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章程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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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中介公司规章制度

人才中介公司规章制度

人才中介公司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才中介公司的运营管理,保障公司、员工及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及其他岗位人员。

第三条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包括:工作时间、考勤制度、请假制度、纪律规定、薪酬福利、培训与发展、奖惩制度等。

二、工作时间第四条业务员工作时间为:早8:30—晚7:00。

第五条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法定节假日。

三、考勤制度第六条员工应当按时上下班,迟到早退10分钟以内,视为迟到。

每迟到一次扣除工资10元。

第七条迟到早退10分钟至1小时的,按事假半天处理。

第八条一个月内迟到4次计为旷工一次。

第九条无故不按规定上班,计为旷工;旷工一次扣三天工资,旷工2次,予以辞退。

四、请假制度第十条病假/事假需提前1天向主管领导书面请假,如遇突发急病/事件,可以电话请假,事后须补办请假手续。

否则按矿工处理。

第十一条病假如不能出示正规医院出具的病假条,按事假处理。

第十二条每月事假累计超过4天者,予以辞退。

五、纪律规定第十三条工作时间内不允许有下列行为:串岗、闲聊、大声喧哗、吃零食。

一经发现,予以口头警告,严重者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外出跑盘时,不得办理私人事物,一经发现每次罚款50元,2次以上,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不得私自与客户或业主交易、不得私自收取任何款项、不得私自领取或使用公司业务合同或票据、不得泄露业主或客户资料。

以上行为一经发现,立即予以辞退,并且员工将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着装要求:员工入职后,上班时间内,必须穿着正式工装,未按规定着装的,每次罚款10元。

六、薪酬福利第十七条员工薪酬按照公司薪酬制度执行,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提成等。

第十八条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公司为员工提供培训和发展机会,鼓励员工参加专业培训和考试。

人才中介公司服务管理制度

人才中介公司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才中介公司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业务员、客服人员、管理人员等。

第二章服务原则第三条客户至上,诚信为本。

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服务。

第四条公平公正,合法合规。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秩序,确保服务公平公正。

第五条团结协作,持续改进。

全体员工应团结一致,共同努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

第三章服务内容第六条业务咨询:为客户提供职业规划、岗位推荐、薪酬待遇、晋升空间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七条招聘服务:为用人单位提供人才招聘、筛选、面试、录用等全方位服务。

第八条培训服务:为员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素养提升等服务。

第九条人才测评:为用人单位和员工提供专业的人才测评服务。

第十条人才派遣:为用人单位提供人才派遣服务,解决短期用人需求。

第四章服务流程第十一条接受客户咨询,了解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第十二条根据客户需求,进行人才筛选、推荐和面试安排。

第十三条及时与客户沟通,反馈招聘进度,确保招聘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做好招聘后的后续服务,包括入职培训、试用期跟踪等。

第五章服务规范第十五条业务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熟悉人才市场动态,了解行业需求。

第十六条业务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善于与客户、求职者建立良好关系。

第十七条业务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客户和求职者的隐私信息。

第十八条业务员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接受客户贿赂、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第十九条业务员应注重个人形象,着装整洁,言行举止得体。

第六章奖惩措施第二十条对在服务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损害公司利益或客户权益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处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章程和制度模版(三篇)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章程和制度模版(三篇)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章程和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保证其公正、透明、高效运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各项工作,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所有员工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机构名称第三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正式名称为___________(以下简称本机构)。

第四条本机构的办公地址为___________。

第五条本机构的联系方式为___________。

第三章机构宗旨第六条本机构的宗旨是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的人才中介服务,促进劳动力市场的良性发展,推动社会经济的繁荣。

第七条本机构的工作原则是公正、客观、保密和合法合规。

第四章组织架构第八条本机构设立机构管理委员会,负责决策机构发展的重要问题。

第九条本机构设立专职或兼职的人才中介顾问,负责与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接触,推动人才对接。

第十条本机构设立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机构内部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包括招聘、培训、绩效考核等。

第五章员工职责第十一条人才中介顾问的主要职责是与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对接,进行人才推荐和招聘工作。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管理和维护机构的人力资源,包括人员招聘、培训、绩效考核等。

第六章工作流程第十三条机构接收用人单位的招聘需求后,人才中介顾问应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了解岗位要求,提供合适的人选。

