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责令履行法定义务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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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关系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关系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关系关于“责令改正”是不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是不是行政机关进行下一步行政处罚的必要过程,是不是必须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是不是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一并进行等问题,基层执法人员在具体实践中往往难以把握,因此,我们编发该篇文章,对此进行探讨,以供执法人员和读者参考。

——编者按关于责令改正是不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对此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具体分析。

所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具有事后救济性。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既可以单独适用,亦可以和行政处罚合并适用。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这一规定实际上是为行政处罚机关设置了一种作为义务,即针对违法行为,不能仅实施行政处罚了事,而应当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违法行为,包括如下内容:首先是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主动地协助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取证。

其次是消除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以恢复违法行为实施之前的状态。

第三是若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则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予以赔偿。

有些违法行为可以在受到处罚后立即改正,因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而有些违法行为的改正则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拆除违法建筑物、治理已被污染的环境、补种毁坏的树木等,故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大多设有“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的规定。

有些法律、法规将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设定为行政处罚的前置性条件,即规定首先要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予改正的,才可给予行政处罚,如《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是基于我国有关具体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总结性规定。

但该条规定并未将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设定为行政处罚的前置性条件,而是规定了行政处罚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行的情形。

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应该怎么办

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应该怎么办

收到法院执⾏通知书应该怎么办债务⼈不履⾏债务后,债权⼈为了实现⾃⼰的债权,可以向法院起诉债务⼈,法院判决债务⼈履⾏债务后,会向债务⼈发出执⾏通知书要求债务⼈履⾏,那么收到法院执⾏通知书应该怎么办?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收到法院执⾏通知书后依据《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办理执⾏案件若⼲期限的规定》第⼀条被执⾏⼈有财产可供执⾏的案件,⼀般应当在⽴案之⽇起6个⽉内执结;⾮诉执⾏案件⼀般应当在⽴案之⽇起3个⽉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内提出。

第⼆条⼈民法院应当在⽴案后7⽇内确定承办⼈。

第三条承办⼈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即采取执⾏措施的,经批准后可⽴即采取相应的执⾏措施。

第四条承办⼈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内向被执⾏⼈发出执⾏通知书,通知被执⾏⼈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履⾏⽣效法律⽂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在指定的履⾏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即采取控制性执⾏措施。

被执⾏⼈收到法院的执⾏通知后,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如实申报财产,配合法院执⾏⼯作,如果拒不执⾏的,法院会取采强制措施执⾏。

⼆、法院强制执⾏措施有哪些第⼀,查询、冻结、划拨存款。

被执⾏⼈在银⾏⾥存款的,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银⾏必须协助。

查询、冻结、划拨法院都需要⼿续齐备。

第⼆,扣留、提取收⼊。

扣留、提取被执⾏⼈的收⼊,是由执⾏法院做出裁定,并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通知书,由有关单位协助扣留、提取。

被执⾏⼈的收⼊包括⼯资、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收⼊等。

这⼀强制措施原是针对被执⾏⼈为⾃然⼈时使⽤,但现在的多种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分配⽅式的多样化,这⼀措施也适⽤于法⼈和其他组织。

第三,查封、扣押财产。

查封、扣押财产现在操作的依据主要是司法解释《查封规定》,这个司法解释有⼏个主要精神⼤家可以掌握:1、查封、扣押被执⾏⼈财产,是⼈民法院对被执⾏⼈的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限制被执⾏⼈处分、损毁其财产的强制措施。

《纪检案件程序和案件文书规范性要求》

《纪检案件程序和案件文书规范性要求》

《纪检案件程序和案件文书规范性要求》一、案件调查案件调查的办理程序为。

受理——初核——立案——调查——移送审理。

(一)受理1、范围党纪案件受理范围。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条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

政纪案件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2、手续填写受理登记表,包括材料来源、反映的主要问题、涉及人员的姓名、单位、身份、领导批示、收到线索的时间、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职业、联系电话、地址等。

