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优秀7篇)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优秀7篇)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通用(精选篇1)一、入学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号。
学生学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学籍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新生花名册,上报区教育局教育科审理。
二、转学与借读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按规定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经区教育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条例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
学校建立学籍时,必须注明是借读,并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
3、借读生中途借读的,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校保留,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考核评定;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须出具借度证明将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度年限等情况转给原学校登记入册;毕业时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属从始起年级开始借读的,学籍和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管理与考核,毕业时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小学借读生毕业后,须回户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学、复学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3)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
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
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
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学分制实施细则范文(3篇)
学分制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分制是以学生自主选课为机制,以学分与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量与质的计算单位,以取得一定的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的标准,人才培养规格多样化和个性化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条为深化我校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发挥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及创造性,加强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____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学习年限第三条我校本科专业的学制,除建筑学专业为五年外,其余均为四年。
根据学生学习能力,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
四年制本科在校学习年限为____年,五年制本科在校学习年限为____年。
第四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毕业要求的总学分,准予毕业;对符合《____学位条例》和《____工程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患病、出国、创业等原因可申请休学____年,休学期限以学年为单位计算,学生最多可申请休学____次,累计时间最多____年。
学生休学须本人提出申请,经家长签字确认,学院院长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章课程、学分与成绩考核第六条人才培养计划内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
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中对各类课程和实践环节均有最低学分要求规定。
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课程,包括____基础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程。
选修课指为加深专业基础、拓宽专业知识面以及提高学生文化素质的课程。
分为限制性选修课(简称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简称任选课)两种。
限选课指与专业密切相关的知识、技能以及提高学生文化素质的课程;任选课指为扩大学生知识面的课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特长、兴趣、爱好、学习能力以及就业方向选修的课程。
第八条学分计算学分计算以该门课程在人才培养计划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4篇)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生学籍的管理,规范学生的行为,维护学校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在籍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生学籍是指学生在校园教育机构取得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和学习记录。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和依法办学。
以学生为本,加强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实现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各职能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参与。
第六条学生学籍的管理以学生档案为依据,学籍管理以学籍档案为核心。
第七条学生学籍管理应当做到便捷、高效,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保密。
第二章拟录取和录取第八条学生录取前,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报名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学习情况、奖惩情况等。
第九条学校通过公开招生、面试、测试等方式进行选拔录取,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学科、特长和潜能等因素进行分流。
第十条录取完成后,学校将学生的基本信息录入学籍档案,并向学生发放学籍证明。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一条学生的学籍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变更包括下列情况:(一)学生个人信息发生变更,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家庭住址等;(二)学生文化程度提高或降低;(三)学生转学等。
第十三条学生学籍变动的手续包括:(一)学生个人信息变动时,须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二)学生服从调整后,需进行新的学籍注册手续;(三)学生转学时,需提供转学证明、原学校的出具的学业成绩和奖惩情况等。
