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级节能减排重点污染排放治理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10号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10号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正文:----------------------------------------------------------------------------------------------------------------------------------------------------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是指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方面的补助资金。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按照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管理,实施期限至2022年。

第三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一)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创新;(二)节能减排基础能力及公共平台建设;(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节能减排;(四)重点关键节能减排技术示范推广和改造升级;(五)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支持范围。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的支出方向到期后,财政部联合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相关产业发展形势需要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四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分配结合节能减排工作目标、投资成本、节能减排效果以及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因素,主要采用补助、以奖代补、贴息和据实结算等方式。

第五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申请资金时要同步填报绩效目标,执行中开展绩效监控,年度终了进行绩效自评,定期开展外部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推动绩效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财政部根据项目任务、特点等情况,将资金下达地方或纳入中央部门预算。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属地节能减排补助资金进行监管。

地方申请资金、中央财政下达预算时,应当同时抄送当地监管局。

第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和有关部门,经批准后执行。

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政策法规司

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政策法规司

附件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市县积极开展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环境保护资金以地方投入为主,省级引导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第四条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体现公益、强化引导、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会同省环保厅制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引导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会同省环保厅下达引导资金预算;对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省环保厅主要负责:配合省财政厅制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年度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和监督检查;建立引导资金项目库;提出引导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建议;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六条围绕国家和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引导资金重点支持跨地区、跨流域的公益性环境污染防治项目,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主要包括:(一)大气污染防治项目。

根据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支持燃煤锅炉改造和淘汰、涉气行业脱硫脱硝、工业烟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等。

(二)水污染防治项目。

根据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工作方案,支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水质较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区域生态功能区保护、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等。

(三)土壤污染防治项目。

根据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工作方案,支持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土壤修复与治理、危险废物和污泥规范化处置、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等。

(四)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环保科研课题项目(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使用管理)。

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个性指标设计研究——以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重点污染排放治理)专项引导资金

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个性指标设计研究——以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重点污染排放治理)专项引导资金
第3 第1 7卷 0期 21 0 2年 1 0月
环境科学 与管理
ENVⅡt 0NM ENTAL CI S ENCE AND MANAGEM ENT
Vo . 7 1 3 No O .1 0c .2 2 t 0l
文 章编 号 :6 4- 1 9 2 1 ) O一 1 8— 3 1 7 6 3 (0 2 1 0 7 0
Ja gu P o ic u ni t eya ds ini c l ,ti a e ic se emeh d f e oma c v lainc aa tr n e a d in s r vn eq a t ai l n ce t a y hsp p rdsu s dt to so r r n ee au t h rce d x, n t v i f l h pf o i

要 : 适应 江 苏 省 财政 资金 绩 效评 价 工作 需要 , 量 、 学 地 评 价 环 保 专 项 资金 项 目实施 成 效 , 文 以 江 苏 为 定 科 本
省省 级 节 能减 排 ( 点 污 染排 放 治理 ) 项 引 导 资金 项 目为例 , 讨 了项 目绩 效评 价 个 性 指 标 设 计 方 法 。 基 于 重 专 探 பைடு நூலகம் R MA T原 则 设 计 并 形 成 一套 个性 指 标 体 系 , 包括 资金 效 益 、 目产 出 和 环 境 效 益 三 方 面 内容 , 1 项 共 3项 评 价 指
tea a s f ef ma c vla o f iee t rjcs admeth q i m ns f a ae n.R frn e a r ie r h nl i o r r n e aut no f rn o t, n e ter ur et o m n gmet eee c s o d df ys p o e i d p e e e w pv o tepr r ac v u t no rjc s gtesei n f ni n na poet ni eftr. h efm n eea a o f oet ui p ca f do v ometl rtc o t ue o l i p s n h lu e r i nh u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建设厅关于下达2008年度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预算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建设厅关于下达2008年度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预算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建设厅关于下达2008年度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2.30•【字号】苏财建[2008]284号•【施行日期】2008.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建设厅关于下达2008年度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预算的通知(苏财建〔2008〕284号)省有关单位,有关市、县财政局、建设局:现将2008年度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预算下达你单位,列你单位2008年度“21110能源节约利用”预算科目。