第十四条人才中介顾问应对求职者的简历进行初步筛选和面试,确定合适的候选人。

第十五条候选人与用人单位进行面试和谈判,确定录用与薪资福利等事宜。

第十六条机构应及时跟进录用人员的工作情况,解决工作纠纷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七章职业道德第十七条机构所有员工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维护中介服务的公正、客观和保密原则。

第十八条机构员工不得利用其职务之便,向求职者及用人单位索要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八章处罚与违约第十九条机构员工如违反本章程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和开除等。

第二十条机构与外部合作单位如违反合同约定,将受到相应的违约处罚,包括赔偿损失和解除合同等。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章程和制度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章程和制度

人力资源中介机构旳工作章程和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旳和根据)为加强对本市人力资源市场旳管理,规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旳经营活动,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有关公布本市实行“告知承诺”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格式文本(样本)旳告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旳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旳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合用本措施。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有关政策,指导和监督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实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设置审批。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详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旳设置审批和平常管理监督。

第二章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有关规定第四条(申办主体)企业和个人可以申请设置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业务项目)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开展如下业务项目:(一)人才供求信息旳搜集、整顿、储存、公布和征询服务;(二)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三)人才推荐;(四)人才招聘;(五)人才培训;(六)人才测评;(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旳其他有关业务。

以上人才中介服务业务,审批机关可以根据申请人所在地区或行业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申请人自身旳设备条件、人员和管理状况等,同意其开展一项或多项业务。

第六条(申办条件)设置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如下基本条件:(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旳能力;(二)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旳场所(办公及经营场所旳房屋应是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如是租赁旳,租赁协议期在一年以上)和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三)有5名以上获得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旳工作人员;(四)有健全可行旳工作规范和章程;(五)具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旳其他条件。

其中,申请从事第五条第(二)项业务旳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需获得通信管理局颁发旳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旳《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具有开展人才信息网络服务旳环境条件和对应设备;具有若干名专职旳计算机信息和网络服务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旳其他条件。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章程和制度模版(4篇)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章程和制度模版(4篇)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章程和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了规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以提供人才中介服务为主要职责的机构,旨在促进人力资源的流动和配置,推动就业市场的发展。

第三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依法经营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各项人才中介服务工作,坚持服务创新,提高服务水平,为用人单位提供合适的人才,为求职者提供优质的职业信息和就业服务。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四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进行自主经营,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内部管理体系,完善各项制度和规范,确保服务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按照国家要求完成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业务规模和需要,设立相应的管理岗位和部门,明确职责和权限,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七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信息管理系统,保证信息的安全和准确性,严禁泄露、篡改和滥用信息。

第三章服务质量第八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以服务质量为核心,通过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服务流程等方式,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满足受众的需求。

第九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文化,倡导服务理念,强调服务意识,加强员工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服务态度和能力。

第十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的调研和了解,及时更新用人需求的信息,提供准确、及时的人才推荐与匹配服务。

第十一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保护求职者的合法权益,进行公平、公正的择业指导和求职咨询,不得收取高额费用或强制求职者参加培训、考试等活动。

第四章责任和义务第十二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履行勤勉责任,提供真实、有效的服务信息,不得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不得故意误导或欺骗求职者和用人单位。

第十三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费用和责任的约定,确保双方权益的保护。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章程和制度范本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章程和制度范本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章程和制度范本工作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组织、工作和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各类人才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机构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相关合作伙伴。

第三条机构的目标是为企业提供专业的人才招聘、培训和引进服务,为人才提供合适的岗位和职业发展机会。

第四条机构的工作原则是公正、透明、诚信、高效。

第五条机构的管理原则是科学、严格、规范、灵活。

第六条机构的服务宗旨是主动、优质、全面、周到。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七条机构设有董事会、管理团队和各部门。

第八条董事会是机构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机构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由机构的创始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第九条管理团队是机构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工作任务和日常管理,由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各部门是机构的工作组织单位,负责招聘、培训、引进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十一条机构的工作时间为每周五天,每天8小时,具体安排由各部门负责人制定。

