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业主监事会章程公示版精编
业委会业主监事会章程(公示版)
X X X X X X X 业主监事会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业主监事会组成和职责 (3)第三章业主监事会会议 (4)第四章其他规定 (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业主监事会是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监督机构,业主监事会依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决议及授权开展工作,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二条业主监事会的宗旨是依据业主大会决议、决定及授权,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独立”的原则,监督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情况,负责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业主自治管理规约的解释,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的其他工作无决策和实施权。
第三条业主监事会对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的监督工作的具体计划、方案、步骤、方法、措施等有决策权和实施权;对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的其他工作无决策和实施权。
第二章业主监事会组成和职责第四条业主监事会组成人员为3人,此3人为正式成员,另选2为候补,正式成员中住家户为2人、商铺1人,设监事会召集人1人,由监事会正式成员选举产生,且必须是住家户业主(理由为按二者比例大小确定以谁为主)监事会成员津贴为业主委员会成员津贴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业主监事会的职责1、制定任期内的工作计划,报业主大会批准;2、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业主大会批准;3、在业主代表大会期间,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监督工作的实施情况;4、了解并监督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业主委员会和委员的工作情况;5、了解并监督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及委员日常工作中违反业主公约、议事规则及工作规则等规章制度的行为,监督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和委员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侵占和挪用业主共有财产和资金侵害业主合法权益;6、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和业主监事会章程等业主自治性管理规约进行解释;7、了解并监督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不称职行为,必要时应提出对有关委员的停任要求和建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和严重损害业主利益事提议或启动召开业主大会;8、了解并监督本物业区域的有关的财务状况、财务收支去向和共有房屋、设施、设备等资源的使用情况、公共经营收益情况;9、了解并监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并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10、派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和参与签订有关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合同和决议;11、向业主大会提出建议和意见,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提出或启动召开业主大会;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不称职和侵害业主权益的委员提出罢免建议和意见。
业主委 员会章程范本
业主委员会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的运作,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业委会名称为“小区名称业主委员会”。
第三条业委会是本小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业委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提高小区的居住品质。
第二章业委会的组成与任期第五条业委会由具体人数名委员组成,设主任 1 名,副主任具体人数名。
第六条业委会委员应当是本小区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
第七条业委会委员每届任期具体年限,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业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动终止: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本小区业主的;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3、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4、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业委会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规定及时补足。
第三章业委会的职责第十条业委会履行下列职责: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业委会应当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业委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环保、卫生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业委会的会议第十三条业委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监督委 员会章程
业主监督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区的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区的和谐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小区的实际情况,特设立业主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监委会是业主大会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业主对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对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进行监督。
第三条监委会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小区的公共利益。
第二章监委会的组成第四条监委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监委会成员应具备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时间精力等条件。
第五条监委会成员的任期与业委会成员的任期相同。
第六条监委会成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小区规约或不履行职责的,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可予以罢免。
第三章监委会的职责第七条监督业委会履行职责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业委会的决策程序、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等。
第八条审查业委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收集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改进服务。
第十条参与小区重大事项的决策,如维修资金的使用、公共设施的改造等,提出监督意见。
第十一条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监督工作情况,接受业主的咨询和监督。
第十二条协助有关部门调解小区内的物业管理纠纷,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
第四章监委会的权利第十三条有权查阅业委会的工作文件、财务凭证等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有权要求业委会就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五条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六条有权向业主大会提出对业委会成员或物业服务企业的奖惩建议。