具体项目名称、预算指标金额详见附件。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项目建设管理。

请你们严格按照《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建[2008]192号)的要求,切实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

二、严格专项资金管理。

本次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将项目补贴总额预算的50%下达到市县财政部门,示范项目通过施工图专项审查达到《实施方案》要求的,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省建设厅备案后,财政部门将补贴款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完成后,省财政厅、省建设厅根据项目验收评估报告,达到示范效果的拨付剩余补贴款。

本次批准的建筑节能成熟适用技术推广应用项目、分项计量装置安装项目和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项目补助总额一次性下达到市县财政部门。

成熟适用技术推广应用项目完成并经省建设厅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将补助款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分项计量装置安装项目和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经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后,财政部门将50%补贴款拨付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完成并经省建设厅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拨付剩余补贴款。

三、认真落实绩效考评制度。

关于印发《江苏省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省属企业(单位)申报的项目,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向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申报。
(三)各市县经贸、财政部门联合对申报项目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核查情况,经综合平衡后,省财政厅与省经贸委联合下达项目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审查程序:
(一)项目申请单位按当年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地经贸委、财政局同时报送“江苏省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项目所需的其他材料和相关凭证。财政部门还须附报《关于在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工作中填报〈专项资金申报审核责任表〉的通知》(苏财企[2004]51号)要求的表格。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单位。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二)节能及循环经济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规模化推广项目。
(三)鼓励淘汰落后的高耗能设备。
(四)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执法能力、服务体系建设。
第五条第(三)类项目,根据淘汰规模给予补助;其它项目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助。
(二)对同一项目省财政当年不重复安排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单位),应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企业须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节能减排效果明显,项目投资达到一定的规模。
第五章? 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省财政厅按照现行财政资金渠道,将补助资金拨到项目单位。技术改造和产业化项目,项目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作专项应付款处理,项目竣工决算后形成资产的,转入资本公积。其他项目,项目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按现行财务规定处理。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19•【字号】苏政办发[2014]74号•【施行日期】2014.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7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19日江苏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实施方案加强节能减排,实现低碳发展,是破解资源环境约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必由之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精神,确保全面完成我省“十二五”节能减排降碳目标,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4年,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3.6%,全省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分别削减3%、3%、3%、6%;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4.2%;到2015年年底,全面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降碳目标,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18%以上,全省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分别削减11.9%、12.9%、14.8%、17.5%(力争20.5%),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19%以上。

二、工作举措(一)大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1﹒严把能耗增长和污染物排放源头关。

严格实施项目能评和环评制度,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效水平和排污强度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强化能评约束性作用,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1〕99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147号)的有关规定,将节能评估文件和审查意见作为前置性条件,未经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供电部门不得予以报装接电。

《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苏财企[08]179号苏经贸环资[08]326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经贸委,省各有关单位:《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x年10月27日附件: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意见》和《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2x〕152号),省购政设立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发展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节能降耗和发展循环经济。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对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发展的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三条节能项目专项资金围绕重点领域节能,以冶金、化工、建材、电力纺织等高耗能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为重点,推广节能技术、产品,实施节能改造工程。

专项资金支持的工业节能改造项目,年节能量不低于500吨标准煤。

(一)工业节能1.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

采用新型高效锅炉更新、替代低效锅炉,集成先进技术改造观有锅炉系统等节能改造,综合利用生产废弃物替代锅炉燃煤改造;淘汰落后工业窑炉,对现有工业窑炉进行综合节能改造。

锅炉改造项目应使锅炉热效率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或节能量不低于1,000吨标准煤。

2.区域热电联产。

热电厂为扩大供热范围、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小锅炉实施的改造;为提高效率,实施的抽凝机组改背压机组;利用低热值燃料和秸秆等综合利用示范热电厂。

