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 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 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新疆克拉玛 依大火,安全通道关闭,323人死亡, 132人烧伤致残,14名领导教师等责 任人被判刑)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 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 准、要求的;
在这类事故中,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其行为并无 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适用公平原则,学校可以承担 一定的道义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 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 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办法第二十七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 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 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 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2)《办法》第二十九条:“应当由学校 负责的赔偿金,学校应负责筹措;学校无 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 办者协助筹措。”
具备一定经济条件的学校,应自行投保 学校责任险。 (平安学生8元,教师80元, 可议价)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 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 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组织未成年人救火。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 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 未予以必要注意的;
先天性心脏病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 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4,校园学生人权侵犯引发伤害:体罚、言语侮辱、强行 搜查
–体罚死体罚性损伤(案例:打学生耳光致使耳穿孔) –抗议性自杀、抗议性企图自杀 –引发精神障碍性疾病:精分症,癔症、忧郁症
学校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学校事故现场处置方案一、背景学校作为教育场所,安全问题至关重要。
近年来,我国各地学校安全事故频发,给师生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提高学校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确保师生生命安全和校园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二、组织机构1. 成立事故现场处置指挥部,由校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安全、德育、教学等副校长担任副指挥,下设事故现场处置组、应急救援组、信息宣传组、善后处理组等。
2. 各组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组成,明确各自职责和任务,确保事故现场处置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三、处置原则1. 快速反应:一旦发生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力量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2. 科学处置:根据事故性质和特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3. 以人为本:确保师生生命安全,优先救助受伤人员,最大限度减轻事故损失。
4. 依法处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采取措施,维护社会秩序。
5. 协同配合: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事故处置工作。
四、处置流程1. 事故报告:发现事故后,立即向学校事故现场处置指挥部报告,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2. 启动应急预案: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进行处置。
3. 现场处置:事故现场处置组负责组织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抢救受伤人员。
4. 应急救援:应急救援组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必要的救援物资和设备,协助开展救援工作。
5. 信息宣传:信息宣传组负责收集、整理事故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和媒体通报事故处置情况,回应社会关切。
6. 善后处理:善后处理组负责事故善后工作,包括受伤人员救治、家属慰问、事故原因调查、责任追究等。
7. 总结评估:事故处置结束后,对事故原因、处置过程和结果进行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五、保障措施1. 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PPT课件
设施设备维护
学校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 患,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 生,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 任。
学生及家长责任认定
学生行为不当
学生在校园内行为不当,如追逐打闹、 擅自离校等,导致自己或他人受伤, 学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家长监护不力
家长未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学生在校 园内受伤,家长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人责任认定
校外伤害事故案例
案例一
学生在上下学途中遭遇交通事故。
案例二
学生在参加校外活动时发生意外溺水事件。
案例三
学生在假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
体育伤害事故案例
案例一
学生在进行篮球比赛时发生碰撞,导致骨折。
案例二
学生在进行田径训练时,因为地面湿滑导致摔伤。
案例三
学生在参加体操比赛时,因为动作失误导致受伤。
安全教育宣传
通过校园广播、宣传栏、 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 定期发布安全教育宣传信 息,提高师生安全意识。
安全教育培训
定期组织师生参加安全教 育培训,提高师生应对突 发事件的能力和自救互救 技能。
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制定
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
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 管理人员职责,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 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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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流程
事故报告与响应
事故报告
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相关人 员应立即向学校领导和当地教育 行政部门报告,并尽快通知家长 。
快速响应
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 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确保学生得到及时救治。
现场处理与救治
现场保护
保持事故现场原状,避免破坏证据, 以便后续调查处理。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案例分析PPT课件
04
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
学校安全管理
01
02
03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 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 和教师的安全职责,确保 安全工作有章可循。