3、受理司法机关移送的违纪问题线索应注意的问题(1)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行为已经受到刑事处罚的,由案件审理部门直接提取有关材料,依据生效的司法判决、裁定,提出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意见。

1(2)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除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外还在其他违纪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由案件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后,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转交案件检查部门立案调查。

(3)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虽涉嫌犯罪,但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裁定终止审理的,由案件检查部门提取有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

(二)初核党纪案件称为初步核实,政纪案件称为初步审查。

1、时限。

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经批准后可再延长。

经初核,确需采取“两规”“两指”措施的,应当在决定或者报批“两规”“两指”措施的同时决定或者报批立案。

初步核实的时限从初步核实工作实际开始之日算起,至纪检室初核任务完成后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分管领导审批时为止。

2、程序。

(1)办理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手续。

凡由承办纪检室直接进行初步核实的,填写《初步核实(初步审查)呈批表》,按照规定报批,重大违纪案件报纪检监察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凡委托下级纪检机关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填写《委托初步核实(初步审查)通知书》。

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告知书-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上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依据《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你(单位)在我局行政执法过程中具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我局执法人员如侵犯你的合法权益,或违反有关纪律,请向我局监察、法规部门投诉、举报。

监督电话:法规股电话:单位地址:当事人的主要权利1.确认执法身份权。

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案件调查等行政行为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到场。

否则,当事人有权予以拒绝。

2.申请回避权。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人员,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3.索要凭证权。

执法人员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扣留、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当场清点被保存、扣留或封存的财物,开具清单并送达通知书。

否则,当事人有权索要合法凭证或拒绝强制措施。

4.陈述、申辩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5. 核对文书权。

有权核对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认为笔录有遗漏、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更正。

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当事人,调查人员应当如实宣读。

6.行政听证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对公民处以三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对公民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三千元以上,对法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二万元以上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主要义务1.如实陈述、配合的义务。

依法、如实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行政处罚案件的真实情况和有关资料的义务,不得拒绝、拖延或谎报。

河南法院发布5起优化营商环境执行案例

河南法院发布5起优化营商环境执行案例

河南法院发布5起优化营商环境执行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河南法院发布5起优化营商环境执行案例今年以来,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坚持一手抓政法队伍集中教育整顿、党史学习教育,一手抓执行办案,努力做到“两手硬”、“两提升”。

今年1月—6月,全省法院共执结各类案件296762件,同比2020年、2019年分别上升21.46%、15.51%;执结标的金额533.31 亿元,依法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了营商环境,维护了社会稳定。

现选编全省法院去年下半年至今年上半年执结的5起典型案例,供各地法院学习、借鉴。

工商银行某支行申请执行某高速公司金融借款合同高速公路收费权转让案(一)基本案情兰尉(兰考-尉氏)高速公路是国家15条重点干线公路之一日南高速的重要一段,是国家西南至东北走向公路运输大动脉。

2009年前后,该公路特许经营企业(民营)--某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某高速公司)在兰尉高速开工建设时以公路收费权为质押,向工商银行某支行(下称工行某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某分行(下称建行某分行)等6家银行贷款20多亿元修建兰尉高速公路,约定兰尉高速公司如果不能如期偿还贷款,上述银行对兰尉高速收费权及其项下形成的收费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7年下半年开始,某高速公司因经营不善出现资金链断裂情况,并在北京市、安徽省、河北省等省市发生民事纠纷20余起,涉诉金额达70余亿元。

其财务账户及土地、房产、股权等多处资产先后被多家法院查封,无法正常运营。

2019年下半年,开封中院审理了工行某支行诉某高速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于11月12日作出判决:某高速公司向该行偿还贷款7.4亿元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工行某支行对兰尉高速公司名下的收费权及其项下形成的收费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判决生效后,某高速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定义务。

(二)执行过程2019年12月,工商银行某支行向开封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9)豫02执588号。

如何应对法院的协助执行

如何应对法院的协助执行

如何应对法院的协助执行展开全文近期,随着建筑市场不景气,建筑施工企业经常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项目部或分公司、公司扣留并暂停支付债权人的资金,甚至部分法院要求提取分供方的工程款。

