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审计工作流程图
公司破产清算流程图
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
公司破产清算流程图
1.准备阶段
2.受理阶段
3.清算与终结阶段
办理移交手续
4.企业申请破产须向法院提交的材料
1.向法院提交的书面破产还债申请;
2.向上级主管部门的破产申请
3.主管部门向政府改制领导机构申请企业破产的请示
4.国家关于批准破产项目的文件
5.政府改制领导机构同意企业申请破产的批复
6.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破产还债的批复
7.破产预案
8.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企业破产的决议
9.企业破产前《审计报告》
10.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
11.法院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企业破产流程图(企业破产、重整、和解、清算流程)
企业破产程序流程(全)一、企业破产原因(后附企业破产流程图)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第三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破产流程图(图一)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日~~3个月二、企业重整原因(后附重整流程图)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破产清算审计工作流程
破产清算审计工作流程清算审计业务概述广义上讲,清算审计是对清算企业的清算原因、责任和过程等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向委托人提供审计报告,以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经济秩序的一种经济活动。
狭义上讲,清算审计就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清算会计报表进行审查,并发表意见。
在实务中,委托方委托注册会计师办理清算审计业务时,往往不是已经编制好清算会计报表后委托,而是在清算委员会没有成立或成立后还没有确认清算财产和清算债权前委托,这实质上是委托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与清算相关的一些事务。
这时,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加分辨,盲目与委托方签订清算审计业务约定书,不仅会混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也混淆了注册会计师的鉴证业务和咨询服务业务。
虽然企业清算是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竞争的必然结果,但由于不同原因的清算涉及不同相关人的利益,因此,清算企业是否合法、公正、公开地进行全部清算活动至关重要,注册会计师在参与企业清算活动中,必须谨慎地控制清算审计的风险。
我们在承接业务委托时,注册会计师必须关注不同阶段委托人真正的委托目的及其要求,以评价承接业务的风险。
同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企业清算的程序,并与委托方协商在企业每一阶段工作中注册会计师能够提供什么样的服务以及责任划分。
从清算原因看,企业清算分为:(1)合同审计报告,但为了保证破产财产的完整性和破产前法定期限内破产企业财产处置的合法性,一般也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服务。
一般,企业破产清算的程序有:1、提出破产申请前的准备工作:(1)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破产日会计报表,确定账面资产和负债等。
(2)委托注册会计师协助清理债权债务,编制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
(3)研究安置职工生活方案。
(4)编制破产预案。
(5)获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2、向法院提交相关资料,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时,须提交的资料:(1)书面破产申请;(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7)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银行账号、存款等;(8)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9)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10)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11)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12)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破产流程图(企业破产、重整、和解、清算流程)
企业破产流程图(企业破产、重整、和解、清算流程)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企业破产程序流程(全)一、企业破产原因(后附企业破产流程图)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三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破产流程图(图一)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30日~~3个月二、企业重整原因(后附重整流程图)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破产流程图(企业破产、重整、和解、清算流程)
企业破产程序流程(全)一、企业破产原因(后附企业破产流程图)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三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 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破产流程图(图一)二、企业重整原因(后附重整流程图)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重整流程图(图二)三、企业和解原因(后附和解流程图)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破产清算审计工作流程
破产清算审计工作流程第一阶段:准备阶段1.全面了解破产企业的背景和情况。
审计师需要了解企业的历史背景、经营状况、负债情况、法律诉讼等信息。
2.确定审计范围和目标。
审计师应明确审计的范围和目标,包括审计时间段、审计重点等。
3.制定审计计划。
审计师根据破产企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包括审计方法、人员安排、时间计划等。
第二阶段:资产核查与评估1.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进行清点和盘点。
审计师需要对破产企业的固定资产、存货、应收账款等进行清点和盘点,确保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对资产进行评估。
审计师需要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包括固定资产的实物价值和市场价值,存货的成本和市场价值,应收账款的实际收回金额等。
第三阶段:债权债务核对与清偿1.核对债权债务情况。
审计师需要核对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情况,包括债权人名单、债务的性质和金额等。
