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险合同案例一
保险案例分析题(产寿险)
目录第一部分:财产保险案例第一章企业财产险案例一到期承租房屋遭火受损保险公司是否赔偿?案例二财产保险索赔有期限保险公司过期不候案例三企业投保财产增加危险未加保费保险公司为何仍需赔款?第二章机动车辆险案例一厂车司机以自己名字投保保险合同有效吗?案例二合伙经营投保一车散伙后车出事故是否赔付?案例三车辆失窃已赔付为何保险公司还不能要车?案例四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未明示上海一市民理获赔偿案例五汽油洗车引起车损人亡保险公司如何赔付?案例六桑塔纳本跑“黑车”却以自用车投保出事故赔还是不赔?案例七车主不满保险公司延迟赔付退保怎么处理?案例八 :二手车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引纠纷第三章家庭财产险案例一家财被盗未及时报案保险公司拒赔合理吗?案例二已购上市公房转卖期间遭火毁损赔还是不赔?案例三住房抵押保险为何不能指定银行为受益人第四章货物运输险案例一涉外货运保险不赔款只因疑点多案例二无单放货造成货物锈蚀责任谁负第二部分人身保险部分第一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一大病合同中止期间生病申请复效是否赔付?案例二小学老师旅途意外身亡保险公司为何拒赔?案例三投保时患病未告知保后出事怎么办?案例四:合同生效2年后自杀为何遭拒赔?第二章人身保险收益人问题案例一父母离异父子先后身亡儿子保险金归谁?案例二后妻未尽抚养儿子义务保险金如何分配?案例三如何变更保险受益人?案例四受益人变更未告知保险公司保险金及红利如何处理?第三章人身保险理赔问题案例一非故意自杀保险金是否给付案例二未成年人自杀保险金是否给付案例三住院医疗费用可否得到双重给付?第一章企业财产险案例一到期承租房屋遭火受损保险公司是否赔偿?案情介绍:1999年1月2日,A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100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
同年3月6日,A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为一年。
当年A公司因订单不断,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遭到拒绝,因此A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
保险的基本原则
禁止隐瞒和欺诈
隐瞒: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故意不说明已知的事实, 隐瞒: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故意不说明已知的事实,或者只对一 部分事实加以说明,足以影响对方正确判断事实的行为。 部分事实加以说明,足以影响对方正确判断事实的行为。 欺诈: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故意捏造虚假情况, 欺诈: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者歪曲事实真 使对方陷入错误, 相,使对方陷入错误,并基于这种错误而予以意思表达的行 。(保险法第21,116,131) 保险法第21 为 。(保险法第21,116,131) • 对投保方和保险人都具有约束力 • 不仅应用于投保过程中,也应用在索赔过程中 不仅应用于投在损失发生时存在 财产险: • 人寿保险:保险利益只要在保单出立时满足 人寿保险: 13
案例4 案例4
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 10个月 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 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 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 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 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 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 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 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是否 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 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 单转让给房东, 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 司索赔?为什么? 司索赔?为什么?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5.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3章 保险合同(思考题)
结论分析:
其次,是关于受益人能否转让受益权的问题。 《保险法》第62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 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 意。”根据这条要求,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均有权变更受益人。 也就是说,受益权是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的,故受益权只是一 种期待权而非既得权,只有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成立时,受 益权才由期待权变为既得权,受益人才能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 保险金。既然受益人的受益权只是一种期待权,该权益并不归 受益人所既得,所以受益人是无法转让受益权的。根据我国现 行法律和保险业务操作,除非保险合同中载明允许转让,否则 受益人要转让受益权,必须事先经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同意, 并按照受益人变更的法定程序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在保 单上批注后才发生转让的效力。而在本案中,王父与张某订立 转让转议后,并未通知王某,保险公司也不知情,保险合同中 也未载明允许转让受益权。因此,该协议在法律上讲是无效的, 这笔保险金不应该给付给张某。
第 3 章 保 险 合 同
案例分析:
王某,25岁,未婚,某印刷厂工人,早年父母离异,他与 父亲生活在一起。其后王父再婚,且王某生母尚保险,保 险金额为1万元,王某在受益人栏填写的是父亲姓名。同年6 月2日,王某在家中阳台修理雨篷时失足坠楼死亡。祸不单 行,王某家人还没来得及将此消息通知在外地出差的生父, 王父却在外地遇车祸不幸身亡,其死亡时间仅比王某迟半天。 据悉,王父生前因见其前妻即王某生母张某生活拮据,念在 往日情分,故于1998年4月与张某订立书面协议,将受益权 转让给张某,这一情况王某并不知情。事故发生后,张某与 王某继母李某同时向保险公司申请要求给付保险金。
思考:保险公司应向谁给付保险金?