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省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大对区域供水等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引导力度,促进改善民生,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将原“省级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资金”更名为“省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资金”(以下简称“省级引导资金”),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省级引导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省级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管理,对项目的真实性负总责,包括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资金安排方案,开展项目实施管理、监督检查、评估验收和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省级引导资金财政财务管理,包括年度预算安排,协助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项目申报,制定评审规则,审定资金安排方案,下达项目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各市、县(市)人民政府是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省级引导资金对各市、县(市)给予补助。

省级引导资金的使用坚持“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强化考核、注重引导”的原则,重点支持省区域供水专项规划中的乡镇供水管网项目建设,适当支持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等非盈利性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包括:(一)区域供水管网项目建设。

支持苏北和苏中地区以及南京、镇江部分地区(含黄茅革命老区)纳入我省区域供水专项规划的乡镇供水管网(区域水厂至乡镇的供水主干管网)项目建设。

(二)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设。

支持苏北和苏中地区以及南京、镇江部分地区(含黄茅革命老区)纳入我省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和压缩式中转站重点项目建设。

其中: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是指规划中有新增建设规模的项目,压缩式垃圾中转站重点项目是指经省确定的重点支持项目。

(三)污水处理项目建设。

支持我省重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2.02•【字号】苏财规字[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字〔2010〕2号)各区财政局、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规范和加强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我们制定了《苏州市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苏州市建筑节能工作,加强建筑节能管理,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培育和建立建筑节能市场服务体系,提高建筑能效,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建[2008]192号)和《苏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建筑节能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市区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低能耗建筑示范以及建筑节能技术支撑体系的建设的资金。

建筑节能资金的管理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实施。

本办法所称“机关办公建筑”是指本市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司法等机关的办公建筑,及其他参照公务员管理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是指除机关办公建筑之外的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三条建筑节能资金的使用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重点支持示范效应显著、节能成效突出的建设节能项目。

江苏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

江苏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

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下称“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资金由省财政预算每年安排3亿元。

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共同管理,市县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参与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引导资金的预算安排,参与项目库管理和项目的审核;会同省环保厅下达引导资金资助项目的预算;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和日常财政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环保厅主要负责组织引导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和项目库管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申报项目开展评审,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完工项目的验收,开展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条引导资金的使用原则1、“十一五”期间,资金支持的项目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及环保政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要求,重点支持列入《江苏省“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专项规划工程项目》和其它专项规划的项目。

2、符合国家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公共财政对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3、资金安排“公平、公正、公开”,体现示范性和激励性,专款专用。

第二章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第四条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一)区域性、流域性水污染防治项目指《江苏省“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专项规划工程项目》及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在地方政府统一组织下,以改善流域、区域性水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解决污染源有效治理为重点,通过发挥政府多种资金的整体效益,带动社会资金,采取综合性措施进行的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包括:1、污染严重的太湖及主要入湖河道、长江及主要入江支流、淮河及主要支流、南水北调东线输水通道及主要补水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2、列入《江苏省“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专项规划工程项目》的城市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3、跨省界、市界,易引起边界污染纠纷污染严重水域的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4、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污水集中治理(控制)工程配套主干管网设施。

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全省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范和加强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苏政发〔2014〕11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建筑节能、绿色建筑项目建设,以及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和产品普及应用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遵循“科学规划、政府引导、规范运作”的原则,按照自主申报、逐级审核、省级择优的程序,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实施。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省级和市县、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管职责,在申报、评审、执行、监督、评价等各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