2.确定债务清偿方式。
审计师需要根据破产企业的情况,制定债务清偿方案,包括清偿优先顺序、清偿方式和清偿时间等。
第四阶段:资产清算与分配1.制定资产清算方案。
审计师需要根据破产企业的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制定资产清算方案,包括清算的方式、程序和时间等。
2.进行资产清算。
根据资产清算方案,审计师需要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进行清算,包括变卖固定资产、出售存货、收回应收账款等。
3.进行资产分配。
根据资产清算的结果,审计师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进行分配,包括优先清偿债权、清偿管理费用、支付员工工资等。
第五阶段:审计报告编制与发布1.编制审计报告。
审计师需要根据审计结果,编制审计报告,包括对破产企业的资产清算和债务清偿情况的说明、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的提示等。
2.审核报告内部审查。
审计师需要对编制的审计报告进行内部审查,确保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审计报告发布。
审计师需要将审计报告提交给相关审计机构,经过审查后将报告发布,并通知相关方。
第六阶段:后续事项处理1.监督资产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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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经债务人或管理人祈求,人民
法院批准可延长3个月)
未准时提交重整筹划
收到重整筹划之日起15日
15日
10日
30日
破产流程图——和解(图四)
直接申请和解受理破产申请后,
参照受理破产申请旳程序宣布债务人破产之前,没有规定
债
15日
破产程序总图(图一)
破产流程图(图二)
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
5日5日
7日
①15日
②10日
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阐明理由
25日
30日~~3个月
15日
第一次会议—直接破产清算
破产流程图——重整(图三)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破产清算旳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申请后
直接申请宣布债务人破产之前,可申请重整直接申请
《破产法》对于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10日
注销完毕之后次日
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流程图
第一阶段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申请企业自愿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以与企业财产情况说明书等相关材料。
破产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容:〔1〕申请人〔债务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职务;〔1〕请求事项。
请示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说明,或债务人的财产缺乏以清偿债务的说明;〔3〕债务人的资产状况以与债权债务的总体述;〔4〕其它应说明事项。
如所附证据目录;〔5〕申请人名称、加盖印章、申请日期。
相关材料包括:〔1〕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2〕有关的会计报表,主要是资产负债表、损益表;〔3〕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
如果是有形财产,还应说明财产的处所;〔4〕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
清册应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住所、开户银行、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债权债务的数额、有无争议等事项;〔5〕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中申请破产的意见;〔6〕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明;〔7〕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依法进展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通常审查围包括四个方面:1、破产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资格;2、破产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3、法院是否有管辖权;4、着重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的破产能力和破产原因。
通过这四个方面的审查,法院在法定期限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裁定。
对于不予受理的裁定,破产申请人可在10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在决定立案受理后,应发布公告,并通知的债权人,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此时破产程序开场。
在债权申报时限届满后15日,法院应负责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第二阶段破产宣告〔一〕法院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通常由企业自愿提出破产申请时,不必经过和解整顿时期,即可直接进入破产宣告阶段。
法院可依法直接审查企业是否具备破产宣告的条件,作出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
破产清算流程图
10. 管理人登记 造册; 审查申报债权; 编制债权表; 保存债权表和 申报资料
8. 管理人调查债务人 财产状况; 9. 债权 人申报 债权 决定履行或解除合同; 决定继续或停止营业; 行使撤销权、 主张无效 权和追回财产; 决定取回权
7. 管理人接管债 务人财产; 决定债务人内部 管理事务; 决定债务人的日 常开支和其他必 要开支。
12. 法院确 认无异议 债权
13. 异议人提 起债权确认 之诉
14. 法院判决 债权的存无; 管理人修改债 权表
15. 根据需要召 开以后的债权 人会议
16. 债务人财 产是否足以 17. 是否有第三人 为债务人提供足 额担保或者为债 18. 债务人 是否已清 19. 债务人 是否确实 符合破产 条件 有第三人 已全偿 不符合 偿全部到 期债务 务人清偿全部到 期债务 不足以 支付破产费 用
20. 破产宣告
21. 变价方案的拟 定、表决和裁定
22. 变价方 案的实施Βιβλιοθήκη 23. 是否有财 产可供分配
无
24. 分配方案的拟 定、表决和裁定
25. 管理人执行分 配方案
26. 破产分配财 产的提存
27. 破产程序终结
1. 债务人 债权人 清算责任人 金融监管机构
2. 向法院提 交破产申请 书和有关证 据 3. 法院受 理前审查
4. 符合受理 条件,法院 裁定受理, 指定管理人
5. 法院 通知和 公告
6. 清偿冻结 保全冻结 执行冻结 诉讼冻结
11. 召开第一次债权 人会议; 管理人报告执行职 务情况和报酬方案; 表决财产管理方案; 核查债权表
企业破产流程图(四张)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破产清算的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申请后