有的项目部或分公司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置之不理,不履行法定义务,且不报告公司,将资金支付债权人,导致公司面临法院追偿,从公司银行账户直接扣划资金导致重复支付债务的风险。

本文将从法律对协助执行的相关规定,以及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如何应对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分析。

一、协助执行的概念及法律依据协助执行,是指实施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关于协助执行的规定主要在《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中。

对于我们在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时,法院以《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为依据要求我司扣留或提取工程款。

二、对于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救济途径在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税收执法过程中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法律适用

税收执法过程中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法律适用

税收执法过程中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法律适⽤2019-09-22摘要:“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是税务机关常⽤的法律⽂书,但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如何正确使⽤“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上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为税收执法埋下了巨⼤的风险隐患。

本⽂从法律视⾓对其独⽴性、法律适⽤、内容要求、时间要求等⽅⾯进⾏了理论分析、实践探讨并提出了处理思路。

关键词: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法律适⽤“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是税务机关常⽤的法律⽂书,《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107条第(⼆)项即对其做出了规定。

但在实践中,税务⼈员在如何正确使⽤“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上却存在不少问题,有必要对其进⾏探讨。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独⽴性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是税务机关制发给税务违法⾏为⼈,并责令其在⼀定期限内改正违法⾏为的法律⽂书。

实践中,⾏政处罚和限期改正常常是同时进⾏的,因此有⼈认为限期改正是⾏政处罚的附属组成部分,但我们认为这种认识是很⽚⾯的。

⾏政处罚是带惩罚性的⾏政⾏为,是对违反税收管理秩序的⾏为依法给予的法律制裁,但它在因果关系中并不具有终极意义。

也就是说,不能为处罚⽽处罚。

处罚本⾝和违法⾏为的改正是两回事,纳税⼈接受处罚并不必然意味着违法⾏为的改正。

实施处罚和改正违法⾏为的主体也是不⼀样的,税务机关作为实施处罚的主体能够保证对⾏政处罚执⾏到位,却⽆法代替纳税⼈改正违法⾏为。

⽽且对违法⾏为进⾏惩罚的最终⽬的是消除违法⾏为的负⾯影响,维护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

因此,有必要单独就违法⾏为的改正向纳税⼈做出限期改正这⼀具体⾏政⾏为,它是⼀种命令,要求违法⾏为⼈履⾏法定义务,停⽌违法⾏为,消除不良后果,恢复原状。

因此,期限改正虽然和实施⾏政处罚密切相关,但它在法律上有着⾃⼰独⽴的价值。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法律适⽤税收执法⼈员在使⽤“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时候,存在着⼀种定势思维:即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确定该⽂书的适⽤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3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3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37条第三十七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释义】本条是关于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都必须执行。

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是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果其拒绝履行,就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时有发生,主要是当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等情形,而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而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时,被申请人不能正确对待,认为是行政复议机关不给面子,成心跟自己过不去,从而对行政复议决定采取抵制的态度,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如有的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较轻,原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不当,因而作出撤销原处罚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原处罚机关接到行政复议决定后,如拒不退还给当事人收取的罚款,就属于拒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违法行为,根据本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实施违反行政法规定的义务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02第二部分 全国税务文书范本

02第二部分  全国税务文书范本
第二部分
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范本
注:文书范本由于编写时间仓促、水平有限,难免有疏漏、失误和 笔误之处,文书范本仅供参考,不作为日常执法的依据。
执法文书目录
1.税务事项通知书 2.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3.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4.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 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7.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 8.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9.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10.税务认定年审审批表 11.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12.变更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 13.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 14.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 15.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16.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 17.发票领购簿 18.代开发票申请表 19.税务检查通知书(一) 20.税务检查通知书(二)
1.补办税务证件申请
2.某市日报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版面
原件和复印件
3. 某市日报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 4.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纳税 志的报头
人提 供的
5.
6.
资料 7.
8.
9.
10.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经审核,情况属实,同意重新办理。
经办人:刘 XX
负责人:张 X
税务机关(签章)
2006 年 8 月 11 日
某市新城区国家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某新国税通〔2006〕1 号
某市吉利商贸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XXXXXXXXXXXXXXX ) 事由:将你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 税务机关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 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法律文书参考格式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法律文书参考格式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法律文书参考格式篇一: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法律文书参考格式20XX.10.1违法线索登记表编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你(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的规定。