保险学案例汇总知识讲解
保险学案例汇总第一章保险概述1、保险经营的原理◥23岁男性死亡率为千分之一,死亡成本为2万元。
设有5000人投保,问:每人应支付保费多少?解:赔款支出总额=保费收入总额赔款支出=5000×1/1000×20000=100000元=保费总额没人应支付保费=100000/5000=20元第三章保险合同1、恋爱中的男女能否为对方买保险?ppt13页•刘小姐的男朋友在外企工作,经常出差,刘小姐很为男朋友的安全担心,因此就想在男朋友过生日的时候送他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刘小姐填写完投保单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接过投保单问道:“您是给自己的男朋友买保险?你们还没有履行法律上的合法程序吧?有他同意为他买保险的书面授权书吗?非常抱歉象您现在的情况还不能为您的男朋友买保险,因为您对您的男朋友不具有保险利益。
”刘小姐满头雾水:“我对我男朋友不具有保险利益,不能为他买保险?那么谁能为他买保险呢?”•能不能买保险,首先要看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没有保险利益。
法律规定,只有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才可以为其投保,否则,即使投保了,也是无效。
以刘小姐的案例来说,刘小姐和男朋友没有结婚,男朋友出现意外带给她的利益影响并不受法律承认,所以刘小姐对男朋友不具有保险利益,也就不能给男朋友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或等男朋友出差回来后征得其书面同意,同样可以以刘小姐为投保人,以其男朋友为被保险人来投保。
•我国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的确定方式是采取了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
2、丈夫和女儿谁能领取保险金?(详细请看PPT第三章23页)3、保险金该如何处置?•王某于1998年7月借他人5万元钱用于经商。
同年8月,他在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6万元,指定其妻子和女儿作为受益人,受益份额均等,各占一半。
1999年6月,王某夫妇外出购货时不幸遭遇车祸死亡,其女儿到保险公司领取了6万元的保险金,债权人闻讯找到王某家里,要求其女儿以该笔保险金清偿欠款,但遭拒绝。
第三章:保险合同
第三章:保险合同课程大纲第一节:保险合同特征与种类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第三节: 保险合同订立、生效与履行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第五节: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处理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一、保险合同的定义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三、保险合同的种类一、保险合同定义: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保险合同必须具备的条件:1. 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2. 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3. 保险合同必须合法二、保险合同的特征1、有偿合同2、保障合同3、有条件的双务合同4、附和合同5、射幸合同6、最大诚信合同1) 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因享有合同的权利而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即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经济保障,必须要支付保费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享有合同的权利而不必偿付相应的代价如:赠与合同2) 保障合同即保险合同从生效时起到终止整个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收到保险人的保障。
3) 有条件的双务合同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的合同 有条件??投保人必须缴付保费,保险人才会在约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4) 附合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作出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5) 射幸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履约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发生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射幸合同,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尤为明显6) 最大诚信合同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信息的不对称性使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它合同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投保人清楚。
保险内容的复杂和技术性保险人清楚三、保险合同的种类1.按照保险合同的性质分类: 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1) 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2) 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标准金额给付,不得增减,也不用再行计算。
03第三章保险合同案例解析
10月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立即理赔,以便他们
重建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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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分析与结论
•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单正本签发是以保险费缴纳为前提条 件的,投保人没有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就没有生效,洪 水带来的损失,保险公司没有赔偿责任。
• 投保人认为,乡保险代办站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其在有
特别规定的投保单上签了字,代表了保险公司的承诺,即 “保费分两次交付,同年11月底前缴清”是有效的。投保
同意、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出现时,才可能
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中,未发生上述事件,保险合同继 续有效。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就
是违约行为。因此,该钟表公司不仅应缴清所欠保险费,
而且应该交付违约金,以示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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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简介
为缴纳保险费获得赔付案 • 某年5月20日,位于洞庭湖畔的安全乡由政府代理全乡 6549个农户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商定每户
•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之后,若被保险人
通过向不同保险人就同意损失索赔而获得超额赔款,有违 损失补偿原则。因此,财产保险确定了重复保险赔偿分摊
原则。本案中,李某可以从两家保险公司获得比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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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分析与结论
• 按比例责任分摊方式,则甲公司应负赔偿金额为: • 7000*(100000/(100000+50000))=4666.67 • 乙公司应负赔偿金额为:
单虽不是独立的保险合同形式,但一经保险人承诺即成立
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所以保险公司应赔偿洪灾造成的损 失。
• 本案中,主要涉及的法理问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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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分析与结论
• 定,如果投保单上有记载,而保险单上有遗 漏,其效力 与记载在保险单上相同。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模板(二篇)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模板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
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保险学案例分析
答:
业务人员甲代表着保险公司与乙商谈合同事宜,由于甲的不诚实行为(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言辞上令乙以为合同能有效,那么作为保险公司则不能在发生事故时再提出抗辩,因禁止反言的存在,保险公司必须遵守承诺,虽然合同上已有相关免责。
2."
