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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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风系统供货及施工合同
需方:
供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供、需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及结算方式
1.1产品名称:XXXX新风系统
1.2产品数量及规格:见施工图纸及材料报表
1.3合同价格:
价格为¥,包含按本合同文件的要求完成标的货物的设计、安装及运输、装卸、验收、售后服务等工作及其他为达到需方使用要求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到需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及到进入需方指定工地后的装卸及安装费用。本合同价以双方认同的图纸为准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和政策变化因素而变动。但如果因需方的原因变更图纸而增加配件或者主机数量及规格或者管材数量及规格所产生的费用双方洽谈追加。图纸设计的通风管道规格会因现场施工做相应调整,不能影响通风效果。
第二条:货款支付方式
签订合同之时,付款至合同额的30% ;管道到场后,付款至合同额的60% ;风口安装,通风主机调试完毕,付款至合同额的95%;其余5%留作质保金(质保金期限为一年)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余款。
第三条:供货期、交货地点及检验
3.1供方在接到需方书面进货通知后30日内送货至需方指定地点并安装施工完毕,货物到达指定工地时,供方应提供以下文件,供需方、需方相关工程承包单位检验、验收:(1)使用维护手册;
(2)有关产品质量认证
(3)其它与用户使用维护相关的资料;
3.2供方送货,送达需方指定地点。货物到达需方指定现场后,由需方、供方共同验收。
3.3注意事项:需方收到供方运到的货物后,若装运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等与合同的规格不符,需方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一个月内提出,但在保证使用期内发现产品质量问题,需方应通知供方代表对此进行复验和检查,如确认有误,则供方应予以无偿换货,补发货物及更换损坏的部件(不包括因需方使用不当而损坏的部件),并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因质量问题造成的责任事故由供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因此而延误需方其他相关工期,则供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项目:因工期延误而使需方多支出的费用,因工期延误而造成的需方向其他第三方的违约金支出。
3.4在本合同材料采购、运输、加工过程中,需方有权安排专人不定期进行抽查,供方必须予以配合。
第四条:质量要求及验收
4.1供方向需方所供产品必须满足设计及使用要求,并符合下列标准:
4.2供方保证其提供的标的是全新的、优质的、无损的、未曾经使用的,并在各个方面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和法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标的经过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在寿命周期内使用良好。
4.3标的运到需方指定的地点卸货后三个工作日内,由需方、需方相关工程的安装单位对相关标的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外观以及产地等进行检验。如上述内容不符合合同约定,需方应在检验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
4.4货物内在质量不符合约定或相关标准以及只有经使用才能发现的质量问题,需方应在发现质量问题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异议。
第五条:需方责任
5.1需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条之规定向供方支付合同款。
第六条:供方责任
6.1供方负责全部标的的生产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合同所规定的标的运输到需方指定的地点卸货。
6.2供方应免费提供有关标的的施工说明等技术资料,如需方需要,供方负责免费培训需方相关人员。
6.3供方应对所供标的的质量负责。如出现质量问题,供方免费换货。
6.4在标的材料采购、运输、加工过程中,需方将安排专人不定期进行抽查,供方必须予以配合。
6.5供方须按本合同的要求完成货物的设计、生产加工、运输、装卸、安装、验收、试验、成品保护、清理、售后服务等工作。按工作顺序提交所需的资料,所有资料必须符合本合同和相关竞价文件的要求,无论其是否被明细列在合同文件中。
提供的货物须包括以下工作服务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按需方的需要完成货物的生产和组织;
(2)按需方认可的方案进行货物的包装、运输;
(3)运输:货物运输并卸至需方指定地点;
6.6供方应文明生产、安全施工,施工应有切实可靠的施工措施,并有切实可行的成品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施工事故,如出现不按施工规程操作而发生的一切安全及质量责任由供方承担。
第七条:保修期及保修要求
7.1供方所供标的的质保期为一年,自调试成功交付使用后起开始计算。在此期间如发生标的本身的质量问题,供方须免费负责修理,并负责有关费用。供方须在接到需方书面或电话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维修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应与原来的保持一致。维修后应做好现场的清洁工作。
7.2供方应向需方提供及时、质优、成本价格的技术服务和备品供应。
第八条:技术资料
8.1供方应准备与合同中标的相符的中文技术资料,并于合同签订时同时交付给需方,例如样本、图纸、操作手册、服务手册等。如不能够同时提供,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供方必须全部提供到位,否则视为违约。
第九条:违约责任:
供方承诺保修一年,如果人为损坏供方收取相应维修及配件费用.
第十条:不可抗力
10.1本条款所定义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0.2当需方或供方应不可抗力影响而不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责任时,履行合同的时间将予以顺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但合同价格不因此而改变。
10.3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致使供方交货延迟或不能交货时或需方不能接收货物时,受影响方应立即将事故通知合同对方,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10天内将事故发生地政府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用特快专递的方式交对方为证,并取得对方认可。上述情况发生后,双方应努力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密切配合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立即通知对方。
10.4由于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没有履行的必要时,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纠纷解决方式
11.1凡有关本合同或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通过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法定责任和合同文本法律依据
12.2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行,并受其约束。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3.1合同签订之日起供、需双方即产生直接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按照合同法处理。
13.2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合同原则的前提下协商解决,经协商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需方(盖章): 供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