校园安全监控
学校应安装监控设备,对 校园进行全方位的监控, 及时发现和预防安全事故 的发生。
门禁管理
学校应加强门禁管理,确 保校园出入安全,防止未 经授权的人员进入校园。
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培训
学校应定期组织教师和学 生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 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 发事件的能力。
安全教育课程
学校应将安全教育纳入课 程计划,通过课堂教学、 主题班会等形式,向学生 传授安全知识和技能。
安全演练
学校应定期组织学生进行 安全演练,如火灾逃生、 地震疏散等,提高他们的 实际操作能力。
赔偿内容
补偿机制
政府、学校、保险公司等提供的经济 补偿或救助。
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
03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分析
学校设施安全事故
总结词
学校设施安全事故通常是由于学校设施老化、维护不当或设 计缺陷所导致。
详细描述
这类事故包括学校建筑、体育设施、实验室设备等由于老化 、损坏或不符合安全标准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例如,楼梯断 裂、天花板坠落、体育设备倒塌等。
保障学生权益
维护校园秩序
及时处理学生伤害事故,能够最大程度地 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有助于维护校园 的正常秩序,确保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 行。
促进家校沟通
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通过合理、公正地处理学生伤害事故,能 够加强家校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增进互信 。
(完整)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学生伤害事故近年来发生频繁,小的如打架、意外小伤害,大的有打群架致死致残,校园设施故障致多人死伤等.。
.孩子是国家的未来,我们要尽最大的努力让他们远离伤害,健康快乐的成长。
2002年6月28日,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作出了具体规范。
《办法》共分为:总则、事故与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以及附则等六章四十条。
该《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目的和意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明确了立法的目的:“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主要目的在于指导和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办法》第一章第2条明确规定适用的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办法》第37~39条明确了学校和学生的含义。
学校,指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学生,指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至于其他教育机构,如幼儿园、少年宫、培训机构等,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非全日制受教育者),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第2条、第13条具体明确了事故的范围:(1)地理范围: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设施、生活设施内。
(2)时间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
如:新疆克拉玛依大火,在礼堂演出失火,造成的重大人员伤亡,因是学校组织的活动,所以学校承担责任。
《办法》中还特别明确了学校不负责任的几种情况:(1)不包括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置办法
⾼校学⽣伤害事故的处置办法⾼校学⽣伤害事故的处置办法近年来,⾼校学⽣意外伤害事故⽇益增多,不仅给学⽣及其家庭带来了巨⼤的伤害,也危及到⾼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妨碍了⾼校和谐校园建设,也给教育事业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巨⼤的冲击。
⾯对这样危机,⾼校有必要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学⽣伤害事故的处置⼯作,以降低学⽣伤害事故的危害性。
⼀、⾼校学⽣伤害事故的界定⾼校学⽣伤害事故概念的界定,⽬前没有⼀个统⼀的标准。
⽐较典型的说法是:⾼校学⽣伤害事故指的是⾼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以及校外活动中,在⾼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教学设施或者⽣活设施内发⽣的,导致在校⼤学⽣⼈⾝伤害后果的事故。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笔者对其具体范围作如下界定: 1.在时间上,事故发⽣在⾼校对⼤学⽣负有教育、保护、管理等责任期间。
具体范围指从⼤学⽣⼊学⾄学期结束这段时间,节假⽇以及寒暑假不包括在内。
2.在地点上,事故的发⽣是在⾼校对学⽣负有教育、保护、管理等责任的地域范围之内,通常是发⽣在⾼校校园内,偶尔也发⽣在⾼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场地中。
3.在主体上,⾼校学⽣伤害事故的侵权⾏为⼈可以是⾼校、⾼校教职⼯,也可以是⼤学⽣和其他个⼈。
责任主体主要有⾼校、⼤学⽣和其他个⼈。
⽽受害⼈仅限于⼤学⽣,⼤学⽣以外的⼈在⾼校受到的意外伤害不属于⾼校学⽣伤害事故。
4.在结果上,它必然导致⼤学⽣的⼈⾝损害后果。
⼆、⾼校学⽣伤害事故的类型(⼀)由不可抗⼒导致的学⽣伤害事故不可抗⼒指的是⽆法预见、难以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如地震、台风、洪⽔、海啸、冰雹、泥⽯流、⼭体塌⽅等⾃然因素引发的伤害事故,同时,也包括由社会因素导致的学⽣伤害事故,如战争、动乱等。
对于此类事故《办法》中明确规定,若⾼校⼰经履⾏了相应的职责,⾏为并⽆不当,则⾼校不承担法律责任。
(⼆)⾼校教育教学设施导致的学⽣伤害事故《办法》第4条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活设施。
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范本
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范本1.引言为了确保学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及时发现和处理学校内的安全事故,减少事故带来的伤害,我们制定了本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响应并采取合适的措施,以保障整个学校的安全环境。
2.报告程序2.1 事故发生时,目击者或受影响的人员应迅速报告给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或班级负责人。
2.2 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前往现场,核实事故情况,并及时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
3.报告内容3.1 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及具体情况的描述。
包括事故现场的地址、状况描述,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及持续时间等。
3.2 受伤人员的情况说明。
包括伤者的身份、伤情的严重程度,伤者是否已经得到相应的医疗救治等。
3.3 目击证人的证言。
如果有目击证人,应详细记录他们的身份信息并记录他们的证言。
3.4 受影响区域的清单。
列出所有受影响的区域或建筑物,并描述其受损情况。
3.5 受影响人员的清单。
列出所有受伤人员或受影响人员的姓名、年龄、职务等信息。
4.事故处理4.1 确保现场安全。
负责人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现场的安全,防止事故扩大和二次事故发生。
4.2 报警与救援。
若发生严重事故,负责人应立即拨打紧急救援电话同时报告给上级领导。
4.3 救治伤者。
及时组织人员为受伤人员提供必要的紧急救治,并在需要的情况下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
4.4 进行事故调查。
负责人应组织人员对事故进行详细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
4.5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和惩处,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档案管理根据学校规定,负责人应将事故报告及处理情况纪录归档,并进行保密处理。