1999年1月,甲公司将其租赁给乙公司的200个集装箱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集装箱保险一切险,保险金额为50万美元,保险期限自
答:
结论: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
保险公司不赔偿,本案以保险人拒赔告终。我国《海商法》规定,海上保险中的告知采用无限告知的原则。即法律对于告知的内容没有确定性的规定,而是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只要将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有关的任何重要事实或者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而且必须与客观存在的事项相符。本案集装箱保险系海上保险,被保险人自然应当按照《海商法》的规定主动告知相关的重要情况。集装箱保险中的集装箱由谁使用无疑是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以何种费率承保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保险单对航程范围的约定在“A港一B港”航线,该案中甲公司仅能证明发生了损失,但是不能证明集装箱是在A港到B港的航程中发生的,保险公司可以以此拒赔。
(1)被保险人孙某首先向该起事故的责任方施工单位提出索赔,在办理有关索赔事物时巧遇其在大学的同学郝某,他正在此工地担任经理,经过多次协调达成协议(书),被保险人孙某表示只需责任方即该施工单位一次性补偿50%,今后不再向该施工单位索赔。之后,当被保险人孙某又持保险单向丙保险人索赔。问C保险公司如何处理?为什么?
本案保险公司对该过户车辆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答:
分析:
根据
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新“保险法”第49条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当车辆过户后,B公司承继了相关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学教学案例
保险学教学案例第一章风险与保险案例一:风险与保险【案情介绍】一场工业意外事故造成死103人、伤数百人的惨剧。
其中两人生前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分期支付储蓄终身寿险”和“综合个人意外保险”,其家属分别得到了人民币24万元和13万元的保险赔偿和给付。
而其他不幸者因为没买过任何保险,只能得到有关部门有限的抚恤金。
【案例分析】当风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的赔偿虽然不能给死者家属多少精神上的安慰,但在经济上却是一种恰逢其时的帮助。
相比之下,没有购买保险的死难者家属不得不承受精神与经济上的双重打击。
【启示】任何人在其一生中都有可能遇到意外事故甚至灾难,其后果可能是轻微的,也可能是严重的,严重时,不但引起伤害,也可能丧失生命,并使依靠其生活的家人失去生活来源。
这种经济上的不稳定性需要得到保障。
保险就是一种有效的保障方式。
保险虽然不能事先化解风险,但是却能在较大程度上减轻或消除风险事故的损害。
案例二:保险与储蓄【案情介绍】在中国,保险与银行储蓄对客户的吸引程度存在差别。
一个调查表明,被调查者的家庭收入中,有30%用于购买金融产品,而在这些金融产品中,银行储蓄占50%,保险占18%,股票也占18%。
这说明,银行储蓄在我国国民心目当中还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保险等金融产品的重要性还没有被国民所完全认识。
【案例分析】“把钱存银行好,要用时随时可以领取,而若购买保险,则没有这么方便。
”这是很多中国人对保险的看法。
事实上,这种看法是不全面的。
从预防风险上看,保险和银行储蓄都可以为将来的风险做准备,但它们之间有很大的区别:用银行储蓄来应付未来的风险,是一种自助的行为,并没有把风险转移出去;而保险则能把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实际上是一种互助合作行为。
从预期收益上看,银行储蓄的收益包括本金和利息,它是确定的;购买保险后得到的“收益”表面上看是不确定的(它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但实际上是确定的:购买保险即意味着得到了风险的保障,而且这种保障的保障程度非银行储蓄所能相比:只要缴纳了足额的保险费,就能得到完全的、充分的保障。
2024年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合同双方1.2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均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1.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_年,自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保险产品及保险责任2.1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产品为__________(具体保险产品名称)。
(1)人寿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身故保险金。
(2)健康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住院保险金。
(3)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导致的保险事故。
(2)被保险人犯罪、吸毒、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导致的保险事故。
(3)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已经患有疾病且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的情况。
