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医院探视及陪伴管理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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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医院探视及陪伴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哈尔滨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医院探视及陪伴管;各区、县(市)卫生局,市直各医疗机构:;医院是特殊的公共场所,随着医疗形势的变化,现行的;附件:关于加强医院探视及陪伴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附件;关于加强医院探视及陪伴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为加强医院探视及陪伴管理,维护医院正常的诊疗秩序;一、探视管理规定;(一)将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哈尔滨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医院探视及陪伴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卫生局,市直各医疗机构:
医院是特殊的公共场所,随着医疗形势的变化,现行的医院探视陪伴管理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医院探视及陪伴管理,对于维护医院正常的诊疗秩序、安全秩序,为患者创造安静的休息环境,为医务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控制院内感染,促进患者康复,保护患者财产权、隐私权、健康权、生命权等权益十分重要。为此,我局在总结以往做法,借鉴其它城市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医院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制定了《关于加强医院探视及陪伴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要注意收集患方及社会的反映,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医政处,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关于加强医院探视及陪伴管理的若干规定 (试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
关于加强医院探视及陪伴管理的若干规定
(试行)
为加强医院探视及陪伴管理,维护医院正常的诊疗秩序、安全秩序,促进患者康复,保护患者权益,根据医院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特就加强我市医院探视及陪伴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探视管理规定
(一)将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7时45分至11时、下午1时至3时、晚上1 0时至第二天早上6时设为住院患者非探视时间。周六、周日、节假日及其他非集中工作时间的探视安排由医院自行决定。
(二)探视者到医院探视患者,应该按照规定时间探视,每次探视时间原则不超过1小时。探视危重患者可凭病危通知单随时探视。
(三)探视者要先到规定地点领取探视牌,凭牌进入病房,每名患者同时限2人探视。
(四)对传染病住院患者一般不允许探视。监护病房、婴儿室、新生儿病房、隔离病房谢绝探视。
(五)学龄前及学龄儿童不得进入病房,以防交叉感染,影响健康。
(六)探视者探视时间已到1小时或未经允许在非规定探视时间进入病区探视,由责任护士劝离。对不听劝阻的,予以计时并抵扣规定的探视时间。
(七)二级以上医院在住院部入口、住院大楼门口、电梯间、病区出入口、病房过道处安装视频监控装置。有条件的医院在病区出入口安装门禁装置。
(八)严格实行探视者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与被探视者关系。探视者应出示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等有效证。
(九)探视者不得携带管制刀具等国家明确规定的危险品进入医院探视患者。
(十)患者病情不允许接见探视者时,医护人员可以提出谢绝探视。二级以上医院要积极发展视频探视系统,方便特殊患者探视需要。
(十一)代表单位来医院探望患者,需要了解病情时,凭介绍信经医院医务部门同意,由责任医生或责任护士负责接待介绍。
(十二)探视人员不得在病房、病区大声喧哗,不得大声谈论被探视患者病情,不得过问其他患者的病情、诊治等情况,不串访非探视对象的病房。
(十三)探视人员同时应该遵守医院对陪伴人员的其他相关规定。
(十四)各医院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医院探视制度并予以公示。
二、陪伴管理制度
(一)严格控制陪伴,确需陪伴者由病区护士长根据患者病情及自理能力决定签发陪伴证及需陪伴天数,陪伴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陪伴证,原则上一患一陪。传染病人,精神病人不得陪伴,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有家属陪伴。
(二)陪伴人员应为患者委托人,并必须具备完全自我照护能力和协助他人的能力。
(三)陪伴人员应认真履行照护病人职责和义务,如外出须提前告知医护人员,取得同意后方可离开病房。同时不得私自将住院患者带出病区外。
(四)陪伴人员应自觉配合医院及病房管理和诊疗工作,确保医院及病房秩序。查房及治疗时间,陪伴人员应主动离开病房,如须了解病情,待查房结束后向医护人员询问。
(五)陪伴人员应遵守医院及病房规章制度,如违反医院规定或影响医院诊疗秩序,经说服教育无效者,可停止陪伴,造成后果者可追究其相关责任。
(六)陪伴人员应遵守病区作息时间,保持病房内清洁、整齐、安静;不得吸烟、高声谈笑、坐卧病床;不得在病房浴室洗澡、洗衣服或蒸煮自带食品;不得自带床铺被褥等。
(七)陪伴人员不得擅自翻阅病历和其他医疗记录,不得随意进入诊疗场所。不可私自邀请院外医师治疗或自行用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