档案应按照规定的保管期限进行保存。
6.评估与改进根据事故报告和处理情况,学校应进行事故的评估分析,总结经验教训,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并在制度上进行修订和完善,以提高学校安全管理水平。
结语通过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能够迅速、科学地处理学校内发生的事故,保障师生的安全,并为学校安全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工作的通知》(教政法厅函〔 2002 〕 23 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工作。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遵循合法、及时、公正的原则,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协调机制。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实施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学校目标管理的内容 , 定期检查学校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情况。
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列为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事故的预防第六条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第七条学校建立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安全制度,建立安全管理的工作机构,制定处理突发性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预案,作好预防事故的工作纪录,学期末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安全工作的情况。
学校的报告是教育主管部门检查或者核查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学校应当结合入学教育、安全教育日、法制教育课、班会、展览等多种形式,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对在校学生进行系统的遵纪守法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
每学期第一周和最后一周为学校安全教育周。
学校应当会同公安消防、交通部门组织师生开展火灾等自然灾害和交通事故等其他意外事故的逃生避险及自救互救训练,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开设游泳课,组织学生学习水中自救互救技能。
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三篇)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一、背景和目的学生在校园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是一种不可避免的情况,为了提高应急响应能力,保障学生的安全和健康,制定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是非常必要的。
本预案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应急响应流程,加强预防措施,提高事故处理的效率和准确性,保障学生的权益和安全。
二、预案范围和适用对象本预案适用于学校所有学生,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院校。
预案的实施范围包括校园内的任何地点和活动。
三、应急响应流程1. 事故发生报告任何人员在发现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应立即向负责学生事务的老师或值班人员报告,并提供详细的事故信息。
2. 现场保护和紧急救援在接到报告后,负责学生事务的老师或值班人员应立即前往现场,保护现场安全。
如果事故造成学生生命受到威胁或有需要紧急救护的情况,应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并进行适当的急救措施。
3. 救护车调度和送医负责学生事务的老师或值班人员应立即调度校园内的救护车,并安排专人陪同受伤学生前往医院就医。
同时,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并提供详细的事故情况和医院地址。
4. 事故调查和记录在受伤学生送医后,负责学生事务的老师或值班人员应立即展开事故调查,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并做好相关的记录。
调查完后,应及时向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做事故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事后处理和善后工作1.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协助学生受伤后,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并要求他们尽快赶到医院。
在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赶到前,学校应负责跟医院沟通并及时向家长或监护人提供伤情和治疗进展的信息。
2. 心理疏导和支持学生受伤后可能会产生恐惧、焦虑等负面情绪,学校应及时安排专业心理疏导人员对受伤学生进行心理干预和支持,帮助他们尽快走出心理阴影。
3. 事故通报和公示学校应及时向全校师生通报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情况,并公示相关的处理结果。
同时,学校还需要进行事故的总结分析,提出改进措施,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课件
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 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的全日制各级各类学校,即中小学、 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 的伤害事故,学校可免除责任。
学生突发疾病或自伤,学校已 及时采取救助措施仍无法避免 的伤害事故,学校可免除责任。
其他依法免除责任的情形,如 学生自愿参加的体育运动等。
03
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
报告与受理
报告
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后,应及时向 学校或相关部门报告,并妥善保 存相关证据。
处罚
对于故意或过失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相关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 应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04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的执行与监督
执行机构与职责
01
02
03
执行机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 法》的主要执行机构。
职责概述
负责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 处理和善后工作,确保学 生安全。
具体职责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开展 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 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等。
监督机制
内部监督
学校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 机制,对安全管理制度的 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 评估。
外部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学校安 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 导,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监督方式
通过检查、评估、通报、 整改等方式进行监督,确 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 执行。