第三章:保险金额及保险费3.1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__________元。
3.2保险费:被保险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计算方式为__________。
3.3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及期限: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或者按照约定的分期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
具体支付方式和期限为__________。
第四章:保险期间及续保4.1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__________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4.2续保:本合同期满前,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提供续保服务。
被保险人有权选择是否续保,并按照约定的保险费标准支付续保保险费。
第五章:保险事故处理及索赔5.1保险事故通知: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保险合同。
(2)保险事故证明材料,如医疗证明、事故证明等。
(3)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保险合同4篇_1
保险合同4篇保险合同篇1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投保范围第二条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第三章保险合同案例一
第三章保险合同案例⼀第三章保险合同案例(⼀)⼀、被保险⼈被受益⼈杀害给付案(⼀)案情介绍8岁的⼩学⽣林冬冬在镇上的⼀所⼩学读书,学校为包括他在内的所有学⽣集体投保了学⽣团体平安保险,每⼈保险⾦额2000元,保险期限1年。
因为林冬冬的⽗母已经离婚,林冬冬和他的14岁姐姐由其母亲抚养,母亲在与前夫离婚后⼜与⼀个叫谢明强的男⼦结婚,所以在⽼师要林冬冬填写受益⼈的名字时.⼩男孩就写上了继⽗谢明强的名字。
再婚后,林冬冬的母亲与谢明强因感情不和,平⽇经常吵架,甚⾄数次提出要离婚分⼿。
保险期内的某⼀天,两⼈⼜⼀次⼤吵了起来,这⼀次是为离婚后的家庭财产分割与⼦⼥问题⽽争吵。
争吵中,谢明强毒打林冬冬的母亲。
林冬冬站在母亲⼀边与继⽗谢明强讲理,恼羞成怒的谢明强竟然拿起⼑砍伤了⼩男孩。
后来林冬冬不治⾝亡。
当时,林冬冬的母亲急冲上前与谢明强拼命,也被谢明强杀死。
凶杀案发⽣后.谢明强被逮捕归案不论,但⼩学⽣林冬冬被杀死⼀事却引发了他⽣前投保的学⽣团体平安保险的保险⾦应如何给付的问题。
(⼆)问题思考1.⼈⾝保险合同的法定责任免除有哪些?被保险⼈林冬冬被继⽗砍伤后死亡,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给付保险⾦的责任?2.在哪些情况下,⼈⾝保险⾦应被视为被保险⼈的遗产,按照继承的法律关系来处理?你了解我国《继承法》有关继承⼈的规定吗?3.你认为对本案的保险⾦给付应如何正确处理?说出这样处理的理由。
⼆、被保险⼈前后有两个妻⼦的受益⼈⾝份认定案(⼀)案情介绍1998年5⽉,赵太太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份终⾝寿险,保险⾦额为20万元。
在填写投保险单时,作为被保险⼈的赵太太在投保险单上的受益⼈⼀栏内只填写了“妻⼦”两个字。
2000年6⽉,赵太太回家乡探亲途中遇车祸死亡。
保险事故发⽣后,由谁来领取20万元保险⾦在被保险⼈的两个“妻⼦”之间产⽣争执。
被保险⼈赵太太怎么会有两个妻⼦?保险公司的理赔⼈员通过了解⽅知原委:原来,1998年5⽉赵太太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其妻为崔翠翠;⼀年以后赵与崔离婚,2000年春节,赵太太⼜与蔡彩彩结为夫妻。
第三章保险合同(上)
(3)各种受益人受益权的分析:
指定受益人的受益权只限于被保险人因保险 事故发生而死亡时才得以具体实施,在此之前,对指 定受益人而言仅仅是一种与其身份相联系的期待权 (要在将来才能实现的权利)
(4)受益人和继承人的区别:
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继承 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是继承取得。受益人没有用 其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但继 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 义务。
H省某县T村村民纪爱民拥有一辆福特车,村 里的一家村办的灯具厂向他租用这辆车。双方商定: 该车平时仍放在纪爱民家里,也归他使用处臵,村灯 具厂只要他每月把车借给厂里使用5-6次;为获得保 险保障,纪爱民同意由村委会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机 动车辆保险。随后,村委会出面办了投保手续,保险 金额为25万。 在保险期间的某一天,车主纪爱民驾车外出办 事,车子被偷。村委会知道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要 求赔偿25万。
再次,受益人在获得保险金给付前,对自己的受益权没 有任何处分的权利,不能转让给他人,也不能有自己 的继承人继承,惟一能行使的只有放弃受益权 最后,发生保险金给付纠纷时,受益人可以一合法的诉 讼主体身份,独立行使诉讼权利,请求保险人依法给 付保险金
(2)受益人的分类:
自然受益人:即被保险人本人(生存) 指定受益人:原始受益人和后继受益人 法定受益人:即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2.保单所有人 保单所有人是指拥有保单各种权利的人。 保单所有人拥有的权利通常包括:变更受益人; 领取退保金;领取保单红利;以保单作为抵押 品进行借款;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 款;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指定 新的所有人。