直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可申请重整直接申请
《破产法》对于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之后申请重整的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
收到裁定之日起6个月(经债务人或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3个月)
未按时提交重整计划
收到重整计划之日起15日
15日
通过之日起10日内
30日
破产流程图——和解(图三)
直接申请和解受理破产申请后,人请求
破产流程图——清算(图四)
5日10日
15日
10日
注销完毕之后次日
注: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债设有担保物而就债务人特定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单独、优先受偿权利。此项权利在破产法理论上即称之为别除权。它是由破产人特定财产上已存在的担保物权之排他性优先效力沿袭而来,并非破产法所制设,别除权的名称乃是针对这种权利在破产程序中行使的特点而命名的。
破产流程图(图一)
①债权人申请的,债务人
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
②债务人申请的,债务人
提交破产申请书的同时提交破产申请书和证据
5日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
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
①15日
②10日
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
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30日~~3个月
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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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审计业务概述广义上讲,清算审计是对清算企业的清算原因、责任和过程等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向委托人提供审计报告,以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经济秩序的一种经济活动。
狭义上讲,清算审计就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清算会计报表进行审查,并发表意见。
在实务中,委托方委托注册会计师办理清算审计业务时,往往不是已经编制好清算会计报表后委托,而是在清算委员会没有成立或成立后还没有确认清算财产和清算债权前委托,这实质上是委托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与清算相关的一些事务。
这时,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加分辨,盲目与委托方签订清算审计业务约定书,不仅会混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也混淆了注册会计师的鉴证业务和咨询服务业务。
虽然企业清算是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竞争的必然结果,但由于不同原因的清算涉及不同相关人的利益,因此,清算企业是否合法、公正、公开地进行全部清算活动至关重要,注册会计师在参与企业清算活动中,必须谨慎地控制清算审计的风险。
我们在承接业务委托时,注册会计师必须关注不同阶段委托人真正的委托目的及其要求,以评价承接业务的风险。
同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企业清算的程序,并与委托方协商在企业每一阶段工作中注册会计师能够提供什么样的服务以及责任划分。
从清算原因看,企业清算分为:(1)合同期满清算;(2)产业调整清算;(3)无法持续经营清算;(4)企业兼并清算;(5)企业经营清算。
解散清算由于能够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所以法律对解散清算的程序、过程和结果较少进行约束,相关的审计服务和会计服务基本上属于自愿委托行为,在有些情况下税务部门可能要求清算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日前会计报表和清算损益表进行审计。
但不论是自愿委托,还是税务部门的指定要求,相应的审计服务和会计服务除较破产清算简单外,其他无论是业务分类还是业务处理的过程以及所从事的工作容,与破产清算无重大区别。
破产清算是法定要求最为严格、清算程序最为复杂的清算业务。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六条中,明确规定如果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必须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该财务报告一般是申请破产年度年初至破产申请提出最近月度的财务报告,由于企业尚未被宣告破产,以及根据财政部《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非国有企业也可以比照执行),财务报告仍然按照法定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编制,并且该财务报告的编制人为破产申请企业,因此,无论是符合法定要求,应遵循的执业标准和评价标准,还是从工作独立性来看,此阶段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服务为鉴证性服务,具体审计工作与一般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亦无重大区别。
在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并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情况下,对于破产宣告日前的财务报告,虽然没有直接的、明确的法律规定必须提交审计报告,但为了保证破产财产的完整性和破产前法定期限破产企业财产处置的合法性,一般也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服务。
一般,企业破产清算的程序有:1、提出破产申请前的准备工作:(1)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破产日会计报表,确定账面资产和负债等。
(2)委托注册会计师协助清理债权债务,编制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
(3)研究安置职工生活方案。
(4)编制破产预案。
(5)获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2、向法院提交相关资料,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时,须提交的资料:(1)书面破产申请;(2)企业主体明(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7)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银行账号、存款等;(8)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9)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10)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11)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12)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发生事实与证据;(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3、破产清算阶段:(1)成立清算组;(2)接管破产企业;(3)办理清算事务;(4)制定财产分配方案;(5)偿还债务;(6)委托注册会计师代编清算会计报表。
