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临床合理用药的持续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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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临床合理用药的持续改进措施《处方管理办法》已由卫生部发布,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处方管理办法》在医院及时得以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处方管理和用药行为,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防范医疗风险,保障医疗安全,特制定一下具体措施:
1、由药剂科负责对医院用药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收集汇总同一通用名项下的不同商品名药物信息,提供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决策;
2、召开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会议,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医院基本用药和特殊诊疗需要使用的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进行遴选;对医院药品采购供应管理制度(试行)进行修改完善,使其与《处方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相一致;
3、根据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遴选的医院基本用药和特殊诊疗需要使用的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由药剂科编印成册,并进行药品通用名和商品名对照,下发医院各科室(部门),方便临床使用。此后,门诊、住院处方及医嘱不允许出现任何形式的药品商品名。在此基础上制定医院基本用药目录;
4、进入医院基本用药目录的药品,医师可根据临床需要开具处方使用。进入特殊诊疗需要使用的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目录的药品,确因治疗需要,必须使用时,可由医师开具处方,经科主任审核签字后方可使用(如遇危急重症患者,可先用药,随后补签字);
5、药剂科和医务处将根据医院的性质、功能和任务定位拟定医院药品处方集,提交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通过执行;
6、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将借鉴现代医药科学研究成果,结合临床用药情况,每年对医院基本用药目录进行一次筛选和更新;
7、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未取得处方开具、调剂规定资格的临床医学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开具和调剂工作;
8、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不合理处方进行点评和通报;
9、自2007年5月1日起,药剂科不得计划、购进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未遴选通过的药品,如出现临床治疗特殊需求的情况,必须按照《河柴医院药品采购供应管理制度(试行)》规定的程序申请审批通过后,方可采购使用;
10、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和管理,如出现与《处方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情况,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执行。
河柴医院药械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