第十四条学生的学籍变更应办理手续,并及时更新学籍档案。
第四章学籍使用第十五条学生学籍证明是学生的有效身份证明,学生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学籍证明。
第十六条学生学籍证明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学生报考各类考试时,作为学生身份的证明;(二)学生报名参加社会实践、竞赛等活动时,作为相关单位查验学生身份的依据;(三)学生申请奖学金、助学金时,作为申请资格的证明;(四)其他需要学生身份证明的场合。
学分制实施细则范文
学分制实施细则范文学分制度是教育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它通过对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取得的成绩进行定量评估和综合评价,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全面、公正、灵活的学习和评价体系。
学分制度的实施细则是对学分制度的具体操作方法和管理规定的详细说明,下面将对学分制度的实施细则进行探讨。
一、学分赋予与获取学分是对学生学习成果的量化评价,学分的赋予应符合一定的原则和标准。
学分可以通过课程和其他学习活动来获取,学生需要根据学校制定的学分获取规则,根据学习内容和难度,计算出相应的学分。
1.课程学分:学校制定的每门课程应有明确的学分赋予标准,一般来说,学分应根据课程的学时、学习深度和难度来确定。
2.实践学分:实践是培养学生实际操作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学校应制定相应的实践学分获取规则,包括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
3.科研学分:科研活动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科学精神的重要方式,学校应鼓励学生参与科研活动并制定相应的科研学分获取规则。
4.学业竞赛学分:学校可以根据学生在学术竞赛、创新创业竞赛等方面的表现给予相应的学分奖励。
二、学分计算与转换学分计算和转换是学分制度的核心环节,它需要明确的规则和方法。
1.总学分要求:学校应设定学生须要达到的总学分要求,以确保学生的学业过程和学习质量。
2.课程学分计算:学校可以使用加权平均计算法或其他计算方法计算学生的课程学分,以保证学生在不同课程中的成绩能够综合起来评价。
3.学分转换:学校应设定不同课程间的学分转换规则,以保证学生在跨学科或跨专业选修课程时,能够将已获得的学分得到合理转化。
三、学分管理与监控学分制度的实施需要有相应的管理与监控机制来确保其有效性和公正性。
1.学分管理机构:学校应设立专门的学分管理机构,负责学分制度的落实和监督,对学生的学分获取和使用进行管理和审核。
2.学分记录与查询:学校应建立学生学分的记录与查询系统,确保学生的学分信息及时准确地记录和更新。
3.学分追溯与补充:对于误差产生的学分或由其他原因导致的学分缺失等情况,学校应设定相应的学分追溯与补充规定,确保学生的学分不因任何原因被遗漏或减少。
学籍管理制度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最新7篇)
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最新7篇)学籍管理制度篇一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对小学生的学籍管理,作出如下规定:一、新生入学小学入学年龄为六周岁(丧失学习能力者除外),但不得小于六周岁。
学生入学后设立“义务教育登记卡”、“学生名册”、“九年制义务教育责任书”、“小学生体格检查表”、“小学生体育合格登记表”(适用四年级以上)、“小学生手册”、“嘉兴市小学生德育手册”等档案材料。
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借读:1、学生转学,需经校长审批,由中心学校发给学生转学证明,办理转学手续(九年制义务教育登记卡、九年制义务教育责任书等档案材料)。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学期请假(包括事假和病假)时数超过上课总课时三分之一,跟班有困难者。
因病或体弱长期休养,由本人或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生证明,班主任同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须办理续休手续。
3、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要求复学者经有关单位证明,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复学。
4、对小学在籍生,除因病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处理退学。
5、借读:凡属义务教育对象的借读生,必须持“义务教育登记卡”、“转学证明”、“成绩手册”等材料到借读学校取得学籍。
借读生必须按规定交纳借读费,借读费一般一次交清,否则不得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三、实施义务教育的小学一律实行不留级制度。
学籍管理制度篇二根据xx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汇编有关精神,现制定本校学籍管理规定如下:一、入学注册1、学校最迟在新学年开学前十五天向新生发出入学通知,新生按规定时间凭通知单办理入学手续。
2、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
3、开学后,学校发放新生学籍登记表。
二、请假制度学生因事或因病不能来校,应当天主动联系教师予以请假,事后补交请假条或病假条,请假条必须由家长签名。
不符合以上请假手续者,作无故旷课处理。
学分制管理细则
学分制管理细则篇一:学分制实施细则学分制实施细则(试行草案)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贯彻落实《河北省职业学校试行学分制的原则意见》,深化我校教育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在教学过程中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在教学管理中贯彻以人为本原则,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加强职业教育与其他类型教育的沟通和衔接,促进终身教育体现和学习型社会的建立,制定本细则。
第2条:我校的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来计算学生的学习质量和成效,衡量学生能否毕业,同时又要求学生修满规定年限的教学管理制度。
它把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满足人才培养基本规格的要求;它提供多种学习途径和形式,允许学生选择,体现弹性教学制度;它将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综合评价学生,体现管理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第3条:本细则从20xx年在职高部开始试行,适用于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和普通中专。
第二章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第4条:教学计划教学计划是组织教学工作的实施方案,是指导和管理教学工作的重要文件。
为保证各专业学生的培养规格和质量,实施学分制的专业按照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要求和学分制管理要求及企业用人的实际需要,制定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并报教务处审批后执行,新开专业的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应在新生入学前报批。
本次学分制改革是以数、语、外等基础课为先导,在各专业全面铺开。
各教研组(专业组)在每学期开始前制定本学期的教学计划,每月上报一次月计划。
第5条:课程设置学分制实施弹性教学计划,将课程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简称限课)和任意选修课(简称任选课)及综合社会实践课和实习。
1、必修课指为保证人才培养基本规格,学生必须修习的课程。
必修课为专业基础课程(各专业不同)。
2.限选课指学生在学校提供的选修课范围内,按相关规定选修的课程。
为保证专门化方向的人才培养基本规格,以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课程,包括专业提高课和基础课程(包括德育、语文、数学、外语、计算机应用和体育等),采用“模块式“课程组形式,由学生选修。