第十二条机构鼓励员工进行培训和学习,提升专业能力和素质。

第十三条机构采取目标制和绩效考核相结合的工资制度,根据员工的工作贡献和绩效确定工资水平。

第十四条机构禁止员工违法行为和违纪行为,对违法行为和违纪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五条机构建立健全的监督和投诉机制,接受员工和外部人员的监督和投诉。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机构员工享有公平、公正的待遇和发展机会。

第十七条机构员工应当忠诚于机构,尊重机构和客户的利益,遵守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机构员工应当保守机构和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机构和客户的机密信息。

第十九条机构员工应当积极参与团队合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章程由机构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制度范本1. 招聘制度:明确招聘流程、条件和程序,设立岗位,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要求,组织面试和考核。

2. 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提供必要的培训资源和机会,对员工进行培训评估和培训记录。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章程和制度范文(2篇)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章程和制度范文(2篇)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章程和制度范文行政服务中心中介和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规范进驻中心中介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驻中心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进驻中心为中心各窗口进行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成果的机构,及一些提供便民服务的机构,依法设立,并收取相应费用。

主要包括工程预算、会计审计、资产(房产、土地)评估、工程咨询、测绘、检测、检验、认证等机构,工商登记、项目审批、税务、房地产等代理机构及电信、移动、数字电视、供水、供气、供油等办事机构,银行服务,商务中心。

第四条进驻中心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以及与其开展中介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二)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其他相应的管理制度,在本行业内市场占有率高、诚信评估名列前茅;(三)取得执业资格的专职执业人员不少于____人,原则要求无执业资格人员不得进驻中心,但确有充分理由需进驻的,应经中心认可;(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中介机构进驻中心的程序:(一)相关机构提出进驻申请,提供《中介和服务机构进驻中心申请表》、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资料;(二)中心进行调查审核和决定,并根据工商核准的经营范围确定该机构在中心的服务事项;(三)签订协议,填报《中介和服务机构进驻中心工作人员登记表》,发放工作牌。

第六条中心与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准予其在中心内设置服务窗口,明确其经营范围、经营地点和经营期限,从事营利性中介服务活动;中介机构应接受中心日常管理和考核,自行负担办公、服装等费用。

第七条中介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中介机构应亮证、亮照经营,其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监督投诉机构电话等应在窗口公示。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章程和制度范文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章程和制度范文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章程和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行为,促进人才流动和就业市场的良性发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依法、公平、公正、诚信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积极推动人才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人才与企业的对接。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从业人员。

第二章从业资格和行为规范第四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合法经营的资格和经营范围,并依法办理相应登记和备案手续。

第五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核制度,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素养和技能。

第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通过严格考核、培训和评估,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第七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建立符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行为规范,严禁虚假宣传、误导求职者和用人单位。

第三章招聘和介绍服务第八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招聘岗位时,应对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真实、准确的介绍,并向求职者提供必要的岗位信息。

第九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对求职者的个人能力和岗位要求进行匹配,不得歧视任何求职者的种族、性别、宗教等人身特征。

第十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保护求职者的个人隐私,严禁泄露求职者的个人信息。

第四章收费和合同第十一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对求职者收取的服务费应明码标价,不得乱收费或以任何形式变相收费。

第十二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与求职者应签订明确的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期限和费用等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履行签订的服务合同,提供约定的服务,并及时进行相应的协调和沟通。

第五章机构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机构的职责和分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定期对内部工作进行评估和汇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第十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并及时整改不合规的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和违规处理第十七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章程和制度(四篇)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章程和制度(四篇)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章程和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人才市场的健康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和制度。

第二条本章程和制度适用于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员工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政策法规,提供符合行业规范和道德标准的人才中介服务。

第四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经营,遵守行业规范和道德标准,保护人才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稳定。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提供人才咨询和就业指导服务;2. 开展人才招聘和推荐工作;3. 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规划服务;4. 提供人才综合评价和背景调查;5. 协助人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6. 监督人才中介行业的规范运作;7. 其他符合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定位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组织人才的招聘和推荐工作,不得歧视求职者的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等个人信息,保障每一位求职者的平等权益。

第七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制度,并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八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严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客户的机密信息或者滥用个人隐私。

第三章组织结构第九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利,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体制。

第十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人事、财务、运营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管理程序和流程。