根据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你(单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行政处罚。

联系人:电话:地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印章)年月日立案呈批表编号:抄告单编号::,涉嫌违反了的规定,我局已于年月日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

现将有关情况抄告你单位,请按照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共同制止违法行为。

联系人:电话:地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印章)年月日接受调查通知书编号:(单位/个人):你(单位)的行为,涉嫌违了的规定。

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携带下列材料到接受调查。

1.2.篇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目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目录1、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责令履行国土资源法定义务通知书3、责令改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4、责令作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通知书5、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6、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7、询问笔录8、现场勘测笔录9、鉴定书10、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证据保存通知书11、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12、疑难或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13、关于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函14、法案件会审记录15、行政处罚告知书16、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17、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18、行政处罚听证笔录19、行政处罚决定书20、关于行政处分建议的函21、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记录22、关于移交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非法财物的函23、关于申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强制执行的函2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结案呈批表25、法律文书送达回证26、法律文书送达委托书27、法律文书呈批表28、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督察通知书宁波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前面不标发文序号)〔200×〕×××号:你单位(户)违反了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已于1998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7月8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八日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法释〔1998〕15号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全面、充分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全面、充分履行法定职责

⾏政机关应当及时、全⾯、充分履⾏法定职责【裁判要旨】1.村民向区县⼈民政府反映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区县⼈民政府应当负责调查核实。

区县⼈民政府经调查核实认定村民委员会未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应当责令村民委员会依法公布,并应当为村民委员会公布相关事项限定合理期限。

2.⾏政机关对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事项负有法定职责的,应当及时、全⾯、充分地履⾏。

【裁判⽂书】北京市第四中级⼈民法院⾏政判决书(2018)京04⾏初1067号原告王鹏,男,1978年8⽉31⽇出⽣,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体路2号。

法定代表⼈王⼒军,男,区长。

委托代理⼈周颖超,男,北京市丰台区花乡⼈民政府⼲部。

委托代理⼈常卫东,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2号。

法定代表⼈陈吉宁,男,市长。

委托代理⼈商思刚,男,北京市⼈民政府⼲部。

委托代理⼈孟庆亮,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鹏不服被告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府(以下简称丰台区政府)作出的《关于王鹏〈再次要求丰台区政府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的答复》(以下简称被诉答复)和北京市⼈民政府(以下简称北京市政府)作出的京政复字〔2018〕329号《⾏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政诉讼。

本院于2018年8⽉23⽇受理后,向被告丰台区政府和北京市政府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25⽇和同年11⽉15⽇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王鹏,被告丰台区政府的委托代理⼈周颖超、常卫东到庭参加诉讼。

2018年10⽉25⽇,被告北京市政府的委托代理⼈刘彬、孟庆亮到庭参加诉讼,后因被告北京市政府申请变更委托代理⼈,2018年11⽉15⽇,其变更后的委托代理⼈商思刚、孟庆亮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行政监督法律关系案例(3篇)

行政监督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市乙县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县某公司”)在2017年1月与乙县政府签订了某项工程建设项目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乙县某公司应在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该工程项目的建设。

然而,乙县某公司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工程项目建设。

乙县政府遂于2017年7月10日向乙县某公司发出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乙县某公司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整改。

乙县某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未按照要求整改,也未提出任何异议。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县政府是否有权对乙县某公司进行行政监督,以及乙县某公司是否有义务接受乙县某公司的行政监督。

三、案例分析1.行政监督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监督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关系。

行政监督法律关系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行政行为三个方面。

2.乙县政府有权对乙县某公司进行行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有权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监督检查。