学分制实施细则模版(3篇)
学分制实施细则模版一、引言学分制作为一种新型的教育管理模式,旨在通过对学生学习成果的评价与积累,促进教育质量的提升和个人素质的全面发展。
为了有效实施学分制,制定细则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提供一份学分制实施细则模版,以供相关管理机构参考。
二、总则1. 学分制的目的是通过鼓励学生实施个性化学习和提升自主能力,促进其综合素质的培养。
2. 学分是对学生学习成果的量化评价,通过学分积累达到毕业要求。
3. 学分制的核心理念是“学生为中心”,注重学生个体的发展与特长的培养。
三、学分获取与积累1. 学分获取的方式包括课堂学习、实践活动、学科竞赛、社会实践等多种形式。
2. 学分的具体计算标准由学校根据不同学科和活动制定,需公开透明。
3. 学生需通过参与学分积累项目来获取学分,完成项目后,经相关评审人员评定,并记录在学生学分档案中。
四、学分管理1. 学分管理机构是学校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学分的管理、审核和统计工作。
2. 学分管理机构要确保学分的公正、准确和权威性,对学分申请进行审查,防止学分作假等行为。
3. 学分管理机构要及时向学生提供学分积累情况的查询服务,并及时更新学生学分档案。
五、学分认定与转换1. 学分认定是通过审核学生学习成果,将其转化为学分的过程。
认定的主体可以是教师、专家组或学校的学分管理机构。
2. 学分转换是指将已获得的学分转化为学业成绩,用于评定学生的毕业资格或学业水平。
3. 学分转换的具体规则由学校根据学科特点和需求自行制定,需公示,确保公平公正。
六、学分考核与评价1. 学分考核是对学生学习成果的定量评价,通过考核结果来决定是否给予学分。
2. 学分考核可以采用考试、论文、作品、实验报告等方式进行,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考核形式和评分标准。
3. 学分评价旨在对学生学习成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学生学业水平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学分互认与转移1. 学分互认是指学生在不同学校之间,通过相应的程序和标准,在一定范围内使得其已获得的学分得到承认和转移。
高校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西北某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一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文艺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文艺方向,培养符合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文化传媒艺术类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专门人才。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有效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保证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校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修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适用于我院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统考统招生,并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管理。
二 入学、注册与学籍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西北某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须查验《录取通知书》。
报到后,交近期半身正面脱帽一寸照片10张,领取《新生注册入学手续表》,并按表中所列事项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学院在开学3周内完成学生学籍档案的建立和学生证填写等工作。
成绩表和学籍表由学生所在系保管,成绩表在学生毕业或离校时装入本人档案,学籍表于学生毕业时交院档案室(因退学等原因中途离校学生的学籍表归原班一同上交);学生证经院办公室加盖钢印后发给学生。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实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入学资格,体检等事项。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子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学分制实施细则范本(四篇)
学分制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分制实施的各项工作,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持续改进,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分制是一种基于学生所学课程的学分数量和质量来评价学生学业水平的教育评价制度。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学分制的实施高等教育机构。
第三条学分制的目标是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高素质人才,使学生根据个人兴趣和需求选择学习内容和学习方式,提高学习效果和学生自主学习能力。
第四条学分制的原则是以学生为中心,注重学生学习兴趣和需求的培养,兼顾学科知识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实现全面发展。
第二章:学分制的管理与实施第五条学分制的管理与实施主要由教务处负责,成立学分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分制的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学分制的核心是学分,学分是评价学生学习成果的基本单位。
学分制按照学生所学课程的难度、学时和学习负荷等因素来确定学分。
第七条学分制的学习过程包括选课阶段、学习阶段、考核阶段和评价阶段。
选课阶段学生按照个人兴趣和需求选择课程,学习阶段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学习课程,考核阶段学生按照学分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并参加考试,评价阶段教师根据学生学习成果给予评价。
第三章:学分制的课程管理第八条学分制的课程设置根据学科门类和专业设置相应的基础课、专业课、选修课和实践课程。
第九条学分制的课程设置应兼顾学科前沿、社会需求和学生兴趣,结合学科交叉和实践能力培养。
第十条学分制的课程安排应合理利用课程资源,保证学生学习的连贯性和选课的灵活性。
第四章:学分制的考核评价第十一条学分制的考核评价采用定期考试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考试主要评价学生对课程知识和理论的掌握,综合评价主要评价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学分制的综合评价包括学术成果展示、课程设计、实践报告和评价问卷等形式。
第十三条学分制的评价结果由教师按照学分要求给出,并形成学生学业档案,供学生和学校参考。
第五章:学分制的质量保障第十四条学分制的质量保障主要包括课程质量保证、教师培训和学生支持服务等方面。
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是高等教育各学校在学分制教育模式下管理学生学籍的具体实施细则。
学分制学籍管理的目的是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果获得公正、客观的评价和认可,同时也促进学生自主学习和发展能力。
一、学分制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学分制学籍管理要求根据学生的学习成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该客观、公正,不偏袒或歧视任何学生。
2.自主、自律原则:学生应根据自身情况和学习计划,自主选择课程、参加考试,同时要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
