俗称“秀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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