对省属单位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行政监管职责。

第五条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研究专项资金扶持政策;(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省级预算执行;(三)参与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四)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申报项目是否合规进行形式审查;(五)审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拟定的项目评审方案;(六)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七)负责公开专项资金目录,参与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八)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一)制定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二)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项目管理流程;(三)会同省财政厅编制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申报指南;(四)对申报项目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查,编制评审方案,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论证,提出立项建议;(五)负责项目执行管理,包括专项资金管理中涉及到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监管项目总体执行情况,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组织省级验收,对省本级项目进行直接监管,包括签订项目合同、验收评估、资金拨付申请等;(六)根据绩效目标对项目进行绩效自评价,向省财政厅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年度工作总结、项目验收报告等;(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重点污染排放治理)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重点污染排放治理)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重点污染排放治理)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污染物减排工作,规范省级节能减排(重点污染排放治理)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和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结合我省治理污染排放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资金由省财政预算从省级排污费收入中每年安排,由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共同管理,各市、县财政局和环保局参与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引导资金的预算安排,参与项目的审批;批复下达引导资金资助项目的预算;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和日常财政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环保厅主要负责组织引导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和项目库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审批项目,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竣工项目的验收和开展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条引导资金的使用原则(一)符合国家环保政策和发展规划、省环境保护五年规划和环保其它专项规划、省政府对环保事业发展的有关要求。

(二)符合国家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共财政管理对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支持方式第四条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一)二氧化硫污染治理项目,指列入省减排计划的重点二氧化硫治理项目。

(二)重点水污染源防治项目,指重点污染企业提标改造项目、工业园区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项目。

(三)固体有害危险废物及放射性污染防治项目,指重点化学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处置,伴生放射源矿勘探、开发利用过程中以及废弃矿山的放射性污染物安全处置等。

(四)重点污染源搬迁、关闭项目,指重点流域、敏感区域污染严重企业的搬迁、关闭。

资金主要支持企业搬迁、关闭后厂区用地的污染治理、生态修复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建[2005]31号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两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两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每年予以安排,具体来源为: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由全省排污费收入省集中部分和省直接征收的排污费收入组成;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内专项安排。

两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共同管理,省辖市及常熟市及所属县(市)、区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参与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两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参与项目库管理和项目的审批;批复下达两项资金资助项目的预算;对两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日常财政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环保厅主要负责组织两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和项目库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审批项目,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完工项目的验收,开展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条两项资金的使用原则1、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环保五年规划和环保其它专项规划,以及省政府对环保事业发展的有关要求。

2、符合国家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和公共财政对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3、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示范性的原则分配使用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章两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第四条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1、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工业污染源防治项目。

2、区域性、流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用于跨地区、跨流域的污染防治项目,主要指我省淮河流域、长江流域、太湖流域、南水北调东线水污染防治项目,酸雨污染防治项目,海洋环境污染治理项目,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核安全与辐射污染防治项目,固体危险废弃物处理项目。

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江苏省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0】19号第一条为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工作,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建筑节能资金)的管理,根据《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推动全省建筑节能工作的专项资金。

建筑节能资金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年度建筑节能资金扶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提出项目经费安排建议;对项目实施过程及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安排建筑节能资金年度支出预算;参与项目申报指南的制定和项目申报评审;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达项目经费预算;对建筑节能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和日常财政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建筑节能资金的使用坚持“突出重点、公开透明、引导促进、绩效优先”的原则,对以下事项予以奖励和支持:(一)示范区建设项目。

支持各市、县(市)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区。

三年内实施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项目面积不低于60万平方米,其它建设项目符合节约型城乡建设相关要求。

(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支持机关办公建筑和医院、学校的建筑实施节能改造,以省属项目为主。

“机关办公建筑”是指本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等机关的办公建筑,及其他参照公务员管理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建筑。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支持节能服务机构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年节能量达到100吨标煤以上的建筑节能改造以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

(四)建筑节能科技支撑项目。

支持建筑节能技术攻关、研发和集成应用,建筑节能标准规范编制和完善,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等项目。

(五)具有重大示范作用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低能耗建筑项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0.10•【文号】财建[2012]777号•【施行日期】2012.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年10月10日财建[2012]777号)有关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383号)相关规定,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予以综合性奖励。

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有效整合财政资金,整体推进重点城市节能减排工作,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予以综合性奖励(以下简称综合奖励资金)。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奖励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由示范城市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条综合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四条综合奖励资金支持对象是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

第五条综合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示范城市在产业低碳化、交通清洁化、建筑绿色化、服务集约化、主要污染物减量化、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化等方面的相关支出。