第十一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定期进行组织架构调整和人员评估,确保机构的运营效率和员工的工作质量。

第四章服务质量第十二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将客户满意度作为评估的重要指标,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客户体验。

第十三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尽职尽责地进行人才背景调查,确保提供的人才信息的真实和准确。

第十四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客户的需求和专业要求,提供个性化和定制化的人才服务。

人才工作服务站规章制度

人才工作服务站规章制度

人才工作服务站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才工作服务站的管理,便于人才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人才工作服务站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人才工作服务站是一个专门为人才提供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创业指导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人才工作服务站的任务是协调各方资源,促进人才流动,推动人才培养,搭建人才与企业之间的桥梁。

第五条人才工作服务站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政策法规、职业技能等与人才服务相关知识。

第六条人才工作服务站应当按照政府的指导思想和市场需求,开展符合时代要求和人才需求的工作。

第七条人才工作服务站应当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保障人才和企业的安全和利益。

第二章工作机构第八条人才工作服务站设立办公室、信息查询中心、培训中心和创业指导中心等工作机构。

第十条信息查询中心负责收集和整理相关信息,提供给求职者和企业查询。

第十一条培训中心负责组织职业培训,提高求职者的就业竞争力。

第十二条创业指导中心负责为有意向创业的人才提供相关指导和支持。

第十三条工作机构的负责人由人才工作服务站根据需要任命。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四条人才工作服务站接受企业和求职者的需求,进行沟通和安排工作。

第十五条进行工作需求分析,确定岗位要求和岗位描述。

第十六条进行招聘宣传,吸引更多求职者。

第十七条进行招聘筛选和面试工作,确保人才的质量。

第十八条进行人才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十九条进行创业指导,提供相关政策和资源支持。

第二十条进行求职者的就业指导和职业规划建议。

第二十一条进行人才服务的监督和评价,及时对工作进行改进和调整。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服务求职者和企业。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应当保护求职者和企业的信息安全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应当保持工作记录的完整和准确。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积极性。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应当按时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提高自身专业能力。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章程和制度范文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章程和制度范文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章程和制度范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提高服务水平,规范机构运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依法注册成立,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制度。

第三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积极引进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各类人才,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专业的人才招聘服务。

第四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要求开展工作,确保服务质量,维护客户利益。

第五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章机构组织第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设立机构组织架构,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设立负责人,负责机构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推进。

第八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配备专业人员,确保能够提供专业、全面的人才服务。

第九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三章服务内容第十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帮助企事业单位制定招聘计划,提供招聘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通过多种渠道获取各类人才信息,协助企事业单位进行人才筛选和招聘。

第十二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为求职者提供职业规划咨询、职业培训推荐等服务,帮助求职者实现职业发展。

第十三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对合作企事业单位的人才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及时反馈服务效果。

第四章行为规范第十四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

第十五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员工应保护客户的商业秘密并确保信息的机密性。

第十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员工应坚守专业操守,不得从事与服务相冲突的行为。

第十七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员工应注重服务质量,合理收费,并保证服务的公平、公正。

第十八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员工应及时、准确地向相关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和服务结果。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章程和制度范本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章程和制度范本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章程和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行为,保障人才资源的合理流动,促进人才的全面发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所有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托信息技术手段,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五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方式第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人才招聘、人才咨询、人才评估、人才培训等。

第七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全面、个性化的服务方案。

第八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开展业务,但应当保证业务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第三章遵循的原则第九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歧视任何人因其种族、性别、年龄、残疾等。

第十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遵循保密原则,严格保护客户和候选人的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欺诈行为。

第四章行为规范第十二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的安全和正确。

第十三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的情况下,应当全面了解委托方的需求,并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四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候选人的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方反馈招聘进展情况,确保沟通畅通。

第五章责任和监督第十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对于自身和候选人的行为负有监督责任,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诚信档案,记录机构和个人的不良行为。

第十八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时,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机构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调查和处理。

第十九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进行纪律处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人力中介规章制度范本

人力中介规章制度范本

人力中介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力中介行为,保障人力中介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人力中介,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中介机构开展人力中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自愿自主的原则。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人力中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障人力中介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人力中介业务:(一)为用人单位提供招聘服务,包括发布招聘信息、组织招聘活动、协助用人单位进行人才选拔等;(二)为求职者提供就业服务,包括求职咨询、职业规划、简历制作、面试技巧培训等;(三)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信息对接服务,协助双方达成就业意向;(四)开展人力资源咨询、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培训等业务。