3.受益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指定、当保险事故发
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两个要件),又称保险 金受领人。
保险案例
第三章保险合同:案例1:2000年1月陈某为丈夫王某投保了简易人身险,保险期限30年,保费42000元,受益人为6岁的女儿小丽。
2002年王某卧病住院,在此期间王某约来三名好友,由王某口述,好友代书,立下了遗嘱,王某在遗嘱中称“生前所投人身保险,归实际受益人。
但年迈的母亲应老有所依,其对保险金应享有一万元的受益权。
”2002年底,王某因病身故。
办完后事,王某的母亲将王某生前有关保险金安排的意思书面通知了保险公司,后者经调查属实后将1万元扣下,通知陈某代小丽领取剩下的保险金。
陈某认为保险公司应向小丽全额给付保险金,经几次交涉没有结果后,便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看待被保险人遗嘱中有关保险金分配安排的行为。
答:《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单上作出批注。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以便其在保单上作出批注;这种意思表示应独立作出,避免混合在遗嘱当中,并明确追加或变更受益人的意思。
因为,根据《继承法》公民只能通过遗嘱处分遗产,而保险金是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如果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之后,又通过遗嘱分配保险金,将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发生纠纷之后,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从而达不到变更受益人的目的。
案例2:投保人滕某某,1992年之前在辽宁某煤矿卫生井食堂做炊事员工作,1992年包下了并不景气的煤矿。
从1995年开始,煤矿效益转好,滕某某的年营业额也达数百万元之多。
在此期间,虽然他与妻子离了婚,但欣慰的是儿子上了大学,在天津某高校驻辽宁的分校读书,并在2003年9月准备赴英国留学。
此外,滕某某在此期间喜结良缘,娶黄某为妻。
滕某某在发迹之后也更加爱惜自己生命,在泰康人寿为自己购买了数百份人寿保险,总保单价值160万元,赔付发生额更是高达2162010元,并在保单指定受益人的栏目上填上了自己儿子滕某的姓名。
第3章 保险合同 《保险学概论》完整PPT课件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知识拓展】第一份保险合同——比萨保单(续)
可以称得上现代含义的保险合同是1384年订立的比萨合同。这张保 险单内容是承保从法国南部的阿尔兹至意大利比萨的一批货物和运 输风险。到1397年,佛罗伦萨出立的保单已经有承保“海上灾难、 天灾、火灾、抛弃、王子的禁止、捕捉”等字样,当时的保险单如 同其他商业合同一样,是由专业的撰状人起草的。13世纪中叶在热 那亚一带就有撰状人200个。据一位意大利的律师调查,1393年有 位热那亚的撰状人,一年就起草了80多份保险单。这个时期,意大 利在海上保险中独领风骚。莎士比亚在《威尼斯商人》中就写到海 上保险及其种类。第一家海上保险公司也于1424年在热那亚出现。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分析】一般来说,保险可分为给付性保险和补偿性保险。所谓给付性保险, 就是按照合同约定,对符合保险理赔条件的,按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全额给 付,比如重大疾病保险、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事故, 保险公司就要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赔付保险金额,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的, 赔偿的保险金可以累加。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二、保险合同的特点
(五)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由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更甚于其他合同。最 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如 实告知,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 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费。同时,《保险法》也规定,订立保险合 同时,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也负有如实告知义合同概述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按保险标的的性质划分
按保险标的的性质,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1、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如
保险法案例
杨某因公出差,途中因长途车发生事故而死亡。
当时车票中含有旅客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遂支付3000元保险金给杨家属。
后其家属了解到杨所在国企按规定实行《劳动保险条例》,按该规定杨某为因公死亡,可以享受丧葬费、抚恤费等费用,遂向工厂请求。
工厂认为,杨参加的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费包含在车票中,而车票是工厂报销的,既然工厂承担了保险费,则3000保险金应当交还工厂,然后再由工厂按《劳动》条例支付相关费用第二章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弃权: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包括合同的解除权和抗辩权等。