第五章监委会的义务第十七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小区规约,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十八条保守小区的商业秘密和业主的个人隐私。
第十九条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二十条接受业主的监督,及时回应业主的关切和诉求。
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本会是本物业管理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本会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则业主担任。
本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二条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业主是指房第三条本章程所称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四条本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明的环境。
第五条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开辟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筹委会推荐本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本会设委员--名,其中主任一位,副主任--名,本会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
本会聘任执行秘书(或者秘书长)一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执行秘书可以是,也可以不是委员。
本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者兼职。
第七条本会权利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2、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3、采用招标或者其他方式,礼聘物业管理单位对本物业进行管理,并与其签订管理合同;4、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算及决算报告;5、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工作;6、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
第八条本会义务1、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3、执行并催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住用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4、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5、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6、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伤害业主公共利益。
第九条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十条下列人员经本会决定可获得适当津贴:1、本会主任;2、本会副主任;3、本会执行秘书;4、本会允许的其他人员。
业主监事会章程
业主监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业主监事会是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监督机构,业主监事会依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决议及授权开展工作,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二条业主监事会的宗旨是,依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决议及授权,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独立”的原则,监督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情况,负责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约等业主自治管理规约的解释,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物业区域公共环境和秩序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业主监事会对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的监督工作的具体计划、方案、步骤、方法、措施等有决策权和实施权;对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的其他工作无决策和实施权。
第二章业主监事会组成和职责第四条业主监事会组成人员为5人,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由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津贴为业主委员会成员津贴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业主监事会的职责1、制定任期内的工作计划,报业主大会批准;2、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业主大会批准;3、在业主代表大会期间,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监督工作的实施情况;4、了解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情况;5、了解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及委员日常工作中违反业主公约、议事规则及工作规则等规章制度的行为;6、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章程等业主自治性管理规约进行解释。
7、了解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不称职行为,必要时应提出对有关委员的停任要求;8、了解本物业区域的有关的财务状况、财务收支去向和共有房屋、设施、设备等资产的使用情况;9、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了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10、派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11、向业主大会提出建议和意见;12、业主大会选举、表决的记票、监票和统计工作;13、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业主监事会监事应满足以下条件1、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年龄在25周岁以上;2、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3、具有一定的法律、管理、财务等相关知识;4、能够履行监事职责,完成监事会布置的工作。
业主委员会章程模板
业主委员会章程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委员会的名称为[小区名称]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设在[地址]。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是小区全体业主选举产生的代表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组织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由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年限] 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是本小区的业主,并在业主大会上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人数] 名,副主任[人数] 名,委员[人数] 名。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 遵纪守法,品行良好;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 关心小区事务,有奉献精神;4. 在本小区居住一年以上。
第三章职责和权利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 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2. 代表业主签订和监督物业服务合同;3. 审议和批准物业管理公司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4. 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5. 处理业主之间的纠纷,调解邻里关系;6. 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7. 收集和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有权:1. 查阅物业管理公司的账目和服务记录;2. 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改进服务质量;3. 监督小区公共设施的使用和维护;4. 依法对违章建筑和不当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章会议制度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决定小区管理的重大事项。