第六条中介机构开展人力中介业务,应当依法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收费标准、保密条款等事项。

第七条中介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收取未予约定的费用。

第三章服务规范第八条中介机构开展人力中介活动,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范:(一)如实向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相关信息,不得隐瞒、虚假宣传;(二)尊重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意愿,不得强迫或者诱导双方达成就业意向;(三)妥善保管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者出售个人信息;(四)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干扰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正常招聘、就业活动;(五)不得开展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人力中介活动。

第九条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二)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就业机会;(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误导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四)泄露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五)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章程和制度范文(5篇)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章程和制度范文(5篇)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章程和制度范文以下是一个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章程和制度范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修改:第一条:总则1、本章程的制定是为了规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行为,保障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客户的利益和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

第二条:工作职责1、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人才招聘、人力资源管理等相关服务,并确保所提供的人才满足客户的需求。

2、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注重人才的培养和发展,关注行业动态和市场需求,为客户提供最新的人才信息和行业资源。

第三条:服务流程1、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客户的需求,确认招聘职位和要求,并进行人才的筛选、面试等环节。

2、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客户的要求提供人才推荐和推荐函,并协助客户进行面试、薪资谈判等工作。

3、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保护客户和候选人的隐私,确保招聘过程的机密性。

第四条:合作规范1、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客户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合作的公平、公正和诚信。

2、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人才信息的真实、准确性,不得窃取客户的商业机密。

3、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客户提供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客户解决人力资源管理的问题。

第五条:收费标准1、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正,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2、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收费标准,并与客户达成一致。

第六条:诚信行为1、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诚信经营,遵守合同规定,不得以欺诈、虚假承诺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

2、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保守客户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七条:违规处罚1、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如果违反了本章程的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合作等。

2、对于严重违规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采取解除合作关系、提起法律诉讼等措施。

人才中介工作制度

人才中介工作制度

人才中介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经营活动,维护中介市场秩序,促进人才资源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条中介机构应遵循合法、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服务。

第三条中介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第四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章业务范围与服务内容第五条中介机构可以提供以下服务:(一)为求职者提供就业信息、职业咨询、职业培训等服务;(二)为用人单位提供招聘信息发布、人才推荐、人才招聘等服务;(三)开展人才测评、人才评价、人力资源咨询等服务;(四)其他经批准的人才中介服务。

第六条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需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第七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确保求职者个人信息安全。

第三章招聘与求职第八条中介机构开展招聘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歧视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等。

第九条中介机构应当核实招聘信息的真实性,不得发布虚假招聘信息。

第十条中介机构应当向求职者说明招聘单位的性质、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资待遇等,不得隐瞒重要信息。

第十一条求职者有权了解招聘单位的情况,有权拒绝中介机构的不合理要求。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义务。

第十四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保证财务状况真实、完整。

第十五条中介机构应当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中介机构违反本制度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制度的,由中介机构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章程和制度(2篇)

2024年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章程和制度(2篇)

2024年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章程和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行为,确保人才中介服务的质量,促进就业市场的稳定和人才资源的高效配置,制定本章程和制度。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所有注册在本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人才招聘和人才派遣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市相关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依法经营、服务就业的原则。

第四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设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和权限,建立健全的工作制度和管理流程。

第五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完成年度报告和审计工作,经营合规。

第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各类投诉,并按规定主动公示投诉处理结果。

第二章机构管理制度第七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企业文化,倡导职业道德、团队协作和员工发展,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

第八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工作场所、设备和信息系统的安全性。

第九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类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职责分工、信息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考核评估等制度,并加以实施和监督。

第十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员工培训和学习,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确保员工的劳动权益,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福利待遇。

第三章业务管理制度第十二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获得相关从业资格,并按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第十三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客户管理制度,详细记录和归档客户信息,并保护客户隐私。

第十四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明确的人才招聘和人才派遣制度。

第十五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客户签订明确规定服务内容、费用、保密等条款的合同,并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十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岗位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程序化的人才筛选、面试、考核和培养,确保人才质量。