学校应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学 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 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 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 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 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 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 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 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 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 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 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 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 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 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 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 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 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 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 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 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 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 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 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 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 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 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 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 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教育法律法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23年度:《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学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工作机制,确保及时、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二章事故预防第五条学校应当制定安全规章制度,明确学生安全管理的要求。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学生活动场所、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管。
第八条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安人员,加强校园治安管理。
第九条学校应当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卫生机构的联络与协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事故处理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伤害事故报告制度,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立即报告。
1.学校应当在___小时内向学生家长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生伤害事故。
2.学校应当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伤害事故登记制度,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登记。
1.学校应当依法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学生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等。
2.学校应当妥善保管学生伤害事故登记表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伤害事故调解制度,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调解。
1.学校应当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___日内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2.对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将协议书备案存档。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伤害事故赔偿制度,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赔偿。
1.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的性质和情节,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2.学校应当在___日内将赔偿款项支付到被损害人账户上。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伤害事故处理档案,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档案管理。
1.学校应当建立并完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档案,将学生伤害事故报告、登记、调解、赔偿等相关材料存放于档案室。
校园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校园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事故处理程序一、及时救助义务: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二、报告义务:情形严重的,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三、解决方式:a) 协商: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b) 调解: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双方达成一致的,应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
c) 诉讼:i. 不经协商或调解,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ii. 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
iii. 对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四、事故处理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束,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章事故损害赔偿一、损害赔偿主体: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赔偿范围和标准:(应以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准)a) 一般范围和标准:i.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例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必要的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ii.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iii.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应当以正式的票据为凭。
iv. 住宿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数额可以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地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广东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育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的全日制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合理的原则,尊重客观事实,加强调查研究,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作出处理。