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需要由主任或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会议需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决议需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做好记录,并向全体业主公布会议决议。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的经费来源包括:1. 业主缴纳的管理费;2.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经费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财务状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规章制度-小区业主监事会章程
规章制度-小区业主监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为保障小区业主合法权益的监督与管理,促进小区安全和谐的发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小区业主监事会是由小区业主选举产生的法人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小区业主监事会的任务是协助物业公司、社区居委会等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小区内部的秩序和团结。
第四条小区业主监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讲求科学决策,依法管理,公开透明,公正公平,服务于业主的根本利益。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成员第五条小区业主监事会设主席团、监事和秘书处。
第六条主席团由主席和副主席组成,由监事会成员通过选举产生,主席为小区业主自愿担任,任期两年。
第七条监事是小区业主监事会的成员,需由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任一次。
第八条秘书处由专职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与执行。
第三章选举程序第九条监事会的成员由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程序应当严格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并公开透明。
第十条小区业主大会选举应当设主席团、监票人和计票人,监事会的产生依法实行无记名投票,选举结果由计票人公布。
第十一条监事会成员的候选人须为小区业主身份,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团队合作精神,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二条监事及其主席团的选举结果需报社区居委会备案,并公告于小区信息栏。
第四章职权和责任第十三条小区业主监事会负责监督和管理小区,对物业服务质量、收支情况、安全防范等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
第十四条规范小区内的秩序,减少矛盾和纠纷的发生,维护小区的和谐发展。
第十五条审查并拟定小区内的重大事项,如收费标准、修缮方案等,要征求广大业主意见,并报社区居委会备案。
第十六条监事会应当设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小区业主的投诉,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监事会应当定期向小区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向业主汇报工作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五章权益保障第十八条小区业主监事会享有与其职责和权益相适应的经费和物资保障。
小区业主监事会章程
小区业主监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下称《议事规则》)、《**小区业主管理规约》(下称《管理规约》)规定,为了规**小区业主监事会(下称监事会)的活动,督促业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小区业主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监事会是小区业主大会常设的监督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对业主大会负责。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业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小区业主合法权益。
第三条监事会及监事行使职权应坚持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监事会组成及产生程序第四条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监事会就任及任期届满时间与业委会相同。
监事会选举由业委会组织实施,筹备组在社区(或街道)的指导下与业委会选举同时进行。
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监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属于常住本小区的业主、业主配偶或成年直系亲属;3、模范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遵守《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无故拖欠物业管理费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5、自愿无偿为小区服务。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能担任监事:1、业委会委员、候补委员及其亲属;2、本人或亲属已成为业委会委员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的;3、本人或亲属在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就业的;4、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员;5、其他明显不适宜担任监事的人员。
第八条监事候选人按下列方式产生:1、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我推荐;2、十名以上业主可以联名推荐一名监事候选人,但应得到被推荐人同意;3、在前述推荐人选中,筹备组在社区(或街道)的指导下审核并确定最终的监事候选人。
第九条监事选举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第十条选举按下列程序进行:1、在业主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筹备组应将候选人情况在本小区公示。
小区业主监事会章程
小区业主监事会章程小区业主监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等法律、法规及(下称)、(下称)规定,为了规**小区业主监事会(下称监事会)的活动,督促业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小区业主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监事会是小区业主大会常设的监督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对业主大会负责。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业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小区业主合法权益。
第三条监事会及监事行使职权应坚持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监事会组成及产生程序第四条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监事会就任及任期届满时间与业委会相同。
监事会选举由业委会组织实施,筹备组在社区(或街道)的指导下与业委会选举同时进行。
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监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属于常住本小区的业主、业主配偶或成年直系亲属;3、模范遵守业主大会,遵守,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无故拖欠物业管理费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5、自愿无偿为小区服务。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能担任监事:1、业委会委员、候补委员及其亲属;2、本人或亲属已成为业委会委员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的;3、本人或亲属在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就业的;4、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员;5、其他明显不适宜担任监事的人员。