3.灵活、多样原则:学校应提供多样化的学术课程和实践机会,以满足不同学生的学术兴趣和发展需求。
二、学分的获得与管理1.学分的认定:学校根据课程设置和学生的学习成果,制定学分认定规则,包括学分的分配、考核方式等。
同时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保证他们能够正确评价学生的学习成果。
2.学分的获得:学生根据课程的具体要求和学习计划,通过参加课程学习、完成课程作业、参与实践活动等方式获得学分。
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分制度和管理流程,确保学生学分的获得正确、公正。
3.学分的转移与认可:学校应加强与其他高校之间的学分转移和学分认可工作,鼓励学生在不同高校之间进行跨校学习和交流,促进学术资源的共享和学生的全面发展。
三、学生学籍管理1.学籍登记: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个人信息、入学时间、专业、学分获得情况等。
学校需对学籍档案进行及时更新和维护,确保学生学籍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学籍变动:学生学籍变动包括休学、退学、转专业、留级等。
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变动的申请和审批机制,确保学生学籍变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3.学籍警示:对学业表现不佳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开展学籍警示工作,通过辅导和指导等方式帮助学生认识问题,制定改进学习计划,并设立相应措施以促进学生的学业进步。
四、学分制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监督机制:学校应建立学分制学籍管理的监督机制,对学生学分的获得与管理进行监督,确保学分制学籍管理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学分制实施细则范本(二篇)
学分制实施细则范本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了实施学分制教育管理,推动教学改革,提高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创造性,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主管部门学分制的实施由学校教务处负责,院系教务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学分制的基本要素学分制的基本要素包括学分、课程和学分积累。
学分是评价学生完成课程学习任务的单位,一般以学时计算;课程是按照一定的学时和学习要求设置的,学生需完成指定的学习任务方可获得学分;学分积累是指学生进行学习活动后所获得的学分。
学分制实施应当依据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具体化。
第四条学分的获取和使用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根据教学计划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后,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学分可以用于获得学位、申请奖助学金、参加学术活动等。
学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过期不得使用。
第五条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学校应根据学科特点和教学目标,制定合理的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
课程设置应满足学生学习需求和学科发展需求,教学计划应明确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需要完成的学习任务和获取的学分。
第六条学分认定和评价学分的认定和评价由教师和教务部门进行。
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进行教学,定期对学生进行考核。
教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记录和统计,确保学分的准确认定。
第七条学分管理和监督学校教务处应建立学分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学生学分积累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分制相关规定,确保学分的准确积累和使用。
第八条附则本细则由学校教务处制定,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后正式实施。
本细则于发文之日起生效,具体实施细则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以上即为学分制实施细则范本,具体实施细则可以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以适应学校教学改革和学生学习需求的要求。
学分制实施细则范本(二)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为单位进行学业管理的教育制度。
为了落实学分制,制定实施细则可以确保学分制的顺利执行和管理。
一、学分的定义和计算方法1.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成果和学习负担的单位,一般以学时为基本单位,1个学分等于16学时。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及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生学籍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学籍的注册、变动、注销等工作。
第五条学籍管理部门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学生学籍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七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学籍信息进行核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做好学籍档案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三章学生学籍注册第九条学生入学时,学籍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条学生学籍注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学生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二)入学时间、年级、班级;(三)监护人信息;(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信息。
第十一条学生学籍注册后,学籍管理部门应将学生基本信息录入学籍管理系统。
第四章学生学籍变动第十二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转班、升学等。
第十三条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转班、升学等,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转班、升学等,学籍管理部门应及时在学籍管理系统中进行变更。
第五章学生学籍注销第十五条学生毕业、开除、死亡等,学籍管理部门应办理学籍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学生学籍注销后,学籍管理部门应及时在学籍管理系统中进行注销。
第六章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第十七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学生学籍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学生信息安全。
第十八条学生学籍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篡改。