优先支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同意的典型示范项目;对此前批复同意的拟通过现有政策优先支持的项目,要积极按现行政策渠道申请资金支持,如未能享受相应资金支持的,也可通过综合奖励资金给予支持。

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市县积极开展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环境保护资金以地方投入为主,省级引导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第四条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体现公益、强化引导、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会同省环保厅制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引导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会同省环保厅下达引导资金预算;对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省环保厅主要负责:配合省财政厅制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年度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和监督检查;建立引导资金项目库;提出引导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建议;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六条围绕国家和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引导资金重点支持跨地区、跨流域的公益性环境污染防治项目,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主要包括:(一)大气污染防治项目。

根据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支持燃煤锅炉改造和淘汰、涉气行业脱硫脱硝、工业烟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等。

(二)水污染防治项目。

根据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工作方案,支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水质较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区域生态功能区保护、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等。

(三)土壤污染防治项目。

根据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工作方案,支持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土壤修复与治理、危险废物和污泥规范化处置、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等。

(四)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环保科研课题项目(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使用管理)。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9.21•【字号】苏财规〔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23号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省有关部门:为加强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9月21日附件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设立,专项用于支持全省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体现公益、精准施策、结果导向”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拨付下达专项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江苏省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省项目储备库)建设;调度资金执行进度及项目实施情况;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市县财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的管理职责,由各地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具体落实资金管理、项目实施管理、资金执行进度及项目实施情况报送、监督管理、绩效管理等责任。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加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节能减排相关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

二、补助资金来源及用途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同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技术研发、政策宣传、能力建设等活动。

三、补助对象及条件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节能减排效果。

2. 项目实施单位具备较强的技术研发和实施能力。

3. 项目实施单位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4. 项目符合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向。

四、申请与审批1. 申请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所在地节能减排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 地方节能减排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上报省级节能减排管理部门。

3. 省级节能减排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和金额。

4. 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 公示无异议后,省级节能减排管理部门将评审结果报财政部备案。

五、资金拨付与管理1. 财政部根据省级节能减排管理部门的评审结果,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地方财政部门。

2. 地方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3.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补助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4.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1. 地方节能减排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2. 财政部定期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3.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期向所在地节能减排管理部门报送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4.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七、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解释权归财政部。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0年度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市县切块部分第一批)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0年度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市县切块部分第一批)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0年度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市县切块部分第一批)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20.06.29
•【字号】苏财资环〔2020〕29号
•【施行日期】2020.06.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关于下达2020年度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市县切块部分第
一批)的通知
苏财资环〔2020〕29号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为支持全省大气、水、土壤、固废污染防治工作,根据《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15号),现将2020年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市县切块部分第一批)预算下达你们(具体金额详见附件),列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0399其他污染防治支出。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资金按省级生态环保项目库大气、水、土壤、固废四大类污染治理项目情况,上年PM2.5年均浓度,上年断面水质达标率等因素切块,由各市县统筹用于省级生态环保项目库入库项目。

下达响水县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资金1亿元,由响水县统筹用于“3.21”爆炸事故环境基础设施重建工作。

二、请你们及时分配并拨付切块资金,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备具体分配方案。

并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附件:2020年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市县切块部分第一批)汇总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6月29日。

江苏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

江苏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

江苏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财建[2008]192号【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11.13【实施日期】2008.11.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江苏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修改)江苏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建〔2008〕192号)各市县财政局、建设局(委)、经贸委: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培育和建立建筑节能市场服务体系,提高建筑能效,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经贸委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附件: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工作,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规范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建筑节能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低能耗建筑示范以及建筑节能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资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级节能减排重点污染排放治理专项引导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
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重点污染排放治理)
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污染物减排工作,规范省级节能减排(重点污染排放治理)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和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结合我省治理污染排放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资金由省财政预算从省级排污费收入中每年安排,由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共同管理,各市、县财政局和环保局参与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引导资金的预算安排,参与项目的审批;批复下达引导资金资助项目的预算;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和日常财政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环保厅主要负责组织引导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和项目库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审批项目,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竣工项目的验收和开展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条引导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符合国家环保政策和发展规划、省环境保护五年规划和环保其它专项规划、省政府对环保事业发展的有关要求。