第八条监事候选人按下列方式产生:1、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我推荐;2、十名以上业主可以联名推荐一名监事候选人,但应得到被推荐人同意;3、在前述推荐人选中,筹备组在社区(或街道)的指导下审核并确定最终的监事候选人。
第九条监事选举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第十条选举按下列程序进行:1、在业主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筹备组应将候选人情况在本小区公示。
公示内容应包括候选人基本情况、栋房号、照片及主要经历;2、筹备组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并收回选票,统计投票结果;3、候选人按照预定名额及得票票数顺序当选,得票票数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但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次业主大会无效的除外。
最新的《业主委员会章程》
最新的《业主委员会章程》最新的《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负责制定出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主要反映出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保障业主委员会达到其目的的原则性文件。
以下是业主委员会章程正文内容,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明确业主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建设部颁布的《业主大会规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该小区全体业主组成,于年月日在小区经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
第三条业主大会下设业主委员会于年月日在小区由第届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全称: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地址: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主任为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人,对内行使业主大会所授予的权力,对外代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本章程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业主委员会依据本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一节业主第九条小区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小区业主,包括享有物业产权的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
建设单位以不予出售的自营部分产权可成为业主。
房屋所有权人为两人以上时,房屋所有权共有人共同作为物业业主。
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房屋承租人可以行使业主依据本章程所享有的权利。
业主按照其拥有的投票权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条房屋产权证书是证明房屋所有人为业主的充分证据,在小区开发商未协助房屋所有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购房合同或其他房屋所有权证明是证明房屋购买人为业主的证据。
第十一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规章制度小区业主监事会章程
规章制度小区业主监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小区业主自治,维护业主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成立和组织第一条监事会的成立为规范小区业主自治,维护业主权益,本小区成立监事会。
监事会是业主自治组织之一。
第二条监事会的组织形式和职能1.监事会为本小区的业主自治组织,履行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授予的监督管理职能,代表业主监督物业服务公司、物业服务管理办公室(属于业主委员会)以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等业务的执行情况和质量;2.监事会实行由全体业主监督委员会干事组成的主席团领导下,干事小组分为物管组、财务组、设备组、环境卫生组、安保组、活动组等分工合作,形成协同联动,互相协助,协调工作。
第三条监事会的主席团1.监事会主席团由全体干事选举产生,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组成;2.主席团成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热心为全体业主服务的精神;3.主席团负责组织和领导监事会全体干事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章操作程序第四条监事会职能和任务监事会职能和任务如下:1.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实施的小区管理服务质量和物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2.监督小区公共设施、绿化、清洁、环境卫生等管理情况;3.监督安全管理,提出完善安全保卫措施的建议;4.监督小区拆迁、拆除、改建、新建等工作中的业主利益;5.召开业主监督大会,提交监督报告;6.推进本小区业主自治和民主管理的建设。
第五条监督程序1.监督内容:(1)物业服务食品卫生的执行情况;(2)物业服务质量的执行情况;(3)物业专项资金的支出情况;(4)物业维修工程的质量执行情况;(5)物业服务收费的执行情况;(6)业主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7)建设项目的筹建资金的使用情况;(8)安全措施落实情况;(9)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2.监督方式:(1)开展巡查或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业主委员会;(2)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及时了解本小区相关服务的执行情况;(3)在业主大会上提交监督报告,向全体业主公布监督结果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精选3篇)
《业主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精选3篇)《业主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地址:所辖区域范围:第二条本委员会是本住宅区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委员会自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
每届任期2年。
第三条本委员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四条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本委员会的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名,委员名,聘任执行秘书名。
第六条本委员会的权利:(一)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和费用预算;(三)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四)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五)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本委员会的义务:(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三)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四)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代收费;(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本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成员产生及职责第九条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
业委会业主监事会章程公示版