在本案中,乙县政府作为行政机关,有权对乙县某公司进行行政监督。

首先,乙县政府与乙县某公司之间存在行政法律关系。

乙县政府与乙县某公司签订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属于行政合同。

根据行政合同的性质,乙县政府有权对乙县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乙县某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其次,乙县某公司未能按时完成工程项目建设,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有权要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合同。

乙县政府有权要求乙县某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并对乙县某公司进行行政监督。

3.乙县某公司有义务接受乙县某公司的行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应当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在本案中,乙县某公司有义务接受乙县某公司的行政监督。

首先,乙县某公司作为行政相对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

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

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

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本文是关于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范文一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______,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______乡县xx乡xx村xx组。

被申请人:______,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______县xx镇xx路xx号。

请求事项:⒈强制被申请人支付________元劳务承包款; ⒉强制被申请人支付诉讼费用_______元; ⒊强制被申请人双倍支付_______元劳务承包款从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贷款利息; ⒋强制被申请人支付执行费。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____县人民法院已于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了(____)____民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于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了(____)____中民一终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于第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向申请人支付上述_____元劳务承包款。

第二审判决已经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出上列请求,请予以支持。

此致_____县人民法院申请人: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范文二申请执行人:xxxxx北京分公司住所地:xxxxxx负责人:xxx职务:xx 电话:xxxxxxxx被执行人:xxxxxx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职务:xxx案由:xxxxx纠纷请求事项:1、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北京市顺义人民法院20xx年九月三日作出的(XX)顺民初字第67xx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0xx年七月一日至20xx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20xx 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2、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3、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法院执行案件法律文书(3篇)

法院执行案件法律文书(3篇)

第1篇执行通知书([执行案号])被执行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等基本信息)案由:(简要案情)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条之规定,现向你发出以下执行通知书:一、执行依据[法院名称]于[判决日期]作出的[判决书编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 [具体履行内容,如支付金钱、交付财物、完成特定行为等]。

2. [如有利息或滞纳金,具体计算方式及金额]。

二、履行期限本判决生效后,你应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具体期限,如十五日内、三十日内等]内履行上述义务。

三、履行方式1. 如判决书中有明确履行方式的,请按照判决书的要求履行。

2. 如判决书中未明确履行方式,请以下列方式履行:(1)支付金钱:请将款项汇入以下账户:账户名称:[收款人名称]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名称]账号:[账号](2)交付财物:请将财物送至以下地址:地址:[具体地址]联系人:[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四、逾期后果如你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强制划拨存款、汇款。

2.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

3. 强制履行行为。

4. 对你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五、权利救济如果你认为本通知书的内容有误,或者你有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具体期限,如七日内]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特此通知。

附:判决书副本[法院名称][日期]执行裁定书([执行案号])被执行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等基本信息)案由:(简要案情)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条之规定,现作出以下裁定:一、执行依据[法院名称]于[判决日期]作出的[判决书编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 [具体履行内容,如支付金钱、交付财物、完成特定行为等]。

短信服务法律法规案例(3篇)

短信服务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短信服务已成为企业宣传、用户沟通的重要手段。

然而,一些不法商家为追求利益最大化,未经用户同意发送大量商业性短信,严重干扰了用户的正常生活,侵犯了用户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因涉嫌未经用户同意发送商业性短信息,被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某科技公司通过购买用户手机号码,未经用户同意,向用户发送大量商业性短信。

这些短信涉及理财产品、网络游戏、虚假广告等内容,严重侵犯了用户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接到投诉后,当地通信管理局迅速展开调查。

三、法律法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超出约定范围,向用户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四、调查处理过程1. 收集证据当地通信管理局调查组通过技术手段,对某科技公司发送的商业性短信进行溯源,收集了大量证据。

2. 调查取证调查组对某科技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查看了公司的经营许可证、用户协议等相关资料,进一步核实了公司涉嫌违法的事实。

3. 处理决定根据调查结果,当地通信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责令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不得再向用户发送商业性短信。