禁反言:保险人既然已经放弃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或做出某种陈述,则其以后便不的再向对方主张这种权利或必须维持、履行该陈述。
例子投保人为其儿子投保寿险,其子在校担任足球队长,课余为某商品推销员。
投保人如实告知,保险人在为其子身份分类时,认定为推销员,但按常例应为业余足球运动员,后者危险度和保险费率均高于前者。
后被保险人参赛时猝死,保险人拒绝给付保险金。
法院认为,保险人不得以分类不当推卸责任我国保险法未明确规定保险人的弃权与禁止抗辩规则,但规定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义务。
二.保险利益原则新保险法第31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案例1998、10、1保险公司为A单位6名女职工投保妇科癌症普查保险。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为该6名职工。
保险费由公司工会从工会经费中拨款。
一年后其中一名女子调往另一单位工作。
同年12月,该女子患子宫癌症,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单位职工调离后单位对其不具有保险利益,合同无效”为由拒付。
人身保险合同
其他的投保人
染毒瘾者 精神耗弱者 敌对之外国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 保单所有人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必须是人身受人身保险合同保 障的人 被保险人必须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受益人
在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在被保险人 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一般见于人身保险合同。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则他的法定继 承人即为受益人。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领取的保 险金,不得作为死者遗产用来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 受益人以外的他人无权分享保险金。在保险合同中, 受益人只享受权利,不承担缴付保险费的义务。受益 人的受益权以被保险人死亡时受益人尚生存为条件, 若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则受益权应回归给被保 险人,或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行指定新的受益人, 而不能由受益人的继承人继承受益权。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德国和日本的规定
被保险人自杀者,保险人概不负给付保险金额 的责任。他们将自杀完全排除再保险范围之外, 立法理由主要与严格维护保险法上的“危险客 观性”有关 ,被保险人的故意自杀是保险人 当然的除外责任。
宽限期条款
在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中,如果投保人未按时 缴纳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时(投保人如 未缴纳第一期保险费则寿险合同一般不生效), 在宽限期(一般为30天或60天)内保险合同仍 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予负责, 但要从保险金中扣除所欠的保险费。如果宽限 期结束后投保人仍然没有缴纳保险费,也无其 他约定,则保险合同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失 效。
2.人身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 负有以一定对等价值的给付义务的合同。 如买卖、租赁、承揽、有偿委托、有偿 保管等有偿合同大多数是双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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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险合同案例一第三章保险合同案例一、被保险人被受益人杀害给付案案情介绍8岁的小学生林冬冬在镇上的一所小学读书,学校为包括他在内的所有学生集体投保了学生团体平安保险,每人保险金额2000元,保险期限1年。
因为林冬冬的父母已经离婚,林冬冬和他的14岁姐姐其母亲抚养,母亲在与前夫离婚后又与一个叫谢明强的男子结婚,所以在老师要林冬冬填写受益人的名字时.小男孩就写上了继父谢明强的名字。
再婚后,林冬冬的母亲与谢明强因感情不和,平日经常吵架,甚至数次提出要离婚分手。
保险期内的某一天,两人又一次大吵了起来,这一次是为离婚后的家庭财产分割与子女问题而争吵。
争吵中,谢明强毒打林冬冬的母亲。
林冬冬站在母亲一边与继父谢明强讲理,恼羞成怒的谢明强竟然拿起刀砍伤了小男孩。
后来林冬冬不治身亡。
当时,林冬冬的母亲急冲上前与谢明强拼命,也被谢明强杀死。
凶杀案发生后.谢明强被逮捕归案不论,但小学生林冬冬被杀死一事却引发了他生前投保的学生团体平安保险的保险金应如何给付的问题。
问题思考 1. 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定责任免除有哪些?被保险人林冬冬被继父砍伤后死亡,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 在哪些情况下,人身保险金应被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继承的法律关系来处理?你了解我国《继承法》有关继承人的规定吗?3. 你认为对本案的保险金给付应如何正确处理?说出这样处理的理。