二、事故预防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安全工作人员,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第五条: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对于可能引发学生伤害事故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定期检查、维修。
第六条: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设施、教学器材和教学工具,确保学生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七条:学校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学生饮食安全。
学校食堂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建立完善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三、事故处理第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了解事故详情,做好记录。
涉及学生过错造成伤害的,应当及时告知学生家长。
第十条:学校应当与受伤害学生的家长进行沟通,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进行调解,达成协议。
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提起诉讼解决。
四、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细则施行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近年来,学生安全问题成为了社会的热点话题。
小学伤害事故处置预案
一、总则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我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类伤害事故,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伤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 事故处理工作小组由德育处、保卫处、后勤处、医务室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
工作小组负责事故的具体处理工作。
三、事故预防1. 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
2. 定期检查学校设施设备,确保其安全可靠。
3. 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治理,消除安全隐患。
4. 加强师生安全培训,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四、事故报告与处置1. 事故报告(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知情人应立即向事故处理工作小组报告。
(2)事故处理工作小组应在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向校长及事故处理领导小组报告。
2. 事故处置(1)事故处理工作小组应立即组织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了解事故原因。
(2)对受伤师生进行救治,确保其生命安全。
(3)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查明事故责任。
(4)根据事故原因,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按照相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
五、事故善后处理1. 事故处理工作小组应及时向家长通报事故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2. 对受伤师生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生活。
3. 依据事故原因,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4. 对事故原因进行总结,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六、附则1.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预案由学校事故处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预案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文件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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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当前,我国中小学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频频发生,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每年有1、44万名中小学生死亡,平均每天约40人。
其中发生在校园里的伤害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
这类事件大体可分为类:一是学校管理不当引起的,比如放学时因拥挤而发生的踩踏事件,已多次出现过的学生大面积中毒事件等;二是同学间因为小矛盾导致冲突而酿成的刑事案件;如学生因口角发生矛盾用匕首将同学伤害致死这样的例子是举不盛举;三是上体育课或课外活动时造成的意外伤害,这类事件在各种意外伤害事件中是发生频率最高的,让人防不胜防。
譬如说一小学生在课间和同学嬉戏,因互相胳肢对方,这名学生笑得上气不接下气,突然一头栽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责任在谁?由此引发的纠纷与日俱增,赔偿标的不断攀升,加之新闻媒体的介入,使得学生伤害事故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促使教育界、法学界研究者思考和研究。
如何在事故发生后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消除已经造成的损害和影响;如何在学校经费紧张的情况下寻求多渠道损害赔偿的救济途径,既依法保护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学校及教师的利益,就成为当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中的一个难点,也是教育法学理论工作者亟待攻克的难题。
基于这样一个背景,教育部在调研、征求各方意见的情况下,于2002年8月21日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这个《办法》已于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
教育部出台这样一个办法,动机是好的、善意的,是为了使目前解决起来较为棘手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解决的依据和办法。
这个办法规定了各种情况下学校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学校不承担责任,这对学校今后处理这类事故提供了操作性较强的依据。
一、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为监护关系论。
监护人应履行的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等。
这种观点认为,一般而言,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学生与其父母之间存在着监护关系,但未成年子女在校读书期间,他们是实际上处于学校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对其子女的监护权已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监护关系。
一旦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了意外的伤亡,学校应该为未尽监护义务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为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论。
学校是实施国家义务教育的机构,承担的只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这不能简单的等同于监护当中的"监督、保护"。
学校若是监护人,将会导致一种自相矛盾的结局。
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安全健康成长的职责,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应为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
”这种观点认为学生与学校之间不是一种民事关系。