XXXXXXX业主监事会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业主监事会组成和职责 (3)第三章业主监事会会议 (4)第四章其他规定 (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业主监事会是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监督机构,业主监事会依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决议及授权开展工作,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二条业主监事会的宗旨是依据业主大会决议、决定及授权,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独立”的原则,监督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情况,负责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业主自治管理规约的解释,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的其他工作无决策和实施权。
第三条业主监事会对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的监督工作的具体计划、方案、步骤、方法、措施等有决策权和实施权;对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的其他工作无决策和实施权。
第二章业主监事会组成和职责第四条业主监事会组成人员为3人,此3人为正式成员,另选2为候补,正式成员中住家户为2人、商铺1人,设监事会召集人1人,由监事会正式成员选举产生,且必须是住家户业主(理由为按二者比例大小确定以谁为主)监事会成员津贴为业主委员会成员津贴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业主监事会的职责1、制定任期内的工作计划,报业主大会批准;2、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业主大会批准;3、在业主代表大会期间,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监督工作的实施情况;4、了解并监督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业主委员会和委员的工作情况;5、了解并监督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及委员日常工作中违反业主公约、议事规则及工作规则等规章制度的行为,监督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和委员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侵占和挪用业主共有财产和资金侵害业主合法权益;6、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和业主监事会章程等业主自治性管理规约进行解释;7、了解并监督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不称职行为,必要时应提出对有关委员的停任要求和建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和严重损害业主利益事提议或启动召开业主大会;8、了解并监督本物业区域的有关的财务状况、财务收支去向和共有房屋、设施、设备等资源的使用情况、公共经营收益情况;9、了解并监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并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10、派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和参与签订有关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合同和决议;11、向业主大会提出建议和意见,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提出或启动召开业主大会;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不称职和侵害业主权益的委员提出罢免建议和意见。
规章制度小区业主监事会章程
规章制度小区业主监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本章程规定的小区业主监事会,是为了保障业主的权益,促进小区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及本小区业主大会和选举小组选举产生,享有监督物业服务、监督业主委员会、调解业主矛盾等职能的专门机构,以下简称监事会。
第二条目的监事会的目的是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促进小区内部各项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民主化,推进物业服务的合规化和提高业主的生活质量。
第三条权利监事会是小区内权利关系平衡、自治管理的组织,具有监督权、协调权、建议权、审核权、表决权、询问权、告知权和申诉权等。
第四条义务监事会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活动,不得有违法行为。
同时,监事会应当积极开展工作,保障业主的利益,有义务关心业主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积极协调小区管理和服务,做出符合小区整体利益的决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成员监事会由五名业主组成,其中一名为主席,其他四名为副主席。
第六条产生与任期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七条主席职责监事会主席是监事会的召集人和负责人,负责监事会全面工作,并代表监事会作出决策。
第八条副主席职责监事会副主席负责监督物业服务、监督业主委员会、调解业主纠纷等工作,并有权代表主席行使职权。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第九条监督管理监事会对委托管理的物业服务行为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提出批评、纠正意见和建议性意见。
第十条业务协调对涉及业主利益的事项,以及业主与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的矛盾和纠纷,监事会可协助调解。
第十一条决策表决监事会可对小区内的重大建设、维修、管理等事项进行表决决策,并向业主大会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召开会议监事会需定期召开监事会议,听取有关方面的工作汇报,对当前的小区管理运作进行引导和调控。
第四章选举管理第十三条监事会选举监事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每任届期两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小区业主监事会章程
小区业主监事会章程小区业主监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等法律、法规及(下称)、(下称)规定,为了规** 小区业主监事会(下称监事会)的活动,督促业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小区业主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监事会是小区业主大会常设的监督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对业主大会负责。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业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小区业主合法权益。
第三条监事会及监事行使职权应坚持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监事会组成及产生程序第四条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监事会就任及任期届满时间与业委会相同。
监事会选举由业委会组织实施,筹备组在社区(或街道)的指导下与业委会选举同时进行。
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监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属于常住本小区的业主、业主配偶或成年直系亲属;3、模范遵守业主大会,遵守,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无故拖欠物业管理费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5、自愿无偿为小区服务。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能担任监事:1、业委会委员、候补委员及其亲属;2、本人或亲属已成为业委会委员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的;3、本人或亲属在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就业的;4、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员;5、其他明显不适宜担任监事的人员。
第八条监事候选人按下列方式产生:1、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我推荐;2、十名以上业主可以联名推荐一名监事候选人,但应得到被推荐人同意;3、在前述推荐人选中,筹备组在社区(或街道)的指导下审核并确定最终的监事候选人。
第九条监事选举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第十条选举按下列程序进行:1、在业主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筹备组应将候选人情况在本小区公示。
公示内容应包括候选人基本情况、栋房号、照片及主要经历;2、筹备组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并收回选票,统计投票结果;3、候选人按照预定名额及得票票数顺序当选,得票票数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但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次业主大会无效的除外。