第十九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学籍管理部门应及时在学籍管理系统中进行更新。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精选五篇)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精选五篇)第一篇: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学生学籍管理细则一、学籍的取得与保持1、根据地方政府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学校招收常住户籍在本辖区内达到小学毕业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历的适龄儿童。
2、新招收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到学校按规定程序完清报名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周。
3、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取得相应的一个由教育局下达的全区统一编排的学籍编号。
4、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
不请假者,视为旷课。
未经请假而无故逾期四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5、实施义务教育,凡辍学学生经动员仍不入学,由学校向学生家长或单位发出《限期复学通知书》,敦促学生复学。
学生自动离校,经动员仍不能复学者,学籍注销。
6、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不能同时在其他学校取得学籍。
二、转学、借读7、学生因常住户口随家长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在本校就读有困难的,可向学校申请转学,并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1)学生或学生家长持《转学申请书》(需经班主任签字)、变更后的《户口簿》(或户口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教务处提出转学申请。
(2)学校审核,符合转学条件者,填写《初中学生转学联系表》,并转教务处主任和校长签署意见。
(3)将《中学生转学联系表》报经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批。
(4)持经教育局审批同意的转学联系表与户口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在征得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原校开具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报到注册,插入适当的班级学习。
(5)转出学生需向原校交回接受学校出具的入学证明材料。
(6)对已取得学籍的学生,班主任及科任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8、凡因父母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离开自己户口所在地到异地借读,且借读地又有亲友能履行监护人责任的,经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或家长书面申请,并持接收借读学校证明,经同意后,学校可办理借读手续。
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学的学籍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学学籍是记载和管理学生在中学学习中的重要依据,是学生发展和评价的基础。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学生的学习权益和合法权益。
第四条学籍管理应注重学生发展,促进学生全面素质的培养。
第五条学籍管理应结合学校的办学特点,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
第二章学生的注册和转入第六条学生的注册和转入应按照教育部门相关规定办理,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七条学生注册时,应提供身份证明、户口本等相关证件,并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报到手续。
第八条学生转入时,应提供原学校的转学证明,并进行相关报到手续。
第九条学生转入时,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测试或面试,确定学生的入学年级和适应程度。
第十条学生注册和转入的手续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将学生信息及时录入学籍管理系统。
第三章学生的学籍档案管理第十一条学生的学籍档案是学生学习和评价的重要依据,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学生的学籍档案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归档、储存和管理。
第十三条学生的学籍档案应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综合评价等内容。
第十四条学校应定期对学生的学籍档案进行整理、更新和存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第十五条学生毕业或离校时,学校应将学生的学籍档案移交给学生或相关机构,并妥善保管相关文件。
第四章学生成绩和评价管理第十六条学生成绩是对学生学习和表现的评价,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学习状况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七条学生成绩应按照学校规定的评价制度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定和录入学籍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学生成绩应及时通知学生和家长,并提供有关的成绩查询和复议渠道。
第十九条学校应定期公布学生的成绩排名和综合评价结果,促进学生间的比较与激励。
第二十条学生的学习状况和评价应作为学生发展和学籍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及时调整教学和学习方法。
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目录1. 引言2. 学籍管理的目标与原则3. 学籍管理的组织与运行4. 学籍档案的建立与管理5. 学籍变更与调整6. 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估7. 学籍管理的问题与解决办法8. 结论第一章引言学籍管理是中学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学生个体的成长和学校教育的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为了更好地开展学籍管理工作,明确学籍管理的目标、组织方式和运行规范,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学籍管理的目标与原则学籍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学生的权益,促进他们全面发展,并为学校教育提供管理数据。
学籍管理的原则是公平、公正、科学、规范。
第三章学籍管理的组织与运行学籍管理由学校的相关部门负责,包括学籍管理办公室和班主任等。
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籍档案的建立与管理,班主任负责学生的日常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章学籍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学籍档案是学生的重要身份证明,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奖惩记录等。
学籍管理办公室应定期更新学籍档案,并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第五章学籍变更与调整学籍变更和调整是指学生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需要进行的操作。
例如,学生转学、休学、退学等情况都需要进行学籍变更和调整。