(二)符合国家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共财政管理对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支持方式第四条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二氧化硫污染治理项目,指列入省减排计划的重点二氧化硫治理项目。

(二)重点水污染源防治项目,指重点污染企业提标改造项目、工业园区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项目。

(三)固体有害危险废物及放射性污染防治项目,指重点化学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处置,伴生放射源矿勘探、开发利用过程中以及废弃矿山的放射性污染物安全处置等。

(四)重点污染源搬迁、关闭项目,指重点流域、敏感区域污染严重企业的搬迁、关闭。

资金主要支持企业搬迁、关闭后厂区用地的污染治理、生态修复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五)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项目,指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进行比对监测和运行维护。

(六)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项目,指具有独创性、先进性和推广价值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
术、工艺的推广应用。

此类项目管理按《江苏省环保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苏财建[2007]93号)执行。

(七)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污染物排放的新类型,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适时研究确定的其它污染防治项目。

第五条引导资金的支持方式
引导资金以引导性、激励性为主,按项目类型采用“以奖代补”和补助的方式。

对二氧化硫污染治理项目(省管电厂脱硫除外)、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固体有害危险废物及放射性污染防治项目、重点污染源搬迁、关闭项目采用“以奖代补”方式,依据项目规模、完成进度、污染物减排量等综合指标进行考核奖励,其中年度内应实施完成的项目,待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考核验收后给予奖励。

对省属项目及其他类型的项目实行补助。

第三章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每年根据国家和省宏观政策、环保有关规划和下一年度工作重点,编制下一年度引导资金的项目申报指南,并于年底前发布。

第七条引导资金的申请按照隶属关系以项目形式申报。

项目申报组织单位为各级环保、财政部门,项目申报单位为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事业法人。

项目申报单位为省属的,通过其主管部门向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申报。

无主管部门的项目申报单位,可直接向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为各市、县的,根据其隶属关系,通过市、县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向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申报。

第八条各市、县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直属项目申报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认真预审。

对符合引导资金使用条件的申报项目提出具体预审意见,并按规定要求将申报材料报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

第九条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的各类项目材料开展评审。

专家组由省内外环境技术、经济和管理类专家组成。

专家组按规定要求对项目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将开展实地勘察及评审),并出具明确的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条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各地项目申报情况或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抽查情况出具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省环保厅、省财政厅依据专家组的意见并结合社会中介机构实地抽查结果,对照有关规定确定补助项目及补助金额。

在此基础上,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联合行文报分管省长审定,经审定后及时下达项目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引导资金补助下达后,各地应及时将资金专项用于申报项目的建设,对申报的“以奖代补”项目,应用于规划任务内后
续项目建设、归还项目建设贷款等同类环境保护项目支出,不得违规使用。

第四章引导资金的绩效考评和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引导资金的绩效考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共同组织实施。

绩效考评以环境绩效考评为主,以项目实施后主要污染物减排量为主要考核指标。

在项目实施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由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以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审查等形式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引导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引导资金的使用和资助项目的实施,应接受财政、审计和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收回资金,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引导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
(二)签订资金使用合同的项目在6个月内未启动实施的;
(三)项目管理不善、进展缓慢、损失浪费严重、不能如期竣工的;
(四)未经批准改变技术方案又不能达到原技术方案的效果的。

第十六条市、县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须对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配套资金落实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对项目实施和补助资金使用进行严格监管,积极开展跟踪问效,及时组织项
目竣工验收。

如发现违反规定,审查不严,监管不力,虚报、截留、挪用引导资金等情况,一经查实,从次年起,两年内取消该地区项目申报引导资金的资格。

各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一经查实,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及所属单位在受理引导资金申报、审批、合同签订、资金拨付等各环节,不得向项目申报(承担)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原《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建[2005]31号)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