业委会业主议事规则(公示版)
X X X X X X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一条(制定依据) (3)第二条(业主大会名称及其执行机构议事活动用房) (3)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 (3)第四条(与相关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 (3)第二章业主大会 (4)第五条(业主大会的组成和设立) (4)第六条(业主大会设立备案) (4)第七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4)第八条(业主大会决定) (5)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6)第十条 (集体讨论议事的方式) (6)第十一条(业主小组的职责及议事程序) (6)第十二条(业主代表的职责) (7)第十三条(表决票的送达) (7)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形式) (7)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的计算) (8)第十六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 (9)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9)第十八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10)第十九条(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12)第二十条(业主、业主代表的代理) (12)第二十一条(提议再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限制) (13)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选聘) (13)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合同签订) (14)第二十四条 (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分配) (14)第二十五条(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 (14)第二十六条(印章的使用管理) (15)第二十七条(档案资料管理) (15)第二十八条(业主大会解散) (15)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15)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组成与任期) (15)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16)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16)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缺额补选) (16)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 (17)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变更) (17)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17)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18)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 (19)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 (19)第四章附则 (20)第三十九条(规则的生效) (20)第四十条(规则修改与补充) (20)第四十一条(规则备案) (20)第四十二条(规则保存与执有) (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模板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2)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模板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模板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住宅区内房屋业主(含房屋使用人)为了加强住宅区管理,自愿成立的组织,依据本章程开展活动并行使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管委会的宗旨是:支持、配合、监督管理部门搞好住宅区管理;代表业主的利益,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开展各种有益于居民身心健康的活动,建设文明住宅区。
第三条××住宅小区住宅区的房屋业主均属管委会会员,有履行会章的权利和义务,并从政治、经济等方面给予管委会支持和帮助。
第四条管委会是由会员推选的常设组织,是业主表达愿望和意志的代表,负有对外联系和组织业主的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首届管委会由物业管理公司出面组织,管委会委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多层楼宇以每一楼梯口为单位推选出代表一名,高层楼宇每10~15户推选代表一名。
管委会委员候选人从代表中推选。
第六条管委会由7~11人组成,设会长一名,副会长1—2名,执行秘书一名。
执行秘书协助会长工作,并负责决议的执行。
执行秘书由物业管理公司人员担任。
第七条当选的委员须有代表半数以上的赞同。
管委会每届任期两年,委员可连选连任。
管委会委员任职期间,委员缺额应及时补选。
第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开会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一、听取会员的意见或建议;二、研究决定涉及业主利益的重大问题;三、审议工作报告;四、选举新的管委会;五、其它需要研究的问题。
第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选出的管委会履行大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管委会一经成立,即应向市社团登记和市房地局备案。
第三章管委会会议第十一条××住宅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是本住宅区最高权力机构,管委会会议分为例会和特别会议。
例会每半年举行一次,由执行秘书召集。
在召开管委会会议的7天前,提交会议日期、地点和议题,并书面通知全体委员。
小区业委会的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小区的民主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本小区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组织、活动的基本准则,适用于本小区全体业主。
第三条业委会是本小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对小区的物业管理实施监督。
第四条业委会依照法律法规、本章程和业主大会的决定履行职责,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业委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六条业委会的职责:1. 贯彻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2. 组织实施物业管理合同;3. 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4. 收集、整理、使用小区公共收益;5. 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6. 组织小区的公共活动;7. 维护小区的安全、环境和秩序;8. 完成业主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是本小区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第八条业主大会的职责:1. 选举、罢免业委会成员;2. 决定小区的重大事项;3. 审议业委会的工作报告;4. 制定、修改本章程;5. 决定小区的公共收益的使用;6. 决定小区的维修基金的使用;7. 审议物业管理企业的年度工作报告;8. 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九条业主大会召开应当提前通知业主,并采取书面、公告或者网络等形式。
第十条业主大会的表决权,按照业主拥有专有部分的比例行使。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业主所持投票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业委会召开会议应当提前通知业主,并公开会议内容。
第十三条业委会会议的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五章业主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四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 参与决定小区的重大事项;3. 监督业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4. 享有物业管理服务;5. 依法转让、抵押、出租物业;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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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业主监事会章程
