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教学新开课和开新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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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教学新开课和开新课管理办法

为加强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推动本科教学改革,使课程体系更加适应学科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新开课

新开课是指任课教师第一次上课。新开课教师所讲授课程的范围为已列入全程专业教学计划的必修课或选修课。

(一)新开课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1.已取得教育部统一颁发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2.对拟讲授课程规定的辅导、答疑和实验等教学环节,经过一轮以上的实践锻炼且取得较好的效果。

3.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全面掌握拟讲授课程的基本内容并在接受审核前写出全部讲授提纲和至少2/3以上的讲稿,剩余1/3讲稿应在开课后三周内完成。

4.经过试讲程序并获得通过。试讲工作由各系(部)组织有关教研室具体实施。各系(部)应成立试讲工作小组,小组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组成人员应包括系、教研室负责人,教务处1人和2名副高职称以上教师代表。试讲应有书面记录,试讲工作小组应对试讲情况作出客观评价。

(二)新开课审批程序

1.各系(部)严格按照新开课教师应具备的条件,于开学后五周内将下一学期拟新开课的教师审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

2.教务处收到各系的书面报告后,对拟开课教师的有关条件逐条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报告说明理由,予以退回。

3.各系对经教务处审核通过的教师可按规定安排教学任务。

二、开新课

开新课是指教师讲授新的课程。开新课包括两种含义:第一种含义是指教师本人在主讲一门或几门课程之外,开设新的课程;第二种含义是指所开设的课程在本院未开设过。

(一)开新课的标准和要求

1.第一种含义的开新课的标准和要求:

(1)必须具备讲师以上职称。

(2)必须系统地讲授一门必修课程并经过三轮以上教学实践,且教学效果良好。

(3)写出所开新课的全部讲授提纲和至少2/3以上的讲稿,剩余1/3讲稿应在开课后三周内完成。

(4)所开新课应有教学大纲及教材。

2.第二种含义的开新课的标准和要求

除具备第一种含义中的四个标准和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所开新课内容新颖,质量较高,不是现有某门课程的简单修改、补充、分解等。

(2)课程内容符合全程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基本要求。

(3)必须先开设一个学期的讲座,视其讲座的实际效果按程序决定是否准予开新课。

(4)如所开新课无教材时,应在课程讲授2年内编写或指定教材,否则予以停开。

(5)面向全院开设的选修课,总学时一般不超过36学时(2学分),必修课总学时一般不超过54学时(3学分)。

(二)开新课审批程序

1.任课教师向所在教研室递交书面申请,提出开新课或讲座的设想、方案、开课(讲座)时间等,并提交所开新课的讲授提纲及2/3以上讲稿,经教研室研究同意后报所在系(部)批准。

2.各系(部)按照开新课的标准和要求审核同意后,于开学后五周内将下一学期拟开新课或讲座的教师审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

3.教务处收到各系(部)的书面报告后,按规定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开新课或讲座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予以退回;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4.教务处接到主管院领导书面批复后,对所开新课登记备案,并通知有关系(部)落实教学任务,正式安排开课或讲座。

三、课程教学质量管理与经费资助

(一)课程所在系(部)应加强对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学质量管理。

1.系(部)应在第四周组织对教师的讲稿进行检查,确认其完成情况。

2.系(部)应在开课学期期初或期中对教师的新开课和开新课组织集中听课、作出讲评,并将评价材料存档及报送教务处备案。

3.系(部)应在开课学期期末对新开课程的教学效果进行评估与评价,并将评价材料存档及报送教务处备案。

(二)教务处有权根据本办法对教师新开出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师资、课程内容及教学质量等进行实质性的检查。

(三)鼓励和资助开新课的办法

1.开新课经教务处确认后,给予一定资助。该门课程的开课学时纳入岗位教学工作量考核,与老课课时管理挂钩。同时开新课给予课时补贴,标准为:第一种含义的开新课,按原有课时系数的1.3倍计算补贴;第二种含义的开新课,按原有课时系数的1.5倍计算补贴。

2.教务处每学期进行一次新课审批工作,课时补贴由教务处随课堂教学工作量同时报送人事处,由学院按月支付。

3.若在计划开课期内未开出新课,教务处将有权注销该新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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