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病情证明书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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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情证明书的管理制度
病情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作为司法鉴定、保险索赔、休假等重要依据之一为做好此项工作、进一步加强病情证明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1、病情证明书用于门(急)诊及出院病人的病情、诊断、休假证明由经治医师开具并签字非经治医师及无处方权医师无权出具
2、凡需出具疾病证明书的患者由经治医师核对其身份根据病情开具相关证明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涂改不得弄虚作假;经治医师签字后在门诊导医台处盖章生效
3、临床医师要以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客观、科学的诊断依据经治医师对所做的诊断负责
4、开具病假天数为3天(妇产科人工流产及骨科部分病种除外)期满仍需继续休息者应在门诊随诊后由接诊医师重新出具
5、病情证明书上只能写病情、诊断及与病情诊断相关的医嘱、建议我院诊断证明书不涉及职业病的诊断和病人伤残情况、劳动能力(病退)判定
6、导医台须对医师开具的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认
真审核严格把关遇有异议可请示门诊部主任或医务科科长决定
7、导医台应加强对印章的管理必须在医师已填写完毕并签名的前提下方可在病情证明书上加盖“病情介绍专用章”空白病情证明书一律不得给予盖章导医台做好加盖“病情介绍专用章”相关登记工作 7、为本院职工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必须由医师所在科室主任签字后盖章本院职工持病假证明书请病假的必须携带门诊病历(或出院病情证明)、检查报告单及疾病诊断书
8、凡复印件、复写件均不予盖章
9、不按上述规定开具疾病证明书或开具虚假病证者每次发现将给予本人200元罚款;情节严重导致纠纷者上报医务科及办公室给予严惩!
10、为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病情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病情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11、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既往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