2024年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章程和制度

2024年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章程和制度

2024年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章程和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提高中介服务质量,促进人才资源的高效流动和合理配置,制定本机构工作章程和制度。

第二条本机构是一家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依法从事人才招聘、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培训和咨询等人才中介服务。

第三条本机构的宗旨是“诚信服务、专业合作、共赢发展”,秉承服务至上、客户至上的原则,为雇主和求职者提供全方位、多领域的人才中介服务。

第四条本机构的服务对象主要包括雇主、个人求职者、社会组织及相关政府部门,服务范围涵盖各类人才和各行业领域。

第五条本机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市场经济原则,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本机构设立董事会,由不少于3名董事组成,负责确定机构的发展战略、业务方向和管理政策,组织实施机构工作计划和任务,监督和评估机构的运营状况。

第七条本机构设立经理层,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组成,负责具体的业务运营管理,制定和执行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负责日常业务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八条本机构设立各部门,包括人力资源部、招聘部、培训部等,根据机构需要可设立临时工作组或项目组。

各部门的职责由机构内部规定。

第九条本机构设立监察部门,负责对机构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条本机构的人员招聘按照程序进行,要求应聘者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热爱人力资源工作,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和应变能力。

第十一条本机构对员工实行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明确工作目标和绩效考核指标,通过培训和交流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本机构建立健全的员工奖惩制度,根据工龄、工资收入等因素确定员工的福利待遇,按照绩效进行员工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本机构注重员工的培训和职业发展,为员工提供学习机会和晋升通道,鼓励员工不断提升自我素质,提高工作能力。

人力资源中介规章制度

人力资源中介规章制度

人力资源中介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力资源中介行业秩序,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保证服务质量和信誉。

第三条本规章适用于在人力资源中介行业从事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和招聘等业务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流程,保证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五条中介机构应当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六条中介机构应当注重员工的培训和发展,提高员工的素质和能力,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第七条中介机构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员工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人事管理制度,依法管理人力资源,确保员工合法权益。

第九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运作的合规和稳定。

第十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管理制度,保护客户信息和员工信息的安全,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一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客户和员工的投诉,维护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十二条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对行业动态的监测,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保持市场竞争力。

第二章人事管理第十三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人才招聘和选拔制度,确保人才的质量和适应性。

第十四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和发展制度,提高员工的技能和知识水平,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员工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六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员工福利制度,关爱员工的生活和健康,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

第十七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员工流动管理制度,合理安排员工的职业发展路径,保持团队稳定和凝聚力。

第十八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员工考勤和请假制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考勤管理,确保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员工奖惩制度,根据员工的表现进行奖励和惩罚,保持管理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中介规章制度和总章程

中介规章制度和总章程

中介规章制度和总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介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中介行为是指在经济交易或社会交往过程中,通过组织、宣传、调解等方式,促成交易的一种行为。

第三条中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依法合规的原则,维护客户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中介机构应当依法注册,明确业务范围,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障中介服务质量。

第五条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六条中介机构应当确保中介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提升服务能力,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第七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第八条中介机构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接受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

第九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订,依法程序后生效。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十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部门职责,履行各项职责。

第十一条中介机构应当设立从业人员管理部门、市场营销部门、客户服务部门等职能部门,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中介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组织机构,履行公司治理职责。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应当设立党组织、工会组织等群团组织,发挥组织作用,维护员工权益。

第十四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检查组,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定期评估业绩,促进业务发展。

第十六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三章中介人员第十七条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招聘程序,确保从业人员符合条件,有相关资质。

第十八条中介机构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升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九条中介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中介行为规范,不得违背职业操守,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二十条中介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保护客户隐私信息,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中介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客户权益,提供诚信服务,维护中介行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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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工作章程和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本市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规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的经营活动,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关于公布本市实行“告知承诺”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格式文本(样本)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指导和监督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实施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设立审批。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审批和日常管理监督。

第二章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相关规定第四条(申办主体)企业和个人可以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业务项目)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以下业务项目:(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二)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三)人才推荐;(四)人才招聘;(五)人才培训;(六)人才测评;(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以上人才中介服务业务,审批机关可以根据申请人所在地区或行业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申请人自身的设备条件、人员和管理情况等,批准其开展一项或多项业务。