第六章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估学籍管理应受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监督与评估。
教育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学校应建立健全的自我评估机制。
第七章学籍管理的问题与解决办法学籍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信息不准确、数据管理不规范等。
为解决这些问题,学校应加强培训和监督,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八章结论学籍管理是中学教育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学生的发展和学校的发展都具有关键意义。
本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规范运行,促进中学教育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1. 《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XX教育出版社,20XX年。
2. XX,XX,XX(20XX)。
学籍管理探析与实践。
教育科学论坛,(11),XX-XX。
3. XX,XX,XX(20XX)。
学分制实施细则范本(2篇)
学分制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了适应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推进教学改革和质量提升,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学分制下高等教育学制的实施。
第二章学分的定义和分类第三条学分的定义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业实践活动量的单位。
学分是指定数量的学习任务完成所需的工作量和时间。
第四条学分的分类学分分为必修学分和选修学分。
1. 必修学分是学生必须完成的学习任务所对应的学分,是获取学位的必备条件。
2. 选修学分是学生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和兴趣选择的学习任务所对应的学分,不是获取学位的必备条件。
第三章学分的获取与认定第五条学分的获取方式学分的获取通过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及学术研究等方式完成。
第六条学分的认定标准学分的认定应符合下列标准:1. 学生完成指定的学习任务,达到规定的学习目标。
2. 学生经过合理的学习时间和学习工作量,完成学习任务。
3. 学生的学习成果能够得到专业教师认可。
第七条外语学分的认定外语学分的认定应符合下列标准:1. 学生通过外语水平测试,达到规定的能力要求。
2. 学生完成外语学习课程,达到规定的学习目标。
第四章学分互认与转换第八条学分互认学分互认是指不同高等教育机构之间对学分的认可和接纳。
第九条学分转换学分转换是指将某个高等教育机构的学分转化为另一个高等教育机构学分的过程。
第五章学分管理与监控第十条学分管理的主体学分管理的主体包括学校、教师和学生。
第十一条学分管理的内容学分管理的内容包括学生学分的统计、记录、查询和考核。
第十二条学分监控学分监控是指对学生学分获取情况进行实时跟踪和管理。
第六章学分制度评估与改进第十三条学分制度的评估学分制度的评估是指对学分制度的有效性和适用性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四条学分制度的改进学分制度的改进是指根据评估结果,对学分制度进行相应的改进和优化。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教育主管部门和相关高等教育机构共同承担。
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模版(四篇)
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学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的权益,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本细则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所有中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入学、学籍档案、学籍变动、学籍奖励和学籍处分等方面的事宜。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坚持以学生为本,以教育为中心,服务于学生全面发展和培养优秀人才的目标。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做到权责明确,程序规范,信息准确,运作高效。
第五条学籍管理工作应与学生发展规划、综合素质评价、德育教育等密切结合,相互促进,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条学籍管理工作应注重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系统,提高学籍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操作,学校领导班子负责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入学第八条学校按照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九条学校在招生简章中明确招生条件和程序,公开招生计划和报名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学校在招生时应有专人负责接收报名材料,并按时进行审核和录取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进行初审后,通过面试或笔试等方式进行招生考试,并根据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学校录取新生后,应及时通知录取结果,并公布录取名单。
第十三条学校在录取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周内,新生必须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期间,学校应组织新生家长参加入学教育活动,向其介绍学校情况和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对于符合条件的转学生,学校应严格按照学籍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并及时通知原学校。
第十六条对于成绩优秀的生源,学校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并根据需要进行培养计划的制定。
第十七条学校应定期对入学程序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照规定进行整改。
第三章学籍档案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完整的学籍档案系统,对每个学生建立一份完整的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存档质量。
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根据国家招生相关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书面向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请假,由二级学院汇总后报学校招生办公室备案,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参军学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其它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不超过一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应回家治疗(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休学学生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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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学籍管理实