由于对此问题争论如此激烈,上海市教育法制研究与咨询中心专家为此作了相关的问卷调查(实际调查429人),调查显示,有113人认为学校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占21%;有45人认为学校是委托代理人,占8%;有142人认为是临时监护人,占26%;有245人认为是教育管理者,占45%。
2000年9月7日,北京一中一初三学生因患有脑膜炎,上完厕所后突然晕倒,经抢救无效,猝死校园。
家长认为孩子在校读书,学校理应对他的安全负责,因而提出索赔。
而学校认为这是一起意外事故,学校没有责任,后经有关部门协商,学校付给家长3万元作为道义上的帮助。
再如:2000年1月10日,郑州市南阳路二小例行升旗,2名学生在楼梯拐弯处失足摔倒,后面的10名学生压在摔倒的这2名学生身上,造成12名小学生受伤。
家长认为孩子在校出了事,学校应该负责。
12名小学生的医疗费高达10万元,而学校拿出了账上所有的钱和教师们的医疗费才勉强凑足5万元。
家长和学校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应该是截然相反的,因为不同观点对学生的伤害后果的赔偿是不一样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仍然是学生家长而非学校,学校只是代为履行因学生在校期间其法定代理人不便于行使的部分监护职责,而且该职责应限制在未成年学生在学校的管理和控制之下的特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
所以,并非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所有伤害事故均由学校承担责任。
确定校方是否尽到其责任的标准应与未成年学生的年龄、认识能力、防范风险的能力以及社会经验等因素联系在一起。
学校的责任还应与学生活动的性质、时间、地点相适应,因此,确定校方责任还应区分伤害事故的时间、课间休息和上课时间,伤害事故发生的地点、校内、学生上学和放学途中和学校组织活动期间。
因而在法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不再是学校有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而是有没有尽到“管理”责任。
对于私立学校而言,学校和未成年学生监护人之间可以形成委托监护关系。
由于私立学校具有营利性,要求家长交纳高额的费用后才能将其子女招收入校,因此,二者之间实际上形成了一种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
一旦家长缴纳学费后合同即进入履行阶段,学校与家长之间形成了基于委托合同的委托监护关系,学校在学生在校期间、校园及学校组织正常活动的场所内负有监护职责。
这一点在可以看出私立学校的责任要大于公立学校的责任,他们之间的责任是不一样的,应区别对待,虽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对这个问题没有区分,但我想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是可以得出上述结论的。
二、关于学校责任认定的归责原则这一问题关系到学校是否承担责任以及责任承担的大小,是认定赔偿责任的前提。
而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侵权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民法中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学校适用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两个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公平责任原则为辅。
在通常情况下,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是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
在特殊情况下,应考虑公平原则予以补充,但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1)学校既然不是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那么当学生的合法权益在学校受到侵犯时,就不能依据监护人关系要求学校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只有当学校有过错时,学校才承担相应责任。
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之规定,“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认定要件至少有四个:一是有损害事实,即受害方受到了损害;二是学校方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包括作为???如管理不当,和不作为???如疏于管理);三是损害后果与学校的过错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四是作为侵权者的学校方存在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按侵权行为来说,举证责任在于原告方。
若按合同违约的话,它实行的主要是严格责任原则,强调的不是行为的过错,而是损害的结果,只要事故发生了,就可以推定学校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存在违约责任,这种情况的举证责任在于学校,一般来说对受害方比较有利。
海淀法院审结了一起伤害事故案件。
14岁的小园在学校上晚自习,窗外一同学大声说话影响其学习。
小园起身关窗户,这名同学进行阻止,结果玻璃破碎,划破了小园的左手。
于是,小园就将所在的中学和这个同学告上法庭。
在诉讼中,双方主要就学校在小园受伤这件事中是否尽到了教育和管理的职责进行了争论。
法院最后判决学校存在教育管理不力的责任,对小园受伤带来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2)、由于许多校园伤害事件本身责任难以认定,或者属于意外,即双方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无过错,因此,法院往往运用公平原则来处理。
范愉认为,公平原则绝不意味着法官在“和稀泥”,也不是各打五十大板,而是首先承认学校(和受害人本身)并没有过错,但由于相对于学校一方,学生和家长处于弱势地位,在考虑到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要求校方对受害方所受损失给予补偿。
公平责任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处理校园意外伤害事件中适用这一原则,就是在承认学校方并无过错的前提下,对受害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例如,学校在依法组织的勤工俭学中,学生受到损害,学校和学生均无过错,损害也不是第三者过错造成的,在此情况下,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学校和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分担责任。
例如:?张某系某公立小学六年级学生,并且是该校足球队运动员。
2000年11月某日,课间休息时,张某看到学校教师在操场上踢足球,也参加到双方的比赛中。
在踢球过程中,体育老师潘某将张某小腿踢伤。
学校老师将张某送往医院,张某被诊断为胫腓骨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张某父母称学校管理上存在问题,要求学校和潘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法院认为,张某在课间休息时间在学校操场与学校教师踢足球,其行为属于自由活动,学校在管理上并无不当之处,而且在张某受伤害的事故发生后,学校教师及时将其送到医院积极治疗,学校已经尽到了照顾和保护的职责。
在此次踢足球的活动中,潘某只是作为一方球员与张某踢球,属于课间自由活动,并非履行职务行为,学校在管理上也没有不当之处。
张某在参与踢球当中身体受到损伤,并非潘某过错所致,不能认定潘某构成侵权。
鉴于双方对于事故的发生均无过错,损害结果造成的经济损失可由双方依据公平原则予以分担。
三、赔偿原则和范围1、学生损失多少,学校就赔偿多少?还是依过错进行适当赔偿?这是许多学者一直以来在不断探寻的问题。
这一问题,可归纳为二种观点:(1)部分赔偿原则说,也称适当赔偿原则。
此观点持有者认为,学校应对负有责任(即学校有过错)的学生伤害的损害,根据过错程度大小给予相应的赔偿。
(学校(这里指公立学校,社会力量或私人举办的学校与此有所区别)作为非营利性机构,主要靠国家拨付教育经费。
而且,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克扣。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这一司法解释确定了学校适合适当赔偿原则。
因此,有学者指出,学校在有过错的前提下,所承担的赔偿是有限度的。
目前对国家开办的义务教育学校主要使用的是部分赔偿原则。
(2)全部赔偿原则说。
即学生损失多少,学校赔偿多少。
这种观点主要来自于部分家长的看法,认为孩子在花季受伤致残,甚至死亡,生命和健康的代价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
目前我国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事故赔偿主要适用适当赔偿原则。
但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学校原则上还应适用全部赔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