第六条(申办条件)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办公及经营场所的房屋应是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如是租赁的,租赁合同期在一年以上)和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三)有5名以上取得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四)有健全可行的工作规范和章程;(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申请从事第五条第(二)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需取得通信管理局颁发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具有开展人才信息网络服务的环境条件和相应设备;具有若干名专职的计算机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从事第五条第(五)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需具有培训管理经验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和适应本市需求的培训项目;具有与开展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设施。

申请从事第五条第(六)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需具有从事人才测评技术的专职工作人员;具有先进的人才测评软件和相适应的设备证明。

第七条(申办材料)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一)《秦皇岛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表》;(二)机构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和公司代码证;(三)工作人员的职业资格及劳动合同,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四)场所使用权证明(办公及经营场所的房屋性质及面积证明,租赁房屋附租赁合同及房产证明),工作设备清单(型号和数量);(五)注册资本(金)证明材料;(六)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规范和章程;(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其中,申请从事第五条第(二)项业务的,除提交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交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服务设备证明;专职网络信息工程技术人员工作证明。

申请从事第五条第(五)项业务的,除提交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交专职师资证明;拟开展的培训项目或课程设置证明;相应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教学场地和教学设施证明。

申请从事第五条第(六)项业务的,除提交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交测评技术或软件证明;相应测评设备证明;专职评测人员工作证明。

第三章职业中介机构审批相关规定第八条(申办主体)企业和个人可以申请设立职业中介机构。

第九条(业务项目)职业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二)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劳动者;(三)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四)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六)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七)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十条(申办条件)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专门从事职业中介类业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劳动人事工作经历,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三)有与开展职业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办公及经营场所的房屋应是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如是租赁的,租赁合同期在一年以上)和设施,以及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四)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1、设立公司法人的应当有5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2、设立合伙企业的应当有2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3、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应当有1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

(五)有健全可行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六)其中,拟申请设立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的,必须是注册资金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独立机构;有开展中介活动所需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主要负责人与工作人员都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取得《秦皇岛市居住证》,其中主要负责人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大专以上文化学历,工作人员至少有3名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上岗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申办材料)申请开办职业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秦皇岛市设立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申请表》;(二)机构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三)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学历证明及3年以上劳动人事工作经历证明);(四)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学历证明、职业介绍经纪人证书及劳动合同);(五)场所使用权证明(办公及经营场所的房屋性质及面积证明,租赁房屋附租赁合同及房产证明);(六)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七)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审批程序第十二条(审批程序流程)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

(一)申请人现场或登录21世纪人才网(网址为)或12333网(网址为),向拟办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填写《秦皇岛市设立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表》或《秦皇岛市设立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表》。

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申请人可以当场领取或网上下载《人才中介服务许可告知承诺书》或《职业中介许可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

(二)申请人自收到《告知承诺书》10个工作日内,向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本人签字或盖章的《告知承诺书》(一式二份),以及《试行办法》中第七条或第十一条规定的全部申请材料,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发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家庭劳务介绍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三)申请人获得许可证后,应当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后续监管)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颁证之日起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注销其许可证,并在行政机关网站上公示,同时抄告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自颁证之日起2个月内,被举报或投诉有违反中介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部门共同实施监察。

第十四条(办结告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通过行政机关网站等渠道,公布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职业中介机构名录。

第十五条(变更、终止)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经营场所等事项或者终止的,按照《秦皇岛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职业中介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经营场所等事项或者终止的,按照《关于本市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意见》。

第十六条(设立分支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按照《关于人才中介服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职业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按照《关于本市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意见》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诚信档案)申请人在行政审批机关的审查及后续监管中被发现有作出不实承诺行为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注销许可证;在该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中,将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申请人在取得许可证期间,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申请人不愿意承诺的办理)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按照《秦皇岛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本市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意见文件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十九条(监督管理)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职业中介机构的日常行政管理要求和年度规范运行检查继续按照《秦皇岛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本市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意见》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秦皇岛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本市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意见》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秦皇岛市设立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表》(略)2、《秦皇岛市设立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申请表》(略)3、《人才中介服务许可告知承诺书》(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审批)(略)4、《职业中介许可告知承诺书》(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资质审批)(略)5、《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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