施细则
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树立“以学生为中心、以能力为本位”的教育理念,加强素质教育,重视个性发展,促进多样化成长,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调动和发挥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我校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模式。
第二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分制管理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对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高职学生学籍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学生学籍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原则上不超过14个工作日。
未请假超过报到截止时间14个工作日,或请假期满超过一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学校视其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
籍。
情节恶劣的,报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第六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治疗可达到学校入学体检标准的,先在相应二级学院办理新生入学报到手续,取得学籍后办理一年休学手续,回家治疗。
由指定医院诊断,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在休学期满后向学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并进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班级学习。
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并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应当持本人学生证和应缴纳的有关收费票据,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未批准逾期两周以上未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或者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并未在二级学院办理缓缴手续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够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凡未报到注册者不能享有我校在籍学生的权利,并自行承担学业、安全等责任。
第三章选课与修课
第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所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读
课程和参加实验、实训、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完成毕业实习及毕业设计(报告)。
(一)学生缴纳学分学费(在年预缴学分学费中扣除,若预缴学分学费不足则需补齐所选课程学分学费)并按照《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生选课管理办法》选课后,方可修读课程。
(二)学生选课并修完某门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该课程学分。
学生完成三年制正常学业的学分总数为128学分。
(三)学生可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选择课程,确定修读进程安排。
对有先后修读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行课程再选后续课程。
每学期学生修读课程学分数根据学习成长规律由学生自主决定。
(四)学生能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基础上,最多提前一年或最多推迟三年毕业。
(五)学生学费采用年初预收,年终结算,多退少补的方式。
即在每年第一学期开学时按年制的学费标准预收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在年结束时,学校计算出每生的专业学费和实际修读的学分学费总额,然后根据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
应收学费总额如大于预收学费额的,差额部分在下一年预收学费时一并收取;总额未达到预收学费额的,差额部分在下一年预收学费时予以抵扣;学生在毕业离校前,进行学费总结算,除必修课重修、转学(转专业)后的补修、二专业辅修和选修课加修外,其修读的三年总学分学费最高按128学分计算,凡重修、辅修、补修和
加修必须在缴纳相应费用后方可选课修读。
(六)为了有效利用学校教育教学资源,学生应认真学习学校学分制学籍管理和公共选修课选课的相关制度,并在学业导师的指导下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选课,杜绝恶意选课。
如果有涉嫌恶意选课者学校将限制其选课。
第九条学生修读课程分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均规定了各类课程的学分数,学生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累计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数。
(一)必修课:必修课分为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指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该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以及构成大学生素质结构所必须开设的课程和环节,要求学生必须修读。
学生可按照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必修课程进度进行必修课程的学习,不需办理选课手续。
(二)选修课:选修课分为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指学生根据个性发展和多样化成长需要,自主选择学习的课程。
学生不能选修与本专业必修课、本专业选修课相同或相似的全校公共选修课。
选修课的选课学生名单以教务管理系统中选课所生成名单为准,未进行网上选课只在教师处登记的名单无效。
第十条修课、重修、补修、免修、加修
(一)修课
学生应按照个人学习计划和个人学期课表参加所选课程的教
学活动,不得旷课、迟到和早退,参加未选课程的学习不能获得学分。
(二)重修
考核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可参加由二级学院在下学期第2周前自行组织的免费补考,补考不及格必须缴费重修;选修课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可重选原课程,也可另选课程。
对于经过课程考核并已取得相应学分但认为成绩不理想者,也可申请重修,并以最高一次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最终成绩。
凡需重修课程的学生,应缴纳相应重修课程的学分学费,并从网上选择重修课程,允许课程标准及课程学分一致的课程跨专业、跨学院选课。
重修学生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网上重修选课成功后原则上跟班上课(上课时间不少于课程学时的1/3),一门课程重修学生在20人以上的可安排重修班,重修班的开设和管理由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学院的师资和教学资源情况确定。
2、重修学生应跟随重修班级进行课程考核。
学生应按时完成学习任务,方能参加考核。
3、若专业教学计划调整,或本专业下一年级停止招生,致使学生无相应课程进行重修的,学生需向所在的二级学院申请,由二级学院为学生选择相近课程或单独指定课程进行重修。
如二级学院单独指定重修课程,须制定相应的教学(学习)计划,定期辅导,定期布置和批改作业,期末单独命题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