二、被保险人前后有两个妻子的受益人身份认定案案情介绍1998年5月,赵太太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
在填写投保险单时,作为被保险人的赵太太在投保险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内只填写了“妻子”两个字。
2000年6月,赵太太回家乡探亲途中遇车祸死亡。
保险事故发生后,谁来领取20万元保险金在被保险人的两个“妻子”之间产生争执。
被保险人赵太太怎么会有两个妻子?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通过了解方知原委:原来,1998年5月赵太太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其妻为崔翠翠;一年以后赵与崔离婚,2000 1 年春节,赵太太又与蔡彩彩结为夫妻。
正是于被保险人赵太太在投保险单上的受益人栏内只注明“妻子”,而未具体写上名字,故而他的两个“妻子”崔翠翠和蔡彩彩各持己见,认为自己才是有权提出申领保险金请求的那个“妻子”:崔翠翠的理是,在前夫赵太太投保时,她与赵太太还未离婚,夫妻关系并未解除,投保险单上的“妻子”当然指的是她;而蔡彩彩对此反驳说,赵太太死亡时,“妻子”已不再是崔翠翠,她才是赵太太名正言顺的妻子。
不仅如此,蔡彩彩在提出索赔时还向保险公司提供了被保险人赵太太生前交给她的保险单正本和其他有关材料。
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面对被保险人两个“妻子”各自以受益人身份提出领取保险金的申请挠起了头皮:该付给谁呢? 问题思考1.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应具备哪些要件?什么人可以成为受益人?受益人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 2.受益人有哪几种类型?不同类型受益人的受益权各有什么特点? 3.受益人的确定方式有哪些?为了避免在合同的受益人问题上产生争议,确定受益人晌·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4.你认为,本案的被保险人赵太太前后的两个“妻子”中,究竟谁才应该是他在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 三、遗嘱变更指定受益人是否有效争议案案情介绍数年前,居民董文甫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指定其儿子董飞熊为受益人。
2001年1月,董文甫因病身故,他儿子董飞熊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公司经过审核确认了董飞熊的受益人身份后,同意把保险金支付给他。
不料,就在保险公司即将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董飞熊支付死亡保险金时,被保险人董文甫的女儿董飞燕找上门来,也向保险公司提出申领这笔保险金的要求,理是她持有父亲生前所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遗嘱上写有:“本人身故后全部保险金归女儿董飞燕所有。
”保险公司仔细审验了遗嘱,确认这份遗嘱是立在寿险保险单生效之后的。
为此,围绕这份寿险合同的保险金究竟是应该给付保险单所指定的受益人董飞熊,还是给付被保险人生前所立遗嘱变更的董飞燕,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各抒己见,展开了 2 热烈的讨论。
问题思考1.遗嘱是一种怎样的法律行为?遗嘱有效的法律条件有哪些? 2.遗嘱人立遗嘱可以采取哪几种形式?何谓公证遗嘱? 3.采用立遗嘱的方式变更寿险保险单指定的受益人是否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4.你认为,本案中的被保险人董文甫死亡后,保险公司是应该把保险金给付原保险单上指定的受益人董飞熊,还是给付被保险人作为遗嘱人通过遗嘱所变更的受益人董飞燕?四、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给付案案情介绍某小镇居民高琪麟于1998年6月向某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名为“一生平安”的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56万元,被保险人高琪麟指定其母为受益人。
同年8月高琪麟与沈婵娟结婚,11月高母病故。
1999年4月高琪麟因患心肌梗塞身亡,此时高妻沈婵娟已有5个月的身孕。
高琪麟死亡后,高父和沈婵娟为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应当谁领取和如何处理发生了争吵。
高父认为应他领取全部保险金。
理是被保险人高琪麟在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为高母,高琪麟死后的保险金就应该归受益人高母,于高母已死,他作为高母的丈夫对其妻子的财产当然有继承权。
沈婵娟认为应她与高父分割保险金,而且她应领取其中的3/4。
理是指定受益人高母在被保险人高琪麟死亡之前身故,以后高琪麟又未再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高琪麟死亡而给付的保险金只能作为遗产,而且是她与高琪麟的夫妻共有财产来处理。
她作为高琪麟的妻子,理应先取得这笔财产属于她的那一半,然后对高琪麟的那一半,她与高父分割。
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对保险金的处理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问题思考1.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受益权谁行使? 2.导致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消灭有哪些原因?在哪些情况下,保险金应作为遗产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 3 3.本案中的保险金如果作为遗产,哪些人有权参与分割?请谈谈你对本案中的保险金处理的意见。