公示版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X X X X X X X 业主监事会章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业主监事会是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监督机构,业主监事会依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决议及授权开展工作,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二条业主监事会的宗旨是依据业主大会决议、决定及授权,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独立”的原则,监督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情况,负责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业主自治管理规约的解释,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的其他工作无决策和实施权。
第三条业主监事会对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的监督工作的具体计划、方案、步骤、方法、措施等有决策权和实施权;对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的其他工作无决策和实施权。
第二章业主监事会组成和职责
第四条业主监事会组成人员为3人,此3人为正式成员,另选2为候补,正式成员中住家户为2人、商铺1人,设监事会召集人1人,由监事会正式成员选举产生,且必须是住家户业主(理由为按二者比例大小确定以谁为主)监事会成员津贴为业主委员会成员津贴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业主监事会的职责
1、制定任期内的工作计划,报业主大会批准;
2、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业主大会批准;
3、在业主代表大会期间,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监督工作的实施情况;
4、了解并监督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业主委员会和委员的工作情况;
5、了解并监督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及委员日常工作中违反业主公约、议事规则及工作规则等规章制度的行为,监督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和委员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侵占和挪用业主共有财产和资金侵害业主合法权益;
6、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和业主监事会章程等业主自治性管理规约进行解释;
7、了解并监督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不称职行为,必要时应提出对有关委员的停任要求和建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和严重损害业主利益事提议或启动召开业主大会;
8、了解并监督本物业区域的有关的财务状况、财务收支去向和共有房屋、设施、设备等资源的使用情况、公共经营收益情况;
9、了解并监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并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
10、派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和参与签订有关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合同和决议;
11、向业主大会提出建议和意见,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提出或启动召开业主大会;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不称职和侵害业主权益的委员提出罢免建议和意见。
12、业主大会选举、表决的计票、监票和统计工作;
13、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业主监事会监事应满足以下条件
1、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年龄在25周岁以上65岁以下;
2、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
3、具有一定的法律、管理、财务等相关知识;
4、能够履行监事职责,完成监事会布置的工作。
第七条业主监事会召集人的职责
1、召集和主持业主监事会会议;
2、主持制定业主监事会工作计划和事实方案;
3、组织研究、论证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监督工作中的问题;
4、组织了解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决定的执行情况、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情况;
5、组织草拟监事会提交业主代表大会的请求、建议和意见;
6、指派监事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7、代表业主监事会向业主大会回报工作;
8、履行业主监事会监事的职责。
第八条业主监事会监事的职责
1、监事会召集人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2、参加业主监事会会议和参加招投标或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及合同的签订和监督;
3、参与制定业主监事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监督业主委员会对全体业主共有财产的管理和分配、支出和财务定期公布;
4、参与研究、论证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监督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业主监事会提出监督及整改意见;
5、参与了解和监督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业主代表及业主委员的工作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业委会及其委员和业主代表的履职情况;
6、参与草拟监事会提交业主大会的请求、建议和意见;
7、承担业主监事会布置的工作;
8、其他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
第三章业主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业主监事会建立工作会议制度,会议须形成会议纪要,并送业主委员会备案。
会议纪要应记录议题、涉及议题的简要事实经过、与会监事的意见等等。
第十条业主监事会工作会议每2个月至少召开一次,2名以上的监事提议以及发生须由业主监事会讨论、了解的问题
时,应当随时召开业主监事会临时工作会议。
业主监事会会议须有过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业主监事会的请求、建议、意见等报告,必须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赞成,方能通过。
业主监事会报告通过后应在3日内送交业主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业主监事会监事及其直系亲属与物业区域物业管理权益存在利害冲突的,该监事应主动辞职。
对于有利害冲突的监事不辞职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通知其停任,并在物业公共区域内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七天。
第十三条业主监事会监事一年内累计三次不参加业主监事会会工作会议,累计五次不参加临时工作会议的,视为自动辞去业主监事会监事职务。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业主监事会监事违反本规则,营私舞弊,业主监事会向全体业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业主监事会召集人及监事,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就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的监督工作而提出的质询,有义务进行说明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则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本规则未尽事宜由业主大会议定。
第十七条本规则的解释权由业主监事会行使,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业主可以向业主代表大会提交本规则的修改议案,由业主大会表决。
第十八条本章程经业主大会决议通过,公布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