(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对某科技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给予警告。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某科技公司涉嫌未经用户同意发送商业性短信息,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特点:1. 违法行为严重:某科技公司通过购买用户手机号码,未经用户同意,向大量用户发送商业性短信,涉及虚假广告、理财产品等内容,严重侵犯了用户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2. 违法手段隐蔽:某科技公司通过购买用户手机号码,绕过正常短信发送渠道,逃避监管,增加了调查难度。

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与孙丽颜、中山市三角镇高平村民委员会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与孙丽颜、中山市三角镇高平村民委员会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与孙丽颜、中山市三角镇高平村民委员会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4【案件字号】(2020)粤20行终6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薇陶香琴王昕【审理法官】陈薇陶香琴王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孙丽颜;中山市三角镇高平村民委员会【当事人】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孙丽颜中山市三角镇高平村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孙丽颜【当事人-公司】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中山市三角镇高平村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沈世宾、吴日潮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范顺辉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沈世宾、吴日潮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范顺辉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沈世宾、吴日潮范顺辉【代理律所】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中山市三角镇高平村民委员会【被告】孙丽颜【本院观点】本案为诉政府不作为案件。

对于历史村务信息,并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高平村委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公布的信息范畴,历史村务信息应当属于村务档案的存档资料范畴,孙丽颜应当通过申请查询村务档案的形式获取。

孙丽颜以向高平村委会申请村务公开的方式要求高平村委会向其提供历史村务信息本就不符合规定,高平村委会即使不予理睬亦不属于三角镇政府调查监督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行为范围内的事项,本案孙丽颜向三角镇政府反映情况并不属于三角镇政府调查监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不予答复第三人证明撤诉维持原判改判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诉政府不作为案件。

针对孙丽颜的反映情况,三角镇政府在本案一审诉讼期间向高平村委会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并对孙丽颜进行了答复。

税源管理质量考核评价指标

税源管理质量考核评价指标

税源管理质量考核评价指标(讨论稿)编写说明为适应税源专业化管理需要,建立健全以税源管理质量为主要考核内容的考核评价体系,提高税源管理质量和效率,降低税收流失率,我们编写了以下考核评价指标。

在编写过程中,我们始终遵循:一是突出税源专业化管理特点。

如突出纳税评估,将其作为税源管理质量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从评估税款、滞纳金加收、账簿调整、资料报送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强化纳税评估在税源管理中的核心作用;二是厘清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

考核指标仅涉及税务机关的工作职责,凡属纳税人应依法履行的义务,一律不再作为考核项目,彻底摒弃“申报率”、“零负申报率”等混淆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考核指标;三是所有指标均可实现计算机自动、量化考核。

利用数据仓库二期和税源监控分析平台的建设成果,对考核指标涉及的各类数据进行定期整理、量化和统计,自动形成以各级税务机关为考核单位,以文字、表格、图形为主要展现形式的税源管理质量考核结果。

考核指标共分为两个部分,分别是:日常管理考核指标和风险应对考核指标,其中日常管理考核指标包括户籍管理考核指标、申报管理考核指标和税款征收考核指标;风险应对考核指标包括纳税评估考核指标、纳税提醒考核指标和税务稽查考核指标。

每项考核指标均按照考核目的、计算公式、指标口径、数据来源、考核周期、考核计分的结构进行编写。

“考核目的”简要介绍设置该项指标的目的;“计算公式”给出考核指标的计算方法;“指标口径”详细介绍计算公式中的每一数据项内容;“数据来源”列举指标涉及的各项数据来源;“考核周期”是指多长时间内进行考核;“考核计分”给出该项指标的计分方法。

按月考核和按年考核指标,其考核计分按以下规则进行处理。

将考核单位的每一项按月考核指标得分在一年时间内进行算术平均,得出该项指标的年度得分,再与按年考核指标得分进行相加,得出该考核单位的年度总得分。

即考核单位的年度总得分=∑按月考核指标的得分/12+按年考核指标的得分。

考核指标经过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将作为系统年度目标管理有关税源管理质量方面的考核指标,于2012年开始对全系统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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