4、破产终结阶段:(1)委托注册会计师对清算会计报表进行审计;(2)追究破产责任;(3)办理注销登记;(4)办理过户手续;(5)处理终结后的或有事项。
相应,注册会计师可以为企业提供的服务有如下三类:破产清算审计是破产审计和清算审计的总称。
一个企业或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到对破产企业的财产和债务的清理、变现、处置的过程,期间一般为三个月,即自裁定破产日起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止。
此阶段除对破产企业截止裁定破产日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审计核实外,还需对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财产后的清理变现、债权的催收、债务的核实以及职工的安置进行审计和处置工作。
由于破产清算审计具有一定特殊性,该项工作应分为三个阶段进行比较合适。
破产前审计破产前审计的委托人一般为拟提出破产要求的企业或债权人。
审计的目的主要对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账面情况进行核实,如核实资产负债率及亏损额。
破产前审计报告的使用人为委托人,对一个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是否濒临破产做出的客观公正的审计鉴证,可为有关方面研究和受理破产案件提供决策依据。
具体的审计重点为:1.企业资产状况的核实(1)银行存款的核实:发出询证函,确认银行存款余额的正确性,对未达账清理取证入账。
(2)应收款的清理核实:对“贷方”余额及应付款的“借方”余额进行重新分类调整,划分账龄,做好账龄分析。
(3)存货的盘存核实:对存货要求盘点核实,对账外物资、货到单未到及盈亏情况要进行账务调整,原因一时难以查清的潜亏要通过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科目列账,留待下阶段报批核销。
(4)固定资产的账实相符情况核实:对固定资产的账实情况进行盘存核实,对盘亏资产不能取证进行账务处理的,要通过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科目列账,留待下阶段报批核销。
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进行审计核实,对账外资产及盘盈资产要进行查询说明其原因,并在报告中披露有待下阶段核实调整。
(5)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在建工程等科目进行列账依据的查实,对会计账务处理的合法性进行审计核实。
2.企业负债状况的审定(1)审核应付款的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数额,财产担保情况,有担保的应提供证据。
(2)重大债权的核实。
如银行贷款的本金、贷款期限、利率,截止审计日的欠贷本息合计,财产担保及依据。
(3)审核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3.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审定根据上述资产、负债状况,对调整后的未分配利润等确认企业的所有者权益。
对非国有企业的破产前审计,还应查实其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的真实性。
由于此项审计只是提供给有关部门对被审计单位的破产前的财务状况的参考,故对其应核、转销的事项,如待摊费用、待处理资产损失等均未作会计事项调整,可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单独提示。
破产审计破产审计系经法院裁定企业正式进入破产程序后所进行的审计。
此项审计的委托人多为破产清算组。
审计目的主要是对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至裁定破产日的账面数进行核实确认,清算组将向债权人会议报告破产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至法院裁定破产日间的审计核实情况。
企业通过本单位申请或债权人提出要求破产清偿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受理作出“民事裁定书”并依法进行破产还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全部财产,委托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协同清算组对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审计和评估,为破产清算和清偿债务提供依据。
本阶段的审计重点是对经法院裁定破产前六个月之仍在持续经营阶段的会计信息进行再确认和监督,对破产裁定日企业会计报表的真实性进行审计和核实。
其适用的会计法规应以现行的会计制度为准。
由于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对其不再持续经营的相关科目,除需报批核销的有关资产科目如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和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外,对其他不再持续经营的有关科目如待摊费用、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要弄清事由,进行分析研究后按规定转作损益,对不宜转作损益的,应列出明细清单留待清算期中再作处置。
本阶段的审计重点为:1.对审计资料进行复核由于破产前的审计时点的不确定性,因此在接手破产审计时,应将破产前审计中提供的“审计账项调整表”逐项核对企业是否作了调账。
对破产前审计的基准日到裁定破产日的会计事项进行审计核实。
2.按照“破产法”规定,对下列事项应提请破产清算组、法院批准或裁定:(1)对各项资产(包括现金、银行长期末达账、有价证券等)的溢缺原因清算组要组织专人核实,确实无法查明的,应提出核销建议。
(2)对委托加工材料和委托销售的产品应进行函证或上门核对,经核对有差额的要查明原因作出账务处理。
无法查清原因的应作说明,提出核销意见。
(3)对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等账户中已形成费用损失部分,作进一步核实后,提出核销的建议。
(4)对无形资产应在进一步核实后,确定其中已无实际价值需要核销的数额提出核销建议。
(5)对负债,应结合清算组的债权申报工作,要编制“账面应付款与债权单位申报数核对表”,对无法确定原因的差额款提出处理意见。
3.对控股联营投资,应进行对联营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调查,确定应收回的投资本金和收益。
对法院裁定联营企业一并破产的,应对该联营企业进行彻底审计,并将联营企业资产负债纳入破产企业一并清算。
4.对下述事项应进一步落实:(1)超过3年不能收回的应收款数额及虽未超过3年,但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数额。
(2)取得房屋、土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确产权归属,进而确定其中破产财产和担保财产的数额。
(3)用作抵押财产的有关资料和财产数额。
(4)用于企业福利性设施的数额及相关资料。
5.按审计法规要求还应对下列事项逐项核实:(1)对收回的各项资金,应查清来路,验证其是否正常,是否全部入账。
(2)对各项支出着重审计其真实性、合法性,尤其应注意有无作弊、虚列支出,甚至贪污私分的问题。
(3)复核各项应计费用的计算是否正确,如各项借款利息、折旧费、应付水、电、气费等是否已经足额计提至裁定破产宣告日(可发询证函)。
(4)审计是否正确计提了各项税款(可发询证函)。
(5)有无擅自归还未到期负债问题。
(6)对减少的资产应审查减少的合理性、合法性,尤应注意是否饿故意压价出售,无偿转让、隐匿、私分等问题。
(7)审查有关账项的调整,核销情况,检查其理由是否充分,有无擅自调减资产、调增亏损的问题。