五、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的保险金归属处理案案情介绍2000年5月,罗前进为自己购买了P保险公司的寿险产品“老来福”保险单若干份,保险金额共计50万元。
被保险人罗前进指定其5岁的儿子罗改革为受益人。
2001年12月,罗前进带领罗改革乘坐长途汽车时发生交通事故,父子双双遇难。
正当P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为判断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两人当中是谁先死亡和谁后死亡的问题而求助于法医时,被保险人罗前进的妻子向P保险公司提出了申领全部保险金的请求。
理是她既是被保险人罗前进的妻子,也是受益人罗改革的母亲,无论判定谁先死亡、谁后死亡,对她来说都一样,她都可以两人中的任何一人的法定继承人身份领取保险金。
P保险公司并没有就此结束理赔的调查工作,经过对邻居的走访后了解到被保险人罗前进还有一个住在农村但已很少去探望的养母。
鉴于这一情况的出现,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认为,判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死亡时间孰先孰后依然十分重要,因为养母也是被保险人罗前进的法定继承人之一。
对此案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不仅被保险人罗前进的妻子与P保险公司存在分歧,就是在P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之间也产生很大争议。
问题思考1.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最终获得受益权的条件是什么? 2.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保险事故中死亡,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保险金的给付问题? 3.《继承法》对类似的情况是采用什么推定原则来处理的?这一推定原则是否适用于本案? 4.你是否了解在保险实践中,保险人对在上述情况下的保险金归属是按什么原则处理的?处理的依据是什么? 六、父亲失手打死儿子能否享受受益权争议案案情介绍1996年1月17日,L市化工建设工程公司职工戈大鹏接过儿子戈小鲲交给他看的 4 考试成绩单,一见儿子期末考试有数门功课不及格,顿时火冒三丈。
平日脾气就很暴躁的戈大鹏控制不住自己的怒火,顺手操起身边的一根四棱大棒,便狠命朝儿子身上打去。
在对儿子一顿毒打之后,见儿子哭喊着求饶,戈大鹏这才气喘吁吁地停手。
刚停下手,不知怎的,似乎还不解恨的老戈又照着儿子的脑袋敲了一棒子。
就是这最后的一棒子,立时使正在大哭大喊的戈小鲲一下子没了声息,扑通倒下后便昏迷不醒,口吐白沫。
慌了手脚的老戈此时知道闯了大祸,赶紧抱起儿子“打的”急奔医院。
途中,戈小鲲已经不会动弹,到了医院一检查,呼吸早已停止,医学死因鉴定为外力致颅脑伤而死。
戈大鹏见自己竟失手打死儿子,悔恨不已,抱着儿子的尸体号啕大哭。
戈大鹏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后,因为其儿子戈小鲲生前曾在当地的一家保险公司买过一份学生健康平安保险,所以学校的教师就代表死者家属到投保的那家保险公司索取戈小鲲的死亡保险金。
业务员找出保险单,见保险单上约定:被保险人如因保险责任内的意外事故导致死亡,保险公司将给付伤害保险金6000元、附加医疗医药费3000元,合计9000元。
再看受益人一栏内的名字,只见上面清清楚楚地写着:戈大鹏。
这下子,保险公司犯了难:被保险人戈小鲲的死亡是身兼父亲、投保人、受益人三重角色的戈大鹏殴打致死的,作为受益人的他还能否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领取保险金? 问题思考1.本案中的戈大鹏殴打儿子致死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是属于意外事件?认定其行为的性质有何依据? 2.戈大鹏能否以受益人的身份,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为什么? 3.请谈谈你对此案处理的看法。
七、被保险人为受益人谋害而其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思考案案情介绍1997年11月6日,S省某市居民窦刚在N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20份福禄寿增额还本养老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年缴保险费10780元。
被保险人窦刚在保险单上的受益人栏内填写了两个人的名字:一个是他的妻子白柔,另一个是他的弟弟窦强。
但是,窦刚并没有规定这两个人的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1999年11月4日,窦刚与白柔夫妻两人闹矛盾,从口角发展为激烈的争吵,最后甚至大打出手。
虽经邻居劝开,但遭丈夫毒打的白柔委屈万分,痛哭不已,情绪一直平静不下来。
到了晚上,白柔还是怨气冲天,气恼之下,竟然产生了与丈夫同归于尽的念5 头。
她趁窦刚熟睡之际,打开了煤气开关,然后在床的另一头躺下??两人中毒身亡的事直至次日中午才被发现,但已来不及抢救,夫妻双双命赴黄泉。
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为刑事案件,窦刚系其妻白柔所杀,白柔系自杀。
2000年1月9日,作为20份福禄寿增额还本养老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之一,窦强向N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
然而,N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窦刚系受益人白柔故意行为致死为,向受益人窦强发出了拒赔通知书。
2000年3月,窦强将N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后者履行保险责任,支付给他20万元的